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2020年修正)
北京知识产权案件管辖

2017年11月2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本市法院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的规定》(以下简称“该规定”),对本市法院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相应调整,自印发之日起遵照执行。
该规定不仅明确了北京高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及北京市基层人民法院对于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案件管辖范围,且确定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提级管辖,同时赋予北京高院立案庭、民三庭对于该规定的解释权。
一、该规定关于北京高院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的内容一审管辖案件:1. 诉讼标的额2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住所地均在本市2. 诉讼标的额1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市或者涉外、涉港澳台3. 在本市有重大影响的其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二审管辖案件:对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一审知识产权民事判决、裁定上诉的案件再审管辖案件:对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生效知识产权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申请再审的案件(当事人依法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规定详解:1. 关于北京高院一审管辖案件诉讼标的额的确定北京高院在该规定的第一条第(一)项规定了其一审管辖案件的诉讼标的额,对于诉讼标的额的确定,其制定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该通知第一条规定,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上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其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2. 北京高院的二审管辖案件范围北京高院的二审管辖案件都是对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一审知识产权民事判决、裁定上诉的案件,该规定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三条第(一)项和第七条的规定相衔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三条第(一)项规定,北京市各中级人民法院不再受理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案件,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承接了原北京市各中院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的职能,从性质上讲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类似于中级人民法院;第七条规定,当事人对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第一审判决、裁定提起的上诉案件和依法申请上一级法院复议的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审理,因此当事人对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一审知识产权民事判决、裁定不服的可以向北京高院上诉。
18件知识产权类司法解释新旧对比表全套

18件知识产权类司法解释新旧对比表目录 (1)新旧对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0新旧对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 (6)新旧对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 (12)新旧对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5)新旧对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0)新旧对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1)新旧对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后有关商标案件管辖和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 (24)新旧对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6)新旧对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注册商标权进行财产保全的解释 (33)新旧对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34)新旧对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39)新旧对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43)新旧对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 (45)新旧对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48)新旧对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53)新旧对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56)新旧对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58)新旧对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 (69)同左第二十四条【标准专利】推荐性国家、行业或者地方标准明示所涉必要专利的信息,被诉侵权人以实施该标准无需专利权人许可为由抗辩不侵犯该专利权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发文字号】法释〔2020〕20号【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12.29【实施日期】2021.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2001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3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十九件民事诉讼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为正确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依法保护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现将有关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的问题规定如下:第一条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由下列人民法院管辖:(一)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二)省会、自治区首府、直辖市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三)经济特区、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四)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五)高级人民法院。
上述中级人民法院的区域管辖范围由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确定。
第二条对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所作的第一审判决、裁定不服的,其第二审由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下列案件:(一)涉外合同和侵权纠纷案件;(二)信用证纠纷案件;(三)申请撤销、承认与强制执行国际仲裁裁决的案件;(四)审查有关涉外民商事仲裁条款效力的案件;(五)申请承认和强制执行外国法院民商事判决、裁定的案件。
第四条发生在与外国接壤的边境省份的边境贸易纠纷案件,涉外房地产案件和涉外知识产权案件,不适用本规定。
第五条涉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当事人的民商事纠纷案件的管辖,参照本规定处理。
第六条高级人民法院应当对涉外民商事案件的管辖实施监督,凡越权受理涉外民商事案件的,应当通知或者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12.29•【文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管辖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9年7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1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十九件民事诉讼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为正确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依法维护诉讼秩序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受诉人民法院违反级别管辖规定,案件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或者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受诉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并在受理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裁定:(一)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二)异议成立的,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第二条在管辖权异议裁定作出前,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受诉人民法院作出准予撤回起诉裁定的,对管辖权异议不再审查,并在裁定书中一并写明。
第三条提交答辩状期间届满后,原告增加诉讼请求金额致使案件标的额超过受诉人民法院级别管辖标准,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请求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一条审查并作出裁定。
第四条对于应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不得报请上级人民法院交其审理。
第五条被告以受诉人民法院同时违反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规定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受诉人民法院应当一并作出裁定。
第六条当事人未依法提出管辖权异议,但受诉人民法院发现其没有级别管辖权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第七条对人民法院就级别管辖异议作出的裁定,当事人不服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理并作出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最⾼⼈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各省、⾃治区、直辖市⾼级⼈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治区⾼级⼈民法院⽣产建设兵团分院:为进⼀步明确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等有关问题,依法及时受理知识产权案件,保障当事⼈诉讼权利,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民共和国⾏政诉讼法》、《全国⼈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北京、上海、⼴州设⽴知识产权法院的决定》、《最⾼⼈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等规定,结合审判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知识产权法院所在市辖区内的第⼀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除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应由知识产权法院管辖外,由基层⼈民法院管辖,不受诉讼标的额的限制。
不具有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基层⼈民法院辖区内前款所述案件,由所在地⾼级⼈民法院报请最⾼⼈民法院指定具有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基层⼈民法院跨区域管辖。
⼆、知识产权法院对所在市的基层⼈民法院管辖的重⼤涉外或者有重⼤影响的第⼀审知识产权案件,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条的规定提级审理。
知识产权法院所在市的基层⼈民法院对其所管辖的第⼀审知识产权案件,认为需要由知识产权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知识产权法院审理。
三、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第⼀审垄断民事纠纷案件。
⼴州知识产权法院对⼴东省内的第⼀审垄断民事纠纷实⾏跨区域管辖。
四、对知识产权法院所在市的基层⼈民法院已经发⽣法律效⼒的知识产权民事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当事⼈依法可以向该基层⼈民法院或者知识产权法院申请再审。
对知识产权法院已经发⽣法律效⼒的民事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当事⼈依法可以向该知识产权法院或者其所在地的⾼级⼈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依法向知识产权法院所在地的⾼级⼈民法院申请再审的,由该⾼级⼈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审理。
五、利害关系⼈或者当事⼈向知识产权法院申请证据保全、⾏为保全、财产保全的,知识产权法院应当依法及时受理;裁定采取相关措施的,应当⽴即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的若干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4.20•【文号】法释〔2022〕13号•【施行日期】2022.05.01•【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管辖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的若干规定》已于2021年12月2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5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22年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的若干规定法释〔2022〕13号(2021年1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58次会议通过,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为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案件管辖制度,合理定位四级法院审判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知识产权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的权属、侵权纠纷以及垄断纠纷第一审民事、行政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对知识产权法院的管辖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条外观设计专利的权属、侵权纠纷以及涉驰名商标认定第一审民事、行政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也可以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但外观设计专利行政案件除外。
本规定第一条及本条第一款规定之外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案件诉讼标的额在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数额以上的,以及涉及国务院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海关行政行为的,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对知识产权法院的管辖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第一条、第二条规定之外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最新民诉法管辖规定实务操作要点106条

一、一般规定法律依据:《民诉法解释》第三十七条至第三十九条。
1.管辖是在法院内部确定具体的某一民事案件由哪个法院行使民事审判权的一项制度。
管辖规则以法律规定和法院裁定为标准,分为法定管辖和裁定管辖。
法定管辖包括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裁定管辖包括移送管辖、指定管辖和管辖权转移。
2.确定不同级别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为级别管辖;确定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为地域管辖。
3.确定案件的管辖权,以起诉时为标准。
起诉时对案件享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因确定管辖时的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的变更以及案件起诉后行政区域(即法院辖区)的变更等相关因素在诉讼过程中发生变化而影响其管辖权。
此为管辖恒定原则。
4.人民法院对管辖异议审查后确定有管辖权的,不因当事人提起反诉、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等改变管辖,但违反级别管辖、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5.判决后的上诉案件和依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进行审判;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发回重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再审或者重审。
6.民事案件确定管辖法院,需要履行两个步骤:第一步确定级别管辖。
即明确各级法院各自受理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这一步骤发生在不同级别的法院之间;第二步确定地域管辖,即在第一步确定了某一级别法院行使管辖权的基础上,在该级别法院之间明确由某一具体法院受理一审民事案件。
以上两个步骤须循序进行,不得颠倒。
二、级别管辖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至第二十条;《民诉法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五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后商标案件管辖和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十二条、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七条。
浅议我国知识产权法院的级别管辖问题——以北上广知识产权法院试

《 案件规定 》 和《 决定 》 明确 了“ 民事 和行政 案件 ” 的案 件审理 基本
范 围以及跨行 政区域 的地 域管辖 。而在级 别管辖 方面 , 形成 了专
业技术性较强 的 民、 行 案 件三级 二 审终 审及 一般 著作 权 、 商 标类
民、 行 案件四级二审终审 的双轨制 。
一
浅议我 国知识产权法院 的级别管辖 问题
— —
以北上广知识产权法院试点为切人点
张 明 Biblioteka ( 浙江工商大 学法 学院 3 1 0 0 1 8 )
【 摘 要】 《 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在北京、 上海、 广州设立 中于对 法律适用 问题进行 解释 , 并监督地 方法 院和专 门人 民法 院 的审判 工作 。
操 作 的具 体 行 为 准 则 , 最 终 表 现 为 影 响 大 小 这 一 考 量 因素 。
、
确定知识产权法 院级别 管辖的考量 因素
级别管辖 , 是按照一定 的标准 , 划分上下级人 民法 院之间受理 第一审 民事案件 的分 工和 权 限。笔者 认为 , 此 处 所指 “ 一定 的标 准”, 即确定级别管 辖 的考量 因 素 , 主要 表现 为案 件性 质 、 影 响大 小、 审理难度 、 法 院审判 能力 、 工作 量大 小等 。采 用“ 考 量 因素 ” 一 词较 “ 标 准” 为宜 , 理 由在 于级 别管辖 的确 定并 没有 量化 的标 准 , 所谓按照诉讼标 的额的大小来确定管辖 的法 院只是地方 法院实施
不 是 知识 产权 强 国 。2 0 1 3年 《 中共 中 央关 于 全 面深 化 改 革 若 干 重
案件上 的审判权 。《 案件规定》 第 三条第 一 、 二款规定 , 在 北京 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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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2020年修正)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2020.12.29
•【文号】
•【施行日期】2021.01.01
•【效力等级】司法解释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
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
的规定
(2014年10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28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等十八件知识产权类司法解释的
决定》修正)
为进一步明确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的案件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决定》等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下列第一审案件:
(一)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
(二)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涉及著作权、商标、不正当竞争等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行政案件;
(三)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案件。
第二条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广东省内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案件实行跨区域管辖。
第三条北京市、上海市各中级人民法院和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不再受理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案件。
广东省其他中级人民法院不再受理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案件。
北京市、上海市、广东省各基层人民法院不再受理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案件。
第四条案件标的既包含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内容,又包含其他内容的,按本规定第一条和第二条的规定确定管辖。
第五条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管辖:
(一)不服国务院部门作出的有关专利、商标、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知识产权的授权确权裁定或者决定的;
(二)不服国务院部门作出的有关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强制许可决定以及强制许可使用费或者报酬的裁决的;
(三)不服国务院部门作出的涉及知识产权授权确权的其他行政行为的。
第六条当事人对知识产权法院所在市的基层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著作权、商标、技术合同、不正当竞争等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判决、裁定提起的上诉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审理。
第七条当事人对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第一审判决、裁定提起的上诉案件和依法申请上一级法院复议的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
审判庭审理,但依法应由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除外。
第八条知识产权法院所在省(直辖市)的基层人民法院在知识产权法院成立前已经受理但尚未审结的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案件,由该基层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除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外,广东省其他中级人民法院在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成立前已经受理但尚未审结的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案件,由该中级人民法院继续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