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行为法中的因果关系认定问题
论民事侵权诉讼中因果关系的认定

论民事侵权诉讼中因果关系的认定作为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之一,因果关系是厘定责任存在、责任标准的重要因素,它能够更好地保护行为人以及受害者,避免出现逻辑经验主义的现象,最大限度地实现法理与情理的统一。
文章就民事侵权诉讼中因果关系认定的基本理论进行分析,并就我国的认定标准以及认定过程中应注意的事项进行阐述,旨在能够进一步为审判实践提供参考,更好地帮助相关主体认定因果关系。
标签:因果关系;民事侵权诉讼;基本理论;相当因果关系一、民事侵权诉讼中因果关系认定的基本理论(一)相当因果关系说“相当性”是相当因果关系理论的核心观点,即强调民事侵权行为必须要具有造成损害的相当性,否则将不成立侵权。
至于“相当性”的判定,主要是以普通社会大众的常识、生活经验为判定基点。
只要基于这一基点能够判定具有相当性,那么侵权行为人将需要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相当因果关系说一定程度上能够减少受害方的举证责任,便于受害方举证证明英国关系的存在。
除此之外,在某些极其特殊领域的侵权诉讼中,相当因果关系说理论也能够排除加害方的责任。
当下,大陆法系许多国家在司法实践中都采用该种理论对因果关系加以认定。
(二)两分法学说英美法系主要采用两分法学说对因果关系加以认定,即一是要对事实因果关系进行认定,二是要对法律因果关系进行认定。
一方面,事实因果关系的认定主要是基于事实问题对因果关系加以判定,即行为人作出了何种行为,他的这种行为是否是导致受害人受损的事实。
另一方面,如果符合事实因果关系,还需要判定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主要由法院审判人员根据价值判断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具体而言,审判人员需要依据法律政策、法律法规、立法目的、公平正义等因素对法律因果关系进行判定。
由于此种两分法学说带有较强的主观性和自由裁量权,且主要被应用于补充法律漏洞,故被大多数判例法国家所应用。
(三)比例因果关系说为了更好地减轻受害者举证责任,学界有学者提出了比例因果关系说的理论,即从可能性的角度认定因果关系存在与否,而不需要从事实层面100%判定因果关系一定成立。
侵权法中的因果关系的认定

侵权法中的因果关系的认定作者:李建梅张霁来源:《法制博览》2012年第08期【摘要】判断行为人是否构成侵害他人民事权益,进而承担侵权责任就必然离不开对因果关系的判断。
关于因果关系的判断各国有不同的标准,提出不同的学说。
本文对不同的代表学说比较,论述侵权法上的因果关系的判定。
【关键词】因果关系;条件说;相当因果关系因果关系作为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之一,无论在大陆法系的民法理论还是在英美法系的侵权行为法理论中均无争议,我国民法学者也无一不赞成其为构成要件。
但是,无论是国内还是国外民法理论中,侵权行为法上的因果关系都是一个有待进一步研究的理论。
一、大陆法系因果关系的判定(一)德国法上的因果关系判定法国学者提出:“侵权法中的因果关系对德国人的法律思维有不可遏制的吸引力。
”德国学者提出的因果关系的认定影响了大陆法系的许多国家。
因果关系在德国的认定学说包括:1.条件说作为大陆法系研究因果关系最古老的理论。
该学说基本上是从较古老的刑法因果关系理论演变过来的:凡是对损害结果的发生起重要作用的条件行为,都是该损害结果的法律上的原因。
依据该学说,许多原因造成一后果,该众多原因分析价值是同样的。
2.相当因果关系说它是建立在条件说的基础上,通过考察各种原因就引发损害后果的可能性区分所有与损害后果有关的原因:如果原因和后果之间完全没有可能性,则加害人无赔偿责任。
它的目的在于排除加害人因某些极其特殊的原因所造成损害的责任,但这并不取决于是否可以依据具体情况推定加害人具有责任。
3.法规目的说该学说认为行为人对于行为引发的损害是否负赔偿责任,并不是探究行为与结果之间有无相当因果关系而是探究相关法规的意义与目的。
4.危险范围说该理论的目的在于区分可归责于加害者行为的损害后果和受害人的自我生活风险。
具体而言,加害人就一般的生活风险中所产生的损害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二)法国法上的因果关系的判定法国侵权法对因果关系的考察着眼于经验考察,并没有明确的区分事实原因和法律原因,更没有区分责任成立因果关系和责任范围因果关系。
当代德国侵权法上因果关系理论和实务中的主要问题(朱 岩)

当代德国侵权法上因果关系理论和实务中的主要问题朱岩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上传时间:2006-3-30一.条件说或等值说(condictio sine qua non, Äquivalenz-theorie, Bedingungstheorie, but for test)二.相当因果关系理论三.规范目的(Normzweck)或规范保护目的(Normschutzzweck)理论四.危险范围理论五.当前德国侵权法判例中的因果关系认定的理论六.共同侵权中的因果联系七.因果关系的中断结语行为作为原因和侵害利益作为后果的相互关联构成了确认侵权行为的关键因素。
就此必须区分狭义的因果关系和广义的因果关系。
在众多有关因果关系的著述中,其所涉及到并被是真正意义上的因果关系(causal minimalism),而主要涉及到规范性的归责问题。
[1]因此,英美法侵权法中区分“法律上的原因(legal cause)”和“事实上的原因(cause in fact)”。
[2]而在德国,决定是否存在侵权责任的“因果关系问题”更多的是在即定的“真实因果关系”中规范性的归责(Haftungszurechnung)问题[3],例如,侵害人就哪些后果损害仍旧必须承担赔偿义务,哪些属于第三人所引发的损害仍旧属于被保护的范围,符合交易的行为是否也能够引发损害等。
须强调的是,虽然关于德国侵权法中因果联系的理论很多,并且德国民法典第823条以下也详细规定了侵权法规范,但德国侵权法的发展也是建立在判例法的基础上,因此讨论侵权法中因果联系无法回避德国相关重要判例。
本文将对德国侵权法上因果关系的理论和实务主要问题作一概要介评。
一.条件说或等值说(condictio sine qua non, Äquivalenz-theorie, Bedingungstheorie, but for test)依据该理论,造成后果的原因存在很多,该众多原因彼此具有同样的价值(等值说),例如,在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侵害人、道路施工或者行人自身违反交通规则都是引发道路事故的原因,此种原因行为既可为作为亦可为不作为,检讨因果关系的过程为一种假设,即如果没有该行为是否仍旧出现侵害的后果,如果是,则在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联系,如果否,则存在因果联系。
因果关系在侵权法中的研究意义

因果关系在侵权法中的研究意义导语:在侵权法中,因果关系是一个至关重要的概念。
侵权行为的发生和损害的产生之间的因果关系决定了侵权行为是否可以被法律认定和赔偿的大小。
因此,深入研究因果关系在侵权法中的作用及其研究意义十分重要。
一、因果关系的法律定义侵权法中对因果关系的定义是:侵权行为与损害的发生相互关联,如果没有侵权行为,损害就不会发生。
在法律上,因果关系是依据事实和证据进行判断的。
判断因果关系的一个准则是“但因无他,不应发生之损失即发生之。
”也就是说,如果不是因为特定的侵权行为,那么损害是不会出现的。
二、因果关系在侵权责任的划分中的作用在侵权法中,因果关系对于确定侵权责任的划分至关重要。
根据侵权行为和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可以划分为直接因果关系和间接因果关系。
直接因果关系是指侵权行为直接导致损害的发生,例如车辆碰撞导致的人身伤害。
间接因果关系是指侵权行为间接导致损害的发生,例如恶意诽谤导致被害人的社会声誉受损。
在侵权责任的划分中,因果关系还可以用来确定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
如果侵权行为的因果关系存在,那么侵权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果因果关系不存在,即便有侵权行为,也不会产生法律责任。
因此,在确定侵权责任的时候,因果关系是一个重要的判断依据。
三、因果关系在赔偿金额的确定中的作用在确定赔偿金额的时候,因果关系也起到了关键作用。
根据侵权行为和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可以确定赔偿的额度。
对于直接因果关系的侵权行为,赔偿金额通常会较高,因为侵权行为直接导致了损害的发生。
而对于间接因果关系的侵权行为,赔偿金额通常会较低,因为侵权行为和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相对较弱。
在确定赔偿金额的时候,还需要考虑因果关系的连锁效应。
也就是说,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可能会进一步导致其他损害的发生。
在这种情况下,因果关系会扩展到后续的损害上,从而影响赔偿金额的确定。
四、因果关系在证明上的困难和挑战因果关系在侵权法中的研究也面临着一些困难和挑战。
试论述因果关系的认定

试论述因果关系的认定:侵权行为法上的因果关系,就是侵权责任构成中的因果关系要件。
它指的是违法行为作为原因,损害事实作为结果。
在它们之间存在的前者引起后者,后者被前者所引起的客观联系。
(一)大陆法系因果关系学说:大陆法系,以德国、法国、日本为代表。
他们将因果关系区分为责任构成因果与责任范围因果关系,责任构成因果关系性质上讨论的是侵权责任的构成问题,而对于责任范围因果关系则属于损害赔偿责任范围问题。
对于因果关系的判定,大陆法系国家主要有“条件说”、“原因说”、“义务射程说”、“相当因果关系说”以及“法规目的说”等,其中最为通行的是“相当因果关系说”相当因果关系说始于1988 年, 德国富莱堡大学生理学家Von Kries 教授主张判断事件与损害之间具有相当因果关系,必须符合二项要件: ( 1 ) 该事件为损害发生的不可欠缺的条件; ( 2 ) 该事件实质上增加损害发生的客观可能性。
此说认为,如要判断某项事实具备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则必须在通常情形下, 依照社会一般认识认为有发生该结果的可能, 那些依照人们日常生活经验看来是偶然的条件行为则不是法律的原因(二)英美法系因果关系学说:英美法系对于侵权行为法上因果关系的认定采取的是一种两分法的思维程序。
英美法把因果关系区分为两类,一为事实上的原因,二为法律上的原因。
事实因果关系由陪审团认定,而法律因果关系由法官认定。
行为人要对其行为结果负责,须具备事实上的因果关系以及法律上的原因。
1.事实上原因的认定:(1)必要条件理论;(2)实质要素理论;3)充分条件之必要因素理论2.法律上原因之认定:1)直接结果理论;2)可预见性理论;(3)相当因果关系说;(4)风险理论无论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其对于因果关系的认定并无统一的科学标准,尤其对于法律因果关系判断的各种规则、标准之间时有冲突甚至前后矛盾。
论侵权行为的因果关系

论侵权行为的因果关系摘要:我国《侵权责任法》刚刚颁布,但其中的因果关系问题尚不明确。
对于侵权责任法上的侵权行为因果关系,学者对其有不同的界定。
首先,本文介绍了因果关系的概述,得出侵权行为的因果关系是侵权损害中原因与结果之间的相互联系,它是存在于自然界和人类社会中的各种因果关系中的一种特殊形式。
其次,本文对侵权行为因果关系的各种学说进行了简要的评价,进而提出了本人赞成的观点--相当因果关系说。
然而相当因果关系说也存有缺陷,针对其缺陷,提出了改造的方法。
在文章的最后,简要评述了我国侵权行为法对因果关系的理解,以及提出纠正的方法并对发展方向作了建议。
关键词:侵权行为因果关系;相当因果关系说;侵权行为法一、概述存在因果关系是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之一,是一个比较复杂的主观判断。
哲学上的因果关系是指自然界、人类社会由前一现象或事物引起后一现象或事物的内在的、必然的联系。
然而对于何为侵权行为法上的因果关系,学界有不同的看法:(1)因果关系者乃加害行为与损害之间,有前因后果之牵连也。
①(2)因果关系是作为原因的加害行为和作为结果的损害后果之间的引起和被引起的关系。
②(3)侵权行为的因果关系可分:加害行为与损害发生之间的因果关系;加害行为与损害赔偿范围之间的因果关系。
③综合上述几种观点,本人认为《侵权责任法》上的因果关系本质上乃是确定侵权责任的归属问题,是侵权损害中原因与结果之间的相互联系,它是存在于自然界和人类社会中的各种因果关系中的一种特殊形式。
二、各学说的评价及相当因果关系说的改造英美侵权行为法因果关系理论对于因果关系的认识采取了一种”两分法”,即将因果关系分为”事实上的因果关系”和”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大陆法系对于侵权行为法因果关系理论择其要者,主要有”条件说”、”原因说”、”义务射程说”、”相当因果关系说”以及”法规目的说”。
鉴于上述对侵权行为法上因果关系判断的多种学说,我们应该看到,英美法系人为地将因果关系割裂为事实上的判断和法律上的判断,然而有时会出现难以区分的情形。
论侵权法中因果关系的认定

收 稿 日期 :0 9 0 - 0 20-3 3
作 者简 介 : 长明 , 。 南工 业 大 学法 学 院 副教授 。 陈 男 湖
第 2期
陈长 明 :论侵权 法 中因果 关系 的认 定
9 1
远 隔的对象也是 接近 的。 [ 根 据休谟关 于 因果 ” 5 1 关 系的理论 .有 学者 总结 出了休谟 关于 因果关 系 判 断的八条规 则 :第 一 ,原因和 结果必 须是 在空
五 .当若干不 同 的对 象产生 了同样的结果 .那 一
论侵权法 中因果关系 的认定
陈 长 明
( 南工 业 大 学 ,湖 南 株 洲 4 2 0 ) 湖 1 0 8
摘
要 :侵 权 法 中 的 因果 关 系理 论 乃 是 哲 学 中 因果 关 系理 论 在 法 学 中 的运 用 ,与 哲 学 中 的 因果 关 系 认 定
相 比 ,侵 权 法 中 的因 果关 系 认 定 具有 较 强 的主 观 性 ,是事 实 判 断 与 价 值 判 断 的有 机 统 一 。 虽 然 大 陆法 系 和 英
美法系有 关侵权案件 的因果关系认定规则并不相 同,但其价值追求却是相 同的,即追求公平 正义 。侵权法 中
的 因果关 系认 定 主要 是 一 个 司 法 问题 而 不 是 立法 问题 .因 此 在 侵权 法 中设 计 因果 关 系 认定 规 则 应 当采 取 司 法
主义 的逻辑 进 路 。
越需 要更 多 的人 参 与研 究 。正 是 基 于这 一认 识 , 本文 拟对侵权 法 中的 因果 关 系理论 作些 思考 。以
决定 心灵去形 成 另一个 对 象的观念 。一 个对 象 的 印象就 决定 心灵 去形成 另 一个对象 的较 为生 动 的
侵权因果关系证明有哪些规定

侵权因果关系证明有哪些规定如何判定侵权因果关系,通过实践,结合理论,更进⼀步了解民事侵权⾏为因果关系的重要作⽤,使我们在审判实践中,正确地运⽤民事侵权⾏为因果关系,处理好各类民事侵权⾏为案件,以下由店铺的⼩编带⼤家⼀起来看⼀看。
侵权因果关系证明有哪些规定确认因果关系的⽅法有很多种,⽐如时间分析法,⽐较分析法,甚⾄有从诉讼博弈论⾓度分析的⽅法。
不论是使⽤何种⽅法,不是为了哗众取宠,⽽是为了更好的还原案件客观事实,使法官在办案的过程中,掌握探寻案件事实的规律和⽅法,确认侵权⾏为⼈与损害结果是否存在侵权法上的因果关系,侵权⾏为⼈应该承担多⼤的侵权责任,以更好的维护受害的合法权益,保证社会正常的运⾏秩序。
(⼀)间接证据亦是认定因果关系成⽴的重要因素⼀般侵权最难认定的就是因果关系是否成⽴,进⽽确认⾏为⼈是否承担侵权责任。
在很多侵权案件中,仅凭当事⼈提供的直接证据,仅仅可以证明损害结果的发⽣和⾏为⼈在场的事实,但是⾏为⼈与损害结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往往⽆法证明。
如果原告已经尽⾃⾝所能进⾏举证,穷尽⼀切举证之可能,如果仅凭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其事实就否定其诉讼请求,定会有失偏薄。
法官往往可以利⽤各种间接证据和先进的科学技术,确认案件事实,探寻因果关系是否存在的蛛丝马迹。
侵权⾏为的发⽣是⼀个动态的发展变化过程,⽽⾮是单纯逻辑推理过程,作为法官要⽤动态的眼光去分析整个侵权⾏为的发展过程,运⽤动态的思维去考虑每个因素在侵权⾏为中的关联性,从点到线、从线到⾯,利⽤各种间接证据之间的关联性,勾画整个案件事实的发展过程,从不断变化的过程中,认定⾏为与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
(⼆)善⽤庭审技巧,适当引导当事⼈举证⾃由⼼证原则是指法律不预先设定机械的规则来指⽰或约束法官,⽽由法官针对具体案情,根据经验法则、逻辑规则和⾃⼰的理性良⼼来⾃由判断证据和认定事实。
当事⼈在侵权事实发⽣后,往往由于⼼⾥作⽤,会做出对⾃⾝有利的陈述,即利⼰主义,这种利⼰主义偶尔会对法官审理案件造成⼀定的影响。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侵权行为法中的因果关系认定问题分校(站、点):学生姓名:学号:指导教师:完稿日期:侵权行为法中的因果关系认定问题目录写作提纲 (1)内容摘要 (2)一、比较法案例 (3)(一)英美法 (3)(二)德国法 (4)二、两大法系因果关系的主要理论 (4)(一)大陆法系因果关系理论 (4)(二)普遍法系因果关系理论 (5)三、构建我国侵权行为判断标准 (6)(一)国内法学家观点 (6)(二)构建因果关系判断标准之我见 (7)结论 (8)参考文献 (9)侵权行为法中的因果关系认定问题写作提纲一、绪论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了民事侵权责任。
根据我国司法实践和民法学理论界的观点,认为侵权行为与侵权结果存在因果关系是民事侵权必不可少的构成要件。
本文通过对两大法系现行的侵权责任因果关系认定方法比较和实证分析,筛选、总结出适合我国侵权责任因果关系认定的一般方法,以适用于实务中作出公平合理的处理。
二、本论(一)比较法案例1、英美法2、德国法(二)两大法系因果关系的主要理论1、大陆法系因果关系理论2、普遍法系因果关系理论(三)构建我国侵权行为判断标准1、国内法学家观点2、构建因果关系判断标准之我见三、结论侵权行为法中的因果关系认定问题【内容摘要】侵权行为法的机能在于损害赔偿与保障权益,在保障公民权利和维护交易安全的同时救济受害者。
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关于因果关系的判断基准已发展了几百年,在因果关系方面正不断地趋于统一之路。
实际上在一般案件中因果关系判断并不困难,但在错综复杂的案件中,因果关系的认定成为了案件的关键,同时也是各法学家争论的焦点。
对于这一问题,本文试图通过比较法学研究为基础,通过借鉴两大法系代表国家的立法例与判例,来修正传统的相当因果关系说。
本文认为,因果关系的判断基准应当考虑可预见性因素,逻辑结构就是:首先,判断是否具有“条件性”,相当于英美法系上的事实上的原因,其次,判断是否具有“相当性”,再次,判断是否具有“可预见性”,作为最后的检验因素。
这是因果关系判断的三步骤,以期对于我国的司法实践有所作用。
【关键词】侵权行为法因果关系英美法大陆法系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了民事侵权责任。
根据我国司法实践和民法学理论界的观点,认为侵权行为与侵权结果存在因果关系是民事侵权必不可少的构成要件。
那么怎样判断民事侵权的因果关系?这个问题对我国民法理论界和司法界带来许多困惑。
在平常大多数案件中,因果关系的认定是比较明显的。
但是在一些边际案件,诸如有介入原因的侵权案件,因果关系就不是那么显而易见了,并且极具争议性。
正因如此,两大法系关于此类型案件的因果关系理论繁多并且差异很大,即使在一国国内的判例之间也存在矛盾。
如何做出更具公平合理的判断,并且发挥侵权行为法的机能,是本文试图寻找的答案。
本文通过对两大法系现行的侵权责任因果关系认定方法比较和实证分析,筛选、总结出适合我国侵权责任因果关系认定的一般方法,以适用于实务中作出公平合理的处理。
一、比较法案例(一)英美法众所周知,英美法系以遵循先例为原则,值得争议的判例有很多,特别选择分别代表美国和英国的判例来对比。
英国“Rescue"案件中甲过失驾车撞到乙,丙对乙施以救助,为丁驾车所撞伤。
在此情形,甲对丙应否负侵权责任?早期案例采否定说,其主要理由:1、丙的自发介入中断了加害行为的因果关系。
2、丙采自甘冒险。
20年代以后,英美的法院废弃此两项见解,认定加害人(甲)对救助者(丙)负有注意义务(the duty of care),而改采肯定说。
[1] [2](二)德国法首先先介绍一般原则。
德国判例说亦肯定紧急救助案件上的相当因果关系,如为阻却脱逸之马而致自己受伤;为救助乘客逃离失火的公车而致受伤;司机肇致车祸使汽车发生燃烧;某承租人之子为救助司机及乘客而被火灼伤。
德国通说认为,于诸此情形,救助者除了无因管理请求权外,还可以根据侵权行为提出赔偿请求。
在特殊案例中德国认定有因果关系以救助被害者。
如母亲捐肾救女案。
13岁之A女因运动受伤,H医生认定其左肾受伤而摘除之,因发生肾功能病变而转诊于某大学医院。
经检查后发现A女天生仅有左肾。
基于医生建议,A女的母亲决定捐肾移植。
各审法院认定H医生具有医疗过失,应对A女负侵权行为负赔偿责任。
诉讼的争点在于A女的母亲是否得主张损害赔偿。
原审认为不成立无因管理,而否定捐肾救女的母亲有费用支出请求权。
关于侵权行为赔偿请求权,原审及联邦法院均肯定。
[3]德国联邦法院强调H医生的过失行为侵害A女的身体健康,并因此创造了一种危险状态,致A女的亲人为救助其生命健康而捐肾,而使自己的健康受损,符合侵权行为上“侵害他人权利”要件。
在应由H医生负责的摘肾行为与A女的母亲的捐肾具有因果关系。
此项因果关系联络亦不因捐肾系基于捐赠者的自由决定而中断。
这项决定系为因医疗过失所造成的危险状态而生的救助行为,足以成立作为责任成立的依据。
捐肾者同意捐肾,对从事此项手术的医生因可阻却违法,惟对加害人言,其侵权行为的违法性并不因此受到影响。
二、两大法系因果关系的主要理论(一)大陆法系因果关系理论大陆法系擅长于抽象的法律逻辑以及推理、思辨。
大陆法系关于因果关系的研究早于英美法系。
有人认为纵无此问题,德国学者也会创造出一些学说来展示他们的分析能力。
[4]在德国法院广泛适用的是相当因果关系理论,并且日本、台湾都受其影响。
相当因果关系说的出现不仅证明了“事件正常过程”的合理性,而且创立了简洁明了的公式。
相当因果关系理论由德国Van Kries教授提出,首次利用概率论与社会统计学的方法研究法律问题。
相当因果关系说的具体内容很抽象,史尚宽概括的基本判断公式是“无此行为,虽必不生此种损害,有此行为,通常此足生此种损害者,是为有因果关系。
无此行为,必不生此种损害,有此行为,通常亦不生此种损害者,即无因果关系。
”[5] 德国明确区分责任成立因果关系和责任范围因果关系。
其中所谓“因果关系”即相当因果关系,在结构上包含了“相当性”和“条件关系”两个层次,分述之:首先,将因果关系二分为责任成立因果关系与责任范围因果关系。
在考察因果关系时两方面都包含在内,但有逻辑上的顺序。
先考察“因”可归责行为而受到侵权的因果关系,若为肯定存在再进一步考察“因”权利受侵害而产生的损害。
我国在因果关系认定方面采用统一认定的模式,即考虑损害赔偿以有损害发生及有可归责之原因,并且两者之间有相当因果关系。
将因果关系二分法,可以明确违反义务的行为,损害及损害赔偿之间的因果关系。
因为若将所有具有因果关系的损害都由加害人负担,对加害人而言扩大了其损害赔偿范围,而限定标准则可以合理限制损害赔偿的范围。
这样做首先在于解决责任“定性”问题,再解决责任“定量”问题,使因果关系直接而明确易于思考。
[6]其次,相当因果关系在适用时区别两个阶段:第一是审查其条件上的因果关系,如为肯定,再与第二阶段时认定条件的相当性。
条件关系是相当因果关系的前提。
条件关系与普通法上的事实因果关系阶段具有同样作用,也就是美国法侵权行为法上所规定的cause in fact。
有人认为“因果关系中唯一的‘事实上’或独立于法的价值的判断或规范的因素是sine qua non关系。
”现在司法实践的趋势是考虑条件关系时包含了一定价值判断在其中。
但这并不可否认条件关系在因果关系中的不可或缺的独立价值,它是探寻案件法律事实的依据,也是法院可以有效立案并最终做出可操作性判决的突破口。
[8]条件关系的认定方式是“若无,则不”(the but-for test),也称为必要条件规则。
也就是“若A不发生,B仍会发生,则A不是B的条件。
”德国学说称之为假设的消除程序,其功能在于排除与造成某种结果无关的事物。
[9]条件关系在责任成立因果关系认定上也具争议,其不仅是认定所有事实原因,而是从多数事由中认定对结果应该负责的条件,也是证明因果关系客观的可能性存在。
(二)普通法系因果关系理论普通法系的特点是判例法和经验主义,遵循先例原则。
因此具有实用性和灵活性,法官判案具有高度灵活性和针对性。
认定因果关系在于是否对被告科以民事责任的判断中,因此除了归责还有限责作用。
从冗长、循环无穷的事实链条上截取原因,从而把法律责任适当终止于某一点上,合理赔偿受害人同时避免苛责过重的意义。
赖特勋爵所言:“在变化多端的事态中,法律必须抽取一些相关的结果,并非纯粹的逻辑,只不过是出于实践的原因。
”[11]而此种选择是基于法律政策、公平争议等价值因素的考量。
首先,第一层次是事实上的原因,(cause in fact)意在确定被告行为在带给原告的损害上是否发挥了某些作用,原告的损害是否与被告的行为有关。
第二层次是法律上的原因,即在事实原因的基础上依据法律价值、公平正义的法律政策等考虑哪种原因是法律上的原因(legal cause)或最适原因(proximate cause)因为并非所有的“条件”均能够(或应当)在法律生作为损害发生的原因。
法律原因研究被告因对原告造成损害而承担责任的问题。
将事实判断与法律判断统一起来,保证了因果关系的客观性又照顾了法律政策的平衡,由宽泛到集中,层次分明。
事实上的原因判断方法之一是“若无,则不”规则,也叫做“必要条件”。
即如果证明不是被告的行为,则原告的损害必然不会发生,那么被告过失行为与原告损害之间就具有因果关系;反之,如果能够证明不存在实际的被告行为,原告的损害仍然会发生,那么二者之间就没有事实上的因果关系。
法律上的原因(legal cause)也被称为近因(proximate)用以确定被告在法律上对自己的过错所承担的责任范围。
“近因”是指原告对被告承担责任的最近原因。
最近是指要求在结果和事实上造成损害结果的原因之间存在着法律上的符合一般公平正义观念的密切联系。
最近原因是基于法律政策的考量,根据公平正义观念和利益平衡在法律上划定出一个具体的过错所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
因为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无穷延伸的,法院基于公共政策和公平正义的考虑,根据周围环境、时代背景、社会条件、道德准则和价值取向来确定。
近因实际上是切断责任链条的工具。
[12]三、构建我国侵权行为判断标准(一)国内法学家观点从20世纪80年代末开始,有学者主张在因果关系理论研究中彻底改变传统理论的阴影,将两大法系中主流的因果关系学说引进我国,总结起来有以下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以梁慧星教授为代表的学者,主张大陆法系的相当因果关系说。
认为相当因果关系说理论与必然性理论的区别在于前者强调结果发生的“可能性”,而后者强调结果发生的“必然性”,且前者之“可能性”依“一般社会经验”,而后者“必然性”的“客观存在”,与人的认识无关。
[15]第二种观点,以江平教授为代表的学者,主张继受普通法的二分法理论:先观察事实因果关系,即从客观事实的联系上分析归纳出导致损害结果的原因范围,行为人的行为与结果之间的事实上的联系;然后,再对事实上构成损害原因的侵权行为(或应由侵权者负责的事情)是否成为侵权人对由此引起的损害而承担法律责任的法律原因做出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