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规划验收规定解读讲解
合肥市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合肥市政府人民令第55号

合肥市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正文:---------------------------------------------------------------------------------------------------------------------------------------------------- 合肥市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合肥市政府人民令第55号1996年12月20日)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和交接管理,提高住宅小区的综合效益,根据建设部《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城市规划区域内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含2万平方米)的住宅小区及组团(以下统称住宅小区)。
第三条合肥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主管我市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工作。
合肥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开发办)具体负责组织实施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工作。
有关部门应依据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工第四条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单位对所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质量负最终责任。
凡未经综合验收及综合验收不合格的住宅小区,不得移交,物业管理单位不得接收管理。
第五条市建委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对住宅小区的土地使用、规划设计实施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公共配套设施项目落实情况以及各单项工程的检验情况进行验收。
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采取现场检查与资料检查相结合的方式。
第六条住宅小区竣工后凡符合下列条件的,开发建设单位可申请竣工综合验收:(一)必须按批准的小区规划、项目设计要求和有关规范全部建成,并满足使用要求。
(二)住宅、公共配套设施、市政、环卫、园林绿化、环保设施等单项工程质量,全部验收合格,验收资料齐全。
(三)各类建筑物的平面位置、建筑体量、立面造型、装修色调等符合批准的规划设计要求。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和监督检查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和监督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4.18•【字号】合政办[2009]16号•【施行日期】2009.04.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和监督检查的通知(合政办〔2009〕16号二○○九年四月十八日)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规划管理依法行政水平,加强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监察部《关于加强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和监督检查的通知》(建规〔2008〕227号),省建设厅、监察厅《关于加强经营性用地规划条件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建规〔2008〕204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强化容积率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容积率是土地开发强度的量化体现,是实施规划管理的重要指标之一。
加强建设用地容积率的规划管理,有利于维护城乡规划的权威,有利于提高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行政水平,对于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行政监察机关要充分认识规范建设用地容积率规划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加强对建设用地容积率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严格容积率指标的规划管理《城乡规划法》中明确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严格依据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土地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建设项目超建面积处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5〕47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建设项目超建面积处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建设项目超建面积处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5〕4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合肥市建设项目超建面积处理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5年11月26日合肥市建设项目超建面积处理实施办法为加强规划建设项目管理,妥善做好建设项目超建面积有关处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合肥市城乡规划条例》和住建部《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办法:一、概念界定1.本办法所称超建面积是指:按照《合肥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试行)》规定进行面积计算,并经规划部门认可的地上总建筑面积超过规划批准的地上总建筑面积;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未按照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增加建设的部分,后经规划部门认可,认为可以保留的面积。
2.本办法所称容积率是指:建筑物地面以上各层建筑面积的总和与建筑基地面积的比值。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合肥新站综合开发试验区、合肥巢湖经济开发区、瑶海区、庐阳区、蜀山区、包河区范围内的开发类建设项目超建面积处理。
三、超建类型1.建设单位领取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项目建成后,经核验,其他内容均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仅建筑面积超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定的面积,且超出出让条件所确定的容积率。
2.建设单位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内容进行建设,建筑面积超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定的面积,但不超出出让条件所确定的容积率。
《合肥市工程项目建设规划许可阶段报建图纸编制内容及深度规定(试行)》(1)

合肥市工程项目建设规划许可阶段报建图纸编制内容及深度规定(试行)合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目录第1章总则第2章制图标准第3章总平图设计第4章建筑单体图设计第5章建筑效果图设计第6章规划技术经济指标计算第7章附则附录1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报建图纸清单和规划技术经济指标表第1章总则1.1 为规范制图标准,提高审查精度,提升审批效率,完善入库标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结合本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需要,制定本规定,以明确工程项目建设规划许可阶段报建图纸的编制深度及审查内容。
1.2 本市市辖区范围内工程项目建设规划许可阶段报建图纸的编制内容及深度按本规定执行。
临时建设、线性工程、个人自建房除外。
1.3 本规定未尽之处应执行国家、安徽省和合肥市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规范、规程和标准。
1.4 本规定解释权属合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第2章制图标准2.1 工程项目建设规划许可阶段报建图纸电子文件格式采用AutoCAD2008-2014或天正T3版本格式的DWG文件,图形文件中的平面坐标系和高程系统应采用CGCS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与1985国家高程基准。
2.2 工程项目建设规划许可阶段报建图纸应采用简单实体绘图,如:多义线、单线、圆、弧等,不应采用复杂实体,如:椭圆、样条曲线、组、无名块等;不得出现重复线、零长线、带高度线和带厚度线等;规划总平面图一律按照米为单位,建筑单体图一律按照毫米为单位;标识文字高度为3个绘图单位;文字样式一律采用gbcbig.shx、hztxt.shx等常见字体,文字标识清楚;图形中不得留下绘图垃圾,应把无关的实体清除干净;图形的文件量不宜大于8M;如文件量过大,可将各层平面图与立、剖面等其他图分成两个或以上文件,并在文件名上注明清楚。
2.3 规划总平面、建筑单体必须为单独的图形文件,建筑单体文件名应与总图上的编号或名称一致,且其所有的设计内容都应在其各自图形文件中集中表现。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市级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规定的通知-合政办[2013]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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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市级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市级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规定的通知(合政办〔2013〕3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合肥市市级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8月17日合肥市市级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市级投资建设项目变更行为,保证工程质量,合理控制工程成本,确保工程建设顺利实施,根据《关于规范政府投资的交通和园林绿化等建设项目变更管理问题协调会纪要》(市政府2013年第29号专题会议纪要)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市级投资建设项目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市本级财政资金、中央和省补助资金(含国债资金)以及用财政资金作为还款来源或还款担保的借贷性资金的建设项目。
主要包括:路桥和水环境建设项目、文教体卫公益性建设项目、轨道交通项目以及交通、水利、园林绿化和环境改善项目等。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项目建设单位是指负责组织项目建设的市重点局、市轨道公司、市公路局、市水务局、市林园局、省巢管局等单位。
本规定所称牵头审查单位是指负责牵头组织变更审查的市城乡建委、市发改委、市轨道办、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林园局、省巢管局等单位。
市发改委、市城乡建委、市财政局、市重点局、市审计局、市招管局、市建投集团等单位按照工程性质和各自职能,参加变更审查。
第四条市级投资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按照经审查批准的设计文件组织实施。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提高工程建设规模和技术标准。
f附件1 合肥市规划审查暂行规定

合肥市规划审查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提升城市建设水平,营造城市宜居环境,根据《合肥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试行)》(市政府令183号)以及国家有关规范和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市区内城乡规划管理及各项工程建设,临时建设、个人自建房除外。
本市行政区内其他区域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建筑控制第三条居住类建筑结构层高不宜超过3.6米,商务办公、行政办公、研发用房、酒店等建筑结构层高不宜超过4.2米,商业建筑结构层高不宜超过4.5米。
超出部分在核算综合技术经济指标时按其层高折算增加计算容积率建筑面积指标,但许可证建筑面积不计其增加值。
以下内容如超过上述层高控制,不按其层高折算增加计算容积率建筑面积指标。
具体包括建筑门厅、中庭、内廊、采光庭、大型会议室、宴会厅、影剧院、展厅等公共空间;单一空间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的商业建筑。
单一空间是指在单栋建筑单层内,不设置墙体、门、窗等围护结构分割的连续建筑空间。
第四条商务办公类建筑不得按住宅套型设计,应采取公共走廊、公共卫生间式布局,不得利用层高、构件、上下水等预留改造空间。
各类管线应集中设置。
如确需设置食堂(厨房),每栋建筑可在低层部分(含地下室)集中设置一处,并设置符合环保要求的专用烟道。
分割单元内如确需设置卫生间的,其套内建筑面积应大于150平方米。
高层商务办公类建筑标准层单层建筑面积不宜小于1000平方米。
高层商务办公类建筑标准层套内建筑面积小于150平方米的分割单元面积,应小于标准层建筑面积的30%,且最小分割单元套内建筑面积不得低于60平方米。
第五条公共建筑除有住宿功能的酒店、幼儿园、托儿所、医院、疗养院之外,其他设置的阳台需按照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全部建筑面积。
第六条住宅建筑设备平台应设置在主体结构外,满足使用及安全要求。
每套住宅用于放置分体式空调外机的设备平台的数量不得超过居室(卧室、起居室、书房、餐厅等独立的室内居住房间)个数,每个设备平台水平投影面积不应大于1.5平方米,每套住宅其他各类形式的设备平台、构造板、结构板、抗震板等设计内容均按《合肥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市政府令183号)进行控制。
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及竣工验收资料报送(合肥市)

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及竣工验收资料报送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合肥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等。
二、办理程序:规划核实程序:1、受理:建设单位按规定备齐资料向规划部门申请规划核实,申报资料需齐全真实,对符合受审条件的,由市行政服务中心规划窗口登记、受理。
2、现场勘查:由规划局相关审批部门与申报单位联系人约定,并派人对建设项目现场进行勘查。
3、审批:市规划局将根据建设项目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总平面图)、建设时序方案、规划许可内容以及现场勘查结果作出规划核实意见。
4、办结:对符合条件的建设项目,申报单位在承诺时限(补充材料的时间及整改时间除外)的次日到合肥市东流路100号政务中心三区办证大厅领取《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
竣工验收资料报送程序:1、受理:建设单位按《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附件的要求备齐资料报送规划部门查验,资料需齐全真实,对符合受审条件的,由市行政服务中心规划窗口登记、受理。
2、审批:由规划局相关审批部门对所报材料进行查验,并作出查验意见。
3、办结:对符合条件的建设项目,申报单位在承诺时限(补充材料的时间及整改时间除外)的次日到合肥市东流路100号政务中心三区办证大厅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
三、申报材料:规划核实申报材料1、合肥市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申请表,并加盖申请人印章;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及附件、附图(定位图);3、经规划部门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总平面图)、建筑设计方案、建设时序方案;4、建设工程竣工全套蓝图(加盖竣工图章);5、由有资质的测绘部门出具的竣工测量成果资料(图纸比例1:500);6、拆迁批复、拆迁范围红线图;7、前期物业管理企业意见;8、规划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竣工验收资料报送申报材料详见《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附件四、承诺时限建设工程规划核实10个工作日竣工验收资料查验10个工作日五、审批收费标准行政性零收费六、办公地点及地址合肥市东流路100号政务中心三区办证大厅七、监督、联系电话、网址监督电话:2642234、3538836窗口电话:3537068规划局网址:行政中心网址:。
合肥市住宅区建设项目社区管理和服务用房验收申报指南

合肥市住宅区建设项目社区管理和服务用房验收申报指南一、政策依据:1、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和谐社区建设的意见》(合发[2008]17号);2、《合肥市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管理暂行规定》。
二、验收标准根据市委、市政府2008年17号文件要求,要将社区管理和服务用房纳入城市规划和公建配套项目,新建小区的社区用房必须与开发建设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发展,按照每百户不少于30平方米的标准集中配置(不含室外活动场地)。
社区管理和服务用房应按照相对独立的要求进行建设,根据办公、服务、活动的用途整体设计,合理布局。
社区管理用房应建于小区内中心或交通便利位置,一楼有出入口,进出宽敞,方便居民办事。
房屋层高不低于2.8米,通风采光情况良好。
水、电、卫等设施要配套齐全,配置有线电视、电话及接入宽带网线等,按交付的普通住宅房标准进行装修。
三、办理流程申办材料齐全情况下,窗口受理登记----会同区民政局及街道实地踏勘、专家论证、审核验收----持市民政局批准的验收文本和其他材料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
四、程序和时限开发建设单位应按照以上配置标准,在住宅总规模完成50%之前同步建设完成社区管理用房。
工程竣工后,需在20个工作日内将《社区管理和服务用房验收申报表》及相关材料报到市政务中心民政局窗口,由市民政局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处在10个工作日内安排相关人员进行专项验收,验收合格后,由市民政局出具合格意见。
五、申报单位需提交材料1、《社区管理和服务用房验收申报表》;2、市规划局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3、《合肥市人民政府建设用地批复》或《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复印件)5、经市规划局批准的规划设计平面图(A3幅面,复印件);6、建设工程竣工图(社区管理和服务用房部分);以上材料一式二份,核原件,留复印件,复印件须加盖申报单位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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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管理暂行规定》
合肥市人民政府文件 合政【2008】124号 关于印发《合肥市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合肥市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08年8月28日
市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合肥市人民政府 二OO八年十一月二日
合肥市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后的监督管理,保证建设工程符合国家有关 规范、标准并满足质量和使用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合 肥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单独实施 的城市基础设施工程除外。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是指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已经竣工的建 设工程是否符合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时序方案以及规划许可内容进行审核。 第四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和竣工验收资料的查验工作, 实行建设项目责任人制度,对建设项目实施全过程监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市消防、环保、人防、市容、卫生、广电、房产、民政等职能部门根据各自职责, 负责建设工程的专项验收和相关管理工作。 供水、供电、燃气、通信、城市集中供热等有关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参与相关管 线设施的验收和接入城市基础设施网络系统工作。
第七条 申请规划核实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申请表》;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及附件、附图; (三)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设时序方案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四) 竣工测量成果资料 (图纸比例1:500); (五) 建设工程竣工全套蓝图; (六) 拆迁批复、拆迁范围红线图; (七)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八条 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的内容: (一)单体建筑工程: 1、建筑物的平面位置,建筑物之间的间距,建筑物退让用地界限、道路红线、绿线、 河道蓝线、高压线走廊等距离; 2、建筑物的使用性质、建筑物平面尺寸、建筑面积(地上、地下)、建筑层数(地上、 地下)、建筑物的室内、外标高、层高、总高度; 3、建筑物立面造型、外装材料、外装色彩、亮化工程。
第五条 前期物业管理企业有权了解物业管理区域内建设工程的规划审批情况,有权 对配套设施的建设情况进行监督并向有关主管部门举报。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建设工程规划核实过程中征求前期物业管理企业的意见,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建设工程可以申请规划核实: (一)建设工程已经按规划许可规定的内容完成建(构)筑物以及公共服务设施和道 路、绿地建设; (二)规划要求拆除的各类建(构)筑物以及因建设需要搭建的临时设施已经全部拆 除,施工场地清理完毕; (三)对分期建设的建设工程,同期的公共服务等配套设施,已经按照建设时序方案 同步实施,建成区与下一期施工区已经采取有效的临时隔离措施;分期界限是道路或 绿地的,应当完成道路或绿地的建设; (四)在本规定实施之前的住宅建设项目,教育、医疗卫生、社区管理、商业服务等 配套设施,应当在住宅总规模完成50%之前同步建设完成,其它配套设施应当在住 宅总规模完成80%之前同步建设完成。
◆2007年修订施行的《合肥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地方性法规)第三十六 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必须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规划验 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予房屋权属登记,不得交付使用。成片开发 的住宅区、工业区在进行单位建筑工程的规划验收后,还应进行小区规划验收。 配套工程未按计划同步完成的,不予规划验收。” ◆2008年1月1日施行的《城市规划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 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 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建 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 工验收资料”。明确了规划核实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资料查验的法律地位和作 用。
◆1996年,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
◆2004年5月,《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 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明确取消了由《城市 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设定的住宅小区等群体房地产 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行政许可项目,市政府即废止了 《合肥市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市政府 令第55号)。为继续加强小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2005年, 市政府出台《关于新建住宅小区实行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制 度的通知》(合政〖2005〗35号),对新建住宅小区竣工 验收实行备案管理,将包括规划竣工验收在内的各单项验 收作为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备案的条件,由市建委(开发办) 负责竣工综合验收的备案,未办理备案手续的,该小区房 屋不得办理交付使用手续。
《规定》出台的背景
◆ 2007年上半年我局考虑到2001年施行的《合肥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 收实施细则(试行)》已使用多年,部分条文已不符合时代的发展,起草了 《合肥市新建住宅小区规划验收暂行办法(试行)》报市政府。 ◆ 2007年7月,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要求我局结合当前实际情况尽快代 市政府起草这一方面规范性文件,由规划部门通过竣工规划验收,约束建设 单位的建设行为,确保新建小区的各项配套设施、附属工程及时进行建设。 在市政府法制办的指导下,我局依照《合肥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等相关规 定及市领导的要求,按照将规划竣工验收作为其他各专项验收兜底措施的思 路,总结了多年来规划验收的实践经验,借鉴了北京、成都、广州等地的一 些作法,起草了《合肥市新建住宅小区竣工规划验收暂行办法(试行)》草 案,在2007年8月报送市政府。
《合肥市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管理暂行规定》 解 读
合肥市规划信息中心
燕三义
讲解框架
我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制度沿革及《规定》 出台的背景 《合肥市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管理暂行规定》 《规定》在规划建设监督管理上的新举措 规划部门进行规划核实及竣工验收资料报送查 验的工作内容、程序、时限 建设项目在规划编制、建设时需要注意的若干 问题
《规定》在规划建设监督管理上的 新举措
◆1、术语有变化。依据《城乡规划法》,竣工规划验收→规划核实。《建 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的内容、说明有变化,并增加了附件——建设单 位需报送材料的清单。 ◆2、《规定》提出“建设时序方案”规划管理新方法,将其贯穿于建设项 目规划管理的全过程。即建设单位在组织编制新建住宅小区修建性详细规 划时,应按《合肥市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审定办法》的要求,同时编制建 设时序方案——建设周期,年度建设计划安排,市政基础设施及公共配套 服务设施的建设时间和周期安排等。要求提供建设项目建设时序计划表 (公建类或居住类),和建设项目分期建设界线图与修建性详细规划图一 并报审。 规划部门在对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审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核发、建设 工程规划核实的每一环节,均要依据“建设时序方案”进行把关,彻底遏 制各项配套设施建设中存在漏建、迟建等现象。
我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制度沿革 及《规定》出台的背景
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制度沿革
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及建设部《城 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建法 字814号)的规定,市政府出台了《合肥市 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市 政府令第55号),对住宅小区竣工实行综合 验收,并明确由市建委下属的开发办具体负 责实施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工作。
◆由于国家已经取消住宅小区等群体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 合验收行政许可项目,我市自2005年来对新建住宅小区竣工 验收实行备案管理。但由于制度本身缺乏明确的法律法规依 据,操作性不强,实际效果不佳。住宅小区建设中出现公共 服务等配套设施建设丢项、甩项、迟迟不建,临时用电、临 时用水交付使用等现象,群众反映比较强烈。从全国范围来 看,由于国家取消了该项目许可,给管理上带来了较大难度, 近年来,部分地市陆续就此方面管理作出了不同的规定,但 由于具有行政许可的性质,大都通过地方性法规的形式作出 原则规定。
◆2008年4月30日下午,李红副市长主持召开会议,专题研究《合肥市新 建住宅小区竣工规划验收暂行办法(试行)》出台有关问题,市建委、规划 局、国土局、房地产局、市容局、环保局、园林局等部门参加会议。会议认 为,《合肥市新建住宅小区竣工规划验收暂行办法(试行)》的制定十分有 必要,应尽快出台。 ◆2008年7月4日、7月9日,在市政府法制办的组织下,分别召开了由公安、 建委、环保、教育、市容、消防、文广、开发办、园林、人防、地震、电信、 供水、燃气、热电、供电等职能部门(单位)代表参加的座谈会和邀请合肥 城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医科大学、合肥宋都房地产公司、合肥英泰地 产公司、瑶海区教育局等建设(开发)单位代表参加的座谈会,多次征求各 方面的意见和建议进行修改,经去年8月28日市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 过,市政府于2008年11月2日印发了《合肥市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管理暂行 规定》,自今年1月1日起施行。
(四)因特殊原因难以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规划核实的,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 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延期的理由。 第十条 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后,建设单位方可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竣工验收资 料。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报送以下竣工验收资料: (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 (二)建设工程涉及的消防、环保、人防、市容、卫生、文广等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 建设工程专项认可或验收意见; (三)建设工程涉及的供水、供电、燃气、通信、城市集中供热等相关单位出具的已 经接入城市基础设施网络系统的相关材料;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竣工验收的相关材料。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对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建设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或者《建设 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予以撤销,并依法追 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管理相关单位以及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 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市三县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管理工作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规定有效期5年,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