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国有资产收入上缴流程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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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管理流程说明及流程图

资产管理流程说明及流程图

固定资产管理为了加强对固定资产的内部控制,保证固定资产配置、使用和报废等环节的规范有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资产管理领域流程(一)流程概况1、本流程主要业务范围本流程主要针对固定资产的购置、验收、领用和处置等流程节点、岗位分工进行简要说明以及关键流程节点的详细说明。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年限超过1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中保持其原有实物形态的资产。

单位价值虽然未达到规定标准,但使用期限超过1年的大批同类物资,如桌椅、橱柜等,按固定资产管理,也视为固定资产。

本单位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1)房屋及构筑物,是指产权属于本单位的房屋、构筑物。

房屋主要是办公用房、业务用房、公共安全用房等。

房屋包括房屋附属设施类别,主要有门、门禁系统、围墙、采暖设施、供水系统等。

构筑物主要包括池、槽、塔、烟囱、井、站、道路、沟、库、场等。

(2)通用设备,是指用于业务工作的通用性设备,如计算机设备及软件、办公设备、车辆等。

(3)专用设备,是指根据业务工作实际需要购置的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用途的设备。

(4)艺术品和陈列品,是指各种艺术品和陈列品,如纪念品等。

(5)图书、档案,是指档案室、资料室等贮藏的图书、期刊、资料、档案等。

(6)家具、用具、装具及植物,是指本单位购置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获得的各种家具、被服装具、特种用途植物等。

如办公桌椅、食堂炊事机械、树木花卉等。

二、固定资产管理流程所涉及的科室及职责(一)总务处1、负责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及相应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2、配备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负责固定资产的购建、登记、调拨、清查盘点、核销等工作。

(二)各功能室各功能室负责人为本处室固定资产管理第一责任人。

各处室指定专人负责本处室固定资产的领用、保管、清查、移交工作。

(三)单位领导按照相关的审批权限规定,对固定资产预算、购置、调拨、处置等事项进行审核。

国有资产入账流程

国有资产入账流程

国有资产入账流程
国有资产入账流程一般如下:
1. 资产调拨:国有资产入账的第一步是实施资产调拨。

这包括从国有资产的源头,如国有企业、政府机构或其他国有实体,将资产转移给需要使用资产的单位或个人。

2. 资产登记:资产调拨完成后,需要对资产进行登记。

登记可以包括资产的详细描述,如资产编号、名称、规格、数量、价值等信息。

登记的目的是建立一个准确的资产清单,确保资产的追踪和管理。

3. 资产评估:在资产登记完成后,可能需要进行资产评估。

资产评估的目的是确定资产的公允价值或市场价值,以便做好相关会计和财务处理。

4. 资产入库:资产调拨完成后,资产可能需要进行入库操作。

这包括将资产放置到指定的仓库、库房或存储设施中,并进行相应的记录和管理。

入库也能够确保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性。

5. 资产分类:为了方便管理和使用,资产入账时需要对资产进行分类。

常见的分类方式包括根据资产性质(如土地、建筑物、设备等)、用途(如生产资产、办公设备等)或规模(如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等)进行分类。

6. 资产会计处理:完成资产的调拨、登记、评估、入库和分类后,需要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这包括将资产价值计入账面,
编制相关账户和报表,确保资产的正确反映和核算。

7. 资产使用:最后,完成资产入账流程后,资产即可开始使用。

资产使用可能需要进行安装、调试、保养等操作,以确保资产的正常运行和最大化利用。

需要注意的是,国有资产入账流程可能因国家、地区、行业或组织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因此,在具体操作上应根据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实施。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和出租出借收入管理暂行办法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和出租出借收入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印发《中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和出租出借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行〔2009〕400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了规范和加强中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收入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做好清理规范津贴补贴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5〕21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开展“小金库”治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9〕18号)等有关文件规定,我们制定了《中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和出租出借收入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附件:中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和出租出借收入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二○○九年十月十二日附件下载:中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和出租出借收入管理暂行办法.doc中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和出租出借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中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收入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以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以下机关和单位(以下统称中央行政单位):(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办事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中央等;(二)中央垂直管理系统行政单位;(三)驻外机构,指驻外使领馆、常驻联合国和其他国际组织代表团、中央行政单位驻外非外交性质代表机构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中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是指中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的转移或核销所产生的收入,包括国有资产的出售收入、出让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等。

国有资产交易流程

国有资产交易流程

国有资产交易可以分为以下九个流程
一、形成决议
1.确定转让方主体
2.转让方案形成决议
3.将决议向主管部门申请批准
二、主管部门审批
企业的转让方案形成决议必须经过主管部门的审批,这属于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资产转让的首次审批,主要是对企业的内部资产转让决议的审核。

三、清产核资及财务审计
清产核资要核实和界定国有资本金及其权益,国有企业借贷资金形成的净资产要界定为国有资产。

财务审计则由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操作,包括对法定代表人的离任审计。

四、评估
由转让方按照相关规定,聘请有资格的资产评估事务所,评估企业的有形资产例如机器、房产等,以及无形资
产如专利权、商标权等。

评估的基础是清产核资和财务审计的结果。

五、公告
由产权交易机构将有关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信息刊登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经济或金融类刊物、产权交易机构的网站上,公告期为20个工作日。

六、选择受让方
公告之后如果产生两个以上的受让方时,则以拍卖或者招投标的方式进行产权交易。

只有一个受让方的,可采取协议方式转让。

七、签订合同
转让成交之后,转让方和受让方签署国有资产转让合同,获得产权交易凭证。

如果是以协议方式转让,双方草签的协议需要提交公司决策层审议。

八、审批备案
转让方将股权转让的书面材料上报到国有产权主管部门审批或者备案。

九、产权变更登记
转让方和受让方以产权交易凭证以及其他相关材料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国有资产移交注意事项

国有资产移交注意事项

国有资产移交注意事项国有资产移交是指国家将其所有权或经营权转移给企事业单位、个人或其他组织的过程。

这一过程涉及到国家财富的流转和配置,对于国家和接收方来说都是一项重大的事务。

为了确保国有资产移交的顺利进行,以下是一些需要注意的事项。

国有资产移交需要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

国家对于国有资产的管理和处置有明确的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法》等。

在进行资产移交时,需要确保所有的操作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避免违法行为的发生。

要进行充分的审计和评估。

在进行国有资产移交之前,需要对资产进行全面的审计和评估,确定其价值和状况。

这样可以确保移交的公正性和合理性,避免出现损失或争议。

第三,要进行详细的资产清查和登记。

在进行国有资产移交之前,需要对资产进行详细的清查和登记。

这包括对资产的种类、数量、规模、位置等进行记录,以便于后续的管理和追溯。

同时,要确保清查和登记的过程公正透明,避免数据的篡改或丢失。

第四,要进行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在进行国有资产移交时,需要签订相关的合同,明确双方的权益和责任。

合同应包括资产的所有权归属、移交的时间和方式、价款的支付等条款,以确保双方的权益得到保障。

同时,在移交后,双方要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履行,避免出现纠纷或违约行为。

第五,要进行严格的监督和管理。

国有资产移交完成后,需要进行严格的监督和管理,确保资产的有效利用和保值增值。

监督和管理包括对资产的日常维护和保养、使用情况的监控、经营状况的评估等。

同时,要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及时发现和处理问题,防止资产的流失和损坏。

要加强信息的公开和透明。

国有资产移交的过程和结果应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的监督。

同时,要加强与媒体和社会组织的沟通,及时回应公众关切,确保信息的透明和公正。

国有资产移交是一项复杂而重要的事务,需要各方的共同努力和合作。

只有遵循法律法规、进行审计评估、进行清查登记、签订履行合同、进行监督管理以及加强信息公开和透明,才能实现国有资产移交的顺利进行,实现国家财富的有效配置和利用。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8.30•【字号】济政办字〔2024〕24号•【施行日期】2024.08.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济政办字〔2024〕24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济南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4年8月30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三章收支范围第四章预算编制第五章预算执行第六章预算调整第七章决算第八章绩效管理第九章监督第十章附则济南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优化国有资本配置,增强政府预算调控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指市人民政府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国有资本收益,并对所得收益作出支出安排的收支预算。

第三条市财政部门、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位(以下简称国资预算单位)和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企业(以下简称国资预算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编制、执行、调整、决算、绩效管理、监督等事项适用本办法。

国资预算单位,是指代表市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市级部门(单位)。

国资预算企业,是指各类市属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参股企业以及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

第四条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坚持全面覆盖、独立完整、收支平衡、讲求绩效的原则,加强与一般公共预算衔接,加大向一般公共预算调出力度。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由市财政部门、国资预算单位和国资预算企业各司其职,共同负责。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进场交易操作流程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进场交易操作流程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进场交易操作流程一、进场交易前期咨询1、行政事业单位授权代表人携带相关资料到交易五科咨询国有资产处置项目进场交易相关事项。

2、交易五科对资产处置方提出的拟进场交易项目有关政策、流程、交易所必须提供纸质交易材料等提供咨询服务,对符合进场要求的转让方告知其进行进场交易注册登记。

二、交易主体注册登记1、资产处置方登录新乡市公共资源电子化交易平台自行进行网上注册、按要求填写入库信息、上传相关资料,由交易三科注册登记经办人员进行审核。

2、资产处置方只需注册一次,网上提交注册登记资料的影印件或扫描件,不需要到交易中心现场提交各项材料原件,但须对提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3、交易三科提供相应服务,科室负责人、经办人员应即时受理,经办人员应对资产处置方提交的电子文档进行形式审查。

对不符合注册登记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需补充、完善的内容。

三、进场交易项目登记1、资产处置方登录新乡市公共资源电子化交易平台录入进场交易项目信息,办理国有资产处置进场交易项目登记,资产处置方不需到交易中心现场提交各项资料原件,通过交易平台上传以下资料电子文档:1.1进场交易通知单(财政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签署);1.2资产处置批准文件;1.3委托拍卖合同(包括拍卖许可经营证书、公物拍卖资格证书、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2、交易三科科长通过交易平台及时确定项目受理人员,项目受理人员即时对交易项目是否符合进场条件进行符合性审查。

交易项目审查通过后,通过新乡市公共资源电子化交易平台传递给交易五科科长。

3、对手续不全或有明显错误的项目,交易三科受理人员通过新乡市公共资源电子化交易平台退回资产处置方,并及时一次性告知需补充完善的内容。

资产处置方修改后重新提交受理人员审查。

4、项目符合要求审核通过的,资产处置方携带相关纸质资料到交易五科办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进场交易业务。

交易五科按照各级财政部门批复的资产处置方式组织进场交易活动。

企业国有资产进场交易操作流程

企业国有资产进场交易操作流程

企业国有资产进场交易操作流程第一篇:企业国有资产进场交易操作流程企业国有资产进场交易操作流程一、进场交易前期咨询1、转让方授权代表人携带相关资料到交易五科咨询企业国有资产转让项目进场交易相关事项。

2、交易五科对转让方提出的拟进场交易项目有关政策、流程、交易所必须提供纸质交易材料等提供咨询服务,对符合进场要求的转让方告知其进行进场交易注册登记。

二、转让方网络注册、项目申报、受理登记1、转让方网络注册:交易三科受理员指导转让方进行网络注册。

2、项目申报:转让方进场交易的项目申报应在公共资源电子化交易平台上传以下资料:(1)企业国有资产进场交易通知单(国资监管机构或有权批准单位签发)(2)转让方及转让标的企业决策机构关于转让该国有资产的决议(总经理办公会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3)转让标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4)转让标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3、受理登记:负责上传指导及网上审核工作。

网上审核后,对于上传材料符合齐全性要求的,三科即时受理登记。

然后由转让方携带所有交易材料原件到交易五科办理企业国有资产进场交易业务。

三、项目分配、审核交易材料1、项目分配:交易五科科长根据资产交易项目的实地勘测情况和科室人员的特长、能力以及当前业务承受量等因素综合考虑后,进行项目分配确定项目负责人。

转让方到交易五科办理资产交易业务应携带以下纸质交易材料:(1)企业国有资产进场交易通知单原件(国资监管机构或有权批准单位签发)(2)《企业国有资产进场交易申请书》、《委托合同》原件(交易管理中心网站格式文本,企业产权转让必须签订委托合同)(3)转让方承诺书原件(4)转让方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原件(5)经国资监管机构或有权批准单位审核盖章的资产交易网站公告(也可以有报纸公告)原件注:资产交易公告中转让方应当明确以下事项A、在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采用何种公开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B、资产交易公告的期限;C、提出缴纳保证金的数额及交易保证金的处置方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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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流程图
事项编码:007 事项类型:其他行政行为
法定期限:无承诺期限:15个工作日
办理部门:邹城市国资办办理地点: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科服务电话:5231537 监督电话:5191937
申报材料:
一、调拨国有资产应提供的资料:
(一)《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单》;
(二)申请报告;
(三)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如原始发票、固定资产卡片、记账凭证、工程决算副本、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机动车行驶证、股权证等资料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四)申请调拨资产原因及对本单位财务状况和业务活动影响情况说明;内部决议或者外部文件;调拨资产(资金)来源说明;接受调拨单位意向及情况说明等;
(五)《山东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
(六)资产处置事项审批需要的其他相关资料。

二、有偿转让国有资产(股权)应提供的资料:
(一)《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单》;
(二)申请报告;
(三)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如原始发票、固定资产卡片、记账凭证、工程决算副本、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机动车行驶证、股权证等资料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四)资产使用状况及资产有偿转让原因、方式说明;转让对外投资股权的,提供股权转让可行性报告、同意转让股权的股东会决议以及被投资方近期财务报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
(五)拟采取协议方式转让的,提供协议或者合同草案;
(六)《山东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
(七)资产处置事项审批需要的其他相关资料。

三、报废国有资产应提供的资料:
(一)《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单》;
(二)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如原始发票、固定资产卡片、记账凭证、工程决算副本、房屋所有权证、机动车行驶证等资料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三)资产报废的原因及有关规定或者有效证明,如国家或者相关职能部门强制拆除、强制淘汰、强制报废的有关文件、规定或者报废标准;有关职能机构出具的资产报废专业技术鉴定证明或者专家鉴定意见;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损溢鉴证报告》;
(四)资产盘点表;
(五)《山东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
(六)资产处置事项审批需要的其他相关资料。

四、报损国有资产(实物)应提供的资料:
(一)《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单》;
(二)申请报告;
(三)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如原始发票、固定资产卡片、记账凭证、工程决算副本、房屋所有权证、机动车行驶证等资料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四)资产报损的原因说明及有效证明,如公安、法院、国家行政机关及有关职能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专家鉴定意见等;
(五)资产盘点表;
(六)涉及保险理赔的理赔凭证;
(七)责任方赔偿或者补偿协议及赔偿或者补偿凭证;
(八)《山东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
(九)资产处置事项审批需要的其他相关资料。

五、报损国有资产(非实物)应提供的资料:
(一)对外投资损失:
1、申请报告;
2、被投资单位依法破产或者被依法停止经营的法律文书及工商登记注销证明;
3、清算报告;
4、《山东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
5、资产处置事项审批需要的其他相关资料。

(二)货币性资产损失:
1、申请报告;
2、债务人被依法破产、撤销、关闭法律文书、文件、证明和工商登记注销证明及清算报告等;
3、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的,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的法律文件;
4、涉及诉讼的,法院判决、裁定本单位败诉,或者虽胜诉但被裁定终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5、被盗、被骗、被挪用等,提供公检法机关出具的确已无法追回的法律文书及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理决定;
6、《山东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
7、资产处置事项审批需要的其他相关资料。

(三)无形资产损失:
1、申请报告;
2、有关机构的专业技术鉴定报告;
3、超出法律保护期限的证明文件;
4、《山东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
5、资产处置事项审批需要的其他相关资料。

六、置换国有资产应提供的资料:
(一)申请报告;
(二)双方拟置换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如原始发票、固定资产卡片、记账凭证、工程决算副本、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机动车行驶证、股权证等资料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三)以非货币性资产抵顶债权债务的,提供债权债务协议、相关凭证、期末资产负债表和相关明细表;
(四)置换协议或者合同草案;
(五)对方单位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六)《山东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
(七)资产处置事项审批需要的其他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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