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畜牧食品局关于全省奶站清理整顿和生鲜奶安全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合集下载

四川省环境保护局、四川省畜牧食品局关于印发《省政府挂牌督办畜禽养殖污染源综合整治验收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环境保护局、四川省畜牧食品局关于印发《省政府挂牌督办畜禽养殖污染源综合整治验收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环境保护局、四川省畜牧食品局关于印发《省政府挂牌督办畜禽养殖污染源综合整治验收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环境保护局,四川省畜牧食品局•【公布日期】2007.06.14•【字号】川环发[2007]48号•【施行日期】2007.06.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种植业正文四川省环境保护局、四川省畜牧食品局关于印发《省政府挂牌督办畜禽养殖污染源综合整治验收办法》的通知(川环发[2007]48号)各市(州)环保局:省政府今年下发了《关于开展畜禽养殖污染源综合整治的通知》(川办函[2007]85号)决定在今年开展对50家重点畜禽养殖污染企业的污染治理,并要求在2007年11月底前确保完成治理任务。

为确保此项任务的顺利进行和验收工作的扎实、有序地开展,现将《省政府挂牌督办畜禽养殖污染源综合整治验收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以此为依据对已治理完工的督办企业尽快开展验收工作。

附:《省政府挂牌督办畜禽养殖污染源综合整治验收办法》二〇〇七年六月十四日附:省政府挂牌督办畜禽养殖污染源综合整治验收办法根据省政府《关于开展畜禽养殖污染源综合整治的通知》(川办函[2007]85号)的要求,为搞好治理工作的考核验收,规范考核验收程序,确保限期治理工作质量,特制定本验收办法:一、验收原则和范围按照省政府《关于开展畜禽养殖污染源综合整治的通知》(川办函[2007]85号)的规定,考核验收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完成一个验收一个。

省政府挂牌的5家重点畜禽养殖污染企业的由省环保局、省畜牧食品局负责考核验收,其余45家企业由各市(州)环保局和畜牧部门组织实施。

二、验收条件申请验收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经当地环保部门核准进行污染治理设施试运行,运行稳定,达到设计要求。

(二)企业建立了环保设施运行管理规章制度和环保设施运行台帐、污染物排放台帐,以及预防污染事故的环保应急预案制度。

四川省农业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川农业函〔2014〕637号

四川省农业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川农业函〔2014〕637号

四川省农业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农业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川农业函〔2014〕637号各市(州)农业(畜牧、畜牧食品、畜牧兽医、农牧)局(委):为切实加强生鲜乳生产、收购和运输各环节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全面提升生鲜乳质量安全水平,促进奶业持续健康发展,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增强做好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责任感生鲜乳质量安全是关系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民生问题,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社会密切关注。

近年来,我省按照农业部和省政府的安排部署,持续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生鲜乳质量安全水平明显提升,总体形势向好。

同时,也要看到,当前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管工作面临许多新形势、新挑战。

随着机构改革的加快推进,市(州)、县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机构、职责和人员都有较大调整变动,对改革期间监管工作平稳过渡、无缝对接、力度不减提出新要求;学生饮用奶不断推广,新型经营业态“鲜奶吧”快速发展,迫切要求进一步加强对生鲜乳生产、收购和运输等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管;近期农业部又对全国生鲜乳收购、运输监测统计系统进行了升级改造,要求各地年内启动使用新系统上报生鲜乳收购月度监测报表和收奶站、运输车辆数据。

面对新形势新任务,各地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赋予的监管职责和属地管理的原则,强化措施,切实加强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管,规范生鲜乳生产经营秩序,保障生鲜乳质量安全。

二、突出重点,扎实做好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一)加强标准化奶源养殖基地建设。

四川省畜牧食品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兽药经营清理和规范行动方案》的通知-川畜食函[2012]58号

四川省畜牧食品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兽药经营清理和规范行动方案》的通知-川畜食函[2012]58号

四川省畜牧食品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兽药经营清理和规范行动方案》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畜牧食品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兽药经营清理和规范行动方案》的通知(川畜食函〔2012〕58号)各市(州)畜牧食品(畜牧、畜牧兽医、农牧、农业)局(委):按照《兽药管理条例》和《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农业部令〔2010〕3号)的规定,自2012年3月1日起,所有兽药经营企业均应达到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兽药GSP)要求。

为确保该项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农业部关于组织开展兽药经营清理和规范行动的通知》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我局制定了《四川省兽药经营清理和规范行动方案》,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执行。

附件:四川省兽药经营清理和规范行动方案二O一二年二月二十四日附件:四川省兽药经营清理和规范行动方案为提高兽药经营质量管理水平,防止假劣兽药进入经营环节,保障养殖用药安全,促进畜牧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国务院《兽药管理条例》和农业部《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为依据,按照“健全机制、强化监管、严格准入、规范发展”的思路,深入开展兽药经营清理和规范行动,全面推行和实施兽药GSP,严格兽药市场准入,规范兽药经营行为,提升兽药经营管理水平,增强兽药经营企业的诚信意识、质量意识和法制意识,严厉打击非法制售假劣兽药行为,净化兽药市场,保障兽药产品质量。

二、工作措施本次兽药经营清理和规范行动时间自2012年3月1日开始,至2012年7月30日结束。

期间,各级畜牧兽医管理部门要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开展兽药经营资质清理活动。

四川省畜牧食品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行风规范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四川省畜牧食品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行风规范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四川省畜牧食品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行风规范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畜牧食品局•【公布日期】2013.07.29•【字号】川畜食函[2013]245号•【施行日期】2013.07.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会计正文四川省畜牧食品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行风规范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川畜食函〔2013〕245号)各市(州)畜牧食品(畜牧、畜牧兽医、农牧、农业)局(委):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有力推进《国家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2012-2020年)》,全面提升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能力,有效防控重大动物疫病,维护动物产品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根据《农业部关于开展全国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行风规范行动的通知》(农医发〔2013〕2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四川省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行风规范行动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并按时将工作总结和相关表格上报省动物卫生监督所。

附件:四川省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行风规范行动实施方案四川省畜牧食品局2013年7月29日附件四川省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行风规范行动实施方案根据《农业部关于开展全国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行风规范行动的通知》(农医发〔2013〕25号)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为重点,以规范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行为和提升执法能力为抓手,按照“责任明确,行为规范,体系健全,保障有力”的原则,全面提升动物卫生监督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二、工作目标通过开展“全省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行风规范行动”(以下简称“行风规范行动”),端正执法理念,严格执法行政,纯洁执法队伍,完善规章制度,全面提升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整体素质,打造一支政治硬、作风正、业务精、纪律严的动物卫生监督队伍。

三、实施步骤(一)动员部署阶段(2013年7月)1.加强领导。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的意见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的意见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5.14•【字号】川府函[2009]109号•【施行日期】2009.05.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的意见(川府函[2009]109号2009年5月14日)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6号,以下简称《乳品条例》)已于2008年10月9日公布实施。

现结合四川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同《乳品条例》一并贯彻落实。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乳品条例》是针对2008年发生的三鹿牌婴幼儿奶粉事件暴露出的问题,在系统总结和分析我国乳品质量安全状况,借鉴奶业发达国家乳品质量管理经验,并对现行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进行研究和梳理基础上,根据各监管部门的职责分工,制定的更加具有针对性和操作性、确保乳品质量安全和保障奶业健康发展的一项重要法规。

我省是农业大省,近年来乳品产业发展迅速, 2008年全省生鲜奶产量67.5万吨,乳制品产量105万吨,有乳制品加工企业54家,总计日处理生鲜奶生产能力达5000吨。

但我省乳品产业发展也存在许多问题:乳品产业总体规模小,人均奶类占有量不足全国水平的一半;乳制品工业企业实力较弱,品牌知名度较低;奶牛饲养规模化、集约化水平较低,产业化程度不高;大多数乳制品生产企业无原料奶生产供应基地,奶业一体化发展水平较低。

把《乳品条例》落到实处,是帮助企业、农户摆脱困境,保护奶业生产力的迫切要求;是深入贯彻国家促进奶业健康发展精神,解决奶业深层次矛盾和问题,全面建设现代奶业的迫切要求;是重塑消费者信心,重振民族品牌,保持奶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迫切要求。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从保障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和谐四川的高度充分认识实施《乳品条例》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增强做好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紧迫感、责任感,以最坚决的态度、最扎实的作风、最严明的纪律、最有力的措施把贯彻《乳品条例》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任务。

四川省畜牧食品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兽药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川畜食函[2008]539号

四川省畜牧食品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兽药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川畜食函[2008]539号

四川省畜牧食品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兽药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畜牧食品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兽药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川畜食函[2008]539号)各市(州)畜牧食品(畜牧、畜牧兽医、农牧)局,成都市农委:为进一步加强兽药监管工作,防止“三鹿奶粉”类似事件在我省兽药行业发生,省局高度重视,举一反三,在全省及时开展了为期一个月的兽药专项整治活动,并派出7个督查组指导各地整治活动的顺利进行。

各地按照省局《关于进一步开展兽药专项整治工作的紧急通知》(川畜食函【2008】411号)的要求,对全省兽药生产企业、主要经营市场和规模养殖场兽药使用情况进行了全覆盖的检查、整治工作,收到良好成效。

一个月来,全省共出动执法人员2.35万人(次)、检查兽药生产、经营、医疗机构及养殖场3.56万个,查处案件312起、货值金额19.5万元,罚没金额24.31万元;查获假劣兽药产品注射剂4.61万支(瓶)、其它产品7997.1公斤;取缔无证经营企业63个、吊销兽药经营许可证10个,整治重点区域797个,有力地震慑了各种违法犯罪行为,确保了畜产品质量安全。

但在整治活动中,我们也发现,各地还不同程度地存在质量意识差,生产经营管理制度不健全,部分兽药产品的标签、说明书和商品名不规范,养殖户合理用药意识差,非法制售假劣兽药行为时有发生等问题。

为深入贯彻落实《兽药管理条例》,进一步规范兽药生产、经营和使用行为,保障养殖业稳定健康发展,维护公共卫生安全,经研究,现就进一步加强兽药监督管理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进一步提高对兽药监管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兽药是用于预防、治疗和诊断动物疫病的特殊商品,其产品质量直接关系到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成效,关系到养殖业健康发展,关系到动物源性产品质量和公共卫生安全。

四川省畜牧食品局关于印发《2011年全省兽药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四川省畜牧食品局关于印发《2011年全省兽药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四川省畜牧食品局关于印发《2011年全省兽药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兽医兽药【发文字号】川畜食函[2011]59号【发布部门】四川省畜牧食品局【发布日期】2011.02.21【实施日期】2011.02.2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四川省畜牧食品局关于印发《2011年全省兽药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川畜食函〔2011〕59号)各市(州)畜牧食品(畜牧、畜牧兽医、农牧)局,成都市农委,省兽药监察所:为切实做好2011年兽药监管工作,进一步提高兽药产品质量,根据农业部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我们组织制定了《2011年全省兽药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2011年全省兽药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一日附件:2011年兽药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为进一步强化源头监管,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提升安全用药水平,保障动物产品质量安全,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原则,按照“突出整治重点、加强日常监管、健全长效机制、解决深层问题”的工作思路,紧紧围绕兽药市场突出问题和关键环节,完善监管机制,严格市场准入,强化日常监管,落实安全责任,进一步整治和规范兽药市场秩序,提升兽药质量和安全用药水平,推进兽药行业持续稳定发展,保障动物产品质量安全和动物疫病防控成效,促进养殖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工作目标。

通过深入开展专项整治,进一步强化兽药市场准入管理和安全监管,切实规范兽药生产、经营和使用活动,优化兽药生产经营结构,提升安全用药水平;进一步增强兽药生产经营企业诚信自律意识、质量责任意识和守法经营意识,非法制售假劣兽药行为得到有效遏制,兽药产品合格率进一步提高;兽药监管机制更加完善,监管措施更加有力,促进解决影响兽药安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兽药市场秩序明显好转,专项整治取得显著成效。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奶站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奶站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奶站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食品卫生【发文字号】成办函[2008]264号【发布部门】成都市政府【发布日期】2008.09.28【实施日期】2008.09.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奶站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成办函〔2008〕264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成都市奶站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九月二十八日成都市奶站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婴幼儿奶粉事件处置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8〕36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奶站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川府办发电〔2008〕148号)和全国、全省加强奶站清理整顿和监督管理视频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全市奶站监督管理,从源头上保障乳品质量安全,促进我市奶业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从2008年9月28日起至10月底,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一次为期1个月的奶站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坚决杜绝在生鲜奶中添加三聚氰胺等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现象以及各种掺杂使假的违法行为;逐一排查,不留死角,将所有奶站纳入清理整顿和监管范围;规范奶站经营秩序,构建奶站监督管理长效机制;加快推进奶站标准化建设,全面提高我市生鲜奶质量水平。

二、工作任务(一)彻底摸清底数。

各区(市)县要迅速组成联合检查组,深入基层,逐一检查,挨个摸底,摸清辖区内所有奶站的设立模式、所有者性质、经营类型、日收奶量、挤奶方式等情况,一站一表,登记造册。

对个体私营奶站、流动收奶点等独立于乳品加工企业和养殖场区之外的营利性奶站,要重点清查、不留死角。

确保2008年9月底前彻底摸清奶站底数和情况。

(二)坚决查处违法行为。

各区(市)县对专项整治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四川省畜牧食品局关于全省奶站清理整顿和生鲜奶安全监管
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畜产品
【发文字号】川畜食函[2008]477号
【发布部门】四川省畜牧食品局
【发布日期】2008.10.31
【实施日期】2008.10.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四川省畜牧食品局关于全省奶站清理整顿和生鲜奶安全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川畜食函[2008]477号)
各市、州畜牧食品(畜牧、畜牧兽医、农牧)局,成都市农委,各扩权试点县畜牧食品局: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
例》),根据农业部关于生鲜牛乳生产收购管理的相关要求,现就全省奶站清理整顿和生鲜奶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关于现有奶站的清理整顿
(一)对开办奶站主体单位的清理整顿。

1、设立奶站的乳品企业,应当是取得工商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固体、液态奶制品生
产企业。

2、设立奶站的奶畜养殖场,应当是取得工商登记、核发有动物防疫合格证的规模养殖场(企业)。

3、设立奶站的奶农专业生产合作社,应当是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有关规定依法组建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社。

4、各地要制定相应的优惠政策,鼓励、支持乳制品生产企业、奶畜养殖场、奶农专业生产合作社收购、兼并符合《条例》第。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