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畜牧食品局关于全省奶站清理整顿和生鲜奶安全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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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环境保护局、四川省畜牧食品局关于印发《省政府挂牌督办畜禽养殖污染源综合整治验收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环境保护局、四川省畜牧食品局关于印发《省政府挂牌督办畜禽养殖污染源综合整治验收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环境保护局、四川省畜牧食品局关于印发《省政府挂牌督办畜禽养殖污染源综合整治验收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环境保护局,四川省畜牧食品局•【公布日期】2007.06.14•【字号】川环发[2007]48号•【施行日期】2007.06.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种植业正文四川省环境保护局、四川省畜牧食品局关于印发《省政府挂牌督办畜禽养殖污染源综合整治验收办法》的通知(川环发[2007]48号)各市(州)环保局:省政府今年下发了《关于开展畜禽养殖污染源综合整治的通知》(川办函[2007]85号)决定在今年开展对50家重点畜禽养殖污染企业的污染治理,并要求在2007年11月底前确保完成治理任务。

为确保此项任务的顺利进行和验收工作的扎实、有序地开展,现将《省政府挂牌督办畜禽养殖污染源综合整治验收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以此为依据对已治理完工的督办企业尽快开展验收工作。

附:《省政府挂牌督办畜禽养殖污染源综合整治验收办法》二〇〇七年六月十四日附:省政府挂牌督办畜禽养殖污染源综合整治验收办法根据省政府《关于开展畜禽养殖污染源综合整治的通知》(川办函[2007]85号)的要求,为搞好治理工作的考核验收,规范考核验收程序,确保限期治理工作质量,特制定本验收办法:一、验收原则和范围按照省政府《关于开展畜禽养殖污染源综合整治的通知》(川办函[2007]85号)的规定,考核验收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完成一个验收一个。

省政府挂牌的5家重点畜禽养殖污染企业的由省环保局、省畜牧食品局负责考核验收,其余45家企业由各市(州)环保局和畜牧部门组织实施。

二、验收条件申请验收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经当地环保部门核准进行污染治理设施试运行,运行稳定,达到设计要求。

(二)企业建立了环保设施运行管理规章制度和环保设施运行台帐、污染物排放台帐,以及预防污染事故的环保应急预案制度。

四川省农业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川农业函〔2014〕637号

四川省农业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川农业函〔2014〕637号

四川省农业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农业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川农业函〔2014〕637号各市(州)农业(畜牧、畜牧食品、畜牧兽医、农牧)局(委):为切实加强生鲜乳生产、收购和运输各环节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全面提升生鲜乳质量安全水平,促进奶业持续健康发展,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增强做好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责任感生鲜乳质量安全是关系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民生问题,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社会密切关注。

近年来,我省按照农业部和省政府的安排部署,持续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生鲜乳质量安全水平明显提升,总体形势向好。

同时,也要看到,当前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管工作面临许多新形势、新挑战。

随着机构改革的加快推进,市(州)、县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机构、职责和人员都有较大调整变动,对改革期间监管工作平稳过渡、无缝对接、力度不减提出新要求;学生饮用奶不断推广,新型经营业态“鲜奶吧”快速发展,迫切要求进一步加强对生鲜乳生产、收购和运输等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管;近期农业部又对全国生鲜乳收购、运输监测统计系统进行了升级改造,要求各地年内启动使用新系统上报生鲜乳收购月度监测报表和收奶站、运输车辆数据。

面对新形势新任务,各地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赋予的监管职责和属地管理的原则,强化措施,切实加强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管,规范生鲜乳生产经营秩序,保障生鲜乳质量安全。

二、突出重点,扎实做好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一)加强标准化奶源养殖基地建设。

四川省畜牧食品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兽药经营清理和规范行动方案》的通知-川畜食函[2012]58号

四川省畜牧食品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兽药经营清理和规范行动方案》的通知-川畜食函[2012]58号

四川省畜牧食品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兽药经营清理和规范行动方案》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畜牧食品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兽药经营清理和规范行动方案》的通知(川畜食函〔2012〕58号)各市(州)畜牧食品(畜牧、畜牧兽医、农牧、农业)局(委):按照《兽药管理条例》和《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农业部令〔2010〕3号)的规定,自2012年3月1日起,所有兽药经营企业均应达到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兽药GSP)要求。

为确保该项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农业部关于组织开展兽药经营清理和规范行动的通知》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我局制定了《四川省兽药经营清理和规范行动方案》,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执行。

附件:四川省兽药经营清理和规范行动方案二O一二年二月二十四日附件:四川省兽药经营清理和规范行动方案为提高兽药经营质量管理水平,防止假劣兽药进入经营环节,保障养殖用药安全,促进畜牧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国务院《兽药管理条例》和农业部《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为依据,按照“健全机制、强化监管、严格准入、规范发展”的思路,深入开展兽药经营清理和规范行动,全面推行和实施兽药GSP,严格兽药市场准入,规范兽药经营行为,提升兽药经营管理水平,增强兽药经营企业的诚信意识、质量意识和法制意识,严厉打击非法制售假劣兽药行为,净化兽药市场,保障兽药产品质量。

二、工作措施本次兽药经营清理和规范行动时间自2012年3月1日开始,至2012年7月30日结束。

期间,各级畜牧兽医管理部门要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开展兽药经营资质清理活动。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的意见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的意见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5.14•【字号】川府函[2009]109号•【施行日期】2009.05.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的意见(川府函[2009]109号2009年5月14日)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6号,以下简称《乳品条例》)已于2008年10月9日公布实施。

现结合四川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同《乳品条例》一并贯彻落实。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乳品条例》是针对2008年发生的三鹿牌婴幼儿奶粉事件暴露出的问题,在系统总结和分析我国乳品质量安全状况,借鉴奶业发达国家乳品质量管理经验,并对现行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进行研究和梳理基础上,根据各监管部门的职责分工,制定的更加具有针对性和操作性、确保乳品质量安全和保障奶业健康发展的一项重要法规。

我省是农业大省,近年来乳品产业发展迅速, 2008年全省生鲜奶产量67.5万吨,乳制品产量105万吨,有乳制品加工企业54家,总计日处理生鲜奶生产能力达5000吨。

但我省乳品产业发展也存在许多问题:乳品产业总体规模小,人均奶类占有量不足全国水平的一半;乳制品工业企业实力较弱,品牌知名度较低;奶牛饲养规模化、集约化水平较低,产业化程度不高;大多数乳制品生产企业无原料奶生产供应基地,奶业一体化发展水平较低。

把《乳品条例》落到实处,是帮助企业、农户摆脱困境,保护奶业生产力的迫切要求;是深入贯彻国家促进奶业健康发展精神,解决奶业深层次矛盾和问题,全面建设现代奶业的迫切要求;是重塑消费者信心,重振民族品牌,保持奶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迫切要求。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从保障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和谐四川的高度充分认识实施《乳品条例》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增强做好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紧迫感、责任感,以最坚决的态度、最扎实的作风、最严明的纪律、最有力的措施把贯彻《乳品条例》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任务。

四川省畜牧食品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兽药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川畜食函[2008]539号

四川省畜牧食品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兽药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川畜食函[2008]539号

四川省畜牧食品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兽药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畜牧食品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兽药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川畜食函[2008]539号)各市(州)畜牧食品(畜牧、畜牧兽医、农牧)局,成都市农委:为进一步加强兽药监管工作,防止“三鹿奶粉”类似事件在我省兽药行业发生,省局高度重视,举一反三,在全省及时开展了为期一个月的兽药专项整治活动,并派出7个督查组指导各地整治活动的顺利进行。

各地按照省局《关于进一步开展兽药专项整治工作的紧急通知》(川畜食函【2008】411号)的要求,对全省兽药生产企业、主要经营市场和规模养殖场兽药使用情况进行了全覆盖的检查、整治工作,收到良好成效。

一个月来,全省共出动执法人员2.35万人(次)、检查兽药生产、经营、医疗机构及养殖场3.56万个,查处案件312起、货值金额19.5万元,罚没金额24.31万元;查获假劣兽药产品注射剂4.61万支(瓶)、其它产品7997.1公斤;取缔无证经营企业63个、吊销兽药经营许可证10个,整治重点区域797个,有力地震慑了各种违法犯罪行为,确保了畜产品质量安全。

但在整治活动中,我们也发现,各地还不同程度地存在质量意识差,生产经营管理制度不健全,部分兽药产品的标签、说明书和商品名不规范,养殖户合理用药意识差,非法制售假劣兽药行为时有发生等问题。

为深入贯彻落实《兽药管理条例》,进一步规范兽药生产、经营和使用行为,保障养殖业稳定健康发展,维护公共卫生安全,经研究,现就进一步加强兽药监督管理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进一步提高对兽药监管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兽药是用于预防、治疗和诊断动物疫病的特殊商品,其产品质量直接关系到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成效,关系到养殖业健康发展,关系到动物源性产品质量和公共卫生安全。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奶站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奶站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奶站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食品卫生【发文字号】成办函[2008]264号【发布部门】成都市政府【发布日期】2008.09.28【实施日期】2008.09.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奶站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成办函〔2008〕264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成都市奶站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九月二十八日成都市奶站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婴幼儿奶粉事件处置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8〕36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奶站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川府办发电〔2008〕148号)和全国、全省加强奶站清理整顿和监督管理视频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全市奶站监督管理,从源头上保障乳品质量安全,促进我市奶业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从2008年9月28日起至10月底,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一次为期1个月的奶站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坚决杜绝在生鲜奶中添加三聚氰胺等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现象以及各种掺杂使假的违法行为;逐一排查,不留死角,将所有奶站纳入清理整顿和监管范围;规范奶站经营秩序,构建奶站监督管理长效机制;加快推进奶站标准化建设,全面提高我市生鲜奶质量水平。

二、工作任务(一)彻底摸清底数。

各区(市)县要迅速组成联合检查组,深入基层,逐一检查,挨个摸底,摸清辖区内所有奶站的设立模式、所有者性质、经营类型、日收奶量、挤奶方式等情况,一站一表,登记造册。

对个体私营奶站、流动收奶点等独立于乳品加工企业和养殖场区之外的营利性奶站,要重点清查、不留死角。

确保2008年9月底前彻底摸清奶站底数和情况。

(二)坚决查处违法行为。

各区(市)县对专项整治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

四川省畜牧食品局关于印发《生鲜乳收购站检查记录》和《生鲜乳收购站驻站监督员工作日志》的通知

四川省畜牧食品局关于印发《生鲜乳收购站检查记录》和《生鲜乳收购站驻站监督员工作日志》的通知

四川省畜牧食品局关于印发《生鲜乳收购站检查记录》和《生鲜乳收购站驻站监督员工作日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畜牧食品局•【公布日期】2010.08.12•【字号】川畜食函[2010]361号•【施行日期】2010.08.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四川省畜牧食品局关于印发《生鲜乳收购站检查记录》和《生鲜乳收购站驻站监督员工作日志》的通知(川畜食函〔2010〕361号)各市(州)畜牧食品(畜牧、畜牧兽医、农牧)局,成都市农委:为深入推进生鲜乳质量安全整治行动,促进县级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对生鲜乳收购监管实现精细化、规范化统一管理,我局编制了《生鲜乳收购站检查记录》和《生鲜乳收购站驻站监督员工作日志》,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建立生鲜乳收购站月巡查制度。

各县级畜牧兽医管理部门每月要对辖区内所有生鲜乳收购站至少巡查一次,巡查监管时要按照《生鲜乳收购站检查记录》内容逐项填写,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要依法查处。

《生鲜乳收购站检查记录》并未涵盖对生鲜乳收购站监管的全部要求,各县级畜牧兽医管理部门要根据《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和《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加强对巡查监管人员的培训,进一步提高监管能力。

二、建立生鲜乳收购站监管日志制度。

《生鲜乳收购站驻站监督员工作日志》由各县级畜牧兽医管理部门派驻生鲜乳收购站驻站监督员填写,每月10日前将上月工作日志交县级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存档。

三、建立巡查、日志、检测三结合制度。

各县级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在开展辖区内生鲜乳收购站巡查的同时,要对生乳开展三聚氰胺快速检测。

各县局每月要直接对每个收购站生乳至少检测一次,驻站监督员每周要对所负责的收购站生乳至少检测一次。

所需三聚氰胺快速检测试纸卡由省畜产品安全检测中心提供。

如发现阳性样品,各县要及时将样品送省畜产品安全检测中心进行实验室确认。

四川省畜牧食品局关于印发全省动物检疫队伍专项整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四川省畜牧食品局关于印发全省动物检疫队伍专项整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四川省畜牧食品局关于印发全省动物检疫队伍专项整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畜牧食品局•【公布日期】2011.05.31•【字号】川畜食函[2011]253号•【施行日期】2011.05.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免疫规划正文四川省畜牧食品局关于印发全省动物检疫队伍专项整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川畜食函〔2011〕253号)各市(州)畜牧食品(畜牧、畜牧兽医、农牧)局,成都市农委:为加强我省动物检疫队伍建设,完善检疫管理制度,严格落实各项检疫职责,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

根据农业部要求,省局决定从2011年6月1日至7月30日,在全省范围内统一开展一次检疫队伍专项整顿工作。

现将《全省动物检疫队伍专项整顿工作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全省动物检疫队伍专项整顿工作实施方案二0一一年五月三十一日附件:全省动物检疫队伍专项整顿工作实施方案当前,食品安全监管形势十分严峻,动物检疫工作任务繁重,责任重大。

为进一步深化我省的动物检疫队伍建设,全面落实各项检疫职责,规范检疫行为,确保不发生重大动物疫情和动物源性食品安全事件,根据农业部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各地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动物防疫法》和《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为依据,以“健全机制、强化监管、规范行为、提高效能”为目标,按照“一个理清两个理顺”(即理清检疫资格、理顺管理权责、理顺责任关系)的工作思路,采取有力措施,认真落实检疫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增强检疫人员的自律意识和责任意识;加强培训考核,提高全省检疫队伍的职业道德素质和业务技能;强化督促检查,整顿行风行纪,严惩违法违规行为,确保依法办事,文明执法;提升工作水平,建立一支服务质量一流、检疫技术一流的检疫队伍,树立良好的动物检疫执法形象。

二、整顿内容本次专项整顿工作自2011年6月1日开始,至2011年7月30日结束,历时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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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畜牧食品局关于全省奶站清理整顿和生鲜奶安全监管
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畜产品
【发文字号】川畜食函[2008]477号
【发布部门】四川省畜牧食品局
【发布日期】2008.10.31
【实施日期】2008.10.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四川省畜牧食品局关于全省奶站清理整顿和生鲜奶安全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川畜食函[2008]477号)
各市、州畜牧食品(畜牧、畜牧兽医、农牧)局,成都市农委,各扩权试点县畜牧食品局: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
例》),根据农业部关于生鲜牛乳生产收购管理的相关要求,现就全省奶站清理整顿和生鲜奶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关于现有奶站的清理整顿
(一)对开办奶站主体单位的清理整顿。

1、设立奶站的乳品企业,应当是取得工商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固体、液态奶制品生
产企业。

2、设立奶站的奶畜养殖场,应当是取得工商登记、核发有动物防疫合格证的规模养殖场(企业)。

3、设立奶站的奶农专业生产合作社,应当是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有关规定依法组建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社。

4、各地要制定相应的优惠政策,鼓励、支持乳制品生产企业、奶畜养殖场、奶农专业生产合作社收购、兼并符合《条例》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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