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职工劳动争议调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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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制度(4篇)

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制度(4篇)

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制度为了充分发挥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作用,协调好劳动关系,妥善处理企业内容的劳动争议和民事纠纷,保证企业行政和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生产和工作秩序,稳定职工队伍,保证和促进各项生产和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制定以下制度。

1、以《企业法》、《劳动法》、《工会法》、《劳动合同法》、《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治安管理条例》、《劳动争议暂行规定》等法规,教育全体职工遵纪守法,及时妥善地处理好有关争议和纠纷,维护本企业的安定团结,保证和促进各项任务的完成。

2、参与调查解决有关劳动保护、生活福利等方面发生争议,依据有关法规、条例,提出维护企业和职工合法权益的建议和意见。

3、参与调查解决职工之间的民事纠纷,防止和制止矛盾纠纷的扩大和升级,维护企业和职工队伍的稳定。

4、参与调查解决因开除、除名、辞退违纪职工发生的劳动争议。

5、参与调查解决企业行政与职工之间的重大矛盾。

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制度(2)一、劳动争议调解小组属于本公司内部机构,组成人员由公司领导、公司工会组织代表、职工代表出任。

二、出任劳动争议调解小组成员的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直接选举产生,或者由公司行政会议推荐、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同意。

三、我公司女职工较多,劳动争议调解小组成员中应有一名以上的女职工代表出任。

四、劳动争议调解小组组长由公司党支部书记或工会主席担任。

五、劳动争议调解小组接受上级工会组织的调解工作指导,接受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业务指导。

六、劳动争议调解应严格遵守《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规定:“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应当自当事人申请调解之日起____日内结束”。

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小组应严格遵守这一规定,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不得延误当事人向上一级组织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时间。

七、劳动争议调解的程序是:1、接受某一方当事人的劳动争议调解申请。

2、向当事人发出书面受理通知。

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制度三篇

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制度三篇

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制度三篇篇一: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妥善处理公司与员工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保障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及时、有效地开展工作,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和《XX(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办法》,制订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公司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职代会)下设劳动争议调解组,劳动争议调解组是调解本公司劳动争议的专门工作组织。

第三条劳动争议调解组依法调解公司与员工之间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一)因公司开除、除名、辞退员工和员工辞职、自动离职终止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执行公司有关薪酬、社会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三)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四)公司、员工申请调解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四条调解组的职责:(一)调解本公司内发生的劳动争议;(二)检查督促争议双方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三)就调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向公司有关部门反映;(四)做好劳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五条调解组调解劳动争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自愿原则,当事人自愿申请;(二)合法原则,依据事实和法律进行调解;(三)平等原则,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四)公平原则,公平对待公司和员工。

第六条公司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未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可以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地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章调解组织第七条调解组成员三至四名,其中组长一名。

调解组成员的产生,由公司工会提名,经职代会讨论后,报分公司党委批准。

第八条调解组组长由公司工会代表担任。

职代会闭会期间,调解组的办事机构设在公司党务工作部。

第九条调解组应建立必要的工作制度,做好调解的登记、档案管理和分析统计工作。

第二章调解程序第十条当事人申请调解,应当自知道或应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调解组提出申请,并填写“劳动争议调解申请书”。

第十一条调解组接到调解申请后,应征询对方当事人的意见,对方当事人不愿调解的,应作好记录,在三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公司职工劳动争议处理制度

公司职工劳动争议处理制度

公司职工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1.1 本制度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公司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和谐劳动关系,提高工作效率和生产质量。

1.2 本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订立。

第二条适用范围2.1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部在册的正式员工。

2.2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发生的劳动争议。

2.3 对于涉及公司与外部合作伙伴之间的劳动争议,可参考本制度进行适度调整后使用。

第三条定义3.1 劳动争议:指公司员工与公司之间因劳动关系产生的纠纷或争议。

3.2 调解:指在争议发生之后,由经过培训的调解员帮助双方当事人进行争议解决的过程。

3.3 仲裁:指将争议提交给劳动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经仲裁委员会做出的仲裁裁决具有法律效力。

第二章劳动争议处理流程第四条争议调解阶段4.1 任何一方发现劳动争议发生时,应当及时向所在部门的劳动争议调解员进行申报。

4.2 劳动争议调解员会在3个工作日内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

调解期间,双方应乐观搭配供应相关证据和料子。

4.3 调解员应当以公正、公平、中立的原则进行调解,以实现双方当事人的共识,并记录下调解结果。

4.4 如双方当事人经调解无法达成全都看法,双方可协商申请进入下一阶段仲裁。

第五条争议仲裁阶段5.1 双方当事人申请进入仲裁阶段时,需填写《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并提交给公司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5.2 公司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在接到申请后的5个工作日内组织仲裁庭召开仲裁会议。

5.3 仲裁庭成员由仲裁委员会指定,应具有独立、公正、专业的素养。

仲裁庭成员将依据双方当事人供应的证据和叙述进行审理。

5.4 仲裁庭应在受理仲裁申请后的30个工作日内作出仲裁裁决。

仲裁裁决即为终审裁决,具有法律效力。

5.5 双方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章争议处理的权益保障第六条保密原则6.1 在劳动争议处理过程中,相关人员应保守涉及争议事项的秘密,不得随便泄露给外部人员。

2024年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制度模版(四篇)

2024年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制度模版(四篇)

2024年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制度模版第三条工会劳动争议调解中心负责调解以下类别的劳动争议案件:1. 涉及劳动关系确认的争议;2. 围绕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及终止所产生的争议;3. 涉及除名、辞退、辞职及离职等情形的争议;4. 涉及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等方面的争议;5. 涉及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等问题的争议;6. 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其他类型劳动争议。

第四条在取得各方当事人同意的前提下,人民法院可于立案后,优先委托工会调解中心对以下劳动争议案件进行调解:(一)群体性劳动争议案件;(二)在当地具有重大影响或审理程序复杂的劳动争议案件;(三)涉及较强政策性的劳动争议案件;(四)其他适宜由调解工作中心介入调解的劳动争议案件。

第五条人民法院在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若认为适宜委托调解中心进行调解,应召集案件各方当事人到庭,明确告知其委托调解的程序及法律后果,并将各方意见记录在案,经当事人签字确认后,再行委托调解中心进行调解。

第六条调解中心在调解过程中,应坚持合法、公正、及时的原则,并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达成调解协议。

该协议经人民法院确认后,即具备法律效力。

但如存在以下情形之一,将不予确认并撤销案件委托,由人民法院继续审理:(一)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二)损害案外人合法权益的;(三)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愿的;(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的;(五)调解内容不合法、不明确、不具体,导致无法执行的。

第七条对于经多次调解仍无法达成协议,或各方当事人均无意继续调解的案件,调解中心应及时将案件移送至委托的人民法院。

在调解过程中,调解中心应认真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耐心引导,协助其达成调解协议。

第八条调解中心人员在存在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回避,当事人可通过口头或书面形式申请其回避:(一)系本案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二)与本案存在利益关系;(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工作制度

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工作制度

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工作制度一、调解组织的设立与组成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应依法设立,通常由企业代表、职工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

其中,企业代表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指定,职工代表由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推举产生,工会代表由工会委员会指定。

调解组织设主任一名,负责主持调解工作。

二、调解组织的职责1、宣传劳动法律法规和政策,引导企业和职工依法履行义务、维护权益。

2、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对争议事项进行调查核实,收集相关证据。

3、组织争议双方进行调解,促使双方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达成和解协议。

4、对调解不成的案件,及时告知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5、定期分析劳动争议情况,向企业和有关部门提出预防和解决劳动争议的建议。

三、调解工作原则1、自愿原则调解应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进行,不得强迫任何一方接受调解方案。

2、合法原则调解活动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3、公正原则调解组织应保持中立,公正对待争议双方,不偏袒任何一方。

4、及时原则调解工作应及时开展,避免争议久拖不决,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和职工生活。

四、调解工作流程1、申请与受理当事人可以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调解组织提出调解申请。

调解组织接到申请后,应在具体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2、调查核实受理案件后,调解组织应指定调解员对争议事项进行调查核实,了解争议的事实经过、原因和双方的诉求。

调查过程中,可以向有关人员了解情况,查阅相关资料。

3、调解准备调解员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制定调解方案,确定调解时间和地点,并提前通知争议双方。

4、组织调解调解时,调解员应充分听取双方的陈述和意见,引导双方进行平等协商。

根据需要,可以邀请有关部门和人员参加调解。

5、达成协议经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

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

调解协议书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应当履行。

劳动纠纷调解与解决管理制度

劳动纠纷调解与解决管理制度

劳动纠纷调解与解决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订立本管理制度,旨在规范企业内部劳动纠纷的调解与解决程序,维护劳动关系稳定,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企业内部全部劳动纠纷的调解和解决工作。

第三条基本原则劳动纠纷调解与解决工作应遵从公开、公正、公平、协商全都的原则,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企业的正常生产秩序。

第二章劳动纠纷的调解与解决第四条纠纷解决渠道1.对于发生的劳动纠纷,首先应由当事人通过协商解决的方式进行处理。

2.若协商无果,双方可申请启动内部调解程序,由企业设立的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

3.若内部调解无法解决纠纷,当事人可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向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申请调解或仲裁。

第五条内部调解委员会的成立和职责1.企业将设立独立的内部调解委员会,成员包含企业管理层和职工代表。

2.内部调解委员会的重要职责是组织调解活动,促成劳动纠纷的和解。

3.内部调解委员会应当依法处理案件,确保调解活动的公正、公平。

第六条调解程序和方式1.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协商无果后,申请内部调解,内部调解委员会应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调解会议。

2.调解会议应由1名主持人和2名调解人构成,主持人由企业指定,调解人由企业和员工代表分别推选产生。

3.调解会议应当邀请当事人出席,并听取双方的叙述和看法。

4.调解会议应以律师或法律顾问的方式进行调解,对产生的调解协议应当书面记录,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

第七条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的申请流程1.当事人如对内部调解结果不满意,可申请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机构进行调解或仲裁。

2.申请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机构,应提交申请书及相应的证明料子,如劳动合同、工资支出凭证、工资条等。

3.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机构应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受理,并依法组织调解或仲裁。

第八条调解和仲裁结果的执行1.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后,应当自动履行协议义务,企业应监督并及时付诸执行。

公司劳动纠纷解决与调解制度

公司劳动纠纷解决与调解制度

公司劳动纠纷解决与调解制度1. 前言劳动纠纷是企业生产管理中不行避开的问题之一,为保障员工权益、维护企业正常运营秩序,建立一个健全的劳动纠纷解决与调解制度势在必行。

本制度旨在规范公司内部劳动纠纷解决与调解程序,确保公平公正地解决劳动纠纷,促进员工与企业的和谐关系。

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部员工及管理层。

对于发生的劳动纠纷,均可依照本制度进行解决与调解。

3. 劳动纠纷的分类劳动纠纷依据争议性与纠纷性可以分为两类,分别为个人劳动纠纷和集体劳动纠纷。

(1)个人劳动纠纷个人劳动纠纷是指由员工与公司之间直接产生的劳动争议,重要包含但不限于以下情况:—劳动合同解除争议—工资、薪酬及福利争议—加班、休假争议—健康与安全争议(2)集体劳动纠纷集体劳动纠纷是指由肯定数量的员工与公司之间产生的劳动争议,重要包含但不限于以下情况:—组织机构与管理争议—薪酬与福利待遇争议—劳动关系和劳动条件争议—改革、撤岗与转岗争议4. 纠纷解决与调解程序(1)纠纷解决与调解流程针对个人劳动纠纷和集体劳动纠纷,我们建立了以下解决与调解流程:个人劳动纠纷解决与调解流程1.争议发生2.双方协商解决,如无法达成全都,进入下一阶段3.双方提起申诉,将纠纷提交至人力资源部门4.人力资源部门进行初步调查,并邀请双方进行调解5.若调解无果,人力资源部门将协调相关部门构成调解委员会6.调解委员会依据实际情况进行调解,提出调解看法7.调解委员会的调解看法不具有强制力,但可作为参考依据8.若仍未解决,双方可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或法院提起诉讼集体劳动纠纷解决与调解流程1.争议发生2.双方协商解决,如无法达成全都,进入下一阶段3.双方提起申诉,将纠纷提交至人力资源部门4.人力资源部门进行初步调查,并邀请双方进行调解5.若调解无果,人力资源部门将协调相关部门构成调解委员会6.调解委员会依据实际情况进行调解,提出调解看法7.调解委员会的调解看法不具有强制力,但可作为参考依据8.若仍未解决,双方可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或法院提起集体诉讼(2)调解委员会的构成和职责调解委员会由公司相关部门的代表、法务部门的代表、工会代表及人力资源部门的代表构成。

企业调解委会工作制度

企业调解委会工作制度

企业调解委会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企业内部调解工作,及时化解劳动争议,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企业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解委员会)是企业内部处理劳动争议的群众性组织,履行调解职责,实行民主管理。

第三条调解委员会的工作原则:(一)自愿原则:职工与企业发生劳动争议,应当自愿申请调解。

(二)合法原则:调解工作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尊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及时原则:调解工作应当及时进行,防止矛盾扩大。

(四)公正原则:调解工作应当公正公平,做到客观、公正、中立。

第四条调解委员会的工作范围:(一)调解职工与企业之间的劳动争议。

(二)协助企业完善劳动管理制度,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三)开展劳动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提高职工法律意识。

(四)参与企业劳动争议的预防工作。

二、组织结构第五条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企业代表和第三方代表组成。

职工代表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企业代表由企业指定,第三方代表由双方共同协商确定。

第六条调解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一名,委员若干名。

主任由第三方代表担任,负责调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调解委员会设立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办公室设在企业人力资源部门。

三、工作程序第八条职工与企业发生劳动争议,可以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申请调解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并说明争议的事实和理由。

第九条调解委员会收到调解申请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对符合调解条件的,应当及时安排调解。

第十条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应当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调查事实,分清是非,促使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

第十一条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后生效。

调解委员会应当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确认协议合法有效后,发给双方当事人。

第十二条调解协议生效后,双方当事人应当遵守协议,履行约定的义务。

四、工作保障第十三条企业应当为调解委员会的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包括办公场所、办公用品、资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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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劳动争议调解
制度
Document number:NOCG-YUNOO-BUYTT-UU986-1986UT
职工劳动争议调解制度
1总则
为了妥善处理公司劳动争议,保障公司和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发展良好的劳动关系,促进改革开放的顺利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和《江苏省公司劳动争议处理办法》,特制订本制度。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下简称调解委员会)是在职工代表大会领导下,相对独立地依法调解本公司劳动争议的群众性组织。

2调解委员会人员及机构设置
职工代表;
公司行政代表;
公司工会代表。

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推荐产生;行政代表由公司行政方面指定(人员不超过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一);工会代表由公司工会指定。

调解委员会人数与公司总经理协商确定为七人。

调解委员会主任在调解委员会成员中选举产生。

调解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公司工会。

公司行政应对调解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支持。

3主要职责
受理本公司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做好劳动争议的预防工作,协调行政和职工履行劳动合同。

协助行政做好违纪职工的教育和转化工作。

宣传劳动政策,提高职工的法制观念。

接受当地仲裁委员会的业务指导,承办仲裁委员会委托的事项。

调解委员会应认真审阅申请书,向双方当事人详细了解情况,调查核实,收集证据,并充分讨论,形成意见,再行调解。

4调解程序
当事人申请调解,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三十日内,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调解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填写《劳动争议调解申请书》。

调解委员会接到调解申请后,应征询对方当事人的意见,对方当事人不愿调解的,应作好记录,在三月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调解委员会应在四日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申请的决定,对不受理的,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发生劳动争议的职工一方在三人以上的,并有共同申诉理由的,应推举一至三名代表参加调解活动。

调解前应先将时间、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

双方当事人者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调解活动,但调解委员会成员不能作为任何一方的代理人。

主持调解,应有调解委员会指定二人以上进行,调解必须遵守当事人双方自愿的原则,对任何一方不得强迫。

调解时应认真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并作好详细记录。

同时,宣传有关政策法规,促使当事人双方相互谅解,达成协议。

调解达成协议的,双方当事人的调解人都要签字(盖章),并加盖调解委员会印章。

调解委员会应督促双方当事人严格执行。

调解未达成协议的,也应由调解人记录在案。

调解委员会应在当事人填写《劳动争议调解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结案,到期未结案的,应当视为调解不成。

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不愿达成协议或协议不成的,当事人可依法申请仲裁。

5调解回避制度
调解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当事人有权以口头或书面形式申请,要求其回避。

a是劳动争议当事人或当事人近亲属的;
b与劳动争议有利害关系的。

调解委员会对回避申请及时作出决定,并以口头或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

调解委员的回避由调解委员会主任决定;调解委员会主任的回避,由调解委员会集体研究决定。

6附则
本制度的有关条款如遇同国家法律、法规相冲突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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