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塞尔协议Ⅲ在中国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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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塞尔资本协议III在中国

巴塞尔资本协议III在中国

巴塞尔资本协议III在中国巴曙松2012-07-31 11:19:57 来源:《文汇报》2012年07月30日按照银监会的新标准,逆周期超额资本要求为2.5%,系统重要性超额资本为1%,即大银行为13.5%、中小银行为12.5%,在一系列假定条件下预计2015年底中国银行业存在资本金缺口大约为10000亿元。

根据国务院第207次常务会议精神,2012年6月8日,中国银监会发布了《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将于2013年1月1日起实施。

这是继2011年6月1日颁布的《商业银行杠杆率管理办法》之后,中国银行业践行巴塞尔III的又一举措。

(一)从资本结构看资本充足率截至2012年第一季度,我国商业银行平均资本充足率达到12.7%,核心资本充足率也达到10.3%.从短期来看,在不考虑逆周期缓冲资本的情况下,我国银行业的资本充足率水平较高,大部分银行几乎都已经满足了巴塞尔III在2019年的最终要求。

然而,从中长期来看,尽管我国银行在实施巴塞尔II时,通过复杂的内部模型法能够节约大量的资本,但在全面实施巴塞尔III的资本要求时,仍有巨大的融资压力。

按照银监会的新标准,逆周期超额资本要求为2.5%,系统重要性超额资本为1%,即大银行为13.5%、中小银行为12.5%,在一系列假定条件下预计2015年底中国银行业存在资本金缺口大约为10000亿元。

在巴塞尔III资本的重新定义下,我国商业银行资本存在扣减项目不全、部分债务资本工具不合格、股权投资处理方法不严格等问题,新的资本定义不仅会使商业银行面临的实际资本充足要求更高,还使得补充资本时可选资本减少,短期内在资本监管下的银行不得不将资本补充的压力推向资本市场,这在一定程度上也会提高银监会和证监会协调监管的要求;同时供给增多将使股票价格下降。

而债务资本工具标准的提高也会加大外源融资渠道补充的资本。

因此,从这两个角度来看,外源融资的资本补充机制可以短期内缓解资本金的压力,但长期必须通过内部积累建立新的资本补充机制,增强盈利能力,并加强风险管理和成本管理。

《巴塞尔协议Ⅲ》在中国的实施情况及其影响

《巴塞尔协议Ⅲ》在中国的实施情况及其影响

i容, 并详细介绍其在 中国的实施情况, 最后深入探究对 中国银行业的影响。

… … … … … … … … … … … … … … … 一 … … … … … … … … … … … … … ,




《 巴塞 尔协 议 Ⅲ》 的 主 要 内 容
为 2 . 5 0 o , 逆周期 资本 率 为 o ~2 . 5 。再 者 , 中 国银 监 会 要
三、 《 巴塞尔 协议 1 1 [ 》 对 中 国 银 行 业 的 影 响
中国一直 积极 响应 巴塞 尔委 员会 的要 求 , 加 强 对 银 行 业 的监督 管理 , 在 金融 危机 中损失 较 小 。但是 , 随 着《 巴塞 尔协 议1 1 I 》 的实施 , 中国银行业 在提 高抵 御 风 险能 力 的 同时 , 也 将 面 临 资 本 缺 口等 负 面 影 响 。
二枟巴塞尔协议枠在中国的实施情况在巴塞尔委员会发布了枟巴塞尔协议枠以后中国银监会根据新的监管标准实行了枟中国银行业实施新监管标准的指导意见枠提高了资本充足率杠杆率流动性等监管标准提高资本充足率要求根据枟巴塞尔协议中国银监会设定了三个层次的资本充足率监管枟巴塞尔协议枠对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要求是4畅5我国要求为5一级资本充足率和资本充足率分别满足枟巴塞尔协议其次留存超额资本为2畅5逆周期资本率为再者中国银监会要求商业银行实行1的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资本在时间安排上我国的资本监管办法从2012年开始实施2016年达标提前于枟巴塞尔协议枠要求的2013年开始实2018年达标
二、 《 巴塞 尔 协 议 Ⅲ》 在 中 国 的 实 施 情 况
在 巴塞尔 委员会 发 布了《 巴塞 尔 协 议 Ⅲ 》 以后 , 中 国 银 监

“巴塞尔协议Ⅲ”对我国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影响

“巴塞尔协议Ⅲ”对我国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影响

“巴塞尔协议Ⅲ”对我国商业银行资本管理的影响摘要:2007年全球经济危机的爆发暴露出当前商业银行资本管理上的缺陷,推动了“巴塞尔协议Ⅲ”的诞生。

本文基于协议的主要内容以及我国商业银行资本管理的现状,探讨“巴塞尔协议Ⅲ”的实施对我国商业银行资本管理中的核心资本充足率,流动性风险监管以及杠杆率三个主要部分的影响,并在此基础上得出相应的结论与建议,力图在本质上揭示出商业银行资本管理的必要性及重要性。

关键词: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巴塞尔协议Ⅲ;重要影响2007年美国次贷危机爆发,并逐渐蔓延至全球,成为历史上最严重的全球性经济危机之一,其影响之广、损失之大,足能够与1929年的“经济大危机”相提并论。

作为全球大国之一,我国也深受其影响。

在社会逐渐发展的今天,人们规避风险的能力理应不断增强,为何仍然出现了如此大的经济危机,这是令人反思的。

从发生经济危机的原因上看,这是一个由商业银行的利率风险引起信贷危机最后转化为流动性危机的过程。

可见商业银行在这次危机中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过度放宽信贷标准大大提升了潜在的信贷风险;大量发行抵押贷款证券进一步促使了次级贷款的发放;互相提供信用违约互换外部信用导致已转移的信用风险回归;高杠杆率导致金融风险积聚等[1]。

这些足以说明现今商业银行仍存在比较大的问题,那么如何改善其不足,使其发挥最佳作用呢?2010年9月,“巴塞尔协议Ⅲ”应运而生。

一、文献综述(一)研究现状随着“巴塞尔协议Ⅲ”的出台和实施,其对我国商业银行资本管理的作用也逐步体现出来。

究竟有怎样的影响,我国学者已经做了相关的研究,综合起来可以得到以下三方面:1、在资本充足率方面的研究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短期内对商业银行的影响,另一类是长期角度对商业银行的影响。

认为短期内单从资本充足率来看对我国商业银行影响不大的有:蒋媛(2011)对我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探究[2];向彦臻(2012)基于巴塞尔协议Ⅲ对我国商业银行影响中单从资本充足率角度出发的研究[3];贺育飞(2011)从我国商业银行的核心资本充足率和总资本充足率角度进行的分析[4];认为从长期来看,新的资本监管标准对我国商业银行资本管理是不容忽视的有:冯乾等(2012)通过对我国上市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重新测算之后得出的结论[5];刘凤娟等(2011)从长远看我国银行单一的资本结构将难以满足银行的资本需求方面的研究[6]。

巴塞尔协议Ⅲ在中国的落地与实施课件

巴塞尔协议Ⅲ在中国的落地与实施课件
积极落实监管政策
中国银行业积极响应监管政策,按照巴塞尔协议Ⅲ的要求,不断完善自身风险管理体系和 资本充足率等指标。
加强合作与交流
中国银行业与国际先进银行加强合作与交流,学习借鉴国际先进的风险管理经验和技术, 提高自身风险管理水平。
创新业务模式和服务方式
中国银行业不断创新业务模式和服务方式,以满足客户需求和提高市场竞争力。例如,通 过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手段提高风险管理效率和准确性,推出更多符合消费者需求的金 融产品和服务。
优化业务结构和发展模式
银行应优化业务结构和发展模式,降低资本占用和风险加权资产, 提高盈利能力。
谢谢您的聆听
THANKS
总结词
巴塞尔协议Ⅲ的实施显著提升了中国银行业的风险抵御能力,使其能够更好地应对复杂多变的市场环 境。
详细描述
巴塞尔协议Ⅲ的实施促使中国银行业在风险管理方面进行了全面升级,包括风险识别、计量、监测、 控制等方面。通过采用先进的风险管理技术和方法,提高了风险抵御能力,使其在面对复杂多变的市 场环境时能够更加从容应对。
流动性风险监管要求提高
巴塞尔协议Ⅲ对流动性风险的监管要求更加严格,需要金融机构建立完善的流动 性风险管理体系,提高流动性风险管理水平。
应对策略与建议
01
加强数据治理和风险识别技术研发
金融机构应加强数据治理体系建设,提高数据质量,同时加大在风险识
别、计量和分析方面的技术研发力度,提升风险防控能力。
02
中国银行业的监管环境在巴塞尔协议Ⅲ的落地过程中起 着关键作用。
中国银行业的监管环境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2. 逐步开放的金融市场:中国金融市场正在逐步开放, 外资银行和国内银行之间的竞争日益激烈,这要求银行 不断提升自身实力和竞争力。

巴塞尔协议三在中国实施的前景展望

巴塞尔协议三在中国实施的前景展望

巴塞尔协议三在在中国的实施前景展望巴塞尔协议三于2009年3月由巴塞尔委员会提出,后经匹兹堡峰会、多伦多峰会的探讨修改,最终在2010年11月的G20峰会获得批准,这标志着新一轮银行监管改革的正式启动。

十七届五中全会后,公布的“十二五”规划建设中也提到:“参加国际金融准则新一轮修订,提升我国金融业文件标准。

”对于我国银行业而言,巴塞尔协议三德制定和实施,将有助于加强宏观审慎监管和微观审慎监管,全面提升银行业风险监管水平,同时对整个银行业的经营业绩和竞争能力也将产生重大影响。

5、杠杆率:巴塞尔协议3要求各国对3%的杠杆率在同一时期进行平行测试。

基于平星期的测试结果,于2017年进行最终调整,并希望在2018年1月1日进入新协议的第一支柱部分。

杠杆率的补充可以控制银行系统构建过度的杠杆,并引入额外的保障措施应对模型风险和度量错误。

巴塞尔协议三的特点是过于关注分子的变化,也就是一味强调增加资本,以此来确保银行的危机抵抗能力。

而从历史上看,很多银行出问题的时候,资本充足率都比较高。

比如,巴林银行1995年2月倒闭时,资本充足率是11.9%,远远高于当时8%的监管要求;1997年在因亚洲金融危机而倒闭的众多银行中,一半以上资本充足率都超过10%。

这说明只要银行存在风险隐患,资本充足率再高,也有可能迅速垮掉。

而且在这种情况下,资本充足率越高,约会粉饰太平、掩盖风险,银行就越是处于危险境地。

如果没有配套的风险管理措施,单纯增加资本既不能保证一家银行的安全,也不能确保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

相比之下,巴塞尔协议2的基本思路显然更有远见,从长期看,银行业就是应该把监管重点更多地放在分母上,即通过风险管理水平,增加风险敏感性,控制风险资产的非理性扩张。

三、中国银行业实施巴塞尔协议3的初步规划目前,巴塞尔协议3正在迅速地中国话。

银监会于2010年3月组织国内银行参与了资本监管改革的定量测算。

从测算结果看,巴塞尔协议3对我国当前银行业的资本补充不会形成直接的冲击。

巴塞尔协议III的主要改进及对中国银行业的影响

巴塞尔协议III的主要改进及对中国银行业的影响

巴塞尔协议III的主要改进及对中国银行业的影响一、巴塞尔协议III的主要内容1、提高资本充足率要求:对核心一级资本、一级资本充足率的最低要求有所提高,引入了留存资本,提高银行吸收经济衰退时期损失的能力,建立于信贷过快增长挂钩的反周期超额资本区间。

2、严格资本扣除限制:对少数股权、商誉、递延税资产、金融机构普通股的非并表投资。

债务工具和其他投资性资产的为实现收益、拨备额与与其亏损、固定收益养老基金资产和负载等计入资本的要求有所改变。

3、扩大风险资产覆盖范围:提高“再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的资本要求,增加压力状态下的风险价值,提高交易业务的资本要求,提高场外衍生品交易(OTC derivatives)和证券融资业务(SFTS)的交易对手风险(CCR)的资本要求等。

4、引入杠杆率:为弥补资本充足率要求下无法反映表内外总资产的扩张情况的不足,减少对资产通过加权系数转换后计算资本要求所带来的漏洞,推出了杠杆率,并逐步将其纳入第一支柱。

5、加强流动性管理,降低银行体系的流动性风险,引入了流动性监管指标,包括流动性覆盖率和净稳定资产比率。

同时,巴塞尔委员会提出了其他辅助监测工具,包括合同期限错配、融资集中度、可用的无变现障碍资产和与市场有关的监测工具等。

二、巴塞尔协议III的改进在“巴塞尔协议II”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巴塞尔协议III”对金融危机中银行暴露出的主要问题,如资本质量不高、数量不足,场外衍生交易产生的交易对手信用风险计量不够审慎,对再次资产证券化暴露产生的信用风险及流动性风险管理薄弱等,从内部风险控制机制,监管资本和风险加权资产计量、市场交易机制等方面有针对性地明确和加强了监管要求。

根据《巴塞尔协议III》,商业银行的核心资本充足率将由目前的4%上调到7%,同时计提2.5%的防护缓冲资本和不高于2.5%的反周期准备资本,这样核心资本充足率的要求可达到8.5%-11%。

总资本充足率要求仍维持8%不变。

关于Basel III 简介

关于Basel III 简介

关于Basel III的介绍一、巴塞尔协议简介及巴塞尔协议III的出台《巴塞尔协议》是国际清算银行(BIS)的巴塞尔银行业条例和监督委员会的常设委员会“巴塞尔委员会”于1988年7月在瑞士的巴塞尔通过的“关于统一国际银行的资本计算和资本标准的协议”的简称。

该协议第一次建立了一套完整的国际通用的、以加权方式衡量表内与表外风险的资本充足率标准,有效地扼制了与债务危机有关的国际风险。

新巴塞尔协议也即巴塞尔协议II经过近十年的修订和磨合于2007年在全球范围内实施,但正是在这一年,爆发了次贷危机,这次席卷全球的次贷危机真正考验了巴塞尔新资本协议。

显然,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存在顺周期效应、对非正态分布复杂风险缺乏有效测量和监管、风险度量模型有内在局限性以及支持性数据可得性存在困难等固有问题,但不能将美国伞形监管模式的缺陷和不足致使次贷危机爆发统统归结于巴塞尔新资本协议。

其实,巴塞尔协议在危机中也得到了不断修订和完善。

经过修订,巴塞尔协议已显得更加完善,对银行业的监管要求也明显提高,如为增强银行非预期损失的抵御能力,要求银行增提缓冲资本,并严格监管资本抵扣项目,提高资本规模和质量;为防范出现类似贝尔斯登的流动性危机,设置了流动性覆盖率监管指标;为防范“大而不能倒”的系统性风险,从资产规模、相互关联性和可替代性评估大型复杂银行的资本需求。

如上所述,自巴塞尔委员会2007年颁布和修订一系列监管规则后,2010年9月12日,由27个国家银行业监管部门和中央银行高级代表组成的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就《巴塞尔协议Ⅲ》的内容达成一致,全球银行业正式步入巴塞尔协议III时代。

二、巴塞尔协议III的主要内容1.提高资本充足率要求。

巴塞尔协议III对于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的最低要求有所提高,引入了资本留存资本,提升银行吸收经济衰退时期损失的能力,建立与信贷过快增长挂钩的反周期超额资本区间,对大型银行提出附加资本要求,降低“大而不能倒”带来的道德风险。

巴塞尔协议及其在中国实施的法律问题

巴塞尔协议及其在中国实施的法律问题

巴塞尔协议及其在中国实施的法律问题序言——跨国银行国际监管的提出随着金融自由化、全球化的迅速推进,金融集团化日益加强,金融业务高度交叉,金融创新层出不穷,其中,跨国银行的活动及其风险的传导性尤为引人注目。

于是,跨国银行监管问题被提出来,具体主要基于以下原因:1、金融自由化与跨国银行的扩张随着金融全球化的推进,跨国银行的全球布局日益扩大,全球业务不断创新和发展,使一国金融当局对跨国银行业务的单独监管显得力不从心。

2、传统银行监管的弊端传统的监管方法主要以银行的资本与总资产之间的比率作为衡量银行稳健经营程度的标准,并不考虑不同种类资产的不同风险权重,实际上不能真正衡量银行经营中的各种风险。

3、跨国银行对国家监管措施的规避激烈的市场竞争迫使银行降低成本和提高收益率,而高收益项目往往伴随着高风险。

为了在竞争中处于优势地位,银行往往设法逃避金融监管,发展法律未予规范的高收益业务,使现行监管措施落空。

4、监管责任不明,监管标准不统一对于跨国银行的活动,如何在银行母国和东道国划分监管责任,长期未能明确。

各国监管标准不统一,使不同国家的银行执行着不同的标准,既存在不安全隐患,又形成不平等的竞争环境。

第一章巴塞尔委员会关于监管责任划分的文件一、1975年“巴塞尔协议”1974年美国富兰克林国民银行和德国赫斯塔特银行倒闭案,暴露出了跨国银行机构或其部分业务暴露出了监管中存在的严重缺陷。

于是,在国际清算银行主持下,十国集团中央银行行长于1974年底在瑞士巴塞尔成立了“银行业监管委员会”,即所谓巴塞尔委员会。

该委员会于1975年9月发表了《对国外银行机构监督的原则》,简称《巴塞尔协议》。

该协议明确提出“任何银行的国外机构都不能逃避监督”,并以监督银行的流动性、清偿能力和外汇头寸为中心划分母国和东道国的监管责任。

据此,协议首先强调母国和东道国对海外银行机构应负共同的监管责任,同时规定东道国主要监督外国分行的流动性和外国子行的清偿能力问题,而母国则主要监督国外分行的清偿能力和国外子行的流动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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