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2016.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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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

安庆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

《安庆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送审稿)安庆市城乡规划局2016.6.27目录第1章总则 (1)第2章建设用地 (2)第3章开发强度 (6)第4章建筑间距 (9)第5章建筑退让 (15)第6章绿地控制 (20)第7章环境景观 (26)第8章综合交通 (31)第9章特别控制 (40)第10章单元控制 (44)第11章配套设施 (47)第12章附则 (56)附录A:名词解释 (57)附录B:计算规则 (61)附录C:建筑日照分析规则 (66)附录D:附图 (77)说明:1、本稿仿宋斜体字为技术管理规定或补充规定延续的条款;2、其他正文为根据最新政策、规范要求等新增条款。

第1章总则1.1 制定目的为了有效调控城市资源配置,协调社会利益关系,维护社会公平,保障公共安全,引导城市有序建设,塑造城市特色,根据国家及地方有关法律、法规、规范,结合安庆市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制定本通则。

1.2 适用范围本通则适用于安庆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建设用地使用与规划管理,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各项工程建设,除符合国家及地方现行的各项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外,同时应符合本通则。

安庆市承接产业转移集中示范园区(山口片区)建设用地使用和规划管理依据本通则执行。

独立工矿区、以及海口、罗岭、皖河农场等城镇建设与规划管理参照本通则执行。

风景名胜区建设与规划管理按照《风景名胜区条例》、《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等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执行,不适用本通则。

乡、村庄建设与规划管理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镇规划标准》、《安徽省村庄规划编制标准》等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执行,不适用本通则。

1.3 控规管理体系安庆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体系由“控规通则”和“地块控规”两部分组成。

“控规通则”是土地使用和开发建设的通用性规划管理规定,以整体单元规划为技术支撑;“地块控规”是具体项目地块开发建设的个案性规划管理规定,以单元规划为技术支撑。

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庆市2016年加快工业发展政策的通知-宜政发〔2016〕6号

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庆市2016年加快工业发展政策的通知-宜政发〔2016〕6号

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庆市2016年加快工业发展政策的通知正文:----------------------------------------------------------------------------------------------------------------------------------------------------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庆市2016年加快工业发展政策的通知宜政发〔2016〕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安庆市2016年加快工业发展政策》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安庆市人民政府2016年4月22日安庆市2016年加快工业发展政策为加快安庆工业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兑现范围1.2016年度,市本级财政设立“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专款专用。

2.在本市注册设立、依法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业企业;在本市实施并纳入统计范围、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均属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3.享受“一企一策”、“一事一议”政策和被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一票否决”的工业企业、项目,不享受本政策。

二、支持企业做大做强4.鼓励企业增产增收。

对2015年度工业主营业务收入1亿元(不含1亿元)以下的规上工业企业,2016年度其主营业务收入增幅达到12%以上的,上缴税收(不含土地使用税,下同)每增长1个百分点,奖励企业管理层1万元,同一企业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50万元。

对2015年度工业主营业务收入1亿元(含1亿元)至4亿元(不含4亿元)的工业企业,2016年度其主营业务收入增幅达到10%以上的,上缴税收增幅每增长1个百分点,奖励企业管理层1万元,同一企业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60万元。

对2015年度工业主营业务收入4亿元(含4亿元)至10亿元(不含10亿元)的工业企业,2016年度其主营业务收入增幅达到8%以上的,上缴税收增幅每增长1个百分点,奖励企业管理层1万元,同一企业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70万元。

《安庆市HK04-0201、0202、0203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简要说明【模板】

《安庆市HK04-0201、0202、0203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简要说明【模板】

《安庆市HK04-0201、0202、0203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简要说明一、规划背景HK04-0201、0202、0203地块位于安庆市**区海口镇DG04单元,地块建设条件成熟。

为满足以上地块开发建设和管理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等法律法规,特编制安庆市HK04-0201、0202、0203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

二、用地范围HK04-0201地块东至观云路,南至安荣路,西、北至征地范围边界。

HK04-0201地块用地7.84公顷。

HK04-0202地块东至安庆市金雷烟花爆竹公司边界,南至安荣路,西观云路至,北至征地范围边界。

HK04-0202地块用地0.91公顷。

HK04-0203a地块东、北至HK04-0203b地块边界,西、南至征地范围边界。

HK04-0203a地块用地0.41公顷。

HK04-0203b地块东至征地范围边界,南至HK04-0203a地块和征地范围边界,西至征地范围边界,北至安荣路。

HK04-0203b地块用地0.46公顷。

三、规划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年);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3、《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2010年);4、《城市规划编制办法》(2006年);5、《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6、《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2010年);7、《安徽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范》(DB34/T547—2005);8、《安庆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2017年);9、《安庆市**区海口镇总体规划(2008-2020年)》;10、国家及地方有关技术规范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

四、指标控制1、地块规划用途与指标HK04-0201地块用地性质为二类工业用地(可兼容一类物流仓储用地),容积率≥1.0,建筑密度≥40%,绿地率≤15%,主要出入口方位为地块东侧、南侧,建筑高度必须满足民用机场外水平面净空控制高度的要求。

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庆市2016年推动现代服务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宜政发〔2016〕14号

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庆市2016年推动现代服务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宜政发〔2016〕14号

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庆市2016年推动现代服务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正文:----------------------------------------------------------------------------------------------------------------------------------------------------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庆市2016年推动现代服务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宜政发〔2016〕1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安庆市2016年推动现代服务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庆市人民政府2016年8月24日安庆市2016年推动现代服务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为进一步发展和提升现代服务业,根据国家、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安庆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资金安排和兑现范围1.2016年度市本级财政设立“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专款专用。

2.在本市注册并纳税的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组织,均属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3.享受“一企一策”、“一事一议”政策的企业、项目,不再享受本政策。

二、支持服务业规模化发展4.做大做强物流业。

对2016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在1000万元以上的物流企业(不含交通运输),以上年缴纳税收本市留成部分为基数,按其当年缴纳税收本市留成超基数部分的30%给予奖励。

对新认定为国家5A、4A、3A级的物流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世界100强和国内50强物流企业在安庆新设立区域总部并运营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2016年度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村镇末端配送设施、农产品物流设施、城市配送设施、多式联运转运设施、信息技术应用、物流标准化等项目,按投资额(不含土地相关费用)的1%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5.促进商贸业扩规升级。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安庆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的批复-皖政秘[2011]213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安庆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的批复-皖政秘[2011]213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安庆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的批复正文:----------------------------------------------------------------------------------------------------------------------------------------------------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安庆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的批复(皖政秘〔2011〕213号)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请求批准安庆市市县两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的请示》(宜政报〔2011〕13号)悉。

经研究,现就安庆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复如下:一、原则同意修订后的《安庆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

二、《规划》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经济、社会、人口、环境和资源相协调的可持续发展战略,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集约用地制度,统筹土地利用,强化规划的整体控制作用。

三、要严格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从严控制非农建设占用耕地,加大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补充耕地力度,合理控制新增建设用地规模,适度开发未利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综合效益,切实保障国家和省重点项目、民生工程、重要基础设施以及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国家技术创新工程试点建设用地。

到2020年,你市耕地保有量不少于367973.35公顷,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少于314905.10公顷。

新增建设占用耕地控制在8779.38公顷以内,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补充耕地义务量不少于8779.38公顷,城乡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128392.97公顷以内,人均城镇工矿用地控制在111.74平方米以内。

四、加强土地利用统筹和管控。

加大农用地和农村居民点整理力度,合理开发利用长江岸线资源,优化产业用地、城乡用地结构和布局。

积极创新土地利用模式和方法,逐步形成产业集聚、居住集中、城乡协调的建设用地空间格局。

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管理的实施意见-宜政秘〔2016〕21号

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管理的实施意见-宜政秘〔2016〕21号

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管理的实施意见正文:----------------------------------------------------------------------------------------------------------------------------------------------------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管理的实施意见宜政秘〔2016〕2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认真贯彻《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管理的意见》(皖政〔2015〕101号,以下简称《意见》),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严格依法行政,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现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科学编制规划(一)完善规划编制体系。

要加快健全以安庆市城市、各县(市)城总体规划为统领,以控制性详细规划为核心,以专业规划和城市设计为支撑,以修建性详细规划为落脚点,层次清晰、上下衔接的城镇规划体系。

同时提高乡村地区规划编制水平,科学编制村庄规划,确保城乡建设依法有序开展。

(二)积极推动“多规合一”工作。

强化城乡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规划之间的衔接,加快建立“多规合一”体系,探索建立全域覆盖、体系完善、部门联动、动态更新的空间规划信息管理平台,不断健全空间规划协调机制。

(三)推动绿色集约发展。

各县(市)区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要科学确定地块开发强度。

居住用地容积率不得小于1.0,原则上大城市容积率不得超过2.5,中等城市容积率不得超过2.2,小城市容积率不得超过2.0。

加强城市设计研究,贯彻海绵城市建设理念,注重提升城市品质。

(四)加强规划设计市场监管。

针对规划编制、建筑设计创造性活动的特殊性,依法采取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选择中标单位,避免由恶意低价竞标造成的市场混乱。

同时,建立规划编制单位、建筑设计单位、测绘单位信用档案制度。

安庆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修订稿

安庆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修订稿

安庆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WEIHUA system office room 【WEIHUA 16H-WEIHUA WEIHUA8Q8-《安庆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送审稿)安庆市城乡规划局目录说明:1、本稿仿宋斜体字为技术管理规定或补充规定延续的条款;2、其他正文为根据最新政策、规范要求等新增条款。

第1章总则制定目的为了有效调控城市资源配置,协调社会利益关系,维护社会公平,保障公共安全,引导城市有序建设,塑造城市特色,根据国家及地方有关法律、法规、规范,结合安庆市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制定本通则。

适用范围本通则适用于安庆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建设用地使用与规划管理,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各项工程建设,除符合国家及地方现行的各项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外,同时应符合本通则。

安庆市承接产业转移集中示范园区(山口片区)建设用地使用和规划管理依据本通则执行。

独立工矿区、以及海口、罗岭、皖河农场等城镇建设与规划管理参照本通则执行。

风景名胜区建设与规划管理按照《风景名胜区条例》、《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等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执行,不适用本通则。

乡、村庄建设与规划管理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镇规划标准》、《安徽省村庄规划编制标准》等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执行,不适用本通则。

控规管理体系安庆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体系由“控规通则”和“地块控规”两部分组成。

“控规通则”是土地使用和开发建设的通用性规划管理规定,以整体单元规划为技术支撑;“地块控规”是具体项目地块开发建设的个案性规划管理规定,以单元规划为技术支撑。

“控规通则”和“地块控规”,经法定程序审批后,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规划行政许可、实施规划管理的依据。

地域划分根据历史城区特征及现状建设情况,安庆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建设用地划分为老城区、旧城区和新区,详见附录D附图1。

老城区:指安庆市宜城路以西,菱湖南路以南,德宽路以东,长江以北范围。

安庆市YX12单元0209、0218、0402地块

安庆市YX12单元0209、0218、0402地块

安庆市YX12单元0209、0218、0402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草案(简要说明)1.修改背景YX12单元0209、0218、0402地块位于宜秀区北部新城北部,2012年10月18日舜天置业公司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0209、0218、0402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由于地块容积率较低,不符合国家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原则,地块闲置未开发建设。

为推动宜秀区北部新城宜秀山庄项目启动建设,根据市政府关于北部新城宜秀山庄项目闲置地块的处置决议,经分析论证,宜秀山庄项目YX12单元0209、0218、0402地块控规修改符合2012年住建部制定的《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

为完备地块规划建设、管理的法定程序,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据相关技术规范和有关规划要求,特组织编制YX12单元0209、0218、0402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方案。

2.地块范围0209地块东、南至舜英路,西至二石河支流,北至衡山东路,用地面积为10.96公顷;0218地块东至规划绿地,南至龙城路,西至舜祥路,北至舜英路,用地面积为6.90公顷;0402地块东至三石河支流,南至舜康路,西至舜英路,北至衡山东路,用地面积为7.04公顷。

3.修改内容本次控规修改内容涉及地块编号、用地性质、控制指标、停车配建、建筑后退、配套设施等。

(1)控制指标的修改:地块开发控制指标(修改前)地块开发控制指标(修改后)(2)停车位配建标准的修改:修改前:住宅0.3-0.8车位/户;行政办公1.0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商业服务0.8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

修改后:住宅建筑按照机动车≥1.0车位/户,非机动车≥1.5车位/户配建停车位;住宅机动车停车位应全部预留充电桩建设安装条件,配建不少于规划停车位10%的充电桩。

商业零售建筑按照机动车≥1.0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非机动车≥4.0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配建停车位;商业建筑机动车停车位应配建不少于规划停车位20%的充电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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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2016.6.27)《安庆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送审稿)安庆市城乡规划局2016.6.27目录第1章总则 (1)第2章建设用地 (2)第3章开发强度 (8)第4章建筑间距 (11)第5章建筑退让 (17)第6章绿地控制 (24)第7章环境景观 (29)第8章综合交通 (34)第9章特别控制 (47)第10章单元控制 (52)第11章配套设施 (55)第12章附则 (64)附录A:名词解释 (65)附录B:计算规则 (69)附录C:建筑日照分析规则 (74)附录D:附图 (85)说明:1、本稿仿宋斜体字为技术管理规定或补充规定延续的条款;2、其他正文为根据最新政策、规范要求等新增条款。

第1章总则1.1 制定目的为了有效调控城市资源配置,协调社会利益关系,维护社会公平,保障公共安全,引导城市有序建设,塑造城市特色,根据国家及地方有关法律、法规、规范,结合安庆市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制定本通则。

1.2 适用范围本通则适用于安庆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建设用地使用与规划管理,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各项工程建设,除符合国家及地方现行的各项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外,同时应符合本通则。

安庆市承接产业转移集中示范园区(山口片区)建设用地使用和规划管理依据本通则执行。

独立工矿区、以及海口、罗岭、皖河农场等城镇建设与规划管理参照本通则执行。

风景名胜区建设与规划管理按照《风景名胜区条例》、《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等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执行,不适用本通则。

乡、村庄建设与规划管理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镇规划标准》、《安徽省村庄规划编制标准》等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执行,不适用本通则。

1.3 控规管理体系安庆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体系由“控规通则”和“地块控规”两部分组成。

“控规通则”是土地使用和开发建设的通用性规划管理规定,以整体单元规划为技术支撑;“地块控规”是具体项目地块开发建设的个案性规划管理规定,以单元规划为技术支撑。

“控规通则”和“地块控规”,经法定程序审批后,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规划行政许可、实施规划管理的依据。

1.4 地域划分根据历史城区特征及现状建设情况,安庆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建设用地划分为老城区、旧城区和新区,详见附录D附图1。

老城区:指安庆市宜城路以西,菱湖南路以南,德宽路以东,长江以北范围。

旧城区:指安庆市老城区范围以外,新河堤、龙眠山路以西,菱湖北路、黄土坑西路以南,茅清路以东,长江以北范围。

新区:指安庆市城市规划区内除老、旧城区以外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

1.5 实施管理为增强规划的前瞻性、严肃性和连续性,本通则实施过程中,应根据城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现实需求,依法定程序进行动态修订。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定期对本通则施行情况进行评估,原则上为每两年一次,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可对相应条款进行修订。

第2章建设用地2.1 土地使用性质安庆市土地使用性质,应当符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的规定。

《关于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用地的意见》(国土资规〔2015〕5号)中明确的用地类型之外,新业态项目土地用途不明确的,可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国土资源等相关部门论证,予以明确,向社会公开后实施。

2.2 单一性质建设用地适建性应当按照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建设用地适建性确定的建设用地使用性质作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控制性详细规划已经对建设用地适建范围作出规定的,应当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控制性详细规划未对其作出规定的,应根据表2-1的规定确定其适建范围。

用地性质类别适建范围R 居住用地R1/R2一类/二类居住用地游园绿地、幼儿园及幼托、文化、体育、小型商业(不含批发市场)、卫生、养老等服务设施用地,以及道路与交通设施、一般市政环卫设施等用地。

A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A3教育科研用地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中小学、科研事业单位及其附属设施用地、为学校配建的独立地段的学生生活用地、生活性服务设施、研发、中试、科技服务设施用地B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B11/B12零售商业公共/批发市场用地以零售功能为主的商店、商场、超市、以及以批发功能为主的市场用地,管理与服务设施、小型医疗设施、社区文体活动设施、道路与交通设施、一般市政环卫设施等用地。

B13餐饮用地饭店、餐厅、酒吧等用地,管理与服务设施、小型医疗设施、社区文体活动设施、道路与交通设施、一般市政环卫设施等用地。

B14旅馆用地宾馆、旅馆、招待所、快捷酒店、度假村等用地,管理与服务设施、社区文体活动设施、道路与交通设施、一般市政环卫设施等用地。

B2商务用地金融保险、艺术传媒、技术服务等综合性办公用地,管理与服务设施、小型医疗设施、社区文体活动设施、道路与交通设施、一般市政环卫设施等用地。

B3娱乐康体设施用地剧院、音乐厅、电影院、歌舞厅、网吧、绿地率小于65%的大型游乐设施等用地、赛马场、溜冰场、跳伞场、射击场、通用航空、水上运动的陆域部分、道路与交通设施、一般市政环卫设施等用地M工业用地产品加工制造、高端装备修理、配套办公、研发、公租房、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包括专用铁路、码头和附属道路、停车场、一般市政环卫设施等用地,不包括露天矿用地。

W物流仓储用地配套办公、物资储备、中转、批发、配送等,包括附属道路、停车场以及货运公司车队的站场、一般市政环卫设施等用地G 绿地与广场用地G1公园绿地公园绿地、游园绿地、小型商业服务设施、社区文体活动设施、道路与交通设施、一般市政环卫设施等用地。

G2防护绿地道路与交通设施、一般市政环卫设施等用地。

G3广场绿地小型商业服务设施、社区文体活动设施、道路与交通设施、一般市政环卫设施等用地。

②小型商业服务业设施:包括小型超市、零售商店、食堂、餐饮、娱乐、邮政网点、电信营业厅,用于培训、金融、保险、证券等的营业网点等;③小型医疗设施:包括社区健康服务中心、诊所等;④道路与交通设施:包括天桥、地道、港湾式停靠站、道路展宽、公共停车场/库、区间路等;⑤一般市政环卫设施:包括雨水泵站、污水泵站、垃圾转运站、垃圾收集点、再生资源回收点、公共厕所、环卫工人工作间等;⑥本表未涉及的其他性质建设用地的适建性,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执行。

2.3 常用用地适建比例为保障建设用地的主导用途、避免功能混杂,常用用地性质适建比例,宜参照下列要求执行:(1)居住用地中住宅建筑面积不应低于总建筑面积的80%,配套商业建筑面积原则上不超过总建筑面积的10%。

(2)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中商业建筑面积不宜低于总建筑面积的80%。

(3)公园绿地中适建的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商业服务设施、社区文体活动设施用地面积等,不得超过总用地面积的5%。

(4)广场用地中适建的商业服务设施、社区文体活动设施等用地面积,不得超过总用地面积的10%。

(5)工业项目用地中,行政办公、研发和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总用地面积的7%,严禁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公共租赁住房除外)、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

2.4 混合用地的使用(1)混合用地是指当土地使用功能超出《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中“表3.3.2 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代码”关于单一用地性质的适建用途要求时,需要采用两种或以上用地性质组合表达的用地类别。

(2)混合用地的用地代码之间采用“+”连接,排列顺序原则上按照主导用途对应的用地性质从多到少排列。

(3)鼓励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公用设施用地与各类用地的混合使用,提高土地利用效益。

(4)当土地使用功能以混合用地规划建设时,宜参照表2-2《常用用地混合使用引导表》执行。

用地类别可混合使用的用地类别大类中类居住用地(R)二类居住用地(R2)B2,B11,B13,B14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A)行政办公用地(A1)B2,A35 文化设施用地(A2)A4,A1,A3 教育科研用地(A3)A1,A2,A4体育用地(A4)A2,A3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B)商业用地(B1)B2,R2,B31,B49,W1商务用地(B2)B1,R2,A1,A35 娱乐康体用地(B3)B11,B13,B14工业用地(M)一类工业用地(M1)W1 二类工业用地(M2)W1,W2物流仓储用地(W)一类物流仓储用地(W1)M1,B1道路与交通设施用交通枢纽用地(S3)S4地(S)交通场站用地S3,B41(S4)2.5 零星建设用地的一般规定鼓励综合开发、成片建设,零星用地宜作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公用设施、绿地及广场用地进行建设。

(1)老城区零星用地是指2千平方米以下的建设用地;(2)旧城区零星用地是指3千平方米以下的建设用地;(3)新区零星用地是指5千平方米以下的建设用地。

2.6 建设用地未达到前条规定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不侵害公共和相关利害关系人利益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予以核准建设:(1)邻近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城市道路、河流水系等,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2)因街区及用地性质划分、市政基础设施等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3)社会公益性项目、棚户区改造项目和部分历史遗留问题而确需建设的项目;(4)其它特殊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2.7 建设用地界线及面积的确定应符合以下规定:项目建设用地范围以《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确定的用地界址坐标为界核算,有关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等控制指标计算时,用地面积应与《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确定的面积相一致。

2.8 项目分期建设的规定(1)居住用地面积小于等于3万平方米、商业服务设施用地面积小于等于5千平方米、工业用地面积小于等于3千平方米的建设项目原则上不得分期实施;(2)用地面积高于前款规定值,确需分期建设的,应编制分期建设方案,作为项目规划设计方案的组成部分,并经批准后实施。

第3章开发强度3.1 总体要求地块开发强度的确定应符合日照、消防等规范要求,并满足交通设施及公用设施负荷、历史保护、机场净空、电力电信通道、企业生产安全、危险品仓库、电站防护、地质条件、生态安全等特殊要求。

地块开发强度应以管理单元为单位进行总量控制。

3.2 适用用地本通则主要为居住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商住混合用地、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五大类经营性用地的开发强度确定提供依据。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公用设施用地等用地的开发强度,依照相关建设标准和规范进行确定。

3.3 建筑高度控制建筑高度应符合建筑间距退让、日照、消防、城市景观设计等方面的要求,同时应符合以下规定:(1)在有净空高度控制的机场、气象台、电台和其他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道)设施周围新建、改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有关净空高度限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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