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A市房屋市政工程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实施细则
工程款与工资分账管理制度

工程款与工资分账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工程款与工资的分账管理工作,保障企业资金安全和员工权益,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涉及到工程款和工资款的相关部门和人员。
三、管理责任1. 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制定财务管理政策、规定和会计制度监督审核工程款和工资分账管理。
2. 项目负责人负责对工程款和工资款的使用进行监督和管理。
3. 每个部门的负责人负责本部门工程款和工资的收支管理工作。
四、工程款分账管理1. 工程款账目的建立与分账1) 工程款账户在开工前由财务部门建立,分账为主账和分账两部分,每个工程项目设立一个账户,主账由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分账由项目负责人和财务部门负责人共同管理。
2) 工程款的收入应实时登记到主账中,分账应及时结转到相应项目账户中。
3) 工程款的支出必须符合项目计划和合同约定,支出金额应经过审核和签字确认后方可执行。
4) 工程款的分账管理应建立备案档案,包括收支凭证、银行对账单等。
2. 工程款的使用限制1) 工程款不得挪作他用,严禁挪用于个人或其他项目。
2) 工程款支出需符合合同约定,并且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3) 工程款部分支出需要审批的需在指定流程下进行,未经审批擅自支出的,责任人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工资分账管理1. 工资账目的建立与分账1) 公司应为每个员工建立工资账户,将员工工资实时发放到个人账户,并建立工资分账制度。
2) 工资分账分为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奖金、津贴等部分,需确保每项工资均能清晰分账。
3) 工资的发放应经过财务部门和人力资源部门的审核确认,确保工资发放的准确性。
2. 工资的发放与审核1) 公司每月按照固定时间制定发放工资计划,并在指定时间内将员工工资发放到个人账户。
2) 工资的发放需进行审核,财务部门应核对工资数据的准确性和合法性,人力资源部门应核准员工的工时和工资核算。
3) 工资的分账管理需建立档案,包括工资单、银行转账凭证等。
3. 工资的变动与调整1) 员工工资的变动需经过公司相关部门的审批,包括晋升、降职、离职等情况。
农民工工资支付分账管理的制度

农民工工资支付分账管理的制度
****工程农民工薪资支付分账管理制度第一条为规范我企业及建设项目的薪资支付行为,预防和解决拖欠劳动者薪资问题,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广东省薪资支付条例》、《广东省劳动保障督查条例》和《建设领域农民工薪资支付管理暂行方法》等有关规定,联合 **** 工程的实质状况,拟订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合用于参加 **** 工程建设的全体工人薪资支付与工程款支
付分账管理。
第三条 **** 工程的工人薪资支付推行专户管理,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薪资。
施工单位 (包含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下同 )对本项目工程款中的工人薪资与其余款项推行分开银行账户管理,在商业银行建立工人薪资支付专用账户用于支
付薪资。
工人薪资支付专用账户的开立、使用和管理应依据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履行。
工人薪资支付专用账户内的资本除发下班人薪资外,不得用于其余用途,不得开通网上银行等电子支付渠道,不得提取现金。
第四条施工单位应在本项目动工前,在项目所在地商业银行建立工人薪资支
付专用账户,并在用工之日起 15 日内为每个工人办理薪资个人账户。
施工单位应该经过工人薪资支付专用账户,依法准时足额将工人薪资直接支付到工人的薪资个人账户,并按月将工人薪资支付明细表报施工总承包单位和建
设单位存案。
施工单位应该成立用工管理台账,真切、正确记录工人名册、劳动合同、劳
务合同、工程进度、工时、劳务承包款和工人薪资支付状况等信息,并保留两年
以上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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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及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

建设领域农民工薪资与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第一条为落实市人民政府《对于成立保障农民工薪资支付长效体制的实行建议》(呼政发 [2018]11 号),有效预防和治理我市行政地区内建设领域(房子建筑和市政基础设备工程)拖欠农民工薪资问题,规范我市建设领域农民工薪资与工程款分账管理工作,拟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农民工薪资与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也称农民工薪资专用账户管理制度),是指在我市房子建筑和市政基础设备工程建设过程中,推行人工费(薪资款)与其余工程款分账管理,施工总承包公司(包含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公司,下同)建立农民工薪资专用账户(以下简称“工资专户” ),建设单位依照合同商定将对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薪资款)拨付至薪资专用账户的活动。
第三条建设单位在招标文件中对工程价款中的人工费(薪资款)与其余工程款相分别、施工总承包公司建立薪资专用账户、拜托银行代发薪资、拨付人工费(薪资款)时间及比率(金额)、未如期拨付的违约责任等事项作为实质性内容予以明确,并在签署的施工合同中商定。
第四条建设单位依照合同商定向施工总承包公司拨付进度款时,农民工薪资与工程款的分账比率依照工程总造价的30%确立,按拨款进度划拨至薪资专户中。
预支农民工薪资(劳务费)水平不得低于本市最低薪资标准。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敦促施工总承包公司按月足额支付农民工薪资,肩负因未如期拨付人工费(薪资款)而致使的工期延迟、歇工损失等所有责任,不得将未达成审计作为缓期工程结算、拖欠工程款的原因。
第六条对未执行分账管理或许因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未将人工花费拨付到薪资专户的工程建设项目,发生拖欠农民工薪资问题,由建设单位或许施工总承包公司肩负农民工薪资清账责任。
第七条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总承包公司在当地域(施工地)就近同一家银行开设农民工薪资专用账户,账户名称一致为“法人名称+项目名称+农民工薪资专户”或“法人名称+薪资专户”。
与开户银行商定配合实行薪资专户代发薪资工作。
沈阳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沈阳市房屋市政工程建设领域防范拖欠农民工工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沈阳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沈阳市房屋市政工程建设领域防范拖欠农民工工资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沈阳市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19.03.25•【字号】沈建发〔2019〕46号•【施行日期】2019.03.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沈阳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沈阳市房屋市政工程建设领域防范拖欠农民工工资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开发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企业:为进一步做好我市房屋市政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管理工作,根据国家及省、市相关要求,制定《沈阳市房屋市政工程建设领域防范拖欠农民工工资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沈阳市城乡建设局2019年3月25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依法规范工程款结算和企业工资支付行为第三章配合人社部门完成相关工作第四章加强诚信管理第五章附则沈阳市房屋市政工程建设领域防范拖欠农民工工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房屋市政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建立和完善农民工工资支付长效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要求,结合我市房屋市政建设领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的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监理企业、在沈投资建设的建设单位、从事建筑活动的管理人员及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建筑工人。
第三条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我市房屋、市政工程建设领域防范拖欠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管和落实工作;各区、县(市)、开发区建设主管部门落实防范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属地管理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负责辖区内该项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管和落实工作。
工程款 工资分账管理制度

工程款工资分账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为规范工程款、工资的收支管理,保障企业的正常运转,保证员工权益,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章工程款管理第一条工程款是指企业在承揽工程项目后收到的合同约定的进度款、竣工款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第二条工程款管理的目标是保证工程款的安全、准确、及时到账,确保工程项目的正常开展。
第三条工程款管理的责任部门是企业财务部门,具体责任人是财务经理。
第四条工程款管理的具体流程如下:1. 接受客户委托,签订合同,并按合同约定收取工程款。
2. 将收取的工程款及时登记入账,并及时通知财务部门进行备案。
3. 经财务部门审核确认后,将工程款投入企业账户,确保账目清晰、准确。
4. 工程款的使用必须严格按照合同约定进行,不得擅自挪用或私自支取。
5. 若发现工程款有异常情况,应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并按要求进行核查处理。
第五条工程款管理应遵守以下原则:1. 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收取工程款,不得私自延期、减免或增收。
2. 工程款收取必须有相关凭证,确保账目清晰可查。
3. 工程款使用必须符合企业相关规定,不得违规支取、挪用或转账。
4. 工程款使用必须按照合同约定进行,不得擅自改变用途或流向。
5. 工程款管理必须及时登记、备案,确保账目真实、准确。
第六条工程款管理的监督机制如下:1. 上级主管部门对工程款管理实行定期抽查,确保工程款的安全、准确。
2. 财务部门对工程款的使用进行跟踪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3. 企业领导对工程款管理进行专项检查,督促各部门落实管理责任。
第七条工程款管理的违规处罚如下:1. 对于严重违规收取工程款或挪用工程款的,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2. 对于违规使用工程款或私自支取工程款的,将受到行政处罚或经济赔偿。
3. 工程款管理责任人对于违反管理规定的,将受到行政处罚或岗位调整。
第三章工资管理第一条工资是指企业按照员工劳动付出的产出计算出的报酬,包括固定工资、绩效工资、奖金等。
第二条工资管理的目标是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激励员工积极工作,促进企业持续稳定发展。
建设工程项目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制度(示范文本)

建设工程项目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制度(示范文本)为更好地落实我司工人工资的支付问题,预防拖欠工人工资问题的发生,维护工人的合法权益,我司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XX 市建设工程领域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落实以下管理制度:一、明确劳务管理责任人和管理员。
劳务管理责任人:劳务管理员:二、劳务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
1.认真贯彻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XX市建筑从业人员实名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2.实名制机具的安装与配置要根据项目施工现场的实际状况设置,原则上应能满足门禁和工人上下班出入现场考勤的要求。
3.严格执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相关规定,规定可以分包的,必须使用有资质的分包队伍,从源头上对劳务用工进行合法规范管理,不得使用不具备法定用工资格的队伍,也不得使用零散用工。
4.需要进行专业分包的项目,分包企业负责分包企业人员实名制的信息录入,并将分包人员花名册、身份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应由工人本人及劳务队长签字确认)、劳动合同文本、岗位技能证书复印件报项目部备案,并确保人、册、证、合同、证书相统一。
人员有变动时要及时变动花名册并通知总包项目部。
禁止使用无身份证、无劳动合同、无岗位证书的“三无”人员。
5.项目部大门口处应公示项目经理或劳务管理员的电话号码,并保持畅通,以便于工人在需要时与其沟通。
6.劳务人员进场前项目经理部相关人员要对其进行安全生产、遵纪守法、安全技术交底、劳动保护等内容的教育。
7.劳务人员入场后项目经理部根据现场情况还要持续不断地对其进行继续教育。
首先要把安全生产常识作为重要内容,进行经常性的教育,落实三级安全教育培训。
同时要做好法纪法规教育和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教育。
培训内容要按照工程进度和工人的实际需要确定,重点是安全知识、法律法规、文明礼仪、社会公德、卫生防疫、操作技能等内容。
培训方法要灵活多样,注重实效。
8.实名制机具使用过程中需专人负责监管,现场施工人员须经现场实名制识别系统识别后才能允许进入施工作业现场,临时的施工作业人员也需办理实名制信息录入后方可进入,未办理实名制信息录入和非项目施工人员禁止出入。
工程分账管理实施细则

一、分账管理对象1. 建设项目:包括房屋建筑、装修装饰、交通、水务、公用事业、园林、供水、供电、供气、通信等项目。
2. 建设单位:指建设项目的业主单位或代建项目建设管理单位。
3. 建筑业施工企业:指依法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相关资质证书,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项目施工的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
二、分账管理内容1. 将建设项目的工程款中的工人工资款与其他款项实行分开银行账户管理。
2. 在商业银行设立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用于支付工人工资。
3. 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内的资金除发放工人工资外,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4. 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不得开通网上银行等电子支付渠道,不得提取现金。
三、分账管理流程1. 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签订工程施工合同,明确分账管理的相关事项。
2. 施工单位在商业银行设立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并向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报送相关信息。
3. 建设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将工程款中的工人工资款拨付至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
4. 施工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将工人工资支付至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
5. 监理单位对工资支付过程进行监督,确保工资支付及时、足额。
四、分账管理监督1.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工程分账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2. 施工单位、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应按规定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报送相关资料。
3. 对违反分账管理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罚。
五、分账管理期限工程分账管理期限为工程建设周期,工程竣工后,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内剩余资金应按合同约定退还建设单位。
通过实施工程分账管理,可以有效保障工人工资的及时、足额发放,预防和解决拖欠和克扣工资问题,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制度

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制度一、目的和范围为了规范工人工资支付的分账管理,提高工资支付效率,保障工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全体工人。
二、基本原则1.公平公正原则:工人工资支付的分账管理应公平公正,不得歧视或偏向任何个体。
2.依法合规原则:工人工资支付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不得违法违规。
3.保密原则:工人工资支付的分账管理应保密,工人的个人信息和薪酬情况不得泄露。
4.灵活适用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根据工人的需求和公司的情况进行相应的调整和改进。
三、工资支付分账管理流程1.工资结算:(1)每月工资结算周期为自然月,具体结算日期由公司人力资源部门确定,并提前公告。
(2)工资结算由公司财务部门负责,负责计算、核对并支付工人的工资。
2.工资分账:(1)工资发放方式可选择现金、银行转账等方式,由工人自主选择。
(2)工人可指定将部分工资转账至特定的账户,如亲属账户、个人住房贷款账户等。
(3)工资按照实际出勤天数和工作绩效进行计算,计算公式为:工资=基本工资+绩效奖励-扣除项。
3.工资支付:(1)工资支付周期为每月月底或每季度月底,由公司财务部门按照事先制定的支付计划进行工资支付。
(2)公司财务部门应提前向工人发放工资支付通知,通知内容包括发放日期、发放方式等。
(3)工资支付应以单位为单位进行,每个单位的工资统一于当月月底或当季度月底发放。
(4)工资支付完成后,公司财务部门应及时更新工资账簿,并进行相关档案的归档。
四、工人权益保障1.工人有权查阅个人工资账户的记录,工资支付通知及相关档案。
2.工人有权向公司提出工资异议,公司应及时核实、调整并妥善处理。
3.工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向公司投诉或提起法律诉讼,公司应积极配合解决。
五、工人义务和责任1.工人应按照公司规定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内容履行职责,保证工资计算的准确性。
2.工人应保守工资支付相关信息的机密,不得私自泄露或利用相关信息牟取私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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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市房屋市政工程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房屋市政工程项目的工人工资支付行为,预防和解决拖欠工资问题,维护工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2016年修正)》、《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广东省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暂行办法》(粤人社规〔2015〕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我市房屋市政工程项目的工人工资支付与工程款支付分账管理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是指建筑施工企业将房屋市政工程项目的工程款中的工人工资与其他款项实行分开银行账户管理,在商业银行设立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由建设单位从工程款中预先拔付一定比例的资金存入该账户(使用财政性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程序执行)专项用于施工单位支付工人工资,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的开立、使用和管理应按照人民银行相关规定执行。
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的开立作为建设资金落实的具体要求。
本细则所称建设项目,是指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本细则所称建设单位,包括房屋市政工程项目的业主单位或代建项目建设管理单位。
本细则所称建筑施工企业,是指依法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相关资质证书,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项目施工的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
工程建设合同造价在200万元(不含200万元)以下的房屋市政工程可不设立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
融资项目可由建设单位委托相关单位缴存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的资金,缴存时应注明用于工程项目支付工人工资。
第四条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的资金是施工企业支付工人工资的专项资金,是建设资金的组成部分,缴存数额计入到位的建设资金。
该专项资金在工程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开户银行解除监管前,除法律法规规定
情形外,只能用于向该项目施工企业的工人工资个人账户划拨工资,不得用于其它用途或经济纠纷,不得开通网上银行等电子支付渠道,不得提取现金,确保专用账户的资金专门用于支付工人工资。
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和开户银行订立三方协议,委托银行向工人工资个人账户划拨工资,确保该账户资金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
当出现法律法规规定需对施工企业的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依法进行冻结或扣划的情况下,开户银行应及时告知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第五条AA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对全市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的实施进行监督。
建设项目施工所在地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牵头负责对该建设项目实施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进行监督审查。
建设项目施工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总工会负责对建设项目的工人工资支付进行监督。
第六条建设单位按照“谁出资、谁负责”的原则,对建设项目工人工资支付承担拨付和监管责任:
(一)建设单位与施工企业在签订项目建设施工合同时,必须对设立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以及拨付工程款中的工人工资到该专用账户的具体比例、拨付时间、建立劳动用工管理台账等事项作出明确约定。
(二)建设单位在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应将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建立的工人工资分账管理制度(工人工资分账管理制度需明确劳务管理责任人和管理员、劳务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工资发放形式和程序、按时支付工资的承诺等内容)、设立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及拨付等具体条款的项目建设施工合同、施工企业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的账号、银行收款凭证等相关材料一并提交核发施工许可证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对未提交上述证明材料的,视同建设资金未落实。
(三)建设单位可选择以下方式中的任意一种存入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资金:
1、一次性将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资金划入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其中:房屋建筑工程按工程总价款的20%比例划入,市政基础设施按工程总价款的12%比例划入;
2、房屋建筑工程在开工前按工程总价款4%存入专用账户(工程总价款超过1亿
的工程,开工前存入400万元,超出400万元的部分在每月进度款中补充缴存),其余款项每月按进度款16%缴存;市政基础设施在开工前按工程总价款4%存入专用账户(工程总价款超过1亿的工程,开工前存入400万元,超出400万元的部分在每月进度款中补充缴存),其余款项每月按进度款8%缴存;
施工企业按划入金额向建设单位提供建安发票,作为工程款收入。
(四)建设单位根据工程建设监理等单位核定的工程量支付工程款时,应当按照约定的比例按时足额将工程款中的工人工资拨入到施工企业设立的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
(五)建设单位应当对建筑业企业支付工人工资情况进行监督,并及时协调解决工人工资发放中存在的问题。
(六)建设项目有专业分包或劳务分包的,施工总承包单位与专业分包(或劳务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七条施工企业按照“谁承包、谁负责”的原则,对工人工资支付管理承担全面责任。
(一)施工企业应当在建设项目动工前,在建设项目所在地商业银行设立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
施工企业有多个工程建设项目的,可只设立一个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在专用账户下按项目设立子账户。
(二)施工企业应当在用工之日起15日内为每一位工人办理个人银行账户,也可使用工人提供的其本人的银行账户。
(三)施工企业应实施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在各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负责建设项目施工现场台账管理,真实、准确记录工人名册、劳务合同、劳动合同、工程进度、工时台账(考勤记录、工作量确认表)、劳务承包款和工人工资支付等信息,编制工人工资表。
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四)施工企业应当按照“及时支付,按时结算”的原则,按月足额委托银行支付工人工资。
施工企业每月定期将经现场公示且经工人本人签字的工资表,提交建设单位确认。
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的开户银行根据工资表和建设单位的签认文件,直接从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向工人工资个人账户如数划转工资,并按月将工人工资支付明细表报施工总承包单位和建设单位备案。
施工单位可按上款规定的程序随时向工作不足一个月的工人划转工资。
当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的资金余额不足以支付下一个月工资时,采用一次性划转的,由施工单位合理调度资金,以保证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有相应的资金用于支付工人工资。
(五)施工企业应跟进建设单位拨款情况,发现建设单位未按照约定拨付工人工资到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的,应及时向建设所在地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反映。
建设单位未按合同约定拨付工程款或未按规定划转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资金超过一个月的,施工单位可以采取停止施工等措施,控制经营风险,并报告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和施工企业损失,由建设单位承担全部责任。
第八条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的资金一个月以上未发生工资划转的,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开户银行应当及时报告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第九条建设项目工程竣工或交工验收,且工人工资已足额支付的,施工企业和建设单位凭竣工备案表和工人工资支付明细表等材料,向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实无拖欠工资证明后,向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取消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退回账户资金。
第十条全市实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建立实名制管理系统,从事建筑施工作业的工人实行统一登记,统一开设工人工资个人专用账户。
施工单位应将工人考勤记录统一录入实名制管理系统,考勤记录作为工资发放的重要依据。
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的资金用于发放工资时,只能划入已进行实名制登记并且在对应项目有考勤记录的工人的工资个人专用账户。
发生劳资纠纷时,对没有考勤记录且未能提供其他证明料材的工资诉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将不予支持。
对恶意讨薪的人员,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第十一条建筑业企业未实行工资支付专户管理制度的,未建立、保存用工管理台账、伪造相关台账的或者发生欠薪的,移交相应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企业和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依法作出处理。
拖欠工资引发严重影响公共秩序事件的,在办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过程中,发
现涉案人员有拒绝调查、逃匿或者转移、隐藏、销毁证据等行为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法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前介入调查,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有关行为涉嫌犯罪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
第十二条对建筑业企业连续拖欠工人工资2个月以上或者累计拖欠达3个月以上的,以及相关建设、施工单位在发生拖欠工人工资后不配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依法处理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后记入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和拖欠、克扣工资黑名单,其失信记录纳入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及行业诚信信息平台。
工程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在AA 市建筑业企业诚信管理信息系统予以公布,对应不良行为标准予以扣分,并按规定对其市场准入、招投标资格、评优评先和新开工项目施工许可等进行限制。
第十三条对建设单位未按约定拨付工程款中的工人工资到建筑业企业设立的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的,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督促其缴存;逾期未缴存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将该项目列为重点监控对象,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并记入诚信记录和在新闻媒体进行曝光。
第十四条各级总工会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遵守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发现违法行为的,有权要求改正,并及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报。
第十五条本细则自2016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