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审计署、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自筹基本建设资金管理的规定
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建设投资项目预算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建设投资项目预算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公布日期】2009.09.17•【文号】财建[2009]552号•【施行日期】2009.09.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建设投资项目预算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建[2009]552号)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各中央管理企业:为了充分发挥中央建设投资对经济增长的拉动作用,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与效益,现将进一步加强中央建设投资项目预算执行管理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快投资预算执行进度,尽快形成实物工作量项目主管部门或单位是中央建设投资预算执行的责任主体,要把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加强预算执行管理作为工作重点。
要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抓紧开工,加快工程进度,加快预算执行,尽早形成实物工作量。
一是指导和督促项目建设单位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做好项目勘察、设计、论证分析等前期工作,认真完备土地、环评、项目审核(备案)等前期工作条件。
二是指导和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尽快落实各项开工条件,保证项目投资计划和资金预算下达后,能及时开工建设。
三是督促和指导项目建设单位做好项目用款的各项准备,包括招投标、编制用款计划、政府采购计划等。
四是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加快预算执行进度。
对重点项目要实行专人负责制度,指派专人督导项目预算执行。
对投资预算执行慢的项目,要及时采取措施改进提高。
五是在继续加强资金拨付审核把关的同时,要加快资金拨付进度,提高办事效率。
会同相关部门按照工程建设进度需要拨付资金,防止出现“要么执行缓慢、要么超量预拨”的现象,避免“库款搬家”问题。
六是加强对中央建设投资预算执行进度的管理,及时分析、跟踪和通报有关情况,掌握预算执行动态,把强化预算执行进度管理经常化、制度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第10号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要求,经商国务院相关部门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废止《农业化学物质产品行政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等9件规章和《关于中药价格管理的改革意见》等476件规范性文件(见附件1),宣布《关于发展热电联产的若干规定》等3件规章和《关于严格按计划供应顶重油烧的柴油的通知》等331件规范性文件失效(见附件2),修改《供用电监督管理办法》等5件规章和《关于依法惩处妨碍物价检查人员执行公务的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等3件规范性文件(见附件3)。
附件:1.决定废止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2.决定宣布失效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3.决定修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主任张平
二〇一一年六月三十日
附件1
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废止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规章9件,规范性文件476件)
附件2
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宣布失效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目录
(规章3件,规范性文件331件)
附件3
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修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规章5件,规范性文件3件)。
国务院关于严格限制新开工项目、加强固定资产投资资金源头控制的通知-国发明电[1995]6号
![国务院关于严格限制新开工项目、加强固定资产投资资金源头控制的通知-国发明电[1995]6号](https://img.taocdn.com/s3/m/761f3b49f11dc281e53a580216fc700abb68528f.png)
国务院关于严格限制新开工项目、加强固定资产投资资金源头控制的通知正文:---------------------------------------------------------------------------------------------------------------------------------------------------- 国务院关于严格限制新开工项目、加强固定资产投资资金源头控制的通知(一九九五年七月十四日国发明电[1995]6号)今年以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各地区、各部门继续加强宏观调控,完善和巩固去年出台的各项重大经济改革措施,努力抑制通货膨胀,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物价涨幅和固定资产投资增幅均有所回落,国民经济运行总的情况是好的。
但是,当前通货膨胀形势仍很严峻,物价涨幅回落缓慢,有些地方还出现反弹,投资增幅仍然偏高,实现今年宏观调控目标的任务还十分艰巨。
这种情况必须引起各级领导的高度重视,宏观调控不可丝毫松懈。
抑制通货膨胀,首先必须严格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的过快增长。
今年以来,国家明令从严控制新开工项目,国务院没有批准过新开工基建大中型项目。
但是,一些地方不顾宏观经济大局,在现有施工项目资金不足的情况下,自行决定大量新开工项目,致使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继续膨胀,资金拖欠加剧,投资效益进一步下降,严重干扰了国家宏观调控目标的实现。
据统计,1-5月国有单位投资完成2619.4亿元,比去年同期增长28.1%,虽然增幅比去年同期回落6.1个百分点,但增长速度依然偏高;新开工项目仍在大量增加,1-5月新开工项目投资总规模1110.7亿元,比去年同期增长67.2%。
同时,不少国家重点项目中地方投资的资金不能按计划到位,139个国家重点建设项目中地方投资的资金到位率1-5月仅为16.2%,与计划要求有较大差距,严重影响了这些项目的建设进度。
为了坚决抑制通货膨胀,保证改革开放的顺利推进和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保持社会稳定,特通知如下:一、高度认识加强固定资产投资宏观调控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各地区、各部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必须全面正确地理解和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全国人大八届三次会议确定的经济工作指导方针,在把握好改革和发展机遇的同时,对宏观经济现状和发展趋势要有清醒的判断,不能再走不顾客观条件,一味争投资、上项目、扩大建设规模发展经济的老路。
财政部关于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财基字[1996]145号
![财政部关于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财基字[1996]145号](https://img.taocdn.com/s3/m/271ee72a3868011ca300a6c30c2259010202f319.png)
财政部关于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财基字〔1996〕145号)国务院各部、委、局、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近年来,国家为加强基本建设投资领域的宏观调控和管理采取了一系列重要措施,取得了显著成效。
但是,目前基本建设投资领域仍然存在着规模过大、浪费严重、结构不合理、投资效益不高、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弱化等问题,根据党的十四届五中全会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基本建设投资财务管理,经商国家计委、建设部,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加强基本建设投资财务管理的总体要求。
加强基本建设投资财务管理,要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坚持以提高投资效益为中心,实现支持国家重点建设,增强国家宏观调控能力,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目标。
各部门、各地区要充分认识基本建设投资财务管理的重要作用,把加强基本建设投资财务管理与深化企业改革、财税体制、金融体制和投资体制改革紧密结合起来。
通过加强基本建设投资财务管理,进一步控制投资规模、改善投资结构、提高投资效益,逐步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基本建设投资宏观调控机制。
二、加强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管理。
基本建设支出预算是国家管理基本建设,实施宏观调控的主要手段之一,是拨付资金的依据。
对各级政府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基本建设投资,包括各种专项建设基金安排的基本建设投资,要逐步纳入国家预算管理,专项专用、计划管理、防止挪用、占压和流失。
财政部门应与计划、银行、审计等有关部门加强协调,建立计划、金融、财政之间相互配合的制约的宏观调控机制。
审计署、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银行关于设置固定资产投资审计收

审计署、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银行关于设置固定资产投资审计收缴违纪资金及罚款专户的联合通知
【法规类别】审计综合规定罚没收入管理财政监察
【发布部门】审计署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发布日期】1989.11.28
【实施日期】1989.11.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审计署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银行关于
设置固定资产投资审计收缴违纪资金及罚款专户的联合通知
(1989年11月28日)
为维护国家财经法纪,有利于对基本建设单位固定资产投资审计结论和处理决定的落实,加强对违纪资金及罚款收缴的管理,保证上缴的违纪资金和罚款用于国家重点建设投资,经研究,决定为全国各级审计机关设置固定资产投资审计收缴违纪资金及罚款专户(以上简称“罚款专户”)。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罚款专户”是专门用于审计机关对全民所有制基本建设单位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审计时,查出违反国家有关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现行政策、法规的基本建设单位和个人的各种违纪资金及罚款进行收缴而设置的专户。
各级审计机关应在同级建设银行设置“罚款
专户”,审计。
建设的几个规定

1978年4月22日国家计委、国家建委和财政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基本建设管理的几项规定》一、……全国基本建设计划经中央批准下达后,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执行,不准搞计划外工程;不得擅自扩大建设规模,任意变更大中型建设项目的主要工程内容和工程效益。
如因特殊任务或情况变化,需要增加投资、增减大中型项目,调整大中型项目的主要工程内容时,要报国家计委审批。
2、1994年1月25日国务院下发的国发明电[1994]1号《关于继续加强固定资产投资宏观调控的通知》二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下达的固定资产投资规模计划,不得层层加码,不得突破。
3、1996年6月17日国家计委下发的计建设[1996]1154号《关于核定在建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概算等问题的通知》五、项目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设计标准要严格控制在国家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设计任务书)和初步设计的范围内,不得自行提高标准。
……七、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违反规定自行增加建设规模、内容和提高建设标准而引起的概算投资增加,在调整概算审核中一律不予承认。
4、1988年9月22日国务院颁发的《楼堂馆所建设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条楼堂馆所项目必须依据国家批准的文件进行规划、设计、施工、拨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增加投资概算。
5、2004年11月26日湖南省人民政府颁布的《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第九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经批准的投资估算或者设计概算,是该建设项目的投资最高限额,未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不得突破。
9、1983年7月19日国家计委和中国建设银行联合下发的计标[1983]1038号《关于改进工程建设概预算工作的若干规定》工程建设概、预算是控制和确定工程造价的文件。
……二、设计概算经批准后,是控制和确定建设项目造价,编制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签订建设项目总包合同和贷款总合同,实行建设项目投资包干的依据;也是控制基本建设拨款和施工图预算,以及考核设计经济合理性的依据。
国家计委、国家建委、财政部、国家物资总局关于自筹资金建设职工

国家计委、国家建委、财政部、国家物资总局关于自筹资金
建设职工住房的通知
【法规类别】房屋住宅建设
【发布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建设委员会(已变更)财政部国家物资局(已变更)
【发布日期】1978.09.05
【实施日期】1978.09.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计委、国家建委、财政部、
国家物资总局关于自筹资金建设职工住房的通知
(1978年9月5日)
遵照中央关于“职工住房问题,要由国家、地方、企业共同努力,有计划地逐步加以解决”的指示,除国家补助投资加快住宅建设外,地方和企业都必须有计划地增建职工住房。
各级主管部门都要关心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住房问题,在编制年度基建计划时要把职工住宅作为一个重要内容,并积极采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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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设的几个规定

1978年4月22日国家计委、国家建委和财政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基本建设管理的几项规定》一、……全国基本建设计划经中央批准下达后,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执行,不准搞计划外工程;不得擅自扩大建设规模,任意变更大中型建设项目的主要工程内容和工程效益。
如因特殊任务或情况变化,需要增加投资、增减大中型项目,调整大中型项目的主要工程内容时,要报国家计委审批。
2、1994年1月25日国务院下发的国发明电[1994]1号《关于继续加强固定资产投资宏观调控的通知》二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下达的固定资产投资规模计划,不得层层加码,不得突破。
3、1996年6月17日国家计委下发的计建设[1996]1154号《关于核定在建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概算等问题的通知》五、项目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设计标准要严格控制在国家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设计任务书)和初步设计的范围内,不得自行提高标准。
……七、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违反规定自行增加建设规模、内容和提高建设标准而引起的概算投资增加,在调整概算审核中一律不予承认。
4、1988年9月22日国务院颁发的《楼堂馆所建设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条楼堂馆所项目必须依据国家批准的文件进行规划、设计、施工、拨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增加投资概算。
5、2004年11月26日湖南省人民政府颁布的《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第九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经批准的投资估算或者设计概算,是该建设项目的投资最高限额,未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不得突破。
9、1983年7月19日国家计委和中国建设银行联合下发的计标[1983]1038号《关于改进工程建设概预算工作的若干规定》工程建设概、预算是控制和确定工程造价的文件。
……二、设计概算经批准后,是控制和确定建设项目造价,编制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签订建设项目总包合同和贷款总合同,实行建设项目投资包干的依据;也是控制基本建设拨款和施工图预算,以及考核设计经济合理性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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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审计署、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自筹基本建设资金管理的规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审计署,财政部,银行
•【公布日期】1987.08.25
•【文号】计财〔1987〕1427号
•【施行日期】1987.08.25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发展规划,审计,基本建设,银行业监督管理
正文
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审计署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自筹基本建设资金管理的规定
(1987年8月25日)
自筹基本建设资金不落实和来源不正当是当前基本建设中较为突出的问题,为进一步加强对自筹基本建设资金的管理,严肃财经纪律,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保证重点建设顺利进行,特作如下规定:
一、自筹基本建设资金来源
1.地方机动财力,如地方当年财政超收分成和预备费等,必须首先保证各项正常性开支和新发生的紧急需要,确有多余可以拿出一部分用作自筹基本建设资金。
2.地方上年超收留用的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
3.上年城市维护建设税结余。
4.根据有关规定可用于自筹基本建设的各类预算外资金和其它资金。
自筹基本建设资金的使用方向,必须按国家规定安排,如地方上年超收留用的
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只能用于能源交通建设,上年城市维护建设税结余只能用于城市建设。
下列资金不得用作自筹基本建设资金:
企业更改资金和大修理基金;银行贷款;各类租赁资金;各项行政事业经费;应上交的税金、利润;流动资金及其它按有关规定不得用于自筹基建的专项基金等。
二、全民所有制单位的自筹基本建设资金必须经财政部门审查,专户存入建设银行,坚持先存后批,先批后用的原则,按国务院国发[1986]74号文件要求存足半年再用。
各级建设银行要严格按国家下达的计划和有关规定进行拨款和监督。
全民所有制建设单位的自筹基本建设投资计划超过了在建设银行的存款余额(存足半年时间部分)时,开户银行应向建设银行总行报告,并抄送主管部门,经统一调整平衡后,国家计委将超过存款余额的那部分自筹基本建设投资计划指标,按隶属关系直接从主管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省辖市的计划指标中收回。
建设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在建设银行存款已经用完时,用户银行应停止拨款。
全民所有制单位凡未将自筹基本建设资金专户存入建设银行的,均不准安排自筹基本建设。
任何企业、单位、部门都不能借技术改造的名义上自筹基本建设项目。
三、加强审计机关对自筹基本建设投资的审计和再监督职能。
各级审计部门,对自筹基本建设资金来源是否正当,使用是否合理,是否突破国家下达的自筹基本建设计划等进行事前、事中和事后审计。
同时,各级审计部门还要督促财政、银行、计划部门等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关于自筹基本建设管理的有关规定。
对不执行国家规定的单位,审计部门应提出审计处理决定,被审计单位要按规定认真执行。
对重大问题,报上级审计机关和计划部门。
四、加强计划管理。
凡自筹基本建设资金来源不正当或不落实的项目,各级计划部门不得列入基本建设计划:主管建设的部门不发建设许可证;施工单位不予施工;建设银行不予拨款。
凡用不正当资金来源搞自筹基本建设,或违背先存后批,先批后用,存足半年原则的,一经查出,按违反财经纪律论处,并追究有关单位领导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