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产流失案例(DOC 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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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自加盖已注销公司印章导致国有资产流失案例

私自加盖已注销公司印章导致国有资产流失案例

私自加盖已注销公司印章导致国有资产流失案例私自加盖已注销公司印章导致国有资产流失案例近年来,中国国有资产流失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其中,私自加盖已注销公司印章导致国有资产流失成为一个突出的问题。

这种行为属于违法犯罪行为,损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严重影响了国有资产的保护和管理。

以下将通过一个真实案例来说明这个问题。

案例发生在某省份的一个国有企业,该企业经营范围涵盖煤炭采掘和销售。

为了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该企业实施了一系列措施,包括加强资产管理、设立专门的监督机构等。

然而,在这个企业内部,出现了一起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的案件。

案件主要涉及企业的一位高级经理,以及他的一些同谋。

这位经理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侵吞了企业的大量资产。

在进行这一系列违法活动时,他们采用了私自加盖已注销公司印章的手法,产生了巨大的迷惑性和误导性。

加盖已注销公司印章是这起案件的核心手法之一。

在这位经理的授意下,他的同谋伪造了一份虚假的销售合同,将企业已注销的煤炭采购订单以新的形式提交给银行。

为了让这个合同看起来具有真实性和合法性,他们私自加盖了已注销公司印章。

这样一来,银行对于合同真实性的判断便出现了失误,相应地支付了巨额款项。

除了加盖已注销公司印章的手法之外,这位经理还有其他的操作手法来完成资产侵吞。

他通过伪造的销售订单,虚增煤炭销售量,进一步迷惑了企业内部的财务人员和审核机构。

这样的操作,使得企业的财务数据出现了严重的失真,也为他们顺利侵吞了国有资产创造了条件。

这起案件最终被发现是由于企业内部的一位员工发现了异常情况并进行了举报。

接到举报后,企业及时成立了调查组,对这起案件进行了全面调查。

调查发现,这起案件的主要责任人是该企业的一位高级经理,以及他的少数同谋。

他们在企业内部形成了一个作案团伙,共同参与资产侵吞的活动。

对于这起案件,企业及时采取了相应的措施。

他们将该经理和同谋从企业中除名,并立即启动了追回资产的工作。

这一系列行动,恢复了国有资产的秩序,并减少了资产的流失。

国有资产流失案例

国有资产流失案例

国有资产流失案例
国有资产流失是指国家所有的资产在管理、监督和使用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
而丢失或损失的情况。

这种情况在我国的经济发展过程中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国家资产的保值增值,损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下面我们就来看一些国有资产流失的案例。

首先,某地政府在建设公共设施时,由于工程监管不力,导致工程质量出现问题,严重影响了公共设施的使用寿命,甚至出现了安全隐患。

这种情况下,国家投入的资金并没有得到有效的保值增值,反而造成了资源的浪费和损失。

其次,某国有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存在着大量的违规行为,包括挪用资金、虚报
利润、非法转移资产等,这些行为导致了企业资产的流失和损失。

这种情况严重损害了国有企业的经济效益,也损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另外,还有一些地方政府在土地使用和征收过程中存在着腐败现象,导致土地
资源的流失和浪费。

这种情况下,国家的土地资源并没有得到合理的利用,反而造成了资源的流失和损失。

针对国有资产流失的案例,我们应该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
的监管制度和责任体系,加强对国有资产的审计和监督,严惩违法行为,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有效利用。

总之,国有资产流失是一个严重的问题,对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造成了严重的损害。

我们应该高度重视这个问题,采取有效的措施,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管理和监督,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只有这样,才能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有效利用,推动国家经济的健康发展。

国有资产流失的六种突出表现

国有资产流失的六种突出表现

国有资产流失的六种突出表现企业改制和招商引资是地方政府追求政绩不可忽视的两项重要工作,也是近年来重点推进的两项工作。

但是,在这两项工作中,都存在一个十分突出的问题,那就是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

流失的表现主要有这样几种:一是政策性流失。

这个问题,在招商引资与改制中都存在。

招商引资中的国有资产政策性流失,主要表现在地方政府为了引资和吸引投资者,不惜在国家政策之外,又承诺以财政返还(多数地方叫即征即返)的方式,在税收、土地出让收入等方面给投资者额外的“弥补”,造成财政资金的流失,而且,这种现象正在加剧,流失的范围也在逐步扩大。

在企业改制中,为了吸引投资者,或者为了早日完成改制任务,也在制定改制政策时,政策放得很宽,各种优惠、折扣很多,在这些优惠、折扣下,绝大多数企业都是无偿送给了投资者或经营层,也使得国有资产大量流失。

二是评估审计性流失。

这主要表现在企业改制过程中,为了让企业尽快改制成功,也为了让投资者愿意接受,一些企业在改制管理费用过程中,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在聘请资产评估和审计机构时,以行政手段迫使中介机构在评估中低评资产,减少净资产,以便于方便投资者或经营层收购。

中介机构虽知道这样做违法,出于竞争和利益考虑,也乐得其所,造成国有资产的严重流失。

三是挂账性流失。

按理,企业改制或引进战略投资者,就是为了帮助企业走出困境,为了解决企业发展中的各种问题,转换企业的经营机制。

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却发现,企业在改制过程中把许多应该由投资者或者接手的经营层解决的问题,都通过挂账的形式留给了政府,悬空给银行。

一方面,一些企业在改制过程中,通过把优质资产事例成一个新的公司改制给了投资者或者经营层,而把不良资产、负债全部挂在原来的企业,使其成为空壳,造成银行贷款、欠税等债务悬空,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另一方面,则将拖欠的社会保障基金等以挂账的形式,悬空在那里,造成实际上的由地方财政承担,也直接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

四是土地转让性流失。

齐哈尔』关于齐齐哈尔市造纸厂国有资产流失,工人生活无保障举报材料

齐哈尔』关于齐齐哈尔市造纸厂国有资产流失,工人生活无保障举报材料

天涯社区>天涯论坛>齐齐哈尔工人生活无保障举报材料作者:伊埃尔伯爵发表日期:2010-11-4 20:21:48上访信尊敬的各有关部门领导:我们是齐齐哈尔市造纸厂有限公司职工,就齐纸97年被兼并,2005年并轨改制以及现在企业所出现的一些问题,向有关部门领导反映一下,以求尽快解决为盼!由于我们都是普通职工,手中掌握的材料有限,所反映的问题只是很少的一部分,但我们所反映的这一部分是非常真实的。

一、97年,一个资产总额仅7000万元的中型企业黑龙集团兼并了资产数亿的造纸厂,而在短短的四年时间里,黑龙集团陆续兼并了二十几家企业,总资产达28个亿,至今能够正常生产的企业所剩无几,这在齐齐哈尔的百姓心里是个解不开的谜。

二、齐纸公司的改制是一个骗局,上说欺骗了国家,下说欺骗了齐纸公司的全体职工。

2004年11月29日,中共齐齐哈尔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齐纸改制推进工作会议中指出:“引进战略投资者的基本原则:一要保证企业职工的利益不受损失;二要保证企业能搞活,能发展,能做大做强;三要保证国有资产不流失,政府出售国有资产时既不想赚钱,也不要搭现钱”。

而事实上职工的利益受到了严重的损失。

当时齐纸公司改制时引进的“战略”投资者上海中产经有限公司并不真备搞活企业的能力,(骗子公司)对齐纸公司进行租赁后并没有履行限先租赁后收购的协议,而在租赁的两年中也只是断断续续的生产了三个月,也就是说齐纸公司并没有转让,没有改为非国有,齐纸公司还是国有企业。

通过这样轰轰烈烈的改革,使一个地方的支柱企业齐纸公司没有了员工,整个企业落在了是政府的名下,造成了企业员工彻底下岗,齐纸公司的改制给职工造成了非常惨重的损失。

现在企业破产了,但所有的下岗人员领不到破产补偿金,副市长赵万山在职工诉求答复中说05年改制企业与职工解除了劳动关系。

但在黑社保发【2004】3号文件第三款八条中明确规定:“实施并轨试点的企业要立足自身,充分挖掘企业各方面的潜力,千方百计筹集并轨所需资金,企业在试点期间不能落实支付经济补偿和拖欠职工债务所需资金的原则上不得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组织调查国有资产流失情况的通知-国资综发[1993]47号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组织调查国有资产流失情况的通知-国资综发[1993]47号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组织调查国有资产流失情况的通知正文:----------------------------------------------------------------------------------------------------------------------------------------------------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组织调查国有资产流失情况的通知(国资综发<1993>4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处)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国有资产有了很大增长,到1991年末,国有资产总额已达26800多亿元。

这是我国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重要基础,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应该发挥重要的作用。

但是,在当前新旧体制转换过程中,由于产权关系没有理顺,产权基础管理薄弱,加之金融、财经秩序有所混乱,使国有资产流失、损失十分严重,直接影响到改革开放的健康发展。

这种情况已经引起了党中央、国务院领导的高度重视和人民群众的普遍关注。

党中央、国务院的领导同志多次强调要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坚决制止国有资产的流失。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指示精神,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经研究,并请示财政部同意,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拟把调查、掌握国有资产流失情况,并相应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国有资产流失作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1993年下半年和今后相当一个时期里的一项重点工作。

为此特决定从1993年9月下旬起,组织一次全国性的国有资产流失情况的专题调查,在此基础上提出经常统计国有资产流失的具体方法,以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具体措施。

关于这项工作的意见如下:一、这次调查的内容,主要是国有资产流失的情况,重点是国有资产流失的渠道、原因和表现形式。

要定性与定量、一般情况和典型情况相结合说明问题。

具体内容可参考附表。

二、这次调查的组织,以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为主,按管理级次进行。

国有企业改革成功案例(7个doc)

国有企业改革成功案例(7个doc)

国有企业改革成功案例(7个doc)报导,94年逾期、呆滞、坏帐贷款9 ,000 亿元,占贷款总额的30% ,占1991年至1994 年贷款增量16,800 亿元的54%.外延发展模式已走到了极限,迫使决策层提出“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方针。

这表明我们利用资源的效率低下。

建设现代企业制度必须考虑中国的国情,我们是以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主义国家,处在从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轨的特殊历史时期,除了借鉴西方的经验,强调现代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对建设现代企业制度的普遍意义,还要强调建立两个基本机制,即有限责任制度和兼并破产机制,这对在中国建设现代企业制度具有特殊意义。

有限责任制度的关键在于“有限责任”,投资者在其投资额的限度之内承担企业的风险。

真正实行了有限责任制度的企业在市场中是有独立利益的竞争主体,有生死存亡的危机;而股东作为企业的所有者,则没有这样的危机,企业破产了,并不意味着其所有者也要破产,不意味着企业所有者生命的结束,无论这个所有者是自然人、法人还是政府,他对企业经营风险不负连带破产责任。

这种制度限制和分散了投资者的风险,为更多的人创造了参与投资的制度环境和安全保障。

同时它实现了投资者和经营者的分工:投资者承担有限的投资风险,取得相应的投资收益;经营者承担经营风险,取得相应的工作报酬。

值得注意的是,经营者用以承担风险的是其作为经营者的资格,一旦经营失败,将很难得到其它企业的聘用,他将再不能以经营者的身份在社会上生存。

历史经验表明,这是一种动员社会资源的有效制度。

没有这种制度,发达国家中的“人民资本主义”是不可想象的。

兼并破产机制分为兼并和破产两种实施方式,兼并即通过企业产权有偿转让,优势企业购买资产或股票,接管劣势企业,使之失去所有权和经营权,达到优胜劣汰的目的。

破产即对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企业,根据债务人或债权人的申请,通过法院将其财产强制拍卖,变价归还债权人,即通过债务关系的处理达到优胜劣汰的目的。

国有资产流失的案例

国有资产流失的案例

国有资产流失的案例:上海中祥公司原总裁被控贪污1.6亿将受审上海2009年02月27日《每日经济新闻》通过可靠渠道获悉,曾和上海地产富豪周小弟合作过的上海中祥集团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中祥公司”)原法定代表人、总裁秦金龙等人被控贪污罪,将于3月初出庭受审。

检方指控,秦金龙指使中祥公司原财务总监丁蓓莉,原前期开发部经理、党委书记张勇2人在公司改制期间非法占有3000多亩土地转让利益,其中秦金龙被控侵吞国有资产1.61亿余元,金额之巨全国罕见。

秦金龙一案,与反复腾挪2536亩土地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事情的原由是:秦金龙于1992年被任命为上海县房地产总公司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

上海县房地产总公司1992年12月经上海县人民政府批准,征用浦东三林镇2536亩地块用于开发建设懿德居住小区。

1993年,该公司与一家具有政府背景的“中星公司”签订了协议书开发该地块。

但中星公司在支付了部分前期工程费用后,无力支付余下的款项,该工程因此搁浅。

1996年,浦东新区土地管理部门对已经划归浦东新区的三林懿德地块发出了限期开工的通知,若上海县房地产总公司未在1997年底前开工建设,将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但之后,该地块仍然没有准备开发的迹象。

上海县房地产总公司从1996年至2001年5月,屡次向浦东新区综合规划土地局申请延长该地块使用证期限。

1999年底秦金龙等人向审计机构提供三林懿德地块已过有效期的土地使用权证,隐瞒申请延期开发并获批准的材料,因此懿德地块未被列入公司转制上报财产。

时间到了2001年4月9日,曾被称为“浦东之子”的周小弟以上海新世纪创业(集团)有限公司(简称“新世纪公司”)名义与上海县房地产总公司和中星公司协定组建了上海新世纪懿德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懿德公司”),周小弟担任懿德公司董事长。

组建后的新世纪公司实际以6.34亿元从上海县房地产总公司受让了这2536亩土地的使用权。

但在2001年4月27日,上海市工商管理部门已经核准上海县房地产总公司更名为上海中祥(集团)有限公司,从国有企业改制为自然人投资的私营企业。

国有资产流失案例

国有资产流失案例

国有资产流失案例国有资产流失案例是指国有企业或政府部门的资产被非法转移、侵占或损失的事件。

这些案例的发生往往涉及腐败、权力滥用、监管不力等问题,严重损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近年来,中国发生了一系列国有资产流失案例。

其中一起典型案例是中国东方航空集团公司的资产流失案。

该公司是国有企业,拥有国家航空运输线路和国际航线资源,同时也是上海市政府的重点支持对象。

然而,在公司高层和政府官员的串谋下,大量的国有资产被非法流失。

这些资产包括航空运输线路的独家经营权、航空器机组和乘务员资源、机场服务设施等。

通过虚报航班数据、滥发福利、侵占公款等手段,相关人员非法获取了大量利益。

这起案件的影响非常严重。

首先,东方航空集团公司作为国有企业,其资产代表着国家和人民的财富。

资产流失导致国家和人民经济利益的损失,影响了国家的财政收入和经济发展。

其次,这个案例暴露了中国国有企业领导层和政府官员腐败的问题。

相关人员以个人权力为工具,大肆侵吞公共资产,损害了国家的公共利益和民众的利益。

此外,这个案例还对中国的航空运输行业造成了巨大的冲击。

由于资产流失,东方航空集团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到了严重影响,航班准点率和服务质量下降,损害了乘客的权益。

针对这种国有资产流失案例,我们必须采取有效的措施来防止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

首先,必须加强监管和监督制度,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机制,加强对国有企业和政府部门的监管。

第二,要加强反腐败工作,打击权力滥用和腐败行为。

相关人员一旦涉及权力和资源的非法行为,必须严格依法追究罪责。

第三,加大对国有企业的改革力度,引入市场机制,增加企业的竞争性和透明度,减少腐败的机会。

最后,要加强公民的法律意识和监督意识,倡导诚信和廉洁的行为,共同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

总之,国有资产流失案例是国家和人民利益受损的典型事件。

对于这些案件,我们必须保持高度的警惕,采取有效的措施来防止和打击这些非法行为。

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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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流失案例(DOC 6页)一个国有资产流失案例的启示*本报告以南昌市化工原料厂与美国PPG公司在白炭黑生产项目上的合资为案例,探讨这类资产流失的体制根源和政策原因。

一、一宗跨国公司对中国国有企业的收购南昌市化工原料厂(以下简称南昌化原厂)系南昌市化工局所属国有企业,至今已有近40年历史。

全厂共有职工1600人左右(含退休职工)。

1984年,该厂为适应国内市场对橡胶填充剂的需求,打算开发白炭黑这种新型无机化工产品。

它的主管部门通过中国技术进出口总公司分别接触了西德、日本和美国的有关公司,经比较后,决定引进美国PPG公司的技术。

这一技术引进基础上在江西被列为“七五”期间省内国有企业技术改造的重点。

江西省建设银行为此提供了专项贷款。

建设过程中,南昌化原厂征购土地建设了向白炭黑生产线供应蒸汽、煤气、水、电等生产要素的配套设施。

整个基础上*引自韩朝华《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中的代理问题》,引用时有删减。

的固定资产投资为8930万元人民币(银行贷款6600万元、建设期贷款利息2330万元),其中引进技术和设备使用国家外汇443万美元(技术使用费175万美元,设备268万美元)。

此外,南昌化原厂还为白炭黑的生产向银行借贷流动资金2369万元人民币。

所以,该基础上的总投资额实际超过1亿元。

南昌化原厂于1986年引进白炭黑技术。

1989年8月白炭黑生产线开始试生产,并很快达到了设计能力(年产1万吨),产品质量也较稳定。

1991年4月28日该基础上通过了化工部验收,5月正式投产。

从1990年下半年起,在国内市场上,南昌白炭黑的声誉渐起,开始供不应求。

从技术引进和技术改造的角度看,南昌化原厂的白炭黑基础上是十分成功的。

它的产品质量好,批量大,有着广阔的市场前景。

美国PPG公司是化工领域一家著名的跨国公司。

跨国公司转让技术使用权通常带有控制技术和市场的附加条款。

PPG向南昌化原厂转让白炭黑技术使用权也是如此。

除南昌化原厂在引进技术时须一次性支付的费用外,协议还PPG要与该厂成立一家全部经销该厂白炭黑产品的合资公司。

按照协议,1988年成立双方合资的“南吉化学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股权各半,合资期为17年。

该合资公司按白炭黑产品销售收入的12.5%向南昌化原厂收取销售费。

本来,到此为止,南昌化原厂已完成了白炭黑技术引进的过程。

可是,1990年正当该厂生产的白炭黑市场前景日益看好的时候,美国PPG 公司提出了在白炭黑生产和销售上进行全面合资的意向,并得到了该厂及其主管上级的响应。

从1991年初到1992年底,双方经过多次谈判,最后在1993年1月签署合资《合同》,成立了“南吉化学工业有限公司”以取代原来的“南吉化学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南吉化学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吉公司”)由美国PPG公司在香港注册的子公司“PPG丰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PPG-FT)控股60%,南昌化原厂仅持股40%。

PPG-FT仅以300万美元现汇(按当时汇率合人民币1680万元)出资就轻易取得了控股权,而南昌化原厂转给南吉公司的却是国家花了上亿元人民币投资建成的正进入收益期的工业项目。

这不是外商投资增加新生产能力的一般合资,也不是非整体性资产的一般资产转让,而是中方新建并已形成综合生产能力的整体性资产的出售,即外商对中国企业的收购。

跨国公司通过收购东道国现有企业进入该国市场,是其惯用的方法。

这比其投资新建企业要便宜得多。

PPG对南昌化原厂白炭黑生产核心车间的收购,就是采用了这种策略。

现在要考察的是,这项企业收购是按怎样的程序进行的?中方当事人怎样对待这件事?其原因何在?中方的得失如何?本文下面就分析这些问题。

不过,先要说明,本文只从既定体制环境中各种职能载体的人格化意义上分析当事人行为,不涉及任何个人品质。

二、收购范围和成交价格在这项合资的谈判过程中,中方当事人在合资范围和成交价格上对外商作出了重大让步。

1.合资范围南昌化原厂的白炭黑生产体系由白炭黑车间、水玻璃(白炭黑原料)车间、空压站、配变电所、造汽车间、铁路专用线以及机修、水电等配套设施组成。

显然,这是一个不可分割的生产系统。

按常规,这些设施都应进入合资公司。

然而,PPG 方面坚持只让白炭黑生产线的核心部分(即白炭黑车间、水玻璃车间和空压站)进入南吉公司,而对其配套、附属设施则以安全性和环保标准未达到PPG的要求为由排斥在合资范围之外,由南吉公司在生产过程中付费使用。

南吉公司吸收的职工只有242人。

PPG方面坚持这样做的用意是,既能达到控股目的,又能将其出资减少到最低限度。

这样,从形式上看,南昌化原厂与南吉公司在配套、附属设施的使用上是一种外部化的买卖关系,一方提供各种生产服务,另一方按市价付费。

但实际上,转入南吉公司的设施都是白炭黑生产线的主体部分,所有配套、附属设施在功能上是依附于它、为它服务的。

这些配套、附属设施是一种专用资产,一旦失去了该生产线的主体部分,将变得毫无用处。

合资合同对南昌化原厂用这些设施向南吉公司提供生产服务的责任和义务作了严格规定,并指明该厂“应尽其最大努力使该等价格不高于同地区国营企业支付的水、蒸汽、电力、煤气和电信价格”,但对于PPG方面应就这些设施的未来命运承担什么责任和义务却未作任何规定。

因此,PPG方面通过南吉公司实际上控制了这些设施,但这些资产的经营风险却全部留给了中方。

2.资产价格南昌化原厂转给南吉公司的白炭黑车间、水玻璃车间、空压站等设施,经江西省会计师事务所评估和南昌市国有资产管理局确认,资产净现价为6161.6万元人民币,但成交价格却只有4400万元。

成交价与评估价相差1760多万元。

产权交易难免讨价还价,成交价与评估价有差异本不足怪,问题是这宗交易中方当事人对本应坚持的权益有没有坚持,让步让得有无道理。

首先,白炭轩生产线这项整体性资产只分割出主体部分出售,而买方事实上又能同时支配其配套、附属设施的使用。

其次,对出售部分也未作为整体性资产采用收益现值法评估,而是拆零分项评估重置成本,舍掉了形成综合生产能力和开拓市场后正进入收益期的整体资产的升值。

再次,成交价以多计折旧、少计利息支出、不计汇率损失和剔除土地使用权转让费等办法,又砍掉了评估价的28.6%。

这样层层剥皮所造成的中方权益损失,远不是成交价比评估价低1760多万元人民币这个数字所能概括得了的。

三、不要产权交易合同的企业出售依PPG方面的提议,合资双方决定将南吉公司的投资总额定为6700万元人民币,按当时的外汇处于价折算,相当于1170万美元;注岫资本定为500万美元的等值人民币,约合2800万元。

合资合同规定,在这500万美元注册资本中,PPG-FT以300万美元现汇出次,南昌化原厂以其转让给南吉公司的固定资产实物和技术使用权中相当于200万美元价值的部分”作为资本的实物出资”。

从而股权构成为PPG-FT60%,南昌化原厂40%。

南吉公司成为PPG-FT控股的子公司。

南吉公司的英文名称PPG-Nanchang Chemical Company,LTD,也清楚地标明了它的这种地位。

合同还规定,南昌化原厂转给南吉公司的4400万元实物资产,在价值上分为两部分:其中与200万美元等值的1120万元人民币作为中方的出资;其中74.55%即分280万元人民币的资产则是“出售和转让”,由南吉公司用银行贷款以人民币购买。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在1992年7月18日颁布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六条关于资产变动的分类中指出:“企业出售是指独立核算的企业或企业内部的分厂、车间及其它整体性资产的出售。

”国务院六个部门1992年12月31日联名发出的《紧急通知》又规定:“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向外商出售国有资产产权必须经过审批。

”南昌化原厂将其白炭黑生产线的三个核心车间整体转交给由PPG-FT控股的南吉公司,显然是“企业出售”。

然而奇怪的是,发生在1993年的这笔价值几千万元人民币的企业出售,竟没有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合资合同只能对合资双方的出资作出规定,不能代替产权交易合同。

可是,中方当事人从未提出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要求。

而且,即使在成立南吉公司的合资《合同》中,对该项产权交易的支付方式、支付期限及其违约罚则和外方对其该承担的责任、应作的承诺也只字未提。

另一方面,合资《合同》则明确规定,在南吉公司“获批准和注册登记营业执照当日或其后尽可能早的日期”,南昌化原厂须向南吉公司交出上述“设施和技术使用权的所有权”。

同时详细规定了南昌化原厂对交出的设施须承担的责任和该作的保证,并开列了这些设施的明细清单作为合同附件。

这份合资合同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如此不对称,看来外方是有意安排,中方当事人似乎也很难用一时疏忽来解释。

至于这项“向外商出售国有资产产权”的交易,在哪里“经过审批”,只有天知道。

1993年3月7日,南吉公司从国家工商局领到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次日,即3月8日,南吉公司宣告正式成立。

仅两天之后,即3月10日,南昌化原厂就乖乖地向南吉公司交出了上述“设施和技术使用权的所有权”。

可是,到1994年5月,当江西省审计局对南吉公司进行财务审计时,竟发现其“迄今未支付购买中方资产的款项”,而且合资合同关于该项资产购买“未对覆约方式、期限、违约责任等作出规定”,“难以追究违约责任,维护化原厂的合法权益”。

而此时南吉公司对其1993年度的全部税后利润却已按股权比例作了分配。

PPG-FT堂而皇之地分取了其中的60%。

南吉公司直到1994年秋季才偿付这笔资产价款。

这项成交价3280万元的国有资产就在长达一年半之久的时间里处于未获支付且无担保而交出了所有权的状态。

令人吃惊的是,代表中方在合资合同上签字的南昌化原厂法定代表人(现任南吉公司董事长)不但不认为这种状态有什么不正常,反而在省政府有关部门对此进行调查时还振振有词地辩护说,拖欠支付的责任不在外方,而在省建设银行不给南吉公司购买该项资产的贷款,因而南吉公司无法向化原厂支付,化原厂当然也无力向建设银行偿还先前建设白炭黑生产线的贷款。

国有企业吃国家银行资金大锅饭的逻辑居然也搬到合资公司。

本来,南吉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在取得化原厂转让的资产所有权时,就必须覆行即时支付的义务,而为此筹款则是其出资者首先是控股者的责任。

即使在中国境内一时得不到贷款,象PPG那样的跨国公司何愁在境外筹集那一点资金(3280万元人民币,按当时处于价汇率计算,也不过500多万美元)。

而且,按照市场经济的规则,当不能清偿债务时,债务人该承担什么责任,PPG方面无疑一清二楚。

它之所以敢于在中国拖欠,正是利用了中方当事人的“大方”。

不过,顺便指出,只要在东道国的筹资成本不高,跨国公司的子公司便宁愿就地借款,争用东道国的资金。

这是跨国公司的惯用策略。

中国目前银行贷款的实际利率为负值,无疑对跨国公司利用当地银行贷款尤有吸引力,这并不难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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