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部门“证照分离”改革试点信息技术方案
武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开展“证照分离”审批改革和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实施方案

武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开展“证照分离”审批改革和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实施方案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8.11.26•【字号】武食药监文〔2018〕40号•【施行日期】2018.11.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关于印发《武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开展“证照分离”审批改革和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区行政审批部门、各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机关有关处室、各直属单位:现将《武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开展“证照分离”审批改革和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武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8年11月26日武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开展“证照分离”审批改革和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实施方案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18〕69号)精神,为推进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证照分离”改革和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一)精简审批事项。
2018年11月10日起,在国务院公布的《第一批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具体事项表》(详见国发〔2018〕35号附件)中的106项涉企行政审批事项中,清理出属于我局审批改革事项分别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准入服务”等四种方式实施“证照分离”改革。
(二)完善事中事后监管。
明确“证照分离”改革事项监管责任,加快构建形成以信息归集共享为基础、以信息公示为手段、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新型监管制度。
(三)建立健全长效机制。
探索进一步减少涉企行政审批事项,逐步对所有涉及市场准入的行政审批事项按照“证照分离”改革模式进行分类管理,实现全覆盖,为企业进入市场提供便利。
二、重点内容(一)分类推进实施改革1.市级、区级“证照分离”改革事项清单详见附件1、附件2。
全面推开“证照分离”改革工作实施方案

全面推开“证照分离”改革工作实施方案近年来,我国一直致力于深化“放管服”,为市场主体提供更便利、更高效的创新发展环境。
其中,“证照分离”是的重要一环,旨在破除行政审批和市场准入的机制性障碍,实现行政审批与企业经营活动的有效分离,为市场主体创新发展提供更大的活力和空间。
为全面推开“证照分离”工作,制定实施方案,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思考。
首先,明确的目标和原则。
证照分离的根本目标是减少政府对市场主体的干预,降低市场准入门槛,提高市场竞争度,激发市场主体创新活力。
在实施方案中,应明确“放管服”的基本原则,即市场为主,政府为辅;简政放权,减少行政审批事项;依法依规,确保市场秩序;公开透明,保护市场主体权益。
其次,完善法律法规体系。
要全面推开“证照分离”,就必须对现有的法律法规进行修订和完善。
首先,要明确政府行政审批的范围和权限,明确哪些事项需要经过行政审批,哪些事项可以由市场自主决定;其次,要建立健全行政许可分类管理制度,将审批事项分为准入许可和事中事后监管两个环节,明确不同行为主体的权责义务;最后,要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建立行政审批决策的公示和听证制度,确保公平公正。
第三,加强信息化建设。
信息化建设是推进“证照分离”的重要基础。
通过建立集中、统一、安全的信息平台,实现各部门间信息共享,消除信息壁垒,提高行政审批的效率和透明度。
同时,要鼓励企业利用信息技术手段,提供便捷的网络服务,方便市场主体获取和利用相关信息,促进市场主体的自主决策和创新发展。
第四,加强监管能力建设。
证照分离并不意味着放松对市场主体的监管,而是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完善的市场监管机制,确保市场秩序的规范和运行的平稳。
为此,需要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素质和能力,加强执法规范化和法制化,建立健全监管协作机制,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合作,形成监管合力。
同时,要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建立健全惩罚机制,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
第五,加强宣传和培训。
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

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
一、背景
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决策部署,推进市场化、法治化的营商环境建设,进一步优化国家治理结构、提高制度执行力,各部门联合开展了证照分离改革。
二、改革内容
1. 证照分离的实质是将原本需要审批的许可事项,允许企业自行决策并承担风险,只留下需要证明的行政许可证件和市场准入门槛,简化行政许可审批流程,提高行政效率。
2. 各部门应根据行业特点,开展清理规范行政许可事项工作,通过完善行业标准、强化监管等方式推动实现许可制度到备案制度的转变,实行自主申报和联合审核机制,推动企业自主创新、创造市场优势。
3. 各部门应通过加强信息公示、加强信用评价、开展行政许可监督等方式,强化行政许可后续管理,从根本上解决行业乱象、市场不公等问题。
三、实施步骤
1. 初步调研:各部门必须对所管辖的行政许可事项进行梳理归纳,了解每个许可事项的具体内容、流程、责任主体等信息,评估可能产生的影响,找出可以进行证照分离的许可事项。
2. 实施试点:各部门选择试点行业和试点区域,完善证照分离工作方案,确定试点事项、配套措施、服务模式、管理监管等相关工作,加强宣传和培训工作。
3. 推广落地:各部门根据试点情况,积极提炼工作经验,推广证照分离改革经验,加强配套政策修订和数据共享,开展跨部门合作,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四、成效评估
各部门应定期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工作成效评估,对改革成效进行分析、监督和评价,适时调整改革方向和措施,不断推动证照分离改革工作稳步推进。
福建省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实施方案

福建省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实施方案福建省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一、方案背景与目标福建省作为中国东南沿海重要的经济省份,一直致力于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的发展活力。
为进一步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优化政府服务,提高行政效能,本方案旨在探索适应福建省实际情况的“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二、改革内容与措施1. 优化审批服务流程(1)简化审批流程:对于不涉及安全、环保、食品等重大风险的审批事项,取消审批环节,实行备案制度,提高审批效率。
(2)加强审批可视化:建立电子审批系统,市场主体可通过线上平台查询审批进度和结果,提高公开透明度。
(3)优化部门协调:建立跨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协调各部门的审批事项,形成合力,加快审批速度。
2. 简化创业登记流程(1)实行创业登记一站式服务:设立创业服务中心,集中提供企业注册、税务登记、社保登记等各项服务,实行“一窗受理,一次性办结”。
(2)推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企业唯一识别号码,取消多证合一,简化企业注册流程。
(3)简化注册资本登记:取消注册资本最低金额要求,鼓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注册资本金额。
3. 提高行政审批的服务质量(1)建立投诉和意见反馈机制:设立市长公开电话,接收市场主体的投诉和意见,及时解决问题,提高服务质量。
(2)加强政务公开:建立政务公开平台,发布政府信息、政策解读等信息,提高透明度。
(3)建立激励机制:根据服务评价结果,对表现优秀的政府部门和工作人员进行奖励,激励提高服务质量。
4. 改革营商环境评价机制(1)建立营商环境评价指标体系:制定科学合理的评价指标,评估政府的服务水平和市场主体的满意度。
(2)开展满意度调查:定期进行市场主体满意度调查,了解市场主体对政府服务的评价和需求,为改善服务提供依据。
(3)发布营商环境报告:通过发布营商环境报告,公开评价结果,引导各级政府重视营商环境建设,促进持续改革。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落实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落实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1.09.02•【字号】冀市监办〔2021〕141号•【施行日期】2021.09.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落实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工作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局,雄安新区公共服务局、综合执法局,省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和省政府《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的实施方案》(冀政发〔2021〕4号),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落实深化“证照分离”改革任务的通知》要求,持续做好市场监管领域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工作,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现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实现市场监管领域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全覆盖按照《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2021年全国版)》《河北省地方性法规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2021年全省版)》要求,市场监管领域共有18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纳入分类改革事项清单,直接取消审批2项,审批改为备案1项,实行告知承诺6项,优化审批服务9项。
其中,“从事强制性认证以及相关活动的检查机构指定”“设立认证机构(低风险等级)审批”“设立认证机构(高风险等级)审批”“从事强制性认证以及相关活动的认证机构、实验室指定”“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等5项事项,为总局事权,按照总局安排部署,配合做好相关监管工作。
省局参照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有关规定,对改革举措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作了细化规定(见附件1),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在自贸试验区进一步加大改革试点力度按照《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2021年自贸试验区版)》,市场监管领域共有2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在自贸试验区范围内加大改革试点力度,对“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授权审批”“食品生产许可(低风险食品)”分别试点直接取消审批和实行告知承诺,省局对改革内容、许可条件、材料程序、监管措施等作出规定(见附件2),自贸试验区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密切跟踪改革情况,优化调整执行政策,保障改革试点顺利实施。
鸡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鸡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贯彻落实“证照分离”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

鸡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鸡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贯彻落实“证照分离”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鸡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布日期】2021.01.15
•【字号】
•【施行日期】2021.01.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工商管理其他规定
正文
鸡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鸡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贯彻落实“证照分离”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
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局相关科室及直属单位: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不断优化审批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按照《鸡西市全面推开“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要求,我局制定了《鸡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贯彻落实“证照分离”改革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附件:鸡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贯彻落实“证照分离”改革工作方案
鸡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月15日。
证照分离工作实施方案

证照分离工作实施方案一、背景与意义。
证照分离是指将企业的经营许可证和行政许可证等证照与其他经济活动相分离,实现企业依法依规经营的制度安排。
证照分离工作的实施,是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对于推动市场主体发展、提升政府服务效能具有重要意义。
二、工作目标。
1. 推动证照分离工作落地,建立健全证照分离的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2. 优化政府服务流程,提高行政效能,为企业提供更加便捷的服务;3. 有效减轻企业负担,降低市场准入门槛,促进市场竞争和创新发展。
三、工作内容。
1. 制定证照分离工作方案,明确工作目标、主要任务和工作时间表;2. 梳理企业经营许可证和行政许可证等证照,明确分离范围和标准;3. 完善证照分离的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确保分离工作有序进行;4. 加强对相关部门和人员的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专业素养和服务意识;5. 加强对企业和社会公众的宣传解读,引导社会各界理解和支持证照分离工作。
四、工作措施。
1. 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明确责任分工,确保工作顺利推进;2. 制定详细的工作方案和实施细则,明确工作流程和时间节点;3. 加强信息系统建设,实现证照分离的信息化管理和监管;4. 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确保工作人员熟悉工作流程和规范操作;5. 加强舆情监控和引导,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和疑虑,消除不良影响。
五、工作保障。
1. 加强政策法规研究,及时跟进国家政策,确保工作符合法律法规;2. 加强信息化建设,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3. 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工作档案和资料归档制度;4. 加强风险防范,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的问题和难点;5. 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进证照分离工作。
六、工作成效。
1. 企业办事更加便捷高效,大大减轻了企业的行政负担;2. 政府服务更加规范透明,提高了政府服务水平和效能;3. 促进了市场竞争和创新发展,为经济社会发展注入了新动力。
全面推行“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最新)

全面推行“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根据《X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X全面推行“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X政发〔X〕50号)要求,我市在X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试点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并取得良好成效的基础上,全面推行“证照分离”改革工作。
为确保各项改革措施顺利落地和有效运行,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在全市范围内对《X自治区全面推行“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确定的第一批100项涉企行政审批事项分别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准入服务等四种方式实施“证照分离”改革。
建立长效机制,同步探索推进市、县涉企行政审批事项改革,做到成熟一批复制推广一批,逐步减少涉企行政审批事项。
对所有涉及市场准入的行政审批事项按照“证照分离”改革模式进行分类管理,实现全覆盖。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建立部门间信息共享、协同监管和联合奖惩机制,形成全过程监管体系。
二、工作任务(一)明确改革任务,分类实施改革。
市各级各部门要按照自治区《X第一批“证照分离”改革的具体事项表》,结合我市梳理形成的《X市第一批“证照分离”改革的具体事项表》,按照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准入服务等四种方式分类,以统一的事项名称表述、明确的审批部门及层级、规范的经营范围表述、具体的改革举措稳步推进“证照分离”改革。
(牵头单位:市工商局、审改办、法制办、行政审批局;负责单位:市直各有关部门,各县区政府、X管委会)(二)制定管理措施,规范实施审批。
市直各相关部门要对照《X 市第一批“证照分离”改革的具体事项表》,逐项制定出台本部门本系统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准入服务的具体管理措施,同时向社会公开,确保改革在我市与自治区同步正式实施。
涉及改革事项的各级各部门要在提供审批服务窗口的显要位置,公布相应的具体管理措施。
实行告知承诺改革的事项,应参照《X 市“证照分离”改革行政许可事项告知承诺指引(试行)》,制定告知承诺书,提供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企业审批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规范实施行政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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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8
市场监管部门“证照分离”改革试点
信息技术方案
1.建设背景
“证照分离”改革经试点并在更大范围复制推广以来,有效降低了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取得了显著成效,进一步破解“准入不准营”问题,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加快推进政府职能深刻转变,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
在全国自贸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要通过明确经营范围表述,增强信息推送的准确性和针对性;深入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借助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等通道建立“国家-省-地市”上下联通。
2.建设目标
2019年12月1日起,在全国18个自由贸易试验区内对523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分别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四种方式实施“证照分离”改革。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总局”)建立全国统一的经营范围规范表述目录,通过经营范围登记规范化工作,为全国各地登记系统提供统一规范的数据查询支撑。
相关部门按照“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方案要求,积极推进对接和协同,共享企
业登记注册、经营许可、备案、执法检查、行政处罚等信息。
3.业务概述
在“证照分离”改革中,需要实现下述业务:
3.1 经营范围规范化表述
按照国务院“证照分离”改革要求,推进经营范围登记规范化工作,逐项明确涉企经营许可事项需对应的经营范围表述。
作为一项全国统一的应用服务,由总局提供全国经营范围登记规范化查询服务接口,为全国各地登记系统提供统一规范的数据查询支撑。
各省业务应用调用接口,建立对经营范围的规范化描述机制。
3.2证照分离流程说明
3.2.1直接取消审批流程说明
对直接取消审批的事项,在市场主体办理登记后,由市场监管部门根据经营范围将企业登记信息推送至政务信息共享平台(主要指国家数据共享交换体系,也可以选择“多证合一”、“双告知”等改革过程中已形成的其他数据交换通道)。
3.2.2审批改备案流程说明
对审批改为备案的事项,在市场主体办理完成相关登记和许可备案后,由市场监管部门根据许可事项将企业登记信息和许可备案信息推送至政务信息共享平台。
3.2.3告知承诺流程说明
对实行告知承诺的事项,在市场主体办理完成相关登记后,由市场监管部门根据许可事项将企业登记信息推送至政务信息共
享平台,企业自行到许可部门进行告知承诺。
相关许可部门将企业获得的许可信息推送至市场监管部门。
3.2.4优化审批服务流程说明
对关系国家安全、公共安全、金融安全、生态安全和公众健康等重大公共利益的行政审批事项,保留审批,优化准入服务。
市场监管部门在市场主体办理完成相关登记后,将企业登记信息推送至国家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体系,企业到许可部门办理许可事项,许可部门将企业获得的许可信息推送至市场监管部门。
4.建设任务
4.1总局建设任务
4.1.1经营范围接口
制定经营范围规范化表述目录,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将明确对应的经营范围表述。
根据规范化表述目录开发统一的“经营范围”规范化表述接口,供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调用,实现经营范围规范化录入。
4.1.2公示系统改造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将归集的企业登记注册、经营许可、备案、执法检查、行政处罚等信息进行公示。
4.1.3数据中心改造
1.归集各省市场监管部门上报的企业登记注册、经营许可、备案、执法检查、行政处罚等信息。
2.接收国家数据共享平台(国家级)推送的其他中央部门的
行政许可、抽查检查和行政处罚等信息,下发至省局数据中心记于企业名下。
3.实现与总局相关司局的数据共享。
4.2 省局建设任务
4.2.1登记系统改造
4.2.1.1 增加“证照分离”企业标记
按照《“证照分离”改革试点数据共享方案》的共享数据定义,对涉及“证照分离”的企业增加标记。
同时,在系统中增加“自贸区名称”、“自贸区片区名称”、“许可事项”“许可事项代码”、“共享数据接收部门代码”、“共享数据接收部门”“经营范围条目代码”等信息。
4.2.1.2 对接总局经营范围规范化接口
省局通过与总局提供的“经营范围”规范化表述接口进行对接。
全国各自贸区市场主体登记时,经营范围采用勾选经营范围字典的方式形成。
登记机关办理的登记企业涉及中央部门许可事项时,需要按照总局下发的许可事项与经营范围对应关系对照表进行登记。
涉及其他许可事项的,各省根据相关规定自行整理。
4.2.2 省局数据中心改造
涉企信息推送至政务信息共享平台(主要指国家数据共享交
换体系,也可以选择“多证合一”、“双告知”等改革过程中已形成的其他数据交换通道),选择以国家数据共享交换体系推送的,要将涉企信息根据《“证照分离”改革试点数据共享方案》规定的数据格式,按许可部门打包分别推送。
接收或获取省级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推送或归集的其他部门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抽查检查等涉企信息。
同时,按照总局数据汇总规范进行上报至总局。
接收总局下发的中央部门行政许可等信息,完成记名后上报至总局。
4.3 数据共享
市场监管部门向外部门推送企业登记注册信息,包括:企业设立、变更、注销信息,同时接收外部门共享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和抽查检查等信息。
交换内容详见《“证照分离”改革试点数据共享方案》。
4.3.1 与外部门数据共享
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将本省“企业登记注册信息”推送至国家数据共享交换(省级)以及推行“多证合一”、“双告知”等改革过程中形成的已有数据共享交换通道。
选择通过省级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推送企业登记注册信息的,要按照许可部门分别打包后,再上传至省级数据共享交换平台。
市场监管部门将企业登记注册信息推送至政务信息共享平台的,即可视为已推送至有关主管部门。
4.3.2 市场监管内部数据交换
4.3.2.1基本流程
(一)总局许可事项
1.省局登记系统将本省企业的登记注册信息推送至省局数据中心,由省局数据中心汇总至总局数据中心。
2.总局数据中心将接收到的登记注册信息共享至总局相关业务系统,相关业务系统是指:市场监管部门相关行政许可与事中事后监管系统(下同)。
3.总局各业务系统获取企业登记注册信息后,将相关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抽查检查等信息推送至总局数据中心。
数据项及标准详见《“证照分离”改革试点数据共享方案》。
4.总局数据中心接收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抽查检查等信息
后,向各省数据中心下发。
5.各省数据中心将接收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抽查检查等信息记名后上报总局,在总局公示系统中公示
(二)省级及以下许可事项
1.省局登记系统将企业登记注册信息推送至省局数据中心,由省局数据中心推送至省局其他相关业务系统。
2.省局各业务系统获取企业登记注册信息,将相关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抽查检查等信息推送至省局数据中心。
数据项及标准详见《“证照分离”改革试点数据共享方案》。
3.省局数据中心将涉企信息同步至公示系统进行公示。
4.3.2.2信息共享归集要求
总局数据中心面向总局各业务系统共享企业登记注册信息,数据中心将通过共享库和实时数据接口的方式完成登记注册信息的共享,具体如下:
1.共享库方式,数据中心将总局各业务系统所需要的企业登记注册信息同步至共享库,面向业务系统提供共享库访问权限,供总局各业务系统调用;
2.服务接口方式,数据中心发布登记注册信息相关的数据服务接口,总局各业务系统通过服务接口实现登记注册信息的获取。
面向总局业务系统数据归集可通过数据上报服务接口或采用上报库的形式进行数据归集,具体如下:
1.数据中心面向总局各业务系统提供数据上报服务接口,总局各业务系统按照数据接口规范实现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及抽查检查等数据的上报;
2.总局各业务系统自行规划数据上报库(可为逻辑库),总局数据中心从上报库中抽取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及抽查检查等数据完成数据归集。
4.3.2.3共享信息格式要求
数据共享格式方面,通过数据库方式实现共享和归集的将严格按照数据中心数据标准执行,通过数据服务接口实现的也需要与数据标准的元数据信息保持一致。
5.关键点
(1)自贸区企业判定。
对是否属于自贸区企业,由登记人员根据住所是否坐落于自贸区进行判断,并加注标记。
(2)关于备案事项说明。
在办理企业登记注册时,涉及“审批改为备案”的,不额外采集共享其他信息。
(3)关于市场监管部门内部信息交换。
市场监管内部各业务系统和公示系统的信息交换通过数据中心实现。
同一层级的业务系统相互推送证照分离相关涉企信息,通过本级数据中心实现。
跨层级(总局与省局)、跨区域的证照分离涉企信息上报至总局数据中心后,由总局数据中心按照对应的登记或许可机关下发各省。
(4)关于敏感许可信息上报的问题。
对于许可机关标记的不
公示的许可事项信息,各省市场监管部门不应上报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