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噪声排放管理办法
噪声管理管理办法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噪声污染的管理,保护人民群众的生活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噪声污染的防治和管理。
第三条噪声污染防治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二)谁产生噪声,谁负责治理;(三)公众参与,共同监督;(四)依法行政,严格执法。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噪声污染防治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噪声污染防治要求第五条各类噪声源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噪声排放标准。
第六条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的设计、施工和验收,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噪声污染防治要求。
第七条产生噪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以下措施减少噪声排放:(一)采用低噪声的工艺和设备;(二)改进生产工艺,减少噪声产生;(三)加强设备维护,防止设备磨损产生噪声;(四)合理布局,减少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五)设置噪声防护设施,减少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第八条产生噪声的单位和个人的噪声排放不得超过下列排放标准:(一)昼间噪声排放标准:不超过70分贝;(二)夜间噪声排放标准:不超过55分贝。
第九条噪声排放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噪声污染防治要求;(二)采用先进技术,提高噪声防治效果;(三)不得对周围环境造成新的噪声污染。
第十条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应当定期进行维护和检修,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十一条产生噪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其噪声排放进行监测,并将监测结果报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第十二条产生噪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设置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并保证其正常运行。
第十三条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包括:(一)隔音设施;(二)消声器;(三)吸声材料;(四)隔振装置;(五)其他防治噪声的设施。
施工噪声防治管理制度

施工噪声防治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加强施工现场噪声的防治工作,保障施工人员的身体健康,提高施工质量和效率,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施工现场施工噪声的控制和管理。
三、责任主体1. 施工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施工噪声的控制和管理工作,确保施工现场噪声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2. 监理单位:负责监督施工单位的施工噪声控制和管理工作,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整改意见。
3. 监测单位:负责对施工现场的噪声进行监测,及时评估噪声水平,提供噪声控制的参考依据。
四、施工噪声防治措施1. 施工前应制定施工噪声防治方案,明确噪声控制目标和措施,并报相关部门审批。
2. 选择低噪声设备和材料,减少施工噪声的产生。
3. 对施工机械设备进行定期检修和保养,确保设备正常运行,减少设备噪声。
4. 合理安排施工作业时间,减少对周边居民的影响。
5. 对施工人员进行噪声防护教育,提供必要的防护设备。
6. 设置噪声监测点,定期对施工现场的噪声进行监测。
五、施工噪声管理要求1. 施工单位应按照相关标准规定的噪声限值要求进行施工,不得超过规定的噪声标准。
2. 施工单位应建立并健全噪声管理档案,对施工噪声进行监测记录并保存一年以上。
3. 施工单位应定期进行噪声管控验收,确保施工现场噪声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4. 施工单位应及时处理施工现场的噪声问题,对超标的噪声源进行整改。
5. 监理单位应加强对施工单位的监督检查,确保施工噪声的控制和管理工作得到落实。
六、施工噪声管理的效果评估1. 对施工噪声控制和管理工作的效果进行定期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改进。
2. 监测单位应定期对施工现场的噪声进行监测,评估施工噪声管控的有效性。
七、施工噪声管理制度的宣传和培训1. 施工单位应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噪声防护宣传和教育,提高他们的噪声防护意识。
2. 施工单位应开展噪声防治培训,提高施工人员的噪声控制技能和知识水平。
八、施工噪声管理的奖惩措施1. 对达到或超过噪声控制标准的施工单位给予奖励,鼓励他们做好噪声防治工作。
2023年施工现场防扬尘、防噪声污染管理办法

2023年施工现场防扬尘、防噪声污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施工现场的环境保护工作,有效防止扬尘、噪声污染,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活环境的改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各类施工现场的防扬尘、防噪声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施工现场,是指进行各种建筑工程、道路施工、矿山开采等活动场所。
第四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制定相应的防扬尘、防噪声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第二章扬尘污染管理第五条施工现场应当进行扬尘污染预评价,根据评价结果制定相应的防护措施。
第六条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扬尘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控制,确保扬尘污染不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七条施工单位应当采取以下措施进行扬尘污染防治:(一)尽量使用无尘作业或低尘作业的工艺和设备。
(二)在扬尘源头采取封闭、密闭、围挡等措施,防止扬尘扩散。
(三)严格控制施工现场的扬尘源,定期清理施工现场。
(四)优先使用环保材料和设备,减少扬尘的产生。
改。
(六)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培训,提高其扬尘防治意识和操作技能。
第八条施工现场应当设置合适的扬尘监测点位,并定期进行扬尘监测,确保扬尘污染的控制效果。
第九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扬尘排放台账,记录扬尘治理措施的实施情况、扬尘排放量等相关信息。
第十条扬尘污染控制费用应由施工单位自行承担,不得转嫁或外包。
第三章噪声污染管理第十一条施工现场应当配备合适的噪声检测设备,并进行噪声污染预评价。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噪声污染防治措施方案,并按照方案要求进行实施。
第十三条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噪声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控制,确保噪声污染不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采取以下措施进行噪声污染防治:(一)尽量使用低噪声设备和工艺。
(二)控制施工设备的噪声排放,采取隔声、吸音等措施。
(三)严格控制施工现场的噪声源,减少噪声的产生。
(四)合理安排施工作业时间,尽量减少夜间施工噪声。
改。
(六)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培训,提高其噪声防治意识和操作技能。
建筑施工噪声管理办法范本(2篇)

建筑施工噪声管理办法范本建筑施工噪声是指在建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噪音。
由于建筑施工过程中需要使用各种机械设备和工具,以及进行钻孔、打击、冲击等作业,都会产生噪声扰民。
为了保护周边居民的生活环境和健康权益,需要对建筑施工噪声进行管理和控制。
一、总则建筑施工噪声管理办法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护环境和居民健康权益,合理规范建筑施工噪声的管理而制定。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建筑施工项目,包括但不限于住宅区、商业区、工业区、公共建筑等区域。
三、责任主体1. 建筑施工单位应负责施工现场的噪声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制定噪声控制方案、配备噪声监测设备、培训工作人员等。
2. 政府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建筑施工噪声的监管和执法,及时处理违规建筑施工单位,并督促其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施工噪声。
3. 监测机构应负责对建筑施工噪声进行监测和评估,提供科学依据,为各方决策提供参考。
四、噪声控制措施1. 建筑施工单位应根据项目的特点和环境需求,制定相应的噪声控制方案,并向政府相关部门报备。
方案需包括噪声排放源的预防、减轻和控制措施,施工期间的噪声限值等内容。
2. 建筑施工单位应选择符合国家标准且噪声较低的机械设备和工具进行施工作业。
3. 建筑施工单位应使用降噪设备,如降噪罩、隔音板等,减轻噪声的传播和影响范围。
4. 建筑施工单位应设置隔离带或屏障,将施工现场与周边居民区分隔开,减少噪声的传播。
五、施工时间限制1. 白天施工时间应控制在早上7点至晚上10点之间。
2. 夜间施工时间应尽量避免,如确有必要,应向政府相关部门申请,并在噪声控制方案中说明夜间施工的原因和措施。
六、噪声监测与评估1. 建筑施工单位应配备噪声监测设备,对施工现场的噪声进行实时监测,并记录监测数据。
2. 建筑施工单位应定期进行噪声评估,评估施工现场的噪声情况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标准,及时采取措施进行调整。
七、罚则1.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建筑施工单位,政府相关部门有权责令其停工整改,直至符合噪声标准。
施工扬尘噪音管理制度

施工扬尘噪音管理制度一、制度目的这个制度的制定旨在规范施工现场扬尘和噪音管理,有效减少扬尘和噪音对周边环境和居民的影响,保障城市环境质量和居民的生活质量。
二、管理范围这个制度适用于我公司所有施工工地的扬尘和噪音管理,其中包括但不限于建筑工地、道路施工、市政工程等。
三、责任部门1. 总经理:负责制定公司关于扬尘和噪音管理的政策和目标,监督制度的执行情况。
2. 环保部门:负责监督和指导公司各个工地的扬尘和噪音管理工作,检查并报告违规情况。
3. 施工部门:负责每个工地的扬尘和噪音管理,确保按照公司的管理制度进行操作。
四、具体措施1. 扬尘管理(1)在工地周边设置固定喷淋系统或洒水车,定期进行喷水降尘,减少扬尘的产生。
(2)采用封闭式施工,尽量减少施工过程中的材料裸露。
2. 噪音管理(1)选择低噪音设备和工具,减少施工过程中的噪音产生。
(2)在施工现场设置围挡或隔离带,减少噪音传播到周边区域。
五、人员培训和监督1. 在整个公司范围内进行扬尘和噪音管理的培训,包括法律法规、管理制度、操作技术等方面的内容,确保每个施工人员都具备相关知识。
2. 对施工现场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理,并及时整改。
六、奖惩制度对于执行良好的工地,将给予表扬和奖励;对于违规行为的工地,将作出批评教育,并依据管理制度进行处罚。
七、制度宣传公司将通过各种途径宣传这个管理制度,包括在员工内部进行宣传,向外界发布公司的环保政策和目标,提高公众对公司的环境责任意识和形象。
八、执行效果通过严格执行这个管理制度,公司的施工扬尘和噪音管理工作得到了明显的改善,不仅有效减少了扬尘和噪音对周边环境和居民的影响,也提高了公司的社会责任感和形象,得到了社会各界的认可和好评。
总之,制定并执行施工扬尘噪音管理制度对于保障城市环境质量和居民健康至关重要。
我公司将继续遵守这个制度,持续改善施工环境,为城市的可持续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施工噪声管理办法

施工噪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减少施工噪声对环境的污染,保护生活、工作环境,保障员工身体健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施工噪声污染是指施工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
第三条各单位,必须将施工噪声排放及环境保护工作纳入计划,采取切实可行的防治对策和措施。
第四条各分部(场)是施工过程环境保护的责任主体,各分部(场)经理要对环保工作负全责,并接受当地环保部门监督管理。
第五条所有员工有责任保护环境,并有权对施工噪声污染环境的不良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
第二章施工噪声排放标准第六条《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
第七条凡是向已有地方噪声排放标准的区域排放施工噪声污染的,应当执行地方噪声排放标准。
第三章施工噪声污染防治与管理第八条工程项目向周边排放施工噪声污染的,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和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第九条开工前,各单位要针对工程特点、设计要求、施工方案和工程所在区域的环保要求,认真制定施工噪声污染防治技术措施,保护施工现场周围的环境,减轻噪声对周围生活、工作和学习环境的影响,保障作业人员的身体健康。
第十条各分部(场)施工噪声污染防治技术措施应当纳入工程施工组织设计,重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含噪声污染防治技术措施)报经理部审核同意后方可开工。
第十一条经理部和各分部(场)要确定环保管理主责部门,配备专兼职技术人员,落实施工组织设计中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并负责工程项目施工噪声污染防治的日常检查工作。
第十二条各分部(场)要切实加强管理,积极采用先进的低噪声机械设备和先进的防治噪声技术和施工工艺,减少施工噪声排放,保护和改善施工场界环境。
施工期噪声管理制度规定
施工期噪声管理制度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施工期噪声管理,保障周边居民生活环境和健康,提高施工单位的社会责任感和公众形象,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在规划区、居民区或其他环境敏感区进行施工的施工单位。
第三条施工单位应当充分重视施工期间的噪声管理工作,落实相关管理责任,并根据实际情况建立适合的噪声管理制度。
第四条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合理安排施工期间的施工活动,最大限度地减少施工噪声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第五条噪声管理应坚持科学化、规范化、依法合规的原则,确保施工期间噪声不足以引起居民的投诉和影响周边环境的生态平衡。
第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噪声管控和监测体系,对施工期间的噪声进行实时监测和管控,及时发现并解决噪声问题。
第二章噪声管理措施第七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对噪声进行评估,制定合理的施工计划和工艺流程,尽量安排低噪声设备和工艺进行施工。
第八条施工单位应当采取隔离、降噪、限制施工时间、限制设备使用等措施,减少施工活动对居民生活的影响。
第九条施工单位在进行施工活动时,应当设立醒目的警示标志,提醒周边居民,并在可能影响的区域进行范围限制。
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周边设置噪声监测点,对周边噪声进行实时监测,并及时调整施工计划,以减少噪声对居民的影响。
第三章知情权和参与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向周边居民公布施工计划和预计的噪声影响范围,并征求居民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联系渠道,及时回应居民的投诉和意见,并采取有效措施解决问题。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开展噪声管理宣传教育,提高周边居民对噪声管理的认识和理解,增强居民的噪声管理意识。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接受社会监督,及时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施工期间的噪声情况,接受监督和考核。
第四章管理和监督第十五条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施工期噪声管理的监督检查制度,加大对施工单位的日常监督力度,并对违反噪声管理制度的单位进行处罚和惩戒。
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噪声管理档案,保存施工期间的噪声数据和相关监测记录,接受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治环境噪声污染,保障人们有良好的生活环境,保护人体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环境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影响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本条例所称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排放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标准,防碍人们工作、学习、生活和其他正常活动的现象。
第三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噪声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采取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对策和措施。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制定城市、村镇建设规划时,应当合理地划分功能区和布局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等,防止环境噪声污染,保障生活环境的安静。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部门是对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机关。
各级公安、交通、铁道、民航管理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对机动车辆、火车、船舶、航空器产生的环境噪声污染实施监督管理。
各级公安部门对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不受噪声污染的义务,有对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控告的权利。
直接受到噪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减轻、排除噪声污染的危害。
第八条国家鼓励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噪声污染防治的科学技术水平。
第九条对在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表扬和鼓励。
第二章环境噪声标准和环境噪声监测第十条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制定国家环境噪声质量标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环境噪声质量标准中规定的各类适用区域,具体划定本行政区域中的各类生活环境区域。
第十一条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根据国家环境噪声质量标准和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需要,对国家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对国家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因特殊需要,又具有经济、技术条件的,可以制定严于国家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地方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施工噪音管理制度
施工噪音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施工噪音,保障周边居民的生活质量,根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施工噪音管理制度。
二、施工噪音管理责任1、施工单位负责人要对施工噪音管理工作负总责,建立健全施工噪音管理制度,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确保施工噪音管理工作顺利推进。
2、施工现场负责人要组织制定一套完整的施工噪音管理方案,明确施工噪音监测、评估和控制措施,并落实到实际施工中。
3、监理单位要加强对施工噪音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施工单位严格执行规定的施工噪音管理制度。
4、居民代表和政府监管部门要加强对施工噪音的监督,及时反映噪音污染问题,保障周边居民的合法权益。
三、施工噪音监测与评估1、施工单位应根据施工规模和影响范围,定期对施工现场及周边区域的噪音进行监测和评估。
2、施工单位要建立噪音监测记录,并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监测结果。
3、根据监测结果,对施工噪音影响范围进行评估,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保障周边居民的生活质量。
四、施工噪音控制措施1、采用低噪音设备和技术,合理调整施工作业时间和施工场地,减少施工噪音对周边居民的影响。
2、加装隔音设备或隔音屏障,减少施工噪音的传播和扩散。
3、组织施工人员进行噪音防护培训,提高施工人员的噪音意识和管理能力。
4、优化施工工艺,精细化管理,减少施工噪音源的产生,降低施工噪音的影响。
五、施工噪音管理台账1、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施工噪音管理台账,记录噪音监测结果、评估分析、控制措施和落实情况等相关信息。
2、监理单位要加强对施工噪音管理台账的监督检查,确保施工单位按规定建立台账,并按时更新台账信息。
3、政府监管部门定期对施工噪音管理台账进行督查,及时发现并处理施工单位存在的问题。
六、施工噪音监督检查1、施工单位应加强对施工噪音的自查自纠,及时发现并处理施工噪音问题。
2、监理单位要按照相关规定,对施工现场的噪音进行定期监督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进行整改。
3、政府监管部门要加强对施工噪音的定期监督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进行处理,并对违规行为进行相应的处罚。
施工现场降尘、降噪管理规定
施工现场降尘、降噪管理规定第1条为进一步规范施工现场管理,严格控制因施工生产造成的扬尘和噪音破坏环境或给周边居民的生产、生活带来影响,根据《环境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GB\T24001-2004\ISO14001:2004)标准要求,结合施工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2条关于降尘的管理规定1. 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应有降尘的有效措施。
2. 施工现场的主要道路必须进行硬化处理,土方应集中堆放。
裸露的场地和集中堆放的土方,应根据地方法规的要求采取覆盖、固化或绿化等措施。
3. 拆除建筑物、构筑物时,应采用隔离、洒水等措施,并应在规定期限内将废弃物清理完毕。
4. 施工现场土方作业应采取防止扬尘措施。
5. 在城区及居民区附近从事土方、渣土和施工垃圾运输应采用密闭式运输车辆或采取覆盖措施;施工现场出入口处应采取保证车辆清洁的措施。
6. 施工现场的材料和大模板等存放场地必须平整坚实。
水泥和其他易飞扬的细颗粒建筑材料应入库、入仓存放或采取覆盖等措施。
7. 在城区及居民区附近的施工现场混凝土搅拌场所应采取封闭、降尘措施。
小型拌合机应采用搭棚措施来降尘。
锅炉应配备除尘设备并按地方法规采用低硫煤作燃料。
8. 施工现场的机械设备、车辆的尾气排放应符合国家环保排放标准的要求。
9. 施工现场严禁焚烧各类废弃物。
第3条关于降噪的管理规定1. 施工现场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及其测量方法》(GB12523~12524)制定降噪措施,并可由施工项目配备噪声仪自行对施工现场的噪声值进行监测和记录。
施工现场的机械设备、车辆的噪声污染应符合国家环保标准的要求。
2. 施工现场的强噪声设备宜设置在远离居民区的一侧,并应采取降低噪声措施。
3. 在22时至次日6时不得在有居民生活区的施工场地进行产生噪声污染的建设施工。
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确需进行夜间施工的,必须办理《夜间施工许可证》,并在工地进出口悬挂公示牌,公告附近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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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噪声排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减少施工噪声对环境的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工作环境,保障员工身体健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施工噪声污染是指施工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工程项目施工噪声污染防治。
第四条公司及所属项目,必须将施工噪声排放及环境保护工作纳入计划,采取切实可行的防治对策和措施。
第五条公司、分公司所属工程项目部是施工过程环境保护的责任主体,项目经理要对环保工作负全责,并接受当地环保部门监督管理。
第六条公司员工有责任保护环境,并有权对施工噪声污染环境的不良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
第二章施工噪声排放标准
第七条城市区域施工噪声排放标准执行GB3096---93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和GB12523---90《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
第八条施工机械噪声排放标准执行GB1495---79《机动车辆允许噪声标准》。
第九条凡是向已有地方噪声排放标准的区域排放施工噪声污染的,应当执行地方噪声排放标准。
第三章施工噪声污染防治与管理
第十条公司承担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向周边排放施工噪声污染的,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和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第十一条工程项目开工前,承建单位要针对工程特点、施工设计方案和工程所在区域的环保要求,认真制定和落实施工噪声污染防治技术措施,保护施工现场周围的环境,减轻噪声对周围生活、工作和学习环境的影响,保障作业人员的身体健康。
第十二条承建单位施工噪声污染防治技术措施应当纳入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并报公司项目部审核同意后方可开工。
第十三条分公司所属的工程项目,施工组织设计(含噪声污染防治技术措施)报分公司审核同意后方可开工。
第十四条公司、分公司所属工程项目部要设立环保管
理部门,配备专职技术人员,并负责工程项目施工噪声污染防治的日常检查工作。
第十五条公司、分公司所属工程项目部要切实加强管理,积极采用先进的低噪声机械设备和先进的防治噪声技术和施工工艺,减少施工噪声排放,保护和改善施工场界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