河南省商务厅证照分离改革事项第34、54、55、78项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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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加快推进政务服务“一件事一次办“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加快推进政务服务“一件事一次办“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加快推进政务服务“一件事一次办“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09.07•【字号】焦政办〔2023〕48号•【施行日期】2023.09.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加快推进政务服务“一件事一次办“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焦政办〔2023〕4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焦作市加快推进政务服务“一件事一次办”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9月7日焦作市加快推进政务服务“一件事一次办”改革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一件事一次办”打造政务服务升级版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2〕32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加快推进政务服务“一件事一次办”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23〕22号)精神和市委、市政府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持续深化政务服务“一网、一门、一次”改革,加快推进政务服务事项集成化办理,更好满足企业和群众办事需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着眼提升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水平,推动数字技术广泛应用于政府管理服务,持续优化业务流程,打通业务系统、强化数据共享,促进更多关联性强、办理量大的跨部门、跨层级政务服务事项实现“一件事一次办”,逐步实现政务服务部门从单个事项审批转变为向企业群众提供“一件事”全流程服务,进一步提高企业和群众办事的体验感和获得感。

(二)工作目标。

2023年年底前,按照“优化一批、新增一批、拓展一批”的思路,全面落实国家、省、市安排部署的“一件事一次办”事项,企业和个人全生命周期重要阶段涉及的高频政务服务事项基本实现“一件事一次办”。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支持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支持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支持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9.28•【字号】豫政办〔2024〕60号•【施行日期】2024.09.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工作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支持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豫政办〔2024〕60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河南省支持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发展若干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4年9月28日河南省支持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发展若干措施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决策部署,鼓励、支持、引导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高质量发展,激发经营主体活力,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支持创业创新1.准许无固定经营场所的商户以家庭地址作为经营场所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开展流动经营。

准许无固定经营场所的电子商务类自然人经营者使用电子商务平台提供的网络经营场所进行个体工商户登记。

(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市、县级政府。

以下均需各市、县级政府负责,不再列出)2.符合条件人员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一次性开业补贴。

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最高可申请不超过3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期限不超过3年。

将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提高至4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

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到期后可继续申请贷款及贴息支持,累计不超过3次。

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因自然灾害、重特大突发事件影响流动性遇到暂时困难的,可申请展期还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

(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教育厅、退役军人事务厅、农业农村厅、人行河南省分行、河南金融监管局、省税务局)3.大力开展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职工职业技能培训评价并按规定给予补贴。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废弃物循环利用体系建设行动方案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废弃物循环利用体系建设行动方案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废弃物循环利用体系建设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7.12•【字号】豫政办〔2024〕35号•【施行日期】2024.07.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废弃物循环利用体系建设行动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24〕35号各省辖市人民政府,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河南省废弃物循环利用体系建设行动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4年7月12日河南省废弃物循环利用体系建设行动方案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构建废弃物循环利用体系的意见》(国办发〔2024〕7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进新旧动能转换,推动高质量发展,围绕推动全省循环经济体系提级、提档、提质、提效,加快完善废旧物资回收网络,发展资源循环利用产业,推动再生资源精深加工产业链合理延伸,提升废弃物循环利用价值,保障再生资源供应和产业链、供应链稳定,促进绿色低碳转型,助力全面建设美丽河南。

到2025年,初步建成覆盖各领域、各环节的废弃物循环利用体系,主要废弃物循环利用取得积极进展。

到2027年,全省尾矿、粉煤灰、煤矸石、冶炼渣、工业副产石膏、建筑垃圾、秸秆等大宗固体废弃物年利用量达到2.5亿吨,新增大宗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率达到65%;废钢铁、废铜、废铝、废铅、废锌、废纸、废塑料、废橡胶、废玻璃等主要再生资源年利用量达到2500万吨;报废汽车年规范回收拆解量较2023年增加约一倍,废旧家电年回收量较2023年增长30%,资源循环利用产业规模达到2000亿元。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河南监管办公室关于河南省2024年电力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河南监管办公室关于河南省2024年电力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河南监管办公室关于河南省2024年电力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河南监管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1.11•【字号】豫发改运行〔2024〕18号•【施行日期】2024.01.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河南监管办公室关于河南省2024年电力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发展改革委(发改统计局),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河南电力交易中心,省信用中心,有关市场主体:为深入推进电力市场化改革,推动河南电力市场健康平稳发展,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优化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中长期交易保供电“压舱石”作用,现将2024年电力市场交易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场主体河南省行政区域内工商业用户和符合准入条件的发、购电企业、新型主体,在交易平台注册成功后,均可参与电力直接交易。

(一)发电侧省内燃煤发电电量原则上全部进入市场,按照《关于印发河南省优化工业电价若干措施的通知》(豫发改价管〔2023〕679号)文件有关要求,积极推动新能源电量参与中长期交易。

(二)购电侧10千伏及以上工商业用户原则上要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直接向发电企业或售电公司购电,下同),鼓励其他工商业用户直接参与市场交易,暂无法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的用户可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简称代理购电用户,下同)。

(三)新型主体独立储能电站参与电力市场按照《关于加快新型储能发展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23〕25号)执行。

推动负荷集成商、用户侧可调节负荷资源、新能源汽车、虚拟电厂等新型市场主体参与电力市场。

二、交易组织(一)交易种类中长期交易种类主要有:电力直接交易、电网企业代理购电交易、发电侧合同转让交易、用电侧合同转让交易、回购交易等。

根据新型电力系统建设要求和我省电力市场实际,探索开展市场化需求侧响应交易。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河南省2014年本)的通知-豫政[2014]50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河南省2014年本)的通知-豫政[2014]50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河南省2014年本)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河南省2014年本)的通知(豫政〔2014〕50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缩小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范围,取消和下放部分核准事项,对转变政府投资管理职能,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地位,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加强和改进宏观调控具有重要意义。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年本)的通知》(国发〔2013〕47号)精神,深入推进全省投资体制改革,现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河南省2014年本)》(以下简称《目录》),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保障企业投资自主权,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地位。

企业投资建设《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规定报送项目核准机关核准。

对企业投资建设《目录》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由企业自主决策、自负盈亏、自担风险。

备案机关要简化备案手续和备案内容,除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需报政府核准的项目外,均要予以及时备案,不得以任何名义变相审批。

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投资建设的项目,按照《目录》执行。

二、加强和改进宏观调控,认真落实国家和我省化解产能过剩政策。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省制定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技术政策、准入标准、用地政策、环保政策、信贷政策等是企业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重要依据,是项目核准机关和国土资源、环保、住房城乡建设、行业管理等部门以及金融机构对项目进行审查的依据。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促进内外贸一体化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促进内外贸一体化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促进内外贸一体化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7.15•【字号】豫政办〔2024〕36号•【施行日期】2024.07.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进出口贸易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促进内外贸一体化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豫政办〔2024〕36号各省辖市人民政府,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河南省促进内外贸一体化发展若干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4年7月15日河南省促进内外贸一体化发展若干措施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内外贸一体化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办发〔2023〕42号),促进经济发展、扩大内需、稳定企业,加快内外贸一体化发展,提升贸易综合竞争力,现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促进内外贸规则制度衔接融合(一)促进国内国际规则对接。

发挥中国(河南)自贸试验区制度创新示范引领作用,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全面开展自贸试验区提升行动。

在贸易自由化便利化、知识产权保护、电子商务等方面落实更高标准规则,探索数字经济、离岸贸易等新兴领域规则,更好联通国内国际市场,促进企业拓展内外贸业务。

用好“一带一路”共建国家标准信息平台,积极参与共建“一带一路”重点国家、RCEP (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成员国标准研究,加强标准转化衔接。

突出投资贸易便利化,全面落实我省营商环境综合配套改革国际化专项方案。

(责任单位:省商务厅、市场监管局、郑州海关、省司法厅)(二)促进内外贸检验认证衔接。

鼓励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提供“一站式”服务。

引导企业积极申报农产品地理标志、绿色食品认证、有机农产品认证等境内外认证,持续做好绿色食品年检和有机农产品认证活动监管工作,提升内外贸产品安全质量水平。

鼓励符合资质要求的检验检测机构参与进出口商品检验采信,扩大第三方检验检测结果采信范围。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加力支持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加力支持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9.10•【字号】豫政办〔2024〕57号•【施行日期】2024.09.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费品工业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加力支持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24〕57号各省辖市人民政府,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河南省加力支持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4年9月10日河南省加力支持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加力提效做好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工作,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印发的《关于加力支持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重要决策部署,按照省委、省政府工作安排,抢抓国家政策机遇,充分发挥国家下达超长期特别国债等资金引领带动作用,细化完善政策举措,打好政策组合拳,推动我省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工作取得更大实效。

到2024年年底,力争完成个人消费者汽车报废和置换更新30万辆左右,家电产品以旧换新超过200万台,推动淘汰报废老旧营运货车、农业机械3000台套左右,新增新能源中重型营运货车3400辆左右,新能源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9000辆左右,进一步释放电动自行车、家居家装产品等消费潜力。

二、重点任务(一)支持报废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

对提前报废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的,每辆车补贴1万—4.5万元;对在报废基础上新购国六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或新能源营运货车的,每辆车补贴2.5万—9.5万元。

国家发改委财综[2008]78号

财综[2008]78号取消和停止征收的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为推进行政事业性收费改革,促进依法行政,切实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支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我们对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决定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统一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项目见附件)。

各地区和部门出台的收费项目与本通知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的收费项目相类似的,一律予以取消。

二、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取消和停止征收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或核发证照所需要的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其中,财政补助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通过部门预算予以安排;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通过安排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项目支出予以拨付。

各级财政部门应按照上述要求,妥善安排有关部门和单位预算,确保其管理工作的正常运转。

三、有关执收部门和单位应按规定到原核发《收费许可证》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注销手续,并到原核发财政票据的财政部门办理票据缴销手续。

2009年1月1日前有关收费资金余额应严格按照财政部门原规定渠道全部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

四、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应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认真落实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的收费项目,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执行,也不得以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等方式变相继续收费。

各级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落实本通知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取消或停止征收收费项目的,要按规定给予处罚,并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要全面清理本地区出台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对不合法、不合理收费项目予以公布取消,并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共92项)发展改革部门1、农业化学物质产品行政保护费(已随职能调整划入工业和信息化部)2、收费许可证工本费3、煤炭生产许可证工本费教育部门4、义务教育杂费(已于2008年9月1日起停止征收)5、义务教育借读费6、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学位及文凭认证费7、公派出国留学人员报名费和评审费8、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评估费9、学位证书工本费10、高等学历文凭工本费11、外语、计算机等级考试证书工本费12、国家普通话水平等级证书工本费13、高校保送生综合能力考试考务费公安部门14、边防检查证件工本费(登陆证、船员住宿证、登轮证、停留许可证、搭靠外轮许可证、机动车辆出入境查验卡)15、暂住证(卡)工本费16、特种行业许可证工本费民政部门17、社会团体登记费18、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费和变更登记费司法部门19、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2、财政部门20、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工本费21、珠算证书工本费22、注册会计师全科合格证工本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23、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合格证书工本费24、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25、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能力考试合格证书工本费26、劳动合同鉴证费27、劳动争议仲裁费28、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29、外国人就业证工本费30、台港澳人员就业证工本费31、人才流动中心收取的协调调出调入争议费住房城乡建设部门32、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33、工程定额测定费34、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含工业、交通、民用、市政公用等工程和建筑构件)35、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注册证书工本费36、注册土木工程师执业印章工本费37、人力资源开发中心收取的协调调入调出争议费铁道部门38、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工本费39、铁路工程质量监督费交通运输部门40、海员证(含加急)工本费41、船员适任证书(含海船及内河船舶)工本费42、船员专业培训合格证书工本费43、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书工本费44、海员服务簿工本费45、航海专业培养费工业和信息化部门46、电信设备进网许可证工本费水利部门47、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农业部门48、畜禽及畜禽产品防疫费(不含检疫费)49、兽药生产许可证工本费50、兽药经营许可证工本费51、新饲料添加剂审批费52、进口饲料添加剂注册审批费53、农机服务费54、人力资源开发中心收取的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费和培训费商务部门55、进出口货物许可证工本费56、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费57、最终用户证明书费58、技术引进合同批准证书费59、外派劳务(研修生)培训合格证工本费卫生部门60、护士注册费61、执业医师注册费(含执业医师证书费)62、消毒药械审批费63、化妆品审批费64、新资源食品申请审评费65、卫生许可证工本费66、出生医学证明工本费67、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及考核合格证工本费68、医师资格证书工本费科技部门69、大型精密仪器协作共用费中直管理局70、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工本费中编办71、事业单位登记费海关部门72、货物进出口证书工本费73、单证收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74、广告经营单位注册登记费75、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民航部门76、民航从业人员执照工本费新闻出版部门77、出版物条形码胶片费78、印刷产品质量委托检验费79、新闻出版岗位培训费安全监督管理部门80、职业、矿山安全卫生检验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81、医疗器械生产准许证审查费82、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83、新资源食品(保健品)申请审评费旅游部门84、导游证IC卡工本费国管局85、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工本费国务院南水北调办86、南水北调工程建设质量监督费保监会87、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工本费88、保险经纪人资格证书工本费89、保险公估人资格证书工本费证监会90、证券、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工本费国家外国专家局91、外国专家证书工本费92、出国培训备选人员外语考试教材工本费停止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共8项)水利部门1、取水许可证费农业部门2、种子生产许可证工本费3、种子经营许可证工本费林业部门4、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工本费5、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工本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6、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工本费7、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工本费8、制剂许可证工本费。

河南省商务厅《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河南省商务厅《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正文:---------------------------------------------------------------------------------------------------------------------------------------------------- 河南省商务厅《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13年9月12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执行《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2005年第25号令),强化酒类流通监管,落实管理责任,明晰工作程序,规范行政行为,提高办事效率,保护酒类消费者、经营者和生产者合法权益,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内从事酒类商品批发、零售和储运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酒类经营者),均应遵守《酒类流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河南省商务厅负责全省酒类流通监督管理工作。

组织、指导、督促、检查各级商务部门实施酒类经营备案登记和溯源制度,受理关投诉、举报和行政复议,查处重大、跨区域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第四条各省辖市、县(市)区商务部门组建酒类流通管理机构,建立商务稽查队伍,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执法人员。

负责组织、办理本行政区域内酒类经营备案登记和溯源手续,指导、督促、检查本行政区域内酒类经营者遵守备案登记制度和溯源制度,受理、查处本行政区域内有关酒类备案登记和溯源的投诉、举报和违法违规行为。

向上级商务部门报送酒类流通管理的有关信息。

第五条《办法》所称酒类是指酒精度(乙醇含量)大于0.5%(体积分数)的含酒精饮料,包括发酵酒、蒸馏酒、配制酒、食用酒精以及其他含有酒精成分的饮品。

经国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生产的带有药字号和健字号的药酒、保健食品类酒以及列入调味品的料酒除外。

第六条本细则所称酒类经营者是指从事酒类批发、零售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含其下属连锁店、分店、门店、摊点的负责人)或个体经营者的户主。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深化政务服务“一件事一次办”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深化政务服务“一件事一次办”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12.06•【字号】洛政办〔2023〕53号•【施行日期】2023.12.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深化政务服务“一件事一次办”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洛政办〔2023〕5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洛阳市深化政务服务“一件事一次办”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3年12月6日洛阳市深化政务服务“一件事一次办”工作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一件事一次办”打造政务服务升级版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2〕32号)、《河南省推行政务服务“一件事一次办”改革实施方案》(豫政办〔2023〕22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相关工作决策部署,深化我市政务服务“一件事一次办”工作,打造政务服务升级版,进一步提升企业群众办事体验,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2023年11月底前,公布我市企业和个人“一件事一次办”事项基础清单,根据省统一部署,完成省第一批基础清单中的45项任务,优化完善我市基础清单中的任务;2023年年底前,全面完成省级两批基础清单改革任务,并结合实际拓展一批具有洛阳特色的高频“一件事”,企业和个人全生命周期重要阶段涉及的高频政务服务事项基本实现“一件事一次办”。

2025年年底前,全市“一件事一次办”事项范围进一步扩大,服务领域进一步拓展,办事体验不断优化,更好满足企业和群众办事需求。

二、重点任务(一)梳理“一件事一次办”实施清单。

各市级牵头部门会同联办部门,立足企业群众“办成一件事”视角,聚焦企业和个人全生命周期,着眼企业从开办到注销、个人从出生到身后的重要阶段,对照但不限于“一件事一次办”事项基础清单(见附件),明确事项办理的材料清单、办理时限、办理顺序等,梳理形成“一件事一次办”实施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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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商务厅“证照分离”改革事项第34、
54、55、78项管理措施

一、拍卖业务许可
改革方式:优化准入服务
改革措施: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2.压缩审批时限。
3.精简审批材料,在线获取有关材料,不再收取固定办
公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出租方产权复印件等申请材
料。
4.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
5.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积极推进“双随机一公开”
工作,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6.执行有效文件目录制度,凡不再目录中的文件,一律
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减轻企业负担。
二、石油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审批(初审)
改革方式:优化准入服务
改革措施:
1.压缩审批时限。
2.精简审批材料,在线获取有关材料。
3.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
4.积极与上级部门沟通,推进审批尽快完成。
5.执行有效文件目录制度,凡不再目录中的文件,一律
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减轻企业负担。
三、石油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
改革方式:优化准入服务
改革措施: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2.压缩审批时限。
3.精简审批材料,在线获取有关材料。
4.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
5.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积极推进“双随机一公开”
工作,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6.执行有效文件目录制度,凡不再目录中的文件,一律
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减轻企业负担。
四、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和变更审批
改革方式:优化准入服务
改革措施: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2.压缩审批时限。
3.精简审批材料,在线获取有关材料。
4.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
5.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积极推进“双随机一公开”
工作,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6.执行有效文件目录制度,凡不再目录中的文件,一律
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减轻企业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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