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将生育保险并入医疗保险的建议及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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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全国人社窗口单位业务技能练兵比武活动的通知人社部函〔2019〕18号各地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将练兵比武活动作为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干部队伍的重要举措,作为加强系统行风建设的重要手段,作为提升人社服务品质的重要支撑。

要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广泛发动系统窗口工作人员参加练兵比武活动,实现人员全覆盖。

要因地制宜,在认真落实好练兵比武活动规定动作的基础上,创新自选动作。

充分借助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创新方式渠道,丰富活动载体,实现倍增效果。

要坚持立足实践,对接群众需求,推动知行并举,将练兵比武活动成果转化为提升人社服务效能的具体行动。

中共四川省委组织部、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案件办理规则》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19〕41号本规则适用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再申诉案件的处理。

处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应当坚持合法、公正、公平、及时的原则,严格权限、条件和程序,保障申诉人正当权益。

各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和主管部门应当分别组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公正委员会,负责办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申诉、再申诉案件。

具体申诉案件的审理工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组建审理组负责,也可以由申诉公正委员会直接承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自2019年5月1日起,降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包括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高于16%的,可降至16%;目前低于16%的,要研究提出过渡办法。

调整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口径。

各省应以本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社保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合理降低部分参保人员和企业的社保缴费基数。

调整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口径后,各省要制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过渡措施,确保退休人员待遇水平平稳衔接。

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落实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落实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落实存在的问题与对策作者:王洁琼来源:《办公室业务(上半月)》 2017年第5期女职工生育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待遇主要有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待遇两个部分组成。

是保障育龄女职工和用人单位利益的重要措施。

国家对此给予高度重视,先后于1994年底原劳动部颁布了《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2012年11月20日人社部发布《生育保险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极大地促进了生育保险在全国范围内的实施。

给广大女工带来了福音,但是,毋庸置疑,目前我国企业女职工的生育保险开展情况并不乐观,存在着企业领导认识不到位、保障水平偏低、待遇落实难等问题。

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妇女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女职合法权益,保障妇女生育健康,进一步加大生育保险的实施和有效利用,应该引起全社会的广泛关注。

本文从企业女职工生育保险落实工作现状出发,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剖析,在此基础上提出进一步落实女职工生育保险的对策建议。

一、当前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落实存在的问题(一)部分企业领导对生育保险缺乏正确认识。

随着我国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我国多数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的领导增强了职工保险的法律意识,对于关系到职工退休和就医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以及工伤保险给予了高度重视,并积极缴费落实,但对于女职工的生育保险的认识相对不予重视,认为女工生育保险,涉及人数少,阶段性明显,又有医疗保险可以替代。

表现为国家1994年就颁布了《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即使国有大中型企业落实生育保险也在近几年期间。

还有部分企业虽落实了生育保险,一旦企业经济效益出现波动,首先就会欠交或停缴生育保险费用,致使生育保险落实得不到保障。

(二)生育保险的保障水平偏低,与职工的工资结构改革和医疗费用提高不适应。

随着企业内部改革的深化,职工的工资结构发生改变,职工收入中基本工资部分占工资收入总数的比例不断下降,而生育津贴(产假工资)计发仍以基本工资为基数,导致生育津贴(产假工资)实际数额相对下降。

生育保险并入医疗保险的影响研究

生育保险并入医疗保险的影响研究

生育保险并入医疗保险的影响研究生育保险是指针对生育期间的女性进行保险覆盖的一种保险制度。

而医疗保险是指由政府或企业为其员工提供的用于支付医疗费用的保险制度。

在一些国家,生育保险和医疗保险是分开的,但在一些国家,生育保险已经并入了医疗保险。

这种制度调整对社会和个体会产生怎样的影响值得深入研究。

本文将从影响个体、家庭和社会三个方面来探讨生育保险并入医疗保险的影响。

对于个体而言,生育保险并入医疗保险可能会对其保险权益产生一定的影响。

由于生育保险的覆盖范围相对较小,而医疗保险的覆盖范围相对较广,个体的医疗保障将会得到提升。

在生育保险并入医疗保险后,个体在面临意外或突发疾病时,可以获得更全面的医疗保障,从而减轻了经济压力。

生育保险并入医疗保险可以减少个体的保险缴纳成本。

生育保险是针对生育期间的女性进行保险覆盖,而医疗保险是为所有参保者进行保险覆盖,合并后将减少了个体的保险缴纳成本,从而减轻了经济负担。

生育保险并入医疗保险也意味着个体可以获得更便捷的医疗服务。

医疗保险通常会提供更多的合作医疗机构,个体可以更方便地就近就医,获得更及时的医疗服务。

生育保险并入医疗保险也可能会对个体产生一些负面影响。

生育保险并入医疗保险可能会降低生育保险的保障水平。

医疗保险的覆盖范围相对较广,但是由于生育保险的覆盖范围相对较小,因此在合并后可能会对生育保险的保障水平产生一定程度的降低。

个体可能会面临更加复杂的保险理赔程序。

生育保险和医疗保险的理赔程序和要求可能存在差异,个体在享受保险待遇时可能会面临更复杂的程序和要求,从而增加了个体的时间和金钱成本。

生育保险并入医疗保险对个体将产生多方面的影响,但整体来看,生育保险并入医疗保险对个体的影响更多的是正面的。

个体将获得更全面的医疗保障,减少保险缴纳成本,并获得更便捷的医疗服务,这将有利于提升个体的生活质量。

二、生育保险并入医疗保险对家庭的影响生育保险并入医疗保险对家庭的影响主要体现在经济负担、生育观念和家庭结构等方面。

四川省7月1日起,生育保险和基本医保合并啦!

四川省7月1日起,生育保险和基本医保合并啦!

四川省7⽉1⽇起,⽣育保险和基本医保合并啦!四川省的⽣育保险和基本医保合并即将合并啦!这是什么意思呢?和店铺⼩编⼀起了解⼀下!说得通俗易懂些:参加职⼯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同步参加⽣育保险!《关于做好四川省省本级职⼯⽣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有关⼯作的通知》⽇前下发,其中明确了:从2022年7⽉1⽇起,参保缴费时间启动,⽣育保险将与职⼯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实现参保同步登记、基⾦合并运⾏、征缴管理⼀致、监督管理统⼀、经办服务⼀体化。

⼀、⽣育保险参保范围参加省本级职⼯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同步参加⽣育保险。

⽆雇主的个体⼯商户、⾮全⽇制从业⼈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员、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退休⼈员、领取失业⾦的⼈员不参加⽣育保险。

⼆、⽣育保险缴费基数及缴费⽐例缴费基数按照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执⾏。

⽤⼈单位⽣育保险缴费⽐例为0.4%,按照⽤⼈单位参加⽣育保险和职⼯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例之和确定新的⽤⼈单位职⼯基本医疗保险费率,按⽉缴纳职⼯基本医疗保险费。

个⼈不缴纳⽣育保险费。

三、⽣育保险待遇范围⽣育保险待遇包括⽣育医疗费⽤和⽣育津贴两部分,⽣育保险待遇所需资⾦从职⼯基本医疗保险基⾦⽀付。

四、⽣育医疗费⽀付范围、政策及⽀付渠道⽣育医疗费包括产前检查费、⽣育的医疗费、计划⽣育的医疗费⽤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医疗费⽤。

(1)职⼯在定点医疗机构⽣育住院,发⽣符合基本医疗(⽣育保险)政策规定范围的医疗费⽤,不设起付标准,由职⼯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付90%。

(2)职⼯⽣育或施⾏计划⽣育⼿术后引发的合并症或并发症产⽣的住院医疗费⽤,按照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规定,由职⼯基本医疗保险基⾦、住院补充医疗保险或公务员医疗补助⽀付。

(3)职⼯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施⾏计划⽣育⼿术、产前检查的医疗费实⾏定额⽀付。

定额⽀付标准可参照川医保规〔2019〕2号⽂件确定的结算标准执⾏,并可适时动态调整。

定额⽀付项⽬及⽀付标准由省医疗保障事务中⼼在经办管理细则中明确。

医保与生育保险合并的说明范文(3篇)

医保与生育保险合并的说明范文(3篇)

第1篇一、背景近年来,我国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医保”)和生育保险(以下简称“生育险”)两项社会保险制度的改革取得了显著成效。

为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提高社会保险的统筹层次,降低企业负担,保障职工的基本医疗和生育权益,国家决定将医保与生育险合并实施。

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二、合并目的1. 提高统筹层次,实现资源共享。

通过合并医保与生育险,实现两项保险制度的统筹规划、统一管理,提高社会保险的统筹层次,实现基金在更大范围内的合理配置。

2. 降低企业负担,优化营商环境。

合并两项保险,有利于减轻企业负担,降低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成本,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

3. 保障职工权益,提高服务水平。

合并两项保险,有利于提高职工医疗保障水平,确保职工生育权益得到充分保障,提升社会保险服务水平。

4. 促进生育政策落实,优化人口结构。

通过合并两项保险,进一步落实国家生育政策,降低生育成本,促进人口结构优化。

三、合并原则1. 合并原则。

在合并过程中,坚持依法合规、平稳过渡、保障权益、提高效率的原则。

2. 保障权益。

合并过程中,要确保职工原有权益不受影响,保障职工的基本医疗和生育权益。

3. 统筹规划。

统筹考虑医保和生育险的政策、基金、经办等各个方面,实现两项保险的有机融合。

4. 优化服务。

简化经办流程,提高服务效率,为企业和职工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服务。

四、合并内容1. 基金合并。

将医保和生育险的基金合并,形成新的医疗保险基金,用于支付职工的基本医疗和生育费用。

2. 政策合并。

将医保和生育险的政策进行整合,形成新的医疗保险政策,统一规范两项保险的缴费、待遇、支付等事项。

3. 经办合并。

将医保和生育险的经办业务进行整合,建立统一的经办机构,实现两项保险业务的统一经办。

4. 信息共享。

加强医保和生育险的信息共享,实现两项保险数据的互联互通,提高经办效率。

五、实施步骤1. 制定合并方案。

在充分调研、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医保与生育险合并实施方案。

解析生育保险与医疗保险的合并

解析生育保险与医疗保险的合并

2019. 6(下) 现代国企研究105一、前言随着国家的发展和社会的变迁,我国的生育制度有着很大的变化,这与近年来逐渐加速的老龄化有着直接的关系,我国开始逐渐的放开二胎政策,这就给生育保险带来了巨大的挑战。

在实践应用的过程中,必须要积极的改进和提升,研究出一条与我国实际情况相适应的“两险”合并政策,生育保险并入到医疗保险中可以更好的促进我国保险制度的发展。

二、我国现行生育保险和医疗保险的现状从当前人社部发布的相应数据可以发现,当前的全社会参与的医疗保险人数已经超过了13亿,几乎所有人都参与到医疗保险体系中,并且随着时代的发展,社会保险的覆盖范围还在逐渐的扩大,并且当前的保险补偿比例已经达到了50%。

补偿比例的逐渐提升,居民医疗保险的经济负担也在逐渐的减小。

而与之相反的是,我国的生育保险覆盖范围却没有明显的增大。

人社部在2015年发布的数据,生育保险的参与人数仅为6.66亿。

这与法律规定存在直接的联系,从当前我国所实行的《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中明确的规定,只有城镇且在职的女性员工才能参加到生育保险行列中,这就使得我国大部分的女性并不能享受生育保险的待遇,这也说明了生育保险存在着不公平性。

医疗保险与生育保险合并之后,生育保险的覆盖范围可以进一步扩大,生育保险不应该只是针对乡镇企业已婚女性,还应该扩大到行政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城乡居民等群体中。

三、两险”合并实施的合理性(一)有利于解决两险之间的竞合问题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合并可以将当前的医疗就医过程中的医疗与生育交叉的问题消除掉。

如果没有进行合并,就会导致有些女性并不能享受一定的福利。

“两险”合并后,相关的部门在进行办理的过程中就不要再进行分辨其属于生育保险还是医疗保险的报销范围,结算与报销工作都非常的简单。

(二)有利于扩大生育保险的覆盖面生育保险和医疗保险合并后,可以更好的将生育保险的福利扩大到更大的群体中。

当前我国所实施的生育保险覆盖范围比较小,都没有达到医疗覆盖范围的三分之一。

生育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问题分析

生育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问题分析

∗生育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问题分析卫聪聪(吉林大学哲学社会学院,吉林长春130012)摘㊀要:2017年2月4日,生育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启动试点工作㊂这标志着社会保障制度内两险合并的首次尝试由理论进入到实践㊂两险的合并实施,既是适应经济新常态㊁应对人口老龄化㊁建立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体系的重要举措,也是落实党和国家社会经济发展战略目标的重要举措㊂本文通过阐述两险合并实施的历史发展和理论意义,进而试图分析在实践中两个保险项目合并实施时应注意的问题,为以后的理论推广到实践提供理论借鉴㊂关键词:生育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保险基金中图分类号:F840.684㊀㊀㊀文献标识码:A㊀㊀㊀㊀文章编号:1672-1047(2017)02-0061-04DOI :10.3969/j.issn.1672-1047.2017.02.18㊀㊀生育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是社会保障制度发展完善的重要表现㊂生育保险制度建立之初是为了保障育龄妇女的生育权利,但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保障体系的不断完善,生育问题作为医疗问题的一部分而不断存在并发展,因此,生育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的合并成为必然㊂㊀㊀一㊁两险合并实施的背景要求(一)发展历史1994年12月,劳动部发布‘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其中提出企业按不超过1%的资金向劳动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生育保险费㊂2015年,人社部㊁财政部发布关于阶段性适当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的通知,提出自2015年10月1日起,将生育保险费率从不超过1%降到不超过0.5%㊂2016年4月,人社部㊁财政部联合发文指出,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将合并,具体实施办法待国务院制定㊂2017年2月24日,人社部启动生育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合并试点工作,试点城市有邯郸㊁晋中㊁沈阳㊁泰州㊁合肥㊁威海㊁郑州㊁岳阳㊁珠海㊁重庆㊁内江和昆明㊂试点期限为一年㊂这是我国社保制度内部两个险种合并试点推广的初步探索㊂(二)必要性分析生育保险自实施以来,面临着诸多问题,与制度建立之初的目标背离,具体包括覆盖面过小㊁公平原则无法体现㊁覆盖人群少㊁无法实现互助共济;地区间基金差别过大,发达地区基金缴存和给付额高,贫困地区则情况相反,拉大地区差距等问题㊂但生育保险的建立是有必要的,因为,它可以维护女性的合法生育权益,促进社会性别平等和社会结构完善㊂因此,对生育保险的结构性调整则成为必要㊂将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是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和国家 十三五 规划纲要提出的任务要求㊂推进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做好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可以让更多职业妇女享受到生育保险待遇,进一步解决部分育龄女 不敢生 问题,有利于全面实施两孩政策㊂可以充分体现社会一体化运行的要求,有效整合管理资源,有利于提升管理服务效能㊂可以提高基金共济能力,加快生育保险扩面步伐,有利于可持续发展㊂通过整合两项保险基金及管理资源,强化基金共济能力,提升管理综合效能,降低管理运行成本㊂㊃16㊃第19卷第2期2017年4月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黄冈职业技术学院学报Journal of Huanggang Polytechnic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Vol.19No.2Apr.2017ʏʏʏʏʏʏʏʏʏʏʏʏʏʏʏʏʏʏʏʏʏʏʏʏʏʏʏʏʏʏʏʏʏʏʏʏʏʏʏʏʏʏʏʏʏʏ∗收稿日期:2017-03-18㊀㊀㊀作者简介:卫聪聪,女,河北沧州人,社会保障专业硕士研究生㊂研究方向:农村社会保障㊂合并实施不是简单地将生育保险并入医疗保险,而是在保留各自制度功能的前提下,按照新的发展理念,通过制度政策衔接㊁整合资源,实现一体化运行管理服务,探索建立更具协调㊁灵活㊁高效的运行机制,包括参保扩面机制㊁待遇保障机制㊁基金管理机制㊁医疗服务激励约束机制㊁统一经办管理机制㊂要按照两项保险的制度要求和运行管理的客观规律,统一参保登记,进一步扩大生育保险覆盖人群,更好地发挥生育保险的保障功能㊂统一基金征缴和管理,确保基金征缴到位㊁监管到位㊁支出管理到位,杜绝跑冒滴漏㊂统一医疗服务管理,借鉴医疗保险管理措施和平台,规范生育医疗服务行为㊂统一经办和信息服务,提升社保经办服务水平,确保经办业务不中断,参保群众更便捷,社保信息更安全㊂要确保职工生育期间的生育保险待遇不变㊂同时,要妥善处理好合并实施的制度和政策衔接㊂生育保险保障的是女性在特殊阶段的医疗权利,与医疗保险密不可分㊂当前,基本医疗保险自从2003年建立以来,发展迅速,覆盖面和覆盖率都远超过生育保险,并且发展水平和体系都比生育保险完善㊂因此,在医疗保险渐渐发展完善时,从制度顶层设计的宏观战略眼光来看待,将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不仅是微观范围内的险种合并,扩大制度覆盖范围,更是宏观意义上制度整合与一体化发展的需要所在㊂㊀㊀二、两险合并的理论意义(一)有利于制度覆盖面的增加和扩大,保障女性的合法权益2016年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统计快报显示,截止2016年末,医疗保险参保人数高达74839万人,而生育保险的参保人数仅有18443万人㊂生育保险并入医疗保险,将在非正规部门就业女性或以非正规方式就业女性涵盖进来,有效增加了制度覆盖人数,扩大了社会保险制度的覆盖率,使得制度实施作用得到进一步体现㊂我国的生育保险制度主要是职工生育保险,主要保障的是女性职工在生育期间的合法权益,或者虽提及到保障男性职工家属的合法生育权益,但主要目的都是为了保障职工的生育权利,除此之外,失业妇女等这类群体的生育权利无法通过生育保险系统得到保障㊂因此,将生育保险并入医疗保险,既可减少缴费程序,同时更重要的是扩大受益群体,使得女性的生育权利作为国民的一项基本待遇得到保障㊂(二)基金共同结算,提高基金互助共济的规模效应截止到2016年底,统计快报显示医疗保险基金的收入高达12751.1亿元,基金支出仅有10548.9亿元,而生育保险基金的收入519亿元,比上年增加23亿元,增长4.64%,基金支出为526.8亿元,基金支出比去年增加119.8亿元,增长29.4%㊂这主要是由于国家实行的 放开二孩 政策导致,生育保险基金实行现收现付制,支出的大幅增长使得生育保险基金面临给付压力,两险合并,符合保险理论的大数法则㊂同时,基金的共同筹集与支付也增加了互助共济的规模效应,减少了管理成本和信息成本㊂(三)项目的整合统一,有利于实现制度公平社会保障制度中包括社会救助㊁社会保险和社会福利三个主要组成部分㊂其中,社会保险包括 五险一金 ,生育保险并入医疗保险,减少险种的同时,将生育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合并,既有利于解决制度覆盖范围内的纵向不公平问题,同时也有利于解决由于地区差异导致的横向不公平问题,医疗保险基金的省级统筹甚至全国统筹的实现,将有利于全国范围内缩小待遇差距,实现机会公平㊂保险项目的整合统一,在制度设计上更加考虑了避免由于制度碎片化造成的不公平问题㊂总之,生育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的合并,是相互促进㊁共同发展的㊂既有利于更多人群享受到生育权利待遇,又有利于医疗保险内部的项目统一和发展;在基金方面,二者的缴费和给付方式也可以相互借鉴,综合预付制与后付制的优缺点,根据具体的医疗项目和鉴定标准进行科学考量和划分㊂(四)两险合并实施,有利于减少管理成本,提高运作效率生育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在内容方面存在很多交叉性㊂在医疗鉴定时,生育保险包括生育医疗待遇和生育津贴补助两项内容㊂生育津贴补助指的是为职工提供正常工资以维持生活水平,而生育医疗待遇则指的是育龄妇女在医院进行的有关分㊃26㊃娩前后的医疗服务㊂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由于生育本身属于医疗问题,所以,很多项目和内容也与医疗保险的保障内容有所重合,使得二险实施时增加了重复界定和计算的成本㊂二险合并实施后则可以免去重复的待遇计算程序和操作成本,大大提高了医疗机构及利益相关者的运作效率,节省了有关的人力物力,从而有利于促进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㊂㊀㊀三、生育保险并入医疗保险时的注意事项(一)承担缴费与待遇享受的关系生育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后,之前已经在生育保险项目里面缴费的单位面临着基金转移和改变缴费标准的问题,而且生育保险中个人不缴费,但是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的是国家㊁企业和个人三方负担的问题㊂因此,两险合并后个人缴费面临着增加压力㊂并且基金规模的增大,使得基金投资运营的风险也加大,基金的安全性受到挑战,基金给付压力增加㊂为了应对这样的问题,两险合并实施后,应遵循权责统一的原则,首要明确的是,两险在缴费和待遇享受上的标准和资格条件等问题,缴费义务与待遇享受的权利都应对应存在,尤其是对于此前未被纳入生育保险的群体,在两险合并实施后应努力提高覆盖率,使得所有国民可以充分享受到生育保险权利待遇,而对于在此前已经缴过生育保险费的人群来说,则应注意险种合并前后的衔接问题,保证缴纳生育保险费时所享受的生育补助和生育津贴的标准和水平不下降㊂(二)顶层设计和配套设施的关系顶层设计是指两险合并实施所依据的制度政策和方针原则,主体主要包括人社部有关部委㊁中央政府以及地方政府,内容依据主要是指人社部和有关部委在政策出台前所做的征求意见,结合我国现阶段社会保障发展的实际状况所作出的关于两险合并实施的决定㊂这些是国家作出的顶层制度设计,各地方都是根据国务院下发的大政方针进行区域性的调整㊂配套设施是指生育保险在此之前作为独立险种而存在,有其运行的整套规则与秩序,两险合并后利益相关者包括经办机构在内的配套设施需要进行调整㊂机构的增减变化都需要以智能需要为机构设置依据,两险合并实施后不论采用何种结算方式,都需要对现有的医疗机构进行调整,包括机构定位和机构职能等方面,在试点过程中就要进行理论制度的建构,以指导实践操作㊂(三)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在我国,由于行政区划的原因,使得中央与地方成为相互作用和相互影响的统一体㊂两险合并实施作为一种社会政策,其制定和发展都有着自身遵循的框架体系,但是在统筹层次方面,生育保险的发展历程较晚,发展还未成体系,主要集中在市县级统筹,并且地区差异和操作流程差距明显,将生育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则面临着水平参差不齐,统计口径宽窄不一等问题,除此之外,险种的合并实施必然遭到既得利益集团的反对,更加大实施难度㊂这时中央作为制度的最初推动者与执行者,需要充分协调地方间关系,尤其是面对地区差异较大的东部发达地区和中西部欠发达地区的协调㊂因为,两险合并实施后提高统筹层次时,必然会出现基金在省级范围内互助共济的问题㊂这时中央需要充分把握大局,制定的缴费和待遇享受标准,既不损害发达地区人民的缴费积极性,又能保障欠发达地区人民的待遇享受㊂在中央统一原则的前提下,充分考虑各地区的差异性,做到求同存异,减小改革阻力㊂(四)政府与企业的关系生育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合并时需要正确处理政府㊁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关系㊂首先,政府担当的角色应该准确定位,在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中,政府所承担的角色是多重的㊂既是制度设计和制度实施与执行者,又有资金承担这部分的角色㊂因此,政府在两险合并时更应注意与企业和个人划清界限,坚持权责统一的原则㊂具体说来,在生育保险项目中,政府参与制度的制定但主要是制度的实施者,在基金筹集方面,政府负责兜底,基金给付过程中政府承担的则是监督和管理角色,但在医疗保险中还涉及到公立医院改革,公立医院是由政府直接创办的,政府规制着不同医疗资源的分配㊂改革开放以来,虽然有所放开,允许竞争,但政府在医疗机构尤其是公立医院的职能和定位,至今尚无清晰的界定㊂因此,生育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后,政府的角色定位需要从制度建设方面㊁基金筹集与给付方面等进行明晰,以确保政府职能清晰化㊂其㊃36㊃次,两险合并后一定程度上企业负担减轻,因为生育保险中个人不缴费,企业是主要缴费责任主体,而医疗保险中的缴费责任则是由国家㊁企业和个人三方负担㊂两险合并后缴费责任由三方负担,并且会综合考虑费率问题㊂这将大大降低企业的资金压力和负担,同时纳入个人缴费也有利于规避个体的道德风险问题㊂政府在生育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项目合并实施中承担的不仅是制度设计问题,而且是作为实施主体与企业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尤其是在我国还处于社会主义发展的初级阶段,政府的定位和职能都有待厘清㊂同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的企业,不仅作为经济利益主体和经济单位而存在,更多地承担了社会职能㊂这就不可避免地造成企业负担增加,加剧企业与政府间的角色冲突㊂社会保障制度中政府与企业的角色互相补充,共同促进,但在具体的保险项目中,既存在中央与地方的利益协调问题,又存在政府与企业间的矛盾处理问题㊂因此,在首度实施的社会保障制度内两个保险项目的合并还处在探索阶段,更需要遵循以往制度中处理政府与企业关系的规律,包括企业在市场中占据主要地位,政府负责规制和调控这些原则的把握㊂总之,生育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此前作为相对独立的两个保险项目,在合并实施时不仅应该注意保险项目本身所涉及的基金和人群,更应注意相应的配套设施和主体关系㊂因为,只有正确及时地处理好顶层设计与配套设施㊁中央与地方和政府与企业的关系,才能使制度的功能得到切实发挥,使制度作用得到持续性体现㊂参考文献:[1]杨燕绥,刘跃华.生育保险并入基本医疗保险的问题研究[J].中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2016 (12):31-33.[2]卢纯佶,程琳敏.生育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思考[J].中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2016(12):34-35.[3]王丽彬.浅析职工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合理性[J].人才资源开发,2016 (14):185.[4]张鹏,马琳,孙权,刘阳. 两险合并 设想对缓解女性就业隐性歧视的影响探析 基于对若干民企管理者的访谈研究[J].经营管理者,2016 (17):13-15.[5]关于在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中进一步落实生育保险待遇的建议[J].中国妇运,2016(3):31-32.[6]远峰.也谈谈医疗保险与生育保险合并[J].天津社会保险,2016(1):47-48.[7]梁艳华,李菲菲,王传华.将生育保险纳入医疗保险之中的可行性分析[J].劳动保障世界(理论版),2012(9):48-51.[8]李云娅.泉州市生育医疗保险制度整合研究[D].华侨大学,2013.[责任编辑:焦柳英]Analysis on Integrated Implementation of Maternity Insuranceand Basic Medical InsuranceWei Congcong(Jilin University,Changchun130012Jilin)Abstract:In February4,2017,the pilot work of integrated implementation between maternity insurance and basic medical in-surance are started.This marks the first attempt of two insurances integrated in social security system from theory into practice.The merger of two insurances implementation is an important measure to adapt to the new economic norm,to cope with an aging popula-tion,to establish a fairer and more sustainable social security system,which is also an important measure to implement the party and the country s social and economic development strategy.Through describing the historical development and theoretical significance of implementing the merge of two insurances,this paper tried to analyze the problems should be noted in the practice of two insur-ances project,providing theoretical reference for the future theory to be extended to practice.Key words:Maternity insurance;Basic medical insurance;Insurance fund㊃46㊃。

社保新改革:生育险和医保合并

社保新改革:生育险和医保合并

社保新改⾰:⽣育险和医保合并社保包括医疗保险、⽣育保险、失业保险、⼯伤保险和养⽼保险,其中医疗保险是在劳动者看病就医时国家为劳动者负担部分的医疗费,以减轻劳动者的经济损失,⽣育保险是在职⼯因怀孕和分娩中断劳动时,国家给予职⼯的⽣育津贴和医疗保障。

就在昨天,国务院发布了新的社保改⾰,即⽣育险和医疗保险合并,那是不是意味着“五险⼀⾦”变“四险⼀⾦”了呢?下⾯店铺⼩编为您带来了最新的消息。

⼀、今年底前实现两险合并实施3⽉25⽇,国务院办公厅公布《关于全⾯推进⽣育保险和职⼯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推进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实现参保同步登记、基⾦合并运⾏、征缴管理⼀致、监督管理统⼀、经办服务⼀体化。

2019年底前实现两项保险合并实施。

对于在职职⼯来说,最⼤的变化就是参加职⼯医疗保险同时就参加了⽣育保险。

⽣育保险基⾦并⼊职⼯基本医疗保险基⾦,统⼀征缴,统筹层次⼀致。

⽣育保险各项待遇改由职⼯基本医疗保险基⾦⽀付。

随着通知的下发,⽣育保险和医疗保险合并从试点将全⾯扩⾄全国。

2017年,重庆等12个城市启动两险合并实施试点。

⼆、为何⽣育险和医保要合并?相关⼈⼠表⽰,⽣育保险跟医疗保险保障对象和范围有⼀定重叠,⽣育中也有⼀些医疗⾏为,合并实施后,统⼀征收经办,⽣育保险⽆需再建⽴⼀套独⽴的稽核审查系统,有利于提⾼经办效率,降低管理运⾏成本,提升基⾦的互济能⼒。

试点的情况也验证了合并实施的效果:12个城市的基⾦共济能⼒、平衡能⼒远强于⾮试点的城市;有利于参保扩⾯,单位和职⼯只要参加了职⼯医保,必然享受⽣育保险待遇;⽣育保险的运⾏管理、服务能⼒⼤幅度提升。

三、五险以后变成四险了?今后“五险⼀⾦”变成“四险⼀⾦”了,“⽣育保险取消了”,这实际是误解。

⽣育保险不存在取消的问题,没有取消。

这是管理层⾯上的两项保险合并实施。

上述意见提出“遵循保留险种、保障待遇、统⼀管理、降低成本的总体思路,推进两项保险合并实施”。

业内专家分析,“五险”变“四险”的说法是错误的,因为两险合并实施并不是说两个险种合并为⼀个险种,⽽是合并经办管理,⽣育保险还是存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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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生育保险并入医疗保险的建议及措施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是我国目前独立运行的两个社会保险险种,既有联系也有区别。

本文提出将生育保险并入医疗保险的建议,是基于下面几个论点:一是全民医保的趋势。

按照党的十七大精神,建立中国特色的医药卫生体制,逐步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目标,提高全民健康水平,是现阶段医疗改革的重点。

预计到2020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乡医疗救助共同组成基本医疗保障体系,将分别覆盖90%的全国人口。

而目前现行的生育保险政策却仅仅适用于企业女职工,大量的社会行政、事业单位的女职工及城镇居民却排除在生育保险大门之外,虽然针对这一问题各地出台了相关的实施办法和规定,但无论如何都是些地方法律法规,生育保险立法的滞后与我国实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有很大差距,同时也造成社会公共卫生资源享受上的不公平性。

二是险种合并、精简的要求。

生育保险和医疗保险都是对暂时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提供保障,同时对享受者,提供必要的医疗服务,生育保险的享受者在享受期内,如果出现特殊情况,可能同时享受两种待遇。

可见两个险种之间存在着一定的联系,如公共卫生服务资源的共享等,将生育保险纳入医疗保险体系有很大的可操作性,既可资源共享,方便操作,也可依托医疗保险健全的筹资、管理体系达到全面提升生育保险水平的目标。

三是可操作性原则。

生育保险与医疗保险合并,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

目前,生育保险基金与医疗保险基金都由各地税务部门负责征收、医疗保险局负责两项基金的管理和使用,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负责监督与审计,两个险种在经办机构设置、基金征收模式、基金支出管理上有很紧密的联系,合并两大险种,不会在基金的管理与使用上引起较大变化,相反对于精简基金管理机构,监督基金正确使用还会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

一、现行生育保险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一)发展不平衡,缺乏统筹管理。

生育保险在五大保险(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中无论从资金规模上还是从受益对象上都属于“小”险种,在相当一些地方未能引起足够重视,因此客观上造成了企业实际上参保率不高;再加上生育保险金缴纳缺乏强制性,一些企业能不缴就不缴。

特别是一些私营企业、外资企业等非公有制企业缴纳不积极,参加生育保险的极少;一些原有的参保企业改制后也未再参加生育保险;有些企业因效益不好,无力参加生育保险或退出保险,导致一些地区还出现了参保人数下降的趋势;经济发展较快的东部地区,生育保险社会统筹覆盖面较大、参保人数多,而经济相对落后的西部地区生育保险覆盖率就较低。

另外属地管理原则较难落实,不少中央驻各地企业参加属地生育保险的问题没有得到很好解决。

(二)覆盖范围较小,参保人数少。

《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1994)规定:生育保险的对象为城镇企业已婚女职工。

不包括乡镇企业的女职工、女性自主创业者、非正规就业的妇女等。

2002年底,我国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平均覆盖率仅为38%;截至2007年底,全国参加生育保险人数7775万人,比2006年末增加1316万人。

但这离国务院《中国妇女发展纲要》确定的到2010年“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覆盖面达到90% 以上”的目标相距甚远。

从各地开展的情况来看,实际上仅限于国有企业单位、部分大集体单位,相当一部分民营企业、行政事业单位被排斥在外,特别是乡镇企业、区街企业、校办企业、私营个体企业、自由职业者、城镇居民以及广大农村人口,约有80%以上生育妇女未享受到这一权益保障。

(三)保费费率偏高,支付水平偏低。

保险基金结余率过高,企业负担未明显减轻。

2007年,全国生育保险基金收入84亿元,基金支出56亿元,年末基金累计结存127亿元。

以湖北中部某大城市为例,2007年该市的生育保险基金结余率超过80%。

据该市卫生局2007年度统计报表显示,市属医院剖宫产目前平均住院费均超过3000元。

其中,市第一医院4472元,市中心医院达4946元。

省属大医院剖宫产住院费用均超过6000元。

而生育保险中三级医院剖宫产的报销标准也只有3000元,顺产仅1500元,报销比例明显偏低。

同时,生育保险定点医院设置不合理,也是造成生育保险基金花不掉的原因之一。

目前,女职工生育所有费用均由企业或单位负担,用人单位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0.5%--1%为职工缴纳生育保险基金,而生育保险又是五大社保强制险种之一。

新的《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所有员工全额参保,否则违法。

缴费年限是男职工60周岁,女职工50周岁。

但绝大多数女性一生生育一次,不少男性甚至一辈子也不会为此受益。

企业负担未减轻反而加重。

(四)立法滞后,合法权益得不到充分保障。

由于当前生育保险范围的局限,相当一部分就业女性的生育和健康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在一些单位尤其外资企业等,对孕产期、哺乳期女工进行解雇、减发工资、调换岗位的情况屡见不鲜;女职工特殊劳动权益受损的事件不断见诸报端。

2003年全国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协调组牵头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的一次《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情况的抽样调查显示:我国有78.5%的妇女在经期没有受到特殊保护;40.1%的妇女在孕期没有受到特殊保护;25.6%的妇女在哺乳期没有受到特殊保护。

同时,因为市场经济条件下工资形式的多样化,生育女职工产假工资得不到应有的落实和保证,影响了女职工生育社会价值的体现和母子身体健康。

目前我国生育保险还处在初级阶段,立法层次偏低,步伐滞后,生育保险不能充分发挥其保障女职工生育风险的作用。

1994年原劳动部颁布的《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多年还停留在试行阶段,其有些条款已不适应形势发展需要,对违反《试行办法》的行为也缺乏制约和惩治措施;同时,《试行办法》与《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有关待遇规定不一致。

例如《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规定,生育女职工的产假工资为100%,而《试行办法》规定,生育女职工的生育津贴按照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发。

这种待遇规定的差距及生育医疗费缺乏统一规范的界定标准等都在实施中遇到一些问题,给操作带来一定难题。

二、将生育保险并入医疗保险的可行性分析生育保险与医疗保险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将生育保险和医疗保险合并,具有实践上的可操作性。

生育保险和医疗保险两者都是对暂时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提供保障,同时对享受者提供必要的医疗服务。

生育保险的享受者在享受期内,如果出现特殊情况,可能同时享受两种待遇,即医疗保险待遇和生育保险待遇。

生育保险和医疗保险的主要区别:一是保障的对象不同,生育保险待遇的享受者一般为女职工,少部分地区包括男职工配偶,而医疗保险待遇享受的对象是全体职工。

二是服务的不同,保障生育保险享受者的医疗服务,基本上以保健和监测为主。

正常的分娩无需进行治疗,只要求定期对产妇进行身体检查,以及对产妇和胎儿的监护,以保证正常分娩。

而医疗保险享受者主要目的是进行治疗,以及必要的检查、药物、理疗和手术等方面的医疗手段的实现,以达到患者痊愈,早日走向工作岗位的目的。

三是保障的待遇标准不同,生育保险的待遇保障标准一般高于医疗保险待遇。

四是筹资的模式不同,我国医疗保险实行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原则,职工个人要缴纳保险费、建立个人帐户,而生育保险职工个人不缴纳保险费。

以上对比分析我们可以看出,一方面生育保险和医疗保险在其最终目标上有着一致性:即利用公共卫生资源,为国民提供必要的公共卫生保障,促进国民健康发展,保障国民健康权利。

不同的仅仅是保障对象,保障待遇、筹资办法等具体操作程序上的区别,两个险种间具有较大的合并空间,下一步可以通过制定实施细则,完善药品目录等加以规范。

另一方面,从基金管理的角度看,生育保险基金与医疗保险基金都由各地税务部门负责征收、医疗保险局负责两项基金的管理和使用,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负责监督与审计,两个险种在经办机构设置、基金征收模式、基金支出管理上有很紧密的联系,合并两大险种,不会在基金的管理与使用上发生较大变化,相反对于精简基金管理机构,监督基金正确使用还会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三、将生育保险并入医疗保险需解决的几个问题生育保险并入医疗保险,在理论上、实际工作中都是可行性,在险种合并、统一收支的前提下,在实践中需要研究解决以下几个问题:(一)合理确定筹资模式。

目前医疗保险的缴费实行由单位与个人共同缴纳的筹资模式,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为例,单位缴费率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6%左右,职工个人缴费率一般为本人工资收入的2%。

生育保险实行社会统筹的方式,由企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保险费提取比例一般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0.6-0.8%之间。

两险合并后,必须确定合理、统一的筹资模式。

资金的筹集模式是一种保险制度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前提,虽然从目前看,即使将生育保险完全纳入医疗保险范畴,在医疗保险金里全额对生育保险进行支付,现行的医疗保险金也能承受,但从长远看应该从制度上对筹资方式进行规范,要建立相应的数学模型,对两险合并后的收、支、存情况进行全面测算,在此基础上,建立新的、合理的、统一的缴费筹资模式。

现阶段我们考虑将行政事业单位、企业单位等在职职工的生育保险并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实行统一缴费费率,统一报销的政策,同时制定相关政策,在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中对城镇居民、农村居民报销相应生育费用。

(二)合理确定生育津贴发放模式。

发放生育津贴是生育保险的一项重要内容,两险合并后,要严格按照劳动法及相关规定对生育津贴的发放模式进行研究,将生育津贴从资金来源,发放程序,发放标准、发放对象等方面进行规范,保障育龄妇女生育期间合法权益。

(三)合理确定保险待遇。

目前生育保险的待遇保障标准一般高于医疗保险待遇。

两险合并后,必须出台相应的政策,以保证生育权力得到合法保障。

这一点可以通过制定不同的药品报销目录、诊疗项目目录等手段来加以规范,以此来保障生育保险待遇的落实。

(四)合理确定定点医院。

为了提高国家人口素质,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要合理确定定点医院,提倡到定点医院分娩,在保险费用支付上,要出台相关政策进行倾斜,同时要整合医疗资源,建立以乡镇卫生院(社区服务站)、城市医疗,中心地区医疗机构为体系的全民卫生保健体系。

(五)合理保留和延伸生育保险服务项目。

生育保险与医疗保险的服务重点存在一定的不同,生育保险享受者的医疗服务,基本上以保健和监测为主。

正常的分娩无需进行治疗,只要求定期对产妇进行身体检查,以及对产妇和胎儿的监护,以保证正常分娩。

而医疗保险享受者主要目的是进行治疗,以及必要的检查、药物、理疗和手术等方面的医疗手段的实现,以达到患者痊愈的目的。

两险合并后,要研究对生育保险相关服务项目给予保留和延伸,同时要突出生育保险特色,不降低生育保险待遇及服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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