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畜牧食品局关于做好《乡村兽医管理办法》等三个管理办法贯
四川省畜牧食品局关于做好对有关兽医人员考核授予执业兽医师资格工作的通知-川畜食函[2013]1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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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畜牧食品局关于做好对有关兽医人员考核授予执业兽医师资格工作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畜牧食品局关于做好对有关兽医人员考核授予执业兽医师资格工作的通知(川畜食函〔2013〕152号)各市(州)畜牧食品(畜牧、畜牧兽医、农牧、农业)局(委):为规范对有关兽医人员直接考核授予执业兽医师资格工作,农业部下发了《关于做好对有关兽医人员考核授予执业兽医师资格工作的通知》(农医发〔2013〕15号),根据农业部通知精神,现提出如下工作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对有关兽医人员考核授予执业兽医师资格工作是贯彻落实《执业兽医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推进执业兽医制度建设中的一项具体措施,政策性强、程序规范、时限明确,各市(州)要确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省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办公室具体负责此项工作。
二、加强广泛宣传考核授予工作是针对特定群体开展的专项工作,仅限于2013年,预期不予补办。
各地要采取多种形式及时通知到有关单位和相关个人,确保符合条件的人员及时申请。
三、严格实施考核各市(州)要按照考核授予执业兽医师工作程序和时限要求,认真审核、严格把关,严防弄虚作假情况的发生。
请各市(州)按照农业部《关于做好对有关兽医人员考核授予执业兽医师资格工作的通知》(农医发〔2013〕15号)要求,认真做好相关工作,于6月26日前将通过初审的执业兽医师资格授予申请表和有关证明材料各2份、电子照片、汇总后的执业兽医师资格授予申请信息表报送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联系人:四川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张永宁电话:************四川省畜牧食品局2013年5月7日——结束——。
四川省畜牧食品局关于贯彻省政府《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工作情况的报告

四川省畜牧食品局关于贯彻省政府《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工作情况的报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畜牧食品局•【公布日期】2006.11.10•【字号】川畜食函[2006]379号•【施行日期】2006.1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种植业正文四川省畜牧食品局关于贯彻省政府《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工作情况的报告(川畜食函[2006]379号)省政府督办室:按你办要求,现将我局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的有关工作报告如下:一、召开会议,安排部署省政府《关于推进兽药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川府发[2006]17号)发出后,我局于6月19日在雅安专题召开了以贯彻省政府17号文件为主要内容的全省各市州畜牧局长会议。
会议组织与会人员认真学习和解读了17号文件,各地结合实际积极开展了讨论。
会上,杨昌明局长强调,兽医管理体制改革事关动物疫病防治,事关公共卫生安全,事关农民增收,事关新农村建设,全省各级兽医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国务院15号文件和省政府17号文件精神,把兽医管理体制改革作为当前的一件大事来抓,全盘谋划,积极推进。
通过改革健全机构、明确职能、理顺体制、创新机制,强化基层畜牧兽医站建设,夯实基层动物防疫基础。
对各地兽医体制改革的实施,杨昌明局长明确要求:一是省畜牧食品局加强对全省各市州兽医体制改革的督查和指导,成立兽医管理体制督查组和办公室。
二是各市州畜牧局长要抓住重点,突破难点。
要主动向党委政府汇报,主动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加强改革工作的调研和指导。
要制定好方案制,建立健全三大兽医工作机构,加强基层防疫体系建设,做到职能到位、编制到位、人员到位、经费到位,确保实现省政府确定的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目标。
在实施过程中,特别在人员分流上,一定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择优聘用基层畜牧兽医人员,妥善处理改革中的矛盾和问题。
四川省畜牧食品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兽药经营清理和规范行动方案》的通知-川畜食函[2012]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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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畜牧食品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兽药经营清理和规范行动方案》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畜牧食品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兽药经营清理和规范行动方案》的通知(川畜食函〔2012〕58号)各市(州)畜牧食品(畜牧、畜牧兽医、农牧、农业)局(委):按照《兽药管理条例》和《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农业部令〔2010〕3号)的规定,自2012年3月1日起,所有兽药经营企业均应达到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兽药GSP)要求。
为确保该项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农业部关于组织开展兽药经营清理和规范行动的通知》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我局制定了《四川省兽药经营清理和规范行动方案》,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执行。
附件:四川省兽药经营清理和规范行动方案二O一二年二月二十四日附件:四川省兽药经营清理和规范行动方案为提高兽药经营质量管理水平,防止假劣兽药进入经营环节,保障养殖用药安全,促进畜牧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国务院《兽药管理条例》和农业部《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为依据,按照“健全机制、强化监管、严格准入、规范发展”的思路,深入开展兽药经营清理和规范行动,全面推行和实施兽药GSP,严格兽药市场准入,规范兽药经营行为,提升兽药经营管理水平,增强兽药经营企业的诚信意识、质量意识和法制意识,严厉打击非法制售假劣兽药行为,净化兽药市场,保障兽药产品质量。
二、工作措施本次兽药经营清理和规范行动时间自2012年3月1日开始,至2012年7月30日结束。
期间,各级畜牧兽医管理部门要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开展兽药经营资质清理活动。
四川省畜牧食品局关于加强畜禽养殖管理的通知

四川省畜牧食品局关于加强畜禽养殖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畜牧食品局•【公布日期】2008.12.22•【字号】川畜食函[2008]587号•【施行日期】2008.1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种植业正文四川省畜牧食品局关于加强畜禽养殖管理的通知(川畜食函[2008]587号)各市(州)、县畜牧食品(畜牧、畜牧兽医、农牧)局、成都市农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以下简称《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以下简称《动物防疫法》)和农业部《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有关规定,为规范畜禽养殖行为,把好养殖产品质量安全关,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加强畜禽养殖管理的意义。
畜禽养殖是畜牧业发展的关键环节。
贯彻落实《畜牧法》和《动物防疫法》,加强畜禽养殖管理,有利于规范畜牧业生产行为,依法科学使用饲料、兽药,切实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和安全;有利于改善养殖条件,健全档案记录制度,有效防控重大动物疫病;有利于引导散养农户向规模化、规范化方向发展,加快畜牧生产方式转变,建设现代畜牧业。
二、做好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备案工作。
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是当前转变畜牧业生产方式的主要载体。
各地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畜牧法》、《动物防疫法》、《办法》和《四川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标准和备案程序规定》的规定,及时做好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备案工作(备案表格式见附件1),发放畜禽标识代码,并向社会公布。
各地要紧急行动起来,将本地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情况进行汇总,于2009年1月20日前上报所属市(州)局,各市(州)局汇总后于2月10日前报送省畜牧食品局生产科教处和兽医兽药处,以后每年12月15日前将当年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情况汇总报送。
三、建立养殖档案。
建立养殖档案是落实畜禽产品质量责任追究制度,保障畜禽产品质量的重要基础,是加强畜禽养殖场管理,建立和完善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的基本手段。
四川省畜牧食品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行风规范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四川省畜牧食品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行风规范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畜牧食品局•【公布日期】2013.07.29•【字号】川畜食函[2013]245号•【施行日期】2013.07.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会计正文四川省畜牧食品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行风规范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川畜食函〔2013〕245号)各市(州)畜牧食品(畜牧、畜牧兽医、农牧、农业)局(委):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有力推进《国家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2012-2020年)》,全面提升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能力,有效防控重大动物疫病,维护动物产品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根据《农业部关于开展全国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行风规范行动的通知》(农医发〔2013〕2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四川省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行风规范行动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并按时将工作总结和相关表格上报省动物卫生监督所。
附件:四川省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行风规范行动实施方案四川省畜牧食品局2013年7月29日附件四川省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行风规范行动实施方案根据《农业部关于开展全国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行风规范行动的通知》(农医发〔2013〕25号)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为重点,以规范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行为和提升执法能力为抓手,按照“责任明确,行为规范,体系健全,保障有力”的原则,全面提升动物卫生监督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二、工作目标通过开展“全省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行风规范行动”(以下简称“行风规范行动”),端正执法理念,严格执法行政,纯洁执法队伍,完善规章制度,全面提升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整体素质,打造一支政治硬、作风正、业务精、纪律严的动物卫生监督队伍。
三、实施步骤(一)动员部署阶段(2013年7月)1.加强领导。
四川省畜牧食品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兽药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川畜食函[2008]5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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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畜牧食品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兽药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畜牧食品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兽药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川畜食函[2008]539号)各市(州)畜牧食品(畜牧、畜牧兽医、农牧)局,成都市农委:为进一步加强兽药监管工作,防止“三鹿奶粉”类似事件在我省兽药行业发生,省局高度重视,举一反三,在全省及时开展了为期一个月的兽药专项整治活动,并派出7个督查组指导各地整治活动的顺利进行。
各地按照省局《关于进一步开展兽药专项整治工作的紧急通知》(川畜食函【2008】411号)的要求,对全省兽药生产企业、主要经营市场和规模养殖场兽药使用情况进行了全覆盖的检查、整治工作,收到良好成效。
一个月来,全省共出动执法人员2.35万人(次)、检查兽药生产、经营、医疗机构及养殖场3.56万个,查处案件312起、货值金额19.5万元,罚没金额24.31万元;查获假劣兽药产品注射剂4.61万支(瓶)、其它产品7997.1公斤;取缔无证经营企业63个、吊销兽药经营许可证10个,整治重点区域797个,有力地震慑了各种违法犯罪行为,确保了畜产品质量安全。
但在整治活动中,我们也发现,各地还不同程度地存在质量意识差,生产经营管理制度不健全,部分兽药产品的标签、说明书和商品名不规范,养殖户合理用药意识差,非法制售假劣兽药行为时有发生等问题。
为深入贯彻落实《兽药管理条例》,进一步规范兽药生产、经营和使用行为,保障养殖业稳定健康发展,维护公共卫生安全,经研究,现就进一步加强兽药监督管理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进一步提高对兽药监管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兽药是用于预防、治疗和诊断动物疫病的特殊商品,其产品质量直接关系到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成效,关系到养殖业健康发展,关系到动物源性产品质量和公共卫生安全。
四川省畜牧食品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四川省畜牧食品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畜牧食品局•【公布日期】2010.05.12•【字号】川畜食发[2010]34号•【施行日期】2010.05.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种植业正文四川省畜牧食品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川畜食发〔2010〕34号)各市(州)畜牧食品(畜牧、畜牧兽医、农牧)局,成都市农委:为加强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兽药市场秩序,提高兽药产品质量,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和《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我局组织制定了《四川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四川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办法(试行)二O一O年五月十二日四川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兽药经营质量管理,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和《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兽药GSP),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境内的兽药经营企业。
第三条省畜牧食品局负责制定全省的兽药GSP贯彻实施意见和配套管理办法,对省级兽药GSP检查员和市(州)兽药监督管理人员进行培训,组织开展非国家强制免疫兽用生物制品经营企业的兽药GSP检查验收,对全省兽药GSP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四条各市(州)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兽药GSP实施方案,对辖区内兽药GSP检查员进行培训,组织开展辖区内兽药经营企业的兽药GSP检查验收,对各县(市、区)的兽药GSP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具体贯彻落实兽药GSP工作,监督指导兽药经营企业实施兽药GSP,对兽药经营人员进行培训,做好兽药GSP日常监管工作。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的兽药GSP检查验收,是指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在核发、换发《兽药经营许可证》前,对申请企业是否符合《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经营条件进行现场检查、考核和评价的过程。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切实做好《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20年修订)》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切实做好《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20年修订)》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20.07.29•【字号】川农函〔2020〕666号•【施行日期】2020.07.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正文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切实做好《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20年修订)》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川农函〔2020〕666号各市(州)农业(农牧)农村局:今年,农业农村部相继发布了《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20年修订)》(农业农村部令2020年第3号)、无菌兽药等5类兽药生产质量管理的特殊要求(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92号)、《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20年修订)》实施工作安排(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93号),印发了《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验收评定标准(2020年修订)》(农办牧〔2020〕34号),对贯彻实施《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20年修订)》(以下简称“新版兽药GMP”)提出了明确要求。
为切实做好我省新版兽药GMP贯彻实施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高度重视新版兽药GMP实施工作兽药GMP是兽药生产管理和质量控制的基本要求和准则,自2002年实施以来,对规范兽药生产企业行为、促进兽药行业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保障作用。
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技术进步,原兽药GMP已越来越不适应兽药产业发展和行业管理的实际需要。
新版兽药GMP进一步明确了兽药生产企业的主体责任,提高了企业生物安全控制要求,引入了质量风险量化管理,从而最大限度地保证兽药产品质量,无论是硬件要求,还是软件以及人员等方面均提高了行业准入门槛,对进一步提升兽药产品质量、促进兽药行业健康发展,以及提升兽药行业管理能力等方面,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按照农业农村部规定,所有兽药生产企业均应在2022年6月1日前达到新版兽药GMP要求;未达到新版兽药GMP要求的兽药生产企业或生产车间,其兽药生产许可证和兽药GMP证书有效期最长不超过2022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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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畜牧食品局关于做好《乡村兽医管理办法》等三个管
理办法贯彻实施工作的意见
【法规类别】兽医兽药
【发布部门】四川省畜牧食品局
【发布日期】2009.02.28
【实施日期】2009.02.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四川省畜牧食品局关于做好《乡村兽医管理办法》等三个管理办法贯彻实施工作的意见
(2009年2月28日)
各市(州)畜牧食品(畜牧、畜牧兽医、农牧)局,成都市农委:
为了加强乡村兽医从业管理,规范执业兽医执业行为,加强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农业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制定颁布了《乡村兽医管理办法》(农业部第17号令)、《执业兽医管理办法》(农业部第18号令)、《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农业部第19号令)(详见附件1、2、3),于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为做好以上三个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贯彻实施,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认真学习,广泛宣传
《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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