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制度
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制度三篇

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制度三篇篇一: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妥善处理公司与员工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保障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及时、有效地开展工作,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和《XX(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办法》,制订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公司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职代会)下设劳动争议调解组,劳动争议调解组是调解本公司劳动争议的专门工作组织。
第三条劳动争议调解组依法调解公司与员工之间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一)因公司开除、除名、辞退员工和员工辞职、自动离职终止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执行公司有关薪酬、社会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三)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四)公司、员工申请调解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四条调解组的职责:(一)调解本公司内发生的劳动争议;(二)检查督促争议双方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三)就调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向公司有关部门反映;(四)做好劳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五条调解组调解劳动争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自愿原则,当事人自愿申请;(二)合法原则,依据事实和法律进行调解;(三)平等原则,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四)公平原则,公平对待公司和员工。
第六条公司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未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可以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地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章调解组织第七条调解组成员三至四名,其中组长一名。
调解组成员的产生,由公司工会提名,经职代会讨论后,报分公司党委批准。
第八条调解组组长由公司工会代表担任。
职代会闭会期间,调解组的办事机构设在公司党务工作部。
第九条调解组应建立必要的工作制度,做好调解的登记、档案管理和分析统计工作。
第二章调解程序第十条当事人申请调解,应当自知道或应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调解组提出申请,并填写“劳动争议调解申请书”。
第十一条调解组接到调解申请后,应征询对方当事人的意见,对方当事人不愿调解的,应作好记录,在三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工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工作条例

工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工作条例工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工作条例是为了落实《工会法》第七十六条以及《企业工会章程》的规定,规范企业内部工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运作方式和程序,保护劳动者权益,维护劳动秩序而制定的文件。
一、委员会的组成1. 委员会成员应当由企业工会选举组成。
其中,委员会主任由企业工会主席担任,委员为企业工会委员。
委员会成员总数应当为3人或者5人。
2. 委员的任期为2年,届满可以再次选举。
委员会主任的任期为与企业工会主席同期。
二、委员会的职责 1. 接受企业内部员工的劳动争议投诉,劝和化解争议,维护企业内部和谐稳定,维护员工权益。
2.对于涉及加班、工资、福利、工作环境等方面的劳动争议进行调解,并在调解中体现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3. 对于不愿意接受调解并想提起诉讼的员工,应当提供相关法律援助和帮助。
4. 对于已经提起诉讼的员工,应当配合企业内部法律援助和法律顾问的工作,积极协调法律纠纷,保护员工权益。
三、委员会的组建程序1. 企业工会应当于每两年组建一次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工会主席召集召开委员会选举大会,选举产生委员会成员。
委员会主任由工会主席指定担任。
2.工会主席出具委员会成员名单及职务任免文件,报告企业直接领导并备案。
四、调解程序1. 员工在遇到劳动争议问题后,首先应当与企业管理层进行协商和沟通,尽量化解争议。
2. 如果协商无果,员工可以向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诉材料,并在提交申诉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委员会应当组织相关人员对争议进行调查,并向委员会主席报告情况。
3. 对于已经调查清楚的争议问题,委员会应当组织相关人员开展集体调解工作,要求双方当事人在调解过程中认真对待调解,遵守调解程序并保证调解效果公正、公平、合理。
4. 如果调解无果,委员会应当及时向企业直接领导汇报,并将调解结果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诉人和涉及的所有当事人。
对于需要提起诉讼的员工,委员会应当向法律援助部门协调相关工作,为其提供法律援助和支持。
劳动争议调解制度(5篇)

劳动争议调解制度第一条为了依法及时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充分发挥工会组织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中的重要作用,逐步建立劳动争议多元化解决机制,切实加强全公司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及有关人民调解若干问题的决议,经山东华誉集团工会研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工会成立劳动争议调解中心(以下简称调解中心),专门负责调解其自行受理的以及人民法院委托调解的各类劳动争议案件。
第三条工会劳动争议调解中心调解下列劳动争议案件: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争议;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
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四条下列劳动争议案件,在征得各方当事人的同意后,人民法院亦可在立案后先行委托工会调解中心进行调解(一)群体性劳动争议案件;(二)在当地有重大影响,或者裁判复杂的劳动争议案;(三)涉及政策性较强的劳动争议案件:(四)其他适合调解工作中心参与调解的劳动争议案件。
第五条人民法院在受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后,认为可以委托调解中心进行调解的案件,应当通知案件各方当事人到庭,并告知其委托调解中心调解案件的相关程序及法律后果,征求案件各方当事人意见记入笔录,由各方当事人签字后委托调解中心进行调解。
第六条调解中心进行调解时应当本着合法、公正、及时的原则,并在当事人各方自愿的基础下合意达成调解协议,该调解协议经人民法院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确认,并撤消对案件的委托,由委托机关继续审理。
(一)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效益的:(二)损害案外人合法利益的;(三)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愿的;(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五)调解内容不合法、不明确、不具体、致使无法执行的。
劳动争议调解制度与内容

劳动争议调解制度与内容首先,劳动争议调解制度的基本原则是公正、公平、公开。
调解过程应当公开透明,使各方了解调解的具体过程和结果。
调解人员应当保持中立的角色,不偏袒任何一方,全面了解劳动争议的背景和事实,以确保调解结果的公正性。
同时,调解过程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尽量满足双方的合理要求,既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又考虑到企业的可行性。
其次,劳动争议调解制度的主体包括调解委员会和调解员。
调解委员会是劳动争议调解的组织机构,由政府设立并负责劳动争议的调解工作。
调解员是调解委员会的具体执行力量,具备一定的法律背景和专业知识,负责调解案件并促使双方达成协议。
调解员应当具备公正、中立、专业的调解能力,既要理解和关注劳动者的权益,又要兼顾企业的经济需要,为劳动双方提供中肯的建议和指导。
第三,劳动争议调解制度的程序包括申请、调解和决定。
劳动争议的申请可以由劳动者、用人单位或者其合法代表人提出,一般以书面形式提交调解委员会。
调解应当在劳动争议提交之日起7日内开始,合理时间内完成。
调解期间,调解员应当与双方进行详细的沟通,了解争议的具体情况和双方的主张,同时可以邀请相关专家协助调解。
调解员应当遵循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促使双方达成争议解决的协议。
如果劳动争议不能通过调解解决,调解员有权作出决定,一般以口头形式通知双方,明确解决劳动争议的方式和时间。
最后,劳动争议调解制度的决定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和约束力。
当事人对于调解结果的决定应予以遵守,如不服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提起复议或申请再审。
如果当事人拒绝或违反调解结果,调解委员会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作出强制执行的判决。
由此可见,劳动争议调解制度在维护劳动者权益和促进劳动关系协调稳定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
总之,劳动争议调解制度是为解决劳动争议而建立的一种特定机制和程序。
它以公正、公平、公开为原则,通过调解委员会和调解员的努力,确保劳动双方能够以和平方式解决争议,促进劳动权益的实现。
这一制度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和约束力,为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如何设置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如何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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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如何设置
1、在⽤⼈单位内,可以设⽴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代表、⽤⼈单位代表和⼯会代表组成。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会代表担任。
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政部门代表、同级⼯会代表、⽤⼈单位⽅⾯的代表组成。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由劳动⾏政部门代表担任。
《中华⼈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条在⽤⼈单位内,可以设⽴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代表、⽤⼈单位代表和⼯会代表组成。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会代表担任。
劳动争议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应当履⾏。
第⼋⼗⼀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政部门代表、同级⼯会代表、⽤⼈单位⽅⾯的代表组成。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由劳动⾏政部门代表担任。
第⼋⼗⼆条提出仲裁要求的⼀⽅应当⾃劳动争议发⽣之⽇起六⼗⽇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申请。
仲裁裁决⼀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六⼗⽇内作出。
对仲裁裁决⽆异议的,当事⼈必须履⾏。
第⼋⼗三条劳动争议当事⼈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收到仲裁裁决书之⽇起⼗五⽇内向⼈民法院提起诉讼。
⼀⽅当事⼈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不履⾏仲裁裁决的,另⼀⽅当事⼈可以申请⼈民法院强制执⾏。
第⼋⼗四条因签订集体合同发⽣争议,当事⼈协商解决不成的,当地⼈民政府劳动⾏政部门可以组织有关各⽅协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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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工作制度

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工作制度一、调解组织的设立与组成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应依法设立,通常由企业代表、职工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
其中,企业代表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指定,职工代表由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推举产生,工会代表由工会委员会指定。
调解组织设主任一名,负责主持调解工作。
二、调解组织的职责1、宣传劳动法律法规和政策,引导企业和职工依法履行义务、维护权益。
2、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对争议事项进行调查核实,收集相关证据。
3、组织争议双方进行调解,促使双方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达成和解协议。
4、对调解不成的案件,及时告知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5、定期分析劳动争议情况,向企业和有关部门提出预防和解决劳动争议的建议。
三、调解工作原则1、自愿原则调解应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进行,不得强迫任何一方接受调解方案。
2、合法原则调解活动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3、公正原则调解组织应保持中立,公正对待争议双方,不偏袒任何一方。
4、及时原则调解工作应及时开展,避免争议久拖不决,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和职工生活。
四、调解工作流程1、申请与受理当事人可以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调解组织提出调解申请。
调解组织接到申请后,应在具体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2、调查核实受理案件后,调解组织应指定调解员对争议事项进行调查核实,了解争议的事实经过、原因和双方的诉求。
调查过程中,可以向有关人员了解情况,查阅相关资料。
3、调解准备调解员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制定调解方案,确定调解时间和地点,并提前通知争议双方。
4、组织调解调解时,调解员应充分听取双方的陈述和意见,引导双方进行平等协商。
根据需要,可以邀请有关部门和人员参加调解。
5、达成协议经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
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
调解协议书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应当履行。
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制度

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制度第一条背景和目的根据《劳动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为处理劳动争议事项,维护雇主与员工之间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制度》(以下简称“制度”)。
第二条调解的原则与目标1.调解原则:公正、公平、自愿、快捷和便利的原则。
2.调解目标:通过调解,解决员工与雇主之间的劳动争议,实现各方的合理诉求,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和谐。
第三条调解申请与接受1.员工或雇主可向人力资源部或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解委员会”)提交劳动争议调解申请。
2.调解委员会应在接受调解申请后的三个工作日内组织调解人员,并通知参与劳动争议的各方。
3.各方接受调解申请后,应积极配合调解人员开展调解工作,如有合理理由无法参与调解,应提前向调解委员会说明。
第四条调解程序1.调解会议:调解人员将组织各方进行调解会议,自行确定具体时间、地点和形式。
2.学习调解:在调解会议前,调解人员可能要求各方参与劳动争议调解的培训或学习,以提高双方的调解意识和技巧。
3.信息交流:调解会议上各方应充分交换双方的意见和要求,以促进解决劳动争议的共识。
4.协议达成:各方在调解会议上达成协议的,应按照协议内容执行,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履行相关义务。
5.调解失败:若调解过程无法达成协议或参与方拒绝履行协议,调解委员会将终止调解程序,各方可以依法继续劳动争议解决程序。
第五条调解人员1.调解人员应具备专业知识、调解经验以及一定的法律背景。
2.调解人员应保持中立、公正、保密的原则,不得泄露双方的信息和谈判内容。
3.调解人员应接受调解委员会的培训和监督,并定期提供工作报告。
第六条调解结果1.调解结果应由各方签署劳动争议调解协议书,并保存相关资料备案。
2.调解结果的履行应及时有效,各方需共同遵守相关约定。
3.调解协议书一经签署,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应按照协议内容履行义务,如有违反,将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七条费用1.调解过程中产生的相关费用由调解委员会承担。
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制度范文(3篇)

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制度范文为了充分发挥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作用,协调好劳动关系,妥善处理企业内容的劳动争议和民事纠纷,保证企业行政和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生产和工作秩序,稳定职工队伍,保证和促进各项生产和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制定以下制度。
1、以《企业法》、《劳动法》、《工会法》、《劳动合同法》、《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治安管理条例》、《劳动争议暂行规定》等法规,教育全体职工遵纪守法,及时妥善地处理好有关争议和纠纷,维护本企业的安定团结,保证和促进各项任务的完成。
2、参与调查解决有关劳动保护、生活福利等方面发生争议,依据有关法规、条例,提出维护企业和职工合法权益的建议和意见。
3、参与调查解决职工之间的民事纠纷,防止和制止矛盾纠纷的扩大和升级,维护企业和职工队伍的稳定。
4、参与调查解决因开除、除名、辞退违纪职工发生的劳动争议。
5、参与调查解决企业行政与职工之间的重大矛盾。
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制度范文(2)一、总则劳动争议调解工作旨在依法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和谐劳动关系的建立和发展。
本制度的制定是为了规范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程序和要求,确保调解工作的公平、公正和高效性。
二、调解机构1.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是本单位内负责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专门机构;2.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人事部门、工会和法务部门的代表组成;3.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受理和调解劳动争议案件,促进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争议。
三、调解申请和受理1. 当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时,应向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提交书面调解申请,并附上相关证据材料;2.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在接到申请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受理,并通知双方当事人参加调解会议;3. 双方当事人应当积极配合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工作,提供相关证据和解决问题的建议。
四、调解程序1. 调解会议应在受理后的5个工作日内召开,由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持;2. 调解会议应当采取公开、公正和公平的原则进行,双方当事人有权自由发表意见和提出要求;3. 调解会议应当倾听双方当事人的诉求和意见,审查相关证据材料,并进行独立、客观和公正的判断;4. 调解会议结束后,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应当制作调解书,明确调解内容和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协议;5. 双方当事人可以在调解协议达成后3个工作日内签署协议,如有一方当事人拒绝签署,调解协议即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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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调解组工作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妥善处理公司与员工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保障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及时、有效地开展工作,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和《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办法》,制订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公司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职代会)下设劳动争议调解组,劳动争议调解组是调解本公司劳动争议的专门工作组织。
第三条劳动争议调解组依法调解公司与员工之间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
(一)因公司开除、除名、辞退员工和员工辞职、自动离职终止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执行公司有关薪酬、社会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三)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四)公司、员工申请调解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四条调解组的职责:
(一)调解本公司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二)检查督促争议双方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
(三)就调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向公司有关部门反映;
(四)做好劳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五条调解组调解劳动争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自愿原则,当事人自愿申请;
(二)合法原则,依据事实和法律进行调解;
(三)平等原则,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四)公平原则,公平对待公司和员工。
第六条公司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未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可以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地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章调解组织
第七条调解组成员三至四名,其中组长一名。
调解组成员的产生,由公司工会提名,经职代会讨论后,报分公司党委批准。
第八条调解组组长由公司工会代表担任。
职代会闭会期间,调解组的办事机构设在公司党务工作部。
第九条调解组应建立必要的工作制度,做好调解的登记、档案管理和分析统计工作。
第二章调解程序
第十条当事人申请调解,应当自知道或应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调解组提出申请,并填写“劳动争议调解申请书”。
第十一条调解组接到调解申请后,应征询对方当事人的意见,对方当事人不愿调解的,应作好记录,在三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调解组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做出受理或不受理申请的决定,对不受理的,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发生劳动争议的员工一方在三人以上,并有共同申诉理由的,可以推举代表参加调解活动。
第十三条调解组按下列程序进行调解:
(一)及时指派调解组成员对争议事项进行全面调查核实,调查应作调查笔录,并由调查人签名或盖章,被调查人也应该签字确认;
(二)调解组组长或其指定的其他成员主持召开有争议双方当事
人共同参加的调解会议。
有关部门和个人可以参加调解会议协助调解。
简单的争议,可以由调解组指定1-2名调解组成员进行调解;
(三)调解组应当认真听取双方当事人对争议事实和理由的陈述,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依照有关劳动法规以及公司规章制度、办法和劳动合同,公正调解;
(四)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协议书,双方当事人应自觉履行。
协议书应写明争议双方当事人姓名、职务、争议事项、调解结果及其它应说明的事项,由调解组组长(简单争议由其他调解成员)以及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并加盖公司印章。
调解协议书一式三份(争议双方当事人、调解组各一份)。
第十四条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应当自当事人申请调解之日起三十日内结束。
到期未结束的,视为调解不成。
第十五条调解组成员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当事人有权以口头或书面的形式申请,要求其回避。
(一)是劳动争议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
(二)与劳动争议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劳动争议当事人有其它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调解的。
调解组对回避申请应及时做出决定,并以口头或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
调解成员的回避由调解组组长决定;调解组组长的回避,由调解组集体研究决定。
第三章附则
第十六条劳动争议当事人应遵守调解纪律,维护调解秩序,不得激化矛盾。
在调解过程中故意伤害调解成员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七条本工作制度由公司党务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工作制度经职代会讨论通过,报分公司党委批准后执行。
()编号:
()调字第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