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有新药证书的药品生产企业申请该药品的批准文号1
药品技术转让注册管理规定[2009]5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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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药品技术转让注册管理规定的通知国食药监注[2009]518号2009年08月19日发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总后勤部卫生部药品监督管理局:为规范药品技术转让注册行为,保证药品安全、有效和质量可控,根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我局组织制定了《药品技术转让注册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由于新药监测期是根据原《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于2002年12月1日设立,此前,根据原《新药保护和技术转让的规定》(1999年局令第4号)及《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实施前已批准生产和临床研究的新药的保护期的通知》(国药监注〔2003〕59号)确定了新药保护期和过渡期的概念。
为保证新旧法规的顺利过渡和衔接,对于此类具有保护期、过渡期品种技术转让的有关事宜按照以下要求执行:一、对于具有《新药证书》,且仍在新药保护期内的品种,参照《规定》中新药技术转让的要求执行;二、对于具有《新药证书》,且新药保护期已届满的品种,参照《规定》中药品生产技术转让的要求执行;三、对于具有《新药证书》,且仍在过渡期内的品种,参照《规定》中新药技术转让的要求执行;四、对于具有《新药证书》,且过渡期已届满的品种,参照《规定》中药品生产技术转让的要求执行;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相关药品技术转让的规定同时废止。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二○○九年八月十九日药品技术转让注册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新药研发成果转化和生产技术合理流动,鼓励产业结构调整和产品结构优化,规范药品技术转让注册行为,保证药品的安全、有效和质量可控,根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药品技术转让注册申请的申报、审评、审批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药品技术转让,是指药品技术的所有者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将药品生产技术转让给受让方药品生产企业,由受让方药品生产企业申请药品注册的过程。
药品补充申请注册事项及申报资料要求 局第28号令 附件4

附件4:药品补充申请注册事项及申报资料要求一、注册事项(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的补充申请事项:1.持有新药证书的药品生产企业申请该药品的批准文号。
2.使用药品商品名称。
3.增加中药的功能主治、天然药物适应症或者化学药品、生物制品国内已有批准的适应症。
4.变更用法用量或者变更适用人群范围但不改变给药途径。
5.变更药品规格。
6.变更药品处方中已有药用要求的辅料。
7.改变影响药品质量的生产工艺。
8.修改药品注册标准。
9.替代或减去国家药品标准处方中的毒性药材或处于濒危状态的药材。
10.进口药品、国内生产的注射剂、眼用制剂、气雾剂、粉雾剂、喷雾剂变更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或者容器;使用新型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或者容器。
11.申请药品组合包装。
12.新药的技术转让。
13.修订或增加中药、天然药物说明书中药理毒理、临床试验、药代动力学等项目。
14.改变进口药品注册证的登记项目,如药品名称、制药厂商名称、注册地址、药品有效期、包装规格等。
15.改变进口药品的产地。
16.改变进口药品的国外包装厂。
17.进口药品在中国国内分包装。
18.其他。
(二)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或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直接备案的进口药品补充申请事项:19.改变国内药品生产企业名称。
20.国内药品生产企业内部改变药品生产场地。
21.变更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或者容器(除上述第10事项外)。
22.改变国内生产药品的有效期。
23.改变进口药品制剂所用原料药的产地。
24.变更进口药品外观,但不改变药品标准的。
25.根据国家药品标准或者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要求修改进口药品说明书。
26.补充完善进口药品说明书安全性内容。
27.按规定变更进口药品包装标签。
28.改变进口药品注册代理机构。
29.其他。
(三)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补充申请事项:30.根据国家药品标准或者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要求修改国内生产药品说明书。
药品注册相关法规与程序

生产现场检查(动态)
研发、注册及生产现场检查准备情况汇报
品种的研发历程与注册申报过程 接受注册生产现场检查准备工作情况
人员培训情况 原辅料、包材检验及供应商情况 生产线的设备、设施与该产品生产需求情况
批量确定以及生产规模情况 生产工艺验证,包括设备能力、批量、清洁验证 中间体、成品质控及检验情况,是否有委托检查 产品稳定性考察情况 检查品种现场生产安排情况 质量体系运行及GMP执行情况,上次GMP认证缺陷整改 情况
对于境内分包装用的进口大包装规格的注册证号为 原注册证号前加B,如BH20070028
认识药品批准文号
现批准文号 原批准文号批准部门
国药准字H20043088
SFDA
国药准字H19990110 SDA
国药准字X19990358
国药准字H19999549 SDA
国药准字XF19990434
国药准字H19983154 SDA
新药程序
仿制药
药品注册分类—中药
未在国内上市销售的从植物、动物、矿物等物质中提取 的有效成份及其制剂。
新发现的药材及其制剂。 新的中药材代用品。 药材新的药用部位及其制剂。 未在国内上市销售的从植物、动物、矿物等物质中提取
的有效部位及其制剂。 未在国内上市销售的中药、天然药物复方制剂。 改变国内已上市销售中药、天然药物给药途径的制剂。 改变国内已上市销售中药、天然药物剂型的制剂。 新药程序 仿制药。
药学研究 药理毒理研究 临床研究 生产现场检查(动态)
生产工艺证,审查原始记录,确认申 报资料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硬件:仪器、设备、厂房、设施、人员 软件:(文件、记录与资料的一致性,逻辑性)
原辅料、包材来源
发票(时间、数量)、台帐、供应商资质、厂家出厂检 验报告、入厂检验报告
注册员办事流程图

新药、仿制药的报批(一)一、报省局所有研究工作完成(有合格的样品、完整原始记录),带一套资料报往省局。
[其中资料有:注册申请表(注册申报的要6、软盘(注册申请表、综述资料)、申报资料)1、注册申请表要认真填写,是否属于非处方药、是否减免临床。
版本应是最新的(最新的版本很快就会出来,可在SDA网上下载)。
2、现受理权已下放到省局,5日内注册处人员告知你资料是否被退审,若没,说明已受理。
二、现场考核、抽样现场考核(准备好样品、原始记录(含检验记录,批生产记录)、剪刀,胶衣、“信封”等)抽样(仿制药连续三批;新药一批)后,将药品抽样单、已封好的药品、一套资料报往省所,跟踪药品检验进度,交纳药检费,寄三份检验报告往国家局(省所办理)。
三、拿回省局初审的材料申请表、现场考核表、省局审查意见表、省局受理通知书1、申请表的电子版需由省局的专用邮箱发往SDA。
四、报国家局审评中心该类申报资料国家局共需要2套完整的及1套第一部分,每套资料需要单独装袋。
1、第一套为原件(全部红章,化学原料药特别注意结构确证的图谱必须要由试验单位加盖红章)资料按下列顺序放置:药品注册申请表(2份)现场考核表(1份)省局审查意见表(1份)受理通知书软盘1份(可以进行网上提交)申报资料1套2、第二套为原件(全部红章,化学原料药结构确证的图谱可不加盖红章)资料按下列顺序放置:药品注册申请表(1份)现场考核表(1份)省局审查意见表(1份)受理通知书申报资料1套3、第三套为复印件资料按下列顺序放置:药品注册申请表(1份)现场考核表(1份)省局审查意见表(1份)受理通知书申报资料的第一部分1套小子,还等什么?交钱没有?五、审评1、在,再对其补充)。
2、按CDE的要求制作药品说明书、标签、质量标准!(注:这阶段要非常注意,不危害给药品上市会造成很大的麻烦。
包装最好是多报几种规格,其可以在网上提交!)。
六、转注册司制作生产批件、临床批件或退审!(注:这阶段是最难等待的;往往临床秕件会让你痛苦。
补充申请与相关的现场核查

药品组合包装:指两种或者两种以上具有独立的 适应症和用法用量的药品组成的包装。 • 不包括下列情形: 1)已有相同活性成份组成的复方制剂上市的; 2)缺乏国际公认的成熟的治疗方案作为依据的; 3)给药途径不一致的药品; 4)其他不符合有关规定的。
• 药品组合包装不单独发给药品批准文号,不设立 监测期,不得使用商品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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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进口药品、国内生产的注射剂、眼用制剂、气雾剂、粉雾 剂、喷雾剂变更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或者容器;使用 新型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或者容器。 11.申请药品组合包装。 12.新药的技术转让。 13.修订或增加中药、天然药物说明书中药理毒理、临床试验、 药代动力学等项目。 14.改变进口药品注册证的登记项目,如药品名称、制药厂商 名称、注册地址、药品有效期、包装规格等。 15.改变进口药品的产地。 16.改变进口药品的国外包装厂。 17.进口药品在中国国内分包装。 18.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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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学研究资料: • 处方工艺研究资料 • 质量标准(如有修订,还应提供方法学验证资料) • 3批样品的检验报告书 • 稳定性试验资料
注意:应明确与原规格产品在处方组成、辅料用量比 率等方面的异同;明确生产工艺有无变更;明确对 原质量标准检测方法、取样量、供试液浓度有无修 订
临床方面:提供临床使用情况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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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根据国家药品标准或者国家食品药品监督 管理局的要求修改国内生产药品说明书。 31.补充完善国内生产药品说明书安全性内容。 32.按规定变更国内生产药品包装标签。 33.变更国内生产药品的包装规格。 34.改变国内生产药品制剂的原料药产地。 35.变更国内生产药品外观,但不改变药品标 监督管理局受理、 审批或备案; • 国产药品:报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 管理部门受理; 初审/审批 或备案
药品补充申请的申报与审批

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药品注册处
药品补充申请的申报与要求
一、药品补充申请的定义:
补充申请,是指新药申请、已有国家标准药品的申请或者进口药品申请经批准后,改变、增加或取消原批准事项或内容的注册申请。(8)
药品补充申请的申报与要求
二、补充申请的申请人: (108)
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持有人 药品注册申请人
四、补充申请注册事项:
药品补充申请的申报与要求
(二)报省局审批、国家药监局备案的补充申请事项: 17.变更国内药品生产企业名称。 18.国内药品生产企业内部变更药品生产场地。 19.根据国家药品标准或者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 要求修改药品说明书。 20.补充完善药品说明书的安全性内容。 21.修改药品包装标签式样。 22.变更国内生产药品的包装规格。 23.改变国内生产药品制剂的原料药产地。 24.改变药品外观,但不改变药品标准的。 25.改变进口药品注册代理机构。
各项补充申请注册事项的申报
4、变更药品规格
各项补充申请注册事项的申报
变更药品规格 变更药品规格,如果改变用法用量或者适用人群,应当提供相应 依据,必要时须进行临床研究。 变更含义(增加、减少、改变) 药品规格与包装规格的区别
1.2002年新换(发)的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及其附件的复印件 2.证明性文件:GMP证书、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 3.修订的药品说明书样稿(附详细修订比较说明)* 4.修订的药品包装标签样稿(附详细修订比较说明) * 5.药学研究资料:处方、工艺、质控、稳定性、包材 6.药品实样 *项指如有修改的应当提供 *需省所检验(3批)
各项补充申请注册事项的申报
6、修改药品生产工艺
各项补充申请注册事项的申报
6、修改药品生产工艺
补充申请申报与审批要求

资料申报程序
• 省局备案的补充申请事项,省局受理 备案后在国家局网站首页右下角“药 品注册补充申请备案公示”栏公示。
• 省局备案的补充申请事项无补充申请 批件,备案结论以国家局公示的内容 为准。
资料申报程序
• 进口药品补充申请直接报国家局。
• 三、补充申请资料申报要求
补充申请表的填写
资料申报程序
• 3、省局审评认证中心根据有关要求, 组织相关人员对部分补充申请事项进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现场核查、抽样检查及组织专家审 评工作。
资料申报程序
• ①需要同时进行现场核查和抽样检查 的补充申请事项
• 新药的技术转让和药品生产技术转让; • 国内药品生产企业内部改变药品生产场
地; • 变更处方和生产工艺可能影响产品质量
• 原料药生产企业的合法登记文件:《药品生产许 可证》、《药品GMP证书》、营业执照;
• 原料药的批准证明文件:如《药品注册批件》、 《药品注册证》及变更批件;
• 原料药的质量标准及原料药出厂检验报告(检验 标准应与提供的标准一致);
• 购货发票:原料药如属赠送的,应提供原料药生 产企业出具的相关证明;
审批或国家局备案事项、省局备案事项。
新旧注册管理办法补充申请事项变化
• 2、补充申请事项数目变化 • 17号令为28项补充申请事项; • 28号令为36项补充申请事项。其中 • 国家局审批事项18项,省局审批或国家
局备案事项11项,省局备案事项7项。
新旧注册管理办法补充申请事项变化
• 3、新增项 第13项:修订或增加中药、天然药物说
• 一、新旧注册管理办法补充申请事项变 化
• 二、补充申请申报程序 • 三、补充申请资料申报要求
药品补充申请申报事项说明

药品补充申请申报指南一、报SDA批准的注册事项:1、持有新药证书的药品生产企业申请该药品的批准文号指新药研制单位获得新药证书时不具备该新药生产条件,并且没有转让给其他药品生产企业的,在具备相应生产条件以后,申请生产该新药。
资料要求:1.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及其附件的复印件,同时提交新药证书原件2.证明性文件:GMP证书、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3.修订的药品包装标签样稿(附详细修订比较说明)4.样品自检报告(3批)5.现场考察报告表6.省所检验报告(3批)注意事项:新药证书持有人应共同提出此项申请,即申请表中均应填写并共同盖章2、使用药品商品名称资料要求:1.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及其附件的复印件2.证明性文件:GMP证书、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商标查询或注册证明3.修订的药品说明书样稿(附详细修订比较说明)4.修订的药品包装标签样稿(附详细修订比较说明)注意事项:1.药品商品名称仅适用于新化学药品、新生物制品。
2.中药不允许使用商品名。
3.不同规格使用一个商品名。
4.商标查询或受理注册证明的单位与申报人不一致,则需提供授权申报人使用该商标的合同(原件),同时在申请表的申请理由中注明。
5.商品名基本原则:商品名不能包含以下文字:有暗示疗效作用、有夸大或褒扬药品作用、有该药品通用名称、有生产单位名称、包含数字等。
6.新药拟使用商品名,应当由药品生产企业在申请新药注册时一并提出。
7.设立监测期的新药,在监测期内,申请人可以按照补充申请的要求申请增加商品名;监测期已过的药品不再批准增加商品名。
8.不设立监测期的新药,自批准首家注册后,2年内申请人可以按照补充申请的要求申请增加商品名;超过2年不再批准增加商品名。
9.新药保护期、过渡期已过的药品不再批准增加商品名。
3、增加药品新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只能由药品生产企业提出申请。
资料要求:1.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及其附件的复印件2.证明性文件:GMP证书、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3.修订的药品说明书样稿(附详细修订比较说明)4.修订的药品包装标签样稿(附详细修订比较说明)5.药理毒理研究资料6.临床研究资料其药理毒理研究和临床研究应当按照下列进行:(1)增加新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需延长用药周期或者增加剂量者,应当提供主要药效学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一般药理研究的试验资料或者文献资料、急性毒性试验资料或者文献资料、长期毒性试验资料或者文献资料,局部用药应当提供有关试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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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新药证书的药品生产企业申请该药品的批准文号
2006年08月11日
一、项目名称:持有新药证书的药品生产企业申请该药品的批准文号
二、设定和实施许可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及《药品注册管理办法》附件四
三、收费:按照计价格(1995)340号文件收取
四、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目录
《药品注册补充申请表》
《现场考核报告表》
申报资料目录
按项目编号排列的申报资料:
1、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及其附件的复印件:
包括与申请事项有关的本品各种批准文件,如药品注册批件、补充申请批件、商品名批准文件、药品标准颁布件、药品标准修订批件和统一换发药品批准文号的文件、《新药证书》、《进口药品注册证》、《医药产品注册证》等。
附件包括上述批件的附件,如药品标准、说明书、包装标签样稿及其他附件。
2、证明性文件:
(1)申请人是药品生产企业的,应当提供《药品生产许可证》及其变更记录页、营业执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复印件。
申请人不是药品生产企业的,应当提供其机构合法登记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由境外制药厂商常驻中国代表机构办理注册事务的,应当提供外国企业常驻中国代表机构登记证复印件。
境外制药厂商委托中国药品注册代理机构代理申报的,应当提供委托文书、公证文书及其中文译本,以及中国药品注册代理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对于不同申请事项,应当按照“申报资料项目表”要求分别提供有关证明文件;
(3)对于进口药品,应当提交其生产国家或者地区药品管理机构出具的允许药品变更的证明文件、公证文书及其中文译本。
其格式应当符合中药、天然药物、化学药品、生物制品申报资料项目中对有关证明性文件的要求。
3、修订的药品包装标签样稿,并附详细修订说明。
4、连续3个批号的样品检验报告书。
企业自检验报告书应包括:检品名称、批号、供样单位(部门)、检验目的、检验依据、规格、包装、检品数量、开检日期、报告日期、标准规定、检验结果(应当以文字或数据表达)、结论、检验者、复核者等内容,并加盖公章或检验专用章。
五、对申请资料的要求:
1、申请人委托其他机构进行药物研究或者进行单项试验、检测、样品的试制、生产等,应当与被委托方签订合同。
申请人应当对申报资料中的药物研究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2、委托合同和该机构合法登记证明有关证明文件附于该项试验资料之后。
3、报送的资料应当完整、规范,数据必须真实、可靠;引用文献资料应当注明著作名称、刊物名称及卷、期、页等;未公开发表的文献资料应当提供资料所有者许可使用的证明文件。
外文资料应当按照要求提供中文译本。
4、资料中所需照片应按需要附彩色或黑白照片。
5、对药品包装标签和说明书的要求:
(1)内容及形式应当按照《药品包装、标签和说明书管理规定》及其细则执行。
标签的文字内容不应超出说明书范围;
(2)所提供包装标签应为直接接触药品内包装的外包装标签。
此种包装标签一般为直接销售单元;
(3)标签一般应同时报送两种形式样稿,即文字样稿(书面文件+电子文件)和图形(图像)设计稿(仅书面图稿)。
文字样稿按正面(主视面)、背面、上面、下面、左面、右面分别列明该视面全部文字内容和书写顺序,以常用中文编辑软件(如Wo rd、WPS等)兼容格式存盘。
图形(图像)设计稿可使用包装盒展开图样。
6、对《现场考核报告表》的填写要求:
(1)现场考核地址应为样品试制地的地址,包括区、路及门牌号,不能以机构名称代替;
(2)样品批号应包括自检报告中样品批号;
(3)申请已有国家标准药品的注册,无论是否需进行临床研究,与新药的注册申请一样,需报告至少三批样品;
(4)检验日期应为从开始检验到检验结束的时间段;
(5)试制量填写实际试制量,不可填写理论值。
7、对申报资料的形式审查要求:
(1)申报资料按《药品注册管理办法》附件四)的资料顺序编号;
(2)使用A4纸张,4号~5号宋字体打印;
(3)每项资料单独装订一册,整套资料按套装入档案袋,贴上已正确填写内容的资料档案袋标签(资料档案袋标签请从我局网站下载);
(4)申报资料排列顺序:技术资料目录、按项目编号排列的技术资料;
(5)注册申请报送资料要求:3套完整申报资料(2套原件,1套复印件),药品注册申请表3份,新药研制现场考核报告表3份(所有表格放入第一套原件中)。
六、许可程序:
(一)受理:
申请人向省局受理部门提出申请,按照本《须知》第六条所列目录提交申请材料,工作人员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附件四:药品补充申请注册事项及申报资料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二)省局审查及申请资料移送:
1、修改药品注册标准、变更辅料、中药增加功能主治等的补充申请:
自受理之日起,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30日提出审查意见,与申报资料一并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改变药品生产场地、持有新药证书申请药品批准文号等的补充申请:
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自申请受理之日起5日内组织对试制现场进行核查;抽取
检验用样品,并向药品检验所发出注册检验通知;并在30日内完成现场核查、抽取样品、通知药品检验所进行注册检验、将审查意见和核查报告连同申请人的申报资料一并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工作,同时将审查意见通知申请人。
3、修改药品注册标准的补充申请:药品检验所在必要时应当进行标准复核。
(三)检验:
药品检验所在接到注册检验通知和样品后,应当在30日内完成检验,出具药品注册检验报告,并报送通知其检验的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同时抄送申请人。
特殊药品和疫苗类制品的注册检验可以在60日内完成。
需要进行样品检验和药品标准复核的,药品检验所应当在60日内完成。
特殊药品和疫苗类制品的样品检验和药品标准复核可以在90日内完成。
(四)送达:
省局收到国家局邮寄的行政许可决定后,5日内在省局网站上发布,若申请人10
日内未领取批件,电话通知申请人。
七、承诺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完成现场核查、抽取样品、通知药品检验所进行注册检验、将审查意见和核查报告连同申请人的申报资料一并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工作,同时将审查意见通知申请人。
以上时限不包括申请人补正资料所需的时间。
八、行政许可实施机关:
实施机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受理地点: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事项受理厅
九、许可证件有效期与延续: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药品批准文号、《进口药品注册证》或者《医药产品注册证》的有效期为5年。
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产或者进口的,申请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申请再注册。
十、受理咨询与投诉机构:
咨询: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注册处、行政事项受理厅
投诉: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