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
衡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

衡劳社函[2008]3号
关于公布2008年全市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通知
13
衡劳社[2009]10号
关于印发《衡阳市2009年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春暖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14
衡劳社[2009]11号
关于认真做好当前我市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15
衡劳社[2009]12号
关于做好2009年衡阳市劳动保障法制宣传工作的意见
04
衡劳社[2008]9号
关于调整医疗保险有关待遇的通知
05
衡劳社[2008]14号
关于印发衡阳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试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办法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06
衡劳社[2008]25号
关于统一全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支付待遇的通知
07
衡劳社[2008]62号
关于推进全市劳动保障信息化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
23
衡劳社[2009]35号
关于暂缓调整衡阳市2009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24
衡劳社[2009]60号
衡阳市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行动方案
25
衡劳社办[2009]30号
关于宣传贯彻《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的通知
26
衡劳社[2010]2号
衡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系统规范服务年实施方案
16
衡劳社[2009]13号
关于发布2008年全市全部职工平均工资的通知
2014年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
失效的规范性文件
序号
文号
文件标题
17
衡劳社[2009]15号
关于认真做好劳动保障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
18
衡劳社[2009]21号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衡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衡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衡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8.12•【字号】衡政办发[2011]28号•【施行日期】2011.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衡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衡政办发〔2011〕2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1年度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湘政办发[2011]20号)、《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转发关于做好2011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湘人社发[2011]69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调整如下:一、参保凡符合衡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条件的非从业居民、老年居民、未在校少年儿童,可以到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办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手续;在校学生以学校为单位由学校组织参保。
参保人员按年度缴纳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
在校学生(含大、中、小学和高职、中专、技校学生)于每年9月1日至9月30日缴纳下一年度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
学生所在学校负责在校学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代收代缴工作。
非从业居民、老年居民、未在校少年儿童于每年9月1日至12月底前缴纳下一年度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一旦缴纳,不予退还。
二、基金筹集标准2012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按每人每年230元的标准筹集,其中,个人缴纳30元,财政补助200元。
“三无人员”(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义务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各县市区财政从医疗救助基金中全额资助。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12.28•【字号】衡政办发〔2015〕74号•【施行日期】2015.1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衡政办发〔2015〕7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衡阳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12月28日衡阳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方案为建立我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有效提高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意见》(国办发〔2015〕57号)以及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15〕92号)等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2015年底前,探索建立覆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统称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合)人群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以下简称“大病保险”)制度。
到2017年,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大病保险制度,与医疗救助等制度紧密衔接,共同发挥托底保障功能,有效防止发生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城乡居民医疗保障的公平性得到显著提升。
二、基本原则(一)坚持以人为本,统筹安排。
把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放在首位,切实解决城乡居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突出问题。
充分发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与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等的协同互补作用,加强制度之间的衔接,形成合力。
(二)坚持政府主导,专业运作。
市医改办牵头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财政等部门制定细则、筹集资金、组织实施、监管指导等。
引入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利用其专业优势,提高大病保险的运行效率、服务质量和水平。
中共衡阳市委、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衡阳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衡委[2010]4号
![中共衡阳市委、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衡阳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衡委[2010]4号](https://img.taocdn.com/s3/m/8bd4af70001ca300a6c30c22590102020740f2ae.png)
中共衡阳市委、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衡阳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正文:---------------------------------------------------------------------------------------------------------------------------------------------------- 中共衡阳市委、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衡阳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衡委[2010]4号)各县市区党委、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衡阳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已经省委、省政府批准,现将改革后的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通知如下:一、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市政府工作部门(30个)衡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衡阳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衡阳市教育局衡阳市科学技术局衡阳市公安局衡阳市监察局衡阳市民政局衡阳市司法局衡阳市财政局衡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衡阳市国土资源局衡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衡阳市交通运输局衡阳市水利局衡阳市农业局衡阳市林业局衡阳市商务局(挂衡阳市招商合作局牌子)衡阳市文化局衡阳市卫生局衡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衡阳市审计局衡阳市环境保护局衡阳市统计局衡阳市粮食局衡阳市物价局衡阳市城乡规划局衡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衡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衡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衡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挂衡阳市民防局牌子)衡阳市人民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挂衡阳市人民政府港澳事务办公室牌子)市监察局与市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合署办公,机构列入市政府工作部门序列,不计入市政府机构个数,编制列入市委机构序列。
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市民防局)既是市政府人民防空工作的主管部门,也是市国防动员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
三、市政府直属特设机构(1个)衡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市政府直属事业机构(12个)衡阳市体育局衡阳市房产管理局衡阳市广播电影电视局衡阳市农业机械管理局衡阳市畜牧水产局衡阳市旅游局衡阳市供销社衡阳市接待处衡阳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衡阳市新闻出版局(挂衡阳市版权局牌子)衡阳市移民开发局衡阳市知识产权局(副处级)五、部门管理机构(2个)衡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由市政府办公室管理;衡阳市民族宗教事务局,由市政府办公室管理。
衡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

衡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城镇职工的基本医疗,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合理利用医疗资源,促进社会稳定与经济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和《湖南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湘政[1999)15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城镇用人单位,包括企业(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和按规定批准的退休人员。
铁路、电力部门按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实行市、县(市)区两级统筹,市区以及各县(市)区为独立的统筹单位(以下简称统筹单位),全市统一政策、统一制度、统一标准,分别运行,逐步过渡到市级统筹。
市区区域内的市属企业、驻衡国、省属用人单位,市本级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由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管理;县(市)、南岳区区域内的企业(包括直属、市属、国、省属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由县(市)、南岳区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管理。
江东、城南、城北、郊区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管理区本级及区以下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区属及区以下的企业及其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
第四条乡镇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在试点的基础上逐步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
第二章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筹集第五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
用人单位缴费率为上年度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6%。
职工缴费率为上年度本人工资收入的2%,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月支付退休费或经组织、人事部门批准的退休人员个人不缴纳医疗保险费。
缴费工资总额按国家统计局有关规定执行。
随着经济的发展,用人单位和职工缴费率应根据省政府的规定,作相应调整。
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衡政发[2008]4号
![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衡政发[2008]4号](https://img.taocdn.com/s3/m/02b66ea868dc5022aaea998fcc22bcd126ff4235.png)
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衡政发〔2008〕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衡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向省人民政府呈报,省人民政府批复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衡阳市人民政府二00八年二月二日衡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社会医疗保障制度,构建和谐医疗保险体系,实现人人享有医疗保障的目标,促进社会公平,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和《湖南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实施办法(试行)》(湘政发[2007]22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由政府组织实施、引导、支持;城镇居民自愿参加,以住院统筹为主,兼顾门诊大病医疗。
第三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坚持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根据不同人群的基本医疗消费需求,并考虑城镇居民家庭和财政负担能力,主要以家庭缴费为主、政府给予适当补助。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使用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保持与各类医疗保障制度相衔接。
第四条本试行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和管理的工作。
第五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
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含城镇未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覆盖范围的农村居民)。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卫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卫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衡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2.13•【字号】衡政办发[2010]60号•【施行日期】2010.1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卫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衡政办发〔2010〕6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衡阳市卫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O一O年十二月十三日衡阳市卫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衡阳市委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阳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衡发〔2010〕3号)和《中共衡阳市委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衡阳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衡委〔2010〕4号),设立衡阳市卫生局(加挂衡阳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牌子),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综合协调食品安全、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职责划入市卫生局。
(三)将食品卫生许可,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和保健食品、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的职责划给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四)增加组织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职责。
(五)增加卫生应急工作职责。
(六)增加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发布职责。
(七)加强食品安全综合监督的职责。
加强对医疗服务、公立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
二、主要职责(一)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
组织实施国家、省卫生技术规范和食品安全标准,制定全市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和战略目标并组织实施,组织起草卫生、食品安全的规范性文件。
(二)组织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和药物采购、配送、使用的政策措施,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全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
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

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保险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衡政发[2016]8号【发布部门】衡阳市政府【发布日期】2016.09.12【实施日期】2016.09.1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衡政发〔2016〕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衡阳市人民政府2016年9月12日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方案为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推进小康社会的全面实现,确保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医疗保险权益,推动医疗保险事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6〕1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为确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两项制度的有序整合,建立全市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在2016年底前,按照“统一覆盖范围、统一筹资政策、统一保障待遇、统一医保目录、统一定点管理、统一基金管理”的要求,建立全市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制度。
二、基本原则(一)整体划转,注重衔接。
规范移交程序,妥善处理制度整合过渡期的有关问题,确保基金安全完整和制度平稳运行。
(二)积极稳妥,有序整合。
按照先整合管理职能、再规范政策制度的步骤,市、县同步做好整合工作。
加强工作衔接,积极稳妥、协同推进,确保管理和经办队伍不乱、工作有序过渡,确保居民参保缴费和就医报销不受影响。
(三)完善机制、提升效能。
坚持管办分开,落实政府责任,理顺城乡居民医保管理体制,优化职能配置和机构设置,提升经办管理服务效能。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人身保险
【发文字号】衡政办发[2014]41号
【发布部门】衡阳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4.12.18
【实施日期】2014.12.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方案》
的通知
(衡政办发〔2014〕4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衡阳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2月18日
衡阳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方案
为提高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职工生育保险(以下简称医疗和生育保险)统筹层次,增强基金抗风险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的意见》(湘政发〔2011〕49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改善民生、服务民生为根本出发点,按照统筹安排、协调发展、完善措施、规范管理、稳步推进的工作思路,提高医疗和生育保险统筹层次,增强医疗和生育保险的公平性,提升医疗和生育保险的保障能力,促进全市医疗和生育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主导原则,精心组织,稳步实施;坚持公平正义原则,统一主要政策、统一预算、分别核算、分级负责;坚持风险共济原则,提高基金抵御风险和增强保障的能力;坚持以人为本原则,提升医疗和生育保险管理服务水平。
三、目标任务
2014年12月底以前,建立全市统一的医疗和生育保险制度,在全市范围内实现同险种或制度的参保人员同待遇,实现参保人员全市就医。