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差旅费包干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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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辽宁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八章附 则
第二十九条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发生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照规定统一开支,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报销;举办单位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发生的差旅费经所在单位相关领导批准按照本办法规定报销。
第十八条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十九条 市内交通费按照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
第二十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当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应费用。
第六章报销管理
第二十一条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
第九条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十条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曲,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三章住宿费
第十一条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二条省直单位工作人员到省外或大连出差按照财政部发布的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见附表)执行。省直单位工作人员省内(不含大连)出差,在省财政厅发布省直机关省内出差住宿费标准前,按照财政部发布的中央和国家机关来辽宁出差的住宿费标准(见附表)执行。
第八章第二十九条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发生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照规定统一开支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报销举办单位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发生的差旅费经所在单位相关领导批准按照本办法规定报销
辽宁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沈阳市正常工资薪金法定扣除标准

沈阳市正常工资薪金法定扣除标准

沈阳市正常工资薪金法定扣除标准沈阳最低工资标准2021从2021年7月1日起:1、和平区、沈河区、铁西区、皇姑区、大东区、东陵区浑南新区、于洪区、沈北新区、苏家屯区、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沈阳综合保税区月最低工资标准由1100元调整为13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11元调整为13元。

2、新民市、辽中县、法库县、康平县月最低工资由900元调整为11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8.5元调整为9.8元。

温馨提示: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以下各项:一延长工作时间工资;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用人单位,在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基础上,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

沈阳市正常工资薪金各项法定扣除标准:关于工资薪金涉及个人所得税的难点1、工资福利化减少所得税支出1以购物券的形式提供午餐补贴及交通费用补贴,取得的是费用发票2企业为职工提供上下班接送服务。

3企业通过食堂经费补助给职工4以企业名义租赁房屋供职工居住5职工使用企业提供的家具及住宅设备。

6企业为职工提供办公用品和设施。

如为职工提供高档计算机等。

7企业提供教育福利。

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对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和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补贴、津贴,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其他各种补贴、津贴均应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

关于误餐补助1国税发[1994]089号文件规定不征税的误餐补助,是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

一些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辽宁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规定

辽宁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规定

辽宁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规定集团公司文件内部编码:(TTT-UUTT-MMYB-URTTY-ITTLTY-辽宁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相关制度规定加强和规范省直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直机关以及省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省直单位。

本办法所称省直机关是指省委各部委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府各组成部门省政府各直属机构含办事机构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法院、省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省委和省工商联等。

第三条、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省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

出差必须按照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

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五条、差旅费标准按照分地区、分级别、分项目的原则制定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及消费水平变动情况经批准后适时调整。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第六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出差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

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第八条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九条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十条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曲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

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三章住宿费第十一条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二条省直单位工作人员到省外或大连出差按照财政部发布的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见附表执行。

办事处差旅费报销管理制度

办事处差旅费报销管理制度

办事处差旅费报销管理制度办事处差旅费报销管理制度一、目的与依据为规范差旅费用的使用和管理,加强财务管理,保障公司经济正常运行,特制定本制度。

本管理制度依据《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差旅费报销管理办法》、《财务内部控制制度》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执行。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所属的各办事处出差期间发生的差旅费用。

三、差旅费用报销的程序办事处出差发生差旅费用后,应按以下流程报销:1.出差人员填写《差旅费报销单》,注明出差人员、差旅费用发生时间、地点、费用明细等;2.根据实际情况附上相关凭证并由出差人员签字确认;3.差旅费报销单交由办事处主管审核,并签字确认;4.报销单和相关凭证交由财务部审核,并签字确认;5.财务部将报销单及凭证送至总部财务部审核并支付;6.总部财务部审核后,将费用支付给出差人员的个人银行账户。

四、费用标准和限制本公司根据实际经济情况和出差需要,制定合理的差旅费用标准及限制。

出差人员应严格按此标准使用差旅费用,如有超支需提出理由并得到主管批准。

五、其他条款1.出差人员应自觉遵守公司的差旅费用管理制度,按规定使用差旅费用。

如有超额支出,出差人员应全额自行承担。

2.出差人员应当及时提供费用报销所需的相关凭证,并准确填写报销表格,如有不实填报或虚开不存的凭证,将严格追究法律责任。

3.财务部应当对所有的差旅费用报销进行审核,如发现异常情况及时通知出差人员和办事处主管处理。

4.本管理制度的修改必须经过本公司总经理签字确认,并通过内部、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确认。

修改后的规定,应及时通知并培训所有出差人员。

以上为本公司办事处差旅费报销管理制度,出差人员应认真遵守,并积极维护好本公司的办公秩序和经济效益。

辽宁省直辖机构出差费用管理规定

辽宁省直辖机构出差费用管理规定

辽宁省直辖机构出差费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为规范辽宁省直辖机构出差费用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保障财政资金合理利用,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章出差费用范围1. 出差费用包括交通费、食宿费、通讯费、会议费、保险费等与出差相关的费用支出。

2. 交通费指出差人员的交通工具票款、租车费、车辆使用费等。

3. 食宿费指出差人员在外地出差期间的食物、住宿等费用支出。

4. 通讯费指出差期间的电话费、传真费、快递费等。

第三章出差报销规定1. 出差人员应按照规定填写《出差报销单》,详细记录出差期间的费用支出。

2. 出差报销单应包括以下内容:出差人员姓名、单位、出差事由、出差地点、出差时间、费用明细等。

3. 出差报销单应由出差人员本人签字,并由直接上级审核签字。

第四章出差费用审批程序1. 出差人员应按照辽宁省直辖机构的相关规定,提前向直接上级提出出差申请。

2. 直接上级应根据出差事由和需要,审批是否同意出差,并签署相关文件。

3. 审批通过后,出差人员方可出发,并妥善保管好出差费用相关的票据和文件。

第五章出差费用发放及结算1. 出差人员在出差结束后,应及时准备好相关的费用明细和票据,并提交给财务部门。

2. 财务部门应按照规定的时间节点,结算并发放出差人员的费用报销款。

3. 出差费用的发放应经过财务部门审核与核实,确保符合相关规定与政策。

第六章出差费用违规处理1. 出差人员如发现有虚报、冒领、乱用出差费用等违规行为,应立即上报至直接上级。

2. 直接上级应根据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依法依规进行严肃处理。

第七章附则1.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有效,并适用于辽宁省直辖机构所有出差活动。

2. 本规定解释权归辽宁省直辖机构财务部门所有。

结束这份《辽宁省直辖机构出差费用管理规定》旨在保障辽宁省直辖机构出差费用的合理管理和使用。

所有相关人员应严格遵守本规定,确保费用使用的透明性、公正性和合法性。

通知公司商务出差报销政策调整

通知公司商务出差报销政策调整

通知公司商务出差报销政策调整尊敬的各位员工:
为了更好地规范商务出差报销流程,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经公司领导班子研究决定,对商务出差报销政策进行调整。

具体调整内容如下:
一、交通费用报销
1. 飞机票
原则上推荐选择经济舱,超出部分不予报销。

2. 火车/汽车票
只允许报销二等座或普通硬座车票费用,特殊情况需要事先向领导请示并获得批准。

3. 的士/专车费用
支持出行需要使用的士或预定专车服务,但需提供有效行程和费用发票,并注明出行目的地及具体原因。

二、住宿费用报销
出差期间,住宿费用原则上以三星级酒店为限,超出部分不在公务报销范围内。

三、伙食补助标准调整
1. 出差补助标准
各地区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将按照当地消费水平进行动态调整,具
体标准请以财务部最新公布为准。

2. 餐饮费用报销限制
合理、节俭的餐饮费用可提供相应票据报销,现场审批人员将对
其合理性进行审核。

四、其他费用报销限制
1. 办公材料及辅助工具购置
需提前向领导汇报并经过书面审批方可购置,在合理范围内给予
报销。

2. 其他个人支出
对于与公务无关的其他个人支出不再予以报销。

以上调整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生效,请遵照执行。

如有任何疑问或
情况特殊需要调整,请提前向部门财务人员做好说明和申请。

希望各位员工理解并配合公司政策调整,共同维护公司财务秩序,有效节约开支。

感谢各位的支持和配合!
此致
敬礼!
公司领导团队 - 日期: [填写日期]。

2024年出差人员报销管理规定

2024年出差人员报销管理规定

2024年出差人员报销管理规定2024年出差人员报销管理规定篇1为加强差旅费用管理,在保证出差人员工作和生活需要的前提下,本着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的原则,结合VN项目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交通费等级标准和住宿费及出差补助标准出差人员交通费实行按乘坐标准凭据报销;住宿费实行限额内凭据报销的办法,按出差的实际住宿天数计算报销。

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实行包干的办法,按出差的自然(日历)天数计发;通讯费凭据按实报销。

二、交通费开支办法1、员工出差乘坐交通工具标准必须严格按附表1相关规定执行,实行凭据按实报销的办法。

因超过乘坐标准而增加的部分自理,不予报销。

2、乘坐火车,连续乘车时间超过4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

3、员工出差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经审批人批准方可乘坐飞机。

4、员工长途出差,原则上不得乘坐出租车,如有特殊情况需乘坐出租车时,需经审批人批准后,方可报销。

长途汽车票尽量用电脑打印的汽车票,少用定额汽车票。

5、出差人员自行降低乘坐标准的,其差价不奖励给个人。

6、交通费有超过标准的应事先向审批人报告,报销时应书面说明超标金额及原因,并经审批人签字同意,否则不予报销。

三、市内交通费包干办法1、员工出差期间,市内交通费按每人每天发10元包干使用,不再凭据报销市内交通费。

2、外地出差期间,若遇特殊紧急情况,并经审批人批准后可乘坐出租车。

凡发生出租车费用时不再实行市内交通费包干办法,凭据报销。

3、出差到本市各县区镇乡的交通费不实行包干,凭据报销; 原则上在本市内出差,只报销公交车票,公交车票除二人及以上同行外均不得连号。

无特殊情况,不得报销出租车票。

4、自带交通工具的出差人员不报销市内交通费,也不实行包干办法。

四、住宿费开支办法1、员工出差期间的住宿费按附表1所规定的限额内凭据报销。

实际住宿费超过规定的限额标准部分自理,不予报销。

出差期间无住宿发票的,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

2、同一次出差期间同类地区(住宿费标准相同的地区)可以平均计算日住宿费。

辽宁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辽宁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辽宁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相关制度规定,加强和规范省直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直机关,以及省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省直单位)。

本办法所称省直机关,是指省委各部委,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府各组成部门,省政府各直属机构(含办事机构),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法院,省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省委和省工商联等。

第三条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省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

出差必须按照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

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五条差旅费标准按照分地区、分级别、分项目的原则制定,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及消费水平变动情况经批准后适时调整。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第六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出差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

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注:表中省级包括副省级;厅局级包括副厅局级。

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未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八条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九条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十条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曲,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

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三章住宿费第十一条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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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差旅费包干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标 签】差旅费包干管理
【颁布单位】沈阳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沈地税发﹝2003﹞69号
【发文日期】2003-08-01
【实施时间】2003-08-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个人所得税
稽查局,各分局、县(市)局:
根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几项政策问题的通知》(辽地税
所〔2000〕342号)、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辽地税发〔2002〕4号)文件中关于企业实行差旅费包干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差旅费包干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差旅费包干的范围
企业实行差旅费包干范围限于“长途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短途交通费”、“长途通讯费”。

企业可以采取对上述范围内全部费用包干和部分费用包干两种办法进行差旅费包干,差旅费包干方案应根据出差地区的差异,设定合理的包干标准。

二、差旅费包干审批所需资料
企业申请实行差旅费包干,需提供“差旅费包干申请报告”、“差旅费包干方案”、企业上年或以往年度出差到不同类别地区的差旅费实际支出凭证及相关资料,填报“差旅费包干审批表”(一式三份)。

企业“差旅费包干方案”要按出差到不同类别地区制定不同的差旅费包干标准。

三、差旅费包干审批权限和审批时限
企业申请实行差旅费包干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批,报市地税局备案。

主管地税机关对企业申请实行差旅费包干审批时,要参照企业上年或以往年度出差到不同类别地区的差旅费实际支出情况,本着合理的原则对包干额度予以调整审批,对同类包干办法的审批标准应基本统一。

企业应于每年一季度内向主管地税机关报送差旅费包干审批资料,主管地税机关要在每年4月30日(2003年6月30日)前审批结束,并将“差旅费包干审批表”(1份)、企业“差旅费包干方案”报市局(所得税处)备案。

四、差旅费包干的审查和确认
对经批准实行差旅费包干企业的差旅费支出审查确认时,应以出差人员的汽车票、火车票、飞机票等真实合法的票据和有关资料为依据,据以证明出差人数、地点和天数,以此确认差旅费包干费用支出。

主管地税机关要在审批和检查工作过程中注意及时发现问题,加强和完善差旅费包干的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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