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南京社保医疗保险要交多少年

南京社保医疗保险是指南京地区居民参加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旨在为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保障。
根据南京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发布的相关政策规定,南京社保医疗保险的缴纳年限与参保人员的身份有关。
下面将就不同身份的参保人员对南京社保医疗保险的缴纳年限进行详细介绍。
1.城镇职工对于城镇职工来说,南京社保医疗保险的缴纳年限分为两个阶段:(1)初次参保阶段在初次参加南京社保医疗保险时,城镇职工需连续缴纳20年。
其中,前15年为基本养老保险,最后5年为基本医疗保险。
这意味着,刚开始工作的年轻人需要在工作的前15年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再在工作的最后5年内缴纳基本医疗保险。
(2)继续缴纳阶段在初次参保满20年后,城镇职工可以选择继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
继续缴纳的年限没有限制,职工可以一直缴纳南京社保医疗保险,以维持其医疗保障。
2.退休人员对于已经退休的人员来说,南京社保医疗保险的缴纳年限如下:(1)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达到了退休条件的人员,可以继续参加南京社保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2)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未达到退休条件的人员,可以继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用,达到退休年龄后自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3)对于60岁以上的农民工退休人员和其他特定群体,达到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年限要求后,可以选择参加南京社保医疗保险并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3.失业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对于南京地区的失业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来说,参加南京社保医疗保险的缴纳年限如下:(1)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缴纳年限与其失业期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年限相对应。
(2)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缴纳年限为从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之日起连续缴纳的时间。
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宁政发[2000]2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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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宁政发[2000]259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0年十一月十七日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职工基本医疗,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关于江苏省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苏政发[1999]83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应遵循下列原则:(一)基本医疗保险水平要与本市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二)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三)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负担;(四)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五)权利与义务对等。
第二章实施范围和对象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各类内资企业、港澳台及外商投资企业(外籍和港、澳、台地区驻宁人员除外)、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都必须依照本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部、省属和外地驻宁单位及其职工均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
在宁省级机关及其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执行统一政策,单独管理。
在宁的铁路、电力、远洋运输等跨地区、流动性较大的企业及其职工,应以相对集中的方式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
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服务指南.doc-南京市第二医院

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服务指南一、用人单位职工如何办理医疗保险参保?职工参保首先由用人单位或个人就近到市、区、街道市民卡办理网点办理社会保障卡,再到市、区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统一办理有关参保手续。
凡退休人员占在职职工比例超过33%的用人单位,须为超过在职职工人数33%以上部分的退休人员一次性缴纳10年基本医疗保险调节资金后办理参保手续。
二、参保职工如何就医、购药?1、参保人员门诊、住院就诊必须出示本人社会保障卡并刷卡就诊,门诊须告知医院就诊类别(如门诊慢性病、门特),对未出示卡证或就诊类别告知不清的,参保职工就医时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2、参保人员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须出示本人社会保障卡,告知就诊类别(如门诊慢性病、门特),按有关政策刷卡购药,因特殊情况由他人代购药品时,须出示参保人员及代购人的身份证,并由药店登记备案。
3、门诊统筹实行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主的首诊、转诊制。
参保人员可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或参照社区管理的医疗机构进行首诊;专科医院可作为全体参保人员首诊医疗机构。
参保人员需转诊的,由首诊医疗机构负责转诊,急诊、抢救不受此限制。
门诊慢性病补助限额使用完以后,从下一笔费用起直接享受门诊统筹待遇,在原门慢定点医疗就诊慢性病不需要转诊。
门诊特定项目补助限额使用完以后,必须按门诊统筹的规定办理转诊手续并使用普通病历,方可享受门诊统筹的待遇。
在药店购药不享受门诊统筹待遇。
三、参保职工能享受哪些医保待遇?3、慢性丙型肝炎门诊干扰素α治疗限额补助慢性丙肝患者在门诊进行抗病毒治疗时使用干扰素α(含普通和长效)的费用实行限额补助。
补助不设起付标准,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70%比例支付,每月最高支付限额为3200元,超出费用由患者个人自付。
每月限额费用当月有效,不滚存、不累计。
患者在干扰素α治疗期间可同时享受丙肝“门慢”待遇,其辅助检查、治疗和用药的费用可纳入丙肝“门慢”限额补助范围。
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意见-宁劳社医[2009]8号
![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意见-宁劳社医[2009]8号](https://img.taocdn.com/s3/m/2e1cf93aabea998fcc22bcd126fff705cc175c89.png)
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意见正文:---------------------------------------------------------------------------------------------------------------------------------------------------- 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意见(宁劳社医〔2009〕8号)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不断提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障水平,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调整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的有关政策提出如下意见:一、阶段性降低职工医保单位缴费率按照保民生、保稳定的要求,2010年继续实行职工医保阶段性降低缴费费率的政策,职工医保单位缴费比例由9%降为8.5%。
二、提高门诊统筹待遇在职人员起付标准由1500元下调为1200元;退休人员起付标准由1200元下调为1000元。
参保人员在社区医疗机构就医的,个人支付比例由40%调整为35%;在其他医疗机构就医的,个人支付比例由50%调整为45%。
三、提高规定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一)降低住院费用个人支付比例在三级、二级、一级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个人支付比例,在职人员由12%、8%、6%调整为11%、6%、4%;退休(职)人员由8.4%、5.6%、4.2%调整为8%、4%、3%。
(二)提高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统筹基金在一个自然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由6万元提高到18万元。
18万元以上符合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由大病医疗救助基金支付95%。
(三)提高住院床位费支付标准统筹基金支付标准由30元/天提高到35元/天。
实际住院床位费高于基金支付标准的,按35元/天支付;低于基金支付标准的,按实支付。
四、适当补助住院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参保人员凡符合职工医保规定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在一个自然年度内,个人支付金额在2万元以上部分,由大病医疗救助基金补助50%;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 /人·年。
南京市职工医保报销政策

南京市职工医保报销政策如下:
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
基本医疗保险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包括门诊、住院和门特三个方面,其中门特是指门诊特殊病种管理和门诊大病医疗保险。
报销比例和封顶线:
南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比例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不含门特),门特疾病按规定比例报销。
南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病人自付比例上限为30%,门诊病人自付比例上限为30%。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病人自付比例上限为30%,门诊病人自付比例上限为20%。
报销范围:
南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包括西药、中药、医疗服务、治疗和检查等费用。
报销限制:
南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限制主要包括医保药品目录、门诊限额、门诊大病保险、门特疾病管理等。
265号令南京市医疗保险办法

财政对老年居民、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重度残疾人、学生儿童等对象缴费给予补助。
用人单位对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职工子女和供养直系亲属参保费用部分分担。
第十九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按年缴纳,每年11月1日至12月25日为缴费期。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并足额缴费的,从缴费次年的1月1日起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退休人员人数占在职职工人数比例超过33%的用人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时应当按规定缴纳一次性基本医疗保险调节资金。
用人单位参保前因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及其他按国家规定办理提前退休的人员(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事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人员除外),用人单位应按规定为其一次性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至法定退休年龄。
(六)家庭病床费用实行限额补助;
(七)其他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按下列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一)门诊和门诊大病费用在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实行限额补助;
(二)住院费用在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由参保人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比例支付;
统筹基金分别按在职职工本人缴费基数和退休(职)人员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养老金的一定比例按月划入参保人员个人帐户。退休(职)人员个人帐户低于最低划帐额的,其差额部分由统筹基金按月补足。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首次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当按规定为参保人员缴纳一次性启动资金。一次性启动资金全额划入参保人员个人帐户。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将已丧失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患病人员,以新建劳动关系为由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骗取医疗保险待遇。
南京职工医保缴费标准

南京职工医保缴费标准南京职工医保缴费标准社会医疗保险是国家和社会根据一定的法律法规,为向保障范围内的劳动者提供患病时根本医疗需求保障而建立的社会保险制度。
以下为大家了南京职工医保缴费标准的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职工当年度(每年7月至次年6月)缴费基数为本人上一自然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即上一自然年度工资性收入总额除以实际发放工资月数)。
最新全市社会保险月缴费基数上限为19935元,下限为3030元。
缴费比例:单位缴9%,职工缴2%。
1、申请人递交材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理,审核申请材料、打印《南京市城镇职工根本医疗保险零星报销费用交接单》反应申请人,完成报销。
2、用人单位递交申请材料(灵活就业人员申请材料由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汇总)、填写《南京市城镇职工根本医疗保险零星报销费用交接单》→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确认后,将交接单第三联反应用人单位(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完成报销。
参加我市城镇职工根本医疗保险的人员符合以下情况之一发生的医疗费,可办理零星报销:1、长期驻外人员在异地本人定点的医疗机构;2、参保人员转往外地指定医疗机构就诊的;3、参保人员出差、探亲、旅游等在异地突发急病的;4、参保人员因急症在门诊抢救后转住院、死亡、放弃治疗在家死亡(一般7天之内)的,在门诊发生的'抢救医疗费;5、用人单位职工自中断或未足额缴费之月起三个月内补足欠费的,欠费期间发生的相关医疗费(不含灵活就业人员);6、单位新进人员办理参保登记手续次月发生的医疗费用;7、跨统筹区(含新五区)流动就业人员根本医疗保险缴费中断三个月内,按时足额补缴中断期间根本医疗保险费的;8、住院期间确诊病种为“门特”范围的,个人负担的住院起付标准,或通过门诊检查确诊所患病种为“门特”范围的,个人负担的门诊检查确诊费。
南京市医疗保险报销范围

南京市医疗保险报销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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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
城镇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员发⽣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按下列规定结算:
(⼀)城镇职⼯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费⽤应由个⼈帐户⽀付的部分,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与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结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费⽤应由基⾦⽀付部分,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向定点医疗机构按实⽀付。
(⼆)城镇职⼯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费⽤应由基⾦⽀付部分,限额内按⽐例结算,限额以上费⽤不予⽀付。
(三)城镇职⼯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项⽬病种费⽤应由基⾦⽀付部分,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向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例⽀付。
(四)城镇职⼯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精神病、门诊艾滋病费⽤应由基⾦⽀付部分,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按定额结算。
(五)城镇职⼯基本医疗保险家庭病床费⽤应由基⾦⽀付部分,限额内按⽐例结算,限额以上费⽤不予⽀付。
(六)城镇职⼯、城镇居民、农民⼯住院医疗费⽤,应由基⾦⽀付部分,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按住院费⽤结算控制指标结算。
注:住院费⽤结算控制指标由市劳动保障、财政、卫⽣、物价等部门,根据近⼏年次均住院费⽤(精神病专科长期住院按床⽇费⽤)⽔平、住院费⽤合理增长幅度和医疗保险基⾦收⽀状况,以及定点医疗机构服务类别、服务⼈群等因素综合确定,并可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平、医疗保险基⾦收⽀状况以及国家、省、市有关政策变动情况作适时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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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参保人员转外地就诊审批表N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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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执 N0:
病员(医保卡号:)
您转外地就诊申请收悉,签于您病情和专家意见,同意您去医院就诊。
现就您去外地医院就诊后报销事项告知如下:
1、按申报费性质提供异地医疗费票据原件,住院病人提供出院小结和医疗费明细清单,门特病人提供门特病历原件及复印件、双处方底联和检查化验单,交单位或各区劳动保险代理机构(个人参保)经办人员;
2、由经办人员填写《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零星报销分类汇总表》和《南京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零星报销交接单》;于每月10日前统一报送市医保中心;
3、市医保中心在申报材料完备的前提下,30个工作日完成医疗费审核、复核及支付工作,由经办人员统一领取零星报销费用。
南京市医保中心
年
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