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人社规(2023)11号)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工作,促进城乡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创业,现将《广东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3年6月26日广东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办法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完善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支持体系,加强困难群体就业兜底帮扶,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创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广东行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广东行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粤府(2015)7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范围第一条本办法中的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具有本省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处于无业状态、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一)大龄失业人员。
指女40周岁以上、男50周岁以上的人员。
(二)残疾人员。
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持有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放的伤残证件的人员。
(三)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
指在民政部门低保管理系统登记备案的人员。
(四)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
指户口簿显示住址在城镇的同一家庭户口中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家庭成员均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居民家庭人员。
(五)农村零转移就业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人员。
指户口簿显示住址在农村的同一家庭户口中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家庭成员均处于无业状态的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人员。
(六)失地农民。
指依法被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征地而失去全部土地的农民。
(七)连续失业1年以上人员。
指最近一次办理失业登记后连续失业1年(含1年)以上人员。
(八)戒毒康复人员。
指经过戒毒治疗、康复后回归社会的人员。
(九)刑满释放人员。
《广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实施办法》

《广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实施办法》在广州市,为了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残疾人就业,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缴工作,制定了一系列的实施办法。
这一办法的推行,对于推动社会的公平与和谐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什么是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为了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缴纳的资金。
其目的在于鼓励用人单位积极吸纳残疾人就业,为残疾人创造更多的工作机会和良好的工作环境。
在广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缴有着明确的对象和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单位上一年度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那么,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如何计算的呢?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 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 1 年以上(含 1 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
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
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应当按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保障金一般按年计算征缴。
用人单位应于每年的规定时间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上一年度的保障金。
为了确保征缴工作的顺利进行,广州市还规定了一系列的申报和缴纳程序。
用人单位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如实填写相关申报表格,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
税务机关会对申报信息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用人单位按照核定的金额缴纳保障金。
缴纳方式通常包括通过税务机关的网上申报系统进行缴纳,或者到税务机关指定的银行柜台缴纳。
在征缴过程中,对于一些特殊情况也有着相应的规定。
比如,新成立的用人单位,自成立之年起三年内,在职职工总数 30 人(含)以下的小微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广东残疾人就业办法-广东残联

广东省残疾人就业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残疾人就业,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残疾人就业实行集中就业和分散就业相结合方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就业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制定优惠政策和具体扶持保护措施,为残疾人就业创造条件。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等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履行扶持和促进残疾人就业的责任和义务。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残疾人就业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依法推进残疾人就业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将残疾人就业纳入政府公共就业服务范围,列入就业工作目标考核内容,依法加强残疾人劳动就业权益维护工作。
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落实并指导各部门做好残疾人公务员招录工作,并建立党政机关残疾人公务员实名制统计制度,掌握残疾人公务员数量。
各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在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绩效评估和年度审核工作中,应当引导事业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各级国资委负责督促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
各级税务部门依法落实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地方税务局和没有分设地方税务局的国家税务局负责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的财政、工商、统计、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部门依照各自职能协同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依照法律、法规或者接受政府委托,在促进残疾人就业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一)协助政府研究、拟定和实施促进残疾人就业工作的法规、政策、规划和计划;(二)协助有关部门开展残疾人就业工作;(三)依法维护残疾人的劳动就业合法权益;(四)提请同级人民政府表彰奖励在残疾人就业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五)促进残疾人就业的其他工作。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公布日期】2014.06.27•【字号】粤财社〔2014〕145号•【施行日期】2014.06.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残疾人保障,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社〔2014〕145号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残联,省直管县财政局、残联:为规范和加强省级财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根据财政部《关于发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财综字〔1995〕5号),以及《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府〔2013〕125号)等有关规定,省财政厅、省残联联合制定了《广东省省级财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反馈省财政厅、省残联。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2014年6月27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部门职责第三章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和分配方式第四章申报与审批第五章资金的使用与管理第六章信息公开第七章资金监督与绩效评价第八章附则广东省省级财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省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管理,根据《关于发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财综字〔1995〕5号)以及《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府〔2013〕12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专项资金是指按规定征缴纳入省财政基金预算管理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及省级残疾人就业统筹金,专项用于支持残疾人事业发展的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管理实行集体研究、竞争性分配、项目公示、资金集中支付、绩效考评的工作机制。
广东省残疾人保障金管理办法

广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办法第一条根据财政部发布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和省人民政府颁布的《广东省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为规范和加强我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就业金")的收支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就业金"是指按《广东省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各级人民政府确定比例的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包括私营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各单位),按照年度差额人数交纳"就业金",每少安排一名残疾人按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年人均收入的80%计算交纳用于保障残疾人就业的政府专项资金。
第三条"就业金"按属地原则交纳。
"就业金"的收取、使用和管理按行政隶属关系由各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具体负责,并接受本级残疾人联合会的领导。
驻穗的中央、省属单位、部队企业应交纳的"就业金"由省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承办。
驻其他市的中央、省属单位、部队企业应交纳的"就业金"委托所在市、县(区)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承办,委托收取的"就业金"20%上交省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
第四条各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对各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进行审查,向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单位发出《残疾人就业金缴款通知书》。
交纳单位收到"通知书"后,应在规定期限内将应缴纳款项交到所属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
第五条残疾人"就业金"原则上不能减免,由于特殊原因,确需缓缴或减免的单位,由单位提出申请,报同级财政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经财政部门会同残疾人联合会审批后,可以给予缓缴或减免照顾。
未经批准,逾期不缴者,对逾期不缴部分按日加收5‰滞纳金,逾期一个月,按滞纳金额的50%处以罚款。
东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指引

东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指引一、征收依据省九届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广东省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东莞市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施细则》(市政府令第34号)、《关于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问题的通知》(东府[2004]146号)二、征收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城乡经济组织,包括在本市登记的外地驻莞单位和企业,私营企业,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同胞和华侨投资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三、征收单位从2004年起,除财政供给经费的机关、团体、事业组织依法缴交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财政统一向市残疾人联合会缴交外,其他用人单位应缴交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地税部门征收。
用人单位经年审后应缴交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具体年审规程和征收标准详见《东莞市用人单位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须知》),由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核准,地税部门根据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年审核准的数据向用人单位征收。
四、缴费方式和缴费地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年度征缴。
用人单位收到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发出的《东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款通知书》(以下简称“缴款通知书”)后,在缴款通知书规定的限期内到属地地税分局办理缴款手续。
为提高征收效率,方便缴款单位,地税部门采用银行扣缴的方式进行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因此,用人单位年审后或收到缴款通知书后,应根据年审或缴款通知书的“年审电脑编码”到相关银行办理委托银行扣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手续。
并在缴款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备足款项,地税部门根据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提供的数据通过银行扣缴入库。
五、票证使用地税部门统一使用《税收通用完税凭证》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六、缓、减、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申请根据省财政、劳动、人事厅和省残联联合下发的《关于用人单位申请缓、减、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关问题的通知》,符合申请缓、减、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条件的困难单位,须在年审时间内先行办理年审手续,领取《用人单位申请免、减、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审批表》,按要求备齐有关资料,在年审期间内,于每月1到5日将资料报送年审部门,其他时间不予受理。
汕头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办法-汕府办[2001]154号
汕头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办法正文:---------------------------------------------------------------------------------------------------------------------------------------------------- 汕头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办法为促进我市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的收取、管理和使用,鼓励社会各单位做好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根据《广东省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和《汕头市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一、关于保障金的收取1、保障金按属地原则交纳。
保障金的收取、使用和管理按行政隶属关系由各级残疾人联合会具体负责。
其中驻汕头市区的中央、省属单位、部队企业应交纳的保障金,由市残疾人联合会收取;驻潮阳、澄海市和南澳县的中央、省、汕头市属单位、部队企业应交纳的保障金委托所在市、县残疾人联合会收取。
镇、街道所属单位应交纳的保障金,由区县(市)残疾人联合会委托镇、街道收取。
2、各级残疾人联合会收取保障金,统一使用省财政厅印制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专用票据”,并加盖本地残疾人联合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专用章。
“票据”由各级残疾人联合会直接向市财政局登记申领。
3、企业、城乡经济组织交纳的保障金从管理费用中列支,滞纳金从税后利润列支;机关、团体和事业组织交纳的保障金和滞纳金从其预算经费中列支。
二、关于保障金的管理与使用1、保障金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市、区县(市)分别设立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镇、街道不设。
2、各级残疾人联合会应建立健全保障金的财务管理制度,配备专门人员负责保障金的收支管理,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3、保障金按政府专项资金进行管理,实行财政专户储存,计划管理,严格审批。
4、保障金专项用于下列支出:(1)补助城镇残疾人就业前职业培训费用;(2)有偿扶持残疾人集体从业、个体经营;(3)为农村残疾人提供生产劳动技能培训的费用;(4)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适当补助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的经费开支和用于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其他开支;(5)奖励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
江门市实施《广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暂行办法》细则
江门市实施《广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暂行办法》细则为加强和规范我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议下简称“保障金”) 的征级和管理工作,进一步推动我市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的深入开展。
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办法》(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10 年6 月2 日修订通过)和《广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暂行办法》(粤残联[2009]216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征收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用人单位,包括在本市登记的外地驻本市的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1.5%规定比例的,依法征收保障金。
二、征收标准(一)用人单位应按不低于本单位上年度平均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1.5%比例的,按实际差额人数和江门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各市(区)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的80%计缴保障金。
按比例计算不足l 人的部分,依照规定标准按实际欠安排比例数缴纳保障金。
保障金计算公式(计算结果取小数点后2 位):应缴保障金=(上年度平均在职职工总数×1.5%-已安排残疾人数)×江门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各市(区)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总额的80 %。
(二)用人单位应优先招用本地残疾人就业,当年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指标按当年聘用残疾人的实际月份计算;安排1 名盲人或一级肢体残疾人上岗就业的,且有明确的工种和岗位,工资不低于江门市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按安排2 名残疾人计算。
(三)由财政核拨经费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等用人单位缴纳的保障金或滞纳金从公用经费中列支。
企业、民办非企业、财政核补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等用人单位缴纳的保障金从管理费用中列支,滞纳金从税后利润中列支。
三、征收管理保障金征收实行年度审核制度和分级管理制度。
分级管理以用人单位被批准成立的注册登记关系进行划分。
残疾人保障金及税收优惠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及税收优惠政策目录一、相关法律法规二、征收标准三、残保金缴纳方式四、对安置残疾人单位的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五、对安置残疾人单位的企业所得税政策六、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汇算清缴期报备资料一、相关法律法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在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过程中,一些地方法规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一定比例的,要交纳残疾人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
为了规范和加强“保障金”的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保障金”是指在实施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地区,凡安排残疾人达不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地方有关法规的规定,按照年度差额人数和上年度本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交纳用于残疾人就业的专项资金。
“保障金”按属地原则交纳,中央部门所属单位按照所在地地方法规的有关规定办理。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积极创造条件,逐步达到规定的安排比例。
第三条企业、城乡集体经济组织交纳的“保障金”从管理费用中列支,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交纳的“保障金”从单位预算经费包干结余或收支结余中列支。
二、征收标准广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暂行办法(东莞市比照执行)第三条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1.5%比例的,按实际差额人数和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的80%计算缴纳保障金。
单位平均在职职工总数可依据社保、统计等部门登记在册人数核定。
保障金按下列公式计算(计算结果取小数点后两位):应缴保障金=(上年度平均在职职工总数×1.5%-在职残疾职工人数)×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80%。
第四条当年度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指标按当年实际用工月份计算。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方案》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8.12.16•【字号】深府办[1998]136号•【施行日期】1998.12.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方案》的通知(深府办[1998]136号1998年12月16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市劳动局、财政局、民政局、统计信息局、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广东省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和《深圳市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暂行规定》(深府(1998)57号)的精神,制定本方案:一、指导思想以国家的有关法规为依据,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两个文明建设的发展。
二、工作目标动员各有关单位,积极安排残疾人就业,使我市有劳动能力和部分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就业率达到80%;建立有效运作的残疾人劳动服务网络,为残疾人提供系统就业服务;收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争取达到应收额的90%,为残疾人就业工作提供必要的资金。
三、组织领导为了加强对残疾人就业工作的领导,市政府成立市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组长:袁汝稳副市长副组长:宋海市政府副秘书长谢建文市残联理事长辛本兰市劳动局副局长成员:成泽民市财政局副局长林春梅市民政局副局长陈凤基市统计信息局局长助理朱绍明市残联副理事长赵万新市残联副理事长张定枝罗湖区副区长吴井田福田区副区长毛晓碚南山区副区长卢叙查盐田区副区长钟育新宝安区副区长麦庆泉龙岗区副区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残联),负责日常工作,由赵万新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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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第一条为保障残疾人劳动权利,促进残疾人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城乡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按本办法安排残疾人就业。
前款所称的用人单位,包括在本省登记的外地驻粤单位和企业,私营企业,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同胞和华侨投资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的领导。
各级残疾人联合会受各级人民政府的委托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的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工商、税务、计划、统计等行政部门依照各自职能配合做好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
第四条各级残疾人联合会应当对城镇有就业要求的残疾人进行劳动能力评估、求职登记、就业咨询、职业技术培训和就业介绍,扶持残疾人集体从业和个体经营。
各级残疾人联合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和农村基层组织扶持农村残疾人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手工业等形式的生产劳动,为农村残疾人提供技能培训服务。
第五条分散按比例安排就业的残疾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革命伤残军人证;(二)具有本省城镇常住户口;(三)达到法定的就业年龄;(四)有一定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按不低于上一年度平均在岗职工人数的百分之一点五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其中,安排一名盲人或者一级肢体残疾人就业的按安排两名残疾人计算。
对本单位职工的残疾直系亲属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安排招用。
第七条用人单位在职工的招用、聘用、转正、定级、晋升、职称评定、劳动报酬、生活福利和劳动保险等方面,不得歧视残疾人。
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应当与残疾人签订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并根据其残疾程度安排适宜的工种和岗位,加强职业技术培训,提高其劳动技能和技术水平。
第八条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百分之一点五比例的,每少安排一名残疾人,每年度按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按比例计算不足一人的部分,依照前款标准按实际比例数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第九条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收取、使用和管理由各级残疾人联合会负责。
其中驻穗的中央、省属用人单位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收取、使用和管理由省残疾人联合会负责;驻其他市的中央、省属用人单位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收取、使用和管理委托所在市、县(区)残疾人联合会承办。
第十条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行年度审查制度。
用人单位应在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将本单位上一年度平均在岗职工人数、残疾职工花名册,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分别报送同级残疾人联合会。
第十一条各级残疾人联合会负责对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进行审查,对未按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发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款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
用人单位应当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逾期不交的,按日加收千分之五滞纳金。
滞纳金并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企业、城乡经济组织交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从管理费用中列支,滞纳金从税后利润中列支。
机关、团体和事业组织交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和滞纳金从其预算中列支。
第十二条机关、团体、事业组织因经费困难,企业因政策性亏损等原因,需要缓缴、减缴或者免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可在收到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款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残疾人联合会和财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各级残疾人联合会应当于收到用人单位缓缴、减缴或者免缴申请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审查,作出批复。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缓缴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三条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专项用于下列开支:(一)补助城镇残疾人就业前职业培训费用;(二)有偿扶持残疾人集体从业、个体经营;(三)为农村残疾人提供生产劳动技能培训的费用;(四)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适当补助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的经费开支和直接用于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其他开支。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必须按上述规定的用途使用,由各级残疾人联合会编列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按规定审批。
任何部门不得平调或挪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第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的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对用人单位执行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和维护残疾职工劳动权益的有关情况纳入劳动年审范围,进行劳动监察,加强监督。
各级残疾人联合会对少报在岗职工人数或者多报录用残疾职工人数的用人单位,应当责令其改正和补交应缴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和滞纳金。
第十五条对无正当理由逾期担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残疾人联合会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六条各级残疾人联合会以及政府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平调、挪用、贪污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对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由残疾人联合会提请同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00年10月1日起施行。
1995年1月14日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的《广东省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同时废止。
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度审核法律依据:《深圳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实施办法》(深府〔2005〕175号)关于贯彻执行广东省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的通知(深府〔2002〕113号)广东省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8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号)办理时间:每年3月至6月到所属地的区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办事材料:用人单位办理已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证明手续须提供如下资料:1、残疾职工的第二代残疾人证或残疾军人证(验原件);2、残疾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凭证《深圳市社会保险参保证明》(验原件);3、上一年度1月份、6月份、12月份单位残疾职工工资表;4、残疾职工劳动合同书或其他就业证明(验原件);5、《深圳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单位登记表》;6、《广东省深圳市在职残疾人登记表》。
办事表格:《深圳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单位登记表》《深圳市在职残疾人登记表》办理流程:1、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属地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申报审核;2、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审查核准;3、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开具《深圳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证明》给用人单位备查。
深圳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缴工作,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 根据《广东省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广东省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的通知》(深府[2002]113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市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包括在本市登记的外地驻深单位和企业、私营企业、港澳台同胞和华侨投资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按不低于上一年度平均在岗职工人数0.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第三条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0.5%比例的用人单位,每少安排一名残疾人,每年度按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宝安、龙岗两区分别按该区公布的统计数字)的8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
按比例计算不足一人的部分按实际比例数缴交。
缴纳保障金计算公式如下:应缴保障金=[应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在岗残疾职工人数]×本市上一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宝安、龙岗两区分别按该区公布的统计数字)×80%应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上一年度在岗职工平均人数×0.5%在岗残疾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办理社会保险的深圳市户籍残疾人(安排一名盲人或一级肢体残疾人就业的按安排两名残疾人计算)。
第四条保障金由市社会保险机构代为征收。
市社会保险机构按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属地征收管理办法,与社会保险费同时征收保障金。
第五条保障金按年度征收,当年征收上一年度保障金;每年度征收一次,征收时间为7月至9月。
(一)市残疾人联合会与市社会保险机构在每年开始征收保障金之前向全市用人单位发出征收公告。
(二)用人单位根据公告和上述公式计算出应缴纳的保障金数额,足额存入本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银行帐户。
(三)市社会保险机构根据用人单位上一年度参加社会保险(按参保人数最多的险种)的平均参保人数计算出该用人单位的平均在岗职工人数,减去区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的该用人单位在岗残疾职工人数,按比例计算出应缴的保障金,生成征收台帐。
(四)市社会保险机构统一从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银行帐户中扣征应缴纳的保障金。
第六条市社会保险机构代征保障金后,统一向缴纳保障金的用人单位开具广东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广东省政府性基金(资金)通用票据》,并加盖社保机构印章。
票据由社会保险机构到同级财政部门申领使用,并按年度将使用票据的情况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办理核销手续。
第七条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须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属地的区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申报,由区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审核并开具已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的证明给用人单位备查。
(一)由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于每年2月份向社会发出审核公告。
(二)用人单位应于每年3月至6月到所属地的区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申报办理已安排残疾人就业证明手续。
逾期不办的,按无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情况处理。
(三)用人单位办理已安排残疾人就业证明手续须提供如下资料:1.本市户籍残疾职工的残疾人证或残疾军人证;2.残疾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凭证;3.上一年度1月份、6月份、12月份单位残疾职工工资表;4.残疾职工劳动合同书或其他就业证明。
第八条劳动保障部门对用人单位缴交保障金情况纳入劳动监察范围。
市残疾人联合会委托市社会保险稽核部门对未按规定缴纳保障金的用人单位发出催缴通知书,用人单位应当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缴纳保障金,逾期不缴纳的,从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5‰滞纳金。
对无正当理由逾期拒不缴纳保障金的用人单位,残疾人联合会可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第九条企业交纳的保障金在管理费中列支,滞纳金从税后利润中列支。
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交纳的保障金从单位预算中列支。
第十条市社会保险机构代征的保障金全部缴入市财政局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专用帐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市社会保险机构于每年11月份编制保障金征收情况表,报市财政局和市残疾人联合会。
第十一条保障金使用管理按照《广东省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和深圳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我市以往关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