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

《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1999)财基字第13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水利厅(局),水利部直属单位:为规范和加强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切实管好用好建设资金,提高投资效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现行基本建设财政财务管理规定,结合水利基本建设特点,我们制定了《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附件: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一九九九年五月二十五日附件: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保证资金合理、有效使用,提高投资效益,根据现行基本建设财政财务管理规定,结合水利基本建设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管理和使用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的各级财政部门、水利基本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包括流域机构,以下简称“水利主管部门”)和水利建设单位(项目法人,下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水利基本建设资金是指纳入国家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用于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
第四条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是:(一)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原则。
水利基本建设资金按资金渠道和管理阶段,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
(二)专款专用原则。
水利基本建设资金必须按规定用于经批准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财政预算内水利基本建设资金按规定实行专户存储。
(三)效益原则。
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必须厉行节约,降低工程成本,防止损失浪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条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水利基本建设的各项规章制度;依法筹集、拨付、使用水利基本建设资金,保证工程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做好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的预算、决算、监督和考核分析工作;加强工程概预(结)算、决算管理,努力降低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六条各级财政部门、水利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合理安排和使用水利基本建设资金。
财政部、水利部、中国建设银行关于水利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试

财政部、水利部、中国建设银行关于水利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试行“专户管理、柜台监督”的通知
【法规类别】预算管理基本建设财务管理
【发文字号】财基字[2000]15号
【失效依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决定【发布部门】财政部水利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发布日期】2000.02.22
【实施日期】2000.02.22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财政部、水利部、中国建设银行
关于水利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试行“专户管理、
柜台监督”的通知
(财基字〔2000〕15号2000年2月22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水利(水电)厅(局),水利部直属单位,中国建设银行各有关分行:
为加强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防止水利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被挪用、截留、挤占和转移,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关于印发<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基字〔1999〕139号),财政部、水利部决定,委托中国建设银行及其分支机
构,对中央预算内水利基本建设资金试行“专户管理,柜台监督”的办法。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00年1月1日起,财政部、水利部委托中国建设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对由水利部下达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并通知水利部拨付中央预算内水利基本建设资金(含国债专项资金,以下同)的中央项目,实行“专户管理,柜台监督”的资金拨付方式。
二、水利主管部门应根据水利建设单位(项目)的工程进度和资金需求计划,向财政部申请拨付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并根据财政部核定的拨款,严格按照基本建设支出程序,项目工程进度以及项目配套资金到位比例拨付资金。
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财政部、水利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财政部、水利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00.07.15•【文号】国发[2000]20号•【施行日期】2000.07.15•【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利水电正文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财政部、水利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00〕20号二000年七月十五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务院同意国家计委、财政部、水利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家计委财政部水利部建设部二000年五月二十日)为了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以下简称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进一步明确水利工程建设的项目法人及各个环节的责任,提高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现提出以下意见:一、建立、健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一)按照《水利产业政策》,根据作用和受益范围,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划分为中央项目和地方项目。
中央项目由水利部(或流域机构)负责组织建设并承担相应责任,地方项目由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建设并承担相应责任。
项目的类别在审批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时确定。
已经安排中央投资进行建设的项目,由水利部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协商确定类别,报国家计委备案。
(二)中央项目由水利部(或流域机构)负责组建项目法人(即项目责任主体,下同),任命法人代表。
地方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建项目法人,任命法人代表,其中总投资在2亿元以上的地方大型水利工程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下同)人民政府负责或委托组建项目法人,任命法人代表。
(三)项目法人对项目建设的全过程负责,对项目的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和资金管理负总责。
其主要职责为:负责组建项目法人在现场的建设管理机构;负责落实工程建设计划和资金;负责对工程质量、进度、资金等进行管理、检查和监督;负责协调项目的外部关系。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部直属单位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部直属单位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10.03.30•【文号】水规计[2010]110号•【施行日期】2010.03.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利水电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部直属单位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2014修订)(实施日期:2014年9月1日)废止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部直属单位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水规计[2010]110号)部直属各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水利部直属单位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计划管理,规范建设项目立项、审批程序,提高决策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家固定资产投资和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的的有关要求,结合部直属单位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的实际,制定了《水利部直属单位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计划管理办法》(详见附件)。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4年我部印发的《水利部直属单位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水规计[2004]29号)同时废止。
附件:《水利部直属单位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计划管理办法》水利部二0一0年三月三十日附件水利部直属单位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计划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完善部直属单位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计划管理,规范项目建设程序,提高决策水平和投资效益,促进部直属单位基础设施和能力建设,依据国家固定资产投资和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部直属单位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是指国家投资计划主管部门下达我部用于部直属单位办公、科研、业务能力建设等方面建设的投资。
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内容主要包括:符合国家现行政策的管理、科研所需的征地、办公和业务用房以及配套设施建设,信息化、执法装备、交通工具和仪器设备购置以及水文、水资源监测、水政监察、防汛抗旱等业务能力建设。
第三条部直属单位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按项目进行管理,坚持统一规划、分期实施的原则,必须执行国家建设程序,做好项目前期工作,履行审查审批手续,落实工程建设条件、工程建设资金和分年度工程建设计划,保证工程按期完成。
水利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暂行办法-水财[1991]13号
![水利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暂行办法-水财[1991]13号](https://img.taocdn.com/s3/m/e2088a275627a5e9856a561252d380eb6294230c.png)
水利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暂行办法正文:---------------------------------------------------------------------------------------------------------------------------------------------------- 水利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暂行办法(1991年6月26日水利部水财[1991]1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基本建设财务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计划,控制基本建设投资规模,降低工程造价,提高投资的使用效益。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结合水利行业的具体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除中外合资建设项目以外的所有水利部门兴建的基本建设项目。
第三条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是整个基本建设管理的一个重要方面,各级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的领导必须高度重视。
第四条各级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都必须建立健全财务会计机构,县以上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必须有专人从事基建财务会计工作,建设单位必须配备专职财务会计人员。
第五条各级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要保持财务会计人员的相对稳定,对财务会计人员的任免除按干部管理权限规定任免外,财务会计机构负责人和主管人员的任免应征得上级主管单位的同意。
大、中型基本建设单位应按国务院《总会计师条例》的规定要求设置总会计师。
第六条财务会计人员在调动或离职前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七条财务会计人员对于违反财政法规、财务制度的情况,有权向本单位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反映并及时制止。
如果单位行政领导人或上级主管单位领导人坚持不改的,则按照国务院国发[1987]58号文件发布的《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执行。
第八条水利基本建设财务会计的主要任务是:合理地组织资金供应;通过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正确、及时反映和监督基本建设资金收支情况;考核、分析概(预)算及基本建设计划执行情况,管好用好基本建设资金,维护国家利益,正确处理各种经济关系,保证建设任务的顺利完成。
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绩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绩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水利部•【公布日期】2017.04.18•【文号】财农〔2017〕30号•【施行日期】2017.04.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绩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农〔2017〕30号农业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水利局:根据《预算法》、《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15〕163号)、《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财预〔2015〕230号)、《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财农〔2016〕181号)等制度规定,为规范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绩效管理,财政部、水利部制定了《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绩效管理暂行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绩效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水利部2017年4月18日附件: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绩效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以下简称水利发展资金)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预算法》、《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15〕163号)、《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财预〔2015〕230号)、《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财农〔2016〕181号)等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水利发展资金绩效管理,是指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和水利部门对水利发展资金开展的绩效目标管理、绩效监控、绩效评价、评价结果运用等全过程绩效管理工作。
水利发展资金绩效管理工作按照分级负责、权责统一、公平公正、程序规范的原则进行。
列入中央部门预算的水利发展资金按照部门预算绩效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各级财政部门、水利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水利发展资金绩效管理工作。
水利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_ 14 _水利部公报 2019.1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管理,充分发挥中央资金效益,根据财政部、水利部印发的《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结合水土保持工程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以下简称“中央资金”)安排实施的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工程(以下简称“水土保持工程”)。
第三条 水土保持工程坚持因地制宜、综合治理、分期规划、按年度实施。
第四条 水土保持工程由地方实施,中央财政给予补助,地方应加大投入。
鼓励采取以奖代补、村民自建等方式,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和项目区群众参与工程建设。
第五条 水利部负责实施规划制定、监督检查,并配合财政部开展绩效评价。
水利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水保〔2019〕60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青岛市水利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管理,充分发挥中央资金效益,根据《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结合水土保持工程实际,我部制定了《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水利部2019年2月21日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职能分工负责工程的组织实施、建设管理、资金监管和检查验收。
第二章 前期工作第六条 水土保持工程前期工作一般分为实施规划和实施方案(初步设计)两个阶段。
第七条 水利部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全国水土保持规划(2015—2030年)》及相关专项规划,组织制定实施规划。
实施规划原则上按照5年实施期编制,明确实施范围、建设任务和有关要求,作为年度中央资金和建设任务安排的依据。
第八条 实施方案(初步设计)依据实施规划和有关技术规程规范,按小流域或片区编制。
淤地坝(含病险淤地坝除险加固)工程按单坝编制。
各地应择优选择具有相应规划设计能力的单位编制实施方案(初步设计),设计深度应满足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管理办法水利部公报 2019.1施工要求。
水利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水利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水利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1998.08.21•【文号】水规计[1998]330号•【施行日期】1998.08.2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预算、决算正文水利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水利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水规计〔1998〕330号1998年8月21日)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计划单列市水利(水电)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为认真贯彻中央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建设、确保实现经济增长目标的指标精神,切实管好用好国家新增中央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使其在推动水利建设和国民经济健康、持续、快速发展方面发挥重要作用,我部制订了《中央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水利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并请结合本单位实际,制订实施细则。
附件:《中央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水利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中央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水利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最近,国家决定大幅度增加中央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加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以扩大内需,拉动国民经济增长。
为了切实管好用好该项资金,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根据《水法》、《防洪法》、《水土保持法》和《水利产业政策》等有关法规、政策,结合水利工程建设的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新增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是中央为确保实现今年经济增长目标而采取的重大举措,各级水利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加强领导,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保证建设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建设项目按计划全面完成。
第二章安排原则第三条中央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主要安排防洪除涝、农田灌排骨干工程、城市防洪、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工程等甲类续建项目,重点是中央甲类项目,适当支持中西部及少数民族地区的地方甲类续建项目。
项目安排要充分体现水利对经济增长的拉动作用和加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相结合的原则,注意时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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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水利部•【公布日期】1999.05.25•【文号】财基字[1999]139号•【施行日期】1999.05.25•【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基字〔1999〕139号1999年5月25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水利厅(局),水利部直属单位:为规范和加强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切实管好用好建设资金,提高投资效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现行基本建设财政财务管理规定,结合水利基本建设特点,我们制定了《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附件: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附件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保证资金合理、有效使用,提高投资效益,根据现行基本建设财政财务管理规定,结合水利基本建设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管理和使用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的各级财政部门、水利基本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包括流域机构,以下简称“水利主管部门”)和水利建设单位(项目法人,下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水利基本建设资金是指纳入国家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用于计划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
第四条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是:(一)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原则。
水利基本建设资金按资金渠道和管理阶段,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
(二)专款专用原则。
水利基本建设资金必须按规定用于经批准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财政预算内水利基本建设资金按规定实行专户存储。
(三)效益原则。
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必须厉行节约,降低工程成本,防止损失浪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条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水利基本建设的各项规章制度;依法筹集、拨付、使用水利基本建设资金,保证工程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做好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的预算、决算、监督和考核分析工作;加强工程概预(结)算、决算管理,努力降低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六条各级财政部门、水利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合理安排和使用水利基本建设资金。
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基本建设资金使用管理负全面责任,主管领导负直接领导责任。
单位内部有关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第七条各级财政部门对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水利基本建设法律、法规规章;(二)制定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规定;(三)审核下达水利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审批年度基本建设财务决算;(四)参与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安排;(五)组织调度预算内水利基本建设资金,根据基本建设程序、年度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年度投资计划及工程进度核拨资金;(六)审查并确定有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工程概预(结)算及标底造价;(七)监督检查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的使用与管理,并对发现问题做出处理;(八)审批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参加项目竣工验收。
第八条水利主管部门基本建设资金管理的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水利基本建设法律、法规及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等规章;(二)汇总、编报年度基本建设支出预算、财务决算,审批所属单位年度基本建设财务决算;(三)依法合理安排资金,及时调度和拨付水利基本建设资金;(四)对所属基本建设项目的工程概算审查、年度投资计划安排(包括年度计划调整)、工程招投标、竣工验收等进行管理;(五)对单位(部门)的水利基本建设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发现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报同级财政部门处理;(六)收集、汇总、报送基本建设资金使用管理信息,编报建设项目的投资效益分析报告;(七)督促竣工项目做好竣工验收前各项准备工作,及时编报竣工财务决算。
第九条建设单位基本建设资金使用与管理的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水利基本建设规章制度;(二)建立、健全基本建设资金内部管理制度;(三)及时筹集项目建设资金,保证工程用款;(四)编报年度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和年度基本建设财务决算;(五)办理工程与设备价款结算,控制费用性支出,合理、有效使用基本建设资金;(六)编制项目的工程概预算,组织实施项目筹资、工程招投标、合同签订、竣工验收等工作;(七)收集、汇总并上报基本建设资金使用管理信息,编报建设项目的效益分析报告;(八)做好项目竣工验收前各项准备工作,及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
第十条各级水利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建立健全与基本建设资金管理任务相适应的财务会计机构,配备具有相应业务水平的专职财会人员并保持相对稳定。
各级水利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的财务会计机构具体负责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对资金的使用全过程实行监督。
第三章资金筹集第十一条水利基本建设资金来源包括:(一)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包括国债专项资金,下同);(二)用于水利基本建设的水利建设基金;(三)国内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贷款;(四)经国家批准由有关部门发行债券筹集的资金;(五)经国家批准由有关部门和单位向外国政府或国际金融机构筹集的资金;(六)其他经批准用于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
第十二条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筹集应符合以下要求:(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严禁高息乱集资和变相高息集资。
未经批准不得发行内部股票和债券。
(二)根据批准的项目概算总投资,多渠道、多元化筹集资金。
(三)根据工程建设需要,以最低成本筹集资金。
第十三条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和资本金制度的经营性项目,筹集资本金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财基字〔1998〕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预算管理及预算内资金拨付第十四条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是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的重要组成部分。
各级财政部门、水利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按照《财政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财基字〔1999〕30号)的规定对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进行管理。
第十五条各级财政基本建设支出预算一经审查下达,一般不得调整。
确须调整的,必须按原审批程序报批。
第十六条水利主管部门申请领用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应根据下达的年度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年度投资计划及下一级水利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的资金需求,向同级财政部门或上一级水利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建设单位申请领用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应根据年度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年度投资计划以及工程建设的实际需要,向水利主管部门或同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
水利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申请领用资金应报送季度(分月)用款计划。
第十七条财政部门根据水利主管部门申请,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年度投资计划和工程建设进度拨款。
对地方配套资金来源不能落实或明显超过地方财政承受能力的,要相应调减项目。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缓或停止拨付资金:(一)违反基本建设程序的;(二)擅自改变项目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的;(三)资金未按办法实行专款专用、专户存储的;(四)有重大工程质量问题,造成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的;(五)财会机构不健全,会计核算不规范的;(六)未按规定要求报送季度(分月)用款计划或信息资料严重失真的。
第十九条在年度基本建设支出预算正式下达前,为确保汛期重点水利工程建设,财政部门可根据水利部门提出的申请,预拨一定金额的资金。
第二十条中央预算内水利基本建设资金产生的存款利息,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财基字〔1998〕4号)和《关于国家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地质勘探费存款计息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基字〔1999〕23号)的规定处理;地方预算内水利基本建设资金产生的存款利息,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财基字〔1998〕4号)和同级财政部门的规定处理。
第五章资金使用第二十一条水利基本建设资金按照基本建设程序支付。
在项目尚未批准开工以前,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支付前期工作费用;计划任务书已经批准,初步设计和概算尚未批准的,可以支付项目建设必须的施工准备费用;已列入年度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和年度基建投资计划的施工预备项目和规划设计项目,可以按规定内容支付所需费用。
在未经批准开工之前,不得支付工程款。
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的财会部门支付水利基本建设资金时,必须符合下列程序:(一)经办人审查。
经办人对支付凭证的合法性、手续的完备性和金额的真实性进行审查。
实行工程监理制的项目须监理工程师签字。
(二)有关业务部门审核。
经办人审查无误后,应送建设单位有关业务部门和财务部门负责人审核。
(三)单位领导核准签字。
第二十三条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财会部门不予支付水利基本建设资金:(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的;(二)不符合批准的建设内容的;(三)不符合合同条款规定的;(四)结算手续不完备,支付审批程序不规范的;(五)不合理的负担和摊派。
第二十四条水利前期工作费是指水利建设项目开工建设前进行项目规划、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前期工作所发生的费用。
项目立项前的前期工作费,由负责此项工作的项目主管部门,按照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和基本建设支出预算、批准的前期工作内容、工作进度进行支付;项目立项后的前期工作费,由建设单位负责使用和管理,按勘察设计合同规定的条款支付。
水利前期工作费支出,应严格控制在下达的投资计划和批准的工作内容之内,严禁项目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截留、挪用和转移前期工作费用。
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管理费是指经批准单独设置管理机构的建设单位为建设项目筹建、建设、验收等工作所发生管理性质的费用。
新建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经批准单独设置管理机构的,可以按规定开支建设单位管理费。
未经批准单独设置管理机构的建设单位,确需发生管理费用的,经上级水利主管部门审核,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方可开支。
具体开支范围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财基字〔1998〕4号)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工程价款按照建设工程合同规定条款、实际完成的工作量及工程监理情况结算与支付。
设备、材料货款按采购合同规定的条款支付。
建设单位与施工、设计、监理或设备材料供应单位签订的合同必须详尽,应包括金额、支付条件、结算方式、支付时间等项内容。
第二十七条预付款应在建设工程或设备、材料采购合同已经签订,施工或供货单位提交了经建设单位财务部门认可的银行履约保函和保险公司的担保书后,按照合同规定的条款支付。
合同中应详细注明预付款的金额、支付方式、抵扣时间及抵扣方式等项内容。
第二十八条质量保证金按规定的比例提留,在质量保证期满、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按合同规定的条款支付。
合同中应详细注明质保金的金额(或比例)、扣付时间和扣付方式等项内容。
第二十九条基本预备费动用,应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报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