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照分离改革事项表【模板】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证照分离”告知承诺制改革事项告知承诺书示范文本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证照分离”告知承诺制改革事项告知承诺书示范文本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20.10.12
•【字号】冀建法改函〔2020〕256号
•【施行日期】2020.10.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
正文
关于印发“证照分离”告知承诺制改革事项告知承诺书示范
文本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审批局,雄安新区管委会建设和交通管理局、公共服务局、综合执法局,省自贸区各片区管委会,机关各处室:
为推进住房城乡建设行业“证照分离”告知承诺制改革事项落地实施,我厅组织编制了住房城乡建设行业“证照分离”告知承诺制改革事项告知承诺书示范文本,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附件:1.建筑业企业三级资质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
2.建设工程勘察企业资质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
3.建筑工程勘察企业(劳务资质)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
4.建筑工程设计企业资质(部分乙级及以下)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
5.工程设计建筑工程设计丁级资质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
6.工程监理企业(乙级及以下)资质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
7.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
8.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
9.餐厨废弃物处置、收集、运输从业许可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
10.从事生活垃圾(含粪便)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10月12日。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2.04.26•【字号】•【施行日期】2022.04.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司、企业和经济组织登记注册管理,工商管理其他规定正文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证照分离”改革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青政办〔2021〕77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证照分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1〕30号)要求,结合我省住房城乡建设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进全省住建领域“证照分离”改革,着力提升我省住建领域营商环境优化水平,助力我省住建行业高质量发展。
二、分类实施改革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按照青海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证照分离”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附件1)所列事项,采取直接取消审批、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方式,分类推进审批制度改革。
具体内容如下:(一)直接取消审批5项。
省级直接审批的4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乙级资质认定”事项、“建设工程勘察企业资质认定(丙级)”事项、“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认定(丙级、丁级)”事项、“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认定(丙级、事务所,公路、水利水电、港口与航道、农林工程专业资质)”事项;省级、市州级审批的1项:“施工企业资质认定(三级)”事项。
对于直接取消的审批事项,企业持有营业执照即可开展经营。
“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事项清单地方层面设定,2019年版

序号
主管部门
改革事项
许可证件名称
设定
依据
实施部门
改革方式
备注
具体改革举措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直接取消审批
审改为备案
实行告知承诺
优化审批服务
1
天津市水务局
城市供水企业经营、歇业或停业许可
城市供水许可证
《天津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
市水务局,滨海新区行政审批局
√
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办城市供水许可证应具备的条件和需提交的材料(包括申请表、关键岗位人员信息统计表、营业执照和法人代表身份证明的复印件、主要设施、设备清单和输配水管网图、出厂水、管网水水质常规指标检测报告复印件、化验室仪器设备配置情况清单、企业自检项目及检测频率清单、水质委托检测合同复印件)。申请人承诺符合条件并提交材料的,当场作出审批决定。
1.加强对承诺内容真实性的核查,发现虚假承诺、承诺严重不实的要依法处理。2.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健康和公共卫生监督领域“证照分离”改革措施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健康和公共卫生监督领域“证照分离”改革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6.30•【文号】国卫办法规发〔2021〕13号•【施行日期】2021.06.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监督正文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健康和公共卫生监督领域“证照分离”改革措施的通知国卫办法规发〔2021〕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中国疾控中心、监督中心、职业卫生中心: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以下简称7号文件)精神,我委组织对《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2021年全国版)》和《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2021年自由贸易实验区版)》中涉及职业健康和公共卫生监督领域的改革事项进行了细化,并制定了落实举措。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1.职业健康领域改革措施2.公共卫生监督领域改革措施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2021年6月30日附件1职业健康领域改革措施一、高度重视,切实抓好改革事项落地落实此次改革取消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甲级、丙级资质认可,优化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等行政许可的审批服务。
各地要高度重视,按照7号文件提出的改革举措,进一步理清思路,明确工作任务,依据《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制定实施方案,增强服务意识,抓紧调整优化业务流程,健全完善工作规则和行政审批服务(办事)指南,确保相关政策全面落实,让相关企业及机构充分享受改革红利。
二、平稳有序,扎实做好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改革衔接工作(一)按照7号文件的要求,国家卫生健康委将依照程序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健康委令第4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卫办职健发〔2021〕2号,以下简称2号文件)作相应修改。
山东省“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事项清单(地方层面设定,2019版)

5
省住房 城乡建 设厅
燃气供应许 可证核发
燃气供应 许可证
«山 东 省 燃 气 管 理条例»第十七 条
政审批部门 或城镇燃气 供应行业主
优化 审批 服务
不再要求申请人 抽验等方式,综合运用提醒、 提供人员身份证 约谈、告诫等手段,依法查处 明、社 保 证 明、 违法违规行为并公开结果.
管部门
资质资格证书等 2.加 强 信 用 监 管, 对 失 信 主
监 管, 通 过 信 息 公 示、 抽 查、 抽验 等 方 式, 综 合 运 用 提 醒、 约谈、告诫等手段,依法查处 违法违规行为并公开结果. 2.加 强 信 用 监 管, 对 失 信 主
体开展联合惩戒.
1.实 行 电 子 化 1.开 展 “双 随 机、 一 公 开 ”
市、县级行
申报和审批.2. 监 管, 通 过 信 息 公 示、 抽 查、
城市供水 经营许可 证
«山 东 省 城 市 建 设管理条例»第 二十五条
市、县级行 政审批部门 或城市供水 行业主管部 门
审批 改为 备案
企业提交备案材 料,主管部门进 行备案.
监 管, 通 过 信 息 公 示、 抽 查、 抽验 等 方 式, 综 合 运 用 提 醒、 约谈、告诫等手段,依法查处 违法违规行为并公开结果. 2.加 强 信 用 监 管, 对 失 信 主
备注
1.开 展 “双 随 机、 一 公 开 ”
7
省农业 农村厅
渔业港口经 营许可
渔业港口 经营许可 证
«山 东 省 渔 业 港
口和渔业船舶管 设 区 的 市、 优化
理 条 例 » 第 三 县渔业主管 审批
条、第 十 一 条、 部门
服务
第十二条
改革试点事项清单

文化和旅游部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事项清单摘自“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事项清单(中央层面设定,2019年版)改革事项一:旅行社设立许可清单序号:58负责司局:市场管理司许可证件名称: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行社条例》审批层次和部门:省级、设区的市级文化和旅游部门改革方式:实行告知承诺具体改革举措:1.有关单位承诺已具备经营场所、营业设施、注册资本、经营管理人员和导游等许可条件,并承诺按时缴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的,经形式审查后当场作出审批决定;2.网上办理审批业务并在网上公布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
申请材料清单:1.设立申请书;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3.法定代表人、经理、计调人员具备相关从业条件的承诺;4.企业章程;5.具备相应经营场所、营业设施、设备的承诺;6.营业执照;7.承诺至少具备3名导游人员;8.按时缴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的承诺。
办理流程:1.申请人向省级、设区的市级文化和旅游部门提交设立申请;2.提供相应申请材料;3.省级、设区的市级文化和旅游部门依法审批。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出租、出借、转让业务经营许可证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2.加强信用监管,对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
改革事项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含港、澳投资)设立审批清单序号:250负责司局:市场管理司许可证件名称: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设定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审批层次和部门:县级以上地方文化和旅游部门改革方式:优化审批服务具体改革举措:1.取消总量限制和布局要求;2.取消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计算机数量限制;3.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资金信用证明等材料;4.将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13个工作日。
申请材料清单:1.营业执照;2.营业场所产权文件或者租赁意向书;3.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的通告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日期】2021.06.29•【文号】工信部政法函〔2021〕159号•【施行日期】2021.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的通告工信部政法函〔2021〕159号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要求,自2021年7月1日起,工业和信息化领域18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深化“证照分离”改革,相应采取直接取消审批、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改革举措。
有关事宜通告如下:一、在全国范围内,取消“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基础电信业务)审批”“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审批”“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审批”,不再核发《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审定意见书》,相应外资审查工作纳入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审批环节;取消“第二、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生产特别许可(初审)”。
企业开展经营不再需要办理上述行政许可事项、无需提供相应行政许可证件。
二、在全国范围内,对“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审批”“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审批”“电信业务(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电信业务(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电信业务(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电子认证服务许可”“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互联网域名根服务器设置及其运行机构和注册管理机构的设立审批”“设立互联网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审批”“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许可”“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经营许可”和“第二、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生产特别许可”等14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优化审批服务,相应实行压减审批时限、简化审批材料、调整审批层级、优化审批流程等改革举措,减轻企业负担。
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

各地区、各部门要运用通俗易 懂的宣传方式,做好改革政策 宣传解读工作,扩大各项改革 政策的知晓度,及时回应社会 关切,营造有利于改革的良好 氛围。
各地区、各部门要以钉钉子精 神全面抓好改革任务落实,健 全激励约束机制和容错纠错机 制,充分调动推进改革的积极 性和主动性,鼓励和支持创新 开展工作。要强化督查问责
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
国发〔2018〕35号
基于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整理
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
新华社北京10月10日电 经李克强总理签批,国务院日前印发 《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以下简称《通
知》)。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于2018年9月21日(星期五)上午10时举行国 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请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副局长马正其、田世 宏分别介绍在全国有序推开“证照分离”改革,持续解决“准入 不准营”的问题和深化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改革,营造公平 市场竞争环境等方面情况。并答记者问。
《通知》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加强 统筹,层层压实责任,确保积极稳妥地推进“证照分离” 改革。各地区、各部门要结合实际,针对具体改革事项, 细化改革举措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于2018年11月10 日前将具体措施报送备案并向社会公开。
直接取消审批 4大方式
审批改为备案
实行告知承诺
优化准入服务
政策背景
“证照分离”改革在上海市浦东新区试点并在更大范围复制推广以来,有效降低了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取 得了显著成效。为进一步破解“准入不准营”问题,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加快推进政府职能深刻转变,营造
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在前期试点基础上,国务院决定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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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
5.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财政局
8
中介机构
从事会计
代理记账
业务审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4.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安监局
2
烟花爆竹
零售许可
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
部门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2.精简审批材料。
3.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
4.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安监局
3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
县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城管委
12
乙级人民防空工程监理资质审批
省级人民防空办公室
√
1.制作告知承诺书,并向申请人提供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审批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材料的,当场发放许可证。
2.申请人达到法定条件前,不得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3.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主管部门发放许可证后2个月内,实行全覆盖例行检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依法撤销审批并予以从重处罚。
2.压缩审批时限,将法定20个工作日压缩至15个工作日。
3.精简审批材料,在线获取核验营业执照等材料。
4.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
5.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财政局
9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行政主管
城管委
14
燃气经营
许可证核发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
部门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2.压缩审批时限,将法定审批时限压缩三分之一。
3.精简审批材料,在线获取核验营业执照等材料,不再收取法定代表人或者申请单位负责人、安全责任人身份证明材料等材料。
4.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
5.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由档案部门对项目验收形成的验收文件统一保管,建立项目信息库,统一提供各验收受理部门利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2.精简审批材料。
3.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
4.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安监局
4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
安全生产
许可证核发
应急管理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2.精简审批材料。
3.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
附件2
“证照分离”改革事项表
事项序号
事项名称
实施机关
改革方式
改革举措
责任单位
直接
取消
审批
审批
改为
备案
实行
告知
承诺
优化
准入
服务
1
烟花爆竹
批发许可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2.精简审批材料,在线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取核验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明等材料。
3.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
审批
省级人民防空办公室
√
1.制作告知承诺书,并向申请人提供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审批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材料的,当场发放许可证。
2.申请人达到法定条件前,不得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3.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主管部门发放许可证后2个月内,实行全覆盖例行检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依法撤销审批并予以从重处罚。
部门
√
1.制作告知承诺书,并向申请人提供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审批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材料的,当场发放许可证。
2.申请人达到法定条件前,不得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3.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实行全覆盖例行检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依法撤销审批并予以从重处罚。
行政执法局
10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审批
城管委
13
丙级人民防空工程监理资质审批
省级人民防空办公室
√
1.制作告知承诺书,并向申请人提供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审批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材料的,当场发放许可证。
2.申请人达到法定条件前,不得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3.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主管部门发放许可证后2个月内,实行全覆盖例行检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依法撤销审批并予以从重处罚。
2.申请人达到法定条件前,不得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3.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实行全覆盖例行检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依法撤销审批并予以从重处罚。
公安局
17
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
1.制作告知承诺书,并向申请人提供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审批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材料的,当场发放许可证。
4.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安监局
5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
许可证核发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2.精简审批材料。
3.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
4.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安监局
6
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
所在地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2.压缩审批时限,将法定审批时限压缩三分之一。
3.精简审批材料,在线获取核验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材料。
4.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
5.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行政执法局
11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乙级以下资质
审查
应急管理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2.精简审批材料。
3.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
4.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安监局
7
会计师事务所及分支机构设立审批
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2.压缩审批时限。
城管委
15
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资格认定(境外就业除外)
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
1.修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有关规定。
2.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明确取消审批后的事中事后监管重点。
公安局
16
保安培训
许可证核发
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
1.制作告知承诺书,并向申请人提供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审批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材料的,当场发放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