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部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事项改革举措和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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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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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20.09.07•【字号】宁交办发〔2020〕116号•【施行日期】2020.09.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党委落实《关于建设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的实施意见》分工方案>工作措施》的通知宁交办发〔2020〕116号各市、县(区)交通运输局,厅属各单位,厅机关各处(室),宁夏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落实<自治区党委落实《关于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宁夏重要讲话精神继续建设经济繁荣民族团结环境优美人民富裕的美丽新宁夏的决定》分工方案>工作措施》暨《<自治区党委落实《关于建设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的实施意见》分工方案>工作措施》(以下简称《工作措施》)已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党委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要求,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处室)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自觉把贯彻落实《工作措施》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政治任务,激发奋斗精神,主动担当作为,坚持真抓实干,做到思想认识到位、组织领导到位、工作力量到位、责任落实到位,确保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宁夏重要讲话精神落地生根、开花结果。

各单位要把《工作措施》作为本单位的重点任务,立足职能、着眼全局,认真履行抓实主体责任,紧密结合工作实际,实化细化各项任务,制定具体落实方案、工作举措,纳入重要议事议程,推动工作有效落实。

二、加强协作配合各单位(处室)要树立大局意识、责任意识、配合意识,建立一盘棋思想,各负其责、通力合作,形成共同推进落实的强大合力。

牵头单位要自觉负起抓落实的主要责任,会同参加单位细化任务分工、压实工作责任,建立落实清单和工作台账,确保年年有进展、件件有落实、事事有成效。

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十四五”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十四五”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十四五”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公布日期】2022.04.01•【文号】环环评〔2022〕26号•【施行日期】2022.04.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影响评价正文关于印发《“十四五”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环环评〔2022〕2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各派出机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目标、任务,健全以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为主体的源头预防体系,构建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监管制度体系,协同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我部研究制定了《“十四五”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生态环境部2022年4月1日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22年4月2日印发“十四五”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目标、任务,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健全以环境影响评价(以下简称环评)制度为主体的源头预防体系,构建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监管制度体系,推动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和经济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方案。

一、形势与挑战回顾“十三五”,环评与排污许可全面深化改革创新,不断提升源头预防和过程监管效能,取得积极进展。

展望“十四五”,面对推动减污降碳协同增效、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实现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由量变到质变的艰巨任务,环评与排污许可工作仍任重道远。

(一)“十三五”环评与排污许可改革取得新进展制度改革创新蹄疾步稳。

“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从试点推进到全面铺开,完成了所有省级成果发布。

排污许可确立核心制度地位,出台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发证登记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

环评“放管服”改革持续深化,取消了竣工环保验收和环评机构资质审批等多项行政许可,登记表由审批改为在线备案,审批和监管向基层下沉。

“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事项清单地方层面设定,2019年版

“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事项清单地方层面设定,2019年版
“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事项清单(地方层面设定,2019年版)
序号
主管部门
改革事项
许可证件名称
设定
依据
实施部门
改革方式
备注
具体改革举措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直接取消审批
审改为备案
实行告知承诺
优化审批服务
1
天津市水务局
城市供水企业经营、歇业或停业许可
城市供水许可证
《天津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
市水务局,滨海新区行政审批局

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办城市供水许可证应具备的条件和需提交的材料(包括申请表、关键岗位人员信息统计表、营业执照和法人代表身份证明的复印件、主要设施、设备清单和输配水管网图、出厂水、管网水水质常规指标检测报告复印件、化验室仪器设备配置情况清单、企业自检项目及检测频率清单、水质委托检测合同复印件)。申请人承诺符合条件并提交材料的,当场作出审批决定。
1.加强对承诺内容真实性的核查,发现虚假承诺、承诺严重不实的要依法处理。2.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报送《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2021年度法治政府建设情况的报告》的报告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报送《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2021年度法治政府建设情况的报告》的报告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报送《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2021年度法治政府建设情况的报告》的报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公布日期】2022.01.21•【字号】沪环法〔2022〕16号•【施行日期】2022.01.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报送《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2021年度法治政府建设情况的报告》的报告生态环境部:2021年,在上海市委、市政府坚强领导下,在生态环境部指导下,我局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自觉践行“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为人民”重要理念,在法治轨道上统筹推进减污降碳协同增效,有力保障了本市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法治政府建设与责任落实督察工作规定》中关于“年度报告”的要求,我局总结形成了《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2021年度法治政府建设情况的报告》。

报告包括四个方面,主要是2021年我局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主要举措和成效、存在的不足和原因、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有关情况以及2022年我局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主要安排。

现将《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2021年度法治政府建设情况的报告》报上,请审阅。

报告内容将通过我局门户网站向社会主动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2022年1月21日附件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2021年度法治政府建设情况的报告2021年,在市委、市政府坚强领导下,在生态环境部指导下,上海市生态环境局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自觉践行“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为人民”重要理念,在法治轨道上统筹推进减污降碳协同增效,有力保障了本市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

简|繁|EN|注册|登录国务院总理新闻政策互动服务数据国情国家政务服务平台相关报道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介绍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有关情况索 引 号:000014349/2021-00048主题分类: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其他发文机关:国务院成文日期:2021年05月19日标 题: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发文字号:国发〔2021〕7号发布日期:2021年06月03日主 题 词: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开展“证照分离”改革,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对于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关系、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具有重大意义。

为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国务院决定在全国范围内推行“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并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加大改革试点力度。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统筹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商事制度改革,在更大范围和更多行业推动照后减证和简化审批,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加快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

(二)改革目标。

自2021年7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全覆盖清单管理,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四种方式分类推进审批制度改革,同时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进一步加大改革试点力度,力争2022年底前建立简约高效、公正透明、宽进严管的行业准营规则,大幅提高市场主体办事的便利度和可预期性。

山东省“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事项清单(地方层面设定,2019版)

山东省“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事项清单(地方层面设定,2019版)


省住房 城乡建 设厅
燃气供应许 可证核发
燃气供应 许可证
«山 东 省 燃 气 管 理条例»第十七 条
政审批部门 或城镇燃气 供应行业主
优化 审批 服务
不再要求申请人 抽验等方式,综合运用提醒、 提供人员身份证 约谈、告诫等手段,依法查处 明、社 保 证 明、 违法违规行为并公开结果.
管部门
资质资格证书等 2.加 强 信 用 监 管, 对 失 信 主
监 管, 通 过 信 息 公 示、 抽 查、 抽验 等 方 式, 综 合 运 用 提 醒、 约谈、告诫等手段,依法查处 违法违规行为并公开结果. 2.加 强 信 用 监 管, 对 失 信 主
体开展联合惩戒.
1.实 行 电 子 化 1.开 展 “双 随 机、 一 公 开 ”
市、县级行
申报和审批.2. 监 管, 通 过 信 息 公 示、 抽 查、
城市供水 经营许可 证
«山 东 省 城 市 建 设管理条例»第 二十五条
市、县级行 政审批部门 或城市供水 行业主管部 门
审批 改为 备案
企业提交备案材 料,主管部门进 行备案.
监 管, 通 过 信 息 公 示、 抽 查、 抽验 等 方 式, 综 合 运 用 提 醒、 约谈、告诫等手段,依法查处 违法违规行为并公开结果. 2.加 强 信 用 监 管, 对 失 信 主
备注
1.开 展 “双 随 机、 一 公 开 ”

省农业 农村厅
渔业港口经 营许可
渔业港口 经营许可 证
«山 东 省 渔 业 港
口和渔业船舶管 设 区 的 市、 优化
理 条 例 » 第 三 县渔业主管 审批
条、第 十 一 条、 部门
服务
第十二条

全面推开“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新)

全面推开“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新)

全面推开“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X发〔X〕3X号)精神,在我省全面推行“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破解“准入不准营”问题,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营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营商环境,在前期试点的基础上,制订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自乂年11月10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对国务院确定的第一批106项涉企行政审批事项分别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准入服务等四种方式实施“证照分离”改革。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建立部门间信息共享、协同监管和联合奖惩机制,形成全过程监管体系。

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逐步减少涉企行政审批事项,对所有涉及市场准入的行政审批事项按照“证照分离”改革模式进行分类管理,实现全覆盖,为企业进入市场提供便利。

二、改革任务(一)分类改革涉企行政审批事项。

对纳入“证照分离”改革范围的涉企(含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行政审批事项分别采取以下四种方式进行管理。

1.直接取消审批(2项)。

对“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资格认定(境外就业除外)”和“国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审批(外资)”两项行政审批事项直接取消,市场主体办理营业执照后即可开展相关经营活动。

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制定监管制度,明确事中事后监管重点,做到检查全覆盖,监管无死角。

2.取消审批,改为备案(1项)。

对“首次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行政审批事项改为备案,市场主体报送材料后即可开展相关经营活动,有关部门不再进行审批。

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制订相应备案管理办法,明确备案的条件、内容、程序、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等。

3.简化审批,实行告知承诺(19项)。

对“电影放映单位设立审批”等19项暂不能取消审批,但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行为的行政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

有关部门要履职尽责,制作告知承诺书,并向申请人提供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审批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有关材料的当场办理审批;要制订相应管理办法,明确监管措施,实行全覆盖例行检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依法撤销审批并予以从重处罚。

国务院关于在更大范围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45号

国务院关于在更大范围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45号

国务院关于在更大范围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正文:----------------------------------------------------------------------------------------------------------------------------------------------------国务院关于在更大范围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4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释放企业创新创业活力,推进营商环境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重要举措。

“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在上海市浦东新区首推以来,通过对116项行政许可等事项清理取消一批、改为备案一批、实行告知承诺制一批以及提高透明度和可预期性等措施,有效降低了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取得了显著成效。

为进一步破解“办照容易办证难”、“准入不准营”等突出问题,加快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现就在更大范围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试点范围和内容在深入总结上海市浦东新区“证照分离”改革试点经验基础上,在天津、辽宁、浙江、福建、河南、湖北、广东、重庆、四川、陕西10个自贸试验区,复制推广上海市改革试点成熟做法。

试点期为本意见印发之日起至2018年12月21日。

《国务院关于上海市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总体方案的批复》(国函〔2015〕222号)和《国务院关于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暂时调整有关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文件规定的行政审批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24号)已经批复上海市改革试点的116项行政许可等事项(国务院或部门已取消的事项除外),在上述10个自贸试验区内适用,不再另行发文。

116项以外不涉及修改法律和行政法规、国务院文件的行政审批等事项,地方可自行确定是否纳入改革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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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生态 环境部门
实行 告知 承诺
1.按照生态环境部统一制定的格 式,编制告知承诺书。2.对从事放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 射性污染监测工作的机构应当具备 虚假承诺或严重不实的依法处理。2.建 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和能够证 立联合惩戒及信用共享机制,向社会公 明符合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相关要求 布监测机构信用状况,对失信主体进行 (包括人员、仪器设备、管理体系、 联合惩戒,对严重失信的将违法违规信 质量控制、技术活动记录等)的材 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3.推动 料,实行告知承诺,生态环境部门 企业信息公开,加强社会监督。 不再进行审查,当场作出审批决定。
机 构 资 质 质许可证
承诺 括人员、仪器设备、管理体系、质
污染监测工作的机构实行资质
强对各类放射性监测机构的监督检查。
认定
量控制、技术活动记录等)的材料,
管理制度。
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虚
实行告知承诺,生态环境部门不再
假承诺或严重不实的要依法处理。
进行审查,当场作出审批决定。
3.推动企业信息公开,加强社会监督。
1.深入开展核安全设备监督检查,督促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第
持证单位完善质量保证大纲,有效运行 质量保证体系,保障核安全设备质量。
三十六条:为核设施提供核安全
2.严格执行核安全法律法规要求,依法
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
1.实现申请、审批全程网上办理。 对违法违规企业进行调查处理,并将调
民用核安
生态环境部“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事项 改革举措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细化表
序 改革事 许可证 号 项 件名称
设定依据
审批层 级和部

改革 方式
具体改革举措
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责任 司局
辐射监测 1 机构资质 无
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 防治法》第十四条:国家对从事 放射性污染防治的专业人员实 行资格管理制度;对从事放射性 污染监测工作的机构实行资质 管理制度。
验服务的单位,应当向国务院核
2.不再要求申请单位提交营业执
查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开。
民用核安
4
全设备设
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许可。
全设备设
生态环境
优化 审批
照、核级焊工焊接操作工资格证书、
3.依法及时处理举报、信访问题,对投 诉举报和反映质量问题较多的企业实施
核设施安
计单位许
《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
计许可证
规范,从事放射性监测工作的机构按照
性 污 染 监 放射性污
实行 验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和能够证明符
2
放射性污染防治的专业人员实 测 工 作 的 染监测资
生态环境
统一的标准规范开展监测工作。
告知 合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相关要求(包
核设施安
行资格管理制度;对从事放射性

2.生态环境部门配合市场监管等部门加 全监管司
文化水平和遵纪守法意识。
2
序 改革事 许可证 号 项 件名称
设定依据
审批层 级和部

改革 方式
具体改革举措
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责任 司局
1.深入开展核安全设备监督检查,督促
持证单位完善质量保证大纲,有效运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第
质量保证体系,保障核安全设备质量。
三十六条:为核设施提供核安全
2.严格执行核安全法律法规要求,依法
1.将生态环境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 对申请材料的审查从串联办理改为 并联办理。2.将审批时限由 180 天 压减至 150 天。
1.健全法规体系。发布《核设施实物保 护》《核设施出入口控制》《核动力厂 核材料衡算》等核安全导则,通过建立 健全法规体系,强化监管依据,细化监 管标准,深化监管效能。 2.开展核材料安全监督检查。原则上, 对核材料许可证持有单位每两年开展一 次例行核材料安全监督检查。根据实际 需要,对有关持证单位开展核材料安全 核设施安 专项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要 全监管司 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选取重点核设施 单位开展核设施实物保护工作评估。按 照国务院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 改革要求,将核材料安全监督检查职能 下放到地区监督站,国家核安全局做好 业务指导督导。 3.对持证单位提出核材料许可重大变更 申请的,组织重新开展相应审评工作。
1
序 改革事 许可证 号 项 件名称
设定依据
审批层 级和部

改革 方式
具体改革举措
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责任 司局
民用核材 3 料许可证 无
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 条例》第六条:国家核安全局负 责民用核材料的安全监督,在核 材料管制方面的主要职责 是:……(三)核准核材料许可 证。
生态环境 部
优化 审批 服务

服务 核级无损检验人员资格证书和计量 重点监管。
全监管司
可证核发
例》第十二条:民用核安全设备
人员、理化检验人员资格证书复印 4.组织开展经验反馈交流,反馈违法违
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单
件等材料。
规企业处理情况,强化警示效果和震慑
位应当防止同类问题发生。 5.加强核安全文化建设,开展核安全文 化评估,推动持证单位人员提高核安全
审批
诉举报和反映质量问题较多的企业实施
造单位许
《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
造许可证

服务 核级无损检验人员资格证书和计量 重点监管。
全监管司
可证核发
例》第十二条:民用核安全设备
人员、理化检验人员资格证书复印 4.组织开展经验反馈交流,反馈违法违
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单
件等材料。
规企业处理情况,强化警示效果和震慑
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
1.实现申请、审批全程网上办理。 对违法违规企业进行调查处理,并将调
民用核安
验服务的单位,应当向国务院核
2.不再要求申请单位提交营业执
查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开。
民用核安
5
全设备制
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许可。
全设备制
生态环境 优化 照、核级焊工焊接操作工资格证书、 3.依法及时处理举报、信访问题,对投 核设施安
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领
作用,防止同类问题发生。
取许可证。
5.加强核安全文化建设,开展核安全文
化评估,推动持证单位人员提高核安全
辐射源安 全监管 司、核设 施安全监 管司
1.完善放射性监测机构制度管理体系。
1.按照生态环境部统一制定的格
生态环境部(国家核安全局)组织制定
式,编制告知承诺书。2.对从事放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
放射性监测相关的管理制度和技术标准
从事放射
射污染监测工作的机构应具备的检
防治法》第十四条:国家对从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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