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服务要求国家标准

合集下载

劳务派遣2024年版服务细则与保障合同

劳务派遣2024年版服务细则与保障合同

劳务派遣2024年版服务细则与保障合同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定义与术语解释1.1 劳务派遣1.2 派遣单位1.3 被派遣单位1.4 派遣员工1.5 合同期限1.6 服务费用第二条:合同主体资格2.1 派遣单位的资格要求2.2 被派遣单位的资格要求2.3 派遣员工的资格要求第三条:派遣员工的工作内容3.1 工作职责3.2 工作地点3.3 工作时间3.4 工作条件第四条:合同期限与派遣期限4.1 合同期限4.2 派遣期限4.3 续签与终止第五条:派遣员工的权利与义务5.1 派遣员工的权益保障5.2 派遣员工的劳动报酬5.3 派遣员工的福利待遇5.4 派遣员工的培训与发展5.5 派遣员工的纪律要求第六条:服务费用与支付方式6.1 服务费用的构成6.2 服务费用的支付方式6.3 服务费用的调整机制第七条:保险与福利待遇7.1 社会保险7.2 商业保险7.3 福利待遇第八条:争议解决方式8.1 协商解决8.2 调解解决8.3 仲裁解决8.4 法律诉讼第九条:保密条款9.1 保密内容9.2 保密期限9.3 违约责任第十条:违约责任与赔偿10.1 违约行为10.2 赔偿责任10.3 违约赔偿的计算方式第十一条:不可抗力11.1 不可抗力的定义11.2 不可抗力的后果第十二条:合同的变更与解除12.1 合同变更的条件12.2 合同解除的条件第十三条:合同的效力与适用法律13.1 合同的生效条件13.2 适用法律第十四条:其他条款14.1 附件14.2 补充协议14.3 送达地址14.4 联系方式14.5 合同签署日期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定义与术语解释1.1 劳务派遣是指派遣单位根据被派遣单位的需求,向被派遣单位提供符合约定条件的员工,被派遣员工在受派遣单位的管理和指挥下,为其提供约定的劳动服务。

1.2 派遣单位是指与被派遣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合同,向被派遣单位提供劳务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3 被派遣单位是指接受派遣单位提供的劳务人员,并与派遣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合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劳务派遣服务要求国家标准

劳务派遣服务要求国家标准

劳务派遣服务要求国家标准近年来,随着劳动力市场的快速发展,劳务派遣服务成为了一种广泛应用的人力资源管理方式。

然而,不同地区、不同企业对劳务派遣服务的要求存在差异,这不仅给企业管理带来了困扰,也给劳动者的权益保障带来了挑战。

因此,制定一套统一的国家标准来规范劳务派遣服务,成为了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I. 劳务派遣服务的定义和范围劳务派遣服务是指一方(派遣单位)与另一方(用工单位)签订劳动派遣协议,根据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双方需求,在派遣单位所招募、录用等程序合法合规的情况下,将派遣单位的劳动者派遣到用工单位提供劳动服务的一种劳动合作方式。

II. 职责和义务1. 派遣单位的职责和义务- 拥有完善的人力资源管理体系,确保所派遣劳动者的合规性和合法性。

- 为派遣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培训和技能提升机会,提高其就业竞争力。

- 根据用工单位的需求,合理安排派遣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

- 定期与用工单位进行沟通,了解派遣劳动者的工作情况和用工单位的需求。

2. 用工单位的职责和义务- 接受派遣单位派遣的劳动者,提供合理的劳动条件和工作环境。

- 向派遣单位提供劳动者福利和保险等待遇的信息,确保派遣劳动者的权益得到保障。

- 协助派遣单位进行劳动者管理,包括但不限于劳动纠纷的解决和工资发放等事宜。

-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通报派遣单位劳动者的用工状态和变动情况。

III. 劳动合同和工资支付1. 劳动合同- 派遣单位与派遣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益和义务。

- 劳动合同应明确双方的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内容。

- 劳动合同的期限不得超过24个月,逾期需重新签订或终止合同。

2. 工资支付- 派遣劳动者的工资发放以月为单位,应在每月固定日期支付给派遣劳动者。

- 工资支付应透明公开,用工单位应向派遣劳动者提供完整的工资明细。

- 若派遣劳动者工资存在问题或拖欠情况,用工单位应配合派遣单位及时解决。

IV. 劳务派遣服务监管机制1. 政府监管- 国家应建立健全劳务派遣服务监管机制,制定并完善相关监管政策和法规。

劳务派遣服务规范

劳务派遣服务规范

劳务派遣服务规范劳务派遣又称人才派送、人才租赁,劳动合同法称劳务派遣,是人力资源外包的一种,在国内已被普遍采用,即企业将人力资源管理中非核心部分的工作全部或部分委托人才服务专业机构管(办)理。

人才服务机构与用工单位和派遣人员分别签订劳务派遣协定、劳务派遣合同,以规范三方在派遣期间的权利和义务。

第一部分劳务派遣服务内容第二部分劳务派遣项目架构及人员分工公司针对不同用工单位需求,成立劳务派遣专业项目组,根据派遣人数规模,确定项目组人数。

一般超过300人的派遣服务项目需至少安排1人驻场服务。

一、项目负责人:1人,项目总指挥,负责与用工单位对接,对用工单位进行前期调研、了解需求、制定方案并组织实施,协调解决劳务派遣项目实施过程中遇到重大突发事件。

二、项目执行人/项目驻场人:1-2人,跟进劳务派遣项目全过程,执行项目实施过程中各类具体事务,完成节点成果,包括但不限于员工面试,新入职人员劳动合同和保密协议及承诺书签订,《员工手册》讲解与发放,考勤核对,每周汇总入离职人员名单、签订劳动合同数量,人事档案收集交接公司内勤。

同时负责劳资纠纷危机公关应急处理及项目执行中遇到的工伤及其他问题处理。

三、内勤:每周更新项目派遣人员电子档及纸质档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社保增减、薪酬调整、入离职员工信息更新等,对相关档案进行归类保管,确保员工人事档案资料完整性。

第三部分劳务派遣工作流程与标准一、商务沟通流程与标准1、项目需求沟通公司通过各种渠道了解用工单位派遣方式及所合作单位合作情况,同时派专人负责与用工单位沟通,收集用工单位背景资料,了解其诉求与信息,填写《劳务派遣业务需求表》。

包含:行业信息、企业性质、主营业务、发展阶段、目前现状、业务需求(派遣时间、员工数量、岗位、工资标准)等。

2、项目分析评估根据用工单位性质、行业发展趋势、企业背景、资金支付能力、内部管理规范性、项目规模与可持续性等方面,进行多维评估,确定承接意向。

3、项目方案制定对拟承接项目,根据用工单位诉求,制定匹配的解决方案与报价,给予用工单位初步建议。

劳务派遣服务要求国家标准

劳务派遣服务要求国家标准

劳务派遣服务要求国家标准近年来,随着国家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劳动力市场的需求变化,劳务派遣服务逐渐成为一种常见的用工形式。

为了维护劳动者的权益,确保劳动派遣市场的健康发展,国家对劳务派遣服务提出了相应的要求,制定了一系列的国家标准。

本文将对劳务派遣服务要求国家标准进行探讨,旨在加深对这一制度的理解与认识。

一、定义和范围国家标准对劳务派遣服务的定义是:劳务派遣是指劳动者与用工单位按照双方约定的劳动合同内容,由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向用工单位提供劳动力服务的行为。

从这个定义可以看出,劳务派遣是一种特殊的用工形式,即劳动者与用工单位签订合同,但实际上劳动者是由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到用工单位中工作。

劳务派遣服务的范围主要包括劳动者的招聘、派遣、管理与培训等环节,以及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的协作和监督等方面。

二、劳务派遣服务的条件和要求1. 劳务派遣单位的要求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是合法注册的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经批准设立的组织。

同时,其经营范围应当明确包括劳务派遣服务,并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登记备案。

2. 劳动者的要求劳务派遣单位应根据用工单位的需求,招募具备相应技能和资质的劳动者。

同时,在招募劳动者时,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开公正的原则,不得有任何歧视性行为,并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3. 劳动合同的要求劳务派遣服务的核心是劳动合同的签订。

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工作地点、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资待遇等关键信息。

此外,合同还应当规定双方的解除和终止条件,为合同的履行提供保障。

4. 工资和社会保障的要求劳务派遣单位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的工资。

同时,应当缴纳劳动者应享受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

5. 劳动条件和安全保障的要求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都有责任保障劳动者的劳动条件和安全保障。

劳务派遣服务要求国家标准

劳务派遣服务要求国家标准

劳务派遣服务要求国家标准劳务派遣是一种灵活用工模式,旨在通过借调劳动者提供劳务的方式,满足用工单位对于特定岗位短期劳动需求的同时,确保用工者的权益受到保护。

为了规范劳务派遣服务的行为,维护劳动者权益,国家需要制定一系列的标准和要求。

本文将探讨劳务派遣服务要求国家标准,详细阐述这些标准的重要性以及如何确保其有效实施。

一、劳务派遣服务行业现状及问题劳务派遣服务作为一种特殊的用工方式,已经在中国得到广泛应用。

这种灵活用工模式满足了很多企业对于短期用工的需求,同时也提供了一定的就业机会。

然而,由于缺乏明确的规定和标准,劳务派遣服务行业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由于行业内的不规范操作,劳动者的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护。

一些用工单位可能通过劳务派遣方式规避一些劳动法规定,例如拖欠工资、不参加社保等,给劳动者带来不公平待遇。

其次,劳务派遣服务机构的信誉问题也值得关注。

由于某些机构的不良经营行为,包括未经过合法注册、恶意逃避法律监管等,劳动者和用工单位难以确定可信赖的劳务派遣机构。

二、制定国家标准的重要性以及主要内容为了解决劳务派遣服务行业存在的问题,制定国家标准势在必行。

国家标准可以提供明确的指导,规范劳务派遣服务的行为,保护劳动者权益,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制定国家标准应涵盖以下主要内容:1. 劳务派遣经营资格要求:规定劳务派遣服务机构的注册要求、资金要求等,确保机构合法经营,并具备一定的资金实力。

2. 劳务派遣合同模板:明确劳动合同的内容和标准,确保劳务派遣服务机构与用工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权益得到平衡。

3. 工资和福利要求:明确劳务派遣服务机构必须按照劳动法规定,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并参加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保障劳动者的基本权益。

4. 劳务派遣服务机构注册和监管要求:规定劳务派遣服务机构的注册和备案要求,明确监管机构的职责,加强对劳务派遣服务机构的监督和管理。

三、确保国家标准有效实施的措施制定国家标准只是一个开始,为了确保这些标准能够有效实施,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

劳务派遣与外包服务管理制度

劳务派遣与外包服务管理制度

劳务派遣与外包服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规范企业劳务派遣与外包服务管理,保障劳务派遣员工和外包服务供应商权益,提高企业管理效率和服务质量,订立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企业劳务派遣与外包服务管理相关的各项工作。

第三条服务目标本企业通过劳务派遣与外包服务,致力于供应高质量、专业化的人力资源与服务,以满足企业发展需求。

第二章劳务派遣第四条劳务派遣定义劳务派遣是指本企业将自有员工派遣至其他企业,由派遣企业为接受派遣的员工供应工资、福利待遇和相关管理服务的一种形式。

第五条派遣资格1.派遣员工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经过严格筛选和培训。

必需具备相应的职业技能和工作本领。

2.派遣员工必需签订派遣合同,并遵守本企业的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

第六条工资福利待遇1.派遣员工的工资水平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岗位要求确定,确保不低于本地最低工资标准。

2.派遣员工享受与本企业员工相同的福利待遇,包含但不限于社保、医疗保险、年假等。

3.派遣员工参加年度绩效考核,依据绩效结果予以相应的奖金和晋升机会。

第七条管理责任1.本企业设立专职管理人员负责劳务派遣员工的日常管理工作,并与接受派遣的企业保持良好的沟通和合作关系。

2.管理人员负责对派遣员工的绩效评估和培训,确保其工作质量和本领的连续提升。

第八条合同管理1.派遣员工与接受派遣的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同时与本企业签订派遣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本企业负责对派遣合同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合同条款的合法性和执行情况。

第九条安全管理1.派遣员工必需严格遵守接受派遣的企业的安全规定和要求,并接受相关安全培训。

2.本企业负责对派遣员工的安全情形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其工作环境的安全和健康。

第三章外包服务第十条外包服务定义外包服务是指本企业将某些非核心业务环节或特定项目外包给专业服务供应商,以提高效率和降低本钱。

第十一条供应商管理1.外包服务供应商必需具备相应的资质和信誉,并与本企业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双方的权责。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全文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全文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全文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劳务派遣行为,保障劳务派遣工作者的权益,维护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劳动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劳务派遣活动。

第三条 劳务派遣是指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签订有关劳务派遣的协议,根据用工单位的用工需求,将劳动者派遣给用工单位,由用工单位对劳动者进行劳动者工资、社会保险和其他权益待遇。

第四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合规经营,按照国家规定进行登记注册,并具备从事劳务派遣活动的能力。

第五条 用工单位应当依法合规办理用工手续,与劳务派遣单位按照协议约定开展劳务派遣活动,履行对劳动者的工资、社会保险和其他权益待遇的义务。

第六条 劳务派遣活动必须符合下列要求:(一)劳务派遣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互利共赢的原则;(二)劳务派遣活动应当符合用工单位的实际需要,不得突破用工单位的规模和用工岗位权限;(三)劳务派遣活动应当保障劳动者的工资、社会保险和其他权益待遇不低于用工单位直接雇佣劳动者的标准;(四)劳务派遣活动应当遵循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违反劳动者权益保护的底线。

第二章劳务派遣单位的条件和责任第七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并在规定的范围内开展劳务派遣活动;(二)有相应的管理制度、规章和规定,并明确劳务派遣工作者的权益保护机制;(三)提供与从事劳力资源开发、管理和劳务派遣相适应的办公设施、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四)具备与从事劳力资源开发、管理和劳务派遣相适应的资金实力;(五)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和其他法定费用。

第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责任:(一)建立和健全劳务派遣的管理制度,并向劳务派遣工作者提供劳动合同、工资支付、社会保险和其他权益待遇保障;(二)每年公开劳务派遣法定信息,包括劳务派遣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企业规模、劳动合同数量、经营规模和经营状况等;(三)履行按时足额支付劳务派遣工作者工资的义务并提供工资支付凭证;(四)为劳务派遣工作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并提供社保缴费凭证;(五)按照国家规定为劳务派遣工作者提供职业技能培训。

劳务派遣劳动合同用工标准

劳务派遣劳动合同用工标准

一、劳动合同签订1. 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2. 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劳动合同期限: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限自签订之日起至约定的终止日期止。

(2)工作内容:明确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工作地点、工作职责等。

(3)工作时间:实行标准工时制,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休息两天。

(4)劳动报酬:按照国家规定,按月支付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等。

(5)社会保险和福利:按照国家规定,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

二、劳务派遣协议1. 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应当明确以下内容:(1)派遣期限:明确派遣期限,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2)派遣人数:明确派遣人数,不得随意增加或减少。

(3)派遣岗位:明确派遣岗位,确保派遣岗位与用工单位实际需求相符。

(4)工作内容:明确派遣劳动者的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职责等。

(5)劳动报酬:明确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等。

三、用工单位职责1. 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2. 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以下义务:(1)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2)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3)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4)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5)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四、劳务派遣单位职责1.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

2.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为被派遣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

3.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培训,提高其技能水平。

4.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用工单位保持良好沟通,及时解决派遣过程中的问题。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劳务派遣服务要求》国家标准编制说明一、任务来源国家标准《劳务派遣服务要求》已列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12年第一批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计划编号为20120711-T-317。

本标准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提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归口,中国劳动保障科学研究院和中国劳动学会劳务经济与境内劳务派遣专业委员会联合起草。

本标准为国家推荐性标准,是我国人力资源服务领域中协调劳务派遣三方关系,加强劳务派遣规制急需制定的标准之一,也是促进劳务派遣业务规范化作用的基础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劳务派遣服务的服务内容、文件管理、服务时限和服务流程,适用于指导劳务派遣机构规范开展劳务派遣业务经营活动。

二、编制的目的和意义虽然我国人力资源服务业标准化工作取得了一定的进展,地方也对劳务派遣服务标准进行了积极的探索,为劳务派遣标准体系的构建积累了一定的实践经验,但是与劳务派遣的快速发展的趋势相比较,劳务派遣标准化工作仍然滞后于实践的发展。

为了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的发展、提高服务质量、维护用工单位和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规范劳务派遣市场,发挥标准化的引领和规范作用,需要进一步推进劳务派遣标准化工作,以适应劳务派遣实践发展的需要。

标准化是服务业发展的重要基础。

服务标准是规范服务行为和服务市场、增强服务企业自律和调整服务企业与消费者关系的重要技术支撑。

推进服务标准化工作是构建和谐社会、建立诚信服务的具体措施,也是优化服务产业结构、促进服务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手段。

1.制定劳务派遣服务标准,是落实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的重要举措。

2007年,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明确要求加快推进服务业标准化,抓紧制定和修订行业的服务标准。

2008年,国务院办公厅又颁布了《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再次强调要进一步健全服务业标准体系和社会信用体系,抓紧制定和修订行业服务标准。

2011年,劳务派遣服务标准建设已被列入国家《标准化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

因此,制定劳务派遣服务标准,是落实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的重要举措,对推动人力资源服务业标准化工作,提高劳务派遣服务质量将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

2.制定劳务派遣服务标准,为规范劳务派遣服务和提高服务质量提供保障。

我国劳务派遣在快速发展的同时,面临着发展的困境。

目前,我国劳务派遣的发展仍处于初级阶段,劳务派遣的运作和管理还停留在粗放经营层面,服务的不规范已经成为制约我国劳务派遣健康发展的瓶颈。

因此,有必要从技术标准的层面针对劳务派遣机构的服务行为提出指导性的规范要求,规范劳务派遣行为,提高劳务派遣服务质量,促进劳务派遣机构的规范发展,推动我国劳务派遣的有序发展。

3.制定劳务派遣服务标准,有利于保护被派遣劳动者的权益。

由于目前我国的劳务派遣缺乏相应的服务标准,致使一些劳务派遣机构运作不规范,靠损害被派遣劳动者的利益谋取自身的利益,导致劳资纠纷的事件日益增多。

因此,通过对劳务派遣服务提供、运营管理、服务时限、服务流程等内容进行规范,可以为监管部门对劳务派遣机构实施监督管理提供依据,有利于维护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4. 制定劳务派遣服务标准,可为制定相关的国家标准提供借鉴,同时也为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的研制提供指导意见。

目前,我国没有规范劳务派遣服务的国家标准,国际标准化组织也没有对应的国际标准。

随着劳务派遣服务日趋国际化和全球化,有必要从国家层面规范劳务派遣服务市场。

劳务派遣标准的制定将为制定相关的国家标准提供借鉴和参考。

同时,也为相关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的制定提供指导意见。

三、编制原则本标准在起草过程中坚持了以下基本原则:1.依法原则标准的内容不应与现行的法律、法规相冲突,在标准的制定过程中,起草组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充分研究,并严格遵照相关的规定。

2.科学适用原则标准的科学性包括技术内容的科学性和研制过程的科学性两个方面。

起草组一方面注重标准技术内容的科学性,以相关的科学理论和工具为基础,对劳务派遣服务中有效的实践经验进行总结和归纳,确保各项条款符合劳务派遣服务的特性与实践。

另一方面,标准制定过程严格遵循标准制定程序,保证标准研制过程的科学性。

3.可操作性原则起草组从全面性、简便性、可获得性等方面综合考虑,参考国际、国内劳务派遣服务企业的现状,尽可能在标准中给出可操作的方法、要求和量化指标。

一方面,有助于建立劳务派遣服务健康发展的优胜劣汰机制;另一方面,防止由于准入门槛太低或太高给劳务派遣服务造成不利影响,以保证劳务派遣标准能够发挥规范市场、促进劳务派遣健康发展的积极作用。

4.适度超前原则根据国际标准化的发展趋势,标准的角色已由“滞后型”发展为“前导型”。

起草组在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的基础上,充分考虑我国劳务派遣的现阶段需求和未来发展需求,适度将某些超前的内容写入标准条款,使标准具有一定的超前性,为企业开展劳务派遣服务提供指导。

四、编制过程起草组根据国家标准制定程序的相关要求,严格遵循国家标准的编制程序,组织完成《劳务派遣服务要求》的编制工作。

1.立项阶段按照国家标准立项的相关要求,拟定了《劳务派遣服务要求》标准的内容提要,确定了标准编制的原则和依据,开展劳务派遣标准项目的必要性论证和可行性论证,通过网上申报提交劳务派遣国家标准项目建议书及标准草案。

2011年11月,取得国家标准委员会立项批复2.起草阶段在部规财司的指导下,先后完成了专家组和研究组的组建工作,召开了研讨会,设计了调查问卷和调研方案,开展调研活动,组织问卷的发放、回收和处理,形成数据分析报告和研究报告等环节的工作。

(1)成立标准起草工作组鉴于标准编制工作任务重、时间紧、要求高,为了保障编制工作按时保质完成,由劳科院牵头组织劳务派遣机构、用工企业、研究机构、地方人社部门、地方行业协会的专家学者和资深从业人员等组成专家团队和起草组,为项目的实施提供技术支持,同时专委会成立工作小组负责项目的组织协调工作,为项目的实施提供组织保障。

(2)拟定工作计划标准起草工作组成立后,召开研讨会,听取各方意见,制定工作计划。

根据部规财司对劳务派遣标准制定工作的整体部署安排,劳务派遣标准起草组于2011年8月18日在辽宁绥中市召开了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相关司局的负责同志、地方劳动保障部门代表、起草组成员、国内有关研究机构和高校的学者、专家及国内劳务派遣机构、用工企业代表近70人参加的研讨会。

参会代表就劳务派遣标准编制的基本原则和框架进行了充分的研究和讨论,会议确定了标准名称和范围,确立了标准制定的主要工作内容、工作安排及计划进度、工作分工、调研计划及经费预算。

(3)收集相关资料标准起草工作组广泛收集与劳务派遣标准相关的资料,包括,国内外有关劳务派遣方面的标准资料;国内外劳务派遣发展概况;劳务派遣机构的实践经验、存在问题及解决办法。

(4)设计调查问卷和调研方案调查问卷的设计是项目的基础性工作,直接关系到项目的质量。

因此起草组在问卷的完善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

根据与会代表意见和建议,起草组就调研方案和前期设计的调查问卷及调查用表进行了修改完善,调整调查问卷的内容,力求问卷反映的信息能够支撑标准编制对基础信息的要求。

同时,起草组将修改后的调查问卷再次征求人社部相关司局、劳务派遣机构、用工企业、研究机构等各方的意见并对问卷进行试填,根据各方反馈的意见和试填的情况对调查问卷做进一步的完善,形成了调查问卷终稿。

(5)开展调查研究按照劳务派遣标准编制的总体要求,在标准编制标准前对劳务派遣机构、用工企业、行业协会、地方管理部门进行充分的调研,为标准的编制提供充分的素材,提高编制质量。

起草组先后赴福建省、上海市、广东省,通过召开座谈会、深度访谈、实地调查等方式针对劳务派遣机构的服务规范情况、地方管理部门的制度建设和对劳务派遣的规范管理情况、派遣行业协会的行业自律建设情况、用工企业的派遣用工情况进行了调研,获得了翔实的第一手资料,并形成四万字的调研报告。

与此同时,起草组对国有企业的劳务派遣用工情况进行调研,调研对象包括中移动、中石化、中铁建、中国邮政、建行、电力公司等六大行业的典型国有企业。

(6)组织问卷的发放、回收和数据处理为了确保问卷发放和回收工作的顺利有效执行,起草组做了大量的沟通和协调工作,获得人社部相关司局、国资委、地方管理部门、地方派遣行业协会等多方的支持。

同时,为了确保数据信息来源的真实性、准确性和数据的可获得性,工作组加强了与工商部门、商务部门等相关部门的沟通与合作。

起草组先后向100余家国有企业和500余家劳务派遣机构发放了调查问卷,并对回收的问卷进行录入和处理。

(7)形成数据分析报告和研究报告通过对劳务派遣机构和国有劳务派遣用工企业的问卷调查结果的数据分析,形成了《我国劳务派遣企业数据分析报告》和《中央企业劳务派遣用工数据分析报告》。

在问卷调查和调研的基础上形成了《我国劳务派遣研究报告》。

这三份报告为劳务派遣标准的编制提供了有力的支撑和参考。

(8)起草标准征求意见稿根据GB/T1《标准化工作导则》、GB/T20000《标准化工作指南》、GB/T20001《标准化编写规则》等系列国家标准的要求,起草完成《劳务派遣机构基本要求》标准草案。

在标准起草过程中,起草组召开了多次研讨会,组织相关专家进行了多轮讨论。

2012年4月1日,起草组组织内部专家召开研讨会,对标准框架进行讨论、修改和完善;2012年4月1日至16日,起草组完成标准草案初稿。

2012年4月17日,起草组在安徽召开包括部劳动关系司、十六省(市)人社部门劳动关系处、劳务派遣机构、高校研究机构等部门代表参加的专家研讨会,对草案初稿进行讨论修改。

2012年5月16日,起草组组织上海专家根据安徽会议的修改意见,同时征求国标委顾问刘慎斋先生的意见,修改形成标准草案第二稿。

3.征求意见阶段征求意见阶段是制定标准的重要环节。

标准起草组先后组织了四次向部内十九家相关司局;全国总工会、国资委、全国工商联等机关团体;劳务派遣机构;国有劳务派遣用工单位、高校研究机构等部门征求意见,标准起草组对征集到的意见进行了归纳、整理和处理,并经标准起草组集体讨论后,依据处理意见对标准草案进行修改,形成标准送审稿。

(1)2012年7月5日至6日,起草组在云南召开了由部规财司、部劳动关系司、部政研司、十三省、市人社部门、全国总工会、国资委、全国工商联、劳务派遣机构、国有劳务派遣用工企业、高校研究机构等部门130余名代表参加的劳务派遣标准研讨会,根据会上征集到的意见进行修改,形成标准草案第三稿。

(2)2012年8月,起草组向部19家有关司局、单位征集意见,根据征集到的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形成标准草案第四稿。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