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健全社会矛盾排查化解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
关于建立健全社会矛盾纠纷排查化解综合机制的意见

关于建立健全社会矛盾纠纷排查化解综合机制的意见建立健全社会矛盾纠纷排查化解综合机制的意见当前,社会矛盾纠纷在日常生活中屡见不鲜,这些矛盾纠纷如果得不到及时妥善地化解,就会进一步扩大,甚至演变成社会不稳定因素。
为了有效应对社会矛盾纠纷,建立健全社会矛盾纠纷排查化解综合机制显得尤为重要。
首先,应建立健全一个全面、系统、高效的社会矛盾纠纷排查机制。
这个机制应该包括从社会矛盾的早期预警到纠纷排查、协商、调解、诉讼等各个环节的制度安排。
政府部门应高度重视社会矛盾的预警工作,建立起一个完善的信息收集和分析机制,及时掌握社会矛盾的动态。
同时,要加强高风险区域和领域的矛盾纠纷排查工作,对重大纠纷进行深入分析、精确定位、快速解决,避免矛盾扩大化。
其次,应构建一个多元化的矛盾纠纷化解机制。
除了传统的诉讼和仲裁方式外,还应推广协商、调解、和解等非诉讼解纷方式,并为其提供更多的支持和资源。
政府应加大对相关机构和人员的培训力度,提高其专业素养和化解纠纷的能力。
同时,要积极发展第三方纠纷解决机构,如法律援助机构、人民调解委员会等,提供更加便捷和专业的法律服务,促进社会矛盾纠纷的友好解决。
第三,应加强对社会矛盾纠纷的舆论引导和矛盾化解过程的公开透明。
舆论引导不仅能够有效减少社会矛盾的发生,还能够在解决纠纷时凝聚社会共识,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同时,在纠纷解决过程中,要做到信息公开和透明,让当事人和公众了解到矛盾纠纷处理的全过程,确保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得到切实落实。
最后,建立健全社会矛盾纠纷排查化解综合机制需要政府、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等多方参与。
政府应加强自身能力建设,完善社会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机构,提供更多的经费和资源支持。
社会组织和企事业单位也应积极参与社会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发挥其所长,共同推动社会矛盾的解决和社会稳定的维护。
综上所述,建立健全社会矛盾纠纷排查化解综合机制对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只有通过制度建设和机制创新,才能更好地化解社会矛盾,构建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_意见_

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决策部署,结合实际,现就柴胡店镇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义当前,正处于社会转型的历史时期,由各种利益纠纷引发的社会矛盾成为影响社会安定的突出问题,需要通过各种纠纷解决方式化解。
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是党的xx届四中、五中全会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保障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必然要求,是创新社会治理、深化平安建设的重要内容,是畅通群众诉求表达渠道、有效化解矛盾纠纷的有力抓手。
全镇各级各部门要深刻认识新常态下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重大意义,坚持源头治理、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充分发挥各部门职能作用和党组织领导核心作用,完善人民调解机制,引导社会各方面力量积极参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矛盾纠纷,形成“大调解”工作格局,力争“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确保社会和谐稳定、人民安居乐业。
二、狠抓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任务落实立足我镇实际,整合资源,集聚合力,拓宽途径,抓好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各项具体任务的落实。
(一)整合调解资源,抓好人民调解工作。
在镇,依托镇综治中心和网格化管理体系,整合基层调解资源,建立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心,负责辖区内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指导做好品牌调解室建设。
在村,充分发挥基层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依托村人民调解委员会,设立调解工作室,确定专兼职调解主任,组织“五老人员”(老党员、老干部、老教师、老知识分子、老政法干警)共同做好调解工作。
在镇重点企事业单位,依托司法所和工会组织,逐步健全完善人民调解委员会,设立调解工作室,确定2-3名专兼职人民调解员,做好企事业单位调解工作,达到组织、制度、工作、报酬“四落实”。
逐步建立专业性、行业性调解组织,设立调解工作室,确定专兼职人民调解员,拓宽纠纷化解渠道,实现矛盾纠纷多元化解。
2024年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实施方案

一、背景分析2024年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关键阶段的重要一年,也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决胜阶段。
在经济、科技、文化等各个领域取得显著成就的同时,也面临着一系列矛盾和问题。
为了保持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需要加大矛盾纠纷排查和化解工作力度。
二、目标和原则1.目标:旨在建设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实现矛盾纠纷的及时解决,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
2.原则:a.维护党的领导,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正确性。
b.全面依法治国,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平正义。
c.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服务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d.遵循实事求是、因地制宜的原则,因情况而定,因需求而变。
三、工作重点1.研究分析问题:加强对矛盾纠纷的研究和分析,把握矛盾纠纷的发展趋势和规律,提前预防和化解潜在矛盾。
2.制定综合施策:根据不同类型和特点的矛盾纠纷,制定相应的综合施策,包括:政府引导、公正司法、社会协商、舆论引导等。
3.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分工,明确责任,确保工作的有序进行。
4.完善制度建设:推进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机制的建设,建立健全矛盾纠纷的快速反应机制和协调机制。
鼓励各级政府和社会组织积极参与矛盾纠纷解决工作,共同维护社会稳定。
5.提升能力素质:加强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人员的培训和学习,提升其专业能力和素质,提高矛盾纠纷排查化解的质量和效率。
四、具体措施1.加强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矛盾纠纷排查化解的信息管理系统,及时掌握各类矛盾纠纷的情况和动态,提供数据支持和决策依据。
2.加大宣传力度:利用现代媒体手段,加强对矛盾纠纷解决工作的宣传,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引导公众正确理解和对待矛盾纠纷。
3.健全多元化解机制:积极引导社会组织、专业人士和群众群体参与矛盾纠纷的解决工作,探索多元化解机制的建设,提高矛盾纠纷的化解效果和公信力。
4.推进基层治理创新:加强基层治理能力,建设和谐社区,提高基层干部和群众群体对矛盾纠纷的处理能力,减少矛盾纠纷的发生。
关于建立矛盾纠纷调处和化解机制的实施方案

关于建立矛盾纠纷调处和化解机制的实施方案关于建立矛盾纠纷调处和化解机制的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长效机制的意见》,进一步建立健全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长效机制,切实加强全市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积极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目标任务,进一步认清做好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重要性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是维护社会稳定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是建设“平安马鞍山”、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
做好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对于维护群众利益、密切联系群众、巩固党的执政基础、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当前,我市的改革发展正处于关键时期,社会利益格局不断调整,现实问题和历史遗留问题相互交织,总量仍在高位徘徊,越级上访和突发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社会内部矛盾解决仍然存在许多困难和问题。
各级党委、政府必须进一步提高认识,充分认清当前解决社会矛盾,特别是、维稳工作面临的严峻形势,在大趋势、新起点上严肃对待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切实提高对做好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长期性、艰巨性、复杂性的认识,努力增强做好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严格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要求,真正把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摆上重要位置,紧密结合我市实际,按照集中决策、分散处理的方针,通过强化领导责任,整合基层力量,健全工作网络,加强制度建设,做到人性化和规范化,努力化解社会矛盾,真正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当地、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实现“小矛盾纠纷调处不出村(社居委)、单位,一般矛盾纠纷调处不出乡镇(街道)、系统,重大矛盾纠纷调处不出县(区)”的工作目标要求,为加速改革发展步伐,加快实现“两个率先”目标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强化基层基础,进一步健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网络做好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必须把着力点放在基层,要进一步整合资源,健全排查调处工作网络,确保层层有人负责、有人抓、有人干,形成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工作网络。
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工作意见

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工作意见作为一个复杂的社会组织,人们的利益、需求和观念经常存在矛盾和纷争。
这些矛盾和纷争对社会稳定、和谐和发展都构成了严重的威胁。
因此,为了解决矛盾和纷争,维护社会稳定,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我们需要针对不同方面采用不同的工作意见。
一、政府方面政府部门是化解社会矛盾的主要力量之一。
因此,政府应采取具体的应对措施,以尽快解决矛盾和纷争。
政府可以通过以下措施来实现:1.建立健全机制。
政府应该建立一个健全的机制来应对各种社会矛盾和纷争。
政府应该设立公正、专业的矛盾调解机构,来调解和解决各种社会矛盾。
2.及时介入,快速响应。
政府在矛盾纠纷发生时,应该及时介入,快速响应。
政府应该重视社会矛盾的解决,充分尊重群众的利益和权益,采取有效的措施保护它们。
3.强化法制意识。
政府应该加强法制教育,提高公民对法律的认知和法治的意识。
这样,社会规则将更加明确,社会矛盾纷争将更有依据解决。
二、企业方面与政府一样,企业也有责任来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
企业可以通过以下措施来实现:1.建立健全的民主管理机制。
企业应该建立一套健全的民主管理机制,减少管理者对员工的不良影响,完善企业内部调解制度,及早预防和化解内部矛盾和纠纷。
2.加强员工培训。
企业应该通过员工培训来提高员工的专业素质,增加员工的法制意识和职业道德感,从根本上预防矛盾纠纷的发生。
3.加强与社会的沟通。
企业应该积极与社会各界沟通,了解各类社会矛盾的出现原因和调解方法,及时进行沟通协调,减少矛盾纠纷。
三、个人方面一个健康的公民社会需要每一个公民的参与。
个人也有责任来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
个人可以通过以下措施来实现:1.提高自身素质。
个人应该自觉提升自己的法制意识和职业道德感,了解社会制度和规则,增强自身的相关知识和技能。
2.避免暴力和冲突。
个人在发生不良事件时,应该冷静分析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之间的冲突,采取合适的方式和策略进行沟通和协调,避免使用暴力行为解决问题,避免扩大矛盾。
关于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实施方案

关于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实施方案为了有序地推进社会发展,各地各部门都需要积极地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既要尊重人民的合法权益,又要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本文将就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实施方案进行详细分析。
一、明确工作目标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的目标是维护社会稳定、促进人民幸福、推动社会发展。
要针对不同的矛盾纠纷,拟定不同的解决方案,通过多种手段,如调解、仲裁、诉讼等,化解纠纷。
主要工作目标包括:及早发现矛盾纠纷,尽早化解矛盾纠纷,有效预防矛盾纠纷的发生。
二、完善工作机制为了完善矛盾纠纷排查化解的工作机制,需要落实相关的工作制度。
可以通过建立专门的工作部门或者机构,集中处理矛盾纠纷问题。
同时,可以通过建立领导协调机制,实行分类分级、属地管理、职能分工等措施,保证工作的流程化。
此外,还需要大力发展居民自治机构,充分发挥群众的力量,共同构建和谐社会。
三、加强工作法律保障工作法律保障是矛盾纠纷排查化解的保证。
在处理矛盾纠纷时,要遵循法律法规,依法行政。
在实践中,坚持公道、公正、公开,严格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执法的监督和管理,保障公平公正地执行法律。
四、提高工作水平为了提高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的水平,需要培养专业的工作人员。
在实际工作中,要注重人员培训和实践,不断加强员工的专业技能。
同时,还要关注市场、社会、学术的最新动态,认真研究矛盾纠纷排查化解的创新方法和技术,从而提高工作水平和业务能力。
五、加强宣传教育为了使广大群众了解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掌握处理不同矛盾纠纷的方法和技能,需要积极进行宣传教育。
可以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工具,以及结合举办矛盾纠纷排查化解的宣传活动,向公众普及法律法规和社会管理知识。
总之,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不仅是推进社会发展的重要工作环节,也是推动社会稳定的重要保障措施。
只有积极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才能有效预防和处理矛盾纠纷问题,构建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关于建立健全社会矛盾纠纷排查化解综合机制的意见

关于建立健全社会矛盾纠纷排查化解综合机制的意见1500字社会矛盾是社会生活中不可避免的存在,但如果得不到化解,就会严重影响社会和谐稳定,阻碍社会进步。
因此,建立健全社会矛盾纠纷排查化解综合机制,是推进社会和谐,促进社会稳定,维护公共利益的重要举措。
首先,应当明确机制的基本原则。
机制应当坚持公正、客观、民主、协商的原则,依法行政、依法治理,坚持有理有据、事实为依据、权力受制于法的原则,重视调查研究、耐心倾听、综合斡旋的原则,注重早期发现、早期化解、预防未然的原则。
其次,应当建立健全多层次矛盾纠纷排查化解体系。
一级是基层调解,即由基层司法组织和村居、居委会等组织负责处理争议;二级是中级调解,该层次包括人民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等,尤其在劳动关系方面弥补了司法机构难以处理的一些矛盾;三级是司法诉讼程序,即案件上诉或是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属性最终裁判阶段。
第三,要提高矛盾纠纷排查化解的能力和水平。
机制的成功与否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工作人员的素质和能力,因此必须要提高他们的专业能力和义务心,确保在处理争议时公正客观辨证地对待问题,并在处理过程中尊重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熟练掌握有关法律和政策、处理根深蒂固矛盾的策略等方面的知识和技能。
第四,要注重科技支撑,提升矛盾纠纷排查化解的效率。
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使用先进的科技手段可以极大地提高矛盾纠纷排查化解的效率。
如建设社会矛盾信息汇总系统,通过互联网技术建立日常工作监督平台,以及利用大数据分析技术,从而逐步实现矛盾纠纷全流程的信息化和数字化管理。
最后,重视宣传教育、普及法律常识,树立正确的司法观念。
公众在处理纠纷时,应尊重法律、尊重事实,注重对事实的客观调查和论证,减少主观臆断,树立正确的法律观念。
同时,政府部门应定期组织宣传教育活动,普及有关法律知识,增强公众的法律意识,提高公众的法律素质,从而推动社会矛盾纠纷的有效预防和化解。
综上所述,建立健全社会矛盾纠纷排查化解综合机制,是推进社会和谐、促进社会稳定的重要举措。
关于进一步加强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的实施方案

关于进一步加强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的实施方案矛盾纠纷是社会发展过程中不可避免的问题,正确处理和化解矛盾纠纷是维护社会稳定与和谐的重要保障。
为进一步加强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我提出以下实施方案。
一、建立健全排查机制2.建立信息采集监测体系。
加强对矛盾纠纷的信息采集和监测工作,建立起覆盖面广、及时反映社会矛盾纠纷动态的信息系统,为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提供科学依据。
二、加强排查工作1.增加排查力度。
通过加大人力资源投入和定期进行矛盾纠纷排查工作,及时掌握社会矛盾纠纷的变化趋势,为矛盾的预测和防范提供参考,避免矛盾升级。
2.提高排查的针对性。
对不同领域和行业的矛盾纠纷进行全面排查,分析矛盾纠纷的原因和规律,准确把握矛盾的主要矛盾和次要矛盾,有针对性地制定化解方案。
三、加强调解化解工作1.完善调解机构。
建立健全各级政府和社会组织的调解机构,提高调解机构的专业化水平和调解资源配置。
2.推行多元化调解方式。
发展和推广多元化调解方式,通过公开调解、专家调解、网络调解等方式,增加调解的成功率,提高矛盾纠纷的解决效果。
四、完善矛盾纠纷化解机制1.建立健全快速反应机制。
通过建立矛盾纠纷的快速反应机制,做到遇到矛盾纠纷能及时处理和化解,避免矛盾的扩大和升级。
2.推行责任追究制度。
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工作不力、拖延处理等失职行为进行追责,形成有效的工作机制和管理制度,提高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的效果。
五、加强宣传培训1.加强宣传力度。
通过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化解的宣传活动,宣传矛盾的消灭和和谐社会的构建,引导各个群体积极参与到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中来。
2.加强培训力度。
组织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化解的培训活动,提高工作人员的矛盾纠纷排查化解能力和水平,增强其对矛盾纠纷的敏感度和熟悉度。
总结起来,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的实施方案包括建立健全排查机制、加强排查工作、加强调解化解工作、完善矛盾纠纷化解机制和加强宣传培训。
这些方案的实施将有助于提高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的水平和效果,维护社会稳定与和谐的大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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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关于建立健全社会矛盾排查化解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关于建立健全社会矛盾排查化解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18年3月3日)为认真步贯彻落实中央、省、市政法工作会议和《省综治委关于深入推进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的意见》(省综治委[2 011]7号)精神,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建立健全社会矛盾排查化解工作机制,全面形成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格局,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为全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更好更快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两加一推”主基调和“强基础、兴产业、抓增长、促稳定、保民生”为发展思路。
整合各种资金,健全工作网络,加强制度建设,切实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当地、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实现“小矛盾纠纷调处不出村(社区)、单位,一般矛盾纠纷调处不出乡镇、系统,重大矛盾纠纷调处不出县”的工作目标,为建设实业**、活力**、满意**创造良好环境。
二、工作原则(一)坚持“统一领导、协调一致”原则。
充分发挥党政主导作用,协调整合各方力量,统筹解决调解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经营谁负责、谁调解谁落实的要求,强化组织协调,条块联动,各司其职,有机衔接,紧密配合,形成整体合力。
(三)坚持“依法调解、公正高效”原则。
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调解,注重法、理、情的有机统一,严格调解制度,提高调解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四)坚持“调解优先、尊重自愿”原则。
把调解贯穿于解决民间纠纷、处理行政争议和司法诉讼的全过程,尊重当事人意愿,引导当事人互谅互解。
(五)坚持“定纷止争、促进和谐”原则。
畅通人民调解与司法裁判、行政裁决(仲裁)、信访工作对接渠道,综合运用各种有效手段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三、主要举措(一)健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
规范建立由党政领导挂帅,综治委牵头协调,信访、司法部门具体负责,相关部门参与的矛盾纠纷调解中心。
负责贯彻上级有关社会矛盾纠纷的方针政策、执行调解工作的法律、法规和制度;研究制定全县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计划、工作制度、目标管理和考评办法;接待群众来电来信来访,提供法律咨询,做好各类矛盾纠纷分流、处理、督办和协调工作;指导全县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等工作,主持研究处理、组织协调全县重大、疑难、复杂矛盾纠纷的调处工作,解决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对重大、疑难、复杂矛盾纠纷和与此相关联的热点、难点问题组织听证对话;开展相关的理论研究,加强调解业务培训,探索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新举措;及时向县委、县政府和县委政法委报告社会稳定工作信息,定期分析通报全县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情况、总结推广先进典型经验。
(二)健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组织。
各乡镇要进一步规范建立党委、政府统一领导,综治、维稳组织协调,以司法所为主体,纪检、综治、信访、国土、妇联、共青团、武装、公安派出所等部门参与的乡镇综治工作中心。
负责组织开展社会不稳定因素和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统一受理、调处辖区内发生的各类矛盾纠纷和群众来信来访,综合运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等办法进行疏导化解;及时调处有关部门移交的各类矛盾纠纷,召集相关部门调处涉及多部门或重大疑难的矛盾纠纷,分流具有较强专业性的各类矛盾纠纷;指导、督促本乡镇企事业单位、职能部门、村(社区)开展矛盾纠纷调处工作;定期开展矛盾纠纷和不稳定因素排查,协调处置各类突发性和群体性事件中的组织机构、职责任务、受理范围、工作程序和保障措施等,及时、妥善处置因矛盾纠纷引发的各类群体性事件。
各企事业单位、县直各部门也要进一步规范建立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组织,落实主要领导负责、分管领导具体抓的领导机制,建立本单位、本部门综治工作室,负责本单位、本系统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
(三)健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队伍。
村(社区)、企业厂矿、集贸市场、流动人口聚集区、居民小区等要按照群防群治组织,规范建立综治工作站和信息员(调解员)队伍。
负责辖区信访维稳和矛盾纠纷化解工作;开展不稳定因素和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活动,及时处置和上报辖区集体上访、越级上访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认真接待群众来访,受理和调处辖区或单位内部的矛盾纠纷、信访案件和突发性事件。
把工作触角延伸到社会的各个角落,提高全社会矛盾纠纷信息预警和调处化解能力,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矛盾纠纷的发生。
(四)完善预警排查机制。
坚持抓早、抓小、抓苗头,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
下大力气抓好信息网络建设,把信息网络延伸到村(社区)、厂矿、企业,保证信息网络的畅通和高效运转。
完善社情信息网络,切实做好决策预防、苗头预防、个案预防三个重要环节的预警防范工作,及时发现各种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
重大节日、重要活动和敏感时期实行2 4小时值班和“零报告”制度。
(五)完善定期排查机制。
实行县、乡(镇)、村(社区)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三级例会制度,定期分析矛盾纠纷形势,研究解决突出问题。
执行村(社区)每周、乡(镇)和系统每半月,县每月排查制度。
坚持普遍排查与重点排查,面上排查与内部排查有机结合,坚持重点时期开展集中排查,及时了解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全面掌握本辖区、本单位、本系统内的各种矛盾纠纷。
把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作为排查的重点,注意掌握新的利益群体因互相攀比可能形成群体性事件的苗头和隐患,不断增加矛盾纠纷排查的覆盖面,做到不留死角。
对排查出的矛盾纠纷及时进行梳理归类,逐项登记,逐级上报。
对一些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要提前介入,有针对性地提出对策和方案,妥善处置,及时化解。
(六)完善联合调处机制。
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加强组织协调,严格落实责任制,将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有机结合起来。
凡发生在乡镇范围内的矛盾纠纷,由乡镇党委、政府负责解决;发生在单位、系统内的矛盾纠纷,由单位、系统负责解决;省、市垂直管理单位的矛盾纠纷,由其主管部门负责解决,所在地党委、政府积极配合;跨地区、跨部门的矛盾纠纷,由上级党委、政府组织或指定相关部门协调解决。
县矛盾纠纷调解中心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按照各有关部门的工作职能,分解落实任务,以事定责、人随案走,相互配合、密切协作,充分发挥综合优势。
对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突出问题,县、乡(镇)和相关部门组织专项治理,对重点人、重点事、重点单位明确包案领导、明确部门和人员负责,限时进行集中排查调处,确保不发生影响稳定的。
(七)完善分级调处机制。
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实行三级调解工作制度,村(社区)主要以矛盾纠纷摸底排查为主,做到不漏人、不漏事,信息灵敏,摸排准确,报告及时。
乡(镇)主要以调处化解为主,对一般性矛盾纠纷及时调处化解,确保不出乡镇和单位,对调处困难或涉及面广的矛盾纠纷及时报告;县委、政府和调解组织主要以矛盾纠纷终结为主,对排查出的矛盾纠纷,抓紧研究决策,制定措施,落实责任,限期终结。
对涉及人员多、领域广、情况复杂的重大矛盾纠纷,协调有关部门进行“联动联调”,采取信访事项听证、复查复核等多种办法,实行终结处理。
(八)完善“三调”衔接机制。
按照“整合资源、整体联动”的要求,通过移送式、进驻式、派驻式等形式,不断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三调”衔接配合和相互融合的机制,健全完善“诉调对接”、“检调对接”、“公调对接”、“访调对接”等衔接机制。
加快专业性、行业性调解组织机制建设,调解成员之间以及成员与其他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参与调解的优势。
在县级矛盾纠纷调处中心设立劳动关系、环境污染、征地拆迁、企业改制、物业管理等矛盾纠纷的专职调解小组或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
进一步加强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预防和减少医患纠纷引起的群体性事件。
建立交通事故赔偿人民调解工作室,深入推进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人民调解工作。
(九)完善个案补贴机制。
坚持利益导向优先,进一步完善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个案补贴机制,实行一案一补。
根据矛盾纠纷的难易程度,每调处一起纠纷,给予一定经费补助。
把矛盾纠纷调处补助按照涉案人数,纠纷性质,调处难度分档次补贴,按照由易到难、多调多补,凭调处记录和调解协议书给予兑现,切实解决各级调解员的工作经费和误工补贴,提高调解员的工作热情,形成调解员主动参与调解,依法调解,科学调解的工作格局。
(十)完善风险评估机制。
进一步完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变“保稳定”为“创稳定”。
坚持风险评估跟着项目走,突出“权力与责任挂钩”、“事件与领导挂钩”、“结果与奖惩挂钩”,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各级党委、政府为社会稳定风险的责任主体;制定出台重大政策、实施重大改革的牵头单位,重大建设项目的主管部门,重大活动的主办单位或主管部门为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具体实施主体。
把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重大项目、重大改革,以及征地拆迁、复退军人安置、资源开发、环境保护、农村土地林地经营权流转等多方面的重大决策事项在实施前可能存在的社会稳定风险进行先期预测、先期研判,采取召开座谈会、听证会、问卷调查、重点走访等形式,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特别是利益群体的意见和建议,实行四级预警监督机制。
根据评估后的风险等级,分别制定防范化解和处置方法,及时作出不准实施、暂缓实施、分步实施、准予实施的决定,制定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从源头上预防不稳定因素,减少群体性社会矛盾和公共安全事件的发生。
(十一)完善督查指导机制。
县矛盾纠纷调解中心要建立督查通报制度,定期通报乡(镇)、单位、系统工作进展情况和存在的问题。
乡(镇)、单位、系统也要层层建立通报制度,分级通报工作情况。
乡镇综治工作中心要定期跟踪回访当事人,及时掌握当事人的思想状况和行动,督促协调调处事项的落实,能够解决的问题抓紧解决,不能马上解决的问题要对群众做好解释工作。
对容易影响社会稳定和导致重大治安问题的重大矛盾纠纷,县矛盾纠纷调解中心实行挂牌督办,限期解决问题。
(十二)完善应急处置机制。
对群体性事件苗头和重大矛盾纠纷隐患,公安、信访等部门和主管单位要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科学应对,有效处置;对情况紧急、问题比较突出、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要组织力量做好疏导、教工作;对有激化蔓延倾向的苗头性问题,基层党政组织和调解组织要负责掌控、疏导;对大规模集体上访,相关乡镇和部门、单位负责人要亲自处理,依法妥善处置,跟踪落实情况,坚决防止由集体上访演变成群体性事件。
不断修订、演练群体性事件处置预案,完善突发性事件应急机制,真正做到发现得了、控制得住、处置得好,确保一旦发生问题,领导指挥在一线,问题解决在一线。
(十三)建立三层调处工作衔接机制。
县矛盾纠纷调解中心与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县司法局、县政府法制办、县信访局及其他行政机关调解矛盾纠纷实现衔接;乡镇综治工作中心与驻乡镇派出机构调解矛盾纠纷实现衔接;村 (社区)调解组织与群众“一站式”服务窗口或警务室调解矛盾纠纷实现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