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学习借鉴上海市证照分离改革试点成果有关工作的回
证照分离整改措施报告

证照分离整改措施报告证照分离整改措施报告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放管服”改革的决策部署,我司根据组织要求,开展了证照分离整改工作。
经过全体员工的共同努力,我们全面梳理了相关证照和审批事项,现将整改措施报告如下:一、加强内部管理1. 建立健全证照分离的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明确责任人和责任部门,确保整改工作的顺利推进。
2. 加强对证照信息的管理梳理和更新,建立完善的信息档案,提高信息共享的效率和准确性,减少不必要的审批环节。
3. 加强对证照的监督检查,建立并完善内部自查机制,定期对证照数据进行核实,及时发现并纠正问题。
二、优化审批流程1. 根据审核结果,对存在问题的审批事项加强梳理和优化,逐步简化审批流程,缩短审批时间,提高办事效率。
2. 推行“一网通办”模式,利用信息化手段提供在线审批服务,方便企业和个人办理相关事项,减少人力物力资源的浪费。
3. 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作,推动跨部门协同审批机制的建立,减少重复办理和审批事项。
三、加大公开透明力度1. 通过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多种渠道,公开发布证照目录、办理流程、材料清单等信息,提高办事公开透明度,增加便利度。
2. 加强对办事指南的更新和完善,确保办事指南和实际操作流程的一致性,避免因信息不对称而产生的误解和疑问。
3. 对于特定审批事项,可以通过事项公示的方式,邀请社会各界监督,增加事项公正性和公信力。
四、加强培训和宣传1. 组织相关人员参加培训,提高他们的法律法规意识和服务意识,确保能够正确操作和办理有关证照。
2. 制定宣传计划,通过内部简报、宣传栏、培训讲座等多种形式,向员工和社会公众宣传证照分离的目的和意义,引导大家积极参与和支持证照分离工作。
3. 充分发挥党员干部的先锋模范作用,用身边的事例和亲身经历来宣传证照分离的好处和成效,提高广大员工的参与积极性。
五、加强监督和评估1. 成立监督机构,对证照分离工作的推进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及时纠正工作中的不足和问题。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在全市推广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照分离”改革措施的实施意见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在全市推广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照分离”改革措施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0.12.28•【字号】沪人社关〔2020〕526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在全市推广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照分离”改革措施的实施意见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贯彻落实《上海市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在全市范围内推广实施“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举措的通知》(沪审改办发〔2020〕19号)的精神和任务要求,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根据《上海市行政许可办理规定》(2004年市政府第39号令)、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闸北区国家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工作若干意见》(沪府发〔2014〕51号)、上海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行政审批申请接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审改办发〔2014〕49号)、《关于将工业领域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或备案等行政审批下放浦东新区的通知》(沪审改办发〔2015〕75号)、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通知》(沪人社关发〔2013〕32号)等文件的规定,现就本市劳务派遣经营许可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劳务派遣经营许可按照“优化审批服务”方式进行改革,以“一网通办”为载体,开展网上许可办理。
一、受理范围(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受理下列劳务派遣公司提出的许可申请:1.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上的(浦东新区和中国上海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区除外);2.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为需要由其实施许可的。
(二)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受理主要办事机构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务派遣公司提出的许可申请。
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在浦东新区的各类劳务派遣公司提出的许可申请,均由浦东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受理。
证照分离改革整改措施

证照分离改革整改措施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市场化改革的深入推进,证照分离问题逐渐凸显。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我国开始进行证照分离改革,并采取了一系列的整改措施。
首先,我国采取了简化行政审批程序的措施。
传统的行政审批程序繁琐而冗长,给企业和个人带来了很大的困扰。
为了加快审批效率,我国建立了跨部门行政审批平台,实现了审批流程的简化和规范化。
同时,还推行“一照一码”制度,将企业的证照信息整合到一张电子营业执照中,方便企业和个人办理各类手续。
其次,我国加强了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管力度。
通过完善监管制度和强化执法力度,推动了证照分离改革。
制定了一系列监管规范和标准,明确了行政审批的程序和要求。
加强了对市场主体的监督检查,打击虚假信息和非法经营行为,维护了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
再次,我国加大了信息化建设的力度。
通过建立统一的信息平台,将各个部门的数据进行整合,实现了数据的共享和交互。
企业和个人可以通过互联网查询自己的证照信息,避免了重复提交材料和信息的浪费。
同时,推行电子证照和电子签章,实现了证照的电子化,减少了纸质证照的使用,提高了工作效率。
此外,我国还加强了培训和宣传工作。
通过开展培训班、研讨会等方式,提高了政府工作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服务意识。
同时,加大宣传力度,向企业和个人普及证照分离改革的相关政策和措施,加强对改革的宣传解释,增强了改革的知晓和参与度。
最后,我国还进行了相关法律法规的修订和完善。
根据证照分离改革的需要,修订了有关行政审批的法律法规,明确了行政审批的范围和依据。
同时,加强了对行政机关的监管,严禁滥用职权和违法行为。
加强了对证照分离改革的法律保护,为改革提供了司法保障。
总之,证照分离改革是我国深化市场化的重要举措,对于优化营商环境、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在改革过程中,我国采取了一系列的整改措施,包括简化行政审批程序、加强监管力度、推进信息化建设、加强培训宣传和完善法律法规等。
这些措施的实施,为证照分离改革提供了重要支持和保障,有效促进了我国经济的稳定增长和转型升级。
证照分离整改措施及建议

证照分离整改措施及建议随着信息时代的来临,证照分离逐渐成为了一个重要的国家改革任务。
然而,在实践过程中,我们也面临着一些问题和挑战。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下面将提出一些证照分离的整改措施及建议。
首先,建议加强政府部门间的协作与合作。
传统意义上,不同部门之间往往存在着信息孤岛和资源碎片化的问题,导致数据不通畅,信息无法共享。
要解决这一问题,需要加强政府部门间的信息共享机制,建立跨部门的联动机制,并引入先进的信息化技术手段,实现数据的共享和整合。
其次,建议进一步完善法规法规定。
证照分离涉及多个领域、各个层级的证照,因此需要有一套完整的法规体系来规范证照发放和管理的流程。
在此基础上,还需要加强对证照分离的法律法规宣传和培训工作,提高各级政府部门和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
再次,建议加强监督和评估工作。
证照分离改革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政府部门不断进行监督和评估。
监督和评估的目的是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对于存在问题的政府部门,可采取一些激励机制,如对表现优异的部门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表现差的部门进行问责和处罚。
另外,建议利用信息化技术推动证照分离。
在信息时代,信息化技术的发展已经为证照分离提供了一些新的思路和方法。
可以通过建设统一的电子证照平台,实现证照的电子化管理和颁发,减少纸质证照的使用。
同时,借助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对证照发放和管理的流程进行优化和改进,提高证照分离的效率和质量。
最后,需要加强群众的参与和监督。
证照分离改革的目的是为了使群众能够更加方便快捷地办理各类证照。
因此,政府部门在推进证照分离的过程中,应主动倾听群众的声音和意见,积极解决他们在证照办理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
同时,也需要加大对群众的宣传力度,让他们了解到证照分离带来的便利和效益。
综上所述,证照分离是一项复杂而长期的改革任务,需要政府部门的支持和重视。
在推进证照分离的过程中,需要加强政府部门间的协作,完善法规体系,加强监督和评估工作,利用信息化技术,以及加强群众的参与和监督。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全面推开“证照分离”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全面推开“证照分离”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12.15•【字号】沪府办发〔2018〕44号•【施行日期】2018.1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全面推开“证照分离”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沪府办发〔2018〕44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上海市全面推开“证照分离”改革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12月15日上海市全面推开“证照分离”改革工作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以下简称《通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加快推进政府职能深刻转变,营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按照“成为贸易投资最便利、行政效率最高、服务管理最规范、法治体系最完善的城市之一”的目标,对照国际最高标准、最好水平,以“改革开放再出发”的决心和勇气,坚持需求导向、问题导向、效果导向,落实“证照分离”改革要求,进一步厘清政府、市场、社会关系,有效区分“证”“照”功能,放管结合,创新政府管理方式,努力做到审批更简、监管更强、服务更优,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市场准入环境,推动上海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主要任务(一)全面推开“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各项举措按照“凡不涉及法律法规调整的改革举措,均要全市推开”的要求,对国务院批复的第一批116项、第二批47项和浦东新区自主改革的35项“证照分离”改革试点事项,分别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准入服务等四种方式,在全市推开“证照分离”改革。
1.对直接取消审批的事项,逐项明确取消审批的后续工作,建立相关管理制度。
取消审批并不是取消监管,更不是放弃监管责任。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推进“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工作的实施意见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推进“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1.11.01•【字号】沪人社法〔2021〕400号•【施行日期】2021.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推进“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工作的实施意见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相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沪府规〔2021〕7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在全国范围内推行“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实施方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进一步加大“证照分离”改革力度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43号),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现就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涉及的5项涉企经营行政许可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践行“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为人民”重要理念,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更好服务高质量发展。
二、全面实施“证照分离”改革举措(一)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按照筹设阶段“实行告知承诺”的方式进行改革,申请人承诺具备筹设条件的,采取“申请材料齐仅对材料真实性进行承诺”的实施方式,经形式审查后当场作出是否批准筹设的审批决定。
具体实施办法参照《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在全市推广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设立“证照分离”改革举措的实施意见》(沪人社职〔2020〕481号,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见附件1)。
(二)经营性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设立、分立、合并、变更、终止审批按照筹设阶段“实行告知承诺”的方式进行改革,申请人承诺具备筹设条件的,采取“申请材料齐仅对材料真实性进行承诺”的实施方式,经形式审查后当场作出是否批准筹设的审批决定。
国务院关于上海市进一步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批复(国函〔2018〕12号)

上海市进一步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力度,破解“准入不准营”问题,充分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在浦东新区进一步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进一步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在巩固和深化已有改革成果的基础上,有效区分“证”与“照”的各自功能,大力推进“照后减证”,尽可能减少审批发证,对新技术、新产业、新模式、新产品、新业态探索和推行包容审慎的监管制度,进一步扩大市场主体生产经营自主权,加大制度创新和政府职能转变力度,破除制约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的体制机制障碍,着力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促进各类市场主体公平竞争,完善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助力新动能成长,释放创新创业活力,增强经济发展动力。
二、主要内容(一)推进商事制度改革。
优化纳税服务。
优化发票管理,原则上不再依据经营范围核定企业申领的发票种类;积极稳妥推行电子发票,推行发票网上申领、就近取票、专业配送。
扩大企业按季申报范围,对小规模纳税人实行按季申报,并简化零申报手续。
推进全市通办,大力推行网上办税和自助办税。
(二)推进药品医疗器械领域改革。
1.改革药品审批服务。
充分发挥上海丰富的生物医药专家人才资源、创新药物研发技术平台以及本市监管资源的作用,主动为上海医药企业提供技术咨询服务指导,营造鼓励创新的良好生态环境。
对药品生产经营许可等审批事项中相关联的现场检查进行合并,提高效率。
2.推进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改革,前移技术服务与指导,优化准入路径,提高产品质量,缩短准入周期。
将拥有产品核心技术发明专利、具有重大临床价值的医疗器械,上海市重大科技专项的医疗器械,用于诊断、治疗儿童或老年人特有及多发疾病的第二类医疗器械,纳入优先审查通道,在受理之前提供技术服务,并通过实施专家咨询,提前介入指导,全程跟踪服务,减少市场准入过程中的风险和不确定性。
加快审查速度,同步开展注册质量体系核查,优化注册质量体系核查现场检查和生产许可证审批的现场检查。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工作要求的通知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工作要求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1.12.31•【字号】沪市监法规〔2021〕661号•【施行日期】2021.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工作要求的通知各区市场监管局,临港新片区市场监管局,市局有关处室:为贯彻落实《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上海市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沪府规〔2021〕7号)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落实深化“证照分离”改革任务的通知》(国市监注发〔2021〕36号)要求,全面扎实推进本市市场监管领域“证照分离”改革各项工作,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中央历次全会精神,以城市数字化转型为引领,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统筹实施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和城市运行“一网统管”,在更大范围和更多行业推动照后减证和简化审批,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打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更好推动高质量发展。
二、工作内容自2021年7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实施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全覆盖清单管理,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方式分类推进改革。
同时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及临港新片区进一步加大改革试点力度。
三、具体举措涉及中央层面设定的市场监管领域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不含药监事项,下同)为广告发布登记等11项,改革举措为:直接取消审批1项,审批改为备案1项,实行告知承诺6项,优化审批服务3项(具体见附件1)。
结合市场监管总局要求和本市实际,市市场监管局对该类事项的改革内容、法律依据、许可条件、材料要求、程序环节、监管措施等逐项细化了实施方案(具体见附件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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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学习借鉴上海市“证照分离”改革试点成果有关工作的回复意见
省委改革办:
为落实省委领导批示精神,我委对照《上海市进一步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方案》及所附具体事项,涉及我委有6项改革事项,结合实际,认真研究,现提出具体意见,见附表。
附表:省卫生计生委学习借鉴上海市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的具体事项
省卫生计生委
2018年3月27日1
省卫生计生委学习借鉴上海市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的具体事项
序号事项名称实施机构改革举措
(上海)
改革方式(上海)
改革举措及说明
(江西)
取消
审批
告知
承诺
优化
服务
33 营利性医疗机构设
置审批
上海市卫生计生委
浦东新区政府
1.允许营利性医疗机构开展药品、器械等
医疗相关的经营活动,医疗活动场所与其
他经营活动场所应当分离。
2.逐步实现社会办营利性医疗机构床位
数由投资主体自主决定。
3.加快推进电子化注册管理,优化营利性
医疗机构诊疗科目登记、免费向医疗机构
提供网上登记服务,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医
疗领域。
√
1.改革方式“优化服务”,与上海
市一致。
2.改革举措:(1)逐步实现社会
办营利性医疗机构床位数由投资
主体自主决定。
(2)加快推进电
子化注册管理,优化社会办医疗
机构设置审批和执业登记,鼓励
社会力量投资医疗领域。
34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上海市卫生计生委
浦东新区政府
√
35 医师执业注册上海市卫生计生委
浦东新区政府
对在县级以下医疗机构执业的临床执业
医师实行双执业或多执业范围注册、在三
级医院积极探索专科医师注册制度。
√
改革举措与改革方法,与上海市
一致
36 社会办医疗机构乙
类大型医用设备配
置许可证核发
上海市卫生计生委
对社会办医疗机构配置乙类大型医用设
备按规划、标准实行备案管理,加强事中
事后监管。
√
1.改革举措和改革方式“优化服
务”。
2.说明:目前,我委正在按照国
2
家卫计委统一部署,制定规划和实施细则,待相关政策落实后予以统筹考虑,加大优化服务力度。
37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浦东新区政府创新公共场所卫生管理。
取消公共场所卫
生许可证两年一次复核后,加强事中事后
监管,探索新的监管方式和手段。
√
改革举措与改革方法,与上海市
一致
38 生产用于传染病防
治的消毒产品的单
位审批
上海市卫生计生委
浦东新区政府
对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一次性使
用医疗用品的生产企业除外)实行告知承
诺。
√
1.我委暂不提出“告知承诺”改
革方式,暂定为“优化服务”。
2.说明:2017年3月我委已将消
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审批由
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下放至各
设区市,为群众办理事项提供了
极大方便,在全国率先制定了《江
西省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监督
不良记录管理办法》,推广消毒产
品生产企业量化分级管理,全面
规范消毒产品监管工作,得到了
国家卫计委监督局的赞扬。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