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商法第四章
海商法第四章

按习惯尽快装卸(CQD) 以船舶能够收货或交货的速度
装卸准备就绪通知书(N/R) 到达船舶(港口租船合同、泊位租船合 同/到达即可靠泊或不论靠泊与否或等待泊 位所损失的时间记为装货卸货时间) 船舶在各方面已经做好装卸货物的必要 准备
• 滞期费和速遣费
—什么叫滞期费 —滞期费的法律属性 问:滞期费有没有可能高于出租人的实际 损失? —滞期费的计算 滞期时间:滞期时间连续计算或一旦滞 期永久滞期,按同样日计算
• 租船运输合同订立流程 —询价 —还价 —接受订租 —报价 —报实盘 —签订订租确认书
—编制、审核、签订租船合同 《航次租船合同确认书(2000年标准格式)》
• 标准租船合同格式 英国航运公会GCBS
波罗的海航运公会BIMCO
纽约土产交易所NYPE 日本海运集会所(The Japan Shipping Exchange)
—标准航次租船合同 统一杂货租船合同(Uniform General ) 斯堪的纳维亚航次租船合同(Scandinnavian Voyage Charter) 威尔士煤炭租船合同(Chamber of shipping Walsh Coal Charter Party)
第二节 航次租船合同
一、航次租船合同的法律规定
—提供船舶 适航船舶(保证条款):时间;内容; 法律责任 与合同约定相符:船名、船籍、船舶吨 位容积、船级、船速和燃油消耗量
—提供伙食、费用义务 —船长义务
—收取租金以及撤船权 《海商法》第140条 撤船权的绝对性 —留置权 《海商法》第141条 —船舶转让权 《海商法》第138条
—责任和免责 BALTIME第十三条
—什么叫速遣费 —速遣费的计算方法 速遣时间的计算:节省全部工作时间计 算速遣费,按节省的全部时间计算速遣费 • 留置权和责任终止条款
海商法课件第4章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海商法课件第4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一、引言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负责将货物从装货港运输至卸货港,并交付给收货人,托运人支付运费的合同。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是国际贸易中最为常见的合同形式之一,涉及到各方当事人的权益,因此各国海商法都对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二、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当事人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当事人主要包括托运人、承运人和收货人。
托运人是与承运人签订合同,委托承运人运输货物的一方。
承运人是负责运输货物的一方,可以是船舶所有人、船舶承租人或者无船承运人。
收货人是承运人应当将货物交付的一方,通常是货物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
三、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成立与生效1.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当事人应当真实、自愿地表达自己的意思,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
2.合同内容合法:合同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强制性规定。
3.合同形式符合要求:根据我国《海商法》的规定,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四、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主要条款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主要条款包括货物的描述、装货港、卸货港、运费、货物保险、货物交付、合同解除和违约责任等。
1.货物的描述:合同中应当详细描述货物的名称、数量、质量、包装等信息。
2.装货港和卸货港:合同中应当明确装货港和卸货港的名称,以及货物在港口的装卸时间。
3.运费:合同中应当明确运费的计算方式和支付方式。
4.货物保险:合同中应当明确货物是否投保,以及保险的责任范围和赔偿方式。
5.货物交付:合同中应当明确货物交付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6.合同解除:合同中应当明确合同解除的条件和程序。
7.违约责任:合同中应当明确当事人违约时的赔偿责任。
五、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履行与终止1.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2.货物在运输过程中没有发生损失或者损坏。
3.货物在约定的时间内交付给收货人。
4.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运费和其他费用。
六、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违约责任1.承运人不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运输货物,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我国《海商法》第四章效力探究

我国《海商法》第四章效力探究摘要:我国《海商法》第四章效力在理论界存在着很大分歧,有认为具有绝对强制效力的观点,有也认为具有相对强制效力的观点。
对《海商法》第四章的效力问题的考量应根据具体条款的措辞、立法的目的并结合其产生的背景来加以综合考虑,且不可一概而论,而应区别具体情况来分析其效力状况。
关键词:法律效力;强行法;中图分类号:D90-05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8585 (2009) 12-0000-02 对我国《海商法》第四章效力的疑惑,根源起自于《海商法》第四章第44条之规定。
《海商法》第44条规定:“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作为合同凭证的提单或者其他运输单证中的条款,违反本章规定的,无效。
…。
”其中,“本章”即第四章,字面的含义是整个第四章是一个整体,均不得违反;违反,即无效。
由此,认为我国《海商法》第四章均为强行法,均约束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关系,均具有绝对强行效力,这样的观点可以说是顺理成章。
但是,如果实践中真得如此贯彻,那么,我国《海商法》第四章将会成为世界上最严格、最苛刻的立法。
即使是美国,也没有将其COGSA适用于一切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之中,而是将其限于美国出口或进口运输。
显然,《海商法》第44条笼统地将整个第四章作为必须维护之对象,这样的立法规定存有缺陷。
立法规定过于笼统、缺乏明确性导致理论界的分歧。
有学者认为:“就我国《海商法》第四章性质而言,除第7、8节外,其实体内容都是强制性的。
…该法第四章仅属于一般强制性法律规范,它本身没有对其适用范围作出明确规定,而且该法第269条允许当事人选择合同准据法,说明第四章的适用是任意性的,不是必须适用于所有从我国出口或向我国进口的提单。
只有我国法律成为合同准据法时,本章的强制性才能体现出来。
”[1]然而,另有学者分析认为,我国《海商法》第269条规定,涉外“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此处所称“法律另有规定”,在我国《海商法》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一章应指第44条的规定,“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作为合同凭证的提单或其他运输单证的条款,违反本章规定的,无效。
海商法第四章案例

某面粉有限公司诉某远洋航运公司因船舶原因而致货物损失赔偿纠纷案一浅析海上货物运输中承运人的基本义务及船舶不适航所致货损的责任承担案情介绍1989年1月11日,原告某面粉有限公司在法国购买了5000吨小麦,价值116万美元,交由莱远洋运输公司经营的“宏远”轮举运。
该轮2月12日在法国比萨尔港装载原告的小麦,分别装于第一、三舱。
开船前,船长收到一份远洋建议书,提及在宏远轮预定的航线附近很可能会遇到恶劣气候。
2月12日至3月8日,该轮在预定航线上遇到了大风浪,风力7至11级。
3月9日驶出风浪区,11日驶抵中国天津港。
经有关船检、商检部门对“宏远轮的货舱及货物进行检验证实:该轮货舱舱盖严重锈蚀并有裂缝,舱盖板水密橡胶衬垫老化。
损坏、脱开、变质,通风筒下的货物水湿、发霉、变热、变质。
因此原告对被告向某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小麦价款损失,利息损失及其他损失共计200余万美元。
被告辩称自己在开船前和开船时已克尽职责,装货前对船舱盖板进行了水密试验,所有货舱及舱盖板上的橡胶衬垫处于水密柔软状态,只是由于“宏远”轮在航程中,连续遇到大风暴,海水入舱造成货损,所以拒绝承担因海上灾难而引起的一切损失。
【审讯及结果】海事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宏远”轮不适航是造成货损的根本原因。
根据有关船检局和商检局的检验报告证实:造成“宏远”轮第一、三舱货损的原因是“由于货舱舱盖水密封橡胶衬垫老化、变质、脱开,不水密和通风孔破损,导致大量海水渗入舱内,造成小麦水湿变质。
可见,“宏远”轮不适航是造成货损的根本原因。
被告在开船前和开船当时并没有恪尽职责使“宏远”轮适航。
“宏远严轮因货舱舱盖严重锈蚀并有裂缝,舱盖板水密胶条老化,脱开、变质以及通风也不水密,导致船舶不适航。
这些损坏是表面的,显而易见的,不是潜在的缺陷。
承运人只要克尽职责,按照习惯做法进行检查,是应该在开船前发现上述明显缺陷的,并应当进行适当的维修保养。
被告辩称货物损失的原因是由于“宏远”轮遇到不可抗力造成,承运人已经克尽职责,此理由显然不能成立。
海商法课件第4章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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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托运人在货物装运前已经申报其性质和价值, 并在提单中载明的,或者承运人与托运人已经另 行约定高于本条规定的赔偿限额的除外。
赔偿限额的提高,通常适用于贵重物品或价值较 高的货物运输。
c、损失超过赔偿限额时适用,否则按实际损失数 额赔偿
d、货物的实际价值:CIF价格(灭失、损坏)
驾驶过失:违反国际避碰规则或其他航行规则
管船过失:在维持船舶性能和有效状态上的过失
管船过失与管货过失的区别:行为的对象和目的
管船过失与船舶适航中的过失:时间上的区别
地位:构成海商法领域的不完全过失责任,为航 运界所接受
发展趋势:《汉堡规则》中废除,《鹿特丹规则》 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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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运人:指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与托运人订立海上
货物运输合同的人。
船舶所有人
船舶经营人
实际承运人
船舶承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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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运人: a、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或者委 托他人为本人与承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 合同的人; b、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或者委 托他人为本人将货物交给与海上货物运输 合同有关的承运人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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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货物留置权
CMC.Art.87:应当向承运人支付的运费、共同海 损分摊、滞期费和承运人为货物垫付的必要费用 以及应当向承运人支付的其他费用没有付清,又 没有提供适当担保的,承运人可以在合理的限度 内留置其货物。
留置货物的范围:债务人所有的货物
留置时间:自船舶抵达卸货港的次日起60日内, 无人支付、无人担保-向法院申请拍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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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法(第四章、第五章) 课件

《海商法》第89条规定的含义: 船舶在装货港开航前,托运人可以要求解除 合同。1)但合同另有约定除外; 2)托运人应向承运人支付约定运费的一半; 3)货物已经装船的,应负担装货、卸货和其他 与此有关的费用。
船舶在装货港开航前 因不可抗力而解除合同
《海商法》第90条规定:船舶在装货港开 航前,因不可抗力或其他不能归责于承运人 和托运人的原因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双方 均可以解除合同,并互相不负赔偿责任。1) 合同另有约定除外;2)运费已经作支付的, 承运人应将运费退还给托运人;3)货物已 经装船的,托运人应承担装卸费用;4)已 经签发提单的,托运人应将提单退还承运人。
《海商法》第43条规定: “承运人或者托运人可以要求书面确认海上
货物运输合同的成立。但是,航次租船合 同应当书面订立。电报、电传和传真具有
《海商法》第44条的解读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条款的效力问题: 《海商法》第44条规定是对订立合同条款内
容的强制性规定。 * 该条核心问题:要求构成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的条款内容,必须符合海商法的规定,不得 减轻或免除承运人的法定责任,否则,合同 条款无效。
我国对国际货运代理的定义
• 1990年7月13日经贸部颁布《关于国际 货物运输代理行业管理的若干规定》: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是介于货主与承运人 之间的中间人,是接受货主或承运人委 托,在授权范围内办理国际货物运输业 务的企业”。
• 1995年6月6日国务院批准,6月29日由经贸 部发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 输代理业管理规定》第2条规定:
海上货运合同的诉讼时效
• 《海商法》257条规定:
• “就海上货物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 权,时效期间为一年,自承运人交付或者应 当交付货物之日起计算;在时效期间内或者 时效期间届满后,被认定为负有责任的人向 第三人提起追偿请求的,时效期间为九十日, 自追偿请求人解决原赔偿请求之日起或者收 到受理对其本人提起诉讼的法院的起诉状副 本之日起计算。
我国海商法的相关规定

我国《海商法》的相关规定我国与提单有关的法律规定,主要来自于《海商法》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我们先来看看有关承运人责任的规定:1、承运人的责任期间承运人的责任期间是指,货物发生灭失或者损坏,承运人应负赔偿责任的期间。
我国《海商法》第46条对集装箱货物和非集装箱货物的责任期间,做出了不同的规定。
对于集装箱货物的责任期间,是从装货港接收货物时起至卸货港交付货物时止。
对非集装箱货物的责任期间,是指从货物装上船时起至卸下船时止。
2、承运人的基本义务海商法第47条和48条规定了承运人的两项基本义务。
我们分别将其概括为适航和管货。
(1)谨慎处理使船舶适航承运人在“船舶开航前和开航当时”,应当承担适航义务。
实践中,“开航时”的认定有不同的理解。
有的人认为应以“动车”时为标志,有的人认为应以“解开最后一根缆绳”时为标志,因此这也是常见的争议焦点。
对于“航次”也有不同的理解,一是指合同航次,即从装货港至卸货港的整个航程;二是指两港之间的航程,理解不同,产生的法律后果也有差异。
船舶适航并不要求船舶绝对安全,也不要求船舶配备所有最现代化的安全设备。
承运人的适航义务是以“谨慎处理”作为衡量标准,只要承运人对船舶适航尽了谨慎处理的义务,则无需承担船舶客观上不适航的责任。
船舶适航包括三方面的内容:一是使船舶本身适航,如船体设计、结构、性能等须能够抵御预定航线中一般或合理预见的风险;二是妥善配备船员、船长和船员要求是具有相应知识与技能、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航海专业人员。
装备船舶和配备供应品是指船舶应保持船上设备齐全及使用可靠,燃料、淡水及食品,应足够在两相邻停靠港间航程中使用;三是船舶货舱适货,货舱一般要做到清洁、干燥、无味、无虫害、无传染病菌,舱盖板边缘没有老化漏水现象,污水井没有积水,排污设施畅通,通风设备正常等。
在具体的航次中,必须针对不同的航次,不同的装载货物,因不同海域或不同季节所致的不同的运输风险等具体情况对船舶是否适航做出判断。
海商法 第四章 海难救助

(二)无效果,无报酬“救助合同的变更 无效果,无报酬 救助合同的变更 如有以下情况,可以废止或修改合同 如有以下情况, 或其任何条款: 或其任何条款: (a)在胁迫或危险情况下签订的合同 ) 且其条款不公平; ,且其条款不公平; 或(b)合同项下的支付款项与实际提 ) 供的服务太不相称,过高或过低。 供的服务太不相称,过高或过低。
(二)中国贸促会救助合同格式 1.船长的代表权。 .船长的代表权。 2.救助报酬。 .救助报酬。 3.保证金。 .保证金。 4.仲裁。 .仲裁。 三、海难救助当事人主要义务 (一)救助方的主要义务 1.以应有的谨慎进行救助; .以应有的谨慎进行救助; 2.以应有的谨慎防止或者减少环境 . 污染; 污染;
(三)特别补偿的承担者:船舶所有 特别补偿的承担者: 人 即使对环境构成污染损害的只 是船上的货物,而不是船舶本身, 是船上的货物,而不是船舶本身, 亦由船舶所有人承担特别补偿的支 付义务, 付义务,但船舶所有人有权对货物 所有人进行全部追偿。 所有人进行全部追偿。
• 案例分析题 • 甲所有的油船在海上发生了事故,救助公 甲所有的油船在海上发生了事故, 司乙应甲的要求进行救助,但对救助报酬未约 司乙应甲的要求进行救助, 经过救助,乙公司支出救助费用为50万元 万元。 定。经过救助,乙公司支出救助费用为50万元。 • (1)如果没有获救财产,但保护了环境,乙 如果没有获救财产,但保护了环境, 能否获得救助款项?向谁主张?理由。 能否获得救助款项?向谁主张?理由。 • (2)有船员若干被救,对此能否请求救助报 有船员若干被救, 理由。 酬?理由。 • (3)如果获救财产为600万元,也保护了环 如果获救财产为600万元 万元, 境。后双方达成协议,按获救财产的20%支付 后双方达成协议,按获救财产的20%支付 万元。 依据法律规定, 了救助报酬, 120万元 了救助报酬,即120万元。问:依据法律规定, 乙最多能得到多少救助款项?为什么? 乙最多能得到多少救助款项?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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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租船运输合同订立流程 —询价 —还价 —接受订租 —报价 —报实盘 —签订订租确认书
—编制、审核、签订租船合同 《航次租船合同确认书(2000年标准格式)》
• 标准租船合同格式 英国航运公会GCBS
波罗的海航运公会BIMCO
纽约土产交易所NYPE 日本海运集会所(The Japan Shipping Exchange)
• 航次租船的概念与特点
—出租人负责事项
—单航次租船、往返航次租船、连续单航 次或连续往返航次租船
• 定期租船的概念及特点
—出租人负责
—租金率、淡水费、交还船
• 光船租赁的概念和特点 —承租人负责
—船舶担保物权、设备或仪器的变更费用
二、租船业务一般流程 • 租船经纪人 —佣金(回扣佣金) —法律属性
—留置权
—还船 《海商法》第142条、第143条 • 其他一些特殊条款 —互有过失碰撞条款 —新杰森条款
—救助报酬条款
—共同海损条款
第四节 光船租赁合同
一、什么是光船租赁合同
《海商法》第144条 《船舶登记条例》第6条
二、光船租赁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 出租人的权利义务
—交船的义务 《海商法》第146条
• 与航次租船合同的差异性 —合同相对方
—费用负担 —费用计算 —装卸费用负担
• 定期租船合同订立先决条件:英美案例中法官的不同意见 以细节确认为条件、以签订合同为条件 、以政府同意为条件
二、定期租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 出租人的权利义务 —交船 交船时间和交船港口 解约日 延误通知
按习惯尽快装卸(CQD) 以船舶能够收货或交货的速度
装卸准备就绪通知书(N/R) 到达船舶(港口租船合同、泊位租船合 同/到达即可靠泊或不论靠泊与否或等待泊 位所损失的时间记为装货卸货时间) 船舶在各方面已经做好装卸货物的必要 准备
• 滞期费和速遣费
—什么叫滞期费 —滞期费的法律属性 问:滞期费有没有可能高于出租人的实际 损失? —滞期费的计算 滞期时间:滞期时间连续计算或一旦滞 期永久滞期,按同样日计算
• 预备航次(Preliminary voyage) —什么叫预备航次 —预备航次的法律属性
—合同中的规定 开始预备航次的日期或以合理的速度尽 快完成 受载期(laycan):违约《海商法》第97 条第2款 解约日(Canceling date):承租人;解 约日的确定方式 质询条款(Interpellation clause):《海 商法》第97条第1款
• 《海商法》第92条 • 《海商法》第94条 合同自由 • 金康(GENCOM)标准合同格式、《海商法 》第93条
二、航次租船合同的主要内容 • 船舶状况
—船名 替代船舶
—船舶国籍或船旗 重要性 违约行为
—船级 不保证整个合同履行期间
—船舶吨位 登记吨与载重吨
—船舶位置和动态 保证义务 过失或误述,《海商法》第96条
第四章 租船运输合同
本章需要掌握的内容:
• 航次租船合同的类型、标准格式、当事人的权利 义务、我国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租约项下签发的 提单 • 定期租船合同的主要标准格式、合同当事方的主 要权利义务 • 光船租赁合同的基本概念、与期租和程租的区别、 与财产租赁的区别
第一节 租船运输概述
一、租船运输
定期船运输 vs. 不定期船运输 出租人与承租人 航次租船、定期租船和光船租赁
—提供船舶 适航船舶(保证条款):时间;内容; 法律责任 与合同约定相符:船名、船籍、船舶吨 位容积、船级、船速和燃油消耗量
—提供伙食、费用义务 —船长义务
—收取租金以及撤船权 《海商法》第140条 撤船权的绝对性 —留置权 《海商法》第141条 —船舶转让权 《海商法》第138条
—责任和免责 BALTIME第十三条
三、光船租购合同 《海商法》第154条 • 船舶所有权转让的条件 • 出租人保证船舶须无任何负担
• 船舶交接
本章小结 • 航次租船合同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 定期租船合同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 光船租赁合同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出租人负担装货费用,但不负担卸货费 用(Liner In, Free Out); 出租人不负担装货费用,但负担卸货费 用(Free In, Liner Out)。 装卸费用与贸易合同费用的衔接 未约定装卸费用时,由谁负担费用 装卸工人的雇佣和装卸作业中风险和责任 的分摊 船长的监管责任
—装卸时间(Laytime) 什么是装卸时间 装卸时间的规定方式: 规定装卸日数或者规定船舶装卸定额 净日、日历日、工作日、晴天工作日 、连续24小时晴天工作日、晴天工作日星期 日和节假日除外、除非提前开始、除非提前 开始、除非已使用、除非已使用但只计算实 际使用的时间、即使已使用
—装卸费用的负担 班轮条款(Liner Terms)\泊位条款(Berth Terms)\船边交接货物条款(Free Alongside Ship-FAS); 出租人不负担装货费用(Free In-F.I.); 出租人不负担卸货费用(Free Out-F.O.); 出租人不负担装卸费用(Free In and Out F.I.O); 出租人不负担装卸、积载和平舱费用 (F.I.O.S.T)+绑扎(Lashed)+垫料(Dunnags);
—租赁期间检查船舶
—收取租金与撤船权 《海商法》第152条
—不得任意设立船舶抵押权 《海商法》第151条
• 承租人的权利与义务 —支付租金提供担保 《海商法》第152条
—约定航区载运合法货物 《海商法》第153条 —船舶保养和营运
—船舶保险 —不在船上设定任何留置权、优先权和其他 负担 —承租人有权获得救助费 —不得任意转让合同权益 《海商法》第150条
• 关于货物的约定 —货物种类《海商法》第100条 —货物数量 满仓满载(full and complete cargo) 宣载(declaration),百分比或上下限 亏舱费与短装损失 未备妥货物的违约责任与解除合同
• 装卸条款 —装卸港口与泊位 选港时间:按合同签发提单前; 拟在第一卸货港卸下货物的情况:适航 平衡的倒舱、起卸和重装费 适航平衡条款(seaworthy trim) 港口安全义务的不同观点 《海商法》第101条
• 承租人的权利义务 —支付租金 《海商法》第140条
—停付租金 《海商法》133条第2款 —约定航区合法运输 《海商法》第134条 —运输约定合法货物 《海商法》第135条
—负责装卸货物 船长的监督与责任条款与协会内部协议 —转租船舶 《海商法》第137条 —提供并支付与船舶营运有关的物料和费用
—什么叫速遣费 —速遣费的计算方法 速遣时间的计算:节省全部工作时间计 算速遣费,按节省的全部时间计算速遣费 • 留置权和责任终止条款
• 出租人责任条款(船东责任条款) —承租人的观点,首要条款
• 绕航条款 —对金康合同第3条的解释 • 罢工条款 —金康合同第16条
• 战争风险条款 —金康合同第17条
• 冰冻条款 —金康合同第18条 • 法律适用与仲裁条款 —金康合同第19条
三、航次租船合同项下签发的提单 • 租船提单的性质和作用 • 并入条款的由来和法律效力 —《海商法》第78条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第三节 定期租船合同
一、定期租船合同
• 什么是定期租船合同 —《海商法》第129条
• 定期租船合同的法律属性 —财产租赁合同 —劳务合同 —待履行合同
—标准航次租船合同 统一杂货租船合同(Uniform General ) 斯堪的纳维亚航次租船合同(Scandinnavian Voyage Charter) 威尔士煤炭租船合同(Chamber of shipping Walsh Coal Charter Party)
第二节 航次租船合同
一、航次租船合同的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