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证监公司字[2005]52号)
重磅!《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正式发布!

重磅!《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作指引》正式发布!修订背景:强化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提⾼上市公司质量的重要举措,也是投资者保护的重要内容。
2005年7⽉,中国证监会发布了《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作指引(2005)》以下简称《指引(2005)》,作为上市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作的基本⾏为指南。
实施以来,在指导上市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推进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等⽅⾯发挥了积极作⽤。
近年来,随着资本市场全⾯深化改⾰的不断推进、证券市场基础制度的不断完善,对上市公司加强投资者关系管理提出了新要求;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实践积累了新做法新经验;互联⽹的发展使投资者关系管理⽅式产⽣了新的变化;资本市场双向开放也带来了⼀些新情况。
证监会梳理总结了近年来上市公司具体实践,于2021年2⽉5号就《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指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将《指引(2005)》进⾏修订和完善,并于2022年4⽉15⽇发布了《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作指引》正式稿,以下简称《指引》。
《指引》共32条,由总则、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式、组织与实施、附则等内容组成,主要包括:(⼀)进⼀步明确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定义、适⽤范围和原则1从内容、⽅式和⽬的等维度对投资者关系管理进⾏界定。
2明确《指引》适⽤范围:为依照《公司法》设⽴且股票在中国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在境内发⾏股票或者存托凭证并上市的境外公司参照执⾏。
3合规性、平等性、主动性和诚实守信四条基本原则。
从原来的六⼤原则,确⽴为合规性、平等性、主动性和诚实守信(⼆)进⼀步增加和丰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及⽅式1上市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进⼀步增加和丰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及⽅式,落实新发展理念的要求,在沟通内容中增加上市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ESG)信息等。
这是公司治理结合信息化变⾰的体现,将提升整体沟通交流的⾼效性、便捷性,在“碳排放”的时代背景下,更是未来趋势所在。
有关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法律规定

有关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法律规定附:有关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九条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第六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一百六十五条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五十五条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五十二条申请股票上市交易,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报送下列文件:(一)上市报告书;(二)申请股票上市的股东大会决议;(三)公司章程;(四)公司营业执照;(五)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公司最近三年的财务会计报告;第一百四十九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对证券公司的财务状况、内部控制状况、资产价值进行审计或者评估。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二十四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三十五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三十六条基金管理人依照本法发售基金份额,募集基金,应当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文件,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六)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最近三年或者成立以来的财务会计报告;第六十八条基金合同终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组织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清算组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及相关的中介服务机构组成。
清算组作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并公告。
投资者涉及证券市场投诉处理工作制度

***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涉及证券市场投诉处理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建立健全投资者投诉处理机制,进一步规范投资者投诉处理工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国务院令第 431 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群众工作方法解决信访突出问题的意见》(中办发【 2013】 27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 】110 号)、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证监公司字【2005 】52 号)、中国证监会《关于切实做好上市公司投资者投诉处理工作的通知》(广东证监【 2014 】 28 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公司依法切实承担投资者投诉处理的首要责任,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处理投资者涉及证券市场信息披露、公司治理、投资者权益保护等相关的投诉事项。
公司客户、员工及其他相关主体对公司产品或服务质量、民事合同或劳资纠纷、专利、环保等生产经营相关问题的投诉不属于本制度规范范围。
第二章工作机制第四条公司应当将投资者投诉处理工作列为投资者关系管理和投资者权益保护的重要内容。
公司指定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投资者投诉处理工作。
第五条公司投资者投诉处理流程如下:(一)登记及受理投资者投诉,须填写《投资者投诉登记表》(投资者投诉登记表请于公司网站下载)并签字确认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主要记载投诉者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投诉内容等,待投诉事项处理完毕后归档。
董事会办公室自接到投诉之日起 15 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投诉事项,并给与投资者必要的信息反馈。
(二)调查、取证及处理投诉事项受理后,除能直接处理完毕的以外,原则上对于一般投诉事项须在15 个工作日内进行处理;如投诉涉及可能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交易价格造成重大影响或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的事项时,董事会秘书应形成书面材料提交公司董事长及董事会,董事会须在收到书面投诉材料后 15 个工作日内召集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涉及投诉事项的部门负责人等有关人员召开专门会议,针对投诉问题进行分析和讨论,并最终制定投诉处理方案。
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

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随着资本市场的发展,上市公司与投资者的联系变得越来越密切。
良好的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能够增强公司的品牌形象和信誉度,提高公司的资本市值和融资能力。
为此,本文提供了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的指引。
一、加强沟通与透明度上市公司应当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及时向投资者披露重要信息。
上市公司应当按时公布财务报表和重大资讯,并在公司网站和其他投资者关系平台上公开透明的信息。
同时,上市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信息披露制度和管理制度,确保信息公开透明、真实准确。
二、关注和回应投资者的关切和问题上市公司应当高度关注和回应投资者的关切和问题,及时回答投资者提出的问题,建立良好的投资者关系。
上市公司可以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信函、网站等多种渠道回答投资者提出的问题,同时定期组织投资者交流会、电话会议、网络直播等投资者互动活动,与投资者进行深入交流,解答疑问,更好地理解投资者的需求和期待。
三、严格遵守法规上市公司应当严格遵守证券市场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不得发布虚假、误导性的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同时,上市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预防和管理公司经营和资本市场风险,提高公司治理的透明度和规范性。
四、不断提升企业形象和品牌价值上市公司应当积极营造正面形象,通过提升品牌价值和企业声誉,增强投资者对公司的信任和支持。
上市公司可以加强与社会的互动,开展公益活动和企业文化建设,提高员工素质和企业竞争力,增强公司的社会责任感和荣誉感。
五、注重投资者教育上市公司应当注重投资者教育,提高投资者的投资理财水平和风险意识。
上市公司可以利用投资者关系平台和其他渠道,向投资者提供相关的教育和咨询服务,加强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识,提高投资者的投资决策能力。
通过加强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的工作,可以提高公司的规范性和透明度,增加投资者的信任和支持,提高公司的品牌形象和企业价值。
因此,上市公司应当认真落实本文提出的指引,不断完善自身的信息披露、管理、治理等方面,建立良好的投资者关系,为公司的发展和成长提供有力支持。
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

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引言上市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关系对公司的发展和稳定运营至关重要。
良好的投资者关系有助于提升公司形象,吸引投资者的关注和信任。
本文档旨在为上市公司提供一些指引,帮助他们建立和维护良好的投资者关系。
1. 建立透明度和公平性在与投资者互动的过程中,上市公司应该始终保持透明度和公平性。
这包括向投资者公开公司的财务状况、业务运营和战略规划等信息。
公司应该定期向投资者提供详细的财务报告,并确保这些报告具有可理解性和准确性。
此外,上市公司应该遵守证券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定的信息披露义务,确保及时向投资者披露对公司经营情况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公司应制定内部信息披露政策,并建立相应的流程和机制来确保信息披露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2. 建立积极的沟通渠道为了建立良好的投资者关系,上市公司应建立积极的沟通渠道,与投资者保持定期的互动。
这可以包括定期举行方式会议、分析师会议和投资者大会等,向投资者提供机会了解公司的最新动态和经营情况。
此外,上市公司还可以利用互联网和社交媒体等新兴渠道,与投资者进行更加及时和广泛的沟通。
公司可以通过建立投资者关系网站、发布博客文章和参与社交媒体平台的讨论等方式,增加与投资者的互动和交流。
3. 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团队上市公司应该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团队,负责处理与投资者有关的事务。
这个团队可以包括投资者关系经理、财务人员和法务人员等。
投资者关系经理是与投资者沟通的主要联系人,他们需要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和丰富的投资者关系经验。
投资者关系管理团队应该定期参与公司的战略规划和决策过程,以便更好地理解公司的业务和发展方向。
他们需要与公司的高层管理人员保持密切联系,了解公司的最新动态和决策。
4. 建立投资者教育和交流计划上市公司可以制定投资者教育和交流计划,帮助投资者更好地了解公司的经营情况和投资机会。
计划可以包括定期发布投资者关系新闻稿件、举办投资者教育讲座和研讨会等。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管理制度管理制度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第一条第一条 为加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加深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提升公司的投资价值,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证监公司字[2005]52号)、《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进一步加强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管理行为。
第二章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原则和目的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原则和目的第三条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一) 充分披露信息的原则。
向投资者全面、完整地披露公司有关信息;(二) 合法合规披露信息的原则。
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证券监管部门制定的相关规则向投资者披露信息;(三) 公平性原则。
平等对待公司的所有投资者,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四) 诚实守信原则。
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度宣传和误导;(五) 高效低耗原则。
充分考虑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六) 互动沟通原则。
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四条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一) 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二) 建立稳定和深厚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三) 树立尊重投资者、尊重资本市场的管理理念,保护投资者利益;(四) 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进一步规范公司治理;(五) 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2020年上市公司监管法规汇编目录模板

2020年上市公司监管法规汇编目录模板.《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必备手册》目录一、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修订)2、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5年修订)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5、中国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6.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二、行政法规及法规性文件1、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1993年4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12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1994年8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60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3、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内上市外资股的规定(1995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89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4、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2004年1月31日国发[2004]3号)5、国务院批转证监会关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意见的通知(2005年10月19日国发[2005]34号)6、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决定(2005年12月18日中国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1号)7、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2005年12月19日国办发[2005]60号)8、国务院关于加快振兴装备制造业的若干意见(2005年2月13日)三、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一)一般规定1、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1993年2月15日国务院批准 1993年9月2日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发布)2、上市公司检查办法(2001年3月19日证监发[2001]46号)3、上市公司董事长谈话制度实施办法(2001年3月19日证监发[2001]47号)4、关于发布《亏损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2001年11月30日证监发[2001]147号)附件:亏损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实施办法(修订)5、关于发布《关于执行亏损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实施办法(修订)》的补充规定》的通知(2003年3月18日证监公司字[2003]6号)附件:关于执行《亏损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实施办法(修订)》的补充规定6、关于发布《关于做好股份有限公司终止上市后续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2004年2月5日证监公司字[2004]6号)附件:关于做好股份有限公司终止上市后续工作的指导意见7、关于印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试行)》的通知(2004年7月1日)附件:《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试行)》8.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二)股权分置改革1、关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在股权分置改革后增持社会公众股份有关问题的通知(2005年6月16日证监发[2005]52号)2、关于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2005年6月17日国资发产权[2005]111号)3、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2005年8月23日证监会、国资委、财政部、人民银行、商务部证监发[2005]80号)4、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2005年9月4日证监发[2005]86号)5、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中国有股股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05年9月8日国资发产权[2005]246号)(三)公司治理监管1、关于执行《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的通知(1994年8月27日证委发[1994]21号)附件: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2、境外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指引(1999年4月8日证监发行字[1999]39号)3、关于进一步促进境外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深化改革的意见(1999年3月29日国经贸企改[1999]230号)4、关于上市公司总经理及高层管理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单位兼职的通知(1999年5月6日证监公司字[1999]22号)5、关于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有关问题的通知(2000年6月6日证监公司字[2000]61号)6、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2001年6月18日证监发[2001]102号)7、关于发布《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通知(2002年1月7日证监发 [2002]1号)附件:上市公司治理准则8、关于规范境内上市公司所属企业到境外上市有关问题的通知(2004年7月21日证监发[2004]67号)9、关于发布《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的通知(2004年12月7 日证监发[2004]118号附件: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10、关于集中解决上市公司资金被占用和违规担保问题的通知(2005年6月6日证监公司字[2005]37号)11、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2005年7月11日证监公司字 [2005]52号))12、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2005年11月4日证监会、银监会证监发[2005]120号)13、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批准证监会关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意见的通知》的通知(2005年12月9日国资发改革[2005]293号)14、关于发布《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实施细则的通知(2005年12月22日证监公司字[2005]147号)15、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2005年12月31日证监公司字[2005]151号)16、关于发布《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通知(2006年3月16日证监发[2006]21号)17、关于印发《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06年修订)》的通知(2006年3月16日证监公司字[2006]38号)18、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清欠工作的通知(2006年5月26日证监公司字[2006]92号)19、关于进一步做好清欠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工作的通知(四)信息披露监管1、《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关于境外上市公司进一步做好信息披露工作的若干意见(1999年3月26日证监发[1999]18号)3、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2001年1月19日证监发[2001]11号)4、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2号——中高层管理人员激励基金的提取(2001年6月29日证监会计字[2001]15号)5、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3号——弥补累计亏损的来源、程序及信息披露(2001年6月29日证监会计字[2001]16号)6、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4号——金融类公司境内外审计差异及利润分配基准(2001年8月30日证监会计字[2001]60号)7、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5号——分别按国内外会计准则编制的财务报告差异及其披露(2001年11月7日证监会计字[2001]60号)12、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6号——支付会计师事务所报酬及其披露(2001年12月24日证监会计字(2001)67号)13、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2001年12月12日证监发[2001]157号)14、关于发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8号的通知(证监会计字[2003]3号 2003年3月9日)附件: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8号——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15、关于上市公司临时公告及相关附件报送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的通知(2003年3月20日证监公司字[2003]7号)16、关于印发《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3号——季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2003年修订)》的通知(2003年3月26日证监公司字[2003]8号)附件: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3号——季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2003年修订)17、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3年修订)(2003年6月26日证监公司字[2003]25号)18、关于发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的通知(2003年12月1日证监会计字[2003] 16号)附件: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19、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的通知(2004年1月6日证监会计字[2004] 1号)20、关于发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1号2004年修订)》的通知(2004年1月15日证监会计字[2004]4号)附件: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2004年修订)21、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5年修订)(2005年12月15日证监公司字[2005]141号)22、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公司股份变动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5年修订)(2005年12月16日证监公司字[2005]142号)23、关于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至19号的通知(2006年8月4日证监公司字[2006]156号)(五)并购与重组监管1、关于加强对上市公司非流通股协议转让活动规范管理的通知(2001年9月30日证监发[2001]119号)2、关于上市公司涉及外商投资有关问题的若干意见(2001年10月8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外经贸资发「2001」538号)3、关于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有关问题的通知(2001年12月10日证监发[2002]83号)4、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购买、出售、置换资产若干问题的通知(2001年12月10日证监公司字[2001]105号)5、关于105号文有关问题的补充解释(2002年4月3日上市部函[2002]62 号)6、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转移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2004年1月7日证监公司字[200]1号)7、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2005年6月16日证监发[2005]51号)8、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2005年12月31日商务部、证监会、税务总局、工商总局、外管局、商务部2005年第28号令)9、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2006年5月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0号)10、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06年7月3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5号)11、关于发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工作规程》的通知(2006年7月25日证监发[2006]83号(六)B股公司监管1、股份有限公司境内上市外资股规定的实施细则(1996年5月3日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发布证委发[1996]9号)2、B股公司非上市外资股申请上市流通的工作程序(2001年2月22日证监发「2001」24号)3、关于境内上市外资股(B股)公司非上市外资股上市流通问题的通知(2000年9月1日证监公司字「2000」140号)(七)其他1、关于加强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持有本公司股份管理的通知(1996年4月22日证监发字[1996]54号)2、关于规范上市公司行为若干问题的通知(1996年7月24日证监上字[1996]7号)3、关于上市公司聘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有关问题的通知(1996年7月29日证监会字[1996]1号)4、关于上市公司做好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等有关事项的通知(1999年6月14日证监公司字[1999]138号)5、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监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2000年6月7日证监公司字[2000] 62号)附件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监管工作的意见6、关于加强派出机构上市公司监管工作的通知(2001年10月8日证监公司字[2001]98号)7、关于加强上市公司2005年年报审计监管工作的通知(2006年2月5日证监会计字[2006]5号)四、司法解释1、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2001年8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88次会议通过自2001年9月30日起施行)2、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年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3、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2003年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61次会议通过)五、其他部委发布的相关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转让有关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2004年3月25日国税函[2004]390号)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9号--《企业登记程序规定》(2004年6月10日)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0号--《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2004年6月14日)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2号--《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2004年6月14日)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暂不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有关审批事项的通知(2004年8月2日国税函[2004]941号)附件:关于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暂不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申报文件的规定6、关于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的通知(2005年1月24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财税[2005]11号)7、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2005年3月3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财税[2005]35号)8、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2005年4月11日国资发产权[2005]78号)9、关于印发《股份制商业银行董事会尽职指引(试行)》的通知(2005年9月5日银监会[2005]61号)1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2006-9-30 国税函〔2006〕902号)279、阅读一切好书如同和过去最杰出的人谈话。
投资者关系管理指引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指引

投资者关系管理指引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指引投资者关系管理指引: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的重要指南在当今复杂多变的金融市场中,上市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好关系对于企业的稳定发展和价值提升至关重要。
为了规范和引导上市公司有效地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证券交易所制定了一系列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指引。
这些指引不仅为上市公司提供了明确的方向和标准,也为投资者提供了更多的保障和信心。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对于上市公司而言,良好的投资者关系有助于提升公司的市场形象和声誉,增强投资者对公司的信任和认同,从而为公司的融资活动创造有利条件。
同时,通过与投资者的有效沟通,公司能够更好地了解市场需求和投资者预期,为公司的战略决策提供有价值的参考。
对于投资者来说,及时、准确、全面的信息披露和良好的沟通渠道能够帮助他们做出更加明智的投资决策,降低投资风险。
那么,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指引究竟包含哪些内容呢?首先,信息披露是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核心。
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交易所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重大事项等信息。
这不仅包括定期报告,如年报、半年报和季报,还包括临时公告,如重大资产重组、关联交易、股权变动等。
在信息披露过程中,要确保语言通俗易懂,避免使用过于专业或晦涩的术语,以便投资者能够清晰地理解公司的情况。
其次,沟通渠道的建立和维护也是关键。
上市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业绩说明会、投资者调研、电话咨询、电子邮件回复等。
同时,要积极利用新媒体平台,如公司官网、社交媒体等,及时发布公司动态和投资者关心的信息。
在与投资者沟通时,要保持真诚、耐心和负责的态度,认真倾听投资者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的关切。
再者,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的组织和实施要有条不紊。
上市公司应当制定详细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计划,明确责任分工和工作流程。
在组织股东大会时,要充分保障股东的知情权和表决权,为股东参与决策提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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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文号】证监公司字[2005]52号【发布日期】2005-07-11【生效日期】2005-07-1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政策参考【文件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证监公司字[2005]52号)各上市公司: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4]3号),加强对上市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的指导,规范投资者关系工作行为,进一步推动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把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落在实处,中国证监会制定了《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指引》,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七月十一日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加强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第二条投资者关系工作是指公司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工作。
第三条第三条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目的是:(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四条第四条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基本原则是:(一)充分披露信息原则。
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动披露投资者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二)合规披露信息原则。
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现泄密的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三)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
公司应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四)诚实守信原则。
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度宣传和误导。
(五)高效低耗原则。
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
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五条第五条本指引是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基本行为指南,鼓励公司按照本指引的精神和要求,积极、主动地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
公司特别是管理层应当高度重视投资者关系工作。
第二章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内容和方式第六条第六条投资者关系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五)企业文化建设;(六)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七条第七条公司可多渠道、多层次地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沟通方式应尽可能便捷、有效,便于投资者参与。
第八条第八条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必须于第一时间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布。
第九条第九条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第十条第十条公司应充分重视网络沟通平台建设,可在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通过电子信箱或论坛接受投资者提出的问题和建议,并及时答复。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公司应丰富和及时更新公司网站的内容,可将新闻发布、公司概况、经营产品或服务情况、法定信息披露资料、投资者关系联系方法、专题文章、行政人员演说、股票行情等投资者关心的相关信息放置于公司网站。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和传真,咨询电话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接听。
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更应尽快公布。
公司可利用网络等现代通讯工具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交流活动。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公司可安排投资者、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
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同时注意避免参观者有机会得到未公开的重要信息。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公司应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创造条件,充分考虑召开的时间和地点以便于股东参加。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公司可在定期报告结束后,举行业绩说明会,或在认为必要时与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进行一对一的沟通,介绍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
公司不得在业绩说明会或一对一的沟通中发布尚未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
对于所提供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平等地提供给其他投资者。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公司可在实施融资计划时按有关规定举行路演。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公司可将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在内的公司公告寄送给投资者或分析师等相关机构和人员。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鼓励公司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项沟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公司可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前,通过现场或网络投资者交流会、说明会,走访机构投资者,发放征求意见函,设立热线电话、传真及电子信箱等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公司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时,所聘请的相关中介机构也可参与相关活动。
第三章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组织与实施第十九条第十九条公司应确定由董事会秘书负责投资者关系工作。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公司可视情况指定或设立投资者关系工作专职部门,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事务。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公司可结合本公司实际制订投资者关系工作制度和工作规范。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投资者关系工作包括的主要职责是:(一)分析研究。
统计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持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二)沟通与联络。
整合投资者所需信息并予以发布;举办分析师说明会等会议及路演活动,接受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接待投资者来访,与机构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参与度。
(三)公共关系。
建立并维护与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媒体以及其他上市公司和相关机构之间良好的公共关系;在涉讼、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股票交易异动以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发生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并实施有效处理方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四)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
负责投资者关系工作的部门或人员应及时归集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信息,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应积极配合。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公司可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助实施投资者关系工作。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一)全面了解公司各方面情况。
(二)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公司可采取适当方式对全体员工特别是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部门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工作相关知识的培训。
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可做专题培训。
第四章附则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本指引由中国证监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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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师表两汉:诸葛亮先帝创业未半而中道崩殂,今天下三分,益州疲弊,此诚危急存亡之秋也。
然侍卫之臣不懈于内,忠志之士忘身于外者,盖追先帝之殊遇,欲报之于陛下也。
诚宜开张圣听,以光先帝遗德,恢弘志士之气,不宜妄自菲薄,引喻失义,以塞忠谏之路也。
宫中府中,俱为一体;陟罚臧否,不宜异同。
若有作奸犯科及为忠善者,宜付有司论其刑赏,以昭陛下平明之理;不宜偏私,使内外异法也。
侍中、侍郎郭攸之、费祎、董允等,此皆良实,志虑忠纯,是以先帝简拔以遗陛下:愚以为宫中之事,事无大小,悉以咨之,然后施行,必能裨补阙漏,有所广益。
将军向宠,性行淑均,晓畅军事,试用于昔日,先帝称之曰“能”,是以众议举宠为督:愚以为营中之事,悉以咨之,必能使行阵和睦,优劣得所。
亲贤臣,远小人,此先汉所以兴隆也;亲小人,远贤臣,此后汉所以倾颓也。
先帝在时,每与臣论此事,未尝不叹息痛恨于桓、灵也。
侍中、尚书、长史、参军,此悉贞良死节之臣,愿陛下亲之、信之,则汉室之隆,可计日而待也。
臣本布衣,躬耕于南阳,苟全性命于乱世,不求闻达于诸侯。
先帝不以臣卑鄙,猥自枉屈,三顾臣于草庐之中,咨臣以当世之事,由是感激,遂许先帝以驱驰。
后值倾覆,受任于败军之际,奉命于危难之间,尔来二十有一年矣。
先帝知臣谨慎,故临崩寄臣以大事也。
受命以来,夙夜忧叹,恐托付不效,以伤先帝之明;故五月渡泸,深入不毛。
今南方已定,兵甲已足,当奖率三军,北定中原,庶竭驽钝,攘除奸凶,兴复汉室,还于旧都。
此臣所以报先帝而忠陛下之职分也。
至于斟酌损益,进尽忠言,则攸之、祎、允之任也。
愿陛下托臣以讨贼兴复之效,不效,则治臣之罪,以告先帝之灵。
若无兴德之言,则责攸之、祎、允等之慢,以彰其咎;陛下亦宜自谋,以咨诹善道,察纳雅言,深追先帝遗诏。
臣不胜受恩感激。
今当远离,临表涕零,不知所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