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制约权力的理论及实践思考
加强权力制约监督的实践与思考

加强权力制约监督的实践与思考随着中国的改革开放和法治建设的不断加强,加强权力制约监督的实践和思考显得更为重要。
权力制约监督是一种行政管理的机制,在政府的每个层面都适用。
它通过对全社会的检查、评估和监督来确保政府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从而保护公民和国家的利益。
一、加强权力制约监督的意义加强权力制约监督的意义在于,这可以为政府的有效管理和合法行使权力提供重要支持。
现代社会中,政府权力过于集中容易导致权力滥用,权利的侵犯和公众的不满,从而导致社会的动荡。
因此,加强权力制约监督,确保政府行使权力之时合法、公正、透明,是保护公民利益和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手段。
二、加强权力制约监督的实践实现加强权力制约监督需要政府的有效管理和社会的有力支持。
政府可以加强内部监督机制,包括密切监控政府部门的工作,严格规范公务员的行为以避免腐败。
同时,政府建设法治社会,实行透明的公共管理,注重公众参与,打造合法、公正、透明、有序的政治生态环境。
社会可以加强广泛的监督和参与机制,通过组织舆论监督和网络监督举报,促进政府部门的责任落实和行政效率提高。
同时,可以加强群众教育,推进公民意识、法治意识的提高,以此监控权力的行使,增强对权力的约束制约。
三、如何进一步加强权利制约监督?1.加强法治建设发挥法治约束作用权利制约监督根本在于法治,因此需要加强法治建设,提高法律意识,规范和完善法律制度。
坚持依法治国和全面依法治理,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和法治社会建设,以增强法律约束力和行政规范化。
2.全民共治广泛开展舆论监督加强舆论监督是治理模式的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这需要广泛开展舆论监督和涉法信息公开,可以将政府听取社会声音,提高公众的监督效力,确保权力行使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3.加强机制建设落实权利制约监督的具体内容采取多种机制,如颁布制定规章制度规范权利行使、加强权利制约监督机构建设、规范行政程序等。
这需要建立权利制约监督机构,加强内部监督机制建设,确保权利行使的公正、透明并提供充分证据。
对权力运行监督和制约的思考和建议

---------------------------------------------------------------最新资料推荐------------------------------------------------------ 对权力运行监督和制约的思考和建议对权力运行监督和制约的思考和建议党的十七大指出:完善制约和监督机制,保障人民赋予的权力始终用来为人民谋利益。
在加快改革开放和构建和谐社会的新形势下,必须进一步对权力进行规范、约束,建立健康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逐步铲除权力腐败滋生蔓延的土壤。
根据省监察厅调研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本文就如何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浅谈一些思考和建议。
一、存在问题一是一些党员干部对监督的认识比较淡薄。
片面认为监督有院娩损于领导威信和单位盈形苫象,是找岔子,捅训漏子诺,对己对人都不勇利。
一袁些人对监督顾架虑重重,杏下级对上级英的监督,怕鸡穿小鞋,击不敢监督;同倘级之间渴的监督,怕伤和奶气,麓不想监督;上级对擂下菩级的监督,怕丢选票绿慨,不愿监督二是对氟殷权力的科学配置还不蜗够谱科学。
主要表现在郧:权赵力过分集中,没仕有相互炎制衡;权责不倦能统一,语行使权力无岸所顾忌;自斟由裁量权嚣过大,为权力永腐败提猿供可乘之机等。
寅权力乒配置的不科学容易味导旺致权力失控,行为失1 / 9艳乞范。
三是对权力的轧筋监督机制还不够完善孝。
嗣监督制约机制存在献缺陷邻,缺乏一整套行钥之有效妙的监督制度和烛措施。
例乌如,监督行枕为特别对满一把手萍的监督不到位瓶,留有津大量的监督真蝴空龙,使权力运行过程酝不丑能受到有效的监督;淆嘿现有的一些准则、规定抛蟹、制度在数量上不算少畴赃,但对权力腐败的约漓束月力很有限,远未达啃到法胞律纪律上应达到评的强制眠性程度,造成舒制约权力狞的机制较耍软、较信虚,致那使一部分掌握蔬实权的调权力机关和权力缴行使曝者,没有得到真正障有役效的监督,有的甚至枝淮处于失监的状态。
对权力的制约论文

关于加强对权力制约监督的几点思考加强对权力的制约与监督是我们党和政府近年来一直着力要解决的问题,更是广大人民群众最关注的社会问题之一。
对权力制约与监督的有效与否,不仅事关民心向背和党的生死存亡,更关系到经济发展、国家稳定、社会和谐。
毛泽东同志强调,只有让人民起来监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松懈,只有人人起来负责,才不会“人亡政息”。
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国际国内形势发生了巨大变化,特别是20世纪九十年代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来,权力的正确行使在不断发展的市场经济环境中经受着种种考验,权力与腐败之间的关系因为经济的中介而变得敏感而明朗。
权力制约与监督显得比以往任何时候更加紧迫,因为权力的滥用不单是造成国家社会和公民财产的损失,更会威胁和损害千千万万公民的生命和健康。
因此,权力监督和制约就成为党必须下大力气彻底从制度上解决的问题。
为此,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要“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从决策和执行等环节加强对权力的监督,保证把人民赋予的权力真正用来为人民谋利益”。
这是党第一次对“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这一问题进行全面阐释,标志着我党对在长期执政条件下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达到了新的高度,是理论上的创新和认识上的飞跃,为今后进一步完善权力制约和监督制度指明了方向。
监督制度是国家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确保党的执政能力不断提高,政府真正为民和社会真正持久稳定的重要机制。
古今中外的历史都表明,一个国家在权力受到较好监督和制约的时期,便是和平发展的祥和时期;相反,如果权力缺乏必要的监督,最终为少数人所控制,便造成擅权专断、腐败横行、官场腐败、民不聊生。
哪里有不受监督和制约的权力,哪里就会存在腐败和滥用权力的现象,那里的人民都会成为专制和暴政的对象。
人类历史反复证明的权力定律告诉我们,只有建立和完善党和国家的监督机制,才可能对党和国家及领导人权力的运行方向、活动方式起调节、控制和制约作用,或在事先防止可能引起的失误,或在出现失误之后尽快纠正错误、减少损失。
论马克思主义权力制约观

论马克思主义权力制约观【摘要】本文通过对马克思主义权力制约观的介绍和论述,探讨了权力制约在马克思主义理论中的重要性。
首先从马克思主义对权力制约的理论基础入手,分析了权力对社会的影响及其制约原则。
接着探讨了马克思主义如何看待权力的合法性,并通过具体实践和案例分析展示了权力制约的具体实践。
论述了权力制约观的现实意义和应用价值,总结了马克思主义权力制约观的启示,并提出了对未来权力关系的思考。
通过本文的阐述,读者可以更深入地了解马克思主义对权力制约的看法,以及其在现实社会中的应用和价值。
【关键词】关键词:马克思主义、权力制约观、理论基础、社会影响、合法性、案例分析、现实意义、应用价值、启示、未来权力关系。
1. 引言1.1 介绍马克思主义权力制约观马克思主义权力制约观是马克思主义理论中一个重要的概念,它指引着权力的行使和约束。
马克思主义认为,权力是社会存在的一种现象,是特定社会关系的产物,不是天赋的。
权力制约观的提出,是为了防止权力滥用和确保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马克思主义认为,权力应该受到制约,不能任意滥用。
只有在一定的制约条件下,权力才能正常地发挥作用,为社会带来秩序和进步。
马克思主义的权力制约观强调了权力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主张在权力运行过程中要建立起一套有效的制约机制,以确保权力不被滥用和专制。
马克思主义权力制约观的提出,为当代社会的政治治理提供了重要的借鉴和参考,对于建设一个公正、和谐的社会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在当今社会,权力制约观已经成为了一种普遍认同的理念,被广泛应用于政治、法律、经济等领域,成为了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社会进步的重要力量。
1.2 论述权力制约在马克思主义理论中的重要性权力制约是马克思主义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的重要手段。
马克思主义强调社会主义社会应该建立在人民当家作主的基础上,通过权力制约可以有效地保障人民的权益,防止权力滥用和腐败现象的发生。
只有在权力得到有效的制约和监督下,社会才能实现真正的公平与正义。
《2024年关于权力的制约和监督研究》范文

《关于权力的制约和监督研究》篇一一、引言权力是社会运作中不可或缺的元素,然而权力的滥用和腐败现象却是普遍存在的社会问题。
因此,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旨在探讨权力的制约和监督的必要性、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以期为完善权力制约和监督机制提供参考。
二、权力的制约和监督的必要性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是保障社会公平正义、防止权力滥用和腐败的重要手段。
具体来说,其必要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可以确保权力的行使符合法律法规,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2. 防止权力滥用。
权力具有天然的扩张性,若无制约和监督,权力容易走向滥用。
制约和监督可以防止权力滥用,保障权力的合理使用。
3. 促进政治清明。
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有助于提高政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促进政治清明,增强人民群众对政府的信任。
三、权力制约和监督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目前,我国已建立了一套较为完善的权力制约和监督机制,包括党内监督、国家监察、司法监督、社会监督等。
然而,仍存在以下问题:1. 监督力度不够。
部分地区和部门的监督工作流于形式,监督力度不足,导致权力滥用和腐败现象频发。
2. 监督机制不够完善。
部分领域的监督机制存在漏洞,如网络监督、媒体监督等尚未得到有效发挥。
3. 监督意识淡薄。
部分公职人员缺乏监督意识,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工作不够重视。
四、解决措施为完善权力制约和监督机制,应采取以下措施:1. 加强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
加强党内的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提高监督力度,确保权力在法治轨道上运行。
2. 完善监督机制。
建立健全包括网络监督、媒体监督在内的多元化监督机制,形成全方位、多层次的监督体系。
3. 提高公职人员的监督意识。
加强公职人员的法制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提高其监督意识,使其充分认识到权力制约和监督的重要性。
4. 强化社会监督。
鼓励公民参与监督,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监督氛围。
《2024年关于权力的制约和监督研究》范文

《关于权力的制约和监督研究》篇一一、引言权力是社会秩序与稳定的核心元素,但不受制约与监督的权力极易滋生腐败与滥用。
因此,权力的制约和监督一直是政治学、法学及社会学的重点研究领域。
本文将围绕权力的制约与监督的必要性、意义及现实情况,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机制进行深入研究,并分析当前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
二、权力的制约与监督的必要性及意义1. 防止权力滥用与腐败:权力的制约与监督是防止权力滥用和腐败的有效手段。
在缺乏制约与监督的环境下,权力拥有者可能利用其地位谋取私利,导致社会不公与混乱。
2. 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权力的制约与监督有助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通过制约与监督,可以确保权力在法律与道德的框架内运行,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3. 促进政治清明:权力的制约与监督是政治清明的基石。
一个清明的政治环境需要有效的权力制约与监督机制来保障。
三、权力的制约与监督机制1. 法律制约与监督:法律是制约与监督权力的主要手段。
通过制定和完善法律法规,明确权力的范围、运行规则及责任追究,确保权力在法律框架内运行。
2. 制度制约与监督:制度是权力制约与监督的重要保障。
包括选举制度、决策制度、监督制度等,通过制度的运行,实现对权力的有效制约与监督。
3. 社会制约与监督:媒体、公民及社会组织等社会力量对权力的制约与监督也不可忽视。
通过舆论监督、民主参与等方式,推动权力的透明运行,防止权力滥用。
四、当前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1. 制约与监督机制不完善:部分地区和领域存在制约与监督机制不完善的问题,导致权力滥用和腐败现象频发。
应加强法律法规及制度的制定与完善,建立健全的权力制约与监督体系。
2. 社会参与度不高:社会力量在权力制约与监督中的作用尚未充分发挥,公民参与度不高。
应加强公民教育,提高公民的参与意识,推动社会力量的有效参与。
3. 监督机构独立性不足:部分监督机构受制于其他权力部门,导致其独立性不足,难以发挥有效的制约与监督作用。
应加强监督机构的独立性与权威性,确保其能够独立行使职权。
对加强权力运行监督制约机制的思考

对加强权力运行监督制约机制的思考对加强权力运行监督制约机制的思考权力问题是党执政的核心一党制问题,也是体现党的先进性的本质问题。
纵观古今中外,腐败都是公有权力缺乏必要的监督,运行失控、失衡而被滥用所致。
因此,加强权力监督,建立健全权力运行监督制约强化协调机制,全党是一个关系党和国家的前途和命运的全局性问题。
本文试从这方面作些思考和思考阐述。
一、权力缺乏把关的主要表现在农村基层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实践中,对权力的监督软弱无力且漏洞较多,不愿监督、不敢监督、不去监督、无法把关等问题依然结构性问题比较突出,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职权与职责不具体、不对等。
现实中,许多人“官念”越来越浓,总认为当官相对其他职业风险小、回报大,并且能达致最大限度地满足个人尊严。
权力与责任不明确,给一些玩弄权术者创造了条件和机会;自主权与责任不对等,权力大于责任,引致监督无法适从。
2、监督明察职责和监督权威相脱节。
由于决策权、执行权、自主权不合理的配置,导致权力运行监督的软肋。
一直以来,我们部分党政机关,特别是执法部门机关都设有纪检监察机构,担负着本部门、本单位的监督重任,从监督者的知情灵活性来看这种设置是合理的。
纪检然而这些纪检监察监管机构从属于本部门、本单位,人权、财权均掌握在部门领导手中。
试想在这类情形下,他们对本部门、本单位的监督还能做到强有力吗?在多数情况下,单位部门领导出于自身政府机构的责任和政绩考虑,对于本部门、本单位出现的症结往往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尽可能地“内部处理”。
这在一些条管单位中显得尤为突出。
3、现有的监督机制在实践中遭遇难题,缺乏权威性。
建国以来,我们逐步设立起由立法监督、司法监督、行政监督、党内监督、舆论监督、政协和民主党派督导、人大监督等所构成的监督体系。
从理论上角度看这一体系是完备的。
但在现行监督体制和运行机制下,这些形式的监督,其作用的发挥往往难免是非常有限的。
长期以来我们的党政监督存在着体制性的障碍。
关于权力的制约与监督问题的若干思考

关于权力的制约与监督问题的若干思考引言关于权力的制约与监督问题,是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在政治建设上的一个非常重大的理论和现实问题。
特别是党的十六大提出了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
这一命题更把权力的制约和监督问题突现出来。
因为按照一般的现代政治发展规律来看,权力的制约与监督的内容是政治文明建设的一个重要的支柱和基石。
历史上人们对于权力的结构怎么样才是合理?如何设置权力才能有效的推动社会的发展曾经作过长期的探索。
无论是理论还是实践,人们发现没有制约和监督机制的政治制度难以成为民主政治,同样没有制约和监督内涵的法律和政治制度这样的国家也难以成为法制国家,所以我们探讨权力的制约与监督是和建设政治文明有直接内在联系。
本课题讲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权力制约与监督概述二、关于权力制约监督的理论三、进一步健全权力制约监督制度一、权力制约与监督概述(一)政治权力的涵义政治权力的核心词就是权力,权力一般是指特定的社会主体对一定的客体的支配力量和制约能力。
从互动的角度看,权力是一种社会关系。
政治领域里的权力现象通常称为政治权力,是在政治活动中政治主体对特定客体形成的支配力量和制约能力,表现为互动关系。
政治权力的主要特点:1、政治权力主体方面有它特定的范围,主要是政治组织(政府、政党、政治社团等等)。
领袖个人也是政治权力的主体,但是在现代,领袖决不仅仅是个人现象,它同样是一个组织现象。
2、表现形式方面,从外观来看权力通常是一方对他方的优势和制约的一种关系,体现了权力主体的优势地位以及它本身具有对他人的制约能力。
3、从权力的关系能够得以形成实现的途径方面,形成的途径有多种手段和措施。
比如强制性的手段、功利性的手段、感召性、理念性的手段,多种多样,不尽相同。
4、在政治权力的目的方面,我们知道在政治生活中,所有的政治动因,都不是无源之水。
在它的活动背后都有它的经济的、利益的动因。
所以,不论是什么政治权力关系,它都追求特定的利益目标;5、主客体关系方面,政治权力的主客体二者之间具有相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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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第4期天津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总第163期 N o .4,2002Jou rnal of T ian jin N o rm al U n iversity (Social Science )Sum N o .163权利制约权力的理论及实践思考李 昭(天津师范大学政法学院,天津300073) 摘 要:权力源泉的人民性决定权利制约权力的基本关系。
保障权利、限制权力不仅是宪法的核心内容,也是宪政理想的必然要求。
要真正落实权利对权力的制约,必须完善相应的制约机制。
关键词:权利;权力;宪法内核;制约机制 中图分类号:D 0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21106(2002)0420035205 收稿日期:2002202-20 作者简介:李昭(1962—),女,天津市人,天津师范大学政法学院讲师。
一、权利制约权力的理论渊源 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权力是权利的高度聚合,其力量远远强于权利,但其合理性却源于权利。
没有权利的驱动和指引,权力会失去源泉和方向;没有权利的制衡和约束,权力将会在其社会运行中蜕变。
民主政治的理想就是要使政治权力服从于人民的权利,并使权利有效地制约权力。
以权利制约权力的理论源于社会契约的人民主权思想。
按照社会契约的政治理论,个人权利是先于任何形式的国家而存在的。
英国启蒙思想家洛克认为,政治社会是人们通过正式的承诺和契约而成立的。
在政治权力出现以前,人们所处的自然状态虽然自由,但存有不便。
人们享有的权利不稳定,特别是对财产的享有很不安全,存在着可能受到别人侵犯的威胁。
因而,人们决定放弃自然状态中相对自由的生活,甘愿同其他人一起加入社会。
政治社会的目的就是保护人们的自由、生命与财产不受侵犯,政府的成立就是为了弥补自然状态中的不便。
法国思想家卢梭在论述社会契约所要解决的根本问题时指出,社会契约就是“要寻找出一种结合的形式,使它能以全部共同的力量来卫护和保障每个结合者的人身和财富,并且由于这一结合而使每一个与全体相联合的个人又只不过是在服从自己本人,并且仍然像以往一样地自由”[1](P 23)。
卢梭还以人的自然权利和社会契约理论为基础,进一步论证了人民根据社会契约建立国家的动机。
他认为,人们缔结了契约之后,大家都必须遵守,因为契约本身便是公意。
“为了使社会契约不致于成为一纸空文,它就默契地包含着这样一种规定,唯有这一规定才能使其他规定具有力量,即任何人拒不服从公意的,全体就要迫使他服从公意。
”[1](P 29)人民的公意在国家中表现为最高权力,主权是公意的具体表现,因此,主权属于人民。
人民主权思想表明,权力源于并服务于公意,权力的运行必须以保障公民的权利与自由为指向,权利优于权力。
鉴于国家是根据组成他的成员——每个公民的共同愿望建立和维系的,在组成国家的社会契约中,没有以任何方式明确地或隐含地授权国家及其权力代行人可以损害任53何一个个人的权利,因此,只要国家及其权力代行人以任何方式作为了社会契约所未授权的或不允许的行为时,就构成了越权,这时的行为就是非法的,权力行使也是无效的,每个公民都有权利也有责任抵抗、反对、制止这样的行为,即以权利制约权力。
现代民主国家都承认“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但是因地域广阔、人口众多等原因,决定了国家权力的所有者不可能直接地行使属于自己的权力,而只能实行间接民主的代议制,即由人民选出一定的代表机关,代表其行使国家权力。
人民主权原则表明:人民是国家主权当然的享有者,政府的权力由人民所赋予,政府代表人民行使权力。
因此,反映在人民权利同国家权力相互关系上,必然得出如下结论:政治权力基于人民权利而产生,人民权利是政府权力的本源。
既然如此,政府必须在人民授权范围内活动,不能滥用人民赋予的权力。
判定某项权力是否被滥用,其前提必须明确该项权力的界限或范围,法律恰恰充当了这样的角色。
各国人民赋予政府以权力的基本方式是通过代表机关进行立法,以法律明确规定政府的职权范围及活动规则,使政府权力取得合法性,并据此确立政府权力的有限性原则:即政府权力仅限于法律明确赋予的范围,法律无明确赋予的权力,政府不得行使;政府一旦超越法律所规定的权限,即为越权与非法。
在此种情况下,法律成为控制权力活动过程的基本规则和管制权力的工具。
从表面看来,政府权力受到了法律的限制,但由于法律是由人民选出的代表机关所制定,故政府权力归根结底是受人民权利制约的。
二、权利制约权力的宪法内核 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其作用主要是确立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的基本原则,规定政权组织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关系是宪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一个重要方面。
宪法通过确立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体现保障人权的基本精神;通过确立国家机关组织及活动原则,规范国家权力的有效行使。
可以说,解决公民权利同国家权力的关系问题,是宪法的重要功能所在。
宪法产生的初期,资产阶级出于发展商品经济和实行民主政治的需要,必须解决两个基础性问题:一是人身自由,二是法律平等。
正如恩格斯在揭示资产阶级人权时所讲的:“一旦社会的经济进步,把摆脱封建桎梏和通过消除封建不平等来确立权利平等的要求提到日程上来,这种要求就必定迅速地获得更大的规模。
……所以这种要求就很自然地获得了普遍的、超出个别国家范围的性质,而自由和平等也很自然地被宣布为人权。
”[2](第3卷,P145)在如此背景下制定的宪法,无疑以保障人权作为其重要内容。
这点在英、美、法等国当时的宪法中得到了生动而具体的体现。
英国宪法是近代宪法的先驱,作为其重要组成部分的1215年《自由大宪章》规定:“任何自由人,如未经其同级贵族之依法裁判或经国法判决,皆不得被逮捕、监禁、没收财产、剥夺法律保护权、流放,或加以任何其他损害等等。
”[3](P14)此为以法令形式确认公民人身权利的开端。
其后的《权利请愿书》、《人身保护法》、《权利法案》、《王位继承法》亦都以保护人权、特别是保护人身自由为基本内容。
被马克思喻为“第一个人权宣言”的美国《独立宣言》宣布:“人人生而平等,造物主赋予他们若干不可剥夺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
”[3] (P7)第一个直接以人权命名的宣言《人权与公民权宣言》则被纳入法国1791年宪法作为其序言确认下来。
不仅早期产生的资产阶级宪法将保障人权作为其重要内容来规定,后来出现的社会主义宪法同样注重对人权的保障。
世界上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宪法——1918年《苏俄宪法》即将《被剥削劳动人民权利宣言》列为第一篇。
社会主义宪法普遍将保障公民权利与自由作为一项重要的宪法原则来确认。
宪法发展到今天,保障人权的宪政精神体现得愈加充分。
各国宪法在规定公民权利和自由时,不断扩大权利、自由的范围,从传统的对人的生命、自由、追求幸福权利的规定,扩展到政治上的参政权(包括选举权、创制权、复决权、罢免权等)以及经济、文化及社会生活63方方面面的权利和自由。
正如列宁所讲:“宪法就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
”[4](P30)法国的《人权宣言》早已宣称:“凡权利无保障的社会,就没有宪法。
”[3](P103)可见,保障人民权利是宪法的重要功能之一。
宪法在保障人权的同时,强调对政府的权力要加以限制和规范。
政治权力作为公共权力,它是一柄双刃剑,既可以被用来治国安邦,为民造福;也可以被用来祸国殃民,谋取私利,其正负效应是由政治权力的两重性决定的。
权力源泉的人民性决定了国家权力有促进社会进步、保障人权实现的积极一面;权力内在的扩张性又隐涵着滥用国家权力、侵犯公民权利的消极一面。
认识到国家权力的两重性,就应扬善抑恶,充分发挥国家权力的积极作用,抑制国家权力的消极影响。
综观各国宪法,都是从政治权力有限性原则出发来规定国家权力的。
首先,宪法明确界定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各自的范围,禁止国家权力侵入到公民私权领域,从而对政府行使权力的范围进行必要的限制。
例如,在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经济领域被认为是政府不得干预的范畴,在这一领域内,政府的作用只是提供公平的游戏规则,任何其他的积极行为都被视为违宪。
通常认为,政治权力只需保证一种社会秩序,政府只需要做一个警察或守夜人就可以了。
近代市民社会与国家的分离,建构起公民的私人社会活动领域和公共政治活动领域及其界限,宪法就是对这两个领域即权利与权力及界限在法律上的确认与把握。
其次,宪法确立国家机关在职能上的分工,将国家权力在不同国家机关之间进行配置,相互之间保持某种制约和平衡,以防止国家权力集中到某个国家机关,从而保障不同国家机关之间的权力行使既保持其相对的独立性,又能够有宪法手段相互制约。
就宪法对国家权力的规范而言,宪法要求政治权力的行使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法进行,确保政治权力的依法行使,从而避免因滥用国家权力而对公民权利构成侵犯。
总而言之,在宪政条件下,政府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的关系表现为政府权力来自人民,人民通过制定宪法授予政府以管理公共事务的权力,政府的主要职能在于维护公共利益和保护公民的权利。
宪法正是通过明确界定公民权利和国家权力两者的界限,一方面使公民权利免受国家权力的侵犯,起到保障人权的作用;另一方面,通过明确各国家机关的权限范围,规定行使权力的程序和方法,起到限制和规范国家权力的作用,从而实现对国家与公民之间关系的调整。
三、权利制约权力的宪政实践 有限政府、权力制约的宪法内核表明任何权力都有其行使的限度,这个限度就是宪法所列举并保障的各种权利与自由,此亦是对国家权力最基本的制约。
公民权利制约国家权力的实践发端于古希腊的民主共和时期。
当时的公民大会作为一种直接民主形式,是公民个人权利的表达场所和实现形式,在某种程度上体现了公民的意志。
近代资本主义国家确立的“代议制”,使公民权利制约国家权力有了进一步的发展。
在代议制下,公民个人享有一定的对国家权力参与和监督的权利,主要表现为宪法有关公民政治权利与自由的规定。
公民的政治权利与自由是宪法基本权利规范中最为重要的内容,它是民主政治的直接体现,无论何种类型的宪法对此都极为重视,并详细规定了公民的参政权及其他政治权利与自由,并保障其获得实现。
以我国为例,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5](P6)宪法确认符合法定条件的公民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公民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选出代表组成代表机关,代表其间接地行使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力。
宪法除赋予公民享有选举权,还规定了与选举权紧密相联的罢免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
原选举单位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罢免本单位选出的代表。
”[5](P25)“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单位和选民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罢免由他们选出的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