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建设领域工人工资分账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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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局市场处-深圳市建筑业实名制和分账制管理介绍v14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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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5月30日前,全市各建筑工地必须全
部完成“两制”
于5月30日前落实“两制” 完成与“深圳市建筑业实名制和分账制管理平台”的对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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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住建局政策要求
6月份起,市住建局将会同市人社局等相关单位,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大执法。
前期一些欠薪较多的建筑工地将列为必查的对象 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通报,该停业整改的一律停业整改 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55条的规定,对未开展“两制”的相关单位可
上岗,从源头上排除造成工程质量和安 全事故问题的人为因素。
通过实名制管理,为薪资发放提供 依据,为解决薪资纠纷提供证据。 通过分账制管理,从根本上避免薪 资纠纷,保障建筑工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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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部分 第二部分 第三部分 第四部分 第五部分
“两制”落地时间要求 “两制”出台的背景
深圳市建筑业实名制和分账制管理介绍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董科长 2017.05
目录
第一部分 第二部分 第三部分 第四部分 第五部分
“两制”落地时间要求 “两制”出台的背景
开展“两制”的意义 “两制”调研情况 “两制”的内容与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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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住建局政策要求
政府、企业、从业人制和分账制管理的本质就是:通过对建筑从业人员的管理和服务规范 用工管理、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和解决薪资纠纷,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
规范用工管理
提高现场安全管理水平
解决薪资纠纷
“两制”管理能够切实加强建设工程施 将劳务人员与项目绑定,实时动态监管, • 工现场管理人员及建筑工人的动态管理, 安全培训教育落实到人,未经培训的人 规范建筑市场施工企业分包和用工行为。 员不得进入工地,特殊工种未持证不得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建设领域六项制度解读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建设领域六项制度解读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建设领域六项制度解读★工程建设领域的特别规定★《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四章“工程建设领域特别规定”,聚焦欠薪突出的工程建设领域,构建了一套覆盖农民工工资支付全链条各环节的完整具体的制度体系。

一、分账管理制度——解决了工资从哪里来的问题法条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订立书面工程施工合同,应当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以及人工费用拨付周期,并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的要求约定人工费用。

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

第三十五条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因工程数量、质量、造价等产生争议的,建设单位不得因争议不按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施工总承包单位也不得因争议不按照规定代发工资。

解读该制度将人工费用从工程款中剥离出来,确保人工费用优先拨付,防止人工费用因工程数量、质量、造价等产生争议而被扣压,从源头上保障了工资的来源。

二、工资专户制度——解决了工资放在哪里的问题法条第二十六条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该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

开设、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妥善保存备查。

第二十七条金融机构应当优化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设服务流程,做好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日常管理工作;发现资金未按约定拨付等情况的,及时通知施工总承包单位,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并纳入欠薪预警系统。

工程完工且未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公示30日后,可以申请注销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账户内余额归施工总承包单位所有。

解读该制度明确了施工总承包单位开设、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责任,保障了专款专用,同时就专用账户的使用与监管作出了规定,确保了工资的安全。

三、总包代发制度——解决了谁来发工资的问题法条第三十一条工程建设领域推行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制度。

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与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

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与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

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与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第一条为落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呼政发[2018]11号),有效预防和治理我市行政区域内建设领域(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规范我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与工程款分账管理工作,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农民工工资与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也称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制度),是指在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过程中,实行人工费(工资款)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施工总承包企业(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下同)设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以下简称“工资专户”),建设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将应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工资款)拨付至工资专用账户的活动.第三条建设单位在招标文件中对工程价款中的人工费(工资款)与其他工程款相分离、施工总承包企业设立工资专用账户、委托银行代发工资、拨付人工费(工资款)时间及比例(金额)、未按期拨付的违约责任等事项作为实质性内容予以明确,并在签订的施工合同中约定.第四条建设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向施工总承包企业拨付进度款时,农民工工资与工程款的分账比例按照工程总造价的30%确定,按拨款进度划拨至工资专户中。

预付农民工工资(劳务费)水平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督促施工总承包企业按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承担因未按期拨付人工费(工资款)而导致的工期延误、停工损失等全部责任,不得将未完成审计作为延期工程结算、拖欠工程款的理由。

第六条对未执行分账管理或者因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未将人工费用拨付到工资专户的工程建设项目,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企业承担农民工工资清偿责任。

第七条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在本地区(施工地)就近同一家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账户名称统一为“法人名称+项目名称+农民工工资专户”或“法人名称+工资专户"。

与开户银行约定配合实施工资专户代发工资工作。

广东工程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管理办法

广东工程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管理办法

广东省工程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建设工程领域工资支付,预防和解决建设工程领域拖欠劳动者工资问题,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省建设工程领域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户)”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包括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交通、水利、通信、铁路、电力等工程项目。

本办法所称施工企业,包括施工总承包企业、分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

第三条建设工程领域工人工资支付实行专用账户管理,由施工企业在银行设立工资专户,专门用于发放作业工人工资。

我省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的作业工人应当进行实名制信息登记,并将工资卡与实名制管理信息绑定。

施工企业应当通过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将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到作业工人的工资卡。

工资专户的开立、使用和管理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执行。

作业工人工资卡的、使用和管理应按照《广东省工程建设领域用工实名制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1—第四条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企业在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时,应当对施工总承包企业设立工人工资专户、工程进度款中工人工资款的比例、工资款拨付的期限等事项作出明确约定。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按时将工程款中的工资款项单独足额拨入施工总承包企业的工人工资专户。

建设单位对建设项目的工人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并及时协调解决工人工资发放中存在的问题。

第五条施工总承包企业依法将建设项目分包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执行,在分包合同中明确约定分包企业设立工人工资专户、工程进度款中工人工资款的比例、工资款拨付的期限等事项。

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按时将工程款中的工资款项单独足额拨入分包企业的工人工资专户,由分包企业支付给建设项目作业工人。

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制度

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制度

项目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制度
我司按照《广东省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落实以下管理制度:
1、对建设项目工程款中的工人工资与其他款项实行分开银行账户管理,在商业银行建立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用于支付工资。

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的开立、使用和管理按照银行相关规定执行。

开户行:
户名:
账号:
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的资金除发放工人工资外,不用与其他用途,不开通网上银行等电子支付渠道,不提取现金。

2、在签订项目施工合同时,对设立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拔付工资款项方式以及建立劳动用工管理台账等事项与建设单位作出明确约定。

每期存入工人工资专用账户金额不低于当期合同进度款金额的20%。

3、对施工分包单位支付工人工资情况进行监督,并及时协调解决工人工资发放中存在的问题。

4、在用工之日起15日内在设立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银行为每个工人办理工资个人账户。

并通过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依法按时足额将工人工资直接支付到工人的工资个人账户,并按月将工人工资支付明细表报建设单位备案。

5、建立用工管理台账,真实、准确记录工人名册、劳动合同、劳务合同、工程进度、工时、劳务承包款和工人工资支付情况等信息,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建设单位:(公章):
日期:
施工单位:(公章):日期:。

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制度

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制度

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制度一、目的和范围为了规范工人工资支付的分账管理,提高工资支付效率,保障工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全体工人。

二、基本原则1.公平公正原则:工人工资支付的分账管理应公平公正,不得歧视或偏向任何个体。

2.依法合规原则:工人工资支付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不得违法违规。

3.保密原则:工人工资支付的分账管理应保密,工人的个人信息和薪酬情况不得泄露。

4.灵活适用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根据工人的需求和公司的情况进行相应的调整和改进。

三、工资支付分账管理流程1.工资结算:(1)每月工资结算周期为自然月,具体结算日期由公司人力资源部门确定,并提前公告。

(2)工资结算由公司财务部门负责,负责计算、核对并支付工人的工资。

2.工资分账:(1)工资发放方式可选择现金、银行转账等方式,由工人自主选择。

(2)工人可指定将部分工资转账至特定的账户,如亲属账户、个人住房贷款账户等。

(3)工资按照实际出勤天数和工作绩效进行计算,计算公式为:工资=基本工资+绩效奖励-扣除项。

3.工资支付:(1)工资支付周期为每月月底或每季度月底,由公司财务部门按照事先制定的支付计划进行工资支付。

(2)公司财务部门应提前向工人发放工资支付通知,通知内容包括发放日期、发放方式等。

(3)工资支付应以单位为单位进行,每个单位的工资统一于当月月底或当季度月底发放。

(4)工资支付完成后,公司财务部门应及时更新工资账簿,并进行相关档案的归档。

四、工人权益保障1.工人有权查阅个人工资账户的记录,工资支付通知及相关档案。

2.工人有权向公司提出工资异议,公司应及时核实、调整并妥善处理。

3.工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向公司投诉或提起法律诉讼,公司应积极配合解决。

五、工人义务和责任1.工人应按照公司规定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内容履行职责,保证工资计算的准确性。

2.工人应保守工资支付相关信息的机密,不得私自泄露或利用相关信息牟取私利。

《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要点解读大全

《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要点解读大全

《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要点解读大全导读:2021年7月7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下称“人社部”)等十部门联合印发了《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21〕53号)(下称《办法》)。

《办法》旨在规范和根治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维护建筑工人合法权益。

《办法》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下称《工资支付条例》)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制度,主要就专用账户的设立和撤销、人工费的拨付、农民工工资的拨付、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建设、监督管理等几个方面进行管理。

一、《办法》出台的背景我国经济的每一步发展都离不开建筑业的发展和建筑工人的辛苦劳动,建筑工人的辛苦劳动需要法律制度的大力保护。

目前,全国有近3亿农民工,他们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

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事关广大农民工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公平正义及社会的和谐稳定。

近年来,国家出台了系列的政策法规,农民工欠薪问题从欠薪案、拖欠金额、人数等3个指标都呈逐年下降趋势,但仍未根本解决。

对此,一些地方探索出了工资专用账户制度,实施工资和工程款分账管理,从技术层面解决欠薪问题。

经实践证明,这一制度对于解决建工领域农民工工资拖欠发挥了重要作用。

2016年1月17日,国办发布了《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下称“国办2016年1号文”),明确了要“建立健全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管理制度”,并对人工费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提出了具体的操作指引,从制度层面,优先保障了农民工工资发放的政策地位。

2020年5月1日,国务院实施了《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制度上升为法定制度。

本次《办法》的出台,是为进一步规范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十部委从技术层面对专用账户制度进行细化,保证该制度具备可操作性,切实维护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

施工单位分账管理制度

施工单位分账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施工单位资金管理,确保工人工资及时足额发放,维护施工单位和工人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建筑行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分账管理制度内容1. 工资支付专户设立施工单位应在银行设立工资支付专户,用于支付工人工资。

工资支付专户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工资支付专户的开立和使用,应遵循国家有关银行账户管理的规定。

(2)工资支付专户的资金,仅限于支付工人工资,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3)工资支付专户的资金,不得提取现金。

2. 工资支付(1)施工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工资支付给工人。

(2)工资支付应以现金、银行转账等方式进行,确保工人工资的及时足额发放。

(3)施工单位应建立工资支付台账,记录工资支付情况,确保工资支付的真实性、准确性。

3. 工程款支付(1)施工单位在工程款支付过程中,应将工资支付与其他款项分账管理。

(2)施工单位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将工程款支付给建设单位或相关方。

(3)施工单位应建立工程款支付台账,记录工程款支付情况,确保工程款支付的真实性、准确性。

4. 工资支付专户监管(1)施工单位应定期向相关部门报送工资支付专户的使用情况。

(2)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工资支付专户的监管,确保工资支付专户资金的安全、合规。

三、责任与义务1. 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本制度执行,确保工人工资的及时足额发放。

2. 施工单位应加强对工资支付专户的管理,防止资金挪用、侵占。

3. 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确保工资支付专户资金的安全、合规。

四、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 本制度由施工单位负责解释。

3. 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可由施工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补充、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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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建设领域工人工资分账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二次)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工程建设领域工资支付行为,预防和解决拖欠劳动者工资问题,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广东省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深圳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的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单位,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业主单位或代建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等。

本办法所称施工单位,是指依法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相关资质证书,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项目施工的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和劳务分包单位等。

本办法所称分账管理,是指施工单位将建设项目中的工人工资与工程款等其他款项实行分开银行账户管理,在当地商业银行设立“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专用于支付工人工资。

“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的开户、使用和管理应符合人民银行相关规定。

“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除发放工人工资外,不得用于其他用途,不得提取现金和开通网上银行等电子支付渠道。

第四条建设单位或出资单位按照“谁出资、谁负责”的原则,对建设项目工人工资支付承担拨付和监管责任:(一)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或协议中,须对施工总承包单位单位设立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拨付工资款项比例以及建立劳动用工管理台账等事项作出明确约定。

建设单位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由建设单位落实分账管理或建设单位可以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落实分账管理。

(二)建设单位或出资单位在支付建设项目款项时,应当根据工程建设监理等单位核定的工程量,按照约定或规定的比例拨付工人工资到施工总承包单位设立的“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原则上应不低于工程进度款的20%,且确保能足额支付工人工资)。

(三)建设单位应当对建筑施工企业支付工人工资情况进行监督,并及时协调解决工人工资发放中存在的问题。

第五条施工单位按照“谁承包、谁负责”的原则,对工人工资支付管理负总责。

(一)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项目分包给其他施工单位的,在双方签订的合同或协议中,须对其他施工单位设立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拨付工资款项方式以及建立劳动用工管理台账等事项作出明确约定。

施工总承包单位要按照约定或规定的比例拨付工人工资到其他施工单位设立的“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原则上应不低于工程进度款的20%,且确保能足额支付工人工资)。

(二)施工单位应依法与招用的劳务工签订简易劳动合同,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工资计算方式和工资支付日期并严格履行,坚持先签订劳动合同后进场施工。

实行计件工资制或者以完成一定任务计发工资的,工资支付周期可以按计件或者完成工作任务情况约定,但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的,应当按照约定每月支付工资。

(三)施工单位应在各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管理员,使用实名制管理信息系统实行实名制管理,建立用工管理台账,真实、准确记录劳务工名册、劳动合同、劳务合同、工程进度、工时、劳务承包款和工人工资支付情况等信息,并保存至工程竣工且工资全部结清后至少两年。

(四)施工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动工之前,在建设项目所在地商业银行设立“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

施工单位应当在用工之日起15个自然日内为每一位工人办理个人银行工资账户。

(五)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及时支付、按时结算”的原则,依据考勤记录,通过银行“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将工人工资直接支付到工人的个人银行账户,并向建设单位提供工人工资支付银行明细表。

其他施工单位应向施工总承包单位提供明细表。

(六)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内资金少于应发工人工资总额的,施工单位应当按时补足。

施工单位应跟进建设单位拨款情况,发现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拨付工人工资到“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的,应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反映。

(七)工程竣工并由建设单位及有关部门确认验收后,施工企业出具工人工资已全部结清的情况证明(须经建设单位盖章确认)、竣工备案表和工人工资支付明细表等资料,向项目所在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账户核销申请。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确认该项目不存在拖欠工资的举报投诉情况或有欠薪举报投诉但建筑施工企业已清偿拖欠工资的,在接到申请后15个自然日内出具证明,施工企业凭该证明等材料到开户银行办理账户核销业务,退回账户资金。

第六条监理单位应将“两制”工作情况纳入监理工作范畴,建立日常监理台账,发现问题应及时向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单位反映。

第七条开户银行应协助施工企业做好“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的开立、使用和销户;加强对专用账户资金监管,确保“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资金专款专用于支付工人工资;专用账户两个月以上未发生工资划转的,专用账户开户银行应及时向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反馈。

第八条按照“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分账管理实施监督管理。

(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建设项目施工许可申请时,应依法核实建设资金已落实等施工许可证申领条件,并督促建设单位在签订建设项目施工合同时,须约定施工单位设立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

(二)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要求已报建的在建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建立工人工资分账管理制度。

(三)建设、施工单位未按规定开展工人工资分账管理,致使拖欠工资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第九条施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深圳市工程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办法》给予企业及责任人员信用等级C级,有效期3个月。

(一)未按规定开展工人工资分账管理,经主管部门责令整改拒不整改的;(二)挪用、冒领或套取工人工资专用账户资金10万元以上的;(三)6个月内发生3次以上拖欠工人工资事件的;(四)拖欠工人工资3个月以上且数额超过100万元的;(五)拖欠工人工资后,拒不配合主管部门处理,导致事态扩大的。

第十条建设、施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一)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拨付或者结清工程款,致使施工单位拖欠工人工资的,按照《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建设单位先行垫付工人工资,先行垫付的工资数额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

(二)建设单位未按规定支付专用账户资金的,由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发出限期支付令督促其支付,并加大执法检查力度。

(三)施工单位未建立、保存用工管理台账,或者伪造相关台账的,按照《广东省劳动监察条例》第十四条、第五十条规定,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0000元罚款。

(四)施工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支付工人劳动报酬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其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责令按照应付金额100%的标准向工人加付赔偿金。

(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可以对连续拖欠工人工资2个月以上或者累计拖欠达3个月以上的施工单位实施重点监察;情节严重的,通报给行业主管部门,并向社会公布;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工会组织对建设单位或建筑业企业遵守本办法情况进行监督,发现违法行为的,有权要求改正,并及时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或相关部门通报。

工人依法投诉、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提起诉讼的,工会组织应当依法予以支持和帮助。

第十二条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劳务工人工资支付情况实行分类分级动态监管,定期将行政处罚结果通报征信管理部门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拖欠工资企业“黑名单”制度,并定期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并按规定对其市场准入、招投标资格和新开工项目施工许可等进行限制。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解释,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各部门可以依照本办法制定本部门的管理办法。

《深圳市建设领域工人工资分账管理办法》起草说明为保障我市工程建设领域的工资支付,预防和解决拖欠工人工资问题,维护工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广东省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局起草了《深圳市建设领域工人工资分账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

主要事项说明如下:一、制定《办法》的必要性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及省市相关政策,相继制定了一系列制度和措施,预防和治理建筑工人工资拖欠问题。

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建筑工程项目的密集开工,建筑工人工资支付的新矛盾、新问题也接踵而至,原有的制度已不能满足新形势的需要。

尤为突出的是:少数建设单位因经营亏损、资金链断裂,挪用工程资金无序扩张,造成无法履行工程款支付义务;部分施工企业盲目垫资、低价无序参与市场竞争,因经济纠纷有意拖欠建筑工人工资;项目实际承包人挪用工资性工程款或卷款潜逃,资金得不到保障,成为群体性讨薪事件的直接原因。

如2016年,市住房和建设局(不含区局)共调处欠薪纠纷246宗,涉及201个项目、5657工人,工资1.98亿元。

其中涉及40个政府投资项目,941人,工资4340.27万元。

在调处过程中,群体性事件和寻衅滋事事件时有发生,影响了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社会稳定及党和政府形象。

多年来,我市一直在探索建立解决拖欠工人工资的长效机制,市区两级住房和建设部门探索过保证金、劳务队长、保函制度等方式,对解决拖欠工人工资起到一定的作用。

但发现一些不完善的地方,这些措施更多是一种保障性措施,只能为发生拖欠工资提供事后保障,并不能起到事前的预防作用。

因此,有必要对原有的办法进行修改、完善。

根据我市建筑市场的实际情况,经过反复研究和科学的分析论证,我们认为要遏制目前“劳资纠纷”多发的态势,必须从事前的预防,事中的监控,事后的处置三个方面进行全面的监管。

(一)事前的预防措施。

为建立事前预防措施即要保证工资能足额发放到工人手上,我们制定了工人工资工资分账制度,配合建筑人工实名制管理,通过银行将工人工资直接转入工人个人账户。

通过实行工资分账管理制度,可以解决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一是能保证工人工资的正常发放;二是能使工人工资从工程款中分离出来,从而使“劳资纠纷”和“工程款纠纷”进行切割分离,减少打着讨要工资旗号,讨要工程款的现象发生。

(二)事中的监控。

实行分账管理制度后,通过查看银行发放工资的情况,劳动保障部门可以及时了解项目的工资发放情况,对不正常发放工资的项目提早介入,重点监控,及时处罚,及早预防拖欠工资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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