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劳务、雇佣、承揽、承包关系的分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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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劳动、劳务、雇佣关系的区分与联系,建议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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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明确一下,当我们在讨论“劳动、劳务、承揽、雇佣”这几
个词时,我们在讨论什么——站在实务立场,这几个词可以规范为三个概念,劳动关系、劳务关系、承揽关系,这三者属于
并列概念;劳务关系与雇佣关系是同义词。

刚开始做法律实务的小伙伴儿们一定都会发现,劳动关系、劳务关系、雇佣关系、承揽关系这四者在实践中的区分有时是非常困难的,原因在于“某个复杂的社会关系往往交织着四者不同的特征,就像混血儿一样,我们有时候无法准确地说出混血儿到底遗传父亲多一些,还是遗传母亲多一些。


我们今天的表格内容也是在根据上述四者的特征进行的提炼,未必全面,在对个案进行具体判断时需要综合各种标准判断。

补充总结,在劳动关系的认定要件中有几个要素,主体要素(主体适格)、意思表示(劳动关系本质上仍然是一种合同关系)、客观要素(从属、控制);其中,在客观要素方面,不再以传统的劳动力和生产资料的结合为标准,而是将用人单位是否对劳动者形成实际控
制或者劳动者是否与用人单位形成从属性关系作为核心判断标准。

这种核心判断标准分为经济上的实际控制和组织上的实际控制。

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雇佣合同、承揽合同的区别

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雇佣合同、承揽合同的区别

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雇佣合同、承揽合同的区别引言概述:在现代社会中,各种合同类型的使用变得越来越普遍。

在职场中,劳动合同、劳务合同、雇佣合同、承揽合同是常见的合同类型。

然而,这些合同在法律和经济意义上存在一些差异。

本文将详细阐述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雇佣合同、承揽合同之间的区别。

一、劳动合同1.1 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就劳动条件、报酬、工作时间等方面达成的协议。

劳动合同的特点是建立了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负有管理和指导职责,劳动者则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工作。

1.2 劳动法规劳动合同的签订和解除受到国家劳动法规的约束。

劳动法规定了劳动合同的基本要素、双方权利义务、合同解除的程序等内容,以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1.3 劳动保障劳动合同的存在为劳动者提供了一定的劳动保障。

用人单位在合同期间必须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劳动者工资、提供工作条件和社会保险等福利待遇,同时劳动者也有权利要求用人单位履行合同义务。

二、劳务合同2.1 劳务关系劳务合同是指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务接受单位之间就劳务提供、报酬支付等方面达成的协议。

劳务合同的特点是建立了劳务关系,劳务派遣单位向劳务接受单位提供劳务,劳务接受单位支付报酬。

2.2 劳务派遣劳务合同的核心是劳务派遣。

劳务派遣单位将自己的员工派遣到劳务接受单位进行工作,劳务接受单位支付报酬给劳务派遣单位,而劳务派遣单位再支付工资给派遣员工。

2.3 法律规定劳务合同的签订和解除受到国家劳动法规的约束。

劳务派遣单位必须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劳务接受单位也有义务保障劳务派遣员工的权益。

三、雇佣合同3.1 雇佣关系雇佣合同是指雇主与雇员之间就雇佣条件、报酬、工作内容等方面达成的协议。

雇佣合同的特点是建立了雇佣关系,雇主对雇员负有管理和指导职责,雇员则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工作。

3.2 雇佣形式雇佣合同可以采取全职、兼职、临时等不同形式。

全职雇佣合同意味着雇员全职从事雇主指定的工作,而兼职和临时雇佣合同则是雇员在特定时间段或特定任务中为雇主提供服务。

关系(劳务关系)与承揽关系,承包关系的区别

关系(劳务关系)与承揽关系,承包关系的区别

雇佣关系(劳务关系)与承揽关系,承包关系的区别
劳动合同:亦称劳动契约,是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为确立劳动关系,依法协商达成的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劳动合同的特征:1、劳动合同主体具有特定性;2、劳动
合同内容具有劳动权利和义务的统一性和对应性;3、劳动客
体具有单一性,即劳动行为;4、劳动合同具有诺成、有偿、
双务合同的特性。

承包经营合同又称“承包合同”。

中国经济体制改革中,为落实生产经营责任制,确定国家、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工商企业、
公民的责权利关系和承包人承包经营权的一种法律形式。

合同
适用范围十分广泛。

广义的包括农业承包经营合同和工商企业
的承包经营合同。

承包经营企业为落实企业内部经济责任
制,由企业同其所属机构或职工签订的承包经营合同,称为
“企业内部承包合同”,它是实现生产经营和劳动管理的一种
手段,属于工商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的特殊形式,同一般企业承
包经营合同有所不同,工商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由发包、承包双
方按照平等、自愿协商的原则,以书面形式订立,其内容一般
应包括以下主要条款:承包形式;承包期限;上交利润或减亏数额;国家指令性供应计划和产品生产计划;产品质量及其他主要经济技术指标;技术改造任务、国家资产维护和增殖;留利使用、贷款归还,承包前的债务处理;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对企业经营者的奖罚;合同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等。

二者的区别是显而易见的,劳动合同形成劳动关系,在劳资双方之间产生劳动权利义务关系,而承包经营合同是平等民事主体签订的合同,双方互负承包权利义务。

承包经营者不享有企业的工资待遇及社会保险福利。

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雇佣合同、承揽合同的区别

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雇佣合同、承揽合同的区别

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雇佣合同、承揽合同的区别标题: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雇佣合同、承揽合同的区别引言概述:在现代社会,人们在工作和生活中常常会接触到各种各样的合同,其中劳动合同、劳务合同、雇佣合同、承揽合同是比较常见的几种合同类型。

虽然它们都与劳动关系有关,但各自有着不同的法律意义和适用范围。

本文将分别从劳动合同、劳务合同、雇佣合同、承揽合同四个方面进行详细比较,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它们之间的区别。

一、劳动合同1.1 劳动合同的定义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劳动关系的书面协议,明确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2 劳动合同的内容劳动合同一般包括双方当事人的基本信息、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工资待遇、社会保险等方面的约定。

1.3 劳动合同的法律地位劳动合同是劳动关系的法律依据,受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保护,一旦发生纠纷,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二、劳务合同2.1 劳务合同的定义劳务合同是指委托人与受托人约定一方提供劳务,另一方支付报酬的合同。

2.2 劳务合同的内容劳务合同一般包括劳务的内容、数量、质量、报酬、履行期限等方面的约定。

2.3 劳务合同的特点劳务合同的特点是一方提供劳务,另一方支付报酬,双方之间主要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

三、雇佣合同3.1 雇佣合同的定义雇佣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受雇员工之间约定雇佣关系的合同。

3.2 雇佣合同的内容雇佣合同一般包括用人单位与雇员之间的基本信息、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资待遇、劳动保护等方面的约定。

3.3 雇佣合同的性质雇佣合同属于劳动合同的一种,是一种特殊的劳动合同,但与一般的劳动合同有着一些不同之处。

四、承揽合同4.1 承揽合同的定义承揽合同是指委托人委托承揽人承揽一定的工作,承揽人按约定完成工作后获得报酬的合同。

4.2 承揽合同的内容承揽合同一般包括委托人和承揽人之间的基本信息、承揽的工作内容、报酬、履行期限等方面的约定。

4.3 承揽合同的特点承揽合同是一种独立的合同类型,主要特点是承揽人按约定完成工作后获得报酬,双方之间主要是承揽关系。

2019年劳动、劳务、雇佣、承揽、承包关系的区别.doc

2019年劳动、劳务、雇佣、承揽、承包关系的区别.doc

劳动、劳务、雇佣、承揽、承包关系的分野加入时间:2010-06-29 15:48:25福建厦门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邱兴亮编著笔者日前办理的多个案件中,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的分野、劳动关系与承包关系的界定等问题,都是无法回避的乃至直接影响案件性质和判决结果的关键问题。

鉴于劳动与劳务、劳动与雇佣、雇佣与承揽、劳动与承包关系等是实务上时常遭遇而又令人困扰的问题,笔者于本文中收集、罗列了大量理论及实务观点,希冀透过梳理,厘清各自的分野,为准确判断和界定各种关系提供实用的准据。

一、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分野(一)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志,实践中可分为实质标志(或称核心标志)和形式标志。

1、实质标志:是反映劳动关系的实质或核心内涵的标志。

劳动关系实质上是劳动者的劳动力与用人单位的生产资料相结合的关系。

认定劳动关系的实质(核心)标志是:劳动力由他人使用——人身关系——劳动组织关系——组织从属性。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1。

2条中规定的“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考勤记录”,即属于认定劳动关系的实质标志。

2、形成标志,是反映劳动关系的形式特征的标志。

现实中据以认定劳动关系的形式标志有多种,如书面劳动合同、员工手册、工作证、工资支付、劳动者资格、用人单位(雇主)资格等。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1。

2条中规定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即属于认定劳动关系的形式标志。

在认定劳动关系的实践中,有形式标志的,一般依形式标志认定;无形式标志的,或者形式标志与实质标志不一致的,依实质标志认定。

劳动关系、雇佣关系、承揽关系的辨析

劳动关系、雇佣关系、承揽关系的辨析

劳动关系、雇佣关系、承揽关系的辨析咱今儿个就来唠唠劳动关系、雇佣关系和承揽关系,这可真是有意思的事儿呢!你看啊,劳动关系就像是你和一个大家庭的关系。

你每天按时去上班,遵守公司的各种规矩,公司呢,给你发工资、交社保,就跟家长照顾孩子似的,对你负责。

这就是一种长期的、稳定的关系,你在这个家里有自己的位置和责任。

再说说雇佣关系,这有点像你请了个钟点工来家里打扫卫生。

你需要的时候就叫他来,干完活付钱就行。

这种关系比较灵活,没那么多约束,但是也没那么深厚的感情。

那承揽关系呢,就好比你找了个工匠来给你打造一件特别的家具。

他按照你的要求去做,做好了交给你,你付钱,然后就两清啦。

他有自己的本事和手艺,你看重的就是他能做出你想要的东西。

咱举个例子哈,小李在一家公司上班,每天朝九晚五,这就是劳动关系。

要是小李周末想打扫家里,找了个保洁阿姨来帮忙,这就是雇佣关系。

而如果小李想定制一个独一无二的书架,找了个木匠师傅来做,这就是承揽关系啦。

你说这三种关系是不是挺不一样的?劳动关系要考虑的事儿可多了,什么福利待遇啊,职业发展啊。

雇佣关系呢,相对简单点,就是一手交钱一手干活。

承揽关系呢,更注重成果,你得把东西做好了才行。

那有人可能要问啦,这三种关系为啥要分得这么清楚呢?嘿,这可重要了去了!要是分不清,以后出了问题可就麻烦啦!比如说,你把雇佣关系当成了劳动关系,那可能在待遇上就会有纠纷呀。

或者你把承揽关系当成了雇佣关系,对人家要求太多,人家可不干呢!咱生活中可得把这三种关系搞清楚,别稀里糊涂的。

就像你交朋友,不同的朋友有不同的相处方式,对吧?劳动关系就像是知心好友,要好好珍惜;雇佣关系就像普通朋友,各取所需;承揽关系就像一面之缘的朋友,合作愉快就好。

所以啊,咱得心里有数,遇到事儿的时候才能知道该怎么处理。

别到时候两眼一抹黑,不知道咋办才好。

劳动关系、雇佣关系、承揽关系,这可都是咱生活中经常碰到的,咱得重视起来,不是吗?。

劳动劳务雇佣承揽区分技巧(终于傻傻的分得清了) 劳动法库

劳动劳务雇佣承揽区分技巧(终于傻傻的分得清了) 劳动法库

劳动劳务雇佣承揽区分技巧(终于傻傻的分得清了)劳动法库文︱吴彬,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作者授权劳动法库发布,供朋友圈分享!谢绝其它媒体未经授权转载!投稿:szlaw@你知道怎么区分劳动关系、劳务关系、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吗?估计一听就头大,下面我们来区分一下:一、先搞清劳务关系与雇佣关系的关系首先弄清用词的含义和种属关系。

如果大家有兴趣去中国知网搜一搜就会发现,人们在讨论上述关系时往往将劳务、雇佣、承揽互相混用,然后又会大谈这些概念之间的种属关系,这样的做法不但不能做出有实际意义的区分,反而越弄越乱,无法为司法实践提供借鉴。

《人身损害司法解释》第9条规定雇员加害责任制度,其将“从事雇佣活动”定义为“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

第10条规定了承揽加害责任,《合同法》还专辟一章“承揽合同”,使得“承揽”成为正式的立法名词。

由此可知,司法解释将雇佣与劳务做同义使用,而这两者与承揽是有根本区别的。

《侵权责任法》第35条规定了“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的问题,劳务关系作为立法名词首次出现,其显然已经取得了比“雇佣关系”更为正式的地位。

这之后颁布的《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第7条规定,已经享受退休待遇再从事劳动的,应当认定为劳务关系。

司法解释的语言也已经顺从《侵权责任法》的立法用语进行了规范。

综上,站在司法实务的立场,根据立法及司法解释的用语,上述四个用词可以规范为三个概念,即劳动关系、劳务关系、承揽关系,三者属于并列概念,劳务关系与雇佣关系是同义词。

二、如何区分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就像是人和猿的关系一样,具有同一个祖先——雇佣,据说罗马法中就有关于雇佣的规定。

雇佣关系因工业革命的影响而逐渐发生分化,于是劳动关系独立,围绕劳动关系而产生出劳动法部门,被认为是社会法发展的里程碑。

同时,依然有一部分传统的个人之间的雇佣关系依然保持着原始状态被认为仍然属于民法王国的子民。

这一点在西方法律发达国家的法律规定中,是非常清楚的。

劳动关系、雇佣关系、劳务关系、承揽关系之间的区别与认定-14页文档资料

劳动关系、雇佣关系、劳务关系、承揽关系之间的区别与认定-14页文档资料

第一讲:劳动关系的认定(一)--劳动关系、劳务关系、雇佣关系、承揽关系的区别一、劳务关系与雇佣关系二、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三、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四、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一、劳务关系与雇佣关系(理论上两者有差别雇佣关系强调“受雇”,而劳务关系强调“只提供劳动力”,但实践中常将两者做为同一概念。

)(一)概念雇佣关系是指受雇用人在一定或不特定的期间内,接受雇用人的指挥与安排,为其提供特定或不特定的劳务,雇用人接受受雇人提供的劳务并依约给付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

劳务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平等主体之间就劳务事项进行等价交换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区别1、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人身支配与服从管理关系不同。

雇用关系中雇主与雇员之间的地位是不平等的,双方之间具有支配与服从的关系,雇用人必须为受雇人提供合理的劳动条件和安全保障,同时对其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受雇人则需听从雇用人的安排,按其意志提供劳务;劳务关系中双方只形成劳动力的支配与被支配关系,并不存在服从管理与被服从管理关系。

2、提供劳动和支付报酬的内容不同。

雇佣关系中,雇工所付出的主要是劳动力,当然也包含一定的技术成果,但通常其技术含量比较低,其报酬成分也比较单一,仅仅包括劳动力的价值。

雇主享有雇工劳动的一切成果,这种成果不是雇主付酬的直接对象。

劳务关系中劳动者只提供单纯的体力劳动,没有技术含量的成分,所获报酬也仅是劳动力的价值。

3、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同。

(注该区分是在《侵权法》出台前的责任承担)雇佣关系中,依现代民法原则,雇主对雇员的损害承担无过错责任,只要雇员在进行受雇工作中因工伤事故而遭受损害,雇主就应赔偿,而不存在免责事由。

而劳务关系中,由于双方当事人在损害的发生上均无过错,故适用公平原则,即由受益人在受益范围内对受损害方的经济损失作适当补偿。

(三)《侵权责任法》35条中的劳务关系《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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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劳务、雇佣、承揽、承包关系的分野一、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分野(一)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志,实践中可分为实质标志(或称核心标志)和形式标志。

1、实质标志:是反映劳动关系的实质或核心内涵的标志。

劳动关系实质上是劳动者的劳动力与用人单位的生产资料相结合的关系。

认定劳动关系的实质(核心)标志是:劳动力由他人使用——人身关系——劳动组织关系——组织从属性。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1。

2条中规定的“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考勤记录”,即属于认定劳动关系的实质标志。

2、形成标志,是反映劳动关系的形式特征的标志。

现实中据以认定劳动关系的形式标志有多种,如书面劳动合同、员工手册、工作证、工资支付、劳动者资格、用人单位(雇主)资格等。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1。

2条中规定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即属于认定劳动关系的形式标志。

在认定劳动关系的实践中,有形式标志的,一般依形式标志认定;无形式标志的,或者形式标志与实质标志不一致的,依实质标志认定。

[1]劳动关系的认定,除了根据劳动者实际提供劳动这一标准以外,还可以同时参考下列因素:第一,用人单位按月向或者约定按月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

不按月支付报酬的,其性质更多的是帮工关系。

我国《劳动法》第50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

按月发放工资是我国实行工资支付制度的法定形式,因此,一般应当具有一个月工资以上的,也就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有一个月以上的劳动关系,双方才会形成相对比较固定的劳动关系,才能形成法定劳动关系。

第二,用人单位允许劳动者以用人单位员工的名义工作。

劳动者对内必须是能被视为用人单位的一员的,对外能代表用人单位或者单位工作人员的,双方才存在劳动关系;第三,没有书面合同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一定的期限内存在一种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2]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在其《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论是否具有本市户籍)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具有下列情形时,可认定双方之间形成劳动关系:(1)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2)劳动者付出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或劳动者实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约束;(3)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工作证’或‘服务证’等身份证件,或填写‘登记表’、‘报名表’,允许劳动者以用人单位名义工作或不为反对意见的。

不接受用人单位管理、约束、支配,以自己的技能、设施、知识承担经营风险,基本不用听从单位有关工作指令,与用人单位没有身份隶属关系的,不是用人单位的劳动者,人民法院可根据双方关系的实际状况来确定双方的法律关系。

(二)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分野劳务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平等主体之间就劳务事项进行等价交换过程中形成的一种经济关系。

在民事合同的分类中,劳务合同是一种以劳动为标的合同类型,它包括承揽合同、基本建设承包合同,运输合同、保管合同、技术服务合同、委托合同、信托合同和居间合同等。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存在最大的共性——都涉及劳动,而且,通常大都表现为一方提供劳动而另一方给付一定报酬,尤其在现实生活中,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经常并存、交织在一起,表面看起来似乎很难区分。

其实,即使劳动争议与劳务争议在表象上极为相似,但是,二者也存在显著的、本质的区别。

整体而言,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主体不同。

劳动关系的主体是特定的,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必然是劳动者。

而劳务关系的主体是不确定的,可以双方都是单位,也可以双方都是公民,或一方是单位,另一方是公民。

劳务关系中提供劳务的一方并不是需方的成员,他们不是以需方单位职工的身份,而是以劳务提供者的身份从事劳动。

(2)主体地位不同。

在劳动关系中,主体之间不仅存在财产关系(经济关系),还存在着人身上的隶属关系,即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的一员,有义务完成用人单位的生产任务、工作任务,并有义务遵守劳动纪律和内部规章制度,而用人单位则有义务支付劳动报酬,提供劳动条件、劳动保护及保险、福利等待遇,故劳动者除获得工资报酬外,还有保险、福利待遇。

而在劳务关系中,主体之间仅存在财产关系(经济关系),即劳动者提供劳务服务,用人单位支付劳务报酬,彼此之间不存在人身上的隶属关系,相对于劳动关系的当事人而言,其主体地位为平等关系。

劳务提供者并不加入到需方单位中成为其成员;劳务提供者是按照自己的意见,独立地安排自己的劳动或工作,他向需方交付的是劳动成果。

通常,劳务的提供者只获得劳动报酬。

(3)行为特征不同。

劳动行为一般具有长期性、稳定性的特点,劳务行为一般具有短暂性、临时性和不稳定性的特点。

一般说来,劳动合同的主体享有法定的社会保险权,而劳务行为主体不享有。

劳动行为以金钱方式给付,劳务(雇佣)行为一般以金钱方式给付,但也可以实物折抵。

在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承担风险责任,劳动者不承担;而在劳务关系中,风险责任则由劳动者来承担。

(4)适用法律不同。

对劳动关系,劳动法有特别规定的,应当适用劳动法的规定,劳动法没有规定的,应当适用民法的规定。

但是劳动法的规定不能适用于劳务关系,劳务关系主要由民法调整。

(5)纠纷的解决方式不同。

根据《劳动法》规定,我国因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采取的是“仲裁前置”的处理体制: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而对因劳务关系而引起的争议,仲裁非必经程序,当事人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

(6)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同。

在劳动关系下,用人单位及其责任人员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劳动者承担的则主要为民事责任。

在劳务关系下,当事人双方地位对等,其主要承担的责任为民事责任。

[3]也有人主张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六个方面:1、劳务关系由民法通则和合同法进行规范和调整。

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与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由劳动法规范和调整。

2、劳务关系的主体可以是两个自然人或者自然人与单位之间,劳动关系中的一方应是符合法定条件的用人单位,另一方必须是符合劳动年龄条件,且具有与履行劳动合同义务相适应的能力的自然人。

3、劳务关系中,提供劳务一方不是接受劳务一方的职工,双方不存在隶属关系。

劳动关系中的用人单位与员工之间存在隶属关系。

4、劳务关系中,接受劳务一方可以不承担提供劳务一方的社会保险。

劳动关系中的用人单位必须按照相关规定为职工购买社会保险。

5、劳务关系中,接受劳务的一方有权中断劳务关系,但没有用人单位对职工处分等权利。

用人单位对职员违反用人单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等行为,有权依法进行处理。

6、劳务关系中,报酬完全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

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对职工有工资、奖金等方面的分配权利。

用人单位向员工支付的工资应遵循按劳分配、同工同酬的原则,并遵守当地有关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

[4]此外,还有学者将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归纳为如下五个方面:1、劳动关系的客体是作为生产要素的劳动力;劳务关系的客体是作为产品的劳务,即运用劳动力等生产要素所生产的产品(劳务)。

2、劳动关系属于生产要素组织关系,即用人单位组织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相结合的关系,劳动者的劳动被用人单位纳入其生产(业务)系统;劳务关系属于产品(劳务)交换关系,劳务行为独立于劳务接受方生产(业务)系统之外。

3、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作为用人单位的劳动组织成员而与用人单位有组织(人格)上的从属关系;在劳务关系中,劳务提供方不是劳务接受方的成员,与劳务接受方无组织(人格)上的从属关系。

4、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有义务转让劳动力使用权,一般表现为给付劳动行为,有权获得劳动力再生产条件(如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等);在劳务关系中,,劳务提供方有义务给付劳动行为的成果或使用价值,有权获得劳务费。

5、劳动过程和劳务过程的风险承担主体、劳动报酬和劳务报酬的确定规则也有所不同。

[5]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课题小组强调,在审判实践中,要注意劳务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区别:(1)主体资格不同。

(2)主体性质及其关系不同。

(3)雇主的义务不同。

(4)调整的法律不同。

(5)不履行合同的法律责任不同。

(6)纠纷的处理方式不同。

此外,在论述“劳动合同纠纷不同于劳务合同纠纷”时,特别强调在审判实践中要注意到劳务(雇佣)合同纠纷与劳动合同纠纷的区别,因为这两种纠纷的处理方式不同。

[6]二、雇佣和劳务的异同以及雇佣关系与劳动关系的分野(一)雇佣和劳务的异同雇佣关系也称劳动关系、劳使关系、劳资关系、劳工关系、使用人与被使用人关系等。

雇佣关系不仅在民法领域中使用,也在劳动法中使用,尤其在我国劳动法领域,越来越多的人使用这个概念。

雇佣关系是个很微妙的术语,在不同的理论领域,可以有不同的范围,不同的法律规范的要求,也可以有不同的界定。

主要是根据具体的情况与事实来决定雇佣关系存在与否。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课题小组认为,雇佣法律关系,是指雇员利用雇主提供的条件,在雇主的指示、监督下,利用雇主提供的条件,以自身的技能为雇主提供劳务,并由雇主提供报酬的法律关系。

判断是否存在雇佣关系不能只从签订雇佣合同的形式要件上判断,主要应从实质要件上来考察。

首先,要看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否是一方提供劳务,另一方支付报酬。

其次,要看雇员是否受雇主控制、指挥、监督,即是否存在隶属关系。

雇员受雇主控制、指挥、监督是雇佣关系存在的基础。

在雇佣关系中,雇主是控制他人行为的人,而雇员仅是雇主雇佣来完成某种工作的人。

雇员在完成此种工作时听命于雇主,服从雇主的监督指导,雇主为雇员提供劳动条件。

第三,雇员应为雇主所选任。

雇员既可以是雇主自己亲自选任的,也可以是雇主授权选任的。

[7]如前所述,在民事合同的分类中,劳务合同是一种以劳动为标的合同类型,它包括承揽合同、基本建设承包合同,运输合同、保管合同、技术服务合同、委托合同、信托合同和居间合同等。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课题小组在论述“劳动合同纠纷不同于劳务合同纠纷”时,亦指出劳务合同有广义与狭义之分。

广义的劳务合同是指一切与提供劳动服务(即劳务)有关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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