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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种类与要件

行政诉讼种类与要件

行政诉讼种类与要件行政诉讼是指当个人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为违法或不当时,向法院请求取消或改变行政行为的诉讼。

行政诉讼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保护公民、组织和公共利益的合法权益,其种类和要件是行政诉讼中必须掌握的关键要素。

本文将探讨行政诉讼的种类和要件,并分析其实践应用。

一、行政诉讼的种类行政诉讼的种类主要分为两类,分别是行政行为诉讼和行政不作为诉讼。

1. 行政行为诉讼行政行为诉讼是指个人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行政权利范围内对其进行了违法行政行为,故意或过失伤害了其合法权益,为了保护合法权益而向法院提起的诉讼。

行政行为的种类很多,常见的有以下几种:(1)行政处罚行为:如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整改等。

(2)行政强制行为:如强制拆迁、强制清理、强制措施等。

(3)行政许可行为:如批准或不批准申请该行政机关管辖的许可事项等。

(4)行政裁量行为:如确定财产损失赔偿数额、确定违法行为的性质、确定管理权限、确定行政机关的职责等。

2. 行政不作为诉讼行政不作为诉讼是指个人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其职责范围内没有履行应有的职责,造成了不良后果,请求法院判决行政机关履行职责或采取必要的行政措施。

行政不作为的种类比较固定,主要有以下几类:(1)对非争议性权利的不履行:如肇事者逃逸,公安机关未及时立案调查等。

(2)对争议性权利的不履行:如民生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环境污染问题长期得不到治理等。

(3)案件办理的不作为:如行政机关对涉及自己权益的案件不积极办理,以达到拖延时间的目的等。

二、行政诉讼的要件行政诉讼的要件是指诉讼起诉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否则法院将不予受理或将起诉补正或驳回诉讼等,因此在起诉前要详细了解其要件。

行政诉讼的要件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诉讼主体合法行政诉讼的主体必须是受到独立承认的法人或自然人,和其他个人或组织一样,必须认识到其合法地位和诉讼权利的存在。

如果主体不合法,法院将不予受理或驳回诉讼,这一点是非常重要的,应引起相关人士的重视。

行政案件解析

行政案件解析

行政案件解析一、什么是行政案件行政案件呢,就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件。

这就好比呀,你觉得有人管你管得不合理了,你就去找个更厉害的“说理人”来评评理。

比如说,交警给你开了个罚单,你觉得自己没做错,那就可以把交警所属的部门告到法院,这就是一个行政案件啦。

二、行政案件的常见类型1. 行政处罚类案件。

就像刚刚说的交警开罚单,如果被罚的人觉得罚得不对,就会产生这种类型的行政案件。

还有市场监管部门对商家的罚款,如果商家觉得不合理,也会告到法院。

2. 行政许可类案件。

比如你想开个餐馆,去申请营业执照和卫生许可证,要是相关部门一直不给你办,还没有合理的理由,你就可以起诉他们。

3. 行政强制类案件。

政府部门要是没有按照规定就把你的东西强制扣押了,或者把你的房子强制拆除了,你觉得不合法,那就可以打官司。

三、行政案件中的当事人1. 原告一般就是觉得自己权益被侵犯的一方。

可能是普通老百姓,也可能是企业之类的组织。

他们就像受了委屈的小绵羊,要找个地方讨公道。

2. 被告就是被起诉的行政机关啦。

他们要为自己的行政行为进行辩护,就像要守护自己的城堡一样。

四、行政案件的审理过程法院接到案件之后呢,会先审查这个案子能不能受理。

如果可以受理,就会通知双方来提供证据。

这个证据可重要啦,就像打官司的武器一样。

双方都要把能证明自己说法的东西拿出来。

然后呢,法院会开庭审理,法官就像一个公正的裁判,听双方的陈述和辩论。

最后根据法律规定做出判决。

五、行政案件的影响1. 对个人来说,如果胜诉了,自己的权益就得到了维护。

比如说被错误罚款的钱可以拿回来,被错误扣押的东西可以拿回来。

2. 对行政机关来说,可以促使他们以后更加依法办事。

要是老是输官司,那肯定得好好反思自己的工作方式和执法程序啦。

3. 对整个社会来说,行政案件的公正审理可以让大家更加相信法律的公正性,也能让行政机关和老百姓之间的关系更加和谐。

行政诉讼的判决形式

行政诉讼的判决形式

行政诉讼的判决形式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不服,依法向行政机关提起诉讼,经法院审理后作出的判决。

行政诉讼的判决形式多种多样,根据不同的判决对象、诉讼请求和法律规定,判决形式也有所区别。

下面将介绍几种常见的行政诉讼判决形式。

一、撤销行政行为和确认权利行政诉讼的主要目的之一是撤销违法行政行为,使被诉行政行为失去法律效力。

法院在判决时可以裁定撤销涉案行政行为,即宣告该行政行为无效。

撤销行政行为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另外,法院还可以进行权利确认裁定。

即在判决中确认被告行政机关的行为违法,确认原告主张的合法权利。

这有助于确立当事人的权利地位,在判决后获得相应的法律保护。

二、确认行政合法性和合理性行政诉讼的判决形式中,还经常出现确认行政行为合法性和合理性的判决。

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评判,并在判决中确认或否定其合法性和合理性。

确认行政合法性包括确认行政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依法履行程序等方面。

确认行政合理性则是评判行政行为是否合乎道理,是否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三、停止违法行为和给予救济在行政诉讼中,法院可以裁定停止被告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以保护被告的合法权益。

停止违法行为的裁定对于制止违法行为的继续发生具有积极意义。

此外,法院还可以给予救济。

救济措施可以包括对行政机关采取特定的行政行为,以恢复违法行为造成的合法权益;也可以包括赔偿被告因行政机关违法行为所遭受的损失。

救济的方式和内容根据具体案件而定。

四、解除效力和补救措施行政诉讼的判决形式还包括解除行政行为效力和给予补救措施。

解除效力是指法院认定被告行政行为违法,可以宣告其效力失效,以恢复原告的合法权益。

补救措施是行政诉讼过程中法院为弥补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害而采取的一系列措施。

例如,法院可以要求行政机关恢复被撤销的行政许可证,补偿原告因违法行为所遭受的损失等。

综上所述,行政诉讼的判决形式多种多样,涉及到行政行为的撤销与确认、合法性与合理性的评判、停止违法行为与救济措施、解除效力与补救措施等。

行政诉讼的判决形式与执行方式

行政诉讼的判决形式与执行方式

行政诉讼的判决形式与执行方式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就行政机关或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人民法院请求变更或撤销该行政行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在行政诉讼中,判决形式和执行方式是关键的环节之一。

一、判决形式行政诉讼的判决形式一般有四种,包括撤销、变更、确认和责令。

具体如下:1. 撤销:指法院判决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无效,行政机关必须立即停止该行政行为,恢复被迫停止的正常状态。

2. 变更:指法院判决行政机关对具体行政行为的部分内容予以更改,以便合法地适应实际情况。

变更的范围一般是界限比较清晰的特定行政行为。

3. 确认:指法院判决行政机关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合法、有效的。

4. 责令:指法院判决行政机关履行法律、法规或合同所规定的义务,或改正违法行为。

二、执行方式行政诉讼的执行方式也有多种,包括行政强制执行、民事强制执行、行政与民事衔接方式和具体方式。

具体如下:1. 行政强制执行:当行政机关不履行判决时,法院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直接对行政机关实行强制执行,强制其履行判决。

2. 民事强制执行:当行政机关被判决支付一定款项时,法院可以采用民事强制执行措施,强制行政机关履行支付义务。

3. 行政与民事衔接方式:当行政机关被判决应当进行具体行政行为时,可以采用行政与民事衔接方式,由行政机关执行或者由行政机关与当事人协商执行。

4. 具体方式:适用于某些特殊情况,如因行政机关不履行或拖延履行行政法院判决而导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需要采取具体执行方式。

综上所述,判决形式和执行方式是行政诉讼的关键环节之一,是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因此,在行政诉讼过程中,需要选用合适的判决形式和执行方式,并确保其得到有效执行,维护公平正义。

【推荐下载】试论行政诉讼的种类(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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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行政诉讼的种类(参考) 欢迎来到站,今天本网站为大家提供了试论行政诉讼的种类,希望朋友们读后有所收获! 行政诉讼的种类是各国行政诉讼理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许多国家和地区的行政诉讼法中都明确规定了行政诉讼的具体种类。

它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救济且法院仅在法定的裁判方法范围内裁判的诉讼形态。

行政诉讼种类直接与当事人的起诉条件、法院的审理规则和权限以及判决形式等有密切的关系。

行政诉讼种类之多寡,将影响人民权利保护之机会与行政法院裁判方法之加强或抑制。

  我国法律并未对行政诉讼种类问题予以明确规定,《行政诉讼法》只对判决的形式进行了规定,而未规定诉讼的种类,根据《行政诉讼法》第54条的规定,我国行政诉讼的判决分为维持判决、撤销判决、履行判决、变更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下文简称最新司法解释)又增加了确认判决和驳回诉讼请求两种判决形式。

学者们通常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11条的受理范围,即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并结合我国的判决形式,将我国行政诉讼的种类划分为撤销之诉、确认之诉、变更之诉、赔偿之诉、履行之诉等几类。

 我们认为,传统上从行政诉讼判决的种类推定行政诉讼种类的做法是不科学的,这是倒果为因的做法,而且这种做法所推导出来的行政诉讼的种类无论在实践上还是在理论上都已经暴露出许多问题。

在行政诉讼实践中,行政诉讼法及最新司法解释所确定的六种判决形式在行政审判实践中得到了广泛运用,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是,随着行政审判的深入开展、审判实践的丰富,这几种判决形式难以适应各种类型的行政案件,已经明显暴露出局限性。

这突出表现在:(1)操作性不强。

如变更判决仅适用于行政处罚显失公正,而显失公正的内涵、条件、标准等均未加以规定,法官在适用时只能凭其主观判断和内心确信,这样反而往往导致法官滥用变更权或不敢多用变更权,未能收到法律规定变更判决这一判决形式时预设的效果。

常见行政诉讼案件

常见行政诉讼案件

常见行政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请求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作为进行审查合法性的一种诉讼方式。

在社会生活中,常见的行政诉讼案件有以下几种类型:一、行政许可案件行政许可是指国家、地方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进行的正式的行政权力划分和授权。

行政许可案件主要包括审批、批准、登记等行政许可决定的争议。

争议的焦点通常是行政机关是否滥用职权,是否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等。

二、行政合同案件行政合同是由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签订的具有约束力的协议。

行政合同案件主要涉及行政机关是否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合同是否合法、合规等问题。

例如,政府采购合同、土地出让合同等行政合同纠纷就是常见的行政诉讼案件。

三、行政裁决案件行政裁决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作出的有强制力的决定。

行政裁决案件主要涉及行政裁决的合法性、合规性,是否违反法律、法规等问题。

常见的行政裁决案件包括罚款决定、行政处罚决定等。

四、行政处罚案件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对违法、违规行为采取的法律制裁措施。

行政处罚案件常涉及行政机关是否依法作出处罚决定、处罚是否过重、是否符合程序正义等问题。

在行政处罚案件中,行政机关往往是原告,被处罚方为被告。

五、行政检查案件行政检查是行政机关通过检查、调查等方式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

行政检查案件主要涉及行政机关是否滥用职权,检查行为是否合法、合规等问题。

行政检查案件中,行政机关往往是被告,受检查方为原告。

六、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时,向上级行政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请求复核的一种程序。

行政复议案件主要涉及行政复议决定是否合法、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等问题。

行政复议案件中,行政机关往往是被告,提起复议的一方为原告。

以上仅列举了常见的行政诉讼案件类型,实际中还存在其他类型的行政诉讼案件。

行政诉讼在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维护行政机关合法行政活动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行政诉讼有哪些判决类型

行政诉讼有哪些判决类型

一、行政诉讼有哪些判决类型
新行政诉讼法有下列几种判决形式及适用情形。

一是驳回原告的行政诉讼请求。

二是判决行政机关重新做出具体行政行为。

三是对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行政机关,判决其履行法定义务。

四是判决具有支付义务的行政机关,履行支付义务。

行政诉讼有哪些判决类型
二、行政诉讼的概念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使国家行政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所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利,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做出裁判,从而解决行政争议的制度。

它对保障一个国家依法行政,建立法治政府,确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利免受行政权力的侵害,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三、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征收、行政许可、行政给付等8类侵犯相对人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具体行政行为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受理事项:①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产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②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③认为法律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④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⑤申请行政机关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⑥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⑦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⑧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除上述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行政诉讼的类型化

行政诉讼的类型化

存在问题:相对人不履行协议,行政主体的法律救济 途径问题;行政协议中仲裁、诉讼等条款约定的效力问题 ;合同外的第三人,能否作原告起诉?
• 行政协议的诉讼时效和起诉期限问题
《新司法解释》第十二条 公民、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 按照约定履行协议提起诉讼的,参照民事 法律规范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对行政机 关单方变更、解除协议等行为提起诉讼的 ,适用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关于起诉 期限的规定。
六、行政诉讼的类型化
• ⑹确认违法判决(第七十四条)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但不撤销行政行 为: (一)行政行为依法应当撤销,但撤销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 重大损害的;(这里不包括第三人的利益) (二)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但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的。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需要撤销或者判决履行的,人民法院判决 确认违法: (一)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 (二)被告改变原违法行政行为,原告仍要求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的; (三)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判决履行没有意义的。
六、行政诉讼的类型化
• 判决结果的类型化,主要集中在第68条到79条
• ⑴驳回诉讼请求判决(第六十九条): • 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 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 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 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 ⑵撤销判决(第七十条) • ⑶重作判决(第七十一条) • ⑷履行判决(第七十二条) • ⑸给付判决(第七十三条)
•四方面内容: 1.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 组织的合法权益; 2.去掉了“维护”行政机 关行使职权的职能; 3.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 行政职权。 4.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 ①行政审判体制的改革(如 管辖制度); ②行政审判机制的改革(包 括立案登记制、诉讼类型化 、负责人出庭、一并解决民 事争议、诉讼终结制度、合 法性审查、规范性文件审查 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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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行政诉讼案件的类型化审理及分析行政诉讼案件种类繁多,各类行诉案件在审理中有其固有的规律和特点,分析并把握这些规律和特点有助于提高审判效率,统一审查标准,做到“同类案件同样处理”。

本文依照具体行政行为的种类,就常见的行政诉讼案件进行类型化分析。

一、劳动保障工伤认定案件1、关于工伤认定行政案件受案范围的问题《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一、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其直系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二、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三、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规定的;四、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

有上述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工伤职工及其直系亲属与用人单位之间就工伤待遇发生的争议,按劳动争议案件处理,工伤职工及其直系亲属或用人单位可向劳动争议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不服仲裁决定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当事人向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后,劳动行政部门通常采用以下四种方式处理:一、既不受理也不答复;二、受理后超过60日的认定期限未作认定;三、明确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通知;四、作出工伤认定(包括认定工伤和不认定工伤)。

上述第一、二种行为属于行政不作为,第三种行为属于否定性具体行政行为,第四种行为属于明确的具体行政行为,故当事人对上述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均应当予以受理。

其中,用人单位或劳动者对劳动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应按《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先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提起行政诉讼;未经行政复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对其余三种行为,用人单位或劳动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实践中,有的意见认为,工伤认定行政复议前置不是必经程序,其依据是《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九条规定:“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用人单位,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或者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笔者认为,《工伤认定办法》第十六条规定与《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是相抵触的,《工伤认定办法》是部门规章,其效力低于作为行政法规的《工伤保险条例》,因此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执行。

2、关于工伤认定行政案件中举证责任的分配不服劳动行政部门所做工伤认定结论案件的举证责任问题。

考虑到职工较用人单位处于弱势地位,举证相对困难的情况,《工伤保险条例》将该举证责任分配给用人单位,即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职工或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因此劳动行政部门在进行工伤认定时,如果用人单位否认工伤的,应由用人单位举证证明伤者是基于其他事由引起的伤害或该项工作不存在引起伤害的危险,如果举证不能,应认定为工伤。

人民法院在审理中,应当把审查的重点放在劳动行政部门是否遵循了上述举证责任的规定。

还应当注意,原告并非不承担任何举证责任,其应当提供其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存在伤亡事实等基本证据,这些证据是工伤认定的前提。

原告起诉劳动行政部门行政不作为案件的举证责任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二款有明确规定:“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在行政程序中曾经提出申请的证据材料。

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二)原告因被告受理申请的登记制度不完备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并能够作出合理说明的”。

因此在审理中,应当注意令当事人提供相关书面凭证或证明其提出申请的其他材料,但因劳动行政部门受理申请的登记制度不完备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并能够作出合理说明的,原告不负举证责任。

3、关于劳动关系主体资格及劳动关系认定的问题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是工伤认定的前提。

因此在审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时,首先要审查申请工伤认定的主体是否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的调整范围。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和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确立以下审查标准:一是用人单位是否为依法核准登记的各类企业或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无营业执照或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除外);二是职工是否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者(不含16周岁以下的劳动者)。

对于不具备上述主体资格的工伤认定申请,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不予受理,应告知其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如果劳动行政部门作了工伤认定,法院应当以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判决撤销工伤认定决定。

法院还应审查劳动者是否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

有些劳动者没有以书面形式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这就存在对事实劳动关系的确认问题。

审判中,应当从以下四个方面审查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一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存在从属关系,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指挥和监督;二是用人单位是否根据某种分配原则,组织工资分配,劳动者按照一定方式领取劳动报酬;三是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否为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四是劳动者是否在用人单位提供的工作场所,使用用人单位提供的生产工具工作。

4、关于工伤认定实质要件的问题《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了认定工伤的七种情形,但有些规定过于原则,特别是工作原因、工作场所、工作时间作为工伤认定中的三大要素,却没有相应的具体、细化的规定。

鉴于我国工伤认定的立法精神是最大可能地保障主观上无恶意的劳动者因工作或与工作相关活动中遭受事故伤害或者职业病后能获得医疗救治、经济补偿和职业康复的权利,因此,审理工伤认定案件应尽可能地朝着有利于劳动者利益的角度理解。

对于事故伤害发生的工作场所的认定,一般应根据职工的工作职责、工作性质、工作需要、工作纪律等方面综合考虑,凡与职工工作职责相关的区域以及自然延伸的合理区域如单位提供的工作休息场所、卫生间等均应视为工作场所。

对于造成事故伤害的工作原因,一般应从是否属于本岗位工作、是否属于单位临时指派的工作,是否属于单位重大紧急情况等方面考量。

而且,工作原因既应考虑职工本人的工作原因,也应考虑因单位设施或设备不完善、劳动条件或劳动环境不良,管理不善等原因。

对于工作时间的认定,应当理解为既包括用人单位规定的工作时间和单位要求加班加点的时间,也包括为开展正常工作所必须的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时间。

5、关于工伤认定申请时限的问题《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的,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职工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司法实践中,一些职工自我保护意识不强,发生事故后,因与用人单位反复交涉或不知相关法律规定,以致超出申请期限,劳动行政部门不予受理。

为最大限度保护弱者的合法权益,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意见》的规定,审理中,凡是由于不属于用人单位或从业人员自身的原因超过申请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应计算在申请期间内。

用人单位或从业人员无正当事由超过申请期限提出申请,劳动行政部门不予受理的,人民法院应予维持。

二、各类行政处罚案件行政处罚是一类使用率高、制裁重的具体行政行为,常见的行政处罚案件主要有治安行政处罚、土地行政处罚、交通行政处罚案件等,此类案件的重点和难点是行政处罚程序的合法性审查。

1、调查取证程序的审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

”对此,人民法院应当审查调查询问笔录上,是否有两名询问人签名以证明执法人员不少于两人。

但在行政机关同时对多名当事人、证人进行调查询问的时候,法院应注意审查行政机关办案人员的姓名是否在同一时间段出现在不同的笔录中(笔录必须按照格式填写询问开始到结束的具体时间),如出现行政机关办案人员的姓名同一时间段出现在不同的笔录中,应视为取证程序违法。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调查或检查时,必须通过一定方式向相对人表明自己是有权检查的主体,包括佩戴明显标志或出示身份证件。

2、告知程序的审查告知程序是行政处罚的必经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31条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该条款规定了告知程序不可缺少的四个要素:一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二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理由;三是作出行政处罚的依据;四是作出行政处罚的结果。

常见的违法告知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1、未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要素进行告知,或索性将可能的处罚结果全部予以告知,而全部处罚结果的告知,会造成当事人无从申辩,违反了立法目的。

2、告知与作出处罚决定为同一天,未注明具体时分,造成审理中行政机关无法举证系事前告知。

根据行政诉讼被告举证原则,被告如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告知程序发生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理应承担败诉后果。

3、告知的内容等同于处罚决定的内容。

实践中,有的行政机关将告知的内容即视为处罚决定的内容,在告知书上一并告知,如不服可进行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这种视告知为处罚的形式,违反了法定程序,剥夺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权。

4、当事人拒绝签收告知书,仅由办案人员签名作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该规定不适用于告知书的送达。

告知书宜直接送达,当事人拒签的话,可要求二名以上无利害的其他单位人员签名作证,紧急情况下,至少应为二名以上非办案人员签名作证。

3、听证程序的审查行政机关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的,告知程序中应当有告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权利。

审查中应注意,听证程序的主持人不得是本行政案件的调查人员,否则为重大程序违法,行政处罚应予撤销;举行听证时,举证责任由行政机关的调查人员承担,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若行政机关认定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的,行政处罚应予撤销。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的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三种行政处罚外,根据立法本意及行政实践,当事人对拆除违章建筑和非法占用土地上的附着物、限制人身自由等行政处罚有异议的,也应举行听证。

听证笔录不仅要求当事人签字,行政机关调查人员及听证主持人也应当签字。

听证程序结束后,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行政机关不必另行告知程序,对调查结果审查后,可径直作出决定。

另外,人民法院对于违反法定程序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应一律判决撤销,应区分不同情况分别处理,以免影响效率,也有碍于相对人权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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