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执行措施民诉民事诉讼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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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重复查封、扣押原则是指执行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查封、扣 押后,任何单位包括其他法院不得对该执行标的物再行查封、扣押,否 则后来的查封、扣押行为无效 。
4.查封、扣押财产豁免原则
查封、扣押财产豁免原则指执行法院对被执行人的某些特定财产不得采 取查封、扣押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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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查封、扣押的方法 1.作出书面裁定 2.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3.张贴封条或公告、办理查封登记 4.提取保存有关财产权证照 5.尚未进行权属登记的建筑物、机动车辆的预查封、扣押 6.不按规定查封、扣押的后果
主要针对被执行人动产、不动产以外的其他财产权,如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等。
二、对于动产、不动产的查封、扣押 (一)查封、扣押的概念和特点 查封是指法院将执行标的物加贴封条就地或异地予以封存,禁止被执行人转移处分的一种执行措施。 扣押是指法院将执行标的物运送到指定的场所,使被执行人不能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执行措施。
(或财产权)采取的民事执行措施。 (二)对被执行人存款的执行 1.对存款的执行方法 2.对存款的执行程序 3.对存款执行的限制
(三)对被执行人收入的执行 1.对被执行人收入的执行方法 2.对被执行人收入的执行程序 3.执行被执行人收入的限制
(四)就被执行人对第三人到期债权的执行 1.到期债权的执行之概念 所谓到期债权的执行,是指执行法院强制转移被执行人收取对第三人债权的权利的执行程序。 2.执行到期债权的条件 (1)须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 (2)须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提出申请 (3)被执行人须对第三人享有合法到期债权 (4)须是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限内既不提出异议,也不履行债务
二者具有以下三个特点: 1.查封、扣押是为拍卖和变卖做准备的临时性、控制性的执行措施。 2.查封、扣押的实质在于限制被执行人对执行标的物的处分权。 3.查封、扣押还解除被执行人对执行标的物的占有。 关于查封和扣押的区别,一般是以执行标的物的位置是否转移为标准的。
(二)查封、扣押的一般原则 1.公示原则
2.民事搜查的条件
依《适用意见》第286条的规定,进行搜查,须具备以下条件:(1)生效法 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已经届满;(2)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3)认为有隐匿财产的行为;(4)搜查人员必须按规定着装并出示搜查 令和身份证件。
(六)查封、扣押笔录及财产清单 (七)查封、扣押物的保管和使用 1.保管人的确定 2.保管人的责任 3.查封、扣押物的使用 (八)查封、扣押的解除
第二十章 强制执行措施
第一节
给付金钱的执行(Ⅰ): 查封、扣押、冻结
一、给付金钱执行的意义
给付金钱的执行,一般经历三个阶段: 一是以查封、扣押、冻结为中心的控制性执行;二是以拍卖、变卖和以物抵债为中心的变价性执行; 三是以参与分配为中心的债权受偿。在第一阶段中,查封、扣押主要针对被执行人的动产、不动产,冻结
(五)对于其他特殊财产权的执行
1.对知识产权的执行
知识产权的财产权也可以作为执行标的。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 确定的义务,法院有权裁定禁止被执行人转让其专利权、注册商标专用 权、著作权(财产权部分)等知识产权。
2.对股息红利等收益的执行
对被执行人从有关企业中应得的已到期的股息或红利等收益,法院有权 裁定禁止被执行人提取和有关企业向被执行人支付,并要求有关企业直 接向申请执行人支付。
查封、扣押的解除,又称查封、扣押的撤销,是指执行法院在发生特定 的法定事由时,基于债权人的申请或依职权除去或授权除去查封标示或 查封登记的执行行为。
三、对于其他财产权的执行 (一)对其他财产权执行的概念和意义 对其他财产权的执行,是指执行机构为满足债权人的金钱债权,对债务人所有的动产和不动产以外的其他财产
A.丙公司应在接到法院发出的履行到期债务通知后的30日内,向甲公司 履行债务或提出异议
B.丙公司如果对法院的履行通知提出异议,必须采取书面方式 C.丙公司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间内提出异议的,法院应当对提出的异议
进行审查 D.在对丙公司作出强制执行裁定后,丙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法院
可以就丙公司对他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强制执行
3.对股票等有价证券的执行
4.对股权或投资权益的执行
四、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
查封、扣押、冻结是执行机关代表国家的公法上的行为,一经实施 ,即产生对人的效力、对财产的效力和时间上的效力。
(一) 查封、扣押、冻结对人的效力
1.查封、扣押、冻结对被执行人的效力 2.查封、扣押、冻结对第三人的效力 3.查封、扣押、冻结对抵押权人的效力 4.查封、扣押、冻结对协助执行人的效力
3.履行通知的内容和效力 4.第三人的异议
(1)提出异议的方式 (2)异议的内容。 (3)第三人部分异议情况的处理 (4)异议的效果
5.第三人未提出异议的效果
(1)裁定强制执行。 (2)再代位执行的禁止。 (3)发给履行证明
习题选练:2007司法考试题
84.甲公司对乙公司的50万元债权经法院裁判后进入到强制执行程序,被 执行人乙公司不能清偿债务,但对第三人(即丙公司)享有30万元的到期 债权。甲公司欲申请法院对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予以执行。关于该执行程 序,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公示原则是指执行法院在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措施时,应 当根据该财产的属性,按照法律规定的方法就查封、扣押的情形公之于 众,以使被执行人、案外人及其他执行法院和执法机关知晓查封、扣押 的事实。
2.价值相当原则
查封、扣押财产的价值应与被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价值相当 。
3.禁止重复查封、扣押原则
(四)查封、扣押时在场人员 为避免执行人员实施执行时,引起猜疑或争议,查封、扣押时应履行下列程序: 1.通知被执行人到场。 2.通知有关单位或基层组织参加。
(五)对债务人财产的搜查
1.民事搜查的概念
搜查是在债务人隐匿财产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时,由法院院长 签发搜查令,对债务人及其住所或能隐匿财产的处所依法搜寻查找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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