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暂行办法
日照市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暂行办法

日照市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全市公益性岗位的开发和管理,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根据《就业促进法》和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益性岗位的开发和管理。
第三条公益性岗位的开发和管理工作,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属地原则实行分级管理,由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相关工作,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承担具体日常事务。
监察、人事(编制)、财政、审计、公安、建设、民政、卫生、城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积极参与配合。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认真履行政府促进就业的职责,制定相关政策措施,鼓励和引导各方面力量积极参与公益性岗位的开发和管理。
第五条公益性岗位是指政府投资、政策扶持或者社会筹资,以实现公共利益和安置就业困难人员为主要目的的非营利性公共管理和社会公益性服务岗位。
第六条凡具有本市户籍,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持《再就业优惠证》或者《山东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就业困难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在公益性岗位上安置:(一)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0周岁的城镇失业人员;(二)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失业人员;(三)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和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成员、残疾人;(四)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一户两代、夫妻双方失业人员;(五)城镇特困家庭失业人员中的现役军人配偶、烈属及其子女、县及县以上劳动模范;(六)特困家庭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七)其他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
第七条各级财政投资或者政策扶持新开发的公益性岗位以及原有人员正常退出后新空出的公益性岗位,应当按照不低于50%的比例优先录用符合岗位要求的就业困难人员。
公益性岗位援助对象的招用条件由用人单位根据岗位要求确定。
第八条劳动保障部门应当建立公益性岗位和就业困难人员数据库,对公益性岗位以及就业困难人员实行动态管理。
第九条公益性岗位开发年度目标任务由市政府根据就业困难人员数量和公益性岗位需求情况统一确定和下达。
日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08年度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通知

日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08年度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制定计划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日照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8.05.09
•【字号】日政办发[2008]28号
•【施行日期】2008.05.0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日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08年度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计
划的通知
(日政办发〔2008〕28号)
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08年度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日照经济开发区、山海天旅游度假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各高等院校,市属各企事业单位,国家、省属驻日照各单位:
《2008年度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凡列入计划,不能按期完成的项目,起草部门要向市政府提交书面报告,说明原因。
未列入计划的项目,如确有必要、条件成熟并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的,有关部门可适时提出,具体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会同各部门根据《日照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做好审查办理工作。
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五月九日2008年度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
日照市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暂行办法

日照市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暂行办法日照市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暂行办法是为了更好地推进城乡就业的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实施。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在日照市行政区域内,以公益性岗位形式的就业帮扶活动中,对岗位开发和管理过程进行规范和监督的地方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各类社会主体。
一、规范公共就业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为广大失业人员提供恰当的就业服务,创造更多的、更好的职业机会,运用公益性岗位成为实现就业扶贫的重要途径之一。
日照市将在岗位招募时通过正规媒体公开招聘、代招代培、突出“千村万店”重点行业等模式,将应聘者信息集中办理,同时优先吸纳本地农民工及重点就业群体,提高公益性岗位的公开公正和求职和招募匹配度。
二、提高公益性岗位组织管理能力公益性岗位是扶助失业人员就业的一种重要形式,也是推进工程职业教育的重要途径,因此,为更好地实施公益性岗位工作,提高公益性岗位的组织管理能力是必要的。
为此,日照市将建立专门的公益性岗位管理机构,提高整体组织运营能力,制定与完善相关管理规定,明确管理职责和高效有序地开展公益性岗位管理工作。
同时,要注重从基层督导、管理、培训等方面发挥工作的推进作用。
三、规范公益性岗位岗位质量管理公益性岗位的质量是关系到岗位本身和扶贫项目得以有效再次开展的前提。
具体来说,规范公益性岗位岗位质量管理的工作包括过程监管和评估,要制定岗位服务规范,竞争招募,合适配置,严格岗位管理,全面跟踪评估工作。
四、完善公益性岗位工作考核制度完成公益性岗位工作考核的目地在于,实现对公益性岗位管理和实行情况监督,保证公益性岗位劳动者和项目之间的有效沟通,在岗位设立过程中,通过考核,明确各岗位职责,从而推动项目的进度,并及时调整,保证公益性岗位的质量和效益、畅通公益性岗位的生命管道。
五、完善配套制度公益性岗位的实施与配套制度的完善密不可分。
日照市将规范公益性岗位的各项服务,制度固定化,减少故障中跑,精准推进公益性岗位服务,提高服务质量。
公益性岗位管理规定

公益性岗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公益性岗位的管理,规范公益性岗位的设立、运作和评估工作,促进公益事业的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益性岗位指为提供社会公益服务而设立,用于承担社会公共事务的岗位。
第三条公益性岗位的设立、运作和评估应当坚持公益为本、规范运作、公正公平、监督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公益性岗位的设立、运作和评估应当遵循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保障公益事业的有效推进。
第五条公益性岗位的设立、运作和评估工作应当与相关部门及社会组织、志愿者组织进行合作,共同推动公益事业的发展。
第六条公益性岗位的设立、运作和评估应当有利于社会公众的参与和监督,保障公益事业的公益性和责任性。
第七条公益性岗位的设立、运作和评估应当注重专业化建设,提高公益服务的质量和效果。
第二章公益性岗位的设立第八条公益性岗位的设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与社会公众的利益密切相关,有明确的公益性目标和任务;(二)能够发挥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的特长和优势,提供专业化的公益服务;(三)有清晰的岗位职责和工作要求,明确的工作流程和管理机制。
第九条公益性岗位的设立由中央和地方有关部门共同负责。
中央部门负责公益性岗位的总体规划和指导,地方部门负责公益性岗位的具体设立。
第十条公益性岗位的设立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保障公益事业的合法性和可持续发展。
第十一条公益性岗位的设立应当充分考虑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和人力资源的供给情况,保持合理的规模和结构。
第十二条公益性岗位的设立应当公开、公正、公平,避免人情主义和形象工程。
第三章公益性岗位的运作第十三条公益性岗位的招聘、培训和管理应当按照公平竞争的原则进行。
第十四条公益性岗位的招聘应当注重岗位要求和能力匹配,确保人员的素质和能力。
第十五条公益性岗位的培训应当重视专业化和实践能力的提升,提高公益服务的质量和效果。
第十六条公益性岗位的管理应当完善相关制度和机制,规范工作流程和责任分工。
第十七条公益性岗位的管理应当注重绩效评估,激励和奖励优秀人员,促进公益事业的发展。
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暂行办法

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益性岗位的开发与管理工作,帮助就业困难人员通过公益性岗位实现就业再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和《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通知的实施意见》(藏政发〔2008〕101号)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益性岗位是指以政府支持为主导,通过政策扶持、政府投资和社会筹资等方式,以实现公共利益和安置就业困难人员为主要目的,从事公共管理和社会公益性服务的岗位。
第三条公益性岗位是政府帮扶就业困难人员的援助措施,不同于正规就业,具有阶段性、公益性、过渡性、流动性强的特点,在规定的援助期限内,就业困难人员经由公益性岗位锻炼,提高就业能力后,应退出公益性岗位,并通过转岗实现稳定就业。
第四条公益性岗位开发与管理坚持“严格控制规模、科学有序开发、规范管理服务、加强准入审核、畅通人员出口”的原则,按照“统筹开发、分级管理、分级负责、促进就业”的要求开展工作。
第五条公益性岗位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财政部门共同管理。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公益性岗位开发、从业人员资格认定、考核招聘安置和统筹管理、转岗技能培训,以及政府补贴预算的申请、执行、监督。
财政部门负责政府补贴的筹集、审核、拨付与监督。
用人单位负责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的日常管理,以及政府补贴的申报、发放和社会保险的统一缴纳等。
第六条公益性岗位政府补贴的资金来源为各级财政安排的就业专项资金。
自治区本级购买公益性岗位所需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全额承担;各地(市)购买公益性岗位所需补贴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和地(市)财政按6:4的比例分担。
第二章岗位类别和安置对象第七条公益性岗位根据开发性质和服务范围分为四类:(一)政府部门行使公共管理职能开发的辅助性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
具体包括基层(乡镇、街道、社区)市政管理、基层公共环境与设施管理维护、基层托老托幼助残服务、基层医疗卫生服务、基层文化科技服务、基层农业服务、基层法律服务、基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协理等工作领域的岗位,具体岗位参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公布第一批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目录的通知》(人社部函〔2009〕135号)等有关文件执行。
2022年山东省日照街道城乡公益性岗位招聘公告【244人】

【导语】2022年⼭东省⽇照街道城乡公益性岗位招聘公告【244⼈】已发布,报名时间:2022年03⽉09⽇—2022年03⽉11⽇(上午8:30—11:30,下午2:00—5:00)。
为了⽅便考⽣报考,®⽆忧考⽹现将相关信息发布如下:招聘对象和条件 (⼀)城镇公益性岗位招聘对象 ⾯向⽇照街道户籍或在⽇照街道辖区居住的(限⽇照市户籍)城镇零就业家庭⼈员、城镇⼤龄失业⼈员(⼥性45周岁以上、男性55周岁以上⾄法定退休年龄)群体、连续登记失业⼀年以上⼈员。
城镇零就业家庭⼈员、城镇⼤龄失业⼈员(⼥性45周岁以上、男性55周岁以上⾄法定退休年龄),是指⼈⼒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登记管理的相应⼈员;连续登记失业⼀年以上⼈员需在⽤⼈单位失业并进⾏失业登记后,到公共就业和⼈才服务机构进⾏求职登记、并接受职业介绍服务三次以上仍未能实现就业的⼈员,服务记录应录⼊⼭东省公共就业⼈才服务信息系统。
(⼆)乡村公益性岗位招聘对象 主要⾯向脱贫享受政策⼈⼝(含防⽌返贫监测帮扶对象)、农村低收⼊⼈⼝、农村残疾⼈、农村⼤龄⼈员(45-65周岁)等群体。
脱贫享受政策⼈⼝(含防⽌返贫监测帮扶对象),是指乡村振兴部门登记管理的相应⼈员。
农村低收⼊⼈⼝,是指民政部门登记管理的相应⼈员(以上岗时⾝份为准)。
农村残疾⼈,是指残联登记管理的相应⼈员。
已享受职⼯(含被征地农民、灵活就业⼈员)养⽼保险退休待遇⼈员不纳⼊招聘范围。
(三)城乡公益性岗位招聘条件 ⾝体健康,符合所报岗位⾝体要求;遵纪守法,品⾏端正,具有⼀定的组织协调能⼒;能够服从组织安排,⼯作认真负责,有相关⼯作经历者优先。
有下列情形之⼀的,不得应聘: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的;本⼈或家庭成员、近亲属参加⾮法组织、邪教组织或从事其他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违反信访政策、违规信访的;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的其他情形的⼈员。
岗位开发数量及类型 城镇公益性岗位共130个,其中公共管理综合类岗位48个、社会治理综合类岗位82个。
日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有资源和资产运营管理工作的意见-日政发[2007]40号
![日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有资源和资产运营管理工作的意见-日政发[2007]40号](https://img.taocdn.com/s3/m/c5a91356842458fb770bf78a6529647d272834c7.png)
日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有资源和资产运营管理工作的意见正文:---------------------------------------------------------------------------------------------------------------------------------------------------- 日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有资源和资产运营管理工作的意见(日政发[2007]40号)各区县人民政府,日照经济开发区、山海天旅游度假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各高等院校,市属各企事业单位,国家、省属驻日照各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国有资源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以下简称国有资源和资产)的运营管理,健全公共财政收入体系,盘活存量国有资源和资产,增加国有资源和资产收益,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国有资源和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管理的意见》(鲁政办发〔2007〕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我市国有资源和资产运营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国有资源和资产运营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国有资源和资产是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的物质基础,国有资源和资产运营收入是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
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国有资源和资产有偿使用制度,全面推进国有资源和资产有度开发、有序利用、有偿使用,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内在要求,也是推动经济增长方式转变、促进资源节约型社会建设、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举措。
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国有资源和资产运营管理工作的重要性,积极探索国有资源和资产开发、管理、使用的有效形式,努力在更深层次、更大程度、更广领域搞好国有资源和资产运营管理,提高使用效益,更好地推进资源节约型社会建设。
二、加强国有资源和资产运营管理工作的总体要求、基本原则和工作重点(一)总体要求。
日照市人民政府令第113号——日照市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

日照市人民政府令第113号——日照市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日照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4.27•【字号】日照市人民政府令第113号•【施行日期】2016.04.27•【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日照市人民政府令第113号《日照市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刘星泰2016年4月27日日照市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全市公益性岗位的开发和管理,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扶持就业困难人员,促进社会充分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公益性岗位的开发、使用和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益性岗位,是指以就业困难人员为安置主体,由政府补助或者政策扶持而设置的,辅助性、非营利性、临时性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就业岗位。
主要包括:(一)城乡辅助性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具体包括道路交通、治安巡防、市政管理、公共环境卫生等岗位;(二)基层非营利性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具体包括街道(乡镇)、社区(村居)的基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农业、医疗卫生、文化科技、法律服务、民政助残、群团等服务岗位;(三)社区组织公益服务岗位,具体包括在民政部门注册或者备案的非营利性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组织为老年人、孤儿、弃婴、流浪儿童、农村留守儿童、残疾人等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医疗保健、紧急救援、精神慰藉和物质保障等服务岗位;(四)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临时设置的工勤服务岗位。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认真履行政府促进就业的职责, 将公益性岗位开发作为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的基本措施,纳入政府就业工作总体规划,统筹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
第五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和财政补贴资金认定发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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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全市公益性岗位的开发和管理,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根据《就业促进法》和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益性岗位的开发和管理。
第三条公益性岗位的开发和管理工作,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属地原则实行分级管理,由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相关工作,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承担具体日常事务。
监察、人事(编制)、财政、审计、公安、建设、民政、卫生、城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积极参与配合。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认真履行政府促进就业的职责,制定相关政策措施,鼓励和引导各方面力量积极参与公益性岗位的开发和管理。
第五条公益性岗位是指政府投资、政策扶持或者社会筹资,以实现公共利益和安置就业困难人员为主要目的的非营利性公共管理和社会公益性服务岗位。
第六条凡具有本市户籍,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持《再就业优惠证》或者《山东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就业困难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在公益性岗位上安置:
(一)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0周岁的城镇失业人员;
(二)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失业人员;
(三)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和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成员、残疾人;
(四)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一户两代、夫妻双方失业人员;
(五)城镇特困家庭失业人员中的现役军人配偶、烈属及其子女、县及县以上劳动模范;
(六)特困家庭未就业高校毕业生;
(七)其他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
第七条各级财政投资或者政策扶持新开发的公益性岗位以及原有人员正常退出后新空出的公益性岗位,应当按照不低于50%的比例优先录用符合岗位要求的就业困难人员。
公益性岗位援助对象的招用条件由用人单位根据岗位要求确定。
第八条劳动保障部门应当建立公益性岗位和就业困难人员数据库,对公益性岗位以及就业困难人员实行动态管理。
第九条公益性岗位开发年度目标任务由市政府根据就业困难人员数量和公益性岗位需求情况统一确定和下达。
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做好本级本部门年度目标任务的分解落实工作。
第十条公益性岗位开发实行申报制度。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级政府下达的目标任务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报送《日照市公益性岗位开发申报表》,内容包括申报事由、岗位名称、岗位数量、工作内容、招用条件、工资待遇等情况。
第十一条市劳动保障部门根据岗位需求申报情况,确定年度公益性岗位安置计划,并将安置计划在《日照日报》、日照劳动保障网等新闻媒体进行发布,下达到各级各有关部门执行。
第十二条公益性岗位人员安置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实行阳光操作,全程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就业援助对象申请程序:
(一)个人申请。
就业援助对象根据劳动保障部门发布的安置计划以及个人技能特长等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合适岗位,填报《日照市公益性岗位报名登记表》。
(二)社区(村居)审查。
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在接到个人报名登记表后的5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并签署意见。
(三)街道(乡镇)复核。
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对社区初审结果进行复核,并在7个工作日内报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四)资格确认。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街道(乡镇)复核的基础上确认申请人资格。
属特困家庭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由当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确认。
第十四条公益性岗位安置程序
(一)面试考核。
劳动保障部门根据公益性岗位安置计划和就业援助对象报名情况,在优先录用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等特别困难人员就业的同时,组织用人单位面试考核,择优录用。
(二)录用公示。
市劳动保障部门将录用人员名单在日照劳动保障网等新闻媒体以及被录用人员居住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
(三)签订合同。
公示期满后,用人单位与经公示无异议的被录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其中属特困家庭高校毕业生的,应当经同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报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备案。
劳动合同期限不得低于一年。
无企业法人资格的用人单位实行劳务(人才)派遣。
派遣的具体办法由劳动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确定。
(四)安排上岗。
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后应当明确被录用人员岗位职责,并安排上岗。
用人单位认为有必要进
行岗前培训的,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会同用人单位进行岗前培训。
第十五条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援助对象工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放。
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非全日制公益性岗位可按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确定薪酬)。
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援助对象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时足额缴纳。
第十六条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援助对象,用人单位按规定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岗位补贴标准按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执行。
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为用人单位对安置人员所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单位应承担部分,实行先缴后补。
个人缴纳部分由本人负担。
第十七条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为3年。
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援助对象可以延长至退休。
第十八条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各级财政部门从就业资金中列支。
市对区县在下拨就业资金时加强就业资金绩效考核,实施补贴支出与资金拨付挂钩办法,实现与公益性岗位开发目标的协调推进。
第十九条补贴申报拨付程序:
(一)用人单位或者劳务(人才)派遣机构在就业援助对象上岗后,填写《日照市公益性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编制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花名册,并提供劳动合同、身份证等相关材料,报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审核。
(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审核汇总,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复核。
(三)财政部门复核后,将补贴资金按月直接划入用人单位或者劳务(人才)派遣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帐户。
第二十条各级劳动保障、民政、财政等有关部门要建立定期信息通报制度。
对援助期满后再次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应当及时纳入失业保险;符合城乡低保办理条件的及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第二十一条公益性岗位人员由用人单位直接管理。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考勤和考核等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就业援助对象退出公益性岗位实行动态管理。
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函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停止发放各项补贴。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根据岗位空缺情况和用人单位意见,及时在其他符合条件的人员中进行补充。
自动离职、违反劳动纪律被开除以及安置两次拒不上岗等人员,不再作为公益性岗位援助对象。
第二十三条公益性岗位管理实行检查考核制度。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用人单位岗位开发、岗位管理和待遇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检查考核不合格的,应当限期进行整改;经整改仍未达到要求的,取消公益性岗位补贴资格。
第二十四条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安置工作中,相关单位和经办人员应当严格履行职责。
对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依法依纪处理。
对弄虚作假、冒名顶替,违反政策获取公益性岗位资格、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的,取消公益性岗位资格,依法追回补贴资金并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公益性岗位开发和安置纳入各级各有关部门就业工作目标责任考核的重要内容,实施年度考核和通报。
第二十六条建立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由劳动保障部门牵头,人事(编制)、财政、民政、审计部门参加。
部门联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定期召开。
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各有关部门拟定公益性岗位安置计划并组织实施,实行联审联批。
财政部门负责筹集安排公益
性岗位所需补贴资金。
人事(编制)、民政、审计部门应当各司其职,密切配合,保障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工作的开展。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