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法典对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的保护
论个人信息权的法律保护以个人信息权与隐私权的界分为中心

论个人信息权的法律保护以个人信息权与隐私权的界分为中心一、概述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个人信息的保护与利用问题日益凸显,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
个人信息权作为一种新兴的权利形态,旨在保护个人信息的合法权益,防止其被滥用和侵犯。
而隐私权作为传统的人格权,主要关注个人私生活的安宁和秘密的保护。
尽管两者在保护个人信息方面具有一定的交叉,但各自关注的焦点和保护手段存在明显差异。
明确个人信息权与隐私权的界分,对于完善个人信息法律保护体系、平衡个人信息保护与利用的关系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个人信息权与隐私权的定义出发,探讨两者的联系与区别,分析当前个人信息权法律保护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在此基础上,提出完善个人信息权法律保护的对策和建议,以期为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立法和实践提供有益的参考。
1. 阐述个人信息权与隐私权的重要性及现实意义。
定义与概念首先明确个人信息权和隐私权的定义,阐述两者在法律和伦理层面的基本含义。
法律保护的基础探讨个人信息权和隐私权作为基本人权的地位,以及它们在现代社会中的重要性。
数字化时代的挑战分析在数字化和网络化时代,个人信息权和隐私权面临的新挑战和威胁。
个人自由与社会发展的平衡讨论保护个人信息权和隐私权对于维护个人自由与社会发展平衡的重要性。
数据安全与信息流通的协调分析在保护个人信息和隐私的同时,如何确保数据安全和信息流通的协调。
国际视角下的隐私权保护引入国际视角,比较不同国家和地区在个人信息权和隐私权保护方面的法律和实践。
案例选择选取几个具有代表性的案例,如跨国公司的数据泄露事件、政府监控项目等。
案例分析分析这些案例中个人信息权和隐私权受到的威胁,以及法律应对的不足和挑战。
总结观点总结上述讨论,强调个人信息权和隐私权在现代社会中的重要性。
在撰写这一部分时,需要确保内容的逻辑性和条理性,同时提供充分的论据和实例来支持观点。
这将有助于为文章的后续部分打下坚实的基础。
2. 提出文章主题:个人信息权的法律保护,以及个人信息权与隐私权的界分。
民法典对个人信息保护怎样规定的

民法典对个⼈信息保护怎样规定的在现实⽣活中,个⼈信息泄露是⽐较严重的,个⼈信息泄露会产⽣⽐较多的问题,例如诈骗活动、⼴告推送、骚扰电话等,个⼈信息保护在⽹络时代⾮常重要,那么民法典对个⼈信息保护如何规定的?店铺⼩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家有帮助。
⼀、民法典对个⼈信息保护怎样规定的民法典规定。
⾃然⼈的个⼈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需要获取他⼈个⼈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征得当事⼈同意后才能收集。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百⼀⼗⼀条【个⼈信息受法律保护】⾃然⼈的个⼈信息受法律保护。
任何组织或者个⼈需要获取他⼈个⼈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法收集、使⽤、加⼯、传输他⼈个⼈信息,不得⾮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个⼈信息。
第⼀千零三⼗四条【个⼈信息的定义】⾃然⼈的个⼈信息受法律保护。
个⼈信息是以电⼦或者其他⽅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然⼈的各种信息,包括⾃然⼈的姓名、出⽣⽇期、⾝份证件号码、⽣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邮箱、健康信息、⾏踪信息等。
个⼈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有关个⼈信息保护的规定。
第⼀千零三⼗五条【个⼈信息处理的原则和条件】处理个⼈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并符合下列条件:(⼀)征得该⾃然⼈或者其监护⼈同意,但是法律、⾏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开处理信息的规则;(三)明⽰处理信息的⽬的、⽅式和范围;(四)不违反法律、⾏政法规的规定和双⽅的约定。
个⼈信息的处理包括个⼈信息的收集、存储、使⽤、加⼯、传输、提供、公开等。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知道,依据《民法典》的规定,个⼈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不得⾮法收集、使⽤、加⼯、传输他⼈个⼈信息,不得⾮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个⼈信息。
如果需要法律⽅⾯的帮助,读者可以到店铺进⾏咨询。
民法典对网络隐私的保护

民法典对网络隐私的保护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发展,网络成为人们重要的交流和信息获取平台。
然而,网络也带来了许多隐私泄露和侵犯的问题。
为了保障网络用户的合法权益,我国于2021年颁布实施了民法典,在其中对网络隐私进行了专门的保护规定。
一、网络隐私的定义与重要性网络隐私是指个人、组织或企业在使用互联网和网络服务时产生的个人信息和个人秘密,包括但不限于个人身份信息、浏览记录、通信内容等。
网络隐私的泄露可能导致个人权益受损、经济利益受损等问题,因此保护网络隐私具有重要意义。
二、民法典规定的网络隐私权利1. 个人信息保护: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保护用户个人信息的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传播用户的个人信息,同时用户也享有自己个人信息的知情权、修改权和删除权等。
2. 通信秘密保护:民法典明确规定网络运营商和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保护用户的通信秘密,不得进行非法窃听、监控或者篡改用户的网络通信内容,同时用户也享有通信秘密的知情权和保密权。
3. 隐私权保护:在民法典中,个人的隐私权被明确规定并受到保护。
网络用户有权不受他人非法侵入或窥探个人隐私的行为,比如未经许可的监视、录音或者拍摄。
1. 网络服务提供者:民法典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应承担保护网络用户个人信息的义务,确保用户信息的安全和保密。
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收集和使用个人信息时,需经过用户的明示同意,并在合规的前提下进行。
2. 网络运营商:作为网络传输和接入的中介,网络运营商有责任保护网络用户的通信秘密。
不得进行未经授权的窃听、监控或者获取用户的通信内容。
3. 用户自身责任:网络用户也应自觉加强个人信息保护意识,合理使用和管理个人信息,避免随意泄露个人敏感信息。
四、网络隐私保护的救济方式当网络用户的网络隐私权利受到侵犯时,可以采取以下救济方式:1. 要求删除、停止侵权行为:网络用户可以要求侵权方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要求删除侵权行为产生的相关记录和信息。
2. 请求赔偿损失:网络用户可以要求侵权方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包括因隐私泄露导致的经济损失、精神损害赔偿等。
民法典的患者隐私和个人信息保护有哪些规定

民法典的患者隐私和个⼈信息保护有哪些规定就医对于⼈们来说是⼀件⼈⼈都可能会遇到的事情。
但是,在实践中,有的患者基于各⽅⾯的原因,不希望外界的别⼈知道⾃⼰的病情等相关信息。
⽽《民法典》也规定了医院、医⽣对于患者个⼈隐私具有保密的义务。
那么,按照《民法典》的规定,患者隐私和个⼈信息保护有哪些规定?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解答这⼀问题。
⼀、民法典患者隐私和个⼈信息保护有哪些规定《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千⼆百⼆⼗六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和个⼈信息保密。
泄露患者的隐私和个⼈信息,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患者损害医疗机构赔偿责任的规定有哪些《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千⼆百⼀⼗⼋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千⼆百⼀⼗九条 医务⼈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
需要实施⼿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医务⼈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千⼆百⼆⼗⼀条 医务⼈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千⼆百⼆⼗四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医务⼈员在抢救⽣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三)限于当时的医疗⽔平难以诊疗。
前款第⼀项情形中,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以上知识就是⼩编对相关法律问题的解答。
公民的个⼈隐私权利受到法律的保护,公民就医的相关信息也属于个⼈隐私的范畴,医院如果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个⼈信息,构成对患者隐私权的侵犯。
民法典下的个人隐私权保护解读

民法典下的个人隐私权保护解读随着时代的进步和科技的飞速发展,个人隐私权的保护变得越来越重要。
在我国民法典正式生效后,对于个人隐私权的保护也得到了进一步的加强和明确。
本文将结合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对个人隐私权的保护进行解读,并探讨其中的核心内容和关键问题。
一、个人隐私权的法律基础民法典在个人隐私权的保护上明确规定了相应的内容和权利边界。
《民法典》第1034条规定:“个人的姓名、肖像、住址等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这一条款明确了个人信息的保护范围,包括个人姓名、肖像、住址等。
此外,《民法典》第1035条还进一步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侮辱、诽谤他人,侵犯他人名誉、荣誉、隐私、尊严等人身权益。
”这一条款不仅保护了个人的隐私权,还保护了其他人格尊严和人身权益方面的权利。
二、个人隐私权的内容和限制根据《民法典》,个人隐私权的内容包括了个人姓名、肖像、住址等个人信息。
这些信息在未经个人允许的情况下,不得被他人非法获取和使用。
此外,个人的人格尊严也是个人隐私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禁止侮辱、诽谤他人,侵犯他人名誉、荣誉、隐私、尊严等人身权益。
然而,个人隐私权并非绝对的权利,它也存在一定的限制。
《民法典》第1037条规定:“个人的个人信息依法可以公开或者需要公开的除外。
”这意味着,在某些情况下,有关个人信息可能需要根据法律规定进行公开,例如在司法程序中、法定的公共利益或公共安全需要等情况下。
此外,个人隐私权也受到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限制,例如在刑事侦查、恐怖主义活动防范等方面的需要。
三、个人隐私权的保护措施为加强个人隐私权的保护,民法典提出了一系列相关的保护措施。
首先,个人信息的获取和使用必须遵循法律的规定,未经允许不得非法获取和滥用。
其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在收集和使用个人信息时,必须保证信息的安全性,并对外部泄露和滥用个人信息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此外,对于违反个人隐私权的侵害行为,民法典规定了相应的救济措施,被侵权的个人可以要求侵权方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包括赔偿损失、停止侵害行为等。
民法典对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民法典对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随着信息科技的迅猛发展和大数据时代的到来,个人信息的泄露和滥用已经成为了一个极为严重的社会问题。
为了保护个人信息的安全,我国于2021年实施了民法典,其中就包括了一系列对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规定。
本文将详细介绍民法典对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并探讨其意义和作用。
一、个人信息的定义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方式或其他方式记录的可以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的各种信息。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身份证号码、住址、电话号码、银行卡号等与个人有关的信息。
二、个人信息保护的原则民法典明确了个人信息保护的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合法、正当和必要原则: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和处理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和必要的原则,未经个人同意,不得擅自收集、存储、使用、处理或者传输他人的个人信息。
2.最小化原则:个人信息的收集应当以最小化的方式进行,不得违背收集目的进行不必要的信息收集。
3.明示和告知原则:个人信息的收集方应当明示收集目的、使用方式和范围,并及时告知个人信息的可能的风险和措施。
4.自主选择原则:个人有权自主选择是否提供个人信息,以及选择是否接受他人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
三、个人信息的收集与使用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个人信息的收集和使用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明示目的:收集方必须明示收集个人信息的具体目的,并在明示范围内进行合理的使用。
2.征得同意:个人信息的收集方必须征得个人的明示同意,在征得同意后方可进行信息的收集和使用,个人有权随时撤回同意。
3.限制用途:个人信息的收集和使用必须限制在实现收集目的所需的范围内,不得超出收集同意的范围进行使用。
4.保障安全:个人信息的收集和使用方应当采取技术和管理措施,确保个人信息的安全。
四、个人信息的披露和转让个人信息的披露和转让必须符合以下规定:1.征得同意:个人信息的披露和转让必须事先征得个人的明示同意,确保其知情并自主决策。
2.明示目的:个人信息的披露和转让必须明示目的,并且仅限于实现披露和转让的目的。
民法典对个人隐私的规定

民法典对个人隐私的规定个人隐私是指个人私生活、个人信息和个人财产等事项,这些事项是个人自主权的重要体现。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对个人隐私的重视程度也日益提高。
为了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我国在《民法典》中设置了多项规定,以下是对这些规定的详细介绍。
一、个人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在《民法典》中,个人隐私权属于个人权利,由法律保护。
第二十二条规定:“民事权利的保护应当尊重和保障人的人格尊严和自主权”。
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公民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等不可侵犯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侵犯。
”通过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对个人的隐私权非常重视,将其列为不可侵犯的人格权之一。
二、个人信息保护个人信息是指可以识别个人身份的各种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和普及,个人信息的泄露、盗用等问题越来越普遍,为此,《民法典》对个人信息进行了专门的保护。
第一百零七十五条规定:“个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经个人同意或者法律规定。
未经个人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个人信息。
”此外,第一百零七十六条还规定:“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采取技术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个人信息安全,防止个人信息泄露、毁损、丢失。
”这些规定为个人信息的保护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
三、个人财产保护个人财产也是个人权利的一部分,是人民群众合法财产权益的重要组成部分。
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变迁,个人财产安全面临着不同形式的挑战和威胁。
为了保护公民的个人财产权益,《民法典》对个人财产保护作出了规定。
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公民因自己的过失侵害他人财产权益的,应当承担侵害责任。
没有过失或者过失责任已经减轻的,不需要承担侵害责任。
”同时,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非法侵入或者非法搜索。
”以上规定保障了公民的个人财产权益,让每个人都能够在合法的范围内享有自己的财产。
我国民法典对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的保护

我国民法典对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的保护我国民法典是我国首部统一的民事法律,它的颁布和实施,为我国民事法律体系的构建建立了坚实的基础。
民法典规定了人的基本权利,其中包括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的保护。
本文将就我国民法典对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的保护一一阐述。
一、隐私权的保护隐私权是人的基本权利之一,是指个人在个人生活、自由、尊严等方面所享有的权利。
我国民法典第二十四章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自然人享有名誉权、肖像权、名字权、容貌权、隐私权、个人信息权、健康权等人身权利。
”从民法典的规定可以看出,我国确立了自然人隐私权的地位,并将其纳入了法律保护范围内。
同时,我国民法典还对隐私权的保护做出了以下规定:1. 禁止侵犯个人隐私权我国民法典第二十四章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犯自然人的个人隐私,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个人信息。
这项规定旨在保护人民的隐私权在互联网时代得以得到有效维护。
同时,该条款还对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等方面做出了限制。
个人信息一旦被泄露,将会给个人带来不可挽回的损失和影响,因此该条款对于保护个人信息和隐私权具有重要意义。
2. 禁止假冒他人行使隐私权有些人可能会假冒他人行使隐私权进行反社会行为,为了防范和惩罚这类行为,我国民法典第二十四章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假冒自然人行使隐私权的,应当赔偿由此给被假冒人造成的损失和利益费,并承担公开道歉等责任。
这项规定是为了保护人民的隐私权不被滥用,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3. 禁止非法收集和使用个人信息随着现代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个人信息泄露的风险日益增加,因此,我国民法典第四十二章第二百四十四条对非法收集和使用个人信息作出了明确规定。
该条规定:“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使用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承担依法责任,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这表明,个人信息的保护已成为了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个人信息的保护个人信息是个人的隐私内容,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地址、电话号码、电子邮件地址、银行账号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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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法典对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的保护现代社会中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的保护问题受到各国的高度重视。
为了更好地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人格权,针对实践中隐私权与个人信息领域存在的各种突出问题,我国民法典在现行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对于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作出了专门规定。
在民法典人格权编第六章“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中,不仅对于隐私、个人信息以及个人信息的处理等基本概念作出了清晰的界定,同时明确了禁止实施的侵害隐私权的行为类型,处理个人信息应遵循的原则与合法性要件、个人信息的合理使用,还对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的关系问题作出了规定。
在理解和适用民法典中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方面,有以下三个问题需要重视。
一、隐私权与隐私的涵义所谓隐私权(right to privacy)是指,自然人就其隐私所享有的不受侵害的权利,是一种具体的人格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权保护的是自然人的隐私。
从隐私这个词的本身就可以看出,有两方面的特点:一是“隐”,即并非公开的状态,如果已经被自然人自行公开或者合法公开的,就不是隐私;二是“私”,即私人的事情,与他人权益、公共利益等无关。
正是从这两方面出发,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第二款将隐私界定为:“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由此可见:1.隐私只属于自然人。
因为隐私权的保护与自然人的精神利益密切相关,从根本上说是维护人身自由,保护人格尊严。
换句话说,只有自然人才能享有隐私需要法律保护的精神利益。
至于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不存在隐私问题。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也有不希望被他人知道的活动和信息,也有工作活动秩序不被扰乱和破坏的需要,但这些要么是国家秘密,要么是商业秘密,要么是生产经营秩序或公共活动秩序。
2.我国法上的隐私被分为:私人生活安宁以及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1)私人生活安宁,有广狭义之分,广义的私人生活安宁实际上可以涵盖私密空间、私密活动和私密信息。
由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第二款界定隐私时,将私人生活安宁与私密空间等并列,故此,该款中的私人生活安宁是指狭义的私人生活安宁,即自然人个人的生活不受他人非法侵扰的状态。
(2)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应当说,这三者之间具有交叉重叠。
因为私密空间往往进行的就是私密活动或存储私密信息,如夫妻在住宅里的夫妻性生活,个人笔记本电脑或软件程序中存储的私人日记等。
但也不完全重叠,因为公共空间中也有私密活动、私密信息,例如,在餐厅大堂中,两个朋友边吃饭边聊天,这也是私密活动,不能被他人窃听或将谈话内容公开。
私密空间是与公共空间相对的,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条第二项列举了“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但不限于此,饭店、公园、银行、车站等公共场所中也存在私密空间。
此外,私密空间不仅包括物理上的空间,也包括无形空间,如电子邮箱、群、钉钉群等,也属于私密空间。
私密活动是指,自然人不愿意为他人知晓的活动,如亲友的聚餐、朋友间谈话等。
私人信息也叫私密信息。
我国民法典没有区分敏感信息和非敏感信息,而是将个人信息分为私人信息和非私人信息。
至于隐私信息的认定,应该说有些是没有争议的,比如个人健康信息、犯罪记录、财产状况、性取向等。
,而且绝对属于私人信息。
但是,名字、长相、性别等。
不属于私人信息,因为这些信息,尤其是姓名,原本是用于社交的,不能作为私人信息。
一些个人信息是否属于隐私信息存在争议,如个人上网阅读记录、网页浏览信息等。
由于我国在法律上对隐私信息和非隐私信息采取了不同的保护方式,因此在今后的司法实践中,区分这两种信息非常重要。
笔者认为权利人不应单方面决定某一信息是否属于私人信息,即不应从权利人的主观认识出发界定私人信息,而应首先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判断。
如果没有规定,应当综合考虑以下两个因素:(1)信息越是对维护自然人的人身权和财产权、人格尊严和人身自由越重要。
(2)信息对于维持正常的社会交往和信息自由有多重要?越重要越不属于私人信息。
二、个人信息权益的性质为了协调自然人的个人信息保护与信息的自由流动与利用的关系,我国民法典没有规定个人信息权,而是使用了“个人信息保护”的表述。
尽管如此,从民法典对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规定可知:首先,自然人对于个人信息享有的是民事权益而非公权利。
个人信息的核心特点在于识别性,即只有能够识别特定自然人的信息才属于个人信息。
这一特点决定了,保护个人信息本身不是目的,而是要防止因个人信息的处理而产生的对自然人人身财产权益乃至人格尊严、人格自由的侵害的风险。
因此,从作为个人信息主体的自然人这一方来说,其主要的利益是一种防御性利益,即自然人针对个人信息享有的防止因个人信息被非法处理而致人身财产权益遭受侵害甚至人格尊严与人格自由受到侵害或损害的利益。
虽然在保护个人信息问题上需要协调多方利益,包括自然人权益的保护、合理行为自由的维护、公共利益,但不能将自然人个人信息权益的确认与围绕个人信息的各种利益的协调这两个问题对立起来。
法律上对自然人个人信息权益的确认和保护本身就是对围绕着个人信息而产生的其他主体的自由或利益边界的界定。
其次,个人信息权益保护的是自然人的人格利益。
民法典虽然没有规定个人信息权,但是,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第二款规定:“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因此,可以将自然人的个人信息权益归入自然人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七条和第一千零二十九条对个人信息权益的具体内容作出了规定。
再次,个人信息权益可以保护自然人的精神利益和经济利益。
我国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始终坚持一元的人格权保护模式,即通过人格权制度同时实现精神利益和经济利益的保护。
一方面,因侵犯个人信息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侵权人可以依据《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要求侵权人按照被侵权人的损失或者被侵权人的利润进行赔偿;损失和利润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另一方面,侵犯个人信息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此,没有必要创设单独的个人信息财产权来保护自然人对个人信息的经济利益。
三、隐私权与个人信息权益的区别隐私权和个人信息权益是我国民法典规定的两项不同的人格权益,它们都是只有自然人才能享有的人格权益。
二者的密切联系表现在:私密信息既属于隐私,受到隐私权的保护,又属于个人信息,可以适用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规定。
故此,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但是,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也有存在以下明显的区别。
1.权益属性不同,受法律保护的强度存在差异。
隐私权作为一项具体的人格权,性质上属于绝对权和支配权,具有对世效力。
任何组织或个人都必须尊重隐私权,不得对之加以侵害或妨碍。
个人信息权益并非具体人格权,更非绝对权和支配权,只是一种受到法律保护的人格利益。
这一性质上的差异决定了二者在保护的强度和密度上存在以下差异:(1)是否适用人格权保护禁令制度不同。
隐私权受到侵害时,权利人可以适用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条规定的人格权禁令制度。
但是,个人信息受到侵害时,不能适用。
(2)是否适用合理使用制度不同。
虽然对于隐私权也有限制,但是,对于隐私权不存在合理使用的问题。
因为隐私权对于自然人的人格尊严非常重要。
个人信息的保护必须协调自然人权益的保护与信息自由与合理使用之间的关系。
故此,依据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九条,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的,可以合理使用个人信息,同时,第一千零三十六条还专门规定了侵害个人信息的免责事由。
这些规定都不适用隐私权。
(3)能否规定例外的法律位阶不同。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条,对于侵害隐私权的例外规定,只能由“法律”作出;而依据第一千零三十五条第一项,“法律、行政法规”就可以对处理个人信息是否需要取得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的同意作出另外的规定。
2.能否被他人利用,在商业利用上是不一样的。
隐私权利人可以自行处置自己的权利,比如在网络上或向媒体披露自己的私人信息,但隐私不能许可他人使用。
因为隐私权主要是一种被动的防御功能,不具备主动使用的权力。
许可使用隐私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公序良俗的后果。
个人信息可以被他人使用。
3.个人信息的处理规则不同。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条第五项,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要么是取得隐私权人的“明确同意”,要么是依据法律的规定,否则,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的处理他人私密信息的行为都构成侵害隐私权的行为。
但是,对于处理非私密信息的个人信息,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五条,要么是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要么是得到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的“同意”。
由此可见,民法典中私密信息和非私密的个人信息的处理规则有两点区别:其一,处理私密信息必须取得权利人的同意,而处理非私密的个人信息可以取得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的同意。
也就是说,监护人也不能擅自同意他人处理被监护人的私密信息。
这是因为隐私对于权利人具有更为重大的意义。
其二,处理私密信息必须取得的是权利人的“明确同意”,而处理非私密的个人信息是取得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的同意。
明确同意,意味着自然人不仅要依法作出了同意的意思表示,而且该同意应当是针对该私密信息被处理而单独作出的意思表示。
同意,则不要求必须是单独的同意,也不要求仅针对被处理的特定个人信息作出的同意,而可以是一种概括性的同意。
(系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