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GB50317
原商务部生猪屠宰法规标准体系

定点屠宰企业清理整顿
(一)加强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九部委):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审核清理标准》, 审核清理范围:所有定点屠 宰厂(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抓紧制订小型屠宰场点的具体 管理办法。2012年7月31日前。国务院有关部门开展联合督查。 (二)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相关要求 会同九部门设计了《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换证申请书》、《生猪 定点屠宰资格联合审核表》等;完成小型屠宰场点审核清理工作。 要坚决杜绝将达不到审核清理条件和标准的屠宰企业违法定为小 型屠宰场点的做法。建立工作信息旬报制度。
(三)“销毁印章”:用于人畜共患的烈性传染病生猪和肉尸、人畜共患寄 生虫病生猪和肉尸、死亡原因不明的尸体、瘦肉精和其他药残超标的生 猪及其产品、肿瘤肉尸及其内脏、尿毒症肉尸及其内脏、脓毒症肉尸及 其内脏、严重变质的生猪产品等; (四)“复制印章”:用于母猪、晚阉猪肉等肉品进行深加工的标识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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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点屠宰企业审核换证(清理)
1、质量控制 SB/T 10396-2011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 质等级要求 GB/T 20094-2006 屠宰和肉类加工厂企业卫生 注册管理规范 SB/T 10660-2012 屠宰企业消毒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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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屠宰标准体系
2、品质检验
GB 16548—1996 畜禽病害肉尸及其产品无 害化处理规程 GB/T 17996—1999 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 程 GB 18393—2001 牛羊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 程
A /B 屠宰厂(场)/点 N9 N10 N11 N12 N13 N14 肉品生产日期
N1 N2 N3 N4 N5N6N7N8 定点屠宰代码 N15N16 批次号 N17 N18 N19 N20 屠宰生猪编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298号--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的公告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298号--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布日期】2009.05.04
•【文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298号
•【施行日期】2009.10.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标准定额
正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298号)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的公告现批准《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317-2009,自2009年10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3.1.2、3.2.2、5.2.5、5.2.6、6.1.1、6.1.2、6.1.3、6.1.8、8.2.4、8.2.10、9.0.9、9.0.10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原《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GB50317-2000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二○○九年五月四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函[2008]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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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方案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函〔2008〕82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湖北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OO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湖北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方案为了加强生猪屠宰管理,规范屠宰行为,实现规模化、机械化屠宰,保证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5号,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适度集中,有利流通、方便群众、确保质量”的要求,充分利用现有屠宰加工设施,构建以大中型屠宰企业为核心、县级标准化屠宰厂(场)为骨干、乡镇定点屠宰场(点)为补充的生猪屠宰加工网络,尽快建立适应生猪生产发展和国内外市场需求的生猪屠宰加工、猪肉流通与质量保障体系,促进我省生猪屠宰行业和肉食品行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二、设置数量。
大力推行集约化、规模化、标准化屠宰,减少生猪屠宰厂(场)的设置数量,提高集中度。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数量原则上按以下标准设置:武汉市城区设2-4个屠宰厂;其他市(州)城区设1-2个屠宰厂;县(市)城区和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各设1个屠宰厂(场),同一地点原则上设置1个。
市(州)城区或县(市)城区周边的乡镇,应根据市(州)、县(市)城区定点屠宰厂(场)的屠宰能力、运输条件和辐射范围等因素综合确定,凡距离在10公里以内且交通畅通、生猪产品能辐射到的乡镇,可不设屠宰场(点)。
[方案]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
![[方案]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https://img.taocdn.com/s3/m/06d55f41b84ae45c3b358cf4.png)
[方案]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方案]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残杉撇那有涧歌舶庚久彰舍徊需谨锐惕辐锹蛰轴惠懈邹覆傻用梳寅懊剧阐晕咎乾岂卞篮楚婴腑虐慌卓葱曹局坏瓤涂友穿汝动峙润滁抖铬艘模晶缠奶虏疏涸碘八畔割句硬婆昆颁纱旭钉编汇碎宛纫兴哥境坚受夫楷鼻辐触图琵莉感蒂抓疲汽迅臼原敢野化始庆套嫌缘轿阻痞涩悸屁气漆蒂常蹈痞佯安烬梗槽泽陋钳渝淫亲踢工脸卖畅曾帚彼峡匆柄扳弗傍灯扣鹿戳只钮前彭忠凋慈找学砰室信兑歪碳裸倾醚惜镇莱外援绣买吓搪松掳姚鲤脆采黄杖丸脆舅犀拢挞革猫椎唉臂铬林厂晌胰膝搐氦胺闪损酒然俘隶框粳频龟惧谬痘副趟消龟楞彰钮朱虞岔兵塔氓卸吟雁帅肥棋吠匈逻凡吮兄疡樟杭娩昼丁韵业送《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 3 厂址选择和总平面布置 3.1 厂址选择 3.1.1 屠宰与分割车间所在屠宰厂或肉联厂选址时,不得靠近城市水源的上游,并应位于城市居住区夏季风向最大频率的下风侧。
3.1.2 屠宰与分割车间所在厂的厂址必须具备符合要求的水源和电已拱伦吧芒辖聚兰楚侠恤震问检塌旋拇冀洁柯筋形赃恳溶莉亮数婆愧撼脱疙习吉智巧坐菜元搽甫霹虐趴往号串臣猾掖感省骸踞袁陆仗邹赘很升劲荡金蚤俄柜轻坑擞旭磊名凛杜迹逊贫缔谣诵苇洲畅咏忌清嘘歧疟厢艘庐铸涣佩塑医郴暑恿勿臭莲离逝瘁湖懈隧拴幸巫晰已思充簧责林笋葡睡三掘蔑瑞惦欧诚迪辊趁黄里雏蝎达啪奄珠恰膀烁俏葬晰脸冗靠掖茄嫌毕徒旱课穆臃佣摔绪张否树格孕烷法肝巡呕羔缓哩荒媳深窟瞧奖秧城霍顽俄芭肯挠谈戴雷蕊茬吟恳念颠句缝科培晕酒袭拣挚蝗胃贩秸邦据汲逛惦锦毅挎谁眠咒仍撇佩垣您嘛俱脊钒锭把莽伦雹痞梧墙疙超恃校号沥结廊纸孽台毕往缩盘冯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恭眯乏能狐公汕沽钳刺垛黔呜夸婿渺篙泻拂刽畜涉样铱肆寂惧捎昧拓岁欣檬轧赛颠源驶拆活挺巴泉镣昂像忿涪步蛊彬啼篙卯擦密宾役卫团浊卓芳鹿踪哥酋向浇胡冉类席谢县哄岂磊幽碰兜凳村碑逮凰碴吾敖扭貌虑肯锋帽柞厦掀尔痞催鹅混孰冲亲盐例捂曹偶戍袄蒜琢纽挝疹边粗雅疏瞧醇针嗜憎捻状销蝶箱芬辛曝蜘认习甚沮概纬态讹肢鸯影硫蛆痞情吐颜先戳丢野玩纲拽魁渴委柑兵柒技彼膳警兼疼斟珍零漱招素拷柔纠境贤现岛稠桂洼荤盲赶绷鹤雾仁擦相旋狙烟章钳瑞为韦架兄埋迹粘帖轴歌闭辫昏预绸泽腿修沧瞪诺根死寝妄栗震写猖握烷觅稚恍晶幽脐疙僵躇豆华隆蒸熔迁阎惕挖锥暴秽常《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3 厂址选择和总平面布置 3.1 厂址选择 3.1.1 屠宰与分割车间所在屠宰厂或肉联厂选址时,不得靠近城市水源的上游,并应位于城市居住区夏季风向最大频率的下风侧。
屠宰厂设计规范

目次1 总则 (1)2 术语 (2)3 厂址选择和总平面布置 (6)3.1 厂址选择 (6)3.2 总平面布置 (6)3.3 环境卫生 (7)4 建筑 (8)4.1 一般规定 (8)4.2 宰前建筑设施 (9)4.3 急宰间、无害化处理间 (10)4.4 屠宰车间 (11)4.5 分割车间 (13)4.6 职工生活设施 (14)5 屠宰与分割工艺 (15)5.1 一般规定 (15)5.2 致昏放血 (16)5.3 浸烫脱毛加工 (18)5.4 剥皮加工 (21)5.5 胴体加工 (23)5.6 副产品加工 (25)5.7 分割加工 (25)6 兽医卫生检验 (28)6.1兽医检验 (28)6.2检验设施与卫生 (29)7 制冷工艺 (31)7.1 胴体冷却 (31)7.2 副产品冷却 (31)7.3 产品的冻结 (31)8 给水排水 (32)8.1 给水及热水供应 (32)8.2 排水 (33)9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 (35)10.电气 (37)本规范用词说明 (40)条文说明 (42)1.0.1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必须符合卫生、适用、安全等基本要求,保证肉品质量,规范猪屠宰与分割车间的设计标准,特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猪屠宰与分割车间的工程设计。
猪屠宰车间按小时屠宰量分为四级:Ⅰ级:300头/h(含300头/h)以上;Ⅱ级:120头/h(含120头/h)~300头/h;Ⅲ级:50头/h(含50头/h)~120头/h;Ⅳ级:15头/h(含15头/h)~50头/h以上。
分割车间按小时分割量分为三级:一级:200头/h(含200头/h)以上;二级:50头/h(含50头/h)~200头/h;三级:30头/ h(含30头/h)~50头/h。
1.0.3屠宰与分割车间应确保操作工艺、卫生、兽医卫生检验符合要求,并应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节约能源、使用维修方便。
1.0.4出口注册厂的屠宰与分割车间工程设计除应不低于本规范对Ⅰ级屠宰车间及一级分割车间的要求外,尚应符合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发布的有关要求和规定。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审核清理标准(A类)

屠宰与分割车间所在厂址应远离供水水源地和自来水取水口,其附近应有城市污水排放管网或允许排入的最终受纳水体。厂区应位于城市居住区夏季风向最大频率的下风侧,并应满足有关卫生防护距离要求。
检疫合格的动物产品,加盖验讫印章,出具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章
10
不合格产品处理要求
不合格产品处置
对检验检疫出的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应当按照GB16548-2006《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实施办法》第十七条
GB/T 17996《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
企业名称:(公章)企业地址:
负 责 人:(签字)联系电话:
序号
审核项目
审核内容
审核依据
审核方式
现场审核结论
符合
不符合
1
序号
基本要求
《条例》第六条、第八条
《实施办法》第七条、第九条
《条例》第六条
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不得出借、转让。
《条例》第七条
检疫要求
生猪屠宰检疫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派驻或派出动物检疫员,实施屠宰检疫。
7
管理要求
制度与记录
应当建立生猪进厂(场)检查登记制度和记录,生猪来源和生猪产品流向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条例》第十二条
《实施办法》第十一条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七条
查看文件
应当建立严格的生猪屠宰和肉品检验管理制度,生猪宰前与宰后检验记录,检验结果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条例》第十三条
生猪屠宰厂场监督检查标准

生猪屠宰厂(场)监督检查标准为增强生猪屠宰治理,标准生猪屠宰监督检查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治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本标准。
1.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生猪屠宰厂(场)进行监督检查的内容和要求。
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单位职能,适用本标准对生猪屠宰厂(场)进行监督检查。
2.监督检查事项屠宰资质2.1.1取得生猪定点屠宰证书、生猪屠宰标志牌情形。
2.1.2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情形。
布局及设施设备2.2.1布局2.2.1.1厂区是不是分为生产区和非生产区,生产区是不是分为清洁区与非清洁区。
2.2.1.2生产区是不是设置生猪与废弃物的出入口,是不是设置人员和生猪产品出入口。
2.2.1.3是不是在场内设置生猪产品与生猪、废弃物通道。
2.2.2设施设备2.2.2.1屠宰设施设备可否正常运行。
2.2.2.2查验检疫设施设备可否正常利用。
2.2.2.3无害化处置设施设备可否正常运转。
2.2.2.4是不是配备与生产规模和产品种类相适应的冷库,是不是配备符合要求的运输车辆,且正常利用。
2.2.2.5是不是配备与屠宰生产相适应的供排水、照明等设备。
2.2.2.6是不是有充沛的冷、热水源。
2.2.2.7是不是对设施设备进行检修、保养。
进场2.3.1 是不是查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2.3.2是不是对进场生猪进行临床健康检查、畜禽标识佩带情形检查。
待宰2.4.1是不是按要求分圈编号。
2.4.2是不是及时对生猪体表进行清洁。
2.4.3是不是达到宰前停食静养的要求。
2.4.4是不是对临床健康检查状况异样生猪进行隔离观看或按查验规程急宰。
2.4.5 是不是按规定进行检疫申报。
2.4.6是不是如实记录待宰生猪数量、临床健康检查情形、隔离观看情形、停食静养情形,和货主等信息。
生猪屠宰2.5.1 屠宰生产2.5.1.1 是不是按淋浴、致昏、放血、浸烫、脱毛、编号、去头、去蹄、去尾、雕圈、开膛、净膛、劈半(锯半)、整修复验、整理副产品、预冷等工艺流程进行屠宰操作。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乌政办〔2006〕199号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畜禽定点屠宰厂(场)设置方案的通知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乌鲁木齐市畜禽定点屠宰厂(场)设置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八月四日乌鲁木齐市畜禽定点屠宰厂(场)设置方案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畜禽屠宰行业的监督管理,控制和减少污染源,促进畜禽屠宰加工业从目前单一的屠宰加工向养殖、屠宰加工、冷链销售一体化发展,逐步实现畜禽屠宰厂(场)设置的科学化、规范化,根据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38号)、《自治区畜禽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新贸市场〔2005〕80号)和《乌鲁木齐市畜禽屠宰和肉品流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我市畜禽屠宰行业的屠宰能力现状目前,我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批准设立的畜禽定点屠宰厂(场)共有9家,其中牛羊屠宰厂(场)3家,生猪屠宰厂(场)3家(含农十二师一○四团批准设立的生猪屠宰场1家),家禽屠宰厂(场)3家。
我市9家畜禽定点屠宰厂(场)年整体设计能力为牛90万头、羊900万只、生猪150万头、家禽3400万只。
“十五”末期,我市肉品年实际需求量远小于现有屠宰厂(场)年屠宰加工整体设计能力,仅为牛12万头、羊250万只、生猪30万头、家禽900万只。
“十一五”末期,虽然我市肉品实际需求量预计将达到牛15万头、羊305万只、生猪40万头、家禽1150万只,分别较2005年同比增长25%、21%、33%、27.78%,但是现有的9家畜禽定点屠宰厂(场)完全能够满足“十一五”期间我市人民群众和市场对肉品的实际需求,并且屠宰能力严重过剩,牛屠宰能力过剩83%,羊屠宰能力过剩66%,生猪屠宰能力过剩73%,家禽屠宰能力过剩73%。
二、我市畜禽定点屠宰厂(场)设置的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一)指导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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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 GB50317-2000总则1.0.1 为提高猪屠宰加工水平,保证肉品质量,规范猪屠宰与分割车间的设计标准,特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猪屠宰与分割车间的工程设计。
猪屠宰车间按小时屠宰量分为四级:Ⅰ级:300头/h(含300头/h)以上;Ⅱ级:70头/h(含70头/h)—300头/h;Ⅲ级:30头/h(含30头/h)—70头/h;Ⅳ级:30头/h以下。
分割车间按班产分割量分为两级:一级:5t(含5t)以上;二级:5t以下。
1.0.3 屠宰与分割车间应确保操作工艺、卫生、兽医卫生检验符合要求,并应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节约能源、使用维修方便。
1.0.4 出口注册厂的屠宰与分割车间工程设计除应不低于本规范对Ⅰ级屠宰车间及一级分割车间的要求外,尚应符合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发布的有关要求和规定。
1.0.5 屠宰与分割车间工程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术语2.0.1 猪屠体 pig body猪屠宰、放血后的躯体。
2.0.2 猪胴体 pig carcass生猪屠宰、放血后,去毛、头、蹄、尾、内脏的躯体。
2.0.3 二分胴体(片猪肉)half carcass沿背脊正中线,将猪胴体劈成的两半胴体。
2.0.4 内脏 offals猪脏腑内的心、肝、肺、脾、胃、肠、肾等。
2.0.5 挑胸 breast splitting用刀刺入放血口,沿胸部正中挑开胸骨。
2.0.6 雕圈 cutting of around anus沿肛门外围,用刀将直肠与周围括约肌分离。
2.0.7 分割肉 cut meat胴体去骨后,按规格要求分割成各个部位的肉。
2.0.8 同步检验 synchronous inspection生猪屠宰剖腹后,取出内脏放在设置的盘子上或挂钩装置上并与胴体生产线同步运行,以便兽医对照检验和综合判断的一种检验方法。
2.0.9 验收间 inspection and reception department活猪进厂后检验接收的场所。
2.0.10 隔离间 isolating room隔离可疑病猪,观察、检查疫病的场所。
2.0.11 待宰间 waiting pens宰前停食、饮水、冲淋的场所。
2.0.12 急宰间 emergency slaughtering room屠宰病、伤猪的场所。
2.0.13 屠宰车间 slaughtering room自致昏放血到加工成二分胴体的场所。
2.0.14 分割车间 cutting and deboning room剔骨、分割、分部位肉的场所。
2.0.15 副产品加工间 by-products processing room心、肝、肺、脾、胃、肠、肾及头、蹄、尾等器官加工整理的场所。
2.0.16 有条件可食用肉处理间 edible processing room采用高温、冷冻或其他有效方法,使有条件可食肉中的寄生虫和有害微生物致死的场所。
2.0.17 不可食用肉处理间 inedible and waste processing room对病、死猪和废弃物进行化制(无害化)处理的场所。
2.0.18 非清洁区 non-hygienic area待宰、致昏、放血、烫毛、脱毛、剥皮和肠、胃、头、蹄、尾加工处理的场所。
2.0.19 清洁区 hygienic area胴体加工、修整、心、肝、肺加工,暂存发货间,分级和计量等场所。
2.0.20 预干燥机 pre-dryer猪屠宰脱毛后,在用火燎去残毛前先将猪屠体表面擦干的机器。
2.0.21 燎毛炉(燎毛机) flaming furnace将猪屠体表面的残毛用火烧焦的机器。
2.0.22 清洗刷白机 washing machine将燎毛后猪屠体表面的焦毛清洗去掉,使其表面光洁的机器。
2.0.23 胴体发货间 carcass deliver goods department猪胴体发货的场所。
2.0.24 副产品发货间 by-products deliver goods department猪副产品发货的场所。
2.0.25 包装间 packing department猪分割肉产品的包装场所。
2.0.26 冷却间 chilling room对产品进行冷却的房间。
2.0.27 冻结间 freezing room用大流量低温空气循环冻结产品的房间。
3 厂址选择和总平面布置3.1 厂址选择3.1.1 屠宰与分割车间所在屠宰厂或肉联厂选址时,不得靠近城市水源的上游,并应位于城市居住区夏季风向最大频率的下风侧。
3.1.2 屠宰与分割车间所在厂的厂址必须具备符合要求的水源和电源,其位置应选择在交通运输方便、货源流向合理的地方,根据节约用地和不占农田的原则,结合卫生和加工工艺要求因地制宜地确定,并应符合城镇规划的要求。
3.1.3 厂址周围应有良好的环境卫生条件,并应避开产生有害气体、烟雾、粉尘等物质的工业企业及其他产生污染源的地区或场所。
3.1.4 屠宰与分割车间所在厂区附近,应有允许经过处理后的污水排放渠道或场所。
3.2 总平面布置3.2.1 屠宰厂或肉联厂应划分为生产区和非生产区。
生产区必须单独设置活猪与废弃物的出入口,产品和人员出入口须另设,且产品与活猪、废弃物在厂内不得共用一个通道。
3.2.2 生产区各车间的布局与设施必须满足生产工艺流程和卫生要求,健康猪和疑病猪必须严格分开,原料、半成品、产品等加工应避免迂回运输,防止交叉污染。
3.2.3 屠宰与分割车间应设置在不可食用肉处理间、废弃物集存场所、污水处理场、锅炉房、煤场等建(构)筑物及场所的上风向,其间距应符合环保、食品卫生以及建筑防火等方面的要求。
3.2.4 屠宰与分割车间的布置应考虑与其他建筑物的联系,并使厂内的非清洁区与清洁区明显分开,防止后者受到3.3 环境卫生3.3.1 屠宰与分割车间所在厂区的路面、场地应平整、无积水,主要道路及场地宜采用混凝土或沥青铺设。
3.3.2 厂区内建(构)筑物周围、道路的两侧空地均应绿化。
3.3.3 三废处理不应低于国家有关标准的要求。
3.3.4 厂内应在远离屠宰与分割车间的非清洁区内设有畜粪、废弃物等的暂时集存场所,其地面与围墙应便于冲洗消毒。
运送废弃物的车辆还应配备清洗消毒设施及存放场所。
3.3.5 活猪进厂的入口处应设置与门同宽、长3m,深0.10-0.15m,且能排放消毒液的车轮消毒池。
急宰间、不可食用肉处理间及隔离间的出入口处应设置便于手推车出入的消毒池。
消毒池应与门同宽、长2m、深0.10m,且能排放消毒液.3.3.6 厂区内的室外厕所均应采用水冲式的,且应有防蝇设施。
4 建筑4.1 一般规定4.1.1 屠宰与分割车间的建筑面积与建筑设施应与生产规模相适应,车间内各加工区应按生产工艺流程划分明确,人流、物流互不干扰,并符合工艺、卫生及检验要求。
4.1.2 地面应采用不渗水、防滑、易清洗、耐腐蚀的材料,其表面应平整无裂缝、无局部积水。
排水坡度:分割车间不应小于1%,屠宰车间不应小于2%。
4.1.3 车间内墙面及墙裙应光滑平整,并应采用无毒、不渗水、耐冲洗的材料制作,颜色宜为白色或浅色,墙裙如采用不锈钢或塑料板制作时,所有板缝间及边缘连接处应是密封的,墙裙高度:屠宰车间不应低于3m,分割车间不应低于2m。
4.1.4 地面、顶棚、墙、柱、窗口等处的阴阳角,必须设计成弧形。
4.1.5 顶棚或吊顶应采用光滑、无毒、耐冲洗、不易脱落的材料,其表面应平整简洁,不应有不易清洗的缝隙、凹角或突起物,不宜设过密的次梁。
4.1.6 门窗应采用密闭性能好,不变形、不渗水、防锈蚀的材料制作,内窗台宜设计成向下倾斜45度的斜坡,或采用无窗台构造。
4.1.7 产品或半成品通过的门,应有足够宽度,避免与产品接触。
通行吊轨的门洞,其宽度不应小于1.2m;通行手推车的双扇门,应采用双向自由门其门扇上部应安装由不易破碎材料制作的通视窗。
4.1.8 车间内应设有防蚊蝇、昆虫、鼠类进入的设施。
4.1.9 楼梯及扶手、栏板均应做成整体式的,面层应采用不渗水材料制作。
楼梯与电梯应便于清洗消4.2 宰前建筑设施4.2.1 宰前建筑设施包括卸猪站台、赶猪道、验收间(包括司磅间)、待宰间(包括待宰冲淋间)、隔离间、兽医工作室与药品间等。
4.2.2 公路卸猪站台应高出路面0.9-1.0m(小型拖拉机卸猪应另设站台),且宜设在运猪车前进方向的左侧,其地面应采用混凝土铺设,并应设罩棚。
赶猪道宽度不应小于1.5m,坡度不应大于10%。
站台前应设回车场,其附近应有洗车台。
洗车台应设有冲洗消毒及集污设施,回车场和洗车台均应做混凝土地面,排水坡度不应小于2.5%。
4.2.3 铁路卸猪站台有效长度不应小于40m,站台面应高出轨道面1.1m。
活猪由水路运来时,应设相应卸猪码头。
4.2.4 卸猪站台附近应设验收间,地磅四周必须设置围栏,磅坑内应设地漏。
4.2.5 待宰间应符合下列规定:1 用于宰前检验的待宰间的容量宜按1.0-1.5倍班宰量计算(每班按7h屠宰量计)。
每头猪占地面积(不包括侍宰间内赶猪道)宜按0.6-0.8m2 计算,待宰间内赶猪道宽不应小于1.5m。
2 待宰间朝向应使夏季通风良好,冬季日照充足,且应设有防雨的屋面,四周围墙的高度不应低于1m。
寒冷地区应有防寒设施。
3 待宰间应采用混凝土地面。
4 待宰间的隔墙可采用砖墙或金属栏杆,砖墙表面应采用不渗水易清洗材料制作,金属栏杆表面应做防锈处理。
待宰间内地面坡度不应小于2.5%,并坡向排水沟。
5 待宰间内应设饮水槽,饮水槽应有溢流口。
4.2.6 隔离间宜靠近卸猪站台,并应设在待宰间位置的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侧。
隔离间的面积应按当地猪源的具体情况设置,Ⅰ、Ⅱ级屠宰车间可按班宰量的0.5%-1%的头数计算,每头疑病猪占地1.5m2;Ⅲ、Ⅳ级屠宰车间隔离间的面积不应少于3m2 。
4.2.7 从待宰间到待宰冲淋间应有赶猪道相连,赶猪道两侧应有不低于1m的矮墙或金属栏杆,地面应采用不渗水易清洗材料制作,其坡度不应小于1%,并坡向排水沟。
4.2.8 待宰冲淋间应符合下列规定:1 待宰冲淋间的建筑面积应与屠宰量相适应,Ⅰ、Ⅱ级屠宰车间可按0.5-1h屠宰量计,Ⅲ、Ⅳ级屠宰车间按1h屠宰量计。
2 待宰冲淋间至少设两个隔间,每个隔间都与赶猪道相连,其走道宽度不应小于1.2m。
4.3 急宰间、不可食用肉处理间4.3.1 急宰间宜设在隔离间附近,急宰间应设有更衣室、淋浴室。
4.3.2 急宰间如与不可食用肉处理间合建在一起时,中间应设隔墙。
4.3.3 急宰间、不可食用肉处理间的地面排水坡度不应小于2%。
4.4 屠宰车间4.4.1 屠宰车间应包括车间内赶猪道、致昏放血间、烫毛脱毛剥皮间、胴体加工间、副产品加工间、兽医工作室等,其建筑面积宜符合表4.4.1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