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物业管理业主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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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业主公约(杭州)[1]本月修正2023简版

物业管理业主公约(杭州)[1]本月修正2023简版

物业管理业主公约(杭州)物业管理业主公约(杭州)第一部分:引言本公约旨在规范杭州地区物业管理的相关行为,促进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的合作与交流,共同维护小区环境的整洁与安全,提升居民生活质量。

第二部分:业主的权利与义务1. 支付物业管理费用业主有义务按时、足额缴纳物业管理费用。

物业管理费用用于维护和维修小区公共设施、清洁服务、保安巡逻等工作,确保小区的正常运营。

2. 遵守小区公共秩序业主应尊重小区居民的生活习惯,遵守小区的公共秩序。

包括但不限于不在小区内乱扔垃圾、不在公共区域放置私人物品、不擅自改变小区公共设施等。

3. 积极参与小区事务业主应积极参与小区的事务,包括参加业主大会、提出建议和意见、参与社区活动等。

通过积极参与,业主能够更好地了解小区的管理情况,提出合理的建议,促进小区的发展。

4. 合理使用小区公共设施业主应合理使用小区公共设施,包括但不限于电梯、停车位、游泳池等。

不得恶意损坏公共设施,并应遵守使用规定,确保设施的安全和良好的使用环境。

5. 爱护小区绿化环境业主应爱护小区的绿化环境,不随意破坏花草树木,不在小区内乱扔垃圾。

业主可积极参与小区的绿化活动,增强环境保护意识,共同营造美丽宜居的小区环境。

第三部分:物业公司的职责与义务1. 小区安全管理物业公司有责任维护小区的安全和治安秩序,定期进行巡逻和安全检查,配备专业保安人员,并与公安部门保持密切联系,确保小区的居民生活安全。

2. 小区环境清洁物业公司应定期对小区的公共区域进行清洁和卫生处理,包括道路、公园、楼道等。

对于业主的投诉和建议,物业公司应及时解决和反馈,确保小区环境的整洁和卫生。

3. 公共设施维护与维修物业公司有义务对小区的公共设施进行维护和维修,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

业主应及时向物业公司报告设施故障,物业公司应及时派遣专业人员进行修复。

4. 合理收费与公开透明物业公司应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进行物业管理费的收取,严禁将管理费用用于其他用途。

浙江省物业管理业主公约

浙江省物业管理业主公约

浙江省物业管理业主公约物业管理是社区服务的重要一环,为了维护社区内的公共秩序,更好地为广大居民提供优质的服务,制定一份业主公约,是非常必要的。

本公约为浙江省物业管理业主公约,希望广大业主认真遵守。

第一条业主的责任1.业主应自觉遵守社区的规章制度,不得有损社区内的公共秩序。

2.业主应尊重物业管理人员,不得进行暴力冲突,如有问题应与物业管理部门进行沟通解决。

3.业主应按时缴纳物业费用,不得拖欠。

如有拖欠,物业管理部门有权采取相应的措施,如停止服务和采取法律手段。

4.业主应保持房屋外立面和环境的卫生,不得乱扔废弃物品,造成环境污染。

5.业主应尊重邻里关系,不得进行对邻居的妨害行为,如大声喧哗、走廊乱放物品等。

6.业主应遵守社区内的安全规定,不得私拉乱接电线,使用不合规电器等带有危险因素的行为。

第二条物业管理部门的责任1.物业管理部门应严格执行服务管理规范,保证服务质量。

2.物业管理部门应及时处理居民反映的问题,如有需要要及时通知业主。

3.物业管理部门应定期维护和检查社区内设施设备,确保设施设备的安全和有效运转。

4.物业管理部门应定期开展社区安全检查,保障业主的安全。

5.物业管理部门应在社区内设立服务站点,方便业主咨询。

第三条共同维护社区秩序1.业主委员会应组织业主定期参与社区管理,包括组织义务保洁活动、社区文体活动等。

2.业主应主动采取措施,积极参与社区维护管理工作。

3.业主应通过正确的途径举报社区内存在的违法行为。

4.业主应积极配合物业管理部门开展的维护秩序行动。

第四条处罚规则1.业主如有违反本公约,将被物业管理部门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2.业主如对物业管理部门进行恶意诽谤或暴力威胁,将被物业管理部门向有关部门举报或采取法律措施。

3.公约的制定和修改,经业主委员会协商决定,并报社区管理机构备案。

本公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业主应当认真遵守。

如有违反本公约之行为,物业管理部门有权依据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2003年修正版)2003年11月21日

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2003年修正版)2003年11月21日

杭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4号2003年8月21日杭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个别条款的决定》,已经2003年11月6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00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物业管理行为,维护业主、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使用,创造良好的生活、工作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杭州市行政区域内城镇物业管理活动。

两个或两个以上产权人的新建物业应当实行物业管理;其他物业,应当创造条件,逐步实行物业管理。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物业,是反映各类房屋及其附属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

业主,是指物业的所有权人。

使用人,是指物业的承租人和其他实际使用物业的人。

使用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权利义务由业主和使用人约定,但不是违反本条例的有关规定。

物业管理企业,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物业管理服务的法人。

物业管理,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接受业主或业主委员会的委托,根据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对物业进行维护、修缮、管理,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环境卫生、绿化等事项提供协助管理或者服务的活动。

第四条物业管理实行业主自治管理与委托物业管理企业专业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拥有相对独立的共同设备设施的物业,应当划归于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物业管理区域由区、县(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划定。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应当成立一个业主委员会,并应当委托一家物业管理企业进行物业管理。

第五条杭州市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物业管理部门)主管全市的物业管理工作。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县(市)物业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对辖区内物业管理进行协助本社区物业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协调工作,社区居民委员会按照自己的职责协助本社区物业管理工作。

物业管理业主公约

物业管理业主公约

物业管理业主公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物业区域的管理,维护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环境和秩序,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物业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本公约对本物业区域内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具有约束力。

物业的所有人、使用人应遵守本公约,依法履行权利和义务。

第三条本公约所称物业,是指由业主所拥有并由物业管理企业依照物业服务合同进行管理的房屋、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

第四条本公约所称业主,是指房屋的所有权人。

第五条本公约所称物业使用人,是指物业的承租人、借用人等实际使用物业的非所有权人。

第二章业主的权利和义务第六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服务;(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三)提出制定和修改本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五)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并享有被选举权;(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七)监督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应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本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六)不得擅自改变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用途;(七)不得占用、损坏本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或改变其使用功能;(八)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九)不得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十)不得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发出超过规定标准的噪声;(十一)不得在建筑物内的共用部位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十二)不得违反规定饲养家禽、家畜等动物;(十三)不得拒付物业服务费等相关费用;(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2024年杭州物业管理条例(二篇)

2024年杭州物业管理条例(二篇)

杭州物业管理条例2024(二)杭州物业管理条例2024(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提高杭州市物业管理工作水平,维护业主合法权益,保障公共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杭州市辖区范围内的住宅小区、写字楼、商业综合体等各类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必须遵循服务、安全、公平、公开的原则,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提供优质的公共服务。

第四条物业管理应当加强社区的管理,促进社区文明互助、和谐共建。

第二章物业管理公司第五条物业管理应当由依法设立的物业管理公司承担,依法履行物业管理职责。

(一)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具备相应的管理经验和技能,有从业人员经过专业培训并持有相关资格证书;(三)有健全的管理体制、规章制度,能够保障业主合法权益;(四)具备与物业规模相适应的经济实力和管理能力;(五)具备履行物业管理职责所需的设备和硬件设施。

(一)维护小区内的公共设施设备,确保其正常运行;(二)负责小区内的安全管理,制定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并定期进行安全隐患排查;(三)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保障小区内的消防安全;(四)维护小区内的环境卫生,及时清理垃圾,保持小区的整洁;(五)协助业主委员会进行物业费的收取与管理;(六)协助业主委员会制定小区的居住公约,监督业主遵守。

第三章业主委员会第八条住宅小区的业主有权组建业主委员会,选择物业管理公司,并对物业管理工作进行监督。

第九条业主委员会应当由业主共同选举产生,代表业主利益,协调解决小区内的各种问题。

第十条业主委员会的职责包括:(一)对物业管理公司的服务质量进行评估和监督;(二)协助物业管理公司制定并执行小区的管理规定;(三)协调解决居民之间的纠纷和矛盾;(四)监督物业费的使用和管理情况;(五)组织业主大会,听取业主意见,汇报工作。

第四章物业费管理第十一条物业费是指住宅小区、写字楼、商业综合体等使用者根据物业管理服务所需,由业主按照合理的标准和比例每月缴纳的费用。

物业管理业主公约(杭州)本月修正2023简版

物业管理业主公约(杭州)本月修正2023简版

物业管理业主公约(杭州)物业管理业主公约(杭州)一、业主权利与义务1. 业主权利- 享有公共区域的使用权,包括大厅、电梯、停车场等;- 享有小区内的安全和安宁的权利;- 享有秩序良好的环境和社区服务设施;- 参与业主大会,有表达自己意见和投票的权利。

2. 业主义务- 遵守小区管理规定,维护良好的社区秩序;- 提供真实、准确的个人信息,配合物业管理工作;- 缴纳物业管理费用,按时足额缴纳维修基金;- 积极参与社区活动,共同营造和谐社区氛围。

二、物业管理责任与义务1. 物业管理责任- 维护小区公共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并及时进行维修;- 监督小区安全,提供安全防范措施;- 组织小区环境卫生的清洁和整治;- 解决业主反映的问题和提供相关服务。

2. 物业管理义务- 保护业主的合法权益,对业主信息严格保密;- 严格执行相关政策和法律,保障小区安全;- 提供高效、优质的物业管理服务;- 定期向业主公示物业管理经费的使用情况。

三、公共设施设备的使用1. 公共设施设备的维护- 业主在使用公共设施设备时应当维护公共设施设备的完好状态,不得恶意损坏;- 发现公共设施设备损坏或有异常情况应及时向物业报告;- 禁止私拉乱接电线,以及擅自改装公共设施设备。

2. 公共设施设备的使用- 使用电梯时,应文明排队,禁止超载;- 使用停车场时,应按规定停放车辆,不得占用他人车位;- 使用公共场所时,应保持环境整洁,不得乱丢垃圾。

四、社区安全与防护1. 社区安全- 业主应保管好个人财物,避免产生财物损失;- 注意小区的安全隐患,及时向物业提出改善建议;- 严禁在小区内从事危险品和违法犯罪活动。

2. 社区防护- 物业应加强对小区的安全防护措施,保障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 提供有效的巡逻和监控,保持小区安全;- 加强小区出入口的管理,严禁非业主或外来人员随意进出。

五、社区环境卫生1. 社区环境卫生的责任- 物业负责组织小区环境卫生的清洁;- 业主应主动配合,妥善处理生活垃圾;- 严禁随地吐痰、乱丢垃圾等不文明行为。

浙江省物业管理业主公约(2020年)

浙江省物业管理业主公约(2020年)

浙江省物业管理业主公约(2020年)What the parties to the contract ultimately expect to get or achieve through the conclusionand performance of the contract( 合同范本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编号:MZ-HT-025364浙江省物业管理业主公约(2020年)【颁布单位】浙江省建设厅【颁布日期】 1999-09-08【实施日期】 1999-09-08【有效性】有效为加强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本物业")的管理,维护全体业主、非业主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环境和秩序,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根据国家有关物业管理的法规政策和省政府令第113号《浙江省住宅区物业管理办法》的规定,制订本公约。

全体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均须自觉遵守。

一、在使用、经营、转让所拥有物业时,应遵守物业管理法规、规章、政策的规定。

二、执行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的决议、决定。

三、委托物业管理企业负责房屋、设施、设备、环境卫生、公共秩序、保安、绿化等管理,全体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应遵守物业管理企业根据政府有关法规、规章、政策和业主委员会委托制定的各种规章制度。

四、全体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应积极配合物业管理企业的各项管理工作。

五、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对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工作如有意见或建议,可直接向物业管理企业提出,发生争议时可通过业主委员会协调解决。

六、加强安全防范意识,自觉遵守有关安全防范的规章制度,做好防火防盗工作,确保家庭人身财产安全。

七、业主、非业主使用人装修房屋,应遵守有关物业装修的制度,并事先告知物业管理企业。

物业管理企业对装修房屋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并将注意事项和禁止行为告知业主、非业主使用人。

杭州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暂行办法-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8号]

杭州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暂行办法-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8号]

杭州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暂行办法正文:---------------------------------------------------------------------------------------------------------------------------------------------------- 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8号)《杭州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代市长任保兴一九九九年六月三十日杭州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住宅区物业管理行为,明确业主、使用人和物业管理公司的权利和义务,保障物业的合理使用,创造和保护良好的居住环境与公共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杭州市市区范围内住宅区的物业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住宅区,是指达到一定规模、基础设施配套比较齐全的居民生活区。

本办法所称住宅区物业(以下简称物业),是指住宅区内住宅与非住宅房屋及相配套的公共设施、设备和场地。

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区范围由杭州市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划定。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组成业主委员会对其物业的共有部分和共同事务委托物业管理公司进行管理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业主,是指物业的所有权人。

本办法所称使用人,是指物业的承租人和其他实际使用物业的人。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物业管理服务的企业法人。

公房使用人根据本办法规定,享受业主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四条物业管理实行业主自治管理与委托物业管理公司专业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杭州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物业主管部门)主管本市住宅区的物业管理工作。

各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区物业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对辖区内物业管理进行监督管理。

各级有关职能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物业主管部门做好住宅区物业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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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物业管理业主公约
杭州市物业管理业主公约作者:佚名
时间:2008-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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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物业管理业主公约
一、在使用、经营、转让所拥有物业时,应遵守牧业管理法规政策的规定。

二、执行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的决议、决定。

三、委托物业管理企业负责、房屋设施、设备、环境卫生、公共秩序、安全防范、等管理,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遵守物业管理企业根据政府有关法规政策和业主委员会委托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四、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积极配合物业管理企业的各项管理工作。

五、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对物业企业的管理工作如有意见或建议,可直接向物业管理企业提出,发生争议时可通过业主委员会协调解决。

六、加强安全防范意识,自觉遵守有关安全防范的规章制度,做好防火防盗工作,确保家庭人身财产安全。

七、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装修房屋,应遵守有关物业装修的制度,并按有关规定到物业管理企业办理有关手续。

物业管理企业对装修房屋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并将注意事项和
根本上行为告知业主和物业使用人。

业主或物业使用违规、违章装修房屋或妨碍他人正常使用物业的现象(如渗、漏、堵、冒等),应当及时纠正,千百万他人损失的应承担赔偿损失,对拒不改正的,造成他人损失的应承担赔偿损失,对拒不改正,物业管理公司可采取相应措施制止其行为,并及时告知业主委员并报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八、业主如委托物业管理企业对其自用部位和毗连部位的有关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应支付相应费用。

九、凡房屋建筑及附恬设施设备已经或可能妨碍、危害毗连房屋的他人利益、安全,或有碍外观统一、市容观瞻的,按规定应由业主单独或联合维修、养护的,业主应及时进行维修养护;拒不进行维修养护的,由业主委员会委托物业管理企业进行维修养护,其费用由当事业主按规定分摊。

十、与其他业主使用人建立全法租赁关系时,应告知并要求对方遵守本业主公约和物业管理规定,并承担连带责任。

十一、在物业范围内,不得有下列行为:
(1)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外貌(含外墙、外门窗、阳台等部位的颜色、形状和规格)、设计用途、功能和布局等。

(2)对房屋的内外承重墙、染、柱、板、阳台进行违章凿、拆、搭、建;
(3)各类防盗或保安门、窗、栅等安装超出外墙立面。

(4)占用或损坏楼梯、通道、屋面、平台、道路、停车场、自行车房(棚)等公用设施及场地;
(5)损坏、拆除或改造供电、供水、供气、供暖、通讯、有线电视、排水、排污、消防等公司设施;
(6)随意堆放杂物、丢弃垃圾、高空抛物;
(7)违反规定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物品和排放有毒、有、害危险物质等;
(8)践踏、占用绿化用地;损坏、涂划园林建筑小品;
(9)在公共场所、道路两侧乱设摊点;
(10)影响市容观瞻的乱搭、乱贴、乱挂、设立广告牌;
(11)随意停放车辆;
(12)聚众喧闹、噪声扰民等危害公共利益或其他不道德的行为;
(13)违反规定饲养家禽、家畜及宠物;
(14)法律、法规及政府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杭州市物业管理业主公约作者:佚名
时间:2008-4-28
浏览量:十二、人为造成公用设施设备或其他业主设施设备损坏,由造成损坏责任人负责修复或赔偿经济损失。

十三、按规定交纳物业管理企业应收取的各项服务费用。

十四、业主使用物业内有偿使用的文化娱乐体育设施和停车场等应用设施、场地时,应按规定交纳费用。

十五、自觉维护公共场所的整洁、美观、畅通及公用设施的完好。

十六、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弘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互助友好,和睦相处,共同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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