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的成立与劳动合同的生效有何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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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成立与合同效力_1

合同成立与合同效力_1

合同成立与合同效力合同当事人达成合意,合同即告成立,合同成立并非合同一定生效,成立的合同有有效、无效、未生效和可撤销失效之分。

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时间有时不同。

合同生效指成立的合同符合一定条件而发生法律效力,合同成立是合同生效的条件,只有成立的合同才有是否生效的问题合同当事人达成合意,合同即告成立,合同成立并非合同一定生效,成立的合同有有效、无效、未生效和可撤销失效之分。

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时间有时不同。

合同生效指成立的合同符合一定条件而发生法律效力,合同成立是合同生效的条件,只有成立的合同才有是否生效的问题合同当事人达成合意,合同即告成立,合同成立并非合同一定生效,成立的合同有“有效、无效、未生效和可撤销失效”之分。

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时间有时不同。

合同生效指成立的合同符合一定条件而发生法律效力,合同成立是合同生效的条件,只有成立的合同才有是否生效的问题。

合同未生效度是指成立的合同因不具备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生效条件,合同尚不具备法律约束力。

无效合同是指违背了国家强制性法律法规等规定,而自始无效。

未生效合同未必一定无效,当某种条件成就时,未生效合同可以生效。

但无效合同自成立时即不具备法律效力,从而对双方当事人不具有约束力。

合同失效是指已经生效或者当事人依法成立的合同因某种条件成就合同失去法律效力,可撤销合同是指合同成立后由于缺乏某些生效要件,法律赋予当事人可以申请予以撤销的合同。

可撤销合同被撤销后,产生与无效合同相同的法律效果,但也存在根本的不同,效力可补正合同也是一种欠缺有效要件的合同,若有权补正的一方依法补正了欠缺的有效要件,即为有效合同,如果不补正,合同就没有法律效力。

效力可补正合同,可撤销合同有无效合同的某些特征,它们均是相对无效合同的在法律适用上应当正确区分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有效合同和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和可补正合同,严格掌握做出正确的判断,从而对不同的合同作出相应的处理,以正确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其特征。

劳动合同法

劳动合同法

第五章劳动合同法第一节劳动合同法概述一、劳动合同的概念和性质二、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三、劳动合同的分类一、劳动合同的概念和性质(一)劳动合同的概念劳动合同,又称劳动契约、劳动协议,我国《劳动法》第16条第1款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是调整劳动关系的基本法律形式,也是确立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的基本前提,在劳动法中占据核心的地位。

(二)劳动合同的性质劳动合同的性质,即劳动合同的法律属性,与其所调整的劳动关系的法律本质有着密切的联系。

西方国家学者关于劳动合同的性质,主要有四种观点。

1.“租赁合同说”:罗马法,置于租赁关系中2.“雇佣合同说”: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继受罗马法3.“特殊合同说”:特殊的合同,从租赁合同中分离4.“身份合同说”:近现代的工业革命,人身自由在新中国,围绕劳动合同性质主要有三种观点。

1.“公法说”。

2.“私法说”。

3.“社会法说”。

(三)劳动合同的法律特征1.劳动合同的当事人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是劳动者。

2.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具有职责上的从属关系。

3.劳动合同一般有试用期限的规定。

4.劳动合同的目的在于劳动过程的实现,而不单纯是劳动成果的给付。

5.劳动合同条款具有较强的法定性。

(四)劳动合同与民事合同的关系一致性:1.都是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关于权利义务内容的一种协议。

2.都是一种有限的自由契约。

不抵触、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的前提下,劳动合同仍适用民法中的契约自由原则,实际上就是“契约有限自由原则”。

3.合同主体地位的平等性。

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

4.订立或履行合同的其他原则如诚实信用、协作履行、情势变更等原则都同样适用于劳动合同的订立或履行。

劳动合同与民事合同的区别劳动合同民事合同1、存在的社会领域:存在于劳动力使用权的转让领域,涉及劳动过程的发生与实现中的权利义务的法律形式;调整产品流通过程中产生的各种财产关系的法律形式2、所涉重点:主要涉及的是劳动过程,而不关心产品的产生与交换;主要涉及生产成果的让与给付,不关心这一产品的生产过程3、当事人特定性:特定:一方必须是用人单位,另一方是劳动者。

最新国家开放大学电大本科《劳动与社会保障法》论述题案例分析题题库及答案(试卷号:1021)

最新国家开放大学电大本科《劳动与社会保障法》论述题案例分析题题库及答案(试卷号:1021)

最新国家开放大学电大本科《劳动与社会保障法》论述题案例分析^p 题题库及答案(试卷号:1021)最新国家开放大学电大本科《劳动与社会保障法》论述题案例分析^p 题题库及答案(试卷号:1021)一、论述题 1.试述养老保险的特点。

答:养老保险具有如下特点:(1)强制性。

(2分)养老保险由国家立法强制实行,企业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依法参加,符合养老条件的人,可向社会保险部门领取养老金。

(2分)(2)补偿性。

(2分)劳动者所领取的退休金和获得的其他待遇中有一部分是自己所缴纳的保险费的返回,还有一部分是对劳动者劳动贡献的回报,具有一定的补偿性质。

(2分)(3)广泛性。

(2分)养老保险的适用对象是所有退休、退职的劳动者。

养老保险所保障的对象是所有的劳动者,并不进行某种选择和区分。

(1分)(4)社会性。

(2分)养老保险影响很大,享受人多且时间较长,费用支出庞大,因此,必须设置专门机构,实行现代化、专业化、社会化的统一规划和管理。

(1分)2.试述劳动法律关系的特征。

答:劳动法律关系的特征有:(1)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双方具有平等性和隶属性。

(3分)劳动法律关系一方主体是劳动者,另一方主体是用人单位。

在劳动法律关系建立之前,即在劳动力市场中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是平等的主体,双方是否建立劳动法律关系及建立劳动法律关系的条件由其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依法确定。

在双方订立劳动合同确立劳动法律关系之后,劳动者就成为用人单位的职工,处于提供劳动力的被管理的地位;而用人单位则成为劳动力使用者,处于管理劳动者的管理地位,双方形成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2分)(2)劳动法律关系具有以国家意志为主导、当事人意志为主体的特征。

(3分)劳动法律关系是按照劳动法律规范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形成的,既体现了国家意志,又体现了双方当事人的共同的意志。

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法律关系具有较强的国家干预性质,因此,劳动法律关系体现的国家意志和当事人意志并不是平等的,当事人的共同意志必须符合国家意志并以其为指导,国家意志居于主导地位。

论合同的成立与生效的区别

论合同的成立与生效的区别

论合同的成立与生效的区别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严格区别两者在法律上的意义,有利于准确认定合同法律关系及合同效力。

合同的成立和生效在合同理论和实务领域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新台同法第一次明确地将合同的成立与生效区分开来,体现了合同立法技术的进步,但二者仍然存在众多差异,需要进一步区分(一)合同的成立合同的成立是指订立合同的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达成的协议,也就是通常所讲的法律约束。

此概念表明合同的订立主体必须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具有缔约能力的人,合同的成立只是合同订立的结果。

合意是合同成立的必要前提条件,基于此,確定合同是否成市要判断双方当事人的缔约能力、意思表示是否真实、是否达成合意。

而缔约的这一过程合同法将其表述为要约、承诺。

缔结合同主要遵循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双方通过自由的协商,经过要约和承诺阶段,合同即告成立,甚至通过当事人能充分表明其合意的行为,合同也能成立。

(二)合同的生效合同的生效,是指合同具备一定条件并实际对当事人产生的法律约束。

因为合同成立并具备一定的要件后便能产生一定的法律效力,才能实现当事人在缔约时所期望达到的预期效果。

合同成立是合同生效的逻辑前提,不成立的合同当然不存在是否生效的问题(三)二者的区别1、二者的概念和性质等内容不同,合同的成立和生效在概念和本质上是不同的、合同的成立仅证明了双方当事人之间产生了合同关系。

它所解决的主要是合同的有无问题,属于对合同的事实上的判断。

一旦当事人根据特定合同的性质要求而就主要条款达成协议,合同便宣告成立,但是合同的成立只是解决了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合意的问题,并不意味着已经成立的合同都能产生法律约束力。

而合同生效则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开始发生履行的效力。

合同的生效属于合同的效力范畴。

解决的是已经存在的合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问题,合同生效属于法律上的判断。

2、二者的要件不同。

就合同的成立条件来看,它是承诺的生效,即订立合同的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

论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论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合同生效的条件是判断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标准。民法通则第55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①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②意思表示真实;③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这些规定也就是合同生效的一般要件,亦称实质要件。对于有些合同,合同的生效还须具体特殊要件,也称形式要件。这些合同主要包括两种情形:一是当事人根据合同法第45条、46条的规定所订立的合同,在所附条件成就时或所附生效时间到来时,合同才能生效;二是合同法第44条第2款所规定的,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在办理了批准、登记等手续时,合同才能生效。
在合同法理论界,学者们对于合同的成立与生效的区别问题一直存在争议,形成两种迥然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合同一经成立就具有法律效力,受到国家强制力的保护;另一种观点认为,合同的成立是合同生效的前提,它们是两个性质完全不同的概念。合同成立后,能否发生法律效力,能否产生当事人所预期的法律效果,非当事人的意志所能决定。只有它符合合同的生效条件,才能具有法律效力。笔者认为,合同本身并不是法律,它只是当事人之间的一种合意,因此不能直接产生法律效力。所谓合同的法律效力,只不过是强调合同对当事人的拘束性,而不是指合同能够像法律一样当然产生法律效力。对于已生效的合同而言,事实上反映了两个方面的意志,决定了两个不同性质的问题。首先,合同的成立仅仅反映的是当事人的意志,即双方当事人之间就合同的主要内容达成合意,它体现了合同自由原则,决定了合同的成立;其次,合同的生效反映了国家的意志,即国家法律对已成立合同的一种法律认可或称价值判断,它体现了国家对合同关系的干预,决定了合同的生效。由此说明,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是两个不同性质的问题。合同的成立是事实问题,合同的生效是法律问题。事实问题应当通过审判活动和民事证据规则来查明,而法律问题则应通过适用法律来判明。只有在查明合同成立的基础上才谈得上确认合同效力的问题。换言之,合同的成立是合同生效的前提条件,不成立的合同不存在生效问题,而成立的合同也并非当然有效。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是两个不同性质的问题,应加以区分。

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是一个意思吗?

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是一个意思吗?

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是一个意思吗?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是一个意思吗?其实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是有区别的,主要表现在内容判断上不一致、成立和生效适用规则不同、合同的成立与生效要件不同三个方面。

下面我为您详细介绍!一、内容判断上不一致合同的成立是指合同订立过程的完成,也即主体对合同的基本内容达成一致意见。

合同的生效则指依法成立的合同为使其具有法律所赋予的约束力而产生的效力。

合同的成立与否属于事实判断问题,其着眼点在于判断合同是否存在,而合同的有效与否则是法律价值判断问题,其着眼点在于判断合同是否符合法律的精神和规定,能否发生法律上的效力。

判断合同是否成立,其结果只能是成立或不成立的事实,而判断合同是否有效,其结果则有生效、无效、效力待定、可变更、可撤销等多种情形。

合同的成立只需当事人对合同主要条款在表面上意思表示一致,而不问其意思表示背后的真实性和主要条款的合法性。

而合同生效的确认既要审查当事人的主体合法性,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又要审查合同内容的合法性。

由此可以看出,对于合同成立的判断侧重于对合同表面状态的考察,而合同的生效则侧重于对合同实质内容的考察。

如果将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混同起来,那对于效力待定的合同是成立还是生效则无法判断。

二、成立和生效适用规则不同合同的成立适用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有从事合同行为的意志自由,可以自由地选择合同的相对人、订立的形式和合同的内容,依其自由意志创设权利义务关系。

只要具备意思表示这一基本事实,合同即告成立。

而合同的生效必须在国家的干预下,依法判断合同是否合乎法律,只有合法的合同才能有效。

合同成立的条件只涉及到当事人之间的问题,而合同生效的条件不仅涉及到当事人,还涉及到法律的要求问题。

两者虽然都涉及到意思表示一致,但二者的侧重点又有所不同。

合同的成立要求意思表示一致,即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而合同的生效则进一步要求意思表示的自主性和真实性。

即使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但如果不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而是受一方的欺诈、胁迫,合同是否生效就需留待进一步的探讨。

合同成立与生效的构成要件

合同成立与生效的构成要件

合同成立与生效的构成要件内容摘要:合同成立制度主要体现了当事人的意志,体现了合同自由原则,而合同生效制度则体现了国家对合同关系的肯定或否定的评价,反映了国家对合同关系的干预。

合同成立与生效又有着密切的联系。

合同成立是合同生效的前提,而合同生效则是合同依法成立的结果。

一、合同的成立与生效的构成要件不同1、合同的成立的要件。

合同的成立,是订约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即合同因承诺生效而成立,故合同成立的条件一般就是承诺生效的条件。

《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在这里,合同成立的前提是“依法”,说明合同的成立应当具有法定的构成要件。

联系《合同法》第二章“合同的订立”中关于合同的订立,合同的主体资格,订立合同的形式,订立合同的主要条款(即合同的内容),合同的订立方式及过程等的规定,可以看出合同成立的法律要件一般包括以下几点:一是主体上的要求,当事人为双方或者多方。

合同通常是双方当事人签订的,但是,也有一些合同是三方或者三方以上的当事人订立的。

就合同的成立而言,当事人为双方或者多方就可以了,至于当事人是否具有签订合同的资格,即是否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则在所不问,因为这些属于合同是否有效的问题,对合同的成立不产生影响。

二是内容上的要求,具备了合同的必要条款,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

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了合意,合同即可成立。

三是形式上的要求,合同的成立应具备要约和承诺阶段。

《合同法》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要约和承诺是合同成立的基本规则,也是合同成立必须经过的两个阶段。

1、合同生效的要件所谓合同的生效要件,是指使已经成立的合同发生完全的法律效力所应具备的法律条件。

正如《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只有“依法成立的合同”才能生效。

这就意味着,“依法成立”是合同的有效条件,也即有效合同必须是已经成立的合同,而且其主体和内容都合乎法律的规定。

合同成立与合同效力的区别

合同成立与合同效力的区别

合同成立与合同效力的区别一、合同成立的概念与要素合同成立是指当事人达成共识并履行法定的合同要素后,合同即被视为成立。

合同成立的要素包括合意、标的、形式和能力。

1. 合意:当事人通过交换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即为合意。

合意可以通过书面、口头或者行为等方式达成。

2. 标的:合同的标的是指合同所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标的可以是金钱、物品、服务或者其他权益。

3. 形式:合同的形式是指合同成立所需要的形式要求,如书面合同需要以书面形式表达。

4. 能力:当事人必须具备相应的法律行为能力,即具备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二、合同效力的概念与要素合同效力是指合同在法律上产生约束力,即当事人必须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合同效力的要素包括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和自愿性。

1. 合法性:合同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2. 真实性:合同的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地反映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不得有虚假、误导性的陈述。

3. 完整性:合同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全部意思表示,并明确约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4. 自愿性:合同的订立必须是当事人自愿的,不能受到欺诈、胁迫、威胁等非自愿行为的影响。

三、合同成立与合同效力的区别合同成立和合同效力是合同法中的两个重要概念,二者存在一定的区别。

1. 时间点不同:合同成立是指当事人达成共识并履行法定的合同要素后,合同即被视为成立;而合同效力是指合同在法律上产生约束力,即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效力。

2. 要素不同:合同成立的要素主要包括合意、标的、形式和能力;而合同效力的要素主要包括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和自愿性。

3. 目的不同:合同成立是为了确认当事人之间的共识和约定,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而合同效力是为了保障合同的约束力,确保当事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4. 法律效果不同:合同成立是合同的前提条件,没有合同成立就没有合同效力;而合同效力是合同的法律效果,合同产生效力后,当事人必须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否则可能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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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的成立与劳动合同的生效有何区别劳动合同的成立与劳动合同的生效有何区别。

当今社会随着经济的快速开展,合同其实在我们的生活中随处可见,签订书面合同可以防止因采用其他形式的合同而造成合同的效力瑕疵,怎么样签订合同才能减少风险呢?也许"劳动合同的成立与劳动合同的生效有何区别"就是你要找的,供有需要的朋友参考借鉴,。

劳动合同的成立与劳动合同的生效有何区别劳动合同的成立, 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达成协议而建立劳动合同关系。

合同之成立最一般的表现就是双方在劳动合同上签字。

但是劳动合同的成立并不代表着合同生效, 比方附有条件合同, 要等到条件成就之时合同才发生效力。

原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假设干问题的通知》第五项规定: 劳动合同可以规定合同的生效时间。

没有规定劳动合同生效时间的, 当事人签字之日即视为该劳动合同生效时间。

在大多数情况下, 劳动合同成立和生效是在同时的。

劳动合同的生效, 是指具备有效要件的劳动合同按其意思表示的内容产生了法律效力, 此时这份劳动合同的内容才在法律上产生效力, 劳动关系也自合同生效时建立。

对于合同的生效, 一般要求符合下面三个条件:(1) 订立劳动合同的双方必须是具有相应的行为才能。

行为才能是签订合同的任何一方必须有法律上认可的签订劳动合同的资格。

举个最简单的例子来说, 一个10 岁的小孩不具备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行为才能, 因为法律上认为一个10 岁的小孩根本不可以认识到签订劳动合同的真正含义、性质以及法律后果。

通常, 年满16 周岁、精神正常的人是具有签订劳动合同的行为才能的。

(2) 订立劳动合同的双方必须意思表示真实。

任何一方采用欺诈、胁迫等手段与另一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是无效的。

当然由于法律上谁主张, 谁举证的仲裁诉讼的举证责任制度, 假如劳动合同一方要提出自己是因欺诈、胁迫而签订合同, 那他就应该举出充分的证据来证明。

(3) 订立的合同不得违背法律的强迫性规定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劳动法》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利益, 做出了不少强迫性规定。

所谓强迫性规定就是当事人不能做出不同的约定, 只能按照法律的规定承当权利义务。

比方《劳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应当提早30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这里的应当表示劳动者必须这样做。

即使在合同中约定提早3 天, 都是违背法律规定的, 该条款将视为无效。

再比方劳动者的工资虽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经典推荐浅谈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之间的区别现实中就业竞争的剧烈,个人相对弱势地位的处境,专业劳动法律法规知识的欠缺,使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常遭受进犯,带来种种职场的疑问和纠纷,为此,本版特开设职场法律参谋专栏,宣传劳动法律法规,为拼搏职场的您释疑解难,帮您及时、有效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编者常见问题● 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主体上有何区别?● 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在内容约定上有何不同?● 劳动合同关系与劳务合同关系通常还有哪些不同之处?● 劳动合同关系与劳务合同关系分别受什么法律法规调整?如一旦发生纠纷,各应通过什么途径解决?案例1中的老张与新公司的合同是劳动合同还是劳务合同?内退人员能否与其他单位建立新的劳动关系?老张原单位的做法是否正确?假设老张不是内退,而是正式退休,那么他与新单位又应建立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案例2中小时工方某要求签合同合法吗?芽假设曹某容许其要求,那么双方应签订劳动合同还是劳务合同?典型案例案例1:56岁的老张是某国有企业的职工,20xx年初单位出台了一项规定:为了安置单位里的充裕职工,凡男职工年满55岁,女职工年满45岁,一律实行内部退养,退养期间发放的工资为本人标准工资的70%。

老张虽然并不愿意退养,但单位称就算不退,也不会再给他安排岗位,老张只好跟单位其他几十名职工一起办理了退养手续。

退养在家的老张觉得闲不住,于是就到一个朋友的公司谋了份打杂的活儿,主要是负责做些接待、后勤工作。

上班前老张跟公司签了一份合同,简单地约定了工作的内容和工资报酬。

今年初老张的原单位突然给他发了个通知,称老张在外从事第二职业,并与新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因此单位决定要解除与老张的劳动关系,停发每月工资。

而老张认为自己与朋友的公司并未建立新的劳动关系,只不过是帮帮助,属于劳务关系,他跟新公司签的合同也不是劳动合同,而是劳务合同。

但单位坚持要解除老张的劳动关系,于是双方发生争议。

案例2:曹某与妻子都是外企高级职员,平时工作繁忙,没有时间料理家务,于是决定请一个小时工,每周来家里做两次清洁卫生。

很快,通过职业中介他们找到了一个年轻的小时工方某,双方约定每干1小时的活儿,付给20元钱。

方某第一次做完清洁后,曹某细心的妻子发现外阳台的窗户玻璃没有擦干净,于是要求方某今后必须将阳台玻璃擦干净,否那么就要扣工钱。

不料方某却辩白说阳台窗户没擦干净是因为曹某的住房在20多层楼,又没有防护栏,擦起来很危险,假如非要擦阳台外玻璃,就要签个合同,增加工钱并且约定一旦发生危险曹某就要承当工伤赔偿责任。

而曹某认为方某不过是个做清洁的小时工,于是断然回绝了方某要求签合同的恳求。

主持人解答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的主体区别可以从两个方面来分析^p :一是用人一方主体不同。

劳动合同的用人主体必须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个体工商户;劳务合同的用人主体那么更广泛,除了上述单位外,还可以是自然人或家庭。

二是被雇用者的主体资格不同。

劳动合同的被雇用主体一方必须是年满16周岁(特殊行业要经过审批),男不满60周岁,女不满55周岁(女工人不满50周岁)的、没有完全丧失劳动才能的劳动者;劳务合同的被雇用主体一方那么只须具备民事行为才能就行。

劳动合同在内容约定上要符合《劳动法》规定,必须具备《劳动法》第19条规定的七项条款;劳务合同的约定那么可以相对简单,没有劳动合同的要求严格。

劳动合同关系与劳务合同关系的区别还表如今很多方面,举例如下:一是劳动合同关系必须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务关系那么不需要;二是终止或解除的条件不同。

解除劳动合同应当符合《劳动法》第25、26、27、31、32条的规定,解除劳务合同关系的重要根据那么是双方约定;三是劳动合同关系的被雇用一方必须承受用人方的劳动管理,劳务合同关系那么不需要承受用人方的劳动管理;四是劳动合同关系有加班时间和加班工资支付的限制,劳务关系那么没有上述限制等等。

劳动合同关系受《劳动法》及其配套法规的调整,发生劳动争议时,应领先申诉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务合同关系受《民法》的调整,发生劳务争议可以直接诉诸法院。

内退人员与单位仍然存在劳动关系,在未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况下,不得与新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案例1中的老张与新单位签订的应当是一份无效的劳动合同,他必须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才能与新的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原单位的做法有点欠妥,公司应领先通知老张与新单位解除关系,在未果的情况下,方可作出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

当然,假设老张不是内退,而是正式退休,他与新单位建立的关系就是一种劳务关系。

建立劳动关系必须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务关系那么可以不签订合同。

由于案例2中的方某与曹某建立的是劳务关系,双方可以不签订劳务合同。

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的区别我国《劳动法》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劳务合同是当事人各方在平等协商的情况下达成的,就某一项劳务以及劳动成果所达成的协议。

(1)主体资格不同。

劳动合同的主体只能一方是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即用人单位,另一方那么必须是劳动者个人,劳动合同的主体不能同时都是自然人;劳务合同的主体既可以是法人、组织之间签订,也可以是公民个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

(2)主体性质及其关系不同。

劳动合同的双方主体间不仅存在财产关系,还存在着人身关系,劳动者必须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双方是领导与被领导、支配与被支配的隶属关系;劳务合同的双方主体之间只存在财产关系,双方法律地位平等,不存在隶属关系,提供劳务一方无须成为用工单位的成员即可提供劳务。

(3)主体的待遇不同。

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获得工资除双方自行约定数额外,其他最低工资、工资支付方式、保险、公积金等福利待遇要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劳务关系中提供劳务者获得的报酬、支付方式、保险等,主要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法律未做过多约束。

(4)合同内容的任意性不同。

劳动合同的主要条款及内容由《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明确规定,不能由当事人协商,如用人单位要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条件等;劳务合同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在不违犯强行法规定的情况下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任意性较强。

(5)法律调整不同。

劳务合同主要由民法、合同法调整,而劳动法那么由劳动合同法及相关行政法规来标准调整。

(6)合同的法律责任:劳动合同不履行、非法履行所产生的责任不仅有民事上的责任,而且还有行政上的责任,如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

劳务合同所产生的责任只有民事责任,即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不存在行政责任。

(7)纠纷处理方式不同。

劳动合同纠纷发生后,争议一方应先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不服劳动仲裁在法定期间内才可以到人民法院起诉,劳动仲裁是前置程序;劳务合同纠纷出现后,争议双方可以直接向人们法院提起诉讼,无须仲裁前置。

雇佣合同和劳动合同的区别劳动合同、雇佣合同与劳务合同是具有很大相似性的三种不同合同,只有劳动合同在《劳动法》中有相应的规定,而且规定也非常简单,雇佣合同和劳务合同根本就没有法律做出明确规定,只能根据有关民法理论进展判案,在司法理论中对这三类合同的认识易产生偏向,雇佣合同劳动合同。

本文试图对这三类合同进展辨析,以期对这三类合同有一个明晰的认识。

一、概念不同〔一〕劳动合同。

《劳动法》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实际上,作为劳动合同的定义,上述规定是非常简陋的。

其主要问题在于没有对劳动关系进展定义,没有讲清楚劳动关系的特征。

正是由于这样简陋的定义,才使人们常常分不清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雇佣合同的区别。

任何定义,都应指出所要定义的对象的特征,根据这些特征,可以确定对象的内涵和外延。

但是,《劳动法》这一规定,却不能实现这一目的。

这一定义,对合同的主体做出明确规定,但是对客体和内容没有明确描绘。

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这种定义,可以使人对买卖合同的概念有一个明晰的认识,不会同其他合同混淆。

劳动合同所定义的劳动关系,其前身就是民法中的雇佣关系。

劳动合同为当事人一方〔劳动者〕负有从事工作义务,他方〔用人单位〕负有支付工资义务的双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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