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辐射类行政审批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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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辐射安全许可证办事指南

成都辐射安全许可证办事指南

成都辐射安全许可证办事指南一、成都辐射安全许可证概述辐射安全许可证是指在我国对从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处理、处置等活动的单位进行许可的一种制度。

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以及《四川省辐射安全许可证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成都市各企事业单位需在开展相关活动前,向成都市生态环境局申请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

以下是关于成都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办事指南。

二、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的条件1. 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或者经法人授权的非法人组织;2. 具备与所从事的辐射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3. 具备与所从事的辐射活动相适应的场所、设施和设备;4. 具备与所从事的辐射活动相适应的辐射防护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5.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所需材料1. 成都市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表;2. 企业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3.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4. 辐射安全防护设施设计及审查批准文件;5. 辐射防护设施验收报告;6. 辐射防护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制度;7. 辐射事故应急措施;8. 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资格证书复印件;9. 场所、设施和设备的清单及相关证明材料;10. 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材料。

四、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的流程1. 准备申请材料:根据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的条件和所需材料,提前准备相关文件和资料;2. 提交申请:将准备好的申请材料提交至成都市生态环境局;3. 受理申请:成都市生态环境局收到申请材料后,进行初步审查,确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予以受理;4. 技术审查:成都市生态环境局组织专家对申请单位的辐射安全防护设施、管理制度等进行技术审查;5. 审批:成都市生态环境局根据技术审查结果,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进行审批;6. 发放辐射安全许可证:审批通过后,成都市生态环境局向申请单位发放辐射安全许可证。

辐射安全许可证办理指南

辐射安全许可证办理指南

辐射安全许可证办理指南标准化管理处编码[BBX968T-XBB8968-NNJ668-MM9N]《辐射安全许可证》办理指南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八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的规定申请领取许可证,办理登记手续。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八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事先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许可申请,并提交符合第七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进行放射诊疗的医疗卫生机构,还应当获得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以下简称“辐射工作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

第四条:生产放射性同位素、销售和使用Ⅰ类放射源、销售和使用Ⅰ类射线装置的辐射工作单位的许可证,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前款规定之外的辐射工作单位的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简称“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二、受理内容受环境保护部委托审批内容1. 制备PET用放射性药物;2. 医疗使用Ⅰ类放射源;天津市环境保护局审批内容1. 销售、使用Ⅱ类、Ⅲ类、Ⅳ、Ⅴ类放射源;2. 生产、销售、使用Ⅱ类、Ⅲ类射线装置;3. 乙级、丙级非密封放射性同位素工作场所。

三、需提交的材料:(本材料一式二份,单位留存一份,提交一份及电子文件一份)1.《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表》(含现有放射源和射线装置明细表)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及复印件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及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3.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文件的复印件4.放射源或非密封源回收证明材料(射线装置不需要)5.单位对辐射安全管理负责人的确认文件6.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负责人学历证明复印件7.从事辐射工作的人员参加《辐射安全和防护专业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培训合格证》复印件8.与辐射类型、水平相适应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照片9.单位入口(有单位的名称)、工作场所出入口(有放射性标志和中文警示说明)和辐射设备(有放射性标志和中文警示说明)的照片10.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⑴.操作规程⑵.岗位职责⑶.辐射防护制度⑷.安全保卫制度⑸.设备检修维护制度⑹.人员培训制度⑺.台帐管理制度⑻.监测方案⑼.建立事故应急响应机构,制定应急响应预案和应急人员的培训演习制度⑽.具有确保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达标排放的处理能力或者可行的处理方案销售放射性同位素的:⑴.操作规程⑵.岗位职责⑶.安全保卫制度⑷.辐射防护措施⑸.台帐管理制度⑹.人员培训计划⑺.监测方案⑻.辐射事故应急措施生产、销售射线装置的:⑴.操作规程⑵.岗位职责⑶.辐射防护措施⑷.台帐管理制度⑸.培训计划⑹.监测方案⑺.辐射事故应急措施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⑴.操作规程⑵.岗位职责⑶.辐射防护⑷.安全保卫制度⑸.设备检修维护制度⑹.放射性同位素使用登记制度⑺.人员培训计划⑻.监测方案⑼.辐射事故应急措施⑽.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的,还应具有确保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达标排放的处理能力或者可行的处理方案11.其他四、辐射防护监测仪器的配备说明(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七条)⑴、销售Ⅱ、Ⅲ类源的:配备2台以上直读式的辐射剂量个人报警仪或者1台普通辐射剂量报警仪,2台以上防护剂量巡测仪;⑵、销售Ⅳ、Ⅴ类源的:配备1台以上直读式的辐射剂量个人报警仪或者1台普通辐射剂量报警仪,1台以上防护剂量巡测仪;⑶、使用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的:配备1台表面沾污测量仪;⑷、使用II、III类放射源或II类射线装置的:配备2个以上的个人剂量报警仪,1台环境辐射剂量巡测仪;使用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的还需配置1台表面沾污测量仪;⑸、使用IV、V类放射源或III类射线装置的:配置1个以上的个人剂量报警仪或1台环境辐射剂量仪;。

辐射安全许可证办理指南

辐射安全许可证办理指南

辐射安全许可证办理指南一、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3.《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

二、办理对象销售、使用Ⅱ、Ⅲ、Ⅳ、Ⅴ类放射源和生产、销售、使用Ⅱ、Ⅲ类射线装置,以及拥有乙级、丙级非密封放射性工作场所的单位。

三、办理程序申请单位在取得辐射项目环评批文及参加工作人员上岗培训考试合格后,准备相关材料(参见材料清单),经区、市环保部门初审后,报市环保局政务大厅。

由市级环保部门组织形式审查、现场核查,出具预审意见后报省环保局受理审批。

四、许可证申领条件(一)使用放射性同位素或使用射线装置的辐射工作单位申请领取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属受理范围的辐射工作单位法人或法人代表;2.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批复文件;3.使用Ⅱ类、Ⅲ类放射源,使用Ⅱ类射线装置,拥有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的单位,应当设有专门的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机构,或至少有1名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专职负责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工作;依据辐射安全关键岗位名录,应当设立辐射安全关键岗位的,该岗位应当由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担任;其他辐射工作单位应当有1名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专职或兼职负责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工作;4.辐射工作单位直接从事使用活动的工作人员和负责辐射安全防护的相关管理人员必须经辐射安全和防护专业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和考核;5.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应当有满足辐射防护和实体保护要求的放射源暂存库或设备;6.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使用场所有防止误操作、防止工作人员和公众受到意外照射的安全措施; 7.配备与辐射类型和辐射水平相适应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包括个人剂量报警仪、辐射监测仪等。

使用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的单位还应有表面污染监测仪;8.有健全的操作规程、岗位职责、辐射防护和安全保卫制度、设备检修维护制度、放射性同位素使用登记制度、人员培训计划、监测方案等;9.有完善的辐射事故应急措施;10.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的,还应具有确保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达标排放的处理能力,或者可行的处理方案;11.有废放射源的单位须提交废源存放及处理情况说明;12.辐射工作安全责任书;13.申请单位辐射工作场所平面位置图;14.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开展诊断和治疗的单位,还应配备质量控制检测设备,制定相应的质量保证大纲和质量控制检测计划,至少有一名医用物理人员负责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检测工作。

辐射安全许可证审批[全文5篇]

辐射安全许可证审批[全文5篇]

辐射安全许可证审批[全文5篇]第一篇:辐射安全许可证审批辐射安全许可证审批办理部门:江苏省环保厅权力编码权力分类办理地点JS000000HB-XK-0006行政许可办理部门承诺时限核管处20个工作日************南京市鼓楼区江东北路176号审联系电话批受理大厅一、办理对象:江苏省内下列活动种类的辐射安全许可证审批颁发(包括受国家环保部委托):1.制备PET用放射性药物;2.销售放射源, 使用Ⅱ、Ⅲ类放射源,医疗使用Ⅰ类放射源;3.生产、销售、使用Ⅱ类射线装置;4.医用短寿命甲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

二、申请材料与资质:1、申请新许可证(1)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表(含电子版);(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审验后留存复印件;(3)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4)辐射监管人员现场检查会议纪要或核技术应用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监测报告;(5)单位成立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机构的正式文件;(6)基本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岗位职责、辐射防护和安全保卫制度、设备检修维护制度、放射性同位素或射线装置使用登记、台帐管理制度;(7)人员培训计划;(8)个人剂量和辐射环境监测方案;(9)辐射事故应急措施;(10)其它材料。

2、许可证变更辐射工作单位变更单位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的,应当自变更登记之日起2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并提供以下有关材料:(一)许可证变更申请报告;(二)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复印件;(三)许可证正、副本。

3、许可证延续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

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应当于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一)许可证延续申请报告;(二)有相应资质单位出具的监测报告;(三)许可证有效期内的辐射安全防护工作总结;(四)许可证正、副本。

辐射类行政许可事项使用Ⅲ类射线装置

辐射类行政许可事项使用Ⅲ类射线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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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许可事项种类与申请方式
新申领或已持证单位辐射工作拟发生 实质性变化需重新申请辐射安全许可 证的,应完整申请上述三步手续。
适用
持证单位变更、延续、部分终止或 注销辐射安全许可证的,直接申请 第 2 步辐射安全许可证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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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许可事项种类与申请方式
实质性变动 改变许可证规定的活动种类或者范围的;新建、改建、扩 建生产、销售、使用设施或者场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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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许可事项申请具体程序
环保设施验收申请材料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三同时”验收登记表 (辐射项目),一式四份。
核技术应用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登记卡, 一式四份。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批复文件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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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件; ✓ 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许可证部分终止、许可证注销 ✓ 射线装置处置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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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许可事项申请具体程序
许可证延续 ✓ 许可证延续申请表 ✓ 辐射工作人员参加环保培训证明材料 ✓ 辐射工作场所监测报告 ✓ 辐射工作人员剂量监测报告 ✓ 许可证有效期内的辐射安全防护工作总结 ✓ 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业主单位务必保存好各系统的用户名和密码,已
持证单位许可证事项的办理必须用原用户名及密码, 环评及验收审批申请可新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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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许可事项申请具体程序
1. 环评审批
系统登陆路径:北京市环境保护局网站—办 事大厅—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辐射类) (点击”登陆系统”)—用户名和密码—资料 填报
辐射类行政许可事项
(仅使用Ⅲ类射线装置)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环境保护厅辐射类审批事项办理程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环境保护厅辐射类审批事项办理程
审批项 目清单通报各 市环保局 。各市环保
局应做好 省环 保厅 审批 项 目的监督 检查 ,
督促 申请单位完善相 关后续手续 。 七 、各市环保局 要高度重视辐射类 审 批工作 ,既要从 严 审批 ,把 好 准入 门槛 , 防范邻避风 险 ;又要 简化程序 ,提高 审批 效率 。各市环保局要参 照本通知要求 ,结 合实际情况 ,尽快 出台辐射类审批事项办 理程序 ,规范 审批工 作 ,方便服务群众 。
源未备 案情形 的 ,省环保厅 将不再 审批该
附件 :山东省环境保 护厅 辐射类审批 事项办理程 序
单位新 放射源转让 申请 。废 旧放射源送贮 至省 城市放 射性废物库 的 ,由省辐射环境 管 理站在副本 台账 登记去 向。 五 、加强放射 源异地使用管理 。移 入 我省 开展放射源异地使用 的单位 ,放射 源
按照 《 建设项 目环境影 响登记表 备案管理 办法 》( 环境保护部令 第 4 1 号 )要 求 ,在 建设 项 目环境影 响登 记表 网上备案 系统上 进 行备案 ,由项 目所 在地县级环保部 门负 责登 记表 备案 管理 。在进 行 网上 备 案 时 ,
六 、加强信 息沟通 。省环保厅定期将
2 1 8
省政府 酃f j l l 文件
作 。如发 现不符合发证条件 或存在监测结 果超标等 问题 ,应 当要求单 位立即停止工 作并 限期 整改 ,经整改仍无 法达标 的 ,由
发证机关撤销新 增项 目许 可。 ( 市 、区)环保 局 。首 次作 业 前 ,作 业 地 县 I ( 市 、区)环保 局应 当进行 现场 检 查 ,
应组织 现场核查 ,核 实 申请材料 的真实性 和 审批 条件 的符 合性 ,并 出具 初 审意 见 。 必要 时省环保厅组织 专家现 场核查 。 二 、加强 免 于环 评 项 目的事 后监 管 。 各 级环保部 门应严 格按照 《 关于 < 建设 项

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指南完整版

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指南完整版

申请《辐射安全许可证》指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臵安全和防护条例》的规定,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臵的单位都必须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

一、管辖范围一个单位生产、销售、使用多类放射源、射线装臵或者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的,只需要办理一个许可证。

也就是说辐射工作单位要按照使用最高类别的放射源或射线装臵向相对应的机关申请许可证。

(一)国家环境保护部1.负责颁发生产放射性同位素、销售和使用Ⅰ类放射源、销售和使用Ⅰ类射线装臵的“辐射安全许可证”;2.负责放射性同位素进口和出口的审批。

(二)省级环保局1.负责颁发销售和使用Ⅱ类、Ⅲ类、Ⅳ类、Ⅴ类、销售和使用Ⅱ类、Ⅲ类射线装臵的“辐射安全许可证”。

2.负责转让放射性同位素、放射性同位素到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流动使用、放射性同位素野外示踪实验的审批(跨省的由总局审批)。

二、取得许可证的条件(一)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辐射工作单位在申请领取许可证前,必须组织编制或者填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的程序报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分级:1.环境影响报告书由有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单位编制。

编制范围:A.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制备PET用放射性药物的除外);B.使用Ⅰ类放射源的;C.销售(含建造)、使用Ⅰ类射线装臵的。

2.环境影响报告表由有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单位编制。

编制范围:A.制备PET用放射性药物的;B.销售Ⅰ类、Ⅱ类、Ⅲ类、Ⅳ类放射源的;C.医疗使用Ⅰ类放射源的;D.使用Ⅱ类、Ⅲ类、Ⅳ类放射源的;E.生产、销售、使用Ⅱ类射线装臵的。

3.环境影响评价登记表由辐射源单位填报。

填报范围:A.销售、使用Ⅴ类放射源的;B.生产、销售、使用Ⅲ射线装臵的。

(二)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表;(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审验后留存复印件;(四)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及人员1.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必须设臵专门的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具有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名;2.销售放射性同位素,使用Ⅰ类、Ⅱ类、Ⅲ类放射源,生产、销售射线装臵的单位应设有专门的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机构,或者至少有1名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专职负责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工作;3.其他辐射工作单位应当有1名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专职或兼职负责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工作;4.从事辐射工作的人员必须通过辐射安全和防护专业知识及相关法规的培训和考核。

辐射环评审批流程 四川

辐射环评审批流程 四川

辐射环评审批流程四川
辐射环评审批流程在四川主要包含以下步骤:
1. 申请人需要向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一窗通”1号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2. 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一窗通”1号窗口将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如果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窗口将当场受理;如果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窗口将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资料。

如果申请不属于受理范围,窗口将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受理权限的机关申请。

3. 对于受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将在市生态环境局官方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

公示后如果没有异议,将进入审核程序;如果有异议,将根据意见进行研究处理。

4. 对拟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也将在市生态环境局官方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公示后如果没有异议,将进入审批程序;如果有异议,将根据意见进行研究处理。

5. 审批完成后,将制作批准文书,并通过快递送达申请人。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流程和所需材料可能因实际情况而有所不同。

建议在申请前先与当地政务服务中心或生态环境局进行咨询,确保流程和材料的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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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一、许可事项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
二、许可依据
(一)《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
(二)《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三)《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八条;
(四)《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第15项、第16项、第17项、第18项、第19项;
三、实施机关
重庆市及各区县(自治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四、许可凭证
(一)《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
(二)《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要求通知书》;
五、许可条件
(一)拟建项目符合法律、法规、规划和产业政策规定;
(二)项目已获得排污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符合规定的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对所在地区环境质量无重大不良影响,无重大环境安全隐患;
(三)环境影响评价过程和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符合国家技术规范;
(四)符合《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相关规定;
(五)符合《重庆工业项目环境准入规定》。

六、需提交的材料
(一)申请审批(含重新审批和重新审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1、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评价文件审批申请表
2、环境影响报告书
3、专家审查意见
4、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登记表
5、环境影响报告书公示版
6、水土保持方案(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水土保持并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项目)
7、公众参与全套资料
8、业主同意公示的说明
(二)申请审批(含重新审批和重新审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1、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评价文件审批申请表
2、环境影响报告表
3、专家审查意见
4、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登记表
5、环境影响报告表公示版
6、水土保持方案(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水土保持并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项目)
7、业主同意公示的说明
(三)申请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应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1、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申报表
2、项目周边敏感点分布图(城市规划区内提供规划图)
3、备案立项等相关文件
(四)申请重新审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还需附项目变化情况和周边环境状况变化情况的说明;
(五)建设项目环保申报应提交以下材料:
1、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申请表
2、项目周边敏感点分布图(城市规划区内提供规划图)
3、备案立项等相关文件
七、时限
1.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含重新审批),20个工作日;
2.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10个工作日;
3.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审批(含重新审批),5个工作日;
4.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重新审核,5日内;
5.建设项目环保申报:
(1)核发“批准书”的5个工作日;
(2)发放“要求通知书”的3个工作日。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一、许可事项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二、许可依据)
(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二)《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
三、实施机关
重庆市及各区县(自治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四、许可凭证
《重庆市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批复》;
五、许可条件
以排放污染物和辐射为主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条件:
1.项目建设前期环境保护审批、备案手续完备,技术资料与环境保护档案资料齐全;
2. 污染防治设施、辐射安全防护设施及其他措施等已按环评及审批、备案文件的要求建成或落实,安装质量符合有关规范、规程和检验评定标准,其污染防治设施、辐 射防护安全设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要求,防治污染能力适应主体工程的需要,满足验收条件;并已落实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现场检查情况提出的整改要求;
3.具备污染防治设施、辐射安全防护设施正常运转的条件,包括:经培训合格的操作人员,健全的岗位操作规程及相应的规章制度,原料、动力供应落实,符合交付使用的其他条件;
4.污染物排放及辐射防护安全符合环评及审批文件、备案文件中提出的标准及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
5.环境监测项目、点位、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符合环评文件和有关规定要求;
6.环评文件及其批准文件提出需要对环境保护敏感点进行环境影响验证的,已按规定要求完成,项目清洁生产水平达到环评文件的要求;
7.环评文件及其批准文件要求建设单位采取措施削减其他设施污染物排放,或要求建设项目所在地政府或有关部门采取“区域削减”措施满足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其相应措施得到落实。

8.建设单位其它建设项目落实环保“三同时”手续。

六、需提交的材料
(一)建设单位申请办理以环评报告表为主的辐射类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需提交的材料:
1、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
2、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环境监测站或环境影响评价单位、评估机构编制的环境保护验收调查表(编制项目环评报告的评价单位不能编制该项目的竣工验收调查表)。

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整改报告(根据项目建设、试运行、现场验收中的监督检查情况确定。


4、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三同时”验收登记表。

5、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公示版。

6、涉及环境风险的建设项目还需提交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相关材料。

7、应当开展工程环境监理的项目还需提交《建设项目竣工环境监理报告》等相关材料。

(二)建设单位申请办理以环评登记表为主的辐射类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需提交的材料:
1、核技术应用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登记卡
2、监测报告
3、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三同时”验收登记表
七、时限(纳入市政府建设领域并联审批试点的建设项目除外)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10个工作日。

辐射安全许可
一、许可事项
(一)销售、使用Ⅱ类、Ⅲ类、Ⅳ类、Ⅴ类放射源的许可;
(二)生产、销售、使用Ⅱ类、Ⅲ类射线装置的许可;
(三)销售、使用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的许可;
(四)医疗使用的Ⅰ类放射源、制备正电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扫描(PET)用放射性药物(自用)的许可。

二、许可依据
(一)《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八条;
(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条、第六条;
(三)《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第67项。

三、实施机关
 重庆市及各区县(自治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四、许可凭证
《辐射安全许可证》
五、许可条件
(一)有与所从事的生产、销售、使用活动规模相适应的,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防护知识及健康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有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职业卫生标准和安全防护要求的场所、设施和设备;
(三)有专门的安全和防护管理机构或者专职、兼职安全和防护管理人员,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
(四)有健全的安全和防护管理规章制度、辐射事故应急措施; (五)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的,具有确保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达标排放的处理能力或者可行的处理方案。

六、需提交的材料
1.《辐射安全许可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机关法人代码证书正本复印件及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与从事许可事项活动相应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审批文件;
4.辐射工作人员学历、健康、辐射安全防护培训及个人剂量监测等相关证件;
5.辐射工作场所环境监测报告;
6.辐射安全防护管理规章制度及相应的事故应急方案;
7.放射性“三废”处理方案或处理设施、设备的相关材料。

七、时限
自申请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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