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光缆传输干线网实施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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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有线广播电视网实施细则--技办字〔2011〕205号附件6——有线电视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有线广播电视网实施细则--技办字〔2011〕205号附件6——有线电视

附件6:《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有线广播电视网实施细则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二〇一一年七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一条编写目的 (1)第二条适用范围...................................................... (1)第三条分级保障原则 (1)第四条电视节目分类 (2)第二章前端配置要求 (2)第一节供配电系统 (2)第五条外部电源 (2)第六条供配电 (2)第二节信号源系统 (3)第七条前端信号源接收 (3)第八条卫星接收安全监控系统 (3)第三节数字前端播出系统 (3)第九条编码系统 (3)第十条复用、加扰系统 (4)第十一条调制器 (4)第十二条传输适配器 (4)第十三条SI生成子系统 (4)第四节模拟前端播出系统 (4)第十四条视音分 (4)第十五条模拟调制器 (4)第五节自台监测系统 (4)第十六条播出信号监测 (4)第十七条设备运行监控 (5)第十八条电力和环境监控 (5)第六节机房环境 (5)第十九条机房环境 (5)第二十条机房安全防范 (6)第二十一条通讯设施 (6)第七节维护器材 (6)第二十二条备品备件 (6)第二十三条维护工具 (6)第八节灾备与应急播出 (7)第二十四条灾备与应急播出 (7)第三章有线分配网配置要求 (7)第一节分前端 (7)第二十五条外部电源 (7)第二十六条供配电 (7)第二十七条设备配置 (8)第二十八条监听监看 (8)第二十九条机房环境 (8)第二节光、电缆传输系统 (8)第三十条前端至下级前端、分前端的信号分发系统 (8)第三十一条前端、分前端至光节点的信号分配 (9)第三十二条光缆敷设 (9)第三十三条网络监控 (9)第三十四条分配网的安全措施 (9)第三节维护器材 (10)第三十五条备品备件 (10)第三十六条维护工具 (10)第四章 MMDS系统 (10)第三十七条外部电源 (10)第三十八条供配电 (11)第三十九条设备配置 (11)第四十条天馈系统 (11)第四十一条监听监看 (11)第四十二条机房环境 (11)第四十三条维护工具 (11)第五章运维与技术管理 (11)第一节运行管理 (11)第四十四条运行指标 (11)第四十五条技术指标 (11)第四十六条规章制度 (12)第四十七条运行流程 (13)第二节维护管理 (13)第四十八条维护质量要求 (13)第四十九条维护计划 (13)第五十条维护操作规程 (14)第五十一条维护分工、分界 (14)第五十二条抢修管理 (14)第五十三条备件管理 (14)第五十四条代维管理 (14)第三节技术管理 (15)第五十五条技术改造与网络优化 (15)第五十六条设施保护 (15)第五十七条试播期管理 (15)第五十八条临时停传管理 (15)第五十九条运行变更管理 (16)第六十条施工管理 (16)第六十一条应急预案 (17)第六十二条重要保障期 (17)第六十三条事故管理 (17)第六十四条报表管理 (18)第六十五条技术资料 (18)第六十六条运维分析 (18)第六十七条技术安全 (18)第六十八条检查考核 (19)第六十九条风险评估 (19)第七十条人员要求及培训 (19)第四节信息安全管理 (20)第七十一条信息系统等级保护 (20)第七十二条信息系统安全管理 (20)第七十三条安全防护措施 (20)第七十四条数据安全 (20)第七十五条监控与响应 (20)第六章附则 (21)第七十六条本实施细则下列用语的含义 (21)第七十七条规范性引用文件 (22)第七十八条本实施细则由广电总局科技司负责解释 (22)第七十九条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2)附表1: 数字有线广播电视网测试项目和周期 (2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指导和规范有线广播电视网安全播出管理工作,根据《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制订本实施细则。

广电总局令: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发射台细则)

广电总局令: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发射台细则)

广电总局令: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发射台细则)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无线发射和广播电台实施细则)(试行)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二一年五月一般规定第一条为指导和规范无线发射转播台(以下简称发射台)安全播出管理工作,根据《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发射台的技术系统配置、运行、维护和技术管理。

第三条根据发射台的覆盖范围和影响程度,发射台安全播出保障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一级为最高保障等级。

保障等级越高,对技术系统配置、运行维护、预防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方面的保障要求越高。

有条件的发射台应提升安全播出保障等级。

(一)中央直属发射装置、省会城市的省级发射装置、省会城市和副省级以上城市的发射装置,应当达到一级保障要求;(二)其它省直属发射台、地市所属发射台应达到二级保障要求;(三)县级发射台应达到三级保障要求,县以下转播台参照三级保障要求;(四)以下“三级保证”、“二级保证”和“一级保证”分别简称为三级、二级和一级。

第二章系统配置要求第一节供配电系统第四条外接电源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三级宜接入两路外电,如只有一路外电,宜配置自备电源;(二)二级宜接入两路外电,其中一路应为专线,调频、电视发射台和发射总功率小于100kw的中短波发射台暂时做不到两路外电的,应配置自备电源;(三) 1级应连接两条外部电源线,其中一条应为专用线。

当一条外部电源线发生故障时,不得同时损坏另一条外部电源线。

调频、电视发射台和总发射功率小于100kW的中短波发射台应自备电源。

第五条供配电系统应符合以下规定:(一)高低压供配电应符合现行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2)三级广播负荷电源应设置两个以上独立的低压回路,并具有自动或手动的相互切换功能;调频、电视发射台的传输控制设备和信号源设备应采用不间断电源(UPS)供电,UPS电池组的备用时间应满足设计负载30分钟以上;(三)二级播出负荷应设对应于不同外电的变压器,单母线分段供电并具备自动或手动互投功能;发射控制设备和信号源设备应采用ups供电,ups电池组后备时间应满足设计负荷工作30分钟以上;主备播出设备、双电源播出设备应分别接入不同的供电回路;(四)一级广播负荷设备用变压器,主备变压器应具有自动或手动互投功能;传输控制设备和信号源设备由UPS供电,UPS电池组的备用时间应满足设计负载30分钟以上;主备广播设备和双电源广播设备应分别连接到不同的电源电路。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网上传播广播电影电视类节目管理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网上传播广播电影电视类节目管理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网上传播广播电影电视类节目管理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1.12.24•【文号】广发办字[2001]1496号•【施行日期】2001.12.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文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体育综合规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废止部分广播影视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1月12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12日)废止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网上传播广播电影电视类节目管理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广发办字[2001]149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厅),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广播电视局,各广播影视集团(总台):先将《关于加强网上传播广播电影电视类节目管理的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执行。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二00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关于加强网上传播广播电影电视类节目管理的实施细则(试行)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央宣传部、国家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关于深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业改革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1)17号)和国家广电总局《信息网络传播广播电影电视类节目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广发社字(2000)166号),就加强网上传播广播电影电视类节目的管理,制定以下实施细则。

一、开展网上传播广播电影电视类节目业务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将语言、文字、声音、图像、影像等各种信息表现方式有机融合并进行传播。

节目划分为:新闻类;影视剧类;娱乐类,包括音乐、戏曲、体育等;专业类,包括科技、教育、医疗、财经、气象、军事等。

网上传播广播电影电视类节目的技术模式,在现阶段采用互联网在线服务的形式,即不论是在互联网上开设的网站还是利用其他网络开展此类业务,必须采用与互联网网站相同或相似的界面和服务形式。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电视中心实施细则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电视中心实施细则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电视中心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广播电视节目播出的管理,保障广播电视节目的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管理规定》、《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广播电视节目播出机构(以下简称电视中心)进行广播电视节目播出管理时的具体实施细则。

第三条电视中心应建立健全广播电视节目播出管理体制,明确各级负责人的职责。

第四条电视中心应加强对广播电视节目的审核和监督工作,确保广播电视节目的合法合规播出。

第五条电视中心应加强与国家广播电视节目播出监管部门的合作和沟通,及时了解相关政策和规定,确保广播电视节目播出工作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第六条电视中心应加强员工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广播电视节目播出管理和技术水平。

第二章广播电视节目的播出管理第七条电视中心应建立广播电视节目审核制度,确保所有广播电视节目都经过审核后方可播出。

第八条电视中心应组织专业人员对节目进行审核,包括节目的时长、内容、质量等方面的审核。

第九条电视中心审核人员应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审核能力,对广播电视节目进行客观公正的审核。

第十条电视中心应建立广播电视节目播出计划制度,明确节目播出的时间和频率。

第三章广播电视节目的安全管理第十一条电视中心应制定广播电视节目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对广播电视节目的安全进行管理和保障。

第十二条电视中心应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广播电视节目的传输和播出过程中不受干扰和破坏。

第十三条电视中心应建立广播电视节目的备份制度,确保节目的内容和素材能够及时备份和存储。

第十四条电视中心应加强对广播电视设备的维护和管理,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广播电视节目播出的顺利进行。

第四章互联网广播电视节目播出管理第十五条电视中心应加强对互联网广播电视节目的播出管理,遵守相关互联网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十六条电视中心应建立合理的互联网广播电视节目审核制度,对互联网节目进行审核后方可播出。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电视中心实施细则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电视中心实施细则

0.《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电视中心实施细则(试行)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二〇一〇年五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一条编写目的 (1)第二条适用范围 (1)第三条分级保障原则 (1)第二章系统配置要求 (1)第一节供配电系统 (1)第四条外部电源 (1)第五条供配电 (2)第二节播出系统 (2)第六条播出控制机 (2)第七条数据库 (3)第八条网络设备 (3)第九条播出切换 (3)第十条辅助播出设备 (3)第十一条播出信号通路 (4)第十二条磁带播出系统 (4)第十三条硬盘播出系统 (4)第十四条网络安全设备 (4)第十五条备播系统 (5)第三节新闻及直、转播系统 (5)第十六条视频系统 (5)第十七条音频系统 (5)第十八条辅助设备 (5)第十九条传输链路 (6)第二十条灯光及背景设施 (6)第二十一条重大直播活动 (6)第四节卫星新闻采集系统 (6)第二十二条基带及调制系统 (6)第二十三条射频及天线系统 (6)第二十四条辅助设施 (7)第五节总控系统 (7)第二十五条信号调度系统 (7)第二十六条时钟系统 (7)第二十七条同步系统 (7)第二十八条信号处理系统 (8)第二十九条节目传输系统 (8)第三十条内部通话系统 (8)第三十一条通讯设施 (8)第六节节目集成平台系统 (9)第三十二条基带播出系统 (9)第三十三条 TS流播出系统 (9)第三十四条传输系统 (9)第七节自台监测系统 (9)第三十五条播出监测 (9)第三十六条设备监测 (10)第三十七条电力和环境监测 (10)第八节机房环境 (10)第三十八条机房环境 (10)第三十九条安全防范 (10)第九节维护器材 (11)第四十条备品备件 (11)第四十一条维护工具 (11)第十节灾备与应急播出 (11)第四十二条灾备与应急播出 (11)第三章运维与技术管理 (11)第一节直转播管理 (11)第四十三条转播节目 (11)第四十四条直播管理 (12)第四十五条 SNG业务管理 (12)第二节播前管理 (13)第四十六条节目制作规范 (13)第四十七条节目编排管理 (13)第四十八条垫片节目管理 (13)第四十九条节目送播管理 (13)第五十条节目的播前技审 (14)第五十一条字幕管理 (14)第三节运维管理 (14)第五十二条运行指标 (14)第五十三条技术指标 (14)第五十四条规章制度 (15)第五十五条运维流程 (16)第五十六条维护管理 (16)第五十七条备件管理 (17)第五十八条代维管理 (17)第四节技术管理 (17)第五十九条试播期管理 (17)第六十条播出通道管理 (17)第六十一条应急预案 (17)第六十二条重要保障期 (18)第六十三条临时停播管理 (18)第六十四条运行变更管理 (19)第六十五条施工管理 (19)第六十六条事故管理 (19)第六十七条报表管理 (20)第六十八条技术资料 (20)第六十九条技术安全 (20)第七十条检查与考核 (21)第七十一条风险评估 (21)第五节信息安全管理 (21)第七十二条信息系统等级保护 (21)第七十三条信息系统安全管理 (21)第七十四条安全防护措施 (21)第七十五条数据安全 (22)第七十六条监控与响应 (22)第六节人员管理 (22)第七十七条岗位设置 (22)第七十八条人员要求及培训 (22)第四章附则 (23)第七十九条本实施细则下列用语的含义 (23)第八十条规范性引用文件 (24)第八十一条本实施细则由广电总局科技司负责解释 (25)第八十二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5)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指导和规范电视台、节目集成平台、付费电视频道播出机构(以下统称电视中心)安全播出管理工作,根据《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制订本实施细则。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微波传输电路实施细则(2011年7月)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微波传输电路实施细则(2011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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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2016年修订)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2016年修订)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2016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05.04•【文号】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8号•【施行日期】2016.05.04•【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广播影视正文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2009年12月16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2号公布根据2016年5月4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保障广播电视信号安全优质播出,维护用户收听收看广播电视的权益,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广播电视播出、传输、覆盖等业务的单位(以下简称安全播出责任单位)为保障安全播出开展的技术维护、运行管理、应急处置及其他相关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工作应当坚持不间断、高质量、既经济、又安全的方针。

第五条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实施干扰广播电视信号、危害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的行为。

第六条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实行分类分级保障制度。

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当符合本规定和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关于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的有关要求;不符合的,不得从事广播电视播出、传输、覆盖活动。

第七条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当加强制度建设,采取多种措施保障广播电视安全播出。

安全播出责任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的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工作全面负责。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可以依据有关规定,对在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当依据本规定,建立安全播出工作奖惩制度。

第二章基本保障第九条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播出技术维护和运行管理的机构,合理配备工作岗位和人员,并将其他涉及安全播出的部门和人员纳入安全播出管理,落实安全播出责任制。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电视中心实施细则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电视中心实施细则
(一)外来信号宜通过双链路传送至演播室;
(二)三级演播室主备播出信号应传输至播出中心;
(三)二级以上演播室主备播出信号应双路由传输至播出中心。
第二十条演播室灯光及背景设施应符合以下规定:
演播室的灯光应符合《电视演播室灯光系统设计规范》(GY
5045);灯光和背景装臵设备宜接入两路不同电源;二级以上新闻直
第三十三条TS流播出系统9
第三十四条传输系统9
第七节 自台监测系统.9
第三十五条播出监测9
第三十六条设备监测10
第三十七条电力和环境监测10
第八节 机房环境.10
第三十八条机房环境10
第三十九条安全防范10
第九节 维护器材.11
第四十条 备品备件11
第四十一条维护工具11
第十节 灾备与应急播出.11
(四)一级应设对应于不同外电的、互为备用的工艺专用变压 器,单母线分段供电并具备自动或手动互投功能;播出负荷供电应 设两个以上引自不同工艺专用变压器的独立低压回路;主要播出负
荷应采用UPS供电,UPS电池组后备时间应满足设计负荷工作60分 钟以上;应配臵自备电源,保证播出负荷、机房空调等相关负荷连 续运行;主备播出设备、双电源播出设备应分别接入不同的UPS供
第五节总控系统
第二十五条信号调度系统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三级矩阵输入输出应配臵跳线排;长距离电缆传输电路 应配臵线路均衡设备;在停电恢复后矩阵应能够保持停电前的路由 状态;
(二)二级在三级基础上,主备信号应在矩阵不同的输入、输 出板上,并经过不同的交叉点板;主备通路的分配器板卡应安装在 不同机箱中,主备机箱应分接不同的电源;大型矩阵应配臵备用矩 阵控制器或控制板;矩阵应配臵双电源;
(二)一级在二级基础上,宜采用独立设备对数据库做定时备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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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光缆传输干线网实施细则(试行)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二〇一〇年五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一条编制目的 (1)第二条适用范围 (1)第三条分级保障原则 (1)第二章基础网络系统配置要求 (2)第一节光缆线路 (2)第四条光缆线路基本要求 (2)第五条中心站引接光缆线路 (2)第六条节点站引接光缆线路 (2)第七条中继站引接光缆线路 (2)第二节基础传输系统 (2)第八条SDH传输系统 (2)第九条WDM传输系统 (3)第十条传输网管系统 (3)第三节供配电系统 (3)第十一条外部电源 (3)第十二条供配电 (4)第四节配线系统及机房环境 (5)第十三条配线系统 (5)第十四条机房环境 (5)第十五条电力和环境监测 (6)第十六条安全防范 (6)第十七条通讯设施 (6)第五节维护器材 (6)第十八条备品备件 (6)第十九条维护工具 (7)第六节灾备与应急播出 (7)第二十条灾备与应急播出 (7)第三章广播电视业务系统配置要求 (7)第一节节目信号接入系统 (7)第二十一条接入光缆线路 (7)第二十二条接入传输设备 (8)第二节节目信号处理系统 (8)第二十三条编解码复用系统 (8)第二十四条节目监测系统 (8)第三节供配电系统 (8)第二十五条外部电源 (8)第二十六条供配电 (8)第四节配线系统及机房环境 (9)第二十七条配线系统及机房环境 (9)第五节维护器材 (9)第二十八条备品备件 (9)第二十九条维护工具和仪器仪表 (9)第四章运维与技术管理 (9)1第一节运维体系 (9)第三十条运行维护组织体系 (9)第三十一条人员队伍保障 (9)第三十二条运行维护基本原则 (10)第二节运行管理 (10)第三十三条运行指标 (10)第三十四条技术指标 (10)第三十五条规章制度 (11)第三十六条运行流程 (12)第三节维护管理 (12)第三十七条维护质量要求 (12)第三十八条维护计划 (12)第三十九条维护操作规程 (12)第四十条维护分工、分界 (13)第四十一条备件管理 (13)第四十二条抢修管理 (13)第四十三条代维管理 (13)第四节技术管理 (13)第四十四条试播期管理 (13)第四十五条光缆线路安全防护 (14)第四十六条应急预案 (14)第四十七条重要保障期 (14)第四十八条临时停传管理 (15)第四十九条运行变更管理 (15)第五十条施工管理 (15)第五十一条事故管理 (16)第五十二条报表管理 (16)第五十三条技术资料 (16)第五十四条技术安全 (17)第五十五条检查与考核 (17)第五十六条风险评估 (18)第五节信息安全管理 (18)第五十七条信息系统等级保护 (18)第五十八条信息系统安全管理 (18)第五十九条安全防护措施 (18)第六十条数据安全 (18)第六十一条监控与响应 (18)第五章附则 (19)第六十二条本实施细则下列用语含义 (19)第六十三条规范性引用文件 (20)第六十四条本实施细则由广电总局科技司负责解释 (21)第六十五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1)《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光缆传输干线网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指导和规范光缆传输干线网(以下简称为光缆干线网)安全播出管理工作,根据《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光缆干线网技术系统配置及运行、维护、技术管理工作。

本实施细则所称光缆干线网指以光纤为介质,跨区域传输广播电视信号的网络系统,由基础网络系统、广播电视业务系统构成。

其中,基础网络系统包括光缆线路、干线基础传输系统以及供配电系统、配线架等附属设施,广播电视业务系统包括节目信号接入系统和节目信号处理系统。

第三条根据网络的覆盖范围、业务重要性,分别将光缆干线网的基础网络系统、广播电视业务系统安全播出保障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一级为最高保障等级。

保障等级越高,对技术系统配置、运行维护、预防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方面的保障要求越高。

有条件的光缆干线网应提升安全播出保障等级。

(一)基础网络系统分级。

国家光缆干线网络应达到一级基础网络保障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干线网应达到二级基础网络保障要求,地市干线网应参照二级基础网络保障要求执行;(二)广播电视业务系统分级。

为卫星提供信号源的业务系统、信号覆盖全国的业务系统、中央和省级重要节目覆盖全省的业务系统应达到一级业务保障要求,其它业务系统应达到二级业务保障要求。

1第二章基础网络系统配置要求第一节光缆线路第四条光缆线路的工艺标准和电气指标应符合《广播影视光缆干线网工程施工验收暂行技术规范》的要求,一级基础网络的每条干线光缆(含引接线路)应有2芯以上备纤。

第五条中心站引接光缆线路应符合以下要求:(一)城区光缆的敷设应为直埋或管道敷设方式;(二)二级基础网络的引接光缆线路应有2条以上不同路由,每条路由的光缆中应有2芯以上备纤;(三)一级基础网络的引接光缆线路应有3条以上不同路由,每条路由的光缆中应有2芯以上备纤。

第六条节点站引接光缆线路应有2条以上不同路由,每条路由的光缆中应有2芯以上备纤;在城区部分应至少有一条路由为管道方式。

第七条中继站引接光缆线路仅有一条路由时,其敷设应为直埋或管道方式。

第二节基础传输系统第八条同步数字系列(SDH)传输系统应符合以下规定:(一)应符合SDH长途光缆传输工程设计有关规范的要求;(二)二级基础网络的网络结构宜采用自愈环技术,系统有统一的外接时钟源,设备的交叉板件、电源板件应采取1+1备份方式;(三)一级基础网络在二级的基础上,设备的时钟板等板件应采用1+1备份方式,接口板件应为N+1备份方式。

第九条密集波分复用(WDM)传输系统应符合以下规定:(一)应符合长途光缆波分复用(WDM)传输系统工程设计有关规范的要求;(二)二级基础网络每条波分链路至少有1个备波;(三)一级基础网络在二级的基础上,在线传输设备的电源板件应采用1+1备份方式。

第十条传输网管系统应符合以下规定:(一)SDH网管系统应符合SDH光缆通信工程网管系统设计有关规范的要求,WDM网管系统应符合WDM光缆通信工程网管系统设计有关规范的要求;(二)二级基础网络的传输网管系统应采用1+1备份方式;(三)一级基础网络在二级的基础上,传输网管系统宜配置异地备份网管系统。

第三节供配电系统第十一条外部电源应符合以下规定:(一)中心站1、二级基础网络中心站应接入两路外电,当一路外电发生故障时,另一路外电不应同时受到损坏;2、一级基础网络中心站应接入两路外电,其中至少一路应为专线;当一路外电发生故障时,另一路外电不应同时受到损坏。

(二)节点站1、二级基础网络节点站宜接入两路外电,如只有一路外电,应配置自备电源;2、一级基础网络节点站应接入两路外电,当一路外电发生故障时,另一路外电不应同时受到损坏。

(三)中继站应保证一路以上稳定可靠的外电。

第十二条高、低压供配电应符合现行国家、行业标准和规范,并符合以下规定:(一)中心站1、二级基础网络中心站的播出负荷供电应设两个以上引自不同变压器的独立低压回路,单母线分段供电并具备自动或手动互投功能;应配置直流基础电源,电池组后备时间应满足设计负荷工作6小时以上;交流用电播出负荷应采用不间断电源(UPS)供电,UPS电池组后备时间应满足设计负荷工作1小时以上;宜配置自备电源;主备播出设备、双电源播出设备应分别接入不同的供电回路;2、一级基础网络中心站应设工艺专用变压器;播出负荷供电应设两个以上引自不同变压器的独立低压回路,单母线分段供电并具备自动或手动互投功能;应配置直流基础电源,电池组后备时间应满足设计负荷工作8小时以上;交流用电播出负荷应采用UPS供电,UPS 电池组后备时间应满足设计负荷工作2小时以上;应配置自备电源或与供电部门签订应急供电协议,保证播出负荷、机房空调等相关负荷连续运行;主备播出设备、双电源播出设备应分别接入不同的供电回路。

(二)节点站1、二级基础网络节点站播出负荷供电设两个以上独立低压回路供电;应配置直流基础电源,电池组后备时间应满足设计负荷工作4小时以上;交流用电播出负荷应采用UPS供电,UPS电池组后备时间应满足设计负荷工作30分钟以上;主备播出设备、双电源播出设备应分别接入不同的供电回路;2、一级基础网络节点站播出负荷供电应设两个以上引自不同变压器的独立低压回路,单母线分段供电并具备自动或手动互投功能;应配置直流基础电源,电池组后备时间应满足设计负荷工作6小时以上;交流用电播出负荷应采用UPS供电,UPS电池组后备时间应满足设计负荷工作1小时以上;宜配置自备电源。

(三)中继站中继站宜配置自备电源或与有关单位签订供电保障协议,应配置直流基础电源,电池组后备时间应满足设计负荷工作4小时以上;无自备电源或未与有关单位签订供电保障协议的,直流基础电源的电池组后备时间应满足设计负荷工作8小时以上。

第四节配线系统及机房环境第十三条配线系统应符合以下规定:(一)应配置满足传输系统容量要求的ODF架和DDF架;(二)光缆线路、传输设备系统和站内互联光纤应成端在不同的ODF子框内,不同路由的光缆线路宜成端在不同的ODF子框内;(三)不同速率的数据电缆接口应成端在DDF架内的不同端子板上,DDF架端口容量应有冗余。

第十四条机房温度、湿度、防尘、静电防护、接地、布线及外部环境等应符合《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GB50174)的有关规定,其中,中继站应达到C级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的有关要求,节点站应达到B级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的有关要求,中心站应达到A级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的有关要求;机房设备安装、接地、线缆布放和跳线还应符合《有线广播电视光缆干线网传输设备安装验收规范》(GY5076)的有关规定。

机房消防设施的配置应符合《广播电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Y5067)的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电力和环境监测应符合以下规定:(一)应符合《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GB50174);(二)应设立对全网各站点的供配电系统运行状态、机房环境的集中监测系统;(三)中心站应设立具备声光报警功能的集中电力监控系统。

第十六条机房安全防范应符合《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GB50174)、《广播电影电视系统重点单位重要部位的风险等级和安全防护级别》(GA586)的有关规定。

无人值守机房应装防盗门,具有可靠的防鼠、防虫等措施。

节点站应设置闭路监视系统,对网络监控机房、设备机房、UPS 机房及电池室等重要播出机房进行实时监视和录像。

中心站在节点站基础上还应设置机房门禁系统。

第十七条通讯设施应符合以下规定:(一)中继站、节点站应配置一部业务专用外线电话;(二)中心站应配置两部具有录音功能的业务专用外线电话;应配置安全播出预警信息接收终端,并配置与安全播出指挥调度机构互联的专用计算机终端和通讯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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