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农村社区管理暂行办法(附起草说明)
新型农村社区管理办法

××县新型农村社区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新型农村社区建设,进一步规范管理,完善服务,发展基层民主,促进社会和谐,推进基层干部队伍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新型农村社区是指在农村区域按照土地利用规划和新农村建设布局规划所建设的,居住方式与产业发展相协调,具备完善基础设施和社会化公共服务设施配套的现代化农民聚居区。
第三条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统筹城乡一体化发展的要求,紧紧围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与和谐社会建设,以新型农村社区党的建设为核心,以居民自治为导向,以服务为重点,以稳定为基础,以居民满意为标准,完善基础设施,构筑服务体系,建立健全新型农村社区管理体制和工作运行机制,加快建设富强××、科教××、宜居××、和谐××。
第四条基本原则(一)以人为本、服务群众。
始终把广大居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各项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提高居民的生活质量和文明程度。
(二)扩大民主、居民自治。
按照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要求,逐步实现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
(三)尊重历史、维护权益。
在推进新型农村社区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的过程中,保持原有体制、文化、管理的延续性,尊重历史,维护群众的各项权利义务。
(四)因地制宜、循序渐进。
坚持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从搭建管理框架、建立有效的新型农村社区管理机制入手,有计划、有步骤地建立健全新型农村社区管理体制和工作运行机制。
第五条工作目标(一)机制健全。
新型农村社区党组织领导的社区管理机制完善,形成有效的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机制和权益保障机制,逐步实现居民自治。
(二)管理有序。
新型农村社区党组织、居民自治组织、社区服务组织和各类社会组织充分履行职责,政府、社会组织、社区居民共同参与,实现政府行政功能和社会自治功能互补、互联、互动。
农村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管理办法

**市农村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社区服务体系,规范农村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和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意见》(中发〔2017〕13号),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农村社区治理与服务的意见》(苏发〔2018〕11号),**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城乡社区治理与服务的意见》(泰发〔2018〕12号)和《**市“十三五”时期基层基本公共服务功能配置标准(试行)三年行动方案(2018年-2020年)》(兴政办发〔2018〕144号)、《全市农村基层党建整体提升(2018-2020)实施方案》(兴委办发〔2018〕50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农村范围内的农村社区综合服务设施(以下统称社区服务设施)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社区服务设施是指社区开展党建工作、村民自治、公共服务、志愿互助服务和群众性活动的设施,包括社区党组织和村委会等社区组织使用和管理的室内场所,以及社区村民使用的文体活动广场。
社区服务设施属于非营利性社会福利设施。
第四条社区服务设施应当根据农村发展、党的建设、社会治理和村民服务需求,以城乡规划为指引,以社区为单元,综合政策要求、区位条件、功能定位、人口规模、社区布局等,统筹规划,配套建设,做到设置合理、面积达标、功能完善、产权清晰、集约利用。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五条加强资源整合利用,统筹推进农村社区办公活动服务用房、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等设施建设,避免资源闲置浪费。
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应当按照下列面积标准配置:(一)社区办公和活动服务用房每百户不少于30平方米且总面积不少于600平方米(含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其中党群服务中心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二)社区卫生用房不少于120平方米、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不少于300平方米;(三)室外文体活动广场不少于300平方米,“百姓大舞台”面积不少于70平方米。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区试点建设的意见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区试点建设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5.05•【字号】京政发[2011]22号•【施行日期】2011.05.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区试点建设的意见(京政发〔2011〕2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新型农村社区是首都现代城镇体系的末端节点。
开展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对于提升本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水平,加快农村城镇化建设步伐,促进率先形成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具有重要意义。
现就开展新型农村社区试点建设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任务目标(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率先形成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的战略目标,通过开展新型农村社区试点建设,深入落实城市总体规划和城乡一体化规划,转变农村经济发展方式,促进优质资源和要素向农村转移,实现农民充分就业和人口集聚,提高农村地区公共服务水平,努力探索郊区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协同发展的新途径。
(二)任务目标。
全市重点做好10个新型农村社区建设试点。
通过试点建设,实现试点社区“产业发展、就业充分,环境宜居、住房舒适,设施完善、服务均等,管理民主、文明和谐”的目标。
二、试点建设的内容(一)科学编制试点规划。
由试点社区所在乡镇政府按照乡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新农村建设规划等组织编制新型农村社区试点建设规划。
试点建设规划要遵循农村经济社会发展规律,与中心城、新城、小城镇以及村庄体系规划和限建区等各专项规划相衔接,按照“地域相近、产业相似、习俗相同、便于发展”的原则,明确试点社区选址、功能布局、建设容量和人口规模,统筹考虑社区产业发展定位、基础设施与公共服务设施及相关配套设施建设、生态环境保护等内容。
试点建设规划要广泛征求意见,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后,报区县政府审批,并报市规划委、市国土局等部门备案。
焦作新区管委会关于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的意见(定稿)

焦作新区管委会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的意见建设新型农村社区是统筹城乡发展、推进我区农村城市化进程、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现实选择,是改善农村农民生产生活方式、提升农民群众幸福指数的有效措施,也是整合开发资源、集约利用土地的重要途径。
为了让全区农民群众充分享受新区开发成果,加快推进我区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特制定本意见。
一、主要目标利用3年左右的时间,通过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力争完成新区核心区23个行政村村庄改造,使焦作新区成为全市农业现代化、工业化、城镇化“三化”协调发展的先导区和城乡统筹发展的先行区,努力实现由农村向城市、农民向市民、以农为主向以从事工业和服务业为主的转变,最大限度保障农民利益,最大程度改善民生,使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二、基本原则(一)坚持“农民得实惠、城市出形象、政府零收益”的原则。
(二)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以村为主、群众自愿”的原则。
(三)坚持“规划先行、合理布局、集约用地”的原则。
(四)坚持“社区建设和旧村拆迁挂钩、签订旧村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在先”的原则,可先建后拆或先拆后建,也可拆迁和建设同步进行。
(五)坚持人均“两个一分地”的原则。
人均两个一分地划定后,旧村拆除后的土地由政府统一征用。
三、具体安排(一)新型社区建设模式1、政府主导型。
由新区建设开发公司进行融资,建设新型农村社区。
在满足村民生产生活安置需要的前提下,用其余房屋出售收益或旧村土地出让收益还贷。
2、村民自建型。
可由村集体利用自有资金建设,也可组织村民出资或由新区土地收储中心预征村集体土地,解决资金不足的问题。
新区开发建设公司帮助完善国有建设用地手续。
3、村企联建型。
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群众自愿的原则,鼓励开发商介入农村改造,实现村民和开发商利益共赢。
村委会选择开发商,开发商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并投资建设。
应按照优先建设村民生活用房的原则进行。
开发商在保证村民安置用房和商业用房的前提下,可向市场出售剩余房屋。
新型农村社区建设标准

新型农村社区建设标准首先,新型农村社区建设标准应该注重提升农村社区的基础设施建设水平。
农村社区作为农村居民生活的重要场所,其基础设施建设的完善程度直接影响着农村居民的生活质量。
因此,新型农村社区建设标准应该明确规定农村社区的基础设施建设要求,包括道路、供水、供电、通讯等方面,以确保农村社区的基础设施建设能够满足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
其次,新型农村社区建设标准应该注重提升农村社区的公共服务水平。
农村社区作为农村居民生活的重要场所,其公共服务水平的提升对于改善农村居民的生活质量至关重要。
因此,新型农村社区建设标准应该明确规定农村社区的公共服务要求,包括教育、医疗、文化、体育等方面,以确保农村社区的公共服务能够满足居民的多样化需求。
此外,新型农村社区建设标准应该注重提升农村社区的环境质量。
农村社区的环境质量直接关系到农村居民的身心健康和生活幸福感。
因此,新型农村社区建设标准应该明确规定农村社区的环境保护要求,包括垃圾处理、污水处理、绿化美化等方面,以确保农村社区的环境质量能够得到有效保护和改善。
最后,新型农村社区建设标准应该注重提升农村社区的管理水平。
农村社区的管理水平直接关系到农村社区的运行效率和服务质量。
因此,新型农村社区建设标准应该明确规定农村社区的管理要求,包括社区自治、社区组织、社区服务等方面,以确保农村社区的管理水平能够得到有效提升,为居民提供更好的服务和支持。
综上所述,新型农村社区建设标准应该注重提升农村社区的基础设施建设水平、公共服务水平、环境质量和管理水平,以实现农村社区的全面发展和可持续发展。
希望相关部门和专家学者能够共同努力,积极探索和研究新型农村社区建设标准,为农村社区的发展提供更好的指导和支持。
民政部关于印发《全国农村社区建设实验县(市、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印发《全国农村社区建设实验县(市、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民函…2007‟79号 2007年3月29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为了探索并逐步完善农村社区建设思路,形成适合我国国情的农村社区建设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民政部决定从全国有条件的县(市、区)中确定一批“全国农村社区建设实验县(市、区)”,用1—2年时间开展农村社区建设实验活动,为开展“全国和谐社区建设示范县(市、区)”创建活动提供样板。
现将《全国农村社区建设实验县(市、区)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组织好申报工作。
二〇〇七年三月二十九日全国农村社区建设实验县(市、区)工作实施方案一、建立“全国农村社区建设实验县(市、区)”的目的在实践中探索农村社区建设工作,总结经验,明确思路,制定政策;根据各地实际,逐步完善农村社区建设的组织管理体制和运行模式,为其他县(市、区)提供经验;形成各实验县(市、区)的“农村社区建设发展规划”,为其他县(市、区)提供借鉴;为开展“全国和谐社区建设示范县(市、区)”创建活动提供样板;为编辑全国农村社区建设工作培训教材,提供范例。
二、“全国农村社区建设实验县(市、区)”承担的主要任务(一)推动农村社区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创新。
按照地域相近、规模适度、群众自愿的原则,科学界定农村社区的区域范围,明确农村社区的定位,理顺乡镇政府、基层党组织与村民自治组织之间的关系,构建适应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需要的农村社区组织体系,探索加强农村基层政权建设和完善村民自治的新途径。
加强以村党组织为核心的村级组织配套建设,抓好村委会办公用房、村民活动场所以及各类服务设施建设,明确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在农村社区建设中的职责和任务,引导农民在自愿的基础上建立各类社区民间组织和中介服务组织,探索完善农村社区建设的领导体制、工作机制和经费投入机制,不断增强农村社区建设的活力。
(二)制定农村社区发展规划,探索农村社区建设的主要内容。
郑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郑州市农村社区分类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郑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郑州市农村社区分类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13.06.21•【字号】•【施行日期】2013.06.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郑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郑州市农村社区分类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民政局(社区建设服务局),高新区、经开区社区管理服务局,郑东新区、航空港区社会事业局:现将《郑州市农村社区分类管理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一日郑州市农村社区分类管理实施办法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市农村社区建设工作,增强农村社区自治和服务功能,结合我市农村社区建设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以农村社区党组织建设为核心,以村民自治为主线,以健全农村社区服务实施、完善社区服务功能为重点,动员社会力量,整合社区资源,发挥各自优势,推进城乡公共服务一体化进程,促进农村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建设全面协调发展。
(二)工作目标。
农村社区建设要与新型城镇化建设和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相衔接,以统筹城乡发展为总目标,以扩大基层民主、完善村民自治、健全农村社会管理和服务体制为着力点,以便民、利民、安民、富民为出发点,促进公共服务向农村覆盖,基础设施向农村延伸,现代文明向农村辐射,把农村社区建设成为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文明祥和的社会生活共同体。
二、农村社区分类标准农村社区要选择便于为村民提供服务的地点建设服务中心,村民与服务中心之间的距离半径以2至3公里以内为宜,打造20分钟生活圈。
有条件的行政村,鼓励新建、改扩建服务中心用房;无条件的行政村,要注意充分利用空闲校舍、村企厂房及其它空置公共用房等房屋资源,以尽量降低建设成本。
(一)一类农村社区标准1.村民自治机制较好落实。
洛阳市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用地管理暂行办法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用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洛政〔2011〕12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洛阳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各有关单位:《洛阳市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用地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洛阳市人民政府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洛阳市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用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市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用地管理,正确引导新型农村社区住宅建设,切实保护耕地,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扎实推进新农村建设。
根据国土资源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08〕138号)以及相关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应当充分利用闲置土地、未利用地,严禁违反规划占用基本农田。
对确需占用农用地的,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或通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采取周转用地的办法解决用地,允许先占后补,确保占补平衡。
第三条凡旧村址在城镇建设扩展边界外的,因建新拆旧需使用周转用地的,按规划设计可批准使用周转用地,按程序核定周转用地面积。
1.在原村址实施滚动拆迁分期建设的新型农村社区使用周转用地面积不超过3.33公顷;2.整村迁建或多村联建的新型农村社区,可按实际需求申请周转用地。
第四条新型农村社区选址在城镇允许建设区和扩展边界内有条件建设的,周转用地指标经批准后,要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也可依法办理土地征收审批手续,新型农村社区住宅用地和公共设施用地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其他用地按现行供地政策执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用地权属的调整、确认、登记和颁证工作。
第五条根据国土资源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精神,在新型农村社区建设中,首先要将旧村址复垦为耕地,归还周转用地、留足农村发展用地后,其余部分可置换成城镇建设用地指标,用于城镇建设发展用地。
1.置换指标实行有偿转让,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置换出的多余土地,可以以指标的形式,以县(市、区)为平台,面向全市挂牌拍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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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文〔2010〕126号中共××县委××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县新型农村社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起重工业园区党委和管委会,各乡(镇)党委和人民政府,各办事处党工委和办事处,县委各部委,县直机关各单位,各人民团体:《××县新型农村社区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委常委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县委××县人民政府2010年11月21日××县新型农村社区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新型农村社区建设,进一步规范管理,完善服务,发展基层民主,促进社会和谐,推进基层干部队伍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新型农村社区是指在农村区域按照土地利用规划和新农村建设布局规划所建设的,居住方式与产业发展相协调,具备完善基础设施和社会化公共服务设施配套的现代化农民聚居区。
第三条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统筹城乡一体化发展的要求,紧紧围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与和谐社会建设,以新型农村社区党的建设为核心,以居民自治为导向,以服务为重点,以稳定为基础,以居民满意为标准,完善基础设施,构筑服务体系,建立健全新型农村社区管理体制和工作运行机制,加快建设富强××、科教××、宜居××、和谐××。
第四条基本原则(一)以人为本、服务群众。
始终把广大居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各项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提高居民的生活质量和文明程度。
(二)扩大民主、居民自治。
按照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要求,逐步实现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
(三)尊重历史、维护权益。
在推进新型农村社区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的过程中,保持原有体制、文化、管理的延续性,尊重历史,维护群众的各项权利义务。
(四)因地制宜、循序渐进。
坚持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从搭建管理框架、建立有效的新型农村社区管理机制入手,有计划、有步骤地建立健全新型农村社区管理体制和工作运行机制。
第五条工作目标(一)机制健全。
新型农村社区党组织领导的社区管理机制完善,形成有效的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机制和权益保障机制,逐步实现居民自治。
(二)管理有序。
新型农村社区党组织、居民自治组织、社区服务组织和各类社会组织充分履行职责,政府、社会组织、社区居民共同参与,实现政府行政功能和社会自治功能互补、互联、互动。
(三)服务完善。
政府基本公共服务、居民自我服务、市场有偿服务协调发展,服务机制比较健全、功能不断增强、体系比较完善,能较好地满足居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和精神文化生活需求。
(四)文明祥和。
学习氛围浓厚,文化生活丰富,文化特色鲜明,社会治安良好,群众安居乐业,家庭和睦幸福,人际关系和谐。
第二章组织体系第六条新型农村社区组织包括党组织、管理委员会、综合服务中心及各类社会组织等。
第七条新型农村社区党组织是党在新型农村社区的基层组织,是党在新型农村社区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是新型农村社区各类组织和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
规划建设的新型农村社区,由县委组织部审批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党员人数100人以上的,报请市委组织部审批,可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
党总支(党委)隶属所在乡(镇、办事处)党(工)委直接领导。
其主要职责是:(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上级党组织和本社区党员大会的决议,团结、组织干部群众努力完成新型农村社区各项任务。
(二)讨论决定本社区建设、管理和服务中的重要问题、重大事项。
(三)领导新型农村社区管理委员会,支持和保证其依法充分行使职权,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完善公开办事制度,推进居民自治;领导新型农村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和各类服务组织开展工作,创新服务机制,提高服务水平;领导新型农村社区群众组织,支持和保证其依照各自的章程开展工作。
(四)负责本社区干部和集体企业管理人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
(五)联系群众、服务群众、宣传群众、教育群众,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把工作重点放到凝聚群众力量参与和谐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共同创造幸福生活上来。
(六)加强新型农村社区党建协调工作,指导新型农村社区社会组织党组织、新经济组织党组织开展党建工作。
(七)搞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治安、计划生育工作。
(八)加强新型农村社区党组织自身建设,做好党员的教育管理和发展工作。
第八条新型农村社区居民会议是社区居民依法行使民主管理权利的组织形式。
社区居民会议有三种组成形式:一是由本居住地区全体十八周岁以上的居民组成;二是由每户派代表组成;三是由居民小组代表组成。
其主要职责是:(一)制定和修改本社区《居民自治章程》和《居民公约》。
(二)讨论、决定本社区建设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三)听取、审议新型农村社区管理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收支情况报告。
(四)对新型农村社区管理委员会及其成员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民主评议。
(五)决定居住在本社区的流动人口是否参加居民会议及参加的比例和名额。
(六)讨论本社区建设管理和涉及本社区居民利益的其它重要事项。
第九条新型农村社区管理委员会是村改社区过渡期的管理体制,是为民办实事的管理机构,在社区党组织的领导下,对本社区区域履行统一的服务、管理职能。
新型农村社区管理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规模调整,由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提出,经县民政局审核同意后,报县政府批准。
其主要职责是:(一)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在新型农村社区党组织领导下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二)召集和主持新型农村社区居民会议,定期向新型农村社区居民会议报告工作,执行新型农村社区居民会议的决定,完成新型农村社区居民会议提出的各项任务,教育、引导居民遵守新型农村社区居民会议的决定、《居民自治章程》和《居民公约》。
(三)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社区属于集体所有的财产,支持行政村村民委员会管理属于原行政村的集体土地和其它财产,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支持和组织居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它经济,承担本社区生产生活的服务和协调工作。
(四)依托新型农村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办理本社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开展多种形式的社区便民利民服务活动;参与协调处理涉及社区成员利益的重大事项,整合社区资源,管理和维护本社区管理委员会财产,经新型农村社区居民会议讨论同意,依规筹集本社区公益事业资金,定期公开收支账目。
(五)组织开展教育、文化、科普和体育等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教育群众争做文明居民、创建文明社区。
(六)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及时了解社情民意,向政府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七)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八)结合本社区实际,完成其它工作任务。
社区内的居民,以原所属行政村为单位建立居民小组,在管理委员会的领导下,协助做好本区域范围内的工作。
第十条新型农村社区综合服务中心是政府在新型农村社区层面设立的公共服务平台,在乡(镇、办事处)的领导和政府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下开展工作,同时接受新型农村社区党组织的领导和管理委员会的监督。
其主要职责是:(一)代理代办政府在新型农村社区的公共服务。
主要是协助政府职能部门办理本社区内各种公共服务事项,把政府公共服务延伸到新型农村社区,实现政府职能重心下移。
(二)组织开展新型农村社区公益服务。
主要是协助新型农村社区管理委员会办理本社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三)组织开展新型农村社区便民利民服务。
主要是充分利用新型农村社区资源,动员社会力量,组织开展服务,方便居民生活。
(四)培育和壮大新型农村社区公益性服务组织,支持和引导社区社会组织积极发挥作用。
(五)及时了解反映社情民意。
通过各种渠道,及时了解和反映社区居民意见和建议,做好人民调解,提供法律服务,解决存在的问题,维护社区和谐稳定。
(六)定期向乡(镇、办事处)、社区党组织汇报工作,向社区管理委员会通报工作,接受社区管理委员会和居民的监督和评议。
新型农村社区综合服务中心是非营利性公共服务机构,要坚持“依法、公开、高效、便民”的工作原则,为新型农村社区居民提供优质服务。
第十一条共青团、妇联、民兵、计划生育协会等新型农村社区群团组织在法律允许范围内,按照各自章程,自主开展活动,充分发挥其扩大参与、提供服务、反映诉求和规范行为等方面的作用。
对具有公益性质、服务居民的政务类、服务类社会组织,应简化登记手续,并以政府购买服务等形式予以扶持。
第十二条新型农村社区志愿者组织要积极引导新型农村社区居民参与新型农村社区公益性、福利性、群众性活动,开展各种自助、互助的新型农村社区志愿服务。
新型农村社区党组织、新型农村社区管理委员会、新型农村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对新型农村社区志愿服务活动要加强指导、协调和支持。
第十三条新型农村社区综合服务中心总规划面积原则上1500㎡至2000㎡。
按照新型农村社区承载的服务职能,综合服务中心可下设“一办三中心”。
(一)综合办公室1、党组织、管理委员会等组织办公室;2、财务办公室;3、综合档案室。
(二)公共服务中心1、党团活动室;2、警务室;3、治安民调室;4、居民议事室;5、便民服务大厅;6、计划生育服务站;7、卫生服务站;8、环卫服务站;9、党务、社务公开栏;10、科普宣传栏。
(三)商业服务中心可根据社区实际情况设臵,尽可能使社区居民不出辖区能享受到各项商业服务。
1、便民超市;2、邮政网点;3、金融网点;4、家政服务中心;5、水电服务站;6、美容美发厅;7、饭店。
(四)文体活动中心1、图书阅览室;2、室内文化活动场所;3、室外健身娱乐场所。
党团活动室可按照一室多用的原则,加挂党员活动室、远程教育室等牌子,满足党员教育、群众活动等需要。
第三章干部管理第十四条建设一支素质优良的新型农村社区干部队伍。
新型农村社区干部的职数配备,本着交叉兼职、精干高效、减轻负担的原则合理配备。
新型农村社区党组织领导班子职数原则上按5至7名配备,新型农村社区管理委员会一般由3至7人组成,新型农村社区党组织和管理委员会干部尽量交叉任职,最多不超过9人。
社区党组织书记由乡(镇、办事处)机关优秀干部担任。
辖区内建制村党支部书记一般任新型农村社区党组织副书记。
按照“三三制、三结合”的原则,新型农村社区干部由乡(镇、办事处)机关干部、辖区建制村干部、企业或专业合作社负责人三部分人员组成,管理职能实现经济发展、社会管理和社会建设三个有机结合,不新增乡、村干部编制和职数,不增加财政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