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工作规则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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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现劳动仲裁办案规范化,保证办案质量,及时正确地处理劳动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地方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的工作人员、仲裁员,均应执行本规则。

第三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查明事实,先行调解,调解不成时,及时裁决。

对当事人适用法律一律平等。

第四条仲裁委员会及仲裁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第五条仲裁庭在仲裁委员会领导下依法处理劳动争议。

第二章管辖第六条地方各级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的管辖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据《条例》确定。

第七条仲裁委员会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会管辖时,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

仲裁委员会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由共同的上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管辖。

第八条发生劳动争议的单位与职工不在同一个仲裁委员会管辖地区的,由职工当事人工资关系所在地仲裁委员会受理。

第三章仲裁参加人第九条企业与职工为劳动争议的当事人。

企业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参加仲裁活动。

依法成立的其他企业或单位由其主要负责人参加仲裁活动。

当事人可以委托一至二名律师或其他人代理参加仲裁活动。

委托他人参加仲裁活动,必须向仲裁委员会提交有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当明确委托事项和权限。

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的职工可由其法定理人代为申诉;死亡职工可由其利害关系人代为申诉;法定代理人或利害关系人不明确的,由仲裁委员会指定代理人。

第十条发生劳动争议的职工一方在三人以上,并有共同理由的,应当推举代表参加仲裁活动。

代表人数由仲裁委员会确定。

第十一条与劳动争议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可以申请仲裁参加活动,或者由仲裁委员会通知其参加。

第四章案件受理第十二条仲裁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劳动争议案件受理的日常工作。

最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

最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

Management is about doing countless small details.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最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第一条为实现劳动仲裁办案规范化,保证办案质量,及时正确地处理劳动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地方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的工作人员、仲裁员,均应执行本规则。

发生劳动纠纷,应该第一时间就想到通过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来进行申诉。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将根据办案规则来为每一位提出合理请求的雇员或雇主解决纠纷。

那么最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是怎样的呢?为您解答。

一、最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最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第一章第一条为公正及时处理劳动、人事争议 (以下简称争议),规范仲裁办案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调解仲裁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以下简称公务员法)、《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下列争议的仲裁:(一)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之间,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因确认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二)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 (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三)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四)社会团体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五)军队文职人员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由仲裁委员会处理的其他争议。

劳动争议案件案由法律规定(3篇)

劳动争议案件案由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劳动争议案件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因劳动权利和义务发生的争议。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结构的不断变化,劳动争议案件的数量逐年上升,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因素。

为了妥善处理劳动争议,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规定。

本文将从劳动争议案件案由、法律规定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劳动争议案件案由1. 劳动合同纠纷劳动合同纠纷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签订、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

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劳动合同的签订纠纷:如劳动合同主体不明确、劳动合同内容不合法、劳动合同签订程序不合法等。

(2)劳动合同的履行纠纷:如用人单位未按约定支付工资、未按约定提供劳动条件、未按约定提供社会保险等。

(3)劳动合同的变更纠纷:如劳动合同变更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违反法律法规等。

(4)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纠纷:如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到期终止等。

2. 劳动报酬纠纷劳动报酬纠纷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支付劳动报酬方面发生的争议。

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工资支付纠纷:如用人单位拖欠工资、克扣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等。

(2)加班费纠纷:如用人单位未支付加班费、加班费计算错误等。

(3)奖金、津贴纠纷:如用人单位未支付奖金、津贴、奖金、津贴计算错误等。

3. 劳动保险和福利纠纷劳动保险和福利纠纷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方面发生的争议。

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社会保险纠纷:如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未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等。

(2)福利待遇纠纷:如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供带薪年休假、婚假、产假等福利待遇等。

4. 劳动保护纠纷劳动保护纠纷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劳动保护方面发生的争议。

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工作时间纠纷:如用人单位违法安排加班、超时加班等。

诸暨市劳动争议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规则

诸暨市劳动争议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规则

诸暨市劳动争议人民调解委员会文件诸劳人调发〔2011〕1号诸暨市劳动争议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诸暨市劳动争议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解委员会)工作,及时妥善处理市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司法部《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调解委员会是在诸暨市劳动争议人民调解指导委员会领导下,负责诸暨市域内劳动争议调解处理日常工作的办事机构。

第三条调解委员会向市劳动争议人民调解指导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章调解委员会及其主要职责第四条调解委员会成员由市劳动保障局、总工会、司法局等市劳动争议人民调解指导委员会成员单位选派的代表组成。

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市劳动保障局选派的代表担任。

第五条调解委员会主要工作职责是:(一)承办处理全市日常劳动争议调解工作;(二)参与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争议;(三)负责劳动争议及其处理方法的法律、法规及政策咨询;(四)管理调解委员会的文书、档案、印鉴;(五)接受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人民法院委托,调解仲裁、诉讼程序内的劳动争议案件;(六)根据市劳动争议人民调解指导委员会的授权,指导市域内各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和调解员培训工作;(七)向市劳动争议人民调解指导委员会汇报请示工作;(八)办理市劳动争议人民调解指导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调解委员会调解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实行调解员制度。

调解员由市劳动争议人民调解指导委员会聘任。

第三章调解范围和原则第七条调解委员会受理调解市域内下列劳动争议:(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已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该劳动争议已作仲裁、诉讼处理的,调解委员会不予以受理调解。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组织与工作制度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组织与工作制度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与工作制度1.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设立与组成。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设在长胜社区联合工会,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工会代表三方组成。

2.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三方代表的产生方式:(1)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中的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推举产生;用人单位工会代表由用人单位工会委员会指定;用人单位代表由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指定。

由于三方代表的具体人选可能具有双重身份,如国有企业中,企业代表同时具有职工身份等,《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规则》规定:“各方推举或指定的代表只能代表一方参加调解委员会”,因此,职工代表大会推举的代表只能代表职工参加调解委员会,不能代表企业;企业行政指定的代表只能代表企业,不能代表职工参加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2)没有设立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调解委员会的设立、组成及代表的产生方式由职工代表与用人单位代表协商决定。

3.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人数调解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具体人数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提出并与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如:厂长、经理)协商确定,用人单位代表的人数不得超过调解委员会成员总数的1/3,女职工人数较多的单位,调解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女职工代表。

4.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

根据《劳动法》、《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规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主任由社区联合工会代表担任。

6.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指导关系。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是调解本单位劳动争议的群众组织。

根据《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规则》和全国总工会印发的《工会参与劳动争议处理试行办法》,(1)上级工会指导下级工会的劳动争议调解工作;(2)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接受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业务指导。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组织制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一般应建立以下几项工作制度:(1)解登记制度建立调解登记制度的目的是及时、全面地了解本单位发生的劳动争议及处理情况。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一般应印制《调解登记表》,登记的内容包括调解申请、调解情况。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规则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规则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规则一、概述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是由企业建立的用于处理公司内部劳动纠纷的机构。

作为调解机构,其主要职责是协调并调解企业内部的劳动争议,将争议双方的利益最大化,同时秉持公正、公平、合法的原则,把握调节的尺度,维护企业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

二、组织形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企业应当设立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并主动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报备。

企业调解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应当来自于企业内部员工、工会组织等,除了必要的人员和经费支出外,不得向外收取任何费用。

三、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工作职责1.处理企业内部的劳动争议。

一旦出现劳动争议,委员会应当及时介入、处理和调解,以保障企业内部的稳定和谐。

2.认真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了解矛盾纠纷的起因、具体情况和双方的主张,并对双方所提出的请求进行充分的调查和核实。

3.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企业内部的规章制度,以及实际情况,制定适当的调解方案,向双方介绍和解及其效果,并以公正、公平、合法的原则,有力地促使当事人达成妥善的解决。

4.对于相对简单的纠纷,委员会可以直接调解并做出调解决定;对于较为复杂的纠纷,委员会应当及时向有关的法律机关、政府部门寻求帮助,进行咨询和支持。

5.对于已经调解解决的劳动争议,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应当对处理过程进行记录和备份,并告知双方争议的结果和解决方法。

四、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工作规则1.常年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办公室或者专门的办公室,专人负责调解相关工作,对于外部人员,委员会应该确保其保密性,不予以泄露。

2.每位委员都有相应的职责和权限,应当明确工作责任及承担的风险,并遵循相关的职业操守和道德标准。

3.委员会成立相应的工作制度,调动委员积极性,发挥委员的聪明才智,推动劳动争议的调解工作顺利推进。

五、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是保障企业内部和谐稳定的重要机构,在企业内部发生劳动争议时,应及时启动调解工作,理性、客观、公正地处理和解决纠纷,既促进了企业的平稳发展,又维护了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doc

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doc

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行为,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企业应当依法执行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厂务公开等民主管理制度,建立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制度,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第四条企业应当建立劳资双方沟通对话机制,畅通劳动者利益诉求表达渠道。

劳动者认为企业在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企业劳动规章制度等方面存在问题的,可以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解委员会)提出。

调解委员会应当及时核实情况,协调企业进行整改或者向劳动者做出说明。

劳动者也可以通过调解委员会向企业提出其他合理诉求。

调解委员会应当及时向企业转达,并向劳动者反馈情况。

第五条企业应当加强对劳动者的人文关怀,关心劳动者的诉求,关注劳动者的心理健康,引导劳动者理性维权,预防劳动争议发生。

第六条协商、调解劳动争议,应当根据事实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合法、公正、及时的原则。

第七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指导企业开展劳动争议预防调解工作,具体履行下列职责:(一)指导企业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政策;(二)督促企业建立劳动争议预防预警机制;(三)协调工会、企业代表组织建立企业重大集体性劳动争议应急调解协调机制,共同推动企业劳动争议预防调解工作;(四)检查辖区内调解委员会的组织建设、制度建设和队伍建设情况。

第二章协商第八条发生劳动争议,一方当事人可以通过与另一方当事人约见、面谈等方式协商解决。

第九条劳动者可以要求所在企业工会参与或者协助其与企业进行协商。

工会也可以主动参与劳动争议的协商处理,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劳动者可以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作为其代表进行协商。

第十条一方当事人提出协商要求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积极做出口头或者书面回应。

5日内不做出回应的,视为不愿协商。

企业调解委会工作制度

企业调解委会工作制度

企业调解委会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企业内部调解工作,及时化解劳动争议,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企业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解委员会)是企业内部处理劳动争议的群众性组织,履行调解职责,实行民主管理。

第三条调解委员会的工作原则:(一)自愿原则:职工与企业发生劳动争议,应当自愿申请调解。

(二)合法原则:调解工作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尊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及时原则:调解工作应当及时进行,防止矛盾扩大。

(四)公正原则:调解工作应当公正公平,做到客观、公正、中立。

第四条调解委员会的工作范围:(一)调解职工与企业之间的劳动争议。

(二)协助企业完善劳动管理制度,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三)开展劳动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提高职工法律意识。

(四)参与企业劳动争议的预防工作。

二、组织结构第五条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企业代表和第三方代表组成。

职工代表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企业代表由企业指定,第三方代表由双方共同协商确定。

第六条调解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一名,委员若干名。

主任由第三方代表担任,负责调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调解委员会设立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办公室设在企业人力资源部门。

三、工作程序第八条职工与企业发生劳动争议,可以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申请调解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并说明争议的事实和理由。

第九条调解委员会收到调解申请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对符合调解条件的,应当及时安排调解。

第十条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应当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调查事实,分清是非,促使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

第十一条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后生效。

调解委员会应当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确认协议合法有效后,发给双方当事人。

第十二条调解协议生效后,双方当事人应当遵守协议,履行约定的义务。

四、工作保障第十三条企业应当为调解委员会的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包括办公场所、办公用品、资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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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工作规则三篇篇一:XX有限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工作规则XX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是在职工代表大会领导下,负责调解本公司内劳动争议,协调劳动关系的非常设机构。

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公司行政代表和公司工会代表组成。

职工代表由职代会推举产生,行政方由董事长指定,工会代表由公司工会指定。

调解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公司工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解委员会)及时、有效地开展工作,妥善处理劳动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调解委员会是调解本公司劳动争议的组织。

本调解委员会的工作接受长白街道地方工会和杨浦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的指导。

第三条调解委员会依法调解企业与职工之间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一)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社会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三)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调解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四条调解委员会的职责:(一)调解本公司内发生的劳动争议;(二)检查督促争议双方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三)对职工进行劳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做好劳动争议的预防工作。

第五条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当事人自愿申请,依据事实及时调解;(二)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三)同当事人民主协商;(四)尊重当事人申请仲裁和诉讼的权利。

第六条企业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未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可以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章调解组织第七条 XX公司调解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主任:副主任:委员: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指定;企业工会代表由企业工会委员会指定。

各方推举或指定的代表仅能代表一方参加调解委员会。

第八条调解委员会主任由企业工会代表担任。

调解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企业工会。

第九条调解委员会应按本章程工作要求,做好调解的登记、档案管理和分析统计工作。

第十条调解委员会委员应当学习、掌握一定劳动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必须办事公道、为人正派、密切联系群众。

调解委员会委员调离本企业或需要调整时,应由原推选部门或本委员会按规定另行推举或指定。

调解委员会委员名单应报送地方总工会和地方仲裁委员会备案。

第十一条兼职的调解委员参加调解活动,需要占用生产或工作时间,公司行政应予支持,并按正常出勤对待。

第十二条公司将支持企业调解委员会的工作,并承诺在物质上给予帮助。

调解委员会的活动经费均由行政承担。

第三章调解程序第十三条当事人申请调解,应于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30日内,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调解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填写《劳动争议调解申请书》。

第十四条调解委员会接到调解申请后,应征询对方当事人的意见,对方当事人不愿调解的,应作好记录,在3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调解委员会应在4日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申请的决定,对不受理的,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对调解委员会无法决定是否受理的案件,由调解委员会主任决定是否受理。

第十五条发生劳动争议的职工一方在3人以上,并有共同申诉理由的,应当推举代表参加调解活动。

第十六条调解委员会按下列程序进行调解:(一)及时指派调解委员对争议事项进行全面调查核实,调查应作笔录,并由调查人签名或盖章;(二)调解委员会主任主持召开有争议双方当事人参加的调解会议,有关部门和个人可以参加调解会议协助调解,简单的争议,可由调解委员会指派1至2名调解委员进行调解;(三)调解委员会应耐心听取双方当事人对争议事实和理由的陈述,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依照有关劳动法律、法规,以及依照法律、法规制定的《员工手册》和劳动合同,公正调解;(四)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协议书,双方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协议书应写明争议双方当事人的姓名(单位、法定代表人)、职务、争议事项、调解结果及其他应说明的事项,由调解委员会主任(简单争议由调解委员)以及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并加盖调解委员会印章,调解协议书一式三份(争议双方当事人、调解委员会各一份);(五)调解不成的,应作记录,并在调解意见书上说明情况,由调解委员会主任签名、盖章,并加盖调解委员会印章,调解意见书一式三份(争议双方当事人、调解委员会各一份)。

第十七条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应当自当事人申请调解之日起30日内结束。

到期未结束的,视为调解不成。

第十八条调解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当事人有权以口头或书面形式申请,要求其回避:(一)是劳动争议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二)与劳动争议有利害关系的;(三)与劳动争议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调解的。

调解委员会对回避申请应及时作出决定,并以口头或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

调解委员的回避由调解委员会主任决定;调解委员会主任的回避,由调解委员会集体研究决定。

第四章附则第十九条劳动争议当事人应遵守调解纪律,维护调解秩序,不得激化矛盾。

在调解过程中故意伤害调解委员的,按照公司《员工手册》的有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本规则由公司办公室负责解释。

篇二: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解委员会)及时、有效地开展工作,妥善处理劳动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调解委员会是调解本企业劳动争议的组织。

调解委员会的工作接受企业所在地方工会(或行业工会)和地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的指导。

第三条调解委员会依法调解企业与职工之间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一)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社会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三)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调解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四条调解委员会的职责:(一)调解本企业内发生的劳动争议;(二)检查督促争议双方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三)对职工进行劳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做好劳动争议的预防工作。

第五条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当事人自愿申请,依据事实及时调解;(二)对当事人自愿申请,依据事实及时调解;(三)同当事人民主协商;(四)尊重当事人申请仲裁和诉讼的权利。

第六条企业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未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可以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章调解组织第七条企业可以设立调解委员会。

设有分厂(或者分公司、分店)的企业,可以在总厂(总公司、总店)和分厂(分公司、分店)分别设立调解委员会。

第八条调解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一)职工代表;(二)企业代表;(三)企业工会代表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职〈员〉工大会,下同)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指定;企业工会代表由企业工会委员会指定。

各方面推举或指定的代表只能代表一方参加调解委员会。

调解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具体人数由职工代表大会提出并与企业法定代表大会协商确定。

企业代表的人数不得超过调解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没有成立工会组织的企业,调解委员会的设立及其组成由职工代表与企业代表协商决定。

第九条调解委员会主任由企业工会代表担任。

调解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企业工会。

第十条调解委员会应建立必要的工作制度,做好调解的登记、档案管理和分析统计工作。

第十一条调解委员会委员应当由具体一定劳动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办事公道、为人正派、密切联系群众的人员担任。

调解委员会委员调离本企业或需要调整时,应由原推选单位或组织按规定另行推举或指定。

调解委员会委员名单应报送地方总工会和地方仲裁委员会备案。

第十二条兼职的调解委员参加调解活动,需要占用生产或工作时间,企业应予支持,并按正常出勤对待。

第十三条企业应支持企业调解委员会的工作,并在物质上给予帮助。

调解委员会的活动经费由企业承担。

第三章调解程序第十四条当事人申请调解,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三十日之内,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调解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填写《劳动争议调解申请书》。

第十五条调解委员会接到调解申请后,应征询对方当事人的意见,对方当时人不愿调解的,应作好记录,在三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调解委员会应在四日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申请的决定,对不受理的,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对调解委员会无法决定是否受理的案件,由调解委员会主任决定是否受理。

第十六条发生劳动争议的职工一方在三人以上,并有共同申诉理由的,应当推荐代表参加调解活动。

第十七条调解委员会按下列程序进行调解(一)及时指派调解委员会对争议事项进行全面调查核实,调查应作笔录,并由调查人签名或盖章;(二)调解委员会主任主持召开有争议双方当事人参加的调解会议,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参加调解会议协助调解,简单的争议,可由调解委员会指定一至二名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三)调解委员会应听取双方当事人对争议事实和理由的陈述,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依照有关劳动法律、法规,以及依照法律、法规指定的企业规章和劳动合同,公正调解;(四)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协议书,双方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协议书应写明争议双方当事人的姓名(单位、法定代表人)、职务、争议事项、调解结果及其他应说明的事项,由调解委员会主任(简单争议由调解委员)以及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并加盖调解委员会印章,调解协议书一式三份(争议双方当事人、调解委员会各一份);(五)调解不成的,应作记录,并在调解意见书上说明情况,由调解委员会主任签名、盖章,并加盖调节委员会印章,调解意见书一式三份(争议双方当事人、调解委员会各一份)第十八条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应当自当事人申请调解之日起三十日内结束。

到期未结束的,视为调解不成。

第十九条调解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当事人有权以口头或书面形式申请,要求其回避:(一)是劳动争议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二)与劳动争议有利害关系的;(三)与劳动争议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调解的。

调解委员会对回避申请应及时作出决定,并以口头或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

调解委员的回避由调解委员会主任决定;调解委员会主任的回避,由调解委员会集体研究决定。

第四章附则第二十条劳动争议当事人应遵守调解纪律,维护调解秩序,不得激化矛盾。

在调解过程中故意伤害调解委员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本规则由劳动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规则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篇三: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在我区构建有效的劳动争议调解组织体系,预防和妥善处理各类劳动争议,推动全区和谐企业的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并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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