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塞尔协议Ⅲ在中国的落地与实施
巴塞尔协议3的实施意义及对我国银行监管的影响

国际金融体系和金融监管框架在历次金融危机下,显示出越来越多的不协调和缺陷。
特别是最近10多年以来,全球金融危机爆发,在深度、频率和破坏度上日益加剧,促使人们对全球金融体系及其监管机制进行反思。
金融监管的空白、重叠、错位、失衡和滞后,成为当前全休金融监管领域最显著的问题。
可以说,每一次全球金融危机的发生,实质上也是一次对金融监管规则、监管体系以及全球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全面测试和考验。
巴塞尔协议正是西方世界在金融领域博弈的最终结果,其中很多思想和宗旨体现了西方国家的意志和战略导向。
银行业监管精神:公平竞争、保护投资者、维护全球金融稳定巴塞尔协议的特点:首先,巴塞尔协议一直是以资本监管框架为基础的风险监管体系,从1到3,监管范围越来越广,对监管当局提出的要求越来越高,但基本的监管理念没有变,核心思想就是基于风险的资本监管,金融机构的资本金决定着金融机构的安全。
其次,努力寻求提高监管资本的敏感度,从信用风险到市场风险,再到操作风险,以及金融危机后加入系统性风险、交易对手风险等,银行机构面临的风险不断被识别、计量和覆盖。
再次,从单一的资本监管走向资本监管和流动性监管并重的监管体系。
最后,从单纯微观层面的审慎监管提升到微观和宏观审慎监管并重的监管理念。
《巴塞尔协议3》对我国银行业监管的影响:1、积极影响:(1)可以有效预防金融风险,提升银行监管水平:总结金融危机暴露出的监管体系的不足,建立起更加全面的风险管理意识,完善风险管理体系,是金融体系抗风险能力更强。
(2)对银行业务的影响是全方位、多角度的:强化资本监管思想,在多领域进行金融监管的完善、补充和创新。
(3)对银行经营管理理念产生深远影响:流动性指标的确定使流动性监管可操作性大大增强,使银行在经营管理中更加重视流动性风险。
此外,银行业倾向于转变融资方式和股利分配政策。
(4)宏观金融审慎监管对央行、商业银行以及银监会产生影响。
(5)更加促进银行在跨境经营等方面的水平。
巴塞尔资本协议III在中国

巴塞尔资本协议III在中国巴曙松2012-07-31 11:19:57 来源:《文汇报》2012年07月30日按照银监会的新标准,逆周期超额资本要求为2.5%,系统重要性超额资本为1%,即大银行为13.5%、中小银行为12.5%,在一系列假定条件下预计2015年底中国银行业存在资本金缺口大约为10000亿元。
根据国务院第207次常务会议精神,2012年6月8日,中国银监会发布了《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将于2013年1月1日起实施。
这是继2011年6月1日颁布的《商业银行杠杆率管理办法》之后,中国银行业践行巴塞尔III的又一举措。
(一)从资本结构看资本充足率截至2012年第一季度,我国商业银行平均资本充足率达到12.7%,核心资本充足率也达到10.3%.从短期来看,在不考虑逆周期缓冲资本的情况下,我国银行业的资本充足率水平较高,大部分银行几乎都已经满足了巴塞尔III在2019年的最终要求。
然而,从中长期来看,尽管我国银行在实施巴塞尔II时,通过复杂的内部模型法能够节约大量的资本,但在全面实施巴塞尔III的资本要求时,仍有巨大的融资压力。
按照银监会的新标准,逆周期超额资本要求为2.5%,系统重要性超额资本为1%,即大银行为13.5%、中小银行为12.5%,在一系列假定条件下预计2015年底中国银行业存在资本金缺口大约为10000亿元。
在巴塞尔III资本的重新定义下,我国商业银行资本存在扣减项目不全、部分债务资本工具不合格、股权投资处理方法不严格等问题,新的资本定义不仅会使商业银行面临的实际资本充足要求更高,还使得补充资本时可选资本减少,短期内在资本监管下的银行不得不将资本补充的压力推向资本市场,这在一定程度上也会提高银监会和证监会协调监管的要求;同时供给增多将使股票价格下降。
而债务资本工具标准的提高也会加大外源融资渠道补充的资本。
因此,从这两个角度来看,外源融资的资本补充机制可以短期内缓解资本金的压力,但长期必须通过内部积累建立新的资本补充机制,增强盈利能力,并加强风险管理和成本管理。
巴塞尔协议Ⅲ在中国的落地与实施课件

巴塞尔协议Ⅲ可能会引入 新资本协议标准,对银行 内部风险管理和监管报送
提出更高要求。
中国银行业应对策略建议
强化资本充足管理
提高信息披露质量
银行应加强资本充足管理,提高资本 质量,以满足巴塞尔协议Ⅲ的资本监 管要求。
银行应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加强监管 报送的准确性、及时性和完整性。
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
流动性风险监管要求提高
巴塞尔协议Ⅲ对流动性风险的监管要求更加严格,需要金融机构建立完善的流动 性风险管理体系,提高流动性风险管理水平。
应对策略与建议
01
加强数据治理和风险识别技术研发
金融机构应加强数据治理体系建设,提高数据质量,同时加大在风险识
别、计量和分析方面的技术研发力度,提升风险防控能力。
02
银行应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提 高风险管理水平,降低风险加权资产。
中国银行业在巴塞尔协议Ⅲ框架下的转型路径
推进风险管理体制改革
银行应推进风险管理体制改革,建立全面风险管理体系,提高风 险识别、评估和控制能力。
加强金融科技创新
银行应加强金融科技创新,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提高风险 管理效率和准确性。
目标
降低银行风险,防止金融危机的 再次发生,保护存款人和投资者 的利益。
巴塞尔协议Ⅲ的核心原则
资本充足率要求
提高银行资本充足率要求,降低银行风险。
杠杆率限制
限制银行杠杆率,防止过度杠杆化。
流动性覆盖率
要求银行持有足够的流动性资产,以应对 短期流动性风险。
巴塞尔协议Ⅲ的足 率监管标准。
1. 严格的风险控制:中国银行业的监管机构对风险控 制非常重视,要求银行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有效 控制各类风险。
《巴塞尔协议Ⅲ》在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中的理解

对《巴塞尔协议Ⅲ》在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中的理解摘要:2010年9月12日,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管理层会议通过了国际商业银行资本监管改革新规,即《巴塞尔协议Ⅲ》,作为金融危机后加强银行风险管理的改革方案。
关键宇:巴塞尔协议Ⅲ,商业银行,风险管理一、对《巴塞尔协议Ⅲ》的认识以2007年次级债危机为导火线,在美国第四大投行雷曼兄弟申请破产保护而引发全球性金融危机,导致世界经济陷入衰退的两周年之际,世界主要国家的中央银行代表于2010年9月12日,在瑞士巴塞尔举行的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管理层会议上通过了国际商业银行资本监管改革新规,即《巴塞尔协议Ⅲ》,作为金融危机后加强银行风险管理的改革方案。
《巴塞尔协议Ⅲ》的目的很明确:一是提高国际商业银行抵御金融风险的能力;二是确保银行持有足够的储备金,能不依靠政府的救助而独立自主地应对今后可能发生的金融危机,三是能避免银行在房地产贷款、商业贷款、信用卡业务方面承担大量的风险和债务,以创建一个更具稳定的金融体系。
根据《巴塞尔协议Ⅲ》,商业银行必须上调资本金比率,以加强抵御金融风险的能力。
协议规定,在2015年1月1日前,全球各商业银行的一级资本充足率下限将从现行的4%上调至6%,由普通股构成的核心一级资本占银行风险资产的比例将从现行的2%提高至4.5%,并建立2.5%的“资本留存缓冲资金”,总资本充足率维持在8%。
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认为,为确保相互关联的全球银行体系不再面临又一次危机,短期内的信贷波动是值得的。
但考虑到新规则对经济增长的影响所引发的部分担忧,新规则允许银行在今后数年内分阶段实行新规则。
新协议还规定在2016年1月至2019年1月之间的过渡期分阶段执行。
“资本留存缓冲资金”将从2016年1月1日开始,每年增加相当于风险加权资产0.625%的资本,直到2019年1月1日达到2.5%,即本质上由银行所有人及股东所投资的普通股资本占其加权风险资产比例最终将达到7%。
巴塞尔协议3对我国的影响

巴塞尔协议3对我国的影响第一篇:巴塞尔协议3对我国的影响摘要:巴塞尔协议III是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吸取金融危机经验和教训,对一系列金融监管举措的改进和强化,巴塞尔协议III的推出将对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产生重要影响。
我国商业银行应采取对监管指标的“顺周期效应”进行全面评估、建立具有前瞻性的动态资本拨备计提制度等手段,积极响应巴塞尔协议III的实施。
关键词:巴塞尔协议商业银行监管2010年9月12日,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BCBS)召开央行行长及监管当局负责人会议(GHOS),就提高全球银行业资本要求和流动性监管标准等一整套银行监管方案达成一致,并首次将这一套银行监管方案称为“巴塞尔协议Ⅲ”(BaselⅢ)。
这是全球性金融危机以来,全球银行业监管机构针对商业银行监管所做出的大规模改革,巴塞尔协议Ⅲ必将成为未来数年商业银行监管的重要内容,并对商业银行的经营与管理产生深刻影响。
一、巴塞尔协议III的主要内容(一)更严格的资本金要求巴塞尔委员会认为,尽管在最初的巴塞尔协议中已经涉及了资本监管方面的要求,但由于存在缺乏全球统一监管调整标准、监管科目与会计报表科目不匹配等问题,导致银行业很多机构不能充分化解相关风险和信贷损失,也使得资本监管工作遇到很多问题,因此,新协议要求将核心一级资本(普通股和利润留存)充足率由2%提高到4.5%;核心资本充足率由4%提高到6%;包含附属本在内的资本充足率维持在8%。
同时,对于上述监管标准的进程也做了初步的安排。
从2011年开始实施,到2013年1月1日,商业银行的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应达到3.5%;核心资本充足率应达到4.5%;资本充足率应达到8%。
到2015年1月1日,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达到4.5%;核心资本充足率达到6%;资本充足率保持8%不变。
(二)设定资本留存缓冲比例巴塞尔委员会吸取2008年金融危机爆发的教训,为了进一步防范银行业系统性风险的爆发,保证商业银行在金融和经济危机时期能够有效避免重大损失,引入了2.5%的资本留存缓冲,由扣除递延税项及其他项目后的普通股权益组成。
《巴塞尔协议Ⅲ》最新发展及对我国商业银行监管的影响

《巴塞尔协议Ⅲ》最新发展及对我国商业银行监管的影响作者:廖勇来源:《时代金融》2012年第12期2010年12月16日巴塞尔委员会发布了第三版巴塞尔协议,新协议吸取了全球金融危机的教训。
借鉴协议最新成果对完善我国银行业监管制度、维护我国银行体系长期稳健运营、提高金融资源配置效率具有积极的意义。
在第二版协议框架三大支柱基础上,新协议更加重视核心资本,注重预防系统性风险的爆发。
我国历来重视资本质量监管,银行业的安全性指标目前远高于欧美银行,因此《巴塞尔协议Ⅲ》的实施短期内对我国银行业监管的影响并不明显。
一、我国银行业监管演变我国银行业由银监会监管。
银监会在2007年引入了巴塞尔协议,并逐步进行完善,建立了较为全面和系统的银行监管体系。
在此之前,1995年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首次对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做出了不得低于8%的规定。
2004年银监会公布并开始实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强调资本监管在银行监管中的核心地位,并要求2007年1月1日前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必须达标。
金融危机爆发后,银监会逐步提高了对银行的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我国商业银行的风险控制和资本充足率状况得到较为显著的改善。
2010年下半年以来,银监会开始统筹规划新监管标准实施工作,在吸收了国内主要商业银行和学术界的意见基础上,提出完善银行业审慎监管制度、健全银行业风险处置安排的一整套方案。
新协议公布后,银监会于去年4月发布了《中国银行业实施新监管标准指导意见》,列出了新标准实施的时间表。
在新协议实施中,银监会对不同系统重要程度的银行实施差异化监管,以维护金融体系稳健运行。
根据安排,新标准从今年1月1日开始实施,规定系统重要性银行应于2013年底前达标;对非系统重要性银行,监管部门将设定差异化的过渡期安排,盈利能力较强、贷款损失准备补提较少的银行应在2016年底前达标;个别盈利能力较低、贷款损失准备补提较多的银行应在2018年底前达标。
资料巴塞尔协议III的主要改进及对中国银行业的影响.doc

巴塞尔协议III的主要改进及对中国银行业的影响一、巴塞尔协议III的主要内容1、提高资本充足率要求:对核心一级资本、一级资本充足率的最低要求有所提高,引入了留存资本,提高银行吸收经济衰退时期损失的能力,建立于信贷过快增长挂钩的反周期超额资本区间。
2、严格资本扣除限制:对少数股权、商誉、递延税资产、金融机构普通股的非并表投资。
债务工具和其他投资性资产的为实现收益、拨备额与与其亏损、固定收益养老基金资产和负载等计入资本的要求有所改变。
3、扩大风险资产覆盖范围:提高“再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的资本要求,增加压力状态下的风险价值,提高交易业务的资本要求,提高场外衍生品交易(OTC derivatives)和证券融资业务(SFTS)的交易对手风险(CCR)的资本要求等。
4、引入杠杆率:为弥补资本充足率要求下无法反映表内外总资产的扩张情况的不足,减少对资产通过加权系数转换后计算资本要求所带来的漏洞,推出了杠杆率,并逐步将其纳入第一支柱。
5、加强流动性管理,降低银行体系的流动性风险,引入了流动性监管指标,包括流动性覆盖率和净稳定资产比率。
同时,巴塞尔委员会提出了其他辅助监测工具,包括合同期限错配、融资集中度、可用的无变现障碍资产和与市场有关的监测工具等。
二、巴塞尔协议III的改进在“巴塞尔协议II”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巴塞尔协议III”对金融危机中银行暴露出的主要问题,如资本质量不高、数量不足,场外衍生交易产生的交易对手信用风险计量不够审慎,对再次资产证券化暴露产生的信用风险及流动性风险管理薄弱等,从内部风险控制机制,监管资本和风险加权资产计量、市场交易机制等方面有针对性地明确和加强了监管要求。
根据《巴塞尔协议III》,商业银行的核心资本充足率将由目前的4%上调到7%,同时计提2.5%的防护缓冲资本和不高于2.5%的反周期准备资本,这样核心资本充足率的要求可达到8.5%-11%。
总资本充足率要求仍维持8%不变。
巴塞尔协议及其在中国实施的法律问题

巴塞尔协议及其在中国实施的法律问题序言——跨国银行国际监管的提出随着金融自由化、全球化的迅速推进,金融集团化日益加强,金融业务高度交叉,金融创新层出不穷,其中,跨国银行的活动及其风险的传导性尤为引人注目。
于是,跨国银行监管问题被提出来,具体主要基于以下原因:1、金融自由化与跨国银行的扩张随着金融全球化的推进,跨国银行的全球布局日益扩大,全球业务不断创新和发展,使一国金融当局对跨国银行业务的单独监管显得力不从心。
2、传统银行监管的弊端传统的监管方法主要以银行的资本与总资产之间的比率作为衡量银行稳健经营程度的标准,并不考虑不同种类资产的不同风险权重,实际上不能真正衡量银行经营中的各种风险。
3、跨国银行对国家监管措施的规避激烈的市场竞争迫使银行降低成本和提高收益率,而高收益项目往往伴随着高风险。
为了在竞争中处于优势地位,银行往往设法逃避金融监管,发展法律未予规范的高收益业务,使现行监管措施落空。
4、监管责任不明,监管标准不统一对于跨国银行的活动,如何在银行母国和东道国划分监管责任,长期未能明确。
各国监管标准不统一,使不同国家的银行执行着不同的标准,既存在不安全隐患,又形成不平等的竞争环境。
第一章巴塞尔委员会关于监管责任划分的文件一、1975年“巴塞尔协议”1974年美国富兰克林国民银行和德国赫斯塔特银行倒闭案,暴露出了跨国银行机构或其部分业务暴露出了监管中存在的严重缺陷。
于是,在国际清算银行主持下,十国集团中央银行行长于1974年底在瑞士巴塞尔成立了“银行业监管委员会”,即所谓巴塞尔委员会。
该委员会于1975年9月发表了《对国外银行机构监督的原则》,简称《巴塞尔协议》。
该协议明确提出“任何银行的国外机构都不能逃避监督”,并以监督银行的流动性、清偿能力和外汇头寸为中心划分母国和东道国的监管责任。
据此,协议首先强调母国和东道国对海外银行机构应负共同的监管责任,同时规定东道国主要监督外国分行的流动性和外国子行的清偿能力问题,而母国则主要监督国外分行的清偿能力和国外子行的流动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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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的银行从定性、专家经验为主的风险管理模式推动转 向定性、定量相结合的模式,同时相应带动从信贷流程、 业务制度到具体运行模式的巨大转变。在这个转变过程 中,预留一定的磨合时间,以及数据积
累和系统完善时间是有必要的。从具体的实施角度看, 巴塞尔Ⅱ框架中的一个重要的监管理念是所谓“激励相 容”,也就是鼓励商业银行积极推行要求更高的风险管 理模型来提升自身的风险管理水平,与此
总资本趋同的现状,灵活运用金融创新工具,补充非核 心一级资本和二级资本将是应对资本监管新要求的重要 手段。此外,外源融资的资本补充机制可以短期内缓解 资本金的压力,但长期必须通过内部积累
建立新的资本补充机制,增强盈利能力,并加强风险管 理和成本管理。急于用过高的资本充足率的要求来控制 银行的风险,可能造成银行没有充足的时间进行长期规 划的实施,以改变资本结构、转变盈利模
和巴塞尔Ⅲ同时实施的背景下,只有做实巴塞尔Ⅱ并逐 步达到巴塞尔Ⅲ的要求才是较为现实的可行之举。中国 银行业目前的监管准则框架基本立足于巴塞尔Ⅰ,资本 的定义介于巴塞尔Ⅱ和巴塞尔Ⅰ之间,风
险加权资产的计算方法也仍旧主要采用的是巴塞尔Ⅰ下 的简单标准法。如果试图实现巴塞尔Ⅰ到巴塞尔Ⅲ的一 步到位,对中国银行业来说是一项巨大的挑战。事实上, 从巴塞尔Ⅰ到巴塞尔Ⅲ的适用范围主要
式,将不利于银行建立长期有效的内源性资本补充机制。 更大的可能是倒逼银行一致选择资本市场,最终将成本 转嫁给投资者和消费者。最后,将风险管理的意识渗透 到银行经营活动中,防止出现“两张皮
”现象,不断提升银行的风险管理能力。实施巴塞尔Ⅱ, 尤其是其中的内部评级法,会从风险治理、政策流程、 计量模型、数据IT等不同层次和维度,改变中国银行业现 行的风险管理体系,特别是可将中
力,使银行能够更好地抵挡经济金融风险的压力。主要 内容包括对原有资本监管要求的完善和流动性标准的建 立。在整个金融体系(宏观审慎)层面,力求减少具有潜在 系统性风险的银行对整个金融业的影
响,以对全球长期金融稳定和经济增长起到支持作用。 自2011年4月中国银监会颁布了《关于中国银行业实施新 监管标准的指导意见》的44号文以来,中国银行业正式 拉开了三版巴塞尔协议同时实施
同时监管部门通过机制设计促使其实现资本节约,巴塞 尔Ⅱ和巴塞尔Ⅲ的同步实施可能会显著冲淡这一效应, 降低银行推行的内在动力。责任编辑:w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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塞尔Ⅰ和2004年推出的巴塞尔Ⅱ一度被国际银行监管者 作为监管实践的重要标杆,然而其缺点也在次贷危机中 暴露无遗。巴塞尔委员会针对这些不足和质疑提出了一 系列的修订方案,并将其作为巴塞尔
资本协议Ⅲ(下称“巴塞尔Ⅲ”)正式推出。巴塞尔Ⅲ旨在 从银行个体和金融系统两方面加强全球金融风险监管。 在单个银行实体(微观审慎)层面,意图提高银行及其他金 融机构在市场波动时期的恢复能
的大幕。随后陆续颁布的《商业银行杠杆率管理办法(征 求意见稿)》、《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及《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分别针对新监管标准的实
施细则给出了详细的诠释。虽然作为G20的一分子,实施 巴塞尔协议在大方向上势在必行,然而实施标准的设定 和过渡期的安排都应充分考虑中国银行业的实际盈利状 况和国际竞争力。首先,在巴塞尔Ⅱ
都是针对国际活跃银行,如果说巴塞尔Ⅱ在巴塞尔Ⅰ的 基础上实现了风险度量的精细化,巴塞尔Ⅲ实则是次贷 危机的产物,是针对在次贷危机中暴露出的西方金融体 系中风险较大的金融过度创新所进行的改
革。因此,如何将国际活跃银行的监管准则运用到中国 所有的商业银行之中,需要更多考虑具体的实施环境。 考虑到巴塞尔Ⅱ的基本框架在整个巴塞尔资本监管体系 中承前启后的地位,近期以做实巴塞尔Ⅱ
法不严格等问题,新的资本定义不仅会使商业银行面临 的实际资本充足要求更高,还使得补充资本时可选资本 减少,短期内在资本监管下的银行不得不将资本补充的 压力推向资本市场,这在一定程度上也会
提高银监会和证监会协调监管的要求;同时供给增多将 使股票价格下降。而债务资本工具标准的提高也会加大 外源融资渠道资本补充的成本。针对中国银行业金融创 新工具较少,核心一级资本、一级资本和
金融监管的目标是为了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而金融危 机的爆发不仅是金融体系内部矛盾、金融与经济体系矛 盾的一种爆发,更是对当时金融监管的有效性提出的质 疑,从美国次级贷款市场引发的这场次贷
危机同样也是如此。危机爆发后,国际金融监管组织针 对危机中爆发的问题展开了大刀阔斧的变革,其中以巴 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对其倡导的巴塞尔资本系列协议的 改进最为受到关注。1988年推出的巴
为切入点,依托于已经实施巴塞尔Ⅱ的银行逐步开始实 施巴塞尔Ⅲ会使得整个推进方案更为稳妥,也避免了中 国银行业同时推进巴塞尔Ⅱ和巴塞尔Ⅲ可能导致的冲突。 其次,如何运用创新资本工具,做到核
心一级资本、一级资本和总资本有所区分可以成为商业 银行应对资本大幅提升的主要手段。在巴塞尔Ⅲ资本的 重新定义下,我国商业银行资本存在扣减项目不全、部 分债务资本工具不合格、股权投资处理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