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银行湖南省分行现金全额清分管理规定
现金清分人员管理制度

现金清分人员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为了规范现金清分工作,提高现金清分人员的素质和工作效率,维护现金清分工作的正常秩序,保障现金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管理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现金清分工作的人员,包括银行、金库、运钞车队等单位的现金清分人员。
第三章岗位设置1. 现金清分操作人员:负责对收到的现金进行清点、分类、整理和包装。
2. 现金清分负责人:负责现场指挥、安排工作任务、监督检查、质量控制。
3. 现金清分管理员:负责管理、统计、记录、报表、仓库管理。
第四章培训要求1. 现金清分操作人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素养和团队精神,熟练掌握现金清分技能和操作流程。
2. 现金清分负责人应具备较强的组织管理和沟通协调能力,熟悉现金清分业务流程和安全规范。
3. 现金清分管理员应具备较强的数据统计和报表分析能力,熟悉财务管理和仓库管理知识。
第五章工作流程1. 接收现金:由运钞车队将现金送至现金清分中心,并由保安人员保护。
2. 清点现金:现金清分操作人员对接收的现金进行清点和分类。
3. 包装现金:对清点好的现金进行整理、包装,并填写清分记录。
4. 审核现金:由现金清分负责人对包装好的现金进行核对和签字确认。
5. 入库存储:由现金清分管理员负责将包装好的现金进行入库存储,并填写入库记录。
第六章工作要求1. 遵守操作规程:严格按照现金清分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确保现金清分的准确性和安全性。
2. 保持工作环境整洁:保持工作场所的整洁和清洁,确保清分现金的安全。
3. 配合监督检查:配合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如保险公司、监管部门等。
4. 做好安全防范: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确保现金清分过程中的安全。
第七章管理制度1. 考勤制度:实行严格的考勤制度,对迟到、早退、缺勤等情况进行管理。
2. 奖惩制度:建立奖惩制度,对工作表现优异的人员进行表彰和奖励,对工作漏检、失误的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和奖惩。
3. 保密制度:对清分过程中的涉密信息进行保密管理,严禁泄露。
银行金库清分配送管理规定

银行金库清分配送管理规定第一条现金清分基本规定(一)现金清分应不少于两人在场,并在有效监控范围内进行。
(二)清分人员在现金清分过程中不得进行收付、交接。
(三)现金清分过程中,细数未点清前不得将原捆(把)的封签、腰条丢毁,不得与其他票币调换或混淆。
第二条现金清分必须严密交接手续,设置《银行票币清分出入库登记簿》(见附件1-4)、《银行清分交接登记簿》(见附件1-5),登记清分款项交接情况。
第三条现金清分应按照人民银行“五好”钱捆、《不宜流通人民币挑剔标准》和自助设备用钞等相关标准执行,做到挑净、点准、墩齐、捆扎紧、盖章清。
管库员应按要求严格审查入库现金,对零散入库的现金要及时整理,并把成捆。
第四条现金差错应区分情况,分类处理,不准溢库、空库。
(一)金库清分人员在现金清分过程中发现差错(长款、短款、假币等差错)时,必须现场换人复核,并保留腰条和封签,经确认后才可认定差错,并向运营主管或金库主任汇报。
(二)行际间调入现金发现差错时,首先应检查本行款项调运、保管、复点等过程。
如认定确非本行责任时,应将有关证据和发现差错情况及时提供调出行查找。
异辖间发现差错要逐级上报管辖行,由管辖行向调出行追查。
如查明是调出行差错时,由调出行处理。
如不能确认调出行责任时,由调入行按相关规定处理。
(三)原封新钞币开箱、拆包、拆捆和拆把清分时,必须两人以上在场。
发现长短款时,发现行要认真查明原因。
如经调查分析,认定确非发现行责任时,长短款项由发现行收益或出损,同时将封签腰条及证明报人民银行备案。
(四)短款要查明原因,并落实赔偿责任。
因出纳机具原因误收假币或短款的,按采购合同规定向供应商索赔;柜员自身原因误收假币和短款的由柜员所在网点负责处理,假币实物按人民银行要求处理。
(五)长款属于柜员清点错误形成的,经查实后退还经办人员或客户;无法查明原因的长款归公。
(六)出纳长短款发现错款的当日,长款无法退还原主,短款无法找回的,应在“待处理出纳长款/短款”科目暂列,待查明原因长款退还、短款找回后销记“待处理出纳长款/短款”科目。
XXX银行湖南省分行柜面现金业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XX银行湖南省分行柜面现金业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部门职责第三章岗位设置与管理第四章调拨业务第五章现金收付管理第六章现金整点清分第七章柜员尾箱管理第八章风险控制第九章附则— 1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XXXX银行湖南省分行柜面现金业务管理,规范柜面现金收付行为,保障柜面现金业务安全高效运营,根据《XXXX银行柜面现金业务管理办法(试行)》(建总发〔2016〕14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XXXX银行湖南省分行所辖各营业网点柜面现金业务操作和管理。
第三条柜面现金业务是指柜面现金(本、外币现钞)的收付、兑换、整点清分和实物的调拨、保管等业务以及对上述业务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柜面现金业务主要内容包括:(一)本外币现钞实物的保管、交接和调拨;(二)柜面现金收付、兑换业务;(三)假币收缴及人民币的鉴定;(四)人民币冠字号码管理和整点清分;(五)残损人民币的回收和上缴;(六)柜员尾箱管理。
第二章部门职责第五条省行渠道与运营管理部是全行柜面现金业务工作的— 2 —综合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一)贯彻落实柜面现金业务管理相关制度,细化柜面现金业务相关流程;(二)负责柜面现金业务的指导、培训、检查和考核;(三)负责柜面现金库存限额管理;(四)负责柜面现金业务相关需求的收集、汇总;(五)负责柜面出纳机具需求的审核、报送、分配和使用管理。
第六条各二级行柜面现金业务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落实柜面现金业务管理相关制度,细化柜面现金业务操作流程;(二)负责柜面现金业务的指导、培训、检查和考核;(三)负责营业网点现金库存限额管理;(四)负责柜面现金业务相关需求的收集、报送;(五)负责柜面出纳机具的使用管理和需求报送。
第七条安全保卫部门的主要职责是:(一)负责营业网点安全防护标准的制定与实施;(二)负责安全防护设施设备的管理和维护及录像资料的保管;(三)负责营业网点的安全守护管理;(四)负责本外币现钞实物调运的护卫,保障调拨过程中人员和财产的安全。
银行现金集中清分配送业务管理办法

XX银行现金集中清分配送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现金缴取款速度,降低无效资金占用,节约成本,在控制规避操作风险的基础上,本着服务前台的宗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XX银行出纳制度及操作规范》(洛银[2009] 12 号)、《现金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现金管理的规定并结合我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银行实行现金集中清分配送业务的支行,各支行暂不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现金集中清分配送业务由总行运营管理部结算中心负责管理,款项运送由总行保卫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支行采取系统专用程序上报现金集中清分配送业务的用款计划。
第五条实行现金集中清分配送款的支行在总行结算中心预留印鉴,缴、取款箱钥匙各一套。
预留印鉴、钥匙仅限于支行到总行办理现金调拨业务使用。
支行的缴、取款箱上分别粘上“XX 支行缴款箱”和“XX 支行取款箱”。
第六条支行上报现金缴取款计划应于当日下午17:00时(夏季17:30)以前将用款计划发送至结算中心。
特殊情况由支行负责人直接向结算中心经理报告。
第七条结算中心出纳负责统计各支行现金计划;对各支行缴、取款箱钥匙实行专人保管。
第八条实行现金集中清分配送的支行,出入库单据须随支行款箱传递,确保入账及时。
第九条清分人员进入工作场所必须着工装,所有现金集中清分、配款业务必须在有效监控范围内操作。
第三章取款业务第十条支行取款流程:(一)准备次日提款的支行,当日下午17:00(夏季17:30)前在前台终端上报取款计划和券别需求,经有权人授权后进行发送,同时填制“现金出库单”(以下简称“出库单”)一式三联,加盖预留印鉴,由行长和取款人签字。
(二)当日日终后,支行将出库单锁入款箱内交予保卫部押运人员,进行登记交接;晚上入大库时押运人员与金库人员进行登记交接。
(三)结算中心出纳负责统计支行取款计划和需求,逐笔登记现金计划登记本,填写现金配款表一式二联,经双人复核无误后,一联留存,一联交金库人员作出库依据。
[分行全额清分冠字号码查询工作管理办法]冠字号查赃款流向
![[分行全额清分冠字号码查询工作管理办法]冠字号查赃款流向](https://img.taocdn.com/s3/m/e990bc0378563c1ec5da50e2524de518964bd365.png)
[分行全额清分冠字号码查询工作管理办法]冠字号查赃款流向某某银行某某分行全额清分冠字号码查询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人民币合法权益,进一步推进我行冠字号码查询工作,落实涉假举证责任,有效的解决银行误付假币的问题。
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树立银行的良好形象。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外误付假币专项治理工作的指导意见》(银办发【20某某】某某号)、《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额清分和冠字号码查询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办发【20某某】197号)、《银行业金融机构人民币冠字号码查询解决涉假纠纷工作指引(试行)》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全额清分和冠字号码查询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哈银运管【20某某】246号)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某某银行某某分行所有布置点钞机、清分机、自助设备的分支机构。
第三条职责与权限部门/岗位职责与权限分行运营管理部制定实施细则,对所辖机构进行现场和非现场检查,定期向人民银行上报冠字号码查询工作开展进度、相关数据和报表,协助处理相关重大事项。
营业部、各支行负责对所辖网点的现金进行全额清分,对具有冠字号码存储功能的点钞机、清分机的数据进行记录、归档,受理柜台取款客户冠字号码查询申请,向主管部门上报相关数据和重大事项。
分行库管员负责协调与人民银行、工商银行之间涉及冠字号码查询相关工作。
自助设备管理员负责自助设备加、退钞冠字号码的记录、归档。
自助设备复核员受理自助设备取款客户冠字号码查询申请,向主管部门上报相关数据和重大事项。
分行保卫部第二章现金全额清分第四条现金全额清分的概念,指对人民币现金进行面额和套别区分,真假币鉴别,并按照人民银行颁布的钞票流通标准(依据《不宜流通人民币挑剔标准》)进行质量分类的处理过程。
第五条清分包括机器清分和手工清分,机械清分通过自动化清分机具进行现金清分,100元面额与50元面额的必须进行机器清分,手工清分通过人工方式进行现金清分的处理过程。
银行现金管理规定范本(2篇)

银行现金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现金管理行为,确保资金安全、提高效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银行机构,包括国有银行、股份制银行、城市商业银行等。
第三条银行应当建立完善的现金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规范资金运作。
第四条银行应当加强对现金的收付、储存、运输、清分、结算等环节的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银行应当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体系,防范内外部风险,保障资金安全。
第二章现金收付管理第六条银行应当建立日常现金收付制度,确保各项业务资金安全、便捷、高效。
第七条银行应当建立健全的现金收付登记制度,包括现金收入登记、现金支出登记等。
第八条银行应当控制现金收付人员的权限,严格核查身份和资格,减少风险。
第九条银行应当设置现金收付点,配备专职人员,确保现金收付的顺利进行。
第十条银行应当加强现金盘点和核对工作,定期对现金存量进行检查和确认。
第三章现金储存管理第十一条银行应当建立现金储存制度,明确现金存放的仓库、区域和保管责任人。
第十二条银行应当通过视频监控等手段,加强对现金储存区域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三条银行应当建立现金储备制度,确保业务需求时有足够的现金储备。
第十四条银行应当定期进行现金清点和清查,核对储存的现金数量和完整性。
第十五条银行应当对现金储存区域进行防火、防盗等安全设施和措施的保障。
第四章现金运输管理第十六条银行应当建立现金运输制度,确保现金运输过程中的安全和稳定。
第十七条银行应当委托正规的保安公司进行现金运输,确保人身和资金安全。
第十八条银行应当对现金运输车辆进行严格的审核和检查,确保运输车辆的安全可靠。
第十九条银行应当对现金运输过程中的各个环节进行严格的监督和跟踪。
第二十条银行应当建立现金运输风险控制机制,及时应对突发事件和风险。
第五章现金清分管理第二十一条银行应当建立现金清分制度,确保现金清分的准确性和高效性。
第二十二条银行应当配备专业的现金清分设备,确保清分过程中的安全和可靠性。
第二十三条银行应当进行现金清分设备的定期维护和检查,保证其正常运行。
现金收付流程和清分整点规范实施方案
现金收付流程与清分整点规范一、现金收入流程(一)审查凭证收入客户缴存的现金,对按规定需填单的应认真审核缴款凭证上各项要素是否填写清晰、齐全,大小写金额是否相符,发现不符应要求缴款人重新填写缴款凭证,现金柜员不得代缴款人填写或更改缴款凭证。
(二)核验大数按客户缴存现金实物券别顺序,由大到小点捆、卡把、逐张清点尾数加计金额总数,与客户填写的现金存款凭条或客户口述金额核对。
(三)清点细数核验大数无误,按券别依次清点整捆、整把现金,并按规定挑假、剔残。
清点现金时,应按人民银行《不宜流通人民币挑剔标准》进行挑剔、回笼残损票币。
一笔款项未收妥前,不得与其他款项调换,如同时收入数笔缴款时,也不得与其他尚未清点的票币进行调换、混淆。
(四)找尾零款核对款项无误后如需找零,应按要求进行找零配款操作。
(五)差错处理发现客户缴款有误,须立即向缴款人说明,需要填写凭证的由缴款人重新填制正确凭证,并登记《现金长短款登记簿》。
(六)记账并打印凭证款项清点无误后,按要求记账并打印凭证,加盖业务印章,将存款凭证及回单联交客户并提示客户确认金额。
(七)现金入箱将收妥的现金按券别和残损情况分别入箱保管,做到一笔一清,安全保管。
二、封包收款对公司客户交存的现金无法即时或当面清点的,可签订协议办理“封包收款”(客户不在场,银行按照协议规定办理的收款)。
(一)“封包收款”双方必须签订收款协议,协议必须明确双方责任、入账时间、封包要求、差错处理办法、银行清点要求等。
(二)拆封和清点封包现金必须在监控录像条件下进行,现场必须有两人(含)以上,清点中发现差错,换人复核。
(三)接收的封包现金如果不能当天拆封清点,应办理手续入库保管。
(四)封包收款的入账金额以清点完毕的实有数为准。
(五)个人存款一般不得使用封包收款业务。
(六)封包收款非当日入账的,应注明非营业时间收款。
(七)清点中如发现差错按银行与客户双方签订协议的有关条款处理。
三、现金付出流程(一)审查凭证现金柜员办理现金付出业务,应按规定审核取款人提交的支付票据及其签章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大额现金支取是否经有权人审批、签章。
银行对外支付现金全额清分工作管理制度(试行)模版
银行对外支付现金全额清分工作管理制度(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行对外误付假币专项治理工作管理,规范对外支付现金全额清分操作流程,根据长银办〔2013〕68号文件《中国人民银行中心支行办公室关于湖南省金融机构对外误付假币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长银发〔2013〕77号文件{中国人民银行中心支行关于印发《湖南省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外支付现金质量管理规定》的通知}、长银办〔2015〕61号文件《中国人民银行中心支行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全额清分和冠字号码记录查询工作的通知》等相关要求,结合我行实际,特制定本制度(试行)。
第二条总行运营管理部、零售业务部是对外支付现金清分工作的职能管理部门,具体职责如下:运营管理部负责全行缴存人民银行发行库、柜台渠道、自助渠道对外支付现金全额清分管理制度和操作流程的制订,并对缴存人民银行发行库、柜台渠道支付的现金全额清分工作进行组织、协调、指导和检查。
零售业务部负责对自助渠道(自动取款机、存取款一体机)对外支付的现金全额清分工作进行组织、协调、指导和检查。
第三条分、支行是对外支付现金全额清分工作的具体执行部门,负责对外支付现金的全额清分工作,严格执行现金清分管理制度和现金清分操作流程。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四条对外支付的现金是指通过柜台支付、自助取款机支付、自助存取款一体机支付和缴存人民银行发行库的人民币纸币。
第五条对外支付现金在记录保留冠字号码的同时,必须达到以下标准:(一)不得夹杂假币(二)残缺污损人民币符合挑剔标准(残缺人民币挑剔标准见附件1)(三)不得出现长短款差错第六条对外支付的现金必须全额清分,未经清分的现金一律不得对外支付。
第七条现金清分是指对人民币现金进行面额和套别区分、真假币鉴别、数量统计,并按照人民银行颁布的现金流通标准进行质量分类的处理过程。
第八条现金清分可采取机械清分和手工清分。
(一)机械清分是指使用满足本规定第五条要求的自动化清分机具进行现金清分的处理过程。
银行全额清分工作实施方案
银行全额清分工作实施方案一、前言银行全额清分工作是银行业务中非常重要的一环,它直接关系到银行资金的安全和稳定。
为了确保全额清分工作的顺利进行,我们制定了以下实施方案。
二、背景随着金融行业的不断发展和银行业务规模的不断扩大,银行的现金处理工作也变得越来越繁重。
为了提高现金处理的效率和准确性,保障银行资金的安全,银行全额清分工作成为了必不可少的环节。
三、实施目标1. 提高全额清分工作效率,减少人工操作所带来的错误率;2. 确保全额清分的准确性和安全性;3. 优化全额清分流程,提升工作效率。
四、实施步骤1. 确定全额清分工作的时间安排和人员配备;2. 对全额清分设备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设备正常运行;3. 制定全额清分操作规程,明确操作流程和责任分工;4. 进行全额清分操作,确保每一笔现金的准确清点和分类;5. 对清分结果进行复核和确认,确保清分结果的准确性;6. 将清分结果录入系统,做好清分记录和备份。
五、实施要点1. 严格执行操作规程,杜绝违规操作;2. 加强设备维护和保养,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3. 加强对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人员的操作技能和意识;4. 做好清分记录和备份,确保数据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六、实施效果1. 全额清分工作效率得到提高,减少了人工操作所带来的错误率;2. 全额清分的准确性和安全性得到了保障;3. 全额清分流程得到了优化,工作效率得到了提升。
七、总结银行全额清分工作是银行现金处理工作中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它直接关系到银行资金的安全和稳定。
通过制定实施方案,我们成功地提高了全额清分工作的效率和准确性,为银行业务的顺利开展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继续加强全额清分工作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全额清分工作的稳定进行。
银行现金收付流程与清分整点规范
银行现金收付流程与清分整点规范一、现金收入流程(一)审查凭证收入客户缴存的现金,对按规定需填单的应认真审核缴款凭证上各项要素是否填写清晰、齐全,大小写金额是否相符,发现不符应要求缴款人重新填写缴款凭证,现金柜员不得代缴款人填写或更改缴款凭证。
(二)核验大数按客户缴存现金实物券别顺序,由大到小点捆、卡把、逐张清点尾数加计金额总数,与客户填写的现金存款凭条或客户口述金额核对。
(三)清点细数核验大数无误,按券别依次清点整捆、整把现金,并按规定挑假、剔残。
清点现金时,应按人民银行《不宜流通人民币挑剔标准》进行挑剔、回笼残损票币。
一笔款项未收妥前,不得与其他款项调换,如同时收入数笔缴款时,也不得与其他尚未清点的票币进行调换、混淆。
(四)找尾零款核对款项无误后如需找零,应按要求进行找零配款操作。
(五)差错处理发现客户缴款有误,须立即向缴款人说明,需要填写凭证的由缴款人重新填制正确凭证,并登记《现金长短款登记簿》。
(六)记账并打印凭证款项清点无误后,按要求记账并打印凭证,加盖业务印章,将存款凭证及回单联交客户并提示客户确认金额。
(七)现金入箱将收妥的现金按券别和残损情况分别入箱保管,做到一笔一清,安全保管。
二、封包收款对公司客户交存的现金无法即时或当面清点的,可签订协议办理“封包收款”(客户不在场,银行按照协议规定办理的收款)。
(一)“封包收款”双方必须签订收款协议,协议必须明确双方责任、入账时间、封包要求、差错处理办法、银行清点要求等。
(二)拆封和清点封包现金必须在监控录像条件下进行,现场必须有两人(含)以上,清点中发现差错,换人复核。
(三)接收的封包现金如果不能当天拆封清点,应办理手续入库保管。
(四)封包收款的入账金额以清点完毕的实有数为准。
(五)个人存款一般不得使用封包收款业务。
(六)封包收款非当日入账的,应注明非营业时间收款。
(七)清点中如发现差错按银行与客户双方签订协议的有关条款处理。
三、现金付出流程(一)审查凭证现金柜员办理现金付出业务,应按规定审核取款人提交的支付票据及其签章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大额现金支取是否经有权人审批、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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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湖南省分行现金全额清分管理规定(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部门职责第三章管理要求第四章操作流程第五章督促检查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订依据为加强我行对外支付现金全额清分管理,严格规范全额清分操作流程,提高对外支付现金的票币质量,有效遏制假币误付,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以及XXXX银行总行相关制度,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全额清分概念本管理规定所指全额清分是指对人民币纸币现金进行面额和套别区分、真假币鉴别、数量统计,并按照人民银行颁布的钞票流通标准进行质量分类的处理过程。
第三条全额清分适用范围本管理规定适用于湖南省分行辖内各级金库及所有对外办理现金业务的营业机构。
当地人民银行有特殊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二章部门职责第四条营运管理部门1.负责制定现金全额清分管理规定,并组织实施。
2.负责指导辖内各金库执行全额清分要求。
3.负责辖内金库、营业机构清分机具的统筹配置。
4.负责牵头组织对辖内营业机构全额清分执行情况的检查指导,并负责实施辖内金库全额清分执行情况检查指导。
第五条结算与现金管理部门负责配合对辖内营业机构全额清分工作要求的指导、落实和督查。
第六条个人金融部门1.负责辖内自助设备运行参数符合全额清分要求。
2.负责配合做好辖内自助设备全额清分工作落实执行情况的督导。
第七条各金库、各营业机构负责对外支付现金全额清分制度的具体落实。
第三章管理要求第八条现金清分方式现金清分方式包括机械清分和手工清分。
机械清分是指通过自动化清分机具进行现金清分的处理过程。
手工清分是指由清分机构组织专门人员,对不宜采用清分设备清分的现金进行清分的处理过程。
营业机构临柜人员对收入现金进行手工挑剔、鉴别真假后付出现金的行为是办理业务的必要步骤,不属于手工清分的范围。
第九条全额清分要求全额清分要求全辖对外付出(柜台支付、自动取款机支付、自动存取款一体机支付、交存人民银行发行回笼款)的纸币现金必须全部经过清分。
未经全额清分或变相全额清分(主要指关闭清分或鉴伪功能、调低设备性能)的纸币不得对外支付,否则视为对外支付不宜流通人民币。
10元(含)以上面额必须全额机械清分,5元及以下券别如不适合使用机械清分的可组织手工清分。
尚未配置清分机以及虽配置了清分机但临时出现故障无法清分的营业机构,对外支付款项必须使用由金库或人民银行清分后的现金。
第十条清分质量要求全额清分现金质量应符合《不宜流通人民币挑剔标准》和“五好钱捆”质量标准。
第十一条机具配置要求金库、营业机构应结合现金清分业务实际情况,配置与清分业务量相匹配、具备冠字号码记录功能的清分机及清分人员,实现全额清分。
1.金库原则上应配置四口及以上清分机,按年度清分峰值需求配置,每个金库至少配备一台备机,业务量较大的机构可适度增设备机。
2.营业机构原则上应配置三口小型清分机,业务量大的营业机构(含在当地人民银行调缴或同业调缴的县级支行营业部)可配置四口及以上清分机。
每个营业机构至少配置一台,业务量大的机构可适度增配。
第十二条机具使用要求1.金库、营业机构应规范使用现钞处理设备,确保设备各项功能正常运行,定期清理保养,不可擅自关闭设备的清分、鉴伪等功能或调低设备性能参数。
2.金库、营业机构应确保本机构管理、使用的全部现钞处理设备(含备用机)均具备冠字号码记录功能,用于本机存储冠字号码的存储卡、USB存储介质应连接完好,不得擅自移除。
3.金库、营业机构应定期对清分机具进行检测,确保清分质量,如发现清分机具存在漏报假钞、无法挑残、冠字号码数据无法记录等故障时,应立即停止使用,启用备用清分机进行清分或向后台集中清分机构提取已清分现钞用于支付,同时及时联系厂商维修升级。
第十三条金库现金全额清分要求金库缴存人民银行现金、金库调拨营业网点使用现金、金库用于自助设备使用现金、金库集中上门服务客户兑换现金应使用清分机清分整点。
从人民银行发行库调回的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带有“已清分”标识钱捆和人民银行“已清分”钱捆,可直接向营业机构调拨供柜面支付使用,不重复清分。
如为附行式自助设备集中供钞、集中维护的离行自助设备加钞、集中上门服务客户提取或兑换等其他渠道支付使用,应使用清分机清分并记录冠字号码后付出。
严禁将未清分的现金直接缴存人民银行,严禁将未清分的现金调拨给营业网点或自助设备使用。
第十四条营业网点现金全额清分要求营业网点全额清分采取网点自行清分与后台集中清分相结合的方式,柜台对外支付现金为柜面现收经过清分后的现金及从人民银行发行库调回的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带有“已清分”标识钱捆、人民银行“已清分”钱捆及金库调回的已清分现金。
柜台即时支付的现金由网点将收入的现金自行清分后对外支付,多余现金缴存至金库或人民银行发行库及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足时向金库或人民银行发行库及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请领。
金库必须保证配送至网点的现金经过全额清分,网点请领的带有“已清分”标识的现金、从人民银行发行库调回的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带有“已清分”标识钱捆和人民银行“已清分”钱捆,可不重复清分,仅需记录冠字号码后直接对外支付。
第十五条柜面支付要求柜面支付应使用清分机清分整点后的现金,不得将柜面回笼现金直接对外支付。
营业机构应严格执行全额清分相关要求,收入款项和支付款项必须物理分隔,使用不同的抽屉、钱箱(保险箱)存放,并做明显标识。
第十六条自助设备支付要求自助设备支付现金应使用清分机清分整点后的现金,可使用金库集中供钞的自助设备现金,或营业机构使用清分机整点后的现金。
第四章操作流程第十七条附行式自助设备备钞方式及流程(一)方式一:使用金库提供自助设备专用钞的营业机构。
冠字号码由后台机构统一记录并保管。
备钞流程:1.营业机构收到现金箱(包)后,双人在监控范围下打开箱(包),与现金调拨清单核对,整捆现金,按捆卡把,查验封签、腰条名章是否齐全。
2.清机前,营业机构清机人员双人使用二维码扫描PDA (以下简称PDA)在监控范围内扫描自助设备标准钞封包号二维码及拟加钞设备的自助设备二维码,完成封包号二维码与自助设备二维码的关联。
清机当日营业机构应指定专人将PDA扫描数据导入XXXX银行纸币冠字号码查询系统。
3.未配备PDA的营业机构或遇PDA故障时,清机人员通过纸币冠字号码查询系统手工录入自助设备加钞信息,完成封包号二维码与自助设备二维码的关联。
4.清机人员双人将自助设备专用钞拆捆核点张数,装入自助设备钞箱,钞箱封闭后立即装入自助设备。
5.PDA应由网点专人保管、使用,登记《XXXX银行印章及重要物品保管使用登记簿》。
(二)方式二:未使用金库提供自助设备专用钞的营业机构,可使用人民银行或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调入我行的及我行各渠道收入的现金,经全自动清分机清分并记录冠字号码,且符合人民银行对外流通标准的现钞。
冠字号码由各营业机构自行记录并保管。
备钞流程:1.附行自助设备加钞必须使用经自动清分机清分的现钞,且清分机需与总行冠字号码查询系统联网。
2.营业机构负责自助设备清机备钞的柜员须双人在监控范围内使用自动清分机清分现钞,未使用清分机清分的现钞不得用于自助设备加钞。
3.清分后的现钞应为符合无破损、无断裂、无透明胶纸粘贴、无皱折及卷角标准的完整券,满足人行对可流通人民币整洁度的要求。
4.各营业机构原则上应使用7-8成新的人民币备钞,如遇春节等现金供应旺季需要使用人民银行的原封新券备钞时,在清分过程中原封新券必须打散,以防叠张。
(三)方式三:营业机构使用清机回款进行自助设备备钞。
备钞流程:比照备钞方式二的营业机构的备钞流程操作。
第十八条离行式自助设备备钞方式及流程(一)方式一:分散维护的离行式自助设备备钞备钞流程:未实现分行后台集中维护的离行式自助设备,由自助设备清机加钞机构(营业网点)比照附行式自助设备备钞要求进行备钞。
(二)方式二:集中维护的离行式自助设备备钞备钞流程:自助设备清机加钞人员根据“自助设备加钞表”领取所需自助设备钞箱及加钞金额,双人用PDA在监控范围内扫描自助设备标准钞封包号二维码及拟加钞设备的自助设备二维码,完成封包号二维码与自助设备二维码的关联。
清机当日指定专人将PDA扫描数据导入XXXX银行纸币冠字号码查询系统。
第十九条柜面支付现金备钞方式及流程(一)现钞来源为从人民银行调入的原封新券、人民银行或其他商业银行调入我行的已清分整捆现金、我行金库调入的已清分现金,封签上具有“已清分”标识。
操作流程:1.各营业机构接收金库、人民银行或其他商业银行的现金箱(包),必须双人开箱(包),开箱(包)后,与现金调拨清单核对。
整捆现金,按捆卡把,查验封签、腰条名章是否齐全;散把现金,应核点张数。
核对无误后方可向本机构柜员调拨。
2.对外支付100元券及50元券前,付出柜员应使用A级点钞机或自动清分机复点并记录冠字号码,成把的现金要更换本机构的腰条,加盖本机构业务人员名章。
(二)现金来源为我行各渠道收入的未清分现金。
各营业机构使用自动清分机对各渠道收入的现金进行清分后对外付出。
10元(含)以上券别纸币需全额经清分机清分,其中100元券、50元券应记录冠字号码。
5元(含)以下券别纸币,或因票面残损等原因不适宜用清分机清分的,应手工清分或上交后台集中清分。
现金清分模式及流程1.模式一:现金柜员(或指定专人)清分。
(1)柜面收入现金由网点柜员经A级点钞机清点后单独放置,每日分批或汇总交由现金柜员(或指定专人)使用自动清分机清分。
(2)柜员及现金柜员(或指定专人)在日间进行待清分现金实物交接时,双方可不启动CCBS系统现金调拨交易;双方应在监控下办理现金实物交接,同时填制“待清分现钞交接单”(见附件1),交接双方盖名章确认。
(3)现金柜员(或指定专人)将现钞清分完毕,在成把现钞腰条侧面加盖个人名章及已清分印章,已清分现钞交还普通柜员时,双方填制“待清分现钞交接单”,并由双方盖名章确认。
(4)现金柜员(或指定专人)集中清分时应一笔一清,不同柜员的现金不得混放,已清分现金的完整券与残损币不得混放,已清分现金应全额交回普通柜员。
(5)现金柜员(或指定专人)集中清分时如发现长、短款应立即查找处理;发现假币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予以收缴。
(6)成把现金交接时,接收方可仅卡点把数,并查看每把现金腰条名章是否清晰,确保一旦发现差错可通过录像监控进行追溯。
不成把散张现金交接时,交接双方应当面全部逐张清点(机具清点或手工清点均可)。
柜员保管的现金按“已清分”和“未清分”物理分隔放置。
(7)日间柜员及现金柜员(或指定专人)间未经CCBS系统进行调拨处理的待清分现金实物交出及交回必须在日终结账前全部办理完毕,确保日终营业机构账、簿、实相符。
(8)“待清分现钞交接单”由现金柜员(或指定专人)专夹保管,保管期不少于一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