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众筹相关法律问题与建议

合集下载

众筹的风险及法律保护

众筹的风险及法律保护

众筹的风险及法律保护众筹作为一种新型的资金筹集方式,近年来备受关注。

它通过互联网平台的集体筹资,让个人或机构筹集资金以支持特定项目的实施。

众筹在为创业企业和个人提供了新的融资渠道的同时,也存在一定的风险。

本文将探讨众筹的风险,并介绍相关的法律保护措施。

一、众筹的风险1. 项目失败风险:众筹项目并非都能成功,存在项目推进困难、技术问题、市场变化等因素导致的项目失败风险。

一旦项目失败,参与众筹的个人或机构将面临损失。

2. 信息不对称风险:由于互联网本身的透明度较低,参与众筹的个人或机构往往难以获取项目方真实的信息。

信息不对称可能导致投资者无法准确评估风险,从而做出错误的决策。

3. 平台风险:众筹平台的运营和管理水平也存在一定风险。

平台的安全性、审核机制、交易流程等方面的问题可能导致资金安全、项目真实性等方面的风险。

二、法律保护措施1. 明确合同关系:众筹项目的参与方应在筹资过程中签订合同,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

合同应包括项目详细信息、资金用途、风险提示、利益分配等内容,以确保各方的权益得到保护。

2. 强化平台责任:相关的政府监管部门应加强对众筹平台的监管,要求平台设立专门的部门负责项目审核和信息披露,并建立健全的风险防范机制。

对平台存在的违法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3. 完善投资者保护机制:建立健全的投资者保护制度,加强投资者教育和风险提示。

鼓励投资者通过第三方评估机构或专业律师对项目的可行性和风险进行评估,提高投资者的风险意识。

4.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众筹项目往往涉及到创新技术或新产品的研发,为了保护知识产权,众筹平台和项目方应加强相关知识产权的申请和保护工作,防止知识产权被侵犯。

三、结语众筹作为一种新兴的融资方式,为创业者和个人提供了融资的机会,但其并非没有风险。

投资者应理性看待众筹项目,选择有潜力、可行性较高的项目进行投资。

同时,政府和相关机构也应加强对众筹行业的监管,完善法律保护措施,为参与众筹的各方提供更好的保护。

关于化解我市房地产行业纠纷的对策和建议

关于化解我市房地产行业纠纷的对策和建议

关于化解我市房地产行业纠纷的对策和建议化解我市房地产行业纠纷的对策和建议近年来,随着我市房地产行业的蓬勃发展,房地产纠纷日益增多,给社会秩序和经济发展带来了一定的压力和困扰。

为了促进我市房地产行业的健康发展,下面将提出一些对策和建议。

一、加强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首先,应当加强对房地产行业的法律法规制定和完善工作。

目前,我市对房地产行业的相关法律法规尚不完善,造成了一些纠纷无法得到有效解决。

因此,应当加大立法力度,出台更加细化和有针对性的法规,以完善房地产市场的各个环节,为纠纷的化解提供具体和明确的依据。

同时,还应当加大对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提高广大市民对房地产行业相关法律法规的了解和认识。

只有在了解法律法规的基础上,才能够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避免纠纷的发生。

二、加强纠纷调解机构的建设和完善其次,应当加强纠纷调解机构的建设和完善,为房地产纠纷的解决提供良好的平台。

目前,我市的纠纷调解机构仍然存在数量不足和服务能力较弱的问题,导致很多纠纷无法得到及时解决。

因此,应当加大对纠纷调解机构的投入,增加相关人员和专业人才的配备,提高解决纠纷的能力和效率。

同时,还应当推广和倡导诉前调解,鼓励双方通过协商和调解解决问题,以减少纠纷的发生和扩大。

三、加强对房地产从业人员的培训和教育除此之外,还应当加强对房地产从业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法律意识和职业道德水平。

目前,一些房地产从业人员缺乏相关法律知识和职业道德素养,从而在工作中存在不合规行为,导致纠纷的发生。

因此,应当加强对房地产从业人员的培训和教育,使其深入了解和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增强自己的职业素养和综合能力。

同时,还应当建立健全从业人员的考核制度,对不合规行为进行惩处和追责,以维护房地产市场的正常秩序。

四、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监管的力度最后,应当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监管力度,严厉打击违规违法行为,维护市场的公平和秩序。

目前,一些房地产开发商和中介机构存在违规销售、虚假宣传等问题,给消费者带来了很大的困扰。

房产众筹方案

房产众筹方案

房产众筹方案众筹近年来成为一种受欢迎的投资方式,不仅可以让个人实现投资多元化,还能够通过集资的方式推动或支持各种项目的发展。

房产众筹作为其中一种形式,吸引了越来越多的投资者。

在本文中,将探讨房产众筹方案的基本原理、优势以及风险,并介绍一些成功案例。

一、房产众筹的基本原理房产众筹是通过通过互联网平台,将投资者的资金进行集合,用于共同投资在不同地区的房产项目。

投资者可以根据自己的风险偏好和预算选择合适的项目,并按比例享有相应的收益。

二、房产众筹的优势1. 降低门槛:传统的房地产投资需要大量资金,而房产众筹可以使更多的人参与其中,从而降低了投资门槛。

2. 分散风险:投资者可以通过在多个项目中分散投资,降低了单一项目带来的风险。

3. 透明度高:房产众筹平台通常会提供详细的项目信息和资金使用情况,使投资者可以更清楚地了解项目的情况。

4. 提供流动性:投资者可以在一定的时间段内进行买卖房产众筹项目的份额,提高了投资的流动性。

三、房产众筹的风险1. 市场风险:房地产市场存在周期性波动,价格和租金可能会受到不可预测的影响,从而对投资者的回报产生影响。

2. 管理风险:房产众筹项目的管理和运营需要专业团队进行,如果管理不善,可能会导致投资项目的亏损。

3. 法律风险:各地区对房产投资都有各自的法律法规,投资者需要了解并遵守相关规定,否则可能会面临法律风险。

四、房产众筹的成功案例1. 案例一:某众筹平台成功推出一项商业地产项目,通过众筹方式募集了所需资金,并在规定时间内实现投资者的回报;同时,该项目也为投资者提供了一种多元化的投资选择。

2. 案例二:某众筹平台与开发商合作,推出住宅楼盘众筹项目,吸引了大量投资者参与。

该项目以现代化的理念及绿色生态的建筑设计,获得了投资者的高度认可。

结语房产众筹作为一种新兴的投资方式,为投资者提供了更广阔的选择空间,并降低了传统房地产投资的门槛。

然而,投资者在选择房产众筹项目时应注意风险,并通过充分了解项目背景和风险控制措施,做出明智的投资决策。

房产众筹方案

房产众筹方案

房产众筹方案随着房地产市场的发展,房产众筹成为了一种新型的投资方式。

房产众筹是指通过互联网平台,将多个投资者的资金集合起来,共同投资于房地产项目,以实现共同分享房地产投资收益的一种方式。

本文将深入探讨房产众筹方案的概念、模式、风险与机遇。

一、房产众筹方案的概念房产众筹是一种以互联网为基础,利用众筹平台将资金投入房地产项目的方式。

传统的房地产投资需要较高的资金门槛,而房产众筹则通过将大量小额投资者的资金汇集起来,降低了个别投资者的风险。

众多小额投资者共同投资一项房地产项目,分享该项目的投资收益。

二、房产众筹方案的模式1. 众筹平台房产众筹方案的核心是互联网平台。

这些平台为投资者提供了一个透明、公正的投资环境。

投资者可以在众筹平台上了解项目的详细信息,包括项目所在地、开发商背景、收益预期等。

同时,众筹平台也负责监督项目的进展并保障投资者的权益。

2. 分散投资房产众筹方案的另一个重要特点是分散投资。

通过众筹平台,投资者可以将资金分散投资于多个不同的房地产项目。

这种分散投资的方式可以降低个别项目的风险,提高整体投资的收益率。

3. 普惠性资金房产众筹方案也为普通投资者提供了一个投资房地产的机会。

传统的房地产投资通常需要较高的资金门槛,而房产众筹方案可以让小额投资者参与到房地产投资中来,分享房地产市场带来的收益。

三、房产众筹方案的风险与机遇1. 风险房产众筹方案虽然为普通投资者提供了一个参与投资房地产的机会,但也存在一定的风险。

首先,房地产市场本身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投资者需要对市场进行分析和判断。

其次,由于房地产众筹是通过互联网平台进行的,投资者需要对平台的合法性和稳定性进行较为详细的调查和评估。

最后,房地产众筹项目的运营风险和管理风险也需要投资者密切关注。

2. 机遇房产众筹方案也带来了一些机遇。

首先,房地产市场的回报率通常较高,对于希望获取更高收益的投资者来说,房产众筹是一个不错的选择。

其次,房产众筹方案可以降低投资者的风险,通过分散投资可以提高整体投资的收益率。

房地产投资的七个成功案例与经验分享

房地产投资的七个成功案例与经验分享

房地产投资的七个成功案例与经验分享在当下社会中,房地产投资一直是一个备受关注的领域。

通过房地产投资,可以实现财务自由,获得可观的回报。

然而,房地产市场的变化多端,充满了风险和挑战。

在本文中,将分享七个成功的房地产投资案例,并总结出的相关经验和教训。

案例一:购房出租王先生是一位投资者,他在市中心购买了一套公寓,并将其出租给年轻职场人士。

通过仔细选择租户,及时维修和保养房屋,王先生成功地实现了持续稳定的租金收入。

经验:购房时要选择地理位置好、租客需求高的区域;定期检查房屋状况并及时处理问题。

案例二:土地开发李女士购买了一块农村闲置土地,并将其改造成商业用地,建造了一座购物中心。

由于周边商业配套较少,她的购物中心迅速成为区域商业中心,带来了丰厚的回报。

经验:研究当地的土地政策和市场需求,寻找有潜力的土地项目。

案例三:房地产投资基金刘先生通过投资房地产投资基金,以分散风险并获得较高回报。

他选择了信誉良好、业绩稳定的基金管理公司,并根据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产品。

经验:选择具备专业实力和信誉的基金管理公司,合理分散投资风险。

案例四:商业物业投资张先生购买了一栋商业写字楼,并租给了知名企业作为办公场所。

由于其优越的地理位置和高品质的物业管理,租金稳定且不断增长。

经验:选择高品质的商业物业,重视物业管理和租户选择。

案例五:购买二手房翻新陈先生购买了一间老旧的公寓,并进行了全面翻新。

随后,他将其出售给年轻家庭。

通过提供全新的室内设计和装修,他赢得了买家的高度认可,并获得了丰厚的利润。

经验:仔细评估房屋状况,并进行合理的翻新和装修,以提高房屋价值。

案例六:参与房地产众筹王女士通过参与房地产众筹项目,分散资金风险并获得高回报。

她根据项目的风险和收益情况,选择不同的众筹项目进行投资。

经验:关注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背后的开发商背景,评估风险收益比。

案例七:海外房地产投资余先生投资了海外房地产,在外国购买了一套公寓并将其出租给当地居民。

自然人参与合作开发房地产若干问题分析

自然人参与合作开发房地产若干问题分析

自然人参与合作开发房地产若干问题分析来源:fgf1240:日期:2011—11-11自然人参与合作开发房地产若干问题分析——以自然人参与的方式及所得税处理为角度方桂法一些自然人拥有富余资金,想参与房地产开发,获取资金效益。

可是,自然人很想弄清楚参与开发是否有法律依据,可以以怎样的方式参与开发,开发完毕后取得的红利如何缴纳所得税等一些问题,为自己投入的资金有个法律保障和获取更大效益铺平道路。

本文就这些问题,结合现行的相关法律、司法实践以及房地产会计提供的所得税相关实务,为自然人参与房地产合作寻求理想的途径。

一、关于合作开发房地产的模式自然人要知道如何参与投资房地产,首先要弄清楚我国现行房地产合作开发相关规定以及相关的合作开发模式.(一)、合作开发的法律依据1、开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价入股,合资、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

这个规定为房地产合作开发提供了法律依据。

2、合同依据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明确了“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概念。

该条规定,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是指当事人订立的以提供出让土地使用权、资金等作为共同投资,共享利润、共担风险合作开发房地产为基本内容的协议。

这个规定明确了房地产合作开发合同与其他合同不同的本质,提出了房地产合作可以出让土地使用权、资金等投资,也就是说集体土地使用权和划拨土地使用权不能进行合作开发;并明确了合作关系是共同投资,共享利润、共担风险,可以不共同经营.3、效力依据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明确了合作主体对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效力的影响。

该条规定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具备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

当事人双方均不具备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但起诉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取得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或者已依法合作成立具有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

房产盘活方案

房产盘活方案

房产盘活方案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房地产市场竞争日益激烈。

很多开发商、房地产公司面临着房产盘活的问题。

如何巧妙地将闲置的房产资源变得有价值成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将探讨一些房产盘活的方案,以期提供一些有益的建议。

一、租赁经营方式将闲置的房产出租是一种较为常见且简便的盘活方案。

通过租赁出去,不仅可以节约房产的维护成本,还可以获得稳定的租金收入。

此外,可以考虑将房产租给一些有特殊需求的企事业单位,如咖啡店、艺术工作室等,通过提供特色化的经营场所吸引租客。

二、转换使用方式对于一些特殊的房产资源,可以考虑改变其使用方式,将其转换为其他功能性的场所。

例如,将一些闲置的厂房改建成共享办公空间,为创业者提供一站式的办公设施和服务;将老旧的民居改造成精品民宿,满足人们对独特而舒适住宿环境的需求。

转换使用方式可以赋予房产新的生命力,提高其使用价值。

三、开展房产众筹房产众筹是近年来兴起的一种盘活方式。

通过互联网平台,开放闲置房产的股权,吸引广大投资者进行投资,共同分享房地产的收益。

这种方式可以有效地减轻开发商的资金压力,也为投资者提供了多样化的投资渠道。

同时,房产众筹也带动了小额投资者参与房地产市场的热情。

四、打造社区共享空间社区共享空间的概念近年来备受关注。

开发商可以考虑将闲置的房产打造成居民共享的公共空间,提供居民休闲娱乐、聚会交流等多样化的服务。

这不仅能够提高房产的使用率,也能增强小区居民之间的社交联系,提升整个社区的生活品质。

五、探索房产创新模式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一些新型的房产盘活模式也应运而生。

例如,借助区块链技术,开发出房产金融产品,实现资产的快速流动和交易;利用虚拟现实技术,搭建在线看房平台,方便购房者了解房产信息。

探索更多创新模式对于房地产行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六、制定合理的销售策略对于正在开发销售中的房产项目,制定合理的销售策略也是一种重要的盘活方式。

通过差异化定位、精准营销等手段,提高项目的知名度和竞争力,吸引更多购房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商品房预售监管协同推进矛盾纠纷源头治理的司法建议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商品房预售监管协同推进矛盾纠纷源头治理的司法建议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商品房预售监管协同推进矛盾纠纷源头
治理的司法建议书
尊敬的最高人民法院,
近年来,我国商品房市场发展迅猛,但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如商品房预售过程中的矛盾纠纷频发。

为了加强商品房预售监管,解决矛盾纠纷,我们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以下司法建议:
1. 健全商品房预售监管机制:建立完善的商品房预售监管体系,明确各相关部门的职责和任务。

加强对开发商的资质审核和监督,确保其合法合规经营。

加强对商品房预售资金使用的监管,杜绝违规行为。

2. 加强信息公示和透明度:要求开发商在商品房预售过程中及时公示相关信息,包括预售许可证、房屋设计图纸、价格等,确保购房者充分了解相关信息。

建立健全相关信息公示平台,方便购房者查询。

3. 完善商品房预售合同制度:明确预售合同中的各方权益,加强对预售合同的监督和保护。

在合同中规定开发商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确保开发商按合同履行义务。

加强对合同的法律解释和规范,避免合同条款过于倾向于开发商,保护购房者权益。

4. 加强纠纷调解和仲裁机制建设:建立健全商品房预售纠纷调解机构和仲裁机构,提供有效的调解和仲裁服务,为纠纷解决提供更加便捷和高效的途径。

加强对调解和仲裁结果的执行力度,确保各方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以上是我们的司法建议,希望最高人民法院能够重视商品房预售监管工作,加强协同推进矛盾纠纷源头治理,进一步完善我国商品房市场监管体系,维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商品房市场健康发展。

谢谢您的关注和支持!
敬礼
XXX预售监管协同推进矛盾纠纷源头治理工作组。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众筹相关法律问题一、众筹的定义和特点“众筹”一次最初来源于英文Crowdfunding,是Crowdsourcing(众包)和Microfinancing(微型金融)两次的融合。

众筹的含义就是面向公众筹集资金,特别是指以自主个人、公益慈善组织或商事企业为目的的小额资金募集。

项目发起人通过利用互联网和社交网络传播的特性,发动公众的力量,集中公众的资金、能力和渠道,为小企业、创业者或个人进行某项活动或某个项目或创办企业提供必要的资金援助的一种融资方式。

二、众筹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说明:目前我国没有关于众筹的专项立法,涉及众筹事宜的相关法律法规体系见上图。

国家对于众筹的监管有加强的趋势,众筹本身很难与非法集资完全脱离关系,目前属于打擦边球的阶段。

三、房地产众筹相关法律法规说明:众筹标的为特定权益时包括但不限于债权、股权时,须注意避免相关法律关于“公开发行”的规定。

在众筹时,尽量避免“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超过二百人”、“采用广告等公开方式”。

三、相关的民商事案例&法院观点司法案例:“北京诺米多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人人投”的运营方北京飞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众筹融资案”1. 背景:借助“人人投”平台进行众筹融资未成,北京诺米多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诺米多公司)将“人人投”的运营方北京飞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告上法院(以下简称飞度公司),飞度公司随即提出反诉。

9月15日下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双方《委托融资服务协议》依法有效,且双方之间成立居间法律关系,在此基础上判令诺米多公司支付委托融资费用,并支付违约金,两项合计4万余元;判令飞度公司返还诺米多公司的出资款。

据悉,此案为全国首例众筹融资案。

2. 法院观点整理:法院认为,本案中的投资人都是经过“人人投”众筹平台实名认证的会员,且人数未超过200人上限,结合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委近期出台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等规范性文件精神,从鼓励创新的角度,众筹融资交易不属于“公开发行证券”,没有违反现行《证券法》的强制性规定。

而且,目前我国尚未出台专门针对众筹融资的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涉及的其他文件主要是上述《指导意见》、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场外证券业务备案管理办法》等,其中都没有对众筹交易行为予以禁止或给予否定性评价。

此外,从飞度公司的主体资质方面来看,在其取得营业执照、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等手续的情况下开展业务,目前也不存在法律法规上的障碍。

至于本案合同主体之间法律关系的界定,法院认为,委托融资只是双方当事人整体交易的一部分,相对于项目展示、筹集资金等服务,飞度公司还提供信息审核、风险防控以至交易结构设计、交易过程监督等服务,其核心在于促成交易。

因此,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主要还属于居间合同关系。

但法院同时说明,“界定为居间合同关系是基于对该案争议的相对概括,但众筹融资作为一种新型金融业态,众筹平台提供的服务以及功能仍在不断创新、变化和调整当中,其具体法律关系也会随个案具体案情而发生变化。

”在认定协议效力的基础上,法院进一步对诺米多公司和飞度公司的责任问题进行了分析,认为在案件中,“人人投”平台对项目方融资信息的真实性实际负有相应审查义务,其严格掌握审查标准是对投资人利益的保护。

在这种情况下,诺米多公司因租赁房屋等问题而被指信息披露不实,又难以完全排除可能的交易风险,直接导致了交易各方信任关系的丧失。

因此,纵观合同履行的全部过程,诺米多公司应就合同的不能履行承担更大的责任,据此判令诺米多公司给付飞度公司委托融资费用25200元,违约金15000元,同时判令飞度公司返还诺米多公司的出资款167200。

四、众筹与非法集资的界限&刑事责任防范(一)非法集资的定义和特征非法集资是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集资,即集资者不具备集资的主体资格,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

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也有实物形式和其他形式;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筹集资金。

这里“不特定的对象”是指社会公众,而不是指特定少数人;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实质。

非法集资主要表现为以下特征: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集资,即集资者不具备集资的主体资格2、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

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也有实物形式和其他形式。

3、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筹集资金。

这里“不特定的对象”是指社会公众,而不是指特定少数人。

4、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实质。

为掩饰其非法目的,犯罪分子往往与投资人(受害人)签订合同,伪装成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最大限度地实现其骗取资金的最终目的。

(二)、众筹与非法集资的区别1、债权众筹与非法集资的“三条红线”。

(1)当前相当普遍的理财-资金池模式,即一些P2P网络借贷平台通过将借款需求设计成理财产品出售给放贷人,或者先归集资金、再寻找借款对象等方式,使放贷人资金进入平台的中间账户,产生资金池,此类模式下,平台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2)不合格借款人导致的非法集资风险。

即一些P2P网络借贷平台经营者未尽到借款人身份真实性核查义务,未能及时发现甚至默许借款人在平台上以多个虚假借款人的名义发布大量虚假借款信息(又称借款标),向不特定多数人募集资金,用于投资房地产、股票、债券、期货等市场,有的直接将非法募集的资金高利贷出赚取利差,这些借款人的行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3)典型的庞氏骗局。

即个别P2P网络借贷平台经营者,发布虚假的高利借款标募集资金,并采用在前期借新贷还旧贷的庞氏骗局模式,短期内募集大量资金后用于自己生产经营,有的经营者甚至卷款潜逃。

此类模式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

债券众筹目前已经明确规定为银监会监管,目前主要的监管解释为:“明确平台本身不得提供担保,不得归集资金搞资金池,不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更不能实施集资诈骗。

建立平台资金第三方托管机制。

平台不直接经手归集客户资金,也无权擅自动用在第三方托管的资金,让债权众筹回归撮合的中介本质。

”这意味着债权众筹应当尽到一定程度的审核义务,并向借贷双方当事人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

对于出借人而言,其不应过分追求高利率的借贷回报,应当综合考虑利息收入和资金风险,作出理性的投资选择。

实践中很多借款人利用高息诱饵吸收大量资金后,明知利率太高难以偿还,直接卷款潜逃“玩失踪”;还有一些借款人募集资金的初衷是为了经营业务,并寄希望于业务盈利后归还借款,但是畸高的利息成本迫使他们投资高风险、高回报行业,一旦投资失败资金链断链,就会导致出借人血本无归。

2、对于股权众筹股权类众筹目前是存在最法律风险的众筹模式,最可能涉及的犯罪是非法集资犯罪中(广义的非法集资,最高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司法解释把虚假发行股份、擅自发行股份归入非法集资犯罪大概念中界定)的擅自发行股份犯罪,该罪有两红线不能碰,一是公开(不限制人数,因为涉及不特定人),二是超过2 00人(虽然有些非上市公众公司股东超过200人,但是特殊原因造成,原则上不允许突破)。

举例:“原始股”等为代表的股权投资领域相当活跃的非法集资也引起了九部委的高度关注。

上述会议透露,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全国50余家私募股权企业涉嫌非法集资,涉案金额逾160亿元,参与人数超过10万人。

纵观股权类众筹,如果采用具有一定吸引力的模式,那就必须公开或者超过200人,就有可能直接触犯擅自发行股份罪。

我们看到部分股权众筹采取了创新和保守的方式,采用实名认证的投资人,限于特定的投资人中间并不对外,然后采用线下一对一方式单谈,再以合伙基金方式投入股权。

但是,这种方式基于如何理解“公开”与“不特定”,作为众筹监管机关的证监会目前还在调研中,如果套用2014年3月31日的规定,该方式也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

3、对于奖励众筹如果规范运作,严格审核项目发起人资质,对募集资金严格监管,该种模式采用的是预售+团购模式,目前是比较安全的众筹模式,不会触犯非法集资红线,当然,一些利用该模式实施的虚假回报众筹则可能涉嫌非法集资类中的集资诈骗犯罪。

4、对于慈善众筹如果规范运作,从事公益慈善或梦想帮助,则不存在法律障碍,反之,如果以此实施诈骗则可能涉嫌非法集资类犯罪中的集资诈骗犯罪。

(三)、非法集资的相关法律规定1、刑法的相关规定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九十二条【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摘选部分法条如下:第一条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第二条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符合本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一)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二)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三)以代种植(养殖)、租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四)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五)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六)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七)不具有销售保险的真实内容,以假冒保险公司、伪造保险单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八)以投资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九)以委托理财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十)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非法吸收资金的;(十一)其他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