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制度三篇
劳动争议调解制度(4篇)

劳动争议调解制度1、工作例会制度。
每季度召开一次工作会议,分析、研究劳动争议情况、调解方案和劳动争议预防工作。
2、学习培训制度。
定期组织委员参加劳动法律法规和调解工作技巧、艺术方面的业务培训,提高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法律水平和工作能力。
3、案件调解制度。
坚持“预防为主、基层为主、调解为主”,在规定的期限内,依法受理和调处企业内发生的劳动争议纠纷;检查督促争议双方当事人履行职责;对职工进行劳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
4、预防预报制度。
建立健全劳动争议调解信息员队伍,收集整理掌握职工思想动态,有针对性地预防劳动争议事件的发生。
密切联系职工群众,倾听群众呼声,帮助职工解决生产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5、档案管理制度。
妥善保管劳动争议调解的相关文字材料,及时将调解申请书、调解记录、调解协议书或调解意见书等文书归档。
对当事人所反映的情况注意保密,不得泄露。
6、统计分析制度。
定期对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相关情况进行统计分析,深入研究劳动争议产生原因和规律,提出处理建议和对策。
劳动争议调解制度(2)是指为解决劳动关系中发生的争议,采取调解方式进行处理的一种制度。
它通过职工、用人单位和政府部门的共同努力,借助专业调解机构和专业调解人员,以公正、公平、合法、及时解决劳动争议,维护劳动关系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劳动争议调解制度是一个重要的劳动法制建设的组成部分,在维护劳动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劳动争议调解制度的出现和发展,是随着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而产生的。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合同关系的产生、变更和终止过程中,由于信息不对称、合同关系复杂、权益难以协商等问题,劳动争议频繁发生,并且逐渐呈现多元化、复杂化的态势。
为解决这些争议,提高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性,各国纷纷引入劳动争议调解制度,成为保障劳动权益、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手段。
劳动争议调解制度的目的是通过调解,解决劳动争议,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
调解是指通过协商、调查、研究、分析等方式,对劳动争议双方进行沟通和调解,找出问题的根源,帮助双方达成协议,并对双方的权益进行保护和维护。
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制度

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制度第一条为妥善处理劳动争议,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XX市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XX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第二条公司及各子公司分别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解委员会),负责调解本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
第三条调解委员会由三名委员组成:(一)员工代表一人,分别由所在单位的全体员工按照本制度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在提名候选人的基础上投票产生,员工均可提名候选委员;(二)企业代表一人,分别由各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指定;(三)工会代表一人,分别由各单位工会委员会指定;没有成立工会组织的子公司由公司工会与企业法定代表人、员工代表协商确定。
第四条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代表担任。
调解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本单位工会。
调解委员会委员应经过培训并取得调解员证,方可正式履行职责。
第五条担任调解委员会委员应符合下列条件:具有一定劳动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办事公道、为人正派、密切联系群众,熟悉公司情况,有一定的口头表达能力。
第六条选举员工代表参加投票的员工人数不得少于本单位员工总数的三分之二。
选举可实行等额选举和差额选举。
等额选举,当选员工代表的得票数应超过本单位员工总数的二分之一;差额选举,候选人数不应超过应选人数的一倍,得票多者即为当选。
经本单位三分之一及以上员工提议,并由二分之一以上员工表决通过,可以罢免本单位员工代表。
调解委员会委员均为兼职,任期两年,可连选连任,委员因故不能承担工作时,应在缺额30日内按第三条及本条的规定替补。
第七条当事人申请调解,可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调解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填写《劳动争议调解申请书》(见附件一)。
第八条调解委员会接到调解申请后,应征询对方当事人的意见,并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
对方当事人不愿调解或决定不受理的,应做好笔录,在三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见附件二)。
第九条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应做以下工作:(一)调解委员对争议事项进行调查核实时,应做好笔录,并由调查人签名或盖章(见附件三);(二)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协议书(见附件四),协议书应由调解委员会主任以及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并加盖调解委员会印章。
劳动纠纷处理制度(3篇)

劳动纠纷处理制度1、项目部必须设立相应的劳动纠纷处理调解小组,组长由劳务项目负责人担任。
2、施工现场如发生劳动纠纷时,调解小组必须及时妥善解决,化解矛盾,如项目部调解小组无法解决时,可以逐级向上报帮助解决。
3、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____申请仲裁。
4、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____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5、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应当自当事人申请调解之日起30日内结束的,到期未结束的,视为调解不成。
6、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应当遵循当事人双方自愿原则,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协议书,双方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可以向劳动争议____申请仲裁。
劳动纠纷处理制度(2)是指国家对于劳动纠纷进行调解、仲裁和裁决的一套制度。
劳动纠纷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因劳动关系而产生的经济、法律、行政等方面的争议。
劳动纠纷处理制度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调解:劳动纠纷的第一步是尝试通过协商和调解解决。
相关机构(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机构)会对双方进行调解,促使双方达成协议解决争议。
调解是一种快速、经济、灵活的解决劳动纠纷的方式。
2. 仲裁:如果调解无法达成协议,劳动纠纷就可能进入仲裁程序。
仲裁是指由独立的公正的仲裁机构负责裁决劳动纠纷。
仲裁程序通常比法律诉讼程序更简单和便捷,且裁决结果具有法律效力。
3. 法律诉讼:在某些情况下,劳动纠纷可能无法通过调解或仲裁解决,就需要通过法律诉讼来解决。
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判决争议的解决方式。
在劳动纠纷处理制度中,通常设立了专门的机构或部门来负责劳动纠纷的处理。
这些机构包括劳动人事争议调解机构、劳动仲裁机构和劳动争议法院等。
这些机构应当具备独立性和公正性,确保劳动纠纷的公正处理。
此外,国家还会制定相关法律和法规,对劳动纠纷的处理程序和标准进行规定,保障权益受到合理的保护。
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制度范文(3篇)

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维护劳动关系稳定,促进劳资双方和谐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政策,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企事业单位内发生的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包括劳资双方发生的劳动合同争议、工资福利争议、工作时间争议等。
第三条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劳资双方均应积极参与,并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履行相应义务。
第四条各企事业单位应设立专门的劳动争议调解机构,负责劳动争议的调解工作。
劳动争议调解机构的成员应由劳资双方共同推荐,并经上级劳动行政部门审批。
第五条劳动争议调解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接受劳资双方的调解申请;组织双方协商,促成和解;或者根据实际情况,提出调解意见,协助双方解决争议。
第六条劳动争议调解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拥有独立的办公场所和设施;协调分工明确,各成员分工责任清晰;积极主动,工作效率高;保守调解秘密,保护双方合法权益。
第七条劳动争议调解机构的成员应具备以下条件:具备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基本素养;具备一定的劳动争议调解经验;严守职业道德,履行调解工作的中立性。
第二章申请第八条劳资双方发生劳动争议时,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所在企事业单位的劳动争议调解机构提出调解申请。
第九条劳动争议调解申请书应包括以下内容:申请人的姓名、联系方式;争议的具体内容;所需调解的具体事项;申请人的要求。
第十条劳动争议调解机构在收到调解申请后,应及时核实申请人的资料,并通知对方一方,要求其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劳动争议调解机构在收到双方提供的资料后,应在五个工作日内组织双方进行协商,并争取和解。
第三章调解第十二条劳动争议调解机构应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进行调解,包括面对面协商、书面调解等。
调解过程中,应注重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尽力维护劳动关系稳定。
第十三条若劳动争议调解无法达成和解,调解机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出调解意见,协助双方解决争议。
第十四条调解意见应具体明确,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公正公平。
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制度模版(3篇)

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制度模版第一条为了依法及时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充分发挥工会组织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中的重要作用,逐步建立劳动争议多元化解决机制,切实加强全公司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及有关人民调解若干问题的决议,经山东华誉集团工会研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工会成立劳动争议调解中心(以下简称调解中心),专门负责调解其自行受理的以及人民法院委托调解的各类劳动争议案件。
第三条工会劳动争议调解中心调解下列劳动争议案件: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争议;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
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四条下列劳动争议案件,在征得各方当事人的同意后,人民法院亦可在立案后先行委托工会调解中心进行调解(一)群体性劳动争议案件;(二)在当地有重大影响,或者裁判复杂的劳动争议案;(三)涉及政策性较强的劳动争议案件:(四)其他适合调解工作中心参与调解的劳动争议案件。
第五条人民法院在受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后,认为可以委托调解中心进行调解的案件,应当通知案件各方当事人到庭,并告知其委托调解中心调解案件的相关程序及法律后果,征求案件各方当事人意见记入笔录,由各方当事人签字后委托调解中心进行调解。
第六条调解中心进行调解时应当本着合法、公正、及时的原则,并在当事人各方自愿的基础下合意达成调解协议,该调解协议经人民法院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确认,并撤消对案件的委托,由委托机关继续审理。
(一)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效益的:(二)损害案外人合法利益的;(三)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愿的;(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五)调解内容不合法、不明确、不具体、致使无法执行的。
企业调解委会工作制度

企业调解委会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企业内部调解工作,及时化解劳动争议,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企业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解委员会)是企业内部处理劳动争议的群众性组织,履行调解职责,实行民主管理。
第三条调解委员会的工作原则:(一)自愿原则:职工与企业发生劳动争议,应当自愿申请调解。
(二)合法原则:调解工作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尊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及时原则:调解工作应当及时进行,防止矛盾扩大。
(四)公正原则:调解工作应当公正公平,做到客观、公正、中立。
第四条调解委员会的工作范围:(一)调解职工与企业之间的劳动争议。
(二)协助企业完善劳动管理制度,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三)开展劳动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提高职工法律意识。
(四)参与企业劳动争议的预防工作。
二、组织结构第五条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企业代表和第三方代表组成。
职工代表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企业代表由企业指定,第三方代表由双方共同协商确定。
第六条调解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一名,委员若干名。
主任由第三方代表担任,负责调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调解委员会设立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办公室设在企业人力资源部门。
三、工作程序第八条职工与企业发生劳动争议,可以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申请调解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并说明争议的事实和理由。
第九条调解委员会收到调解申请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对符合调解条件的,应当及时安排调解。
第十条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应当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调查事实,分清是非,促使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
第十一条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后生效。
调解委员会应当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确认协议合法有效后,发给双方当事人。
第十二条调解协议生效后,双方当事人应当遵守协议,履行约定的义务。
四、工作保障第十三条企业应当为调解委员会的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包括办公场所、办公用品、资料等。
劳动争议调解员工作制度(三篇)

劳动争议调解员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员的管理工作,规范其工作行为,确保调解工作的有效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公司的劳动争议调解员,包括全职调解员和兼职调解员。
第三条劳动争议调解员是劳动纠纷调解过程中的重要角色,其工作要坚持公正、客观、独立的原则,维护劳动争议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发展。
第四条劳动争议调解员应当具备法律法规知识和调解技巧,能够独立、公正、客观地进行劳动争议调解工作。
第二章劳动争议调解员的选拔和聘任第五条劳动争议调解员的选拔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采取面试等方式进行。
第六条劳动争议调解员的聘任由公司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决定,聘期一般为三年,可以续聘。
第七条劳动争议调解员聘任后,应参加为期10天的调解培训,合格后方可正式上岗。
第三章劳动争议调解员的权利和义务第八条劳动争议调解员有权依法独立、公正、客观地处理劳动纠纷,拒绝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的案件。
第九条劳动争议调解员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和涉及调解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严守职业道德和保密义务。
第十条劳动争议调解员应当勤勉履行职责,认真研究劳动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提高调解能力,不断完善自我。
第十一条劳动争议调解员应当遵守工作纪律,不得有逃避工作、徇私舞弊、以权谋私等不正当行为。
第四章劳动争议调解员的工作流程第十二条劳动争议调解员接到劳动纠纷调解申请后,应当尽快组织调解,处理纠纷。
第十三条在调解过程中,劳动争议调解员应当主动调查研究案件事实,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依法采集证据,并进行独立、公正、客观的调解。
第十四条劳动争议调解员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采用不同的调解方式,如调解谈判、调解庭审等。
第十五条若劳动争议调解员无法调解纠纷,应当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由其决定是否进行仲裁或者诉讼。
第五章劳动争议调解员的考核和奖惩第十六条对劳动争议调解员进行定期考核,评估其调解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第十七条对于表现优秀的劳动争议调解员,可以给予奖励,如表彰、奖金等。
劳动争议调解制度范文(4篇)

劳动争议调解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劳动者权益,维护劳动关系稳定,促进企业和谐发展,根据《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国内各类企事业单位的劳动争议调解工作。
第三条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应依法公正、快捷、灵活进行,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和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劳动争议调解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重视调解的实际效果和社会效果。
第五条劳动争议调解应当注重保护个人隐私,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劳动争议调解应当注重维护和调动各方的积极性,促进双方的和解与协商。
第七条劳动争议调解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充分听取双方的陈述和解释,依法判断和处理案件。
第二章劳动争议调解机构第八条劳动争议调解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劳动争议调解机构。
第九条劳动争议调解机构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专门机构,承担劳动争议调解工作。
第十条劳动争议调解机构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地履行职责,保护劳动者的权益。
第十一条劳动争议调解机构应当具有相应的人员和物质条件,依法承担劳动争议调解工作。
第十二条各级劳动争议调解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劳动争议调解队伍,培养和选拔一批素质高、岗位精、业务能的调解人员。
第三章劳动争议调解程序第十三条劳动争议调解程序包括申请调解、受理、调解、裁定等环节。
第十四条劳动争议调解程序应当依法进行,程序合法、效率高、结果公正。
第十五条劳动争议调解程序一般按照以下步骤进行:(一)申请调解:当事人可书面或者口头向劳动争议调解机构申请调解,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二)受理申请:劳动争议调解机构应当依法受理劳动者的调解申请,并通知对方当事人。
(三)调解:劳动争议调解机构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进行调解,听取双方的陈述和解释,协助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四)裁定:如果调解不成或者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调解协议,劳动争议调解机构有权依法作出裁定。
第十六条劳动争议调解机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安排调解时间和场所。
第十七条劳动争议调解机构应当坚持调解中立性原则,保障双方当事人的平等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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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制度三篇篇一: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妥善处理公司与员工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保障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及时、有效地开展工作,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和《XX(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办法》,制订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公司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职代会)下设劳动争议调解组,劳动争议调解组是调解本公司劳动争议的专门工作组织。
第三条劳动争议调解组依法调解公司与员工之间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一)因公司开除、除名、辞退员工和员工辞职、自动离职终止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执行公司有关薪酬、社会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三)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四)公司、员工申请调解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四条调解组的职责:(一)调解本公司内发生的劳动争议;(二)检查督促争议双方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三)就调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向公司有关部门反映;(四)做好劳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五条调解组调解劳动争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自愿原则,当事人自愿申请;(二)合法原则,依据事实和法律进行调解;(三)平等原则,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四)公平原则,公平对待公司和员工。
第六条公司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未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可以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地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章调解组织第七条调解组成员三至四名,其中组长一名。
调解组成员的产生,由公司工会提名,经职代会讨论后,报分公司党委批准。
第八条调解组组长由公司工会代表担任。
职代会闭会期间,调解组的办事机构设在公司党务工作部。
第九条调解组应建立必要的工作制度,做好调解的登记、档案管理和分析统计工作。
第二章调解程序第十条当事人申请调解,应当自知道或应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调解组提出申请,并填写“劳动争议调解申请书”。
第十一条调解组接到调解申请后,应征询对方当事人的意见,对方当事人不愿调解的,应作好记录,在三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调解组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做出受理或不受理申请的决定,对不受理的,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发生劳动争议的员工一方在三人以上,并有共同申诉理由的,可以推举代表参加调解活动。
第十三条调解组按下列程序进行调解:(一)及时指派调解组成员对争议事项进行全面调查核实,调查应作调查笔录,并由调查人签名或盖章,被调查人也应该签字确认;(二)调解组组长或其指定的其他成员主持召开有争议双方当事人共同参加的调解会议。
有关部门和个人可以参加调解会议协助调解。
简单的争议,可以由调解组指定1-2名调解组成员进行调解;(三)调解组应当认真听取双方当事人对争议事实和理由的陈述,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依照有关劳动法规以及公司规章制度、办法和劳动合同,公正调解;(四)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协议书,双方当事人应自觉履行。
协议书应写明争议双方当事人姓名、职务、争议事项、调解结果及其它应说明的事项,由调解组组长(简单争议由其他调解成员)以及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并加盖公司印章。
调解协议书一式三份(争议双方当事人、调解组各一份)。
第十四条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应当自当事人申请调解之日起三十日内结束。
到期未结束的,视为调解不成。
第十五条调解组成员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当事人有权以口头或书面的形式申请,要求其回避。
(一)是劳动争议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二)与劳动争议有利害关系的;(三)与劳动争议当事人有其它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调解的。
调解组对回避申请应及时做出决定,并以口头或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
调解成员的回避由调解组组长决定;调解组组长的回避,由调解组集体研究决定。
第三章附则第十六条劳动争议当事人应遵守调解纪律,维护调解秩序,不得激化矛盾。
在调解过程中故意伤害调解成员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七条本工作制度由公司党务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工作制度经职代会讨论通过,报分公司党委批准后执行。
劳动争议调解申请书编号:劳动争议调解协议书()调字第号篇二: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工作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为保障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解委员会)及时、有效地开展工作,妥善处理各种劳动争议,化解各种矛盾,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制度》。
一、公司调解委员会的工作原则1、公司调解委员会是调解本公司劳动争议的组织;2、调解委员会的工作接受公司工会的指导;3、调解委员会应建立必要的工作制度,做好调解的登记、档案管理和分析统计工作。
二、公司调解委员会的组织原则1、调解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公司工会;2、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公司工会代表担任;3、调解委员会委员应当由具有一定劳动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办事公道、为人正派、密切联系群众的人员担任;4、调解委员会委员调离本公司或需要调整时,应按规定另行推举或指定。
三、公司调解委员会的工作职责1、负责调解本公司内发生的各种劳动争议与劳动矛盾;2、检查和督促争议双方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3、对职工进行劳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做好劳动争议的预防工作。
四、公司调解委员会的调解范围1、因公司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2、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社会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3、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4、因劳动工作发生的各种矛盾。
5、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调解的其他劳动争议。
五、公司调解委员会应当遵循的调解原则1、当事人自愿申请,依据事实及时调解;2、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3、同当事人民主协商;4、尊重当事人申请仲裁和诉讼的权利;5、公司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未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可以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6、对因劳动工作发生的各种矛盾应当无条件的接受调解。
六、公司调解委员会应当遵循的调解受理程序1、当事人申请调解,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三十日内,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调解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填写《劳动争议调解申请书》。
2、调解委员会接到调解申请后,应征询对方当事人的意见,对方当事人不愿调解的,应作好记录,在三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3、调解委员会应在四日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申请的决定,对不受理的,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4、对调解委员会无法决定是否受理的案件,由调解委员会主任决定是否受理。
5、发生劳动争议的职工一方在三人以上,并有共同申诉理由的,应当推举代表参加调解活动。
七、公司调解委员会应当遵循的调解程序1、及时指派调解委员对争议事项进行全面调查核实,调查应作笔录,并由调查人签名或盖章;2、调解委员会主任主持召开有争议双方当事人参加的调解会议,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参加调解会议协助调解,简单的争议,可由调解委员会指定一至二名调解委员进行调解;3、调解委员会应听取双方当事人对争议事实和理由的陈述,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依照有关劳动法律、法规,以及依照法律、法规制定的公司规章和劳动合同,公正调解;4、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协议书,双方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协议书应写明争议双方当事人的姓名、单位、职务、争议事项、调解结果及其他应说明的事项,由调解委员会主任(简单争议由调解委员会)以及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并加盖调解委员会印章,调解协议书一式三份(争议双方当事人、调解委员会各一份);5、调解不成的,应作记录,并在调解意见书上说明情况,由调解委员会主任签名、盖章,并加盖调解委员会印章,调解意见书一式三份(争议双方当事人、调解委员会各一份)。
6、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应当自当事人申请调解之日起三十日内结束。
到期未结束的,视为调解不成。
八、调解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当事人有权以口头或书面形式申请,要求其回避:1、是劳动争议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2、与劳动争议有利害关系的;3、与劳动争议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调解的。
4、调解委员会对回避申请应及时作出决定,并以口头或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
调解委员会的回避由调解委员会主任决定;调解委员会主任的回避,由调解委员会集体研究决定。
九、公司调解委员会应当遵循的调解纪律1、参加劳动争议各类调解的人员应当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不得自作主张乱下结论;2、劳动争议当事人应遵守调解纪律,维护调解秩序,不得激化矛盾;3、在调解过程中故意伤害调解委员的,按照公司有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本规则由公司工会负责解释。
十一、本规则自20XX年5月18日起实施。
篇三: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制度为进一步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制度化建设,充分发挥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在三个文明建设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劳动部《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规则》,结合本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学习培训制度(一)学习培训的对象:公司调解委员会成员。
(二)学习培训的内容和范围1、劳动争议调解的基本理论和基础知识。
2、劳动争议调解的政策、法律和法规。
3、劳动合同、劳动就业、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工伤处理、职工奖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方面的国家政策法规及公司内部的制度、文件和规定。
4、典型劳动争议案例的评析和日常工作中遇到的各类法律咨询问题的分析和解答等。
(三)学习培训的形式和方法公司劳调委要针对每年劳调工作的实际情况和特点,确定劳动法律法规和劳调业务知识的学习重点,统一学习资料,采取讲座、自学与培训相结合的方式开展。
(四)学习培训的目标和要求1、通过学习培训,增强劳调干部的法律意识,使他们真正做到知法、懂法、学法、用法,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和公司利益。
2、通过学习培训,提高劳调干部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熟练地掌握和运用《劳动法》及其配套法规,熟悉公司集体合同、劳动合同的有关规定,认真贯彻执行《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和《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调处各类劳动争议。
二、会议制度(一)劳动争议调解会议。
调解委员会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调解申请,要严格按照调解程序,召开调解会议,给予调解。
(二)劳调委委员会议1、会议由劳调委全体委员参加。
2、会议由劳调委主任召集并主持。
3、会议一般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也可随时召开。
4、会议的主要内容:一是传阅或学习有关劳动争议调解的文件、材料或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二是通报有关重要工作情况,交流经验,总结教训;三是听取委员有关劳动争议情况的反映和职工意见的反映;四是研究探讨影响大、难度大的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方案。
5、会议由劳调办负责签到和记录,必要时要形成会议纪要,供公司领导传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