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师范大学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的通知-教高[200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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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的通知(2000年3月21日教高〔2000〕9号)为了进一步加强对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的管理,提高使用效益,使其更好地为教学、科研服务,我部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组织了对1984年颁布的《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的修定工作。
现将修定后的《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请将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意见及时反馈给我部高教司。
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的管理,提高其使用效益,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的仪器设备均为学校的财产。
仪器设备根据价格、性能等因素分别确定为部、省、校、院、系级管理。
学校要在统一领导、归口分级管理和管用结合的原则下,由一位校(院)长分管仪器设备工作,并结合具体情况,确定学校仪器设备的管理体制,明确机构和职责。
对各种渠道购置、经营或非经营型的仪器设备按照统一规定进行管理,特别应做好贵重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学校配备仪器设备要实行优化配置的原则,根据本校的实际,制定仪器设备申请、审批、购置、验收、使用、维护、维修等管理制度,实行岗位责任制,充分发挥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
第四条学校采购仪器设备,要力争做到优质低价,防止伪劣产品进入学校。
进口仪器设备,到货后要在索赔期内完成验收工作,不合格的及时提出索赔。
购置的仪器设备,经校级主管设备的部门入帐后,财务部门方可予以报销,做到仪器设备账物相符。
实验仪器设备管理办法(修订)

实验仪器设备管理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实验仪器设备是学校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加强对学校实验仪器设备的管理,保证教学、科研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教育部[2000]9号文)、《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和《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固定资产处置管理办法、固定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利用财政经费、自筹经费、科研经费等学校所有经费购置的实验仪器设备以及国内外单位及个人捐赠给学校的实验仪器设备均属本办法管理范围。
第三条实验仪器设备的管理贯彻“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实行校、院两级管理。
在分管校长领导下,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统筹管理全校国有资产,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管理全校教学实验仪器设备,学院(中心)等二级单位负责具体管理本单位的实验仪器设备。
第四条实验仪器设备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对实验仪器设备的建设规划、购置计划、技术论证、采购、验收、使用、维修维护、报废处置等实施全过程管理,对实验仪器设备实物及资产账目进行管理。
第五条实验仪器设备适用价值在1000元以上(含1000元)的计入固定资产,按本办法执行。
仪器设备在200元以上(含200元),低于1000元的计入低值品,按相关管理文件执行。
第二章实验仪器设备购置的申报第六条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仪器设备购置计划的制定。
实验教学仪器设备的申报由二级单位根据实验室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进行院级论证立项制度。
第七条对项目立项后,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文件规定,由归口管理部门依据立项后的购置计划组织开展校级技术论证,并将实验仪器设备购置清单及论证报告提交国有资产管理处进行招标。
第三章实验仪器设备的验收第八条实验仪器设备的实物验收要依据合同规定对设备及配件的数量、型号、规格和外观、标识进行常规性验收。
设备的技术验收要按合同要求和产品出厂的各类技术指标,逐项验收设备的功能,并考核设备运行的稳定性、可靠性。
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仪器设备管理,提高其使用效益,根据《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教高〔2000〕9号)、《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国科发〔2017〕289号)、《教育部关于规范和加强直属高校国有资产管理的若干意见》(教财〔2017〕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仪器设备是指由学校占用和使用,单价原值在1000元(含)以上,使用期限超过一年,能独立使用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仪器设备,纳入学校固定资产管理。
其中10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属大型仪器设备。
第三条仪器设备管理坚持“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原则,实行学校、二级单位及设备领用人的三级管理体制。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以下简称设备处)负责全校仪器设备的归口管理。
各二级单位应有一位领导主管仪器设备工作,并根据仪器设备规模设置专职或兼职设备秘书,履行单位仪器设备管理职责。
设备领用人作为仪器设备管理的直接责任人,负责仪器设备日常管理。
设备领用人应为学校在职在编人员,一般是仪器设备的实际使用人或管理人。
第二章论证、验收和建账第四条单价或成套价格在40万元(含)以上的大型仪器设备购置前必须组织论证,对申购仪器设备的必要性、先进性、适用性、合理性和共享性进行综合评价。
批量采购价值达到40万元的仪器设备,购置前须参照大型仪器设备组织论证。
具体按照《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仪器设备到货后,由购置单位负责组织验收,保证合同履约质量,维护学校合法权益。
其中100万元(含)以上大型仪器设备的验收须设备处派人参加。
40万元(含)以上的大型设备的验收报告交设备处存档。
进口仪器设备的验收,需严格按照国家海关关于进口设备的有关规定,在索赔期(货到港口90天内)完成。
第六条对验收不合格的仪器设备,购置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向供方提出交涉,办理退、换、补、赔等手续,如涉及到进口或大型仪器设备,需及时向设备处备案。
学院教学科研仪器设备使用效益考核管理办法

学院教学科研仪器设备使用效益考核管理办法为充分发挥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提高仪器设备的完好率和利用率,根据《学院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对我校教学科研仪器设备使用效益提出如下考核办法:一、考核范围凡学校投入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如贷款项目、中央与地方共建项目、政府资助项目、捐赠项目、教育事业费、学校专项经费等),如专业课程实验室、公共课程实验室、计算机基础实验室、语音室、多媒体教室、实训室、体育场馆等,以及单件价值在5万元以上且使用时间已超过1年的在用仪器设备,均应按本办法进行效益评价。
二、考核目的(一)保证学校投入购置仪器设备经费的科学、合理和有效使用,确保有较好的投资效益。
(二)促进设备管理人员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三)提高仪器设备的完好率和使用率,保证良好的投资效益。
(四)促进设备的专管共用或统管共用,加强对外开放和服务,实现资源充分共享。
(五)维护购置仪器设备经费立项和设备论证的严肃性,进一步强化使用单位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的责任心。
三、考核内容及办法(一)考核项目及内容1.规章制度:仪器设备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是否健全,如《仪器设备操作规程》、《设备维护保养办法》等是否制定,执行情况如何。
2.人员配备情况:仪器设备是否有专人负责,专人管理;管理人员是否能够胜任工作;管理队伍是否科学、合理。
3.设备状况:设备状况是否良好;是否比较好地按规则制度对仪器设备进行维护保养;设备表面是否整洁;故障维修是否有记录,并能迅速报修;仪器设备是否完好;运行环境是否良好。
4.档案管理:属自己管理的档案是否保存完整,需交学校档案室保管的是否及时转交,是否按要求进行整理,井然有序。
5.物帐管理:按照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标签是否粘贴,物、帐是否一致。
6.效益考核:主要考核专业课程实验室、公共课程实验室、计算机基础实验室、语音室、多媒体教室、实训室、体育场馆等年使用人时数和单件价值在5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使用有效机时数占定额机时数的百分比。
学校仪器设备共享管理制度

一、目的和意义为提高学校仪器设备的利用率,促进科研、教学和实验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仪器设备的共享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校所有单价10万元以上的大型仪器设备。
三、管理职责1. 学校资产管理处负责全校仪器设备的统一管理,制定和完善仪器设备共享管理制度,监督、检查和指导各学院、部门落实仪器设备共享工作。
2. 各学院、部门负责本单位的仪器设备共享管理工作,建立健全仪器设备共享管理制度,组织协调本单位仪器设备的共享工作。
3. 仪器设备使用人负责合理使用仪器设备,遵守仪器设备操作规程,确保仪器设备的安全运行。
四、仪器设备共享原则1. 公平共享:仪器设备优先满足学校教学、科研和实验工作的需求,合理分配使用时间,确保公平共享。
2. 有偿使用:仪器设备使用人应按规定支付使用费用,收费标准由学校资产管理处制定。
3. 专管共用:仪器设备由专人负责管理,实行专管共用,确保仪器设备的正常运行和使用效率。
4. 安全第一:使用仪器设备时,必须遵守安全操作规程,确保人身和设备安全。
五、仪器设备共享流程1. 仪器设备使用人提出使用申请,填写《仪器设备使用申请表》,经学院、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学校资产管理处。
2. 学校资产管理处根据仪器设备的使用情况,安排使用时间,并通知使用人。
3. 使用人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操作规程使用仪器设备,并做好使用记录。
4. 使用完毕后,使用人应将仪器设备恢复原状,并办理归还手续。
六、监督管理1. 学校资产管理处定期对仪器设备的共享情况进行检查,确保仪器设备共享工作的顺利进行。
2. 对违反仪器设备共享规定的行为,学校将进行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3. 学校资产管理处对在仪器设备共享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七、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学校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3. 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相关规定相冲突,以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相关规定为准。
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试行)

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国科发〔2017〕289号)、《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号)及《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教财〔2012〕6号)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大型仪器设备是我校“双一流”建设的重要支撑,开放共享能充分发挥大型仪器设备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中的重要作用。
学校在优先满足校内教学科研需求的基础上,积极向校内外用户开放,提高大型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率,优化使用绩效,实现资源共享。
第三条学校按照“统筹规划、科学管理、共享共用、有偿使用”的原则,加强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的全过程管理。
从源头上把关,避免重复购置、分散管理,加强设备运行过程监管,确保设备充分发挥使用效益。
第四条仪器设备是国有资产,由学校统筹调配使用。
除特殊专业设备外,具有共享特质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均应按照本办法执行开放共享。
第二章机构及职责第五条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实行校、院(所)二级管理。
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共同完成开放共享的各项工作。
通过建设“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共享系统”)实现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工作的信息化管理。
第六条根据大型仪器设备特性和服务覆盖面,共享系统分为校级共享平台和院(所)级共享平台:(一)校级共享平台:包括分析测试中心全部仪器设备;各院(所)所有权属于学校、价值在100万元(含)以上,面向多学科应用的大型仪器设备。
因特殊情况不能纳入校级平台统一管理的大型仪器设备,应由相应院(所)提出申请,经学校论证审核批准。
(二)院(所)级共享平台:对通用性强、具备共享条件的价值在10万元(含)以上的大型仪器设备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可申请开放共享。
由所在院(所)提供共享仪器设备目录,经学校主管部门批准后,由各单位统筹安排提供运行环境条件、建设运行经费和人员编制,组建本学科公共服务平台,作为二级子平台纳入校级共享平台,在满足本学科服务需求的基础上,通过校级共享系统对外发布信息,接受学校监督和管理。
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公布日期】1984.05.22•【文号】[84]教供字020号•【施行日期】1984.05.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0年3月21日,实施日期:2000年4月1日)废止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教育部(84)教供字020号1984年5月22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学校仪器的仪器设备是固定资产的一部分。
为了加强仪器设备的管理,根据《高等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的仪器设备,是保证完成教学、科研、生产和行政等任务的必备条件之一。
学校要在“统一领导、分口分级管理和管用结合”的原则下,由一位副校(院)长分管仪器设备的工作,并应结合学校的具体情况,确定仪器设备的管理体制。
第三条仪器设备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充分发挥其作用,保证教学、科研等项工作的需要,不断提高投资效益。
学校要在仪器设备的购置、验收、使用、维护直至报废的全过程中,加强计划管理、技术管理和经济管理,使仪器设备在整个寿命周期中充分发挥效益。
第四条仪器设备的管理,必须贯彻勤俭办学的方针,从本校的实际出发,挖掘现有仪器设备潜力,重视开发工作,并提倡自己动手研制新型教学、科研仪器,不断扩充学校研制仪器设备的能力。
第五条仪器设备管理是一门科学,学校应积极开展仪器设备管理理论和实践的研究工作,敢于创新、勇于改革,不断总结经验,逐步形成一套具有中国特色的科学管理体系。
应选派政治思想好并具有专业知识的技术人员担任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
要从政治上和业务上关心他们的成长,通过业余教育、专业培训等多种方式,有计划地安排他们的业务提高工作,并要制订一套行之有效的业务考核及升晋级等办法,使他们热爱本职工作,努力掌握业务知识,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第二章计划管理第六条学校仪器设备的购置,要根据发展规划、专业设置、教学和科研等方面的需要和财力的可能,分别轻重缓急制订出年度购置计划。
学院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学院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前言为规范学院的仪器设备管理,提高设备的使用效率和维护水平,制定本《学院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总则1.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名下所有仪器设备的管理和维护。
2.所有使用学院设备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3.设备管理员应负责设备的管理、维修、保养等工作,确保设备良好的运行状态。
4.设备管理员应向设备用户提供设备操作培训,教导他们正确操作设备,确保设备使用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设备采购管理1.设备采购前,需进行采购申请,并由采购部门进行审批。
2.采购过程中需考虑设备的质量、性能、功能、维护保养需求和售后服务等因素,并进行比较和选择。
3.购买的设备应符合国家对该类设备的技术标准、强制性标准和有关规定。
4.设备购买和验收交付后,应妥善保管使用说明、质量合格证、说明书、单据等相关资料,并定期进行设备保养维修。
设备使用管理1.设备管理人员应定期巡视设备,积极发现设备故障,及时进行排除。
2.使用设备前应检查设备的正常运行状态,确认设备保护装置的完好无损。
3.如果发现设备故障或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做好相应记录。
4.设备管理员应向设备使用人提供设备操作培训,确保使用设备的安全性及稳定性。
5.设备使用的实验数据和记录应妥善保存。
设备维护管理1.设备管理人员应定期对仪器设备进行维护和保养,例如清洁、加油、更换易损件等。
2.使用中的设备应定期进行检测和维修。
发现问题及时排除,确保设备在良好状态下运转。
3.经常使用的设备,应制定维护保养计划,并按计划进行维护保养。
4.设备维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并按照规定保存。
设备报废管理1.设备超出使用年限或因其他原因需要报废,应提交报废申请,并并经过规定的流程审批。
2.设备报废后,应按照有关规定,做好资产处置程序和记录,并且对有使用价值的设备零部件进行回收和利用。
附则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如有违反本办法,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结束语通过制定本《学院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可以规范学院仪器设备的处理流程和使用、维护管理,提高设备运行效率,减少仪器设备故障的发生率,从而满足教学、科研和实验需要的各项要求,为保证设备使用的安全性和稳定性提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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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师范大学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和《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结合我校的实际及当前市场经济变化的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仪器设备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是:根据学校教学、科研等工作的需要,购置优质低价的仪器设备;保证仪器设备的正常运行;不断研究制定措施,提高投资效益;对所购仪器设备进行固定资产管理。
第三条各种经费渠道购置或调入、捐赠、自制的单价在800元以上,能独立使用且耐用期在一年以上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均属于本办法的管理范围。
第四条仪器设备的管理采取“统一领导、归口分级管理”的原则,在主管校长的统一领导下,由科研处归口管理,实行校、院系二级管理体制。
第五条各院系应有一名副院长(副主任)分管本单位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并根据规模大小设专职或兼职总保管员1人,各实验室或实验分室设兼职保管员1人,具体负责本单位仪器设备的管理、使用、维护维修等工作。
第六条全校师生员工要爱护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维护公共财产的安全。
对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管理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学校应给予表彰。
对于确因工作不负责任或违反操作规程而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的人员,学校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纪律处分或经济制裁。
二、仪器设备的申购与审批
第七条各教学单位要根据本单位实验室建设规划、专业设置、教学与科研发展方向及生产、工作任务的实际需要,综合现有设备、经费条件、轻重缓急、市场供应状况等因素,经集体讨论确定申购计划。
第八条各院系务必于每年12月底前完成《实验室装备项目申报书》,经主管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报科研处实验室管理科汇总。
科研处根据实验室建设规划、学校发展实际和上年度的经费使用情况,本着“保证重点、兼顾一般、综合平衡”的原则,在上下结合、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初步确定各院系教学设备专项经费预算方案。
经校学科领导小组讨论通过后报财务处备案。
第九条学校正式下达教学设备专项经费指标后,各有关单位应对原计划作必要的调整,并填报“广西师范大学仪器设备购置计划表”交科研处实验室管理科,经处长审核后由采购供应科具体实施。
第十条制定购置计划要讲究投资效益。
凡单价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属大型精密
仪器设备,需填写《广西师范大学大型精密仪器设备购置论证申请报告》,由科研处组织专家论证,报主管校长审批。
进口仪器设备和控购物资还须按规定逐级办理报批手续。
第十一条计划外临时急需的项目须至少提前二周向实验室管理科提交详细申购报告,经科研处处长批准后方可执行,大项目则提交主管校长批准。
第十二条所有仪器设备的申购须填写“广西师范大学仪器设备申购计划表”。
要维护年度购置计划的严肃性,设备采购供应科要按照年度计划组织订货,申购单位在年度计划编定后如需变更,必须按与制定计划相同的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三、仪器设备的购置
第十三条所有仪器设备的购置,必须按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方可落实采购。
第十四条科研处实验室管理科根据学校专项经费预算方案和项目中的“仪器设备购置计划表”,编制各教学单位的仪器设备采购计划,送科研处设备管理科具体执行。
第十五条仪器设备的采购必须按已批准的专项采购计划执行,所有各种经费渠道仪器设备的购置,原则上均应由科研处设备管理科统一办理。
第十六条仪器设备的采购按照学校的有关规定办理。
批量设备总值或单台(件)设备价值达到规定金额的项目,原则上采取招标采购为主,议标、询价采购为辅的方式进行。
第十七条为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专项采购应尽可能在当年实施完成。
对于当年没有启动或次年没有完成的专项,除特殊情况(如需要订制或进口的设备等)外要进行必要的项目调整。
第十八条所有进口(包括捐赠)设备和控购物资,均由设备管理科负责完成一系列相关的申报手续。
第十九条专项采购完成后,有关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在一个月内填写“广西师范大学实验室建设项目验收表”报科研处保存。
四、仪器设备的验收
第二十条仪器设备的数量、外观、规格型号等常规性验收,由科研处、校产处、审计处与使用单位共同参与完成。
第二十一条仪器设备的技术验收,由相关技术人员、使用者和保管人共同参与完成。
第二十二条 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验收,由科研处组织有关专家和校产处、审计处、使用单位、供货单位等有关人员共同组成验收小组进行验收,并由使用单位填写《大型精密仪器设备验收报告》一式四份,院系、实验室、科研处、校产处各一份。
第二十三条进口设备必须在索赔期内完成验收工作,国产设备也应在合同规定的验收期限内完成验收工作。
使用单位因故不能按期验收的,应及时报告科研处。
第二十四条自行安装的仪器设备,必须首先仔细阅读安装使用说明书,严格按说明书要求安装、调试。
厂方负责安装的,应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由厂方派人到校安装、调试和验收。
第二十五条在验收过程中,如发现有破损、短缺和质量等问题的,使用单位应做好记录,及时报告科研处和校产处,以便在有效期内向供方提出交涉,办理退、换、补、赔等手续。
第二十六条调拨、赠送或自制的仪器设备,也需按规定手续办理验收、作价和建帐工作。
五、仪器设备的帐务管理
第二十七条仪器设备验收合格后,必须在二周内办理仪器设备固定资产入帐和报销手续。
第二十八条学校教学科研仪器设备,不论是使用何种经费,来自何种渠道,必须纳入学校固定资产管理范围,并在科研处实验室管理科建设备帐、校产处资产财务科建固定资产帐后,财务处方可办理付款报销手续。
第二十九条科研处实验室管理科对每件设备统一编号,并进行计算机管理。
各有关单位的设备管理人员应及时将编号牌粘贴到该设备的明显位置,以便清查核对。
第三十条实验室管理科建立全校仪器设备总帐、分户帐、分类帐;各单位建立仪器设备分户帐;各实验室建立仪器设备明细帐及设备卡片。
第三十一条各单位设备管理人员必须定期对本单位的仪器设备帐、物进行核查,以保证帐帐相符,帐物相符,帐卡相符。
六、仪器设备的使用与保管
第三十二条各单位对仪器设备的使用与保管必须有一套严格的规章制度,要制定操作规程,实行岗位责任制,明确使用人和保管员的责任与义务。
第三十三条大型精密仪器,必须选派业务能力较强的技术人员负责管理和指导使用,上机操作人员必须经过技术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使用。
同时对大型精密仪器要定期进行性能指标测试,做好维护保养工作,并应建立技术档案,准确记录使用、借用、损坏、检查维护等情况。
第三十四条仪器设备的完好率要达到教育部规定的考核、评估指标,并采取措施,不断提高完好率和利用率。
学校将逐步运用经济手段定期对全校各使用单位进行检查考评。
第三十五条保修期内的仪器设备,任何人不得擅自拆卸修理。
对保修期外确需进行技术改造的仪器设备,要经批准后方可拆改。
单价在2千元以下的须经院系实验室主任批准;单价在2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须经院系分管领导批准;单价在2万元以上的须经科研处批准。
第三十六条要充分发挥仪器设备的资源作用,在保证完成教学、科研任务的前提下,鼓励校内各单位相互借用,开展校外有偿技术服务。
在设备借用和对外服务中,应遵守有关管理制度,履行必要的手续。
第三十七条科研处有权对校内的仪器设备进行合理的调配。
各使用单位有权对本单位内的
仪器设备进行合理的调配。
第三十八条仪器设备领用或保管人在办理出国、调动、退休等离岗手续前,必须在本单位办理好仪器设备的清点移交工作,并由本单位出示证明,经科研处审核批准后,方可办理相应手续。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广西师范大学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四十条单价在800元(含800元)以上,耐用期在一年以上,能独立使用的一般行政设备,参照本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十一条对仪器设备的借用、调拨、报废,按相应的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对仪器设备的损坏、丢失赔偿,按《广西师范大学仪器设备及材料损坏、丢失赔偿办法》执行。
第四十三条对低值耐用品的管理工作,按《广西师范大学低值耐用品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十四条对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按《广西师范大学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涉及到招标工作的由校产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